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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是貫徹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是建立創新型國家的核心內容。運用財稅政策激勵企業自主創新,是世界各國政府的普遍做法。通過借鑒發達國家在促進企業自主創新方面采取的稅收政策,就我國企業自主創新稅收政策提出了思考。
關鍵詞:自主創新;科技;稅收政策
建設創新型國家,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開創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局面的重大戰略舉措。企業是自主創新的主體。企業是否追求自主創新,取決于企業的行為選擇,取決于企業在科技創新方面的能力和動力。國家有必要給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和鼓勵,以提高企業創新能力,增加企業創新動力。其中財稅政策作為國家主要宏觀調控手段之一,在促進企業自主創新方面大有可為。從我國企業的財稅優惠政策的現狀來看,存在著財政科技撥款不足、企業自主創新能力較弱、稅收優惠政策不合理、企業科技創新成效不明顯等問題。因此,政府應進一步加大對科技進步的投入力度,充分發揮政府采購的扶持作用,并建立起稅種分布較為合理、政策優惠對象覆蓋面較寬的科技稅收政策體系,為自主創新提供良好的財稅政策環境。筆者結合自己的認識,就稅收政策促進企業自主創新進行了一些探討。
1實施激發企業自主創新的政府采購政策
政府購買是國家利用財政資金在市場上購買產品的行為,它能夠促進技術創新的原因是政府部門的需求構成了一個大市場。這種市場的保證有利于創新產品的問世,政府部門的購買起著“需求拉動”作用,在產品早期階段,這更顯得重要。近年來,我國在政府采購方面呈現出“起步較慢、規模較小、發展較快、法規不全”的特點,盡管已經注意到用政府采購發揮產業政策導向的特殊作用,但還沒有一套系統的通過政府采購扶持我國重大技術的行動方案,對如何用好政府采購推動重大技術的市場實現還缺乏深入的認識和有力支持。
針對我國實際,可以從政府采購的以下五個方面著手來實現促進技術創的目的:(1)將政府采購納入國家創新體系,建立政府采購政策技術支持委員會,發揮政府采購在重大技術市場實現中的作用。政府采購是一種財政工具,它要推動重大技術的市場實現,必須要吸納能夠識別技術創新性質的專業人士參與。(2)充分運用國際規則,大力扶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重大技術。我國還沒有實施WTO中的政府采購協議,WTO組織對發展中國家的政府采購有一定的選用本國技術以及產品的優惠空間。發展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重大技術,對于推動我國的科技進步以及促進國民經濟持續高速發展都有特別重要的意義,政府采購向這一方向傾斜,是充分運用國際規則,也是我國科技和經濟發展戰略的迫切需要。(3)利用政府采購的引導效應,帶動一批企業參與重大技術的共性技術開發。尤其是,政府可以將它購買的產品,特別是政府曾經自主開發的產品的技術信息,讓別人依法使用、復制或解密。(4)尋找和扶持一批軍民兩用技術,增加國防開支中的研發費用。我國實施防御性國防,國防開支很低,大部分用在養人上,在軍隊建設上的費用一直偏低。如何在較少增加國防開支前提下,增大軍隊建設費用,增大技術投資,是我國提高國防能力的關鍵性難題。(5)借鑒國際經驗,系統防范政府采購風險。在政府采購推動重大技術的市場實現過程中,既可能出現因政府采購運作過程的運行失當出現的風險,也可能出現因技術發展本身不確定而帶來的風險。因此,在政府采購設計和組織實施過程中,設計一定的技術競爭空間和技術開放空間顯得很有必要。
2構建稅收激勵的長效機制
稅收優惠是財政制度組成部分之一,是指稅法中規定的給予某些活動、某些資產、某些組織形式以及某些融資形式以優惠待遇的條款,其主要形式有:投資稅收抵免、投資消耗寬減、加速折舊、優惠稅率、免稅期等,其中發展中國家最為常用的稅收激勵措施為免稅期。為了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2006年2月7日國務院印發了《實施<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綱要>(2006~201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國發[2005]44號),其中包括8條稅收激勵政策。但是,企業成為自主創新的主體是我國建立創新型國家、保持持久競爭力的關鍵,部分稅收激勵政策的調整只是推動企業在創新的路上向前邁出一大步,還應形成具有長效的稅收激勵機制,不斷推動企業自主創新。因此,我國應著力構建具有持久力的稅收激勵機制。
(1)完善稅收制度,形成制度性稅收激勵。改變目前由于稅收制度性缺陷造成的稅收激勵不足問題,必須改革和完善現行稅制,包括積極推進各界一致呼吁的增值稅轉型、統一企業所得稅制等,建立起科學、規范的制度性稅收激勵。增值稅改革向全國推進時,應改變目前在東北地區執行的“增量抵扣”、“按季退稅”、“抵補歷史欠稅”的做法,實行全額抵扣,增強其政策效果。同時,還需建立起臨時性與制度化相結合的稅收優惠政策體系,形成制度化、規范化的政策體系和激勵機制。
(2)建立對所有企業適用的具有普惠性的創新激勵機制。現行的許多優惠政策仍然存在諸多限制,只有部分企業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而自主創新不是局限在部分企業,而是所有企業。因此,應當取消現行優惠政策中不合理、不公平的限制性條件,使特惠制變為普惠制。
(3)應根據企業科技創新活動的特點和必然經過的環節形成健全的激勵體系。從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角度,應建立企業技術開發準備金制度,對金融機構的技術創新項目貸款給予一定稅收優惠,形成科學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等等。從增強企業自主創新動力的角度,應當允許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科技創新項目提取一定比例的風險準備金、允許企業用以前年度盈利彌補虧損、允許符合條件的科技開發項目等。
3發揮財政資金對企業自主創新的保障作用
在支持企業自主創新政策中,財政投入政策至關重要。“十一五”期間,財政科技投入的增幅將明顯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幅。同時,研究開發經費投入將達到GDP的2%。這些將為企業自主創新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解決企業自主創新過程中因風險和收益原因不愿投資的現象。
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基金等有利于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的基金。但總體來看,基金數量較少、條件限制較多、支持力度不大,對于長久的人才發展戰略的財政投資不足。建議:一是加快建立更多的鼓勵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的中央政府基金、地方政府基金和民間基金,并逐步建立穩定增長的財政科技投入機制,優化財政科技投入結構。二是進一步創新政府投資渠道,通過建立政府研究所、實驗室、資助大學研究等等,使技術創新活動公共化。在政府公共投資方面,今后除了要加強資金使用效率方面外,還要在程序和方法上提出具體方案,以確保公共研究機構研究開發出來的成果向民間轉讓的問題。通過財政補貼辦法支援民間研發創新部門,促進其技術轉移和技術輸出。三是中央政府應向地方政府提供必要的經費,促進國家研究機構成果向地方擴散。可以通過“無償+有償”的政府補貼方式,是在技術創新孵化期給予財政補貼,資金到位。若創新失敗,財政補貼無償提供;如果創新成功,成果轉讓的收入政府可以分享一定比例。同時,中央政府要支持由地區技術交易所和公共研究機構組成的地區技術轉移協會,以促進地區技術交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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