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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小企業在我國經濟發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分析我國對中小企業的稅收支持及其制約因素,在借鑒國外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上,提出了我國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一系列稅收政策建議。
關鍵詞:中小企業;稅收政策;稅收征管
1發達國家對中小企業的稅收支持
當今,大力發展中小企業是一個世界潮流,一個國家的經濟有沒有活力在相當大的程度上要看小企業的狀況如何。世界各國紛紛制定強有力的稅收政策,以支持本國中小企業的發展。
1.1美國
美國聯邦政府為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采用了多種稅收優惠措施:(1)雇員在25人以下的有限責任公司實現的利潤,可選擇一般的公司所得稅法納稅,也可選擇“合伙企業”辦法將利潤并入股東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避免了重復納稅。(2)對年收入不足500萬美元的小型企業實行長期投資減免稅,對投資50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給予永久性投資稅減免。(3)對創新型的小型企業將其資本收益稅率減半按14%征收。(4)購買新的設備,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購入價格的10%可抵扣當年的應納稅額。(5)對中小企業實行特別的科技稅收優惠,企業可按科研經費增長額抵免稅收。(6)準許小型企業實行加速折舊和特別折舊制度。(7)地方政府對新興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減免一定比例地方稅。
1.2法國
法國中小企業眾多,政府實行了較為全面和完善稅收優惠政策來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1)中小企業繳納的公司所得稅的附加稅2003年起已全部取消。(2)從1996年開始,中小企業用一部分所得再投資,這部分所得可減按19%的稅率征收公司所得稅。(3)1983年建立了“研究開發投資稅收優惠待遇”制度,規定中小企業研發投資比上一年增加的可以免繳相當于研發投資增加額25%的公司所得稅(1985年這一比例提高到50%)。(4)1992年起,對中小企業轉為公司時的資產增值暫緩征稅,并允許企業將虧損結轉到新公司。(5)新辦小企業在經營的前4年非故意所犯錯誤,可減輕稅收處罰,并可適當放寬繳納的時間。
1.3日本
日本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也非常全面:(1)早在上世紀八十年代日本政府就規定,對資本額在1億日元以下,而年度應稅所得額在800萬日元以下的,稅率降為28%(大企業的稅率為37.5%)。(2)對試驗研究費用超出銷售額3%的中小企業和創業未滿5年的中小企業,減收6%的法人稅或所得稅。(3)允許中小企業設立改善結構準備金,對于提取的準備金,不計入當年應稅所得,年度終了使用有結余后可交回再提。(4)促進中小企業新技術的投資,給予相當于購置價7%的法人稅特別稅額扣除,此外還有強化中小企業技術基礎的法人稅稅額扣除。(5)對進行新技術和設備投資以節約能源和利用新能源的中小企業,在設備折舊等方面提供優惠政策。(6)對年課稅銷售額不足5000萬日元的中小企業,實行折扣征收消費稅的邊際扣除制度。
在發達國家的工業化和信息化的過程中,稅收政策對中小企業的發展起了極其重要的作用,對中小企業從稅收上給予扶持和支持是西方發達國家稅收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
2我國對中小企業的稅收支持及其制約因素
我國對中小企業的發展也比較重視,早在2002年就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為中小企業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但在稅收政策方面,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專門的中小企業稅收政策,而只有一些能夠使中小企業受益的稅收規定。在我國現行稅收制度中,涉及到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1)對年利潤在3萬元以下的企業減按18%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年利潤在3萬元至10萬元的企業減按27%征收企業所得稅。(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2)對年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商業小規模納稅人減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對年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的生產性小規模納稅人減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3)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創辦新的中小企業,對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3年內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4)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信息、技術服務的企業,第一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5)新辦的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可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免稅期滿后,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超過原企業從業人員30%以上的,可在2年內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6)對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只繳納個人所得稅。(7)對符合規定的校辦企業、民政部門辦的福利企業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8)“老、少、邊、窮”地區的新辦企業,可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3年。(9)鄉鎮企業可以按應納稅額減征10%。
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我國分散于各個稅收法規中的有關中小企業稅收政策已不能適應中小企業快速發展的要求,存在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窄、優惠手段單一、優惠目標不明確等一系列問題,不利于中小企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2.1現行增值稅稅制對中小企業發展的限制
我國現行增值稅造成小規模納稅人困境。我國將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類。且規定從1998年7月1日起,凡達到銷售額標準(工業企業年銷售額100萬元,商業企業年銷售額180萬元)以上的為一般納稅人,規定額度以下的為小規模納稅人。由于兩類納稅人的界定標準不合理,把中小企業大量地劃為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如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要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開應納稅額。這些政策一方面造成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所含稅金不得抵扣,這就增加了成本負擔,另一方面,小規模納稅人不能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因而使購貨方因不能足額抵扣進項稅額而不愿購買小規模納稅人的貨物。這就阻斷了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之間的正常經濟交往。這使得占總納稅戶90%以上的中小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而且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偏高(工業企業6%,商業企業4%),其稅收負擔遠遠超過一般納稅人。再加上現行“生產型”增值稅制,使企業購置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得不到抵扣,又加重了其稅收負擔,使其產品成本高,在國內外市場缺乏競爭,對中小企業的發展極為不利。
2.2現行所得稅稅制對中小企業發展的限制
現行企業所得稅對中小企業科技創新活動的激勵力度不大?,F行企業所得稅主要是對已形成科技實力的高科技企業及享有科研成果的技術性收入實行優惠,而對技術落后,急需技術創新的中小企業正在進行科技研發活動則缺少稅收優惠。這種情況一方面使企業重視對科研成果的應用與轉讓,忽視對高新技術的研發;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中小企業科技創新難度?,F在內外資所得稅雖已合并,但到明年才開始實行,而且對外資有過渡期,所以仍然是對外資企業優惠多,稅負輕;對內資企業優惠少,稅負重;同屬內資企業,對大型企業優惠多,對中小企業優惠少,中小企業實際稅負過高。
2.3現行稅收征管政策對中小企業發展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不設置賬簿和賬目混亂或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核定征收”的辦法。但在實際中,有些基層稅務機關對并沒有違法的中小企業都采用“核定征收”辦法,擴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中制定的“應稅所得率”標準,明顯偏高,工業、商業為7%~20%,建筑安裝業為10%~20%,也不符合中小企業薄利多銷、利潤率低的實際情況,有的甚至不管有無利潤,一律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收所得稅,損壞了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加重了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不利于中小企業的發展。
3完善稅收優惠政策,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
針對我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存在的問題,結合中小企業發展的基本要求,并借鑒發達國家稅收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成功經驗和做法,本文提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
3.1調整和完善增值稅制
調整和完善增值稅稅制的措施主要有:(1)推進增值稅轉型及擴大稅基。逐步將生產型增值稅改為消費型增值稅,同時把與扣除項目有關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服務業、房地產業以及轉讓無形資產等營業稅稅目改征增值稅,使中小企業獲得更多的抵扣,降低投資成本特別是新創辦成本,以鼓勵中小企業創辦和再投資,加快技術進步,促進新產品、新技術的開發使用。(2)降低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建議取消認定增值稅的應稅銷售額標準,企業無論規模大小,只要會計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經營場所,能準確報送稅務資料,遵守國家各項稅收法規,可經申請核定為一般納稅人。(3)適當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改革后的工業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不應超過4%,商業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則應為2%,以此降低其稅負,并與一般納稅人的稅負相平衡。
3.2調整和完善企業所得稅制
調整和完善企業所得稅稅制的措施主要有:(1)盡快取消外資企業的超國民待遇。我國雖已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但外資企業仍有一點的過渡期,在稅前列支標準、稅率水平等方面有諸多的優惠待遇,內外資企業競爭地位仍不平等。(2)降低中小企業稅收優惠稅率,并提高適用優惠稅率的應納稅所得額標準。(3)擴大中小企業稅收優惠范圍。①要適當擴大新辦企業定期減免稅的適用范圍,并延長其減稅的期限;②允許中小企業投資的資產凈損失從應稅所得額中扣除;③取消“計稅工資”規定;改按企業實際支付的工資金額稅前列支;④對中小企業給予加速折舊、投資稅收抵免、再投資退稅待遇,引導中小企業加大科技研發投入;⑤對少數民族、貧困地區創辦的中小企業,授權市縣人民政府給予減免稅扶持。
3.3改進現行稅收征管,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對于中小企業稅收,在征管中一定要做好中小企業的管理服務,要體現公平執法,方便納稅,為中小企業營造一個良好的納稅環境。(1)大力加強中小企業稅法知識和建賬建制的輔導培訓,提高中小企業財務人員業務水平和職業道德,以利擴大中小企業建賬面。(2)廣泛開展稅法宣傳,利用媒體或利用辦稅大廳免費提供稅法宣傳,提供稅務咨詢服務,以利中小企業能及時獲得稅收法規變動的可靠信息,促使其依法遵章納稅。(3)積極推廣稅務服務,為中小企業提供稅務咨詢,稅務,盡量減少因不了解稅收法規而造成的納稅差錯。(4)改進對中小企業的征收辦法,積極擴大查賬征收范圍。盡量縮小核定征收的比重,同時對核定征收的“應稅所得率”和“納稅定額”,一定要調查核定準確,以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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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立瑋.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分析與調整[J].會計之友.2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