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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保稅區地稅分局以“責成企業自查、結合稅務機關重點抽查”的方式組織實施了對區域涉外企業的稅收專項檢查。共計補繳各類地方稅款、滯納金等382.25萬元,其中補繳外籍個人所得稅38.48萬元、中方人員個人所得稅34.23萬元、營業稅58.02萬元、房產稅80.92萬元、印花稅160.75萬元、教育費附加0.91萬元、加收滯納金8.94萬元。從專項檢查情況來看,暴露出當前涉外企業在稅收上存在的不少問題以及稅務機關在對涉外企業征管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處。
一、當前涉外企業在稅收上存在的問題
通過本次專項檢查,暴露出當前涉外企業在稅收上存在的問題不少,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在設備進口過程中,對隨同設備價款一并支付的或支付給境外企業的設備價款總額中包含的如安裝、咨詢、培訓、指導服務等營業稅應稅勞務未按規定代扣代繳營業稅。這一問題不但發生在處于生產經營籌建期內的企業中,連開業多年的有些企業也存在這類問題,如某精工機械公司補繳營業稅40.29萬元、某海天機械公司補繳營業稅8.28萬元、某日豐公司補繳營業稅2.01萬元等。這一問題導致的直接后果是:如果境內涉外企業與境外企業因設備購銷等原因尚未結算清價款,或者境外企業是母公司、投資方等性質的單位,涉外企業還可以將向稅務局補繳的稅款從境外企業扣回來;而一旦上述各種條件消失,一方面涉外企業將承擔應扣未扣的法律責任,支付額外的《征管法》所明確的罰金支出,同時稅務機關將很難收繳這部分營業稅款,稅款最終可能流失。
2、大企業忽視小稅種。本次專項檢查總計補繳印花稅160.75萬元,超過個人所得稅、營業稅等而占補繳稅種的首位,并占到補繳總額的42%,未按規定申報繳納印花稅或自行貼花的現象相當突出。
3、大部分涉外企業對外籍個人所得稅的政策不了解,有些稍微知道點政策的企業則普遍反映境外公司從境外支付給外籍人員的收入有無、具體多少等情況,他們不清楚也無法扣繳,造成這塊稅收的大量流失。許多企業都會說明本單位“對外籍人員的個人所得稅均已按規定全額代扣代繳”,但是深入了解下去才發現所謂的已按規定全額扣繳指的是企業對本身支付給外籍人員的3500-6000元/月收入已申報納稅,至于境外支付部分的工薪收入在某種情形下也必須向中國稅務機關納稅的概念全然不知。有些企業對那些常住在境內的外籍人員這樣的年收入水平及納稅情況,感覺到的確是太異常了,根據稅務機關的政策提醒主觀上想在這方面認真地自查一下,但不知道如何去扣繳或讓外籍個人自行申報個人所得稅,以至于不了了之。
4、其它的如房產稅、中方人員個人所得稅等也存在一些問題。如本次專項檢查自查補繳稅款金額最大的1戶單位,就是某家具公司的應補房產稅(自用房產)51.01萬元;中方人員個人所得稅單項補繳金額最大的則是各方面申報納稅相當良好的某重工公司,補繳金額20.5萬元(同期已繳個人所得稅288.42萬元)。
二、稅務機關在對涉外企業征管中存在的不足之處
當前涉外企業在稅收上存在的諸多問題,一方面是企業的原因,但同時也反映出稅務機關在對涉外企業征管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處:
1、政策宣傳與輔導缺乏針對性。不同的企業有不同的政策需求,稅務機關的確不可能去做“一戶一宣傳”的保姆式政策輔導工作,但同一行業中的相似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等內容很接近,他們的政策需求有很多的共同方面,我們可以針對同一行業、或不同行業中的相似企業調查摸底,從而展開針對性很強的政策宣傳與輔導。如對較大型的生產型涉外企業來講,他們的基本模式是:建造生產經營用房境外采購大型機器、設備生產運作逐步擴大規模。相應的,建造、購銷等合同印花稅、房產稅、代扣代繳應稅營業稅以及外籍個人所得稅等方面內容就成了他們主要的政策需求。因此如果能這樣針對性地輔導某一塊企業,才可能更有效地起到作用,促進征管質量的提高。
2、印花稅的管理嚴重滯后,沒有允許讓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申請報批實行“按季申報”或“按年申報”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方式,這是目前稅務機關普遍的問題?,F行的印花稅政策主要還是88年出臺的印花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16年來稅務機關雖零零碎碎地補充了一些如運輸發票貼印花稅、計算機聯網購銷無書面憑證不貼印花稅等規定,但沒有從根本上去修改政策的框架以適應當前企業的經濟活動。88年出臺該條例時,不會想到現在企業的每月經濟活動總量有如此巨大,經濟領域所產生的合同有這么多種多樣;也不會想到計算機在各個領域的發展有今天這樣的變化。尤其是一些大型的生產性涉外企業,每月的經濟活動總量很大,所產生的各類合同、協議、或要貨定單、采購單以及運輸發票等具有合同性質的結算單據,數量不勝其數。要讓會計人員每月從各部門中收集完整上述的大量資料,再像稅務人員一樣精通地分類區別哪些應征稅,然后做到準確申報納稅(貼花更不可想像),實在是件不可能的任務,企業就算配備專職的“印花稅辦稅人員”,如果不能借鑒計算機的幫助(事實上因88年印花稅條例的核心思想是以有無書立書面合同來界定是否征稅的原則,因此現在企業會計人員無論計算機管理有多先進,合同印花稅還是靠手工操作),如果還是要按月申報,事實上仍可能做不好。
3、外籍個人所得稅方面的征管查手段與方法欠缺,體現在征、管、查各個環節上。政策上,針對這方面的專題宣傳、培訓與輔導等工作沒有跟上,不但企業方面(主要是中方會計或人事等辦稅人員和外籍人員本身)對政策了解很少,而且稅務人員自身對這塊政策熟悉的也不多。管理上,對所管轄范圍的企業內有無外籍人員、來自何地、主要在干什么、居住時間大致長短如何,區域內大約有多少外籍人員,怎樣申報收入、納稅等概況掌握很少?;樯?,不少人存在畏難怕查的心態,同時對該如何查的方法陌生,如果一個稽查人員對某涉外企業想專題查外籍個稅,可是方法又不對,那很可能從進企業到出來不會超過十分鐘。再者,從大范圍來講,目前代扣代繳與自行申報二種方式并存,就外籍個稅的特殊性,外籍人員未繳納個所得稅的責任在誰不明確。如果責任在于外籍人員沒有自行申報收入,那么企業(中方人員)就不會有積極性、責任性去重視外籍個稅,繳納多少全憑外籍人員的素質與誠信;如果責任在于企業(中方人員)沒有代扣代繳,那么如何規定讓企業(中方人員)去代扣代繳境外公司從境外支付給個人的收入,又如何操作。以上這些主要方面造成了外籍個稅的大量流失。
4、專管員制度取消后,現有模式下的稅務機關在克服原制度的弊端方面得到了加強,但沒有很好地繼承與體現原制度固有的優點,“避短而不揚長”,整體上逐漸與企業脫節,這是產生眾多問題與不足之處的根源。受人員不足的制約,基層稅務機關不得不偏向于面上工作的應付,而達不到像原有專管員時代的稅務機關那樣熟悉、了解各個環節、各個企業的動態;沒有這種基礎,強化征管的工作及種種措施就很難起到理想的效果。如某家具公司的問題,換在專管員年代幾乎不可能發生。公司的辦公、生產等經營用房占地有幾畝大,距離稅務機關不過幾里的路,而它的房產稅自2000年起直至2004年,45年期間竟一直未繳。除了責備企業方面的責任外,稅務機關的確也有值得反思的地方,包括現在的房產稅納稅期前的提醒服務工作是否到位,以及稅源管理工作和稽查選案工作是否切實針對問題而開展等各個方面。
三、加強稅收征管、促進企業申報納稅規范化與正確性的對策與建議
如果能以點帶面,有所促進企業申報納稅的規范化與準確性,推進強化稅收征管,則行業性稅收專項檢查的最終目的也就達到了。綜合稅企雙方各自存在的問題與不足之處,為加強管理,現將我們的粗淺想法與建議整理成以下幾方面,以供研究與探討:
1、稅務機關的政策宣傳與輔導、培訓等工作務必要加強針對性,重點要放在分行業、或分經濟性質、或分稅種的專題輔導與培訓方面。通過多場次的各個專題的政策輔導與培訓,切實解決不同企業的政策需求。如外籍個人所得稅專題輔導會、生產性涉外企業地稅政策專題輔導會、建筑安裝行業政策專題輔導會、行政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專題輔導會、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專題輔導會等。同時,為突出各類專題輔導會的針對性,體現實際效果,事先都要做好一定的調查了解等準備工作。如要召開外籍個人所得稅專題輔導會,就要盡可能地了解哪些涉外企業中有外籍人員任職,然后就特定的范圍與對象進行政策輔導與培訓。
2、應完善現有印花稅的申報方式,允許那些每月經濟活動總量很大、合同很多且納稅信譽不錯的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申請報批實行“按季申報”或“按年申報”等匯繳方式。另外,應盡快修訂《印花稅條例》,出臺符合新形勢下的印花稅征收管理辦法,如取消按《條例》例舉的合同征收印花稅辦法,改按分項目征稅;對某類項目按銷售額按稅率直接計算印花稅等。
3、盡快建立起有關外籍人員的監控臺帳,切實掌握外籍人員的動態。監控的范圍主要包括:哪些單位里有外籍人員任職、這些外籍人員主要從事什么職務(實職還是虛職)、來自何國或何地、在境內居住情況如何、是境外公司委派來華工作還是境內涉外企業自行招聘的外籍自由職業者、委派外籍人員來華的境外公司與境內涉外企業之間是何種關系、外籍人員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平均生活收入水平情況、外籍人員有無和所工作的境內涉外企業之間簽定稅務事項代辦協議、外籍人員收入情況等。在此基礎上,為使外籍人員與所在企業都明確究竟是自行申報還是代扣代繳,防止雙方互相脫節、互不重視而造成個人未自行申報企業又未代扣代繳的結果,稅務機關應當有一定的管理措施:如果認為外籍人員應當自行申報境內外收入的,可對每個外籍人員進行計算機編號,視同1個單位管理,并對外籍人員發出如“已納入稅務管理,今后需要按期申報個人所得稅”等類的書面通知;如果認為外籍人員已委托所在企業辦理一切稅務事項或者認為企業有代扣代繳外籍人員境外支付收入個人所得稅能力的,應當對所在企業單獨發出《代扣代繳外籍個人所得稅證書》。這樣無論是對促進代扣代繳外籍個人所得稅還是自行申報,都會有積極的作用。
4、切實加強對稅源的動態管理,更好地熟悉、了解、掌握企業的動態情況,建立起對企業的登記、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納稅申報等全面的動態資料檔案,有效地促進稅收征管。
5、應盡快出臺對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核定征稅的辦法。其核心在于評估認定境外支付工薪收入的多少,具體設想是:設置評估核定預征(按月)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年末(或外籍人員永久離境之前)實行結算的辦法。其中評估核定征稅以外籍人員所在國家(或地區)收入水平、受聘職務高低、涉外企業所處的行業、規模大小等各種要素,按一定的上下浮動系數進行確定,從而基本準確的核定外籍人員因任職、履約、受聘或雇傭等來源于中國境內而出境外企業支付的工薪所得,再與境內企業支付部分合并,據以征稅。年末(或外籍人員永久離境之前),有關外籍人員可以持境外關聯企業支付或給予的月薪、年薪、補貼等收入證明材料向境內主管稅務機關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申報結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