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企業會計所得稅管理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1.季度預繳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季度預繳所得稅時,應計入“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科目,同時貸記“銀行存款——人民幣戶”科目。
例:某中外合資公司,計劃全年盈利10萬元。按季預繳所得稅:10×1/4×33%=0.825(萬元),財務人員作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8250
貨:銀行存款——人民幣戶8250
2.年終匯算清繳所得稅的賬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是按年計算,分季預繳。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五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例1.某中美合資企業的中國總機構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獲取所得100萬元,中國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它的瑞士分支機構同年獲取所得折合人民幣20萬元,如果瑞士政府規定的所得稅稅率為30%,已繳瑞士政府所得稅折合人民幣6萬元。計算居住國中國政府在直接抵免下應征所得稅稅額:
首先計算該合資企業抵免限額:200000×33%=66000(元)居住國中國允許直接抵免的已繳非居住國瑞士政府的所得稅稅額為60000元。計算居住國中國政府直接抵免下應征所得稅稅額:(1000000+200000)×33%-60000=336000(元)
注意,上述應繳所得稅實際上包括了居住國中國行使居民管轄權,就來自非居住國的所得補征稅額為:(33%-30%)×200000=6000(元)
若該合營企業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了稅收滯納金和罰款10000元,向受益單位直接捐贈款100000元,在管理費用中多列招待費5000元,則應調增當年應交所得稅:(10000+100000+5000)×33%=37950(元)
根據以上計算,該合資企業全年應納所得稅為:336000+37950=373950(元)
該合資企業全年已預繳所得稅:1000000×33%=330000(元)
應補繳所得稅:373950-330000=43950(元)
沖減應交所得稅和補交稅款差額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4395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43950
向稅務機關補繳所得稅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43950
貸:銀行存款——人民幣戶43950
如果全年預繳所得稅大于全年應繳所得稅,多繳之數可留待預繳下年第一季度所得稅時扣除。如果稅務機關將多繳的稅款退回企業,則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人民幣戶×××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例2.某外國企業1996年外幣所得100萬美元,其中80萬美元在各季預繳所得稅款時按當時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664萬元,全年預繳所得稅額為219.12萬元(664×33%)。到1996年底匯算清繳時,只就未繳稅的外幣所得20萬美元,按12月31日的外匯牌價假設為1:8.20,折合成人民幣164萬元補繳所得稅。同時,該企業1995年將支付給總機構上一年度利潤10萬元、購置固定資產支出8萬元列入成本費用。試計算年終匯算清繳時應補繳的所得稅,并作會計處理。
1996年該外國企業折合成人民幣的應稅所得額為:6640000+1640000=8280000(元)
全年應納所得稅額為:8280000×33%=2732400(元)
另外,根據我國稅法和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應調增當年應交所得稅為:(100000+80000)×33%=59400(元)
年終匯算清繳應補稅額為:2732400+59400-2191200=600600(元)
補繳所得稅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600600
貸:銀行存款——人民幣戶600600
3.再投資退稅的會計處理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如果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國家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款的40%.對國務院另有優惠規定的,依照國務院的規定辦理。
外國投資者申請再投資退稅時,投資企業要出具證明,明確投資資金的來源、金額和投資期限。同時,還要遞交投資協議、合同等文件副本。再投資退稅,不包括已納的地方所得稅。
例如,某中外合資企業1994年獲取利潤100萬元。中、外雙方按投資協議分配,各占50%,已納所得稅33萬元。
外國投資者1994年獲取的收益為:100×50%-100×50%×33%=33.5(萬元)
若外國投資者將所得利潤30萬元用于再在我國境內投資,則要退還其已繳納稅款的40%.退稅額=[30/(1-33%)]×30%×40%=5.3731(萬元)
企業收到稅務機關的退稅款時,作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53731
貸:所得稅53731
4.外商投資企業合營期滿產權轉讓清算收益所得稅的計算和賬務處理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清算時,其資產凈額或者剩余財產減除企業未分配的利潤、各項基金和清算費用后的余額,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為清算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在計算企業的清算收益時,要對企業現存的財產重新進行估價。對于評估價值比原賬面價值高的部分,應貸記“清算損益”科目,低的部分應借記“清算損益”科目。對于清算收益應比作利潤繳納企業所得稅。
例:某中外合資企業經營期滿,中、外雙方按合同規定進行清算,通過對企業存貨和固定資產估價和評定,原材料應增值10000元,產成品應增值5000元,固定資產應增值100000元,清算費用為2000元。試計算清算損益和應納所得稅額,并作會計處理。
(1)對存貨的清算收益作會計分錄:
借:原材料10000
產成品5000
貸:清算損益15000
(2)對固定資產清算收益作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100000
貸:清算損益100000
(3)清算費用2000元減少清算收益作會計分錄:
借:清算損益2000
貸:銀行存款2000
根據以上結果,企業清算損益(收益)為:
15000+100000-2000=l13000(元)
根據稅法規定,清算凈收益應繳所得稅為:
113000×33%=37290(元)
會計分錄為:
借:清算損益3729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37290
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37290
貸:銀行存款37290
5.預提所得稅的計算和賬務處理
我國稅法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的,或者雖然設有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都應當繳納20%的所得稅,稅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款項中扣繳。采用這種方法征收的所得稅,國際上通常稱為預提所得稅。
現舉例說明預提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例如,在我國沒有設立機構、場所的某外國企業,1995年有來源于我國的股息、利息、租金共計100000元。試計算該年應納的預提所得稅,并作會計處理。
該外國企業1995年應納我國預提所得稅為:100000×20%=20000(元)
會計分錄如下:
借:利潤分配20000
貸:應交稅金——預提所得稅20000
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時(由付款人代繳):
借:應交稅金——預提所得稅20000
貸:銀行存款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