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會計商品銷售管理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筆者在2005年第5期《財會通訊》看到一個有關附有銷售退回條件商品銷售的納稅調整問題的解答,有些處理值得商榷。特別是2006年財政部頒布了新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后,筆者認為更有討論的必要。因為新企業會計準則對附有銷售退回條件商品銷售有了新的規定,而且對所得稅會計也有大調整。
原問題為:我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7%)企業所得稅按季度實際數預繳。公司于2004年8月1日將一批商品銷售給N公司,銷售價格為200000元(不含增值稅),商品銷售成本為160000元。根據雙方簽訂的協議N公司有權退貨,按以往的經驗退貨的可能性為10%。商品已發出,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假如不考慮城建稅、教育費附加。10月1日退貨期滿,N公司退貨20000元,請問我公司應如何進行賬務處理。如果N公司退貨40000元,又應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原解答為: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是指購買方依照有關協議有權退貨的銷售方式。相關會計準則規定,如果企業不能合理地確定退貨的可能性,則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實質上并未轉移給購買方,應在售出商品的退貨期滿時確認收入;如果企業能夠按照以往的經驗對退貨的可能性作出合理估計,應在發出商品時,將估計不會發生退貨的部分確認收入,估計可能發生退貨的部分不確認收入。退貨期滿時,應根據估計與實際退貨金額的差異,沖減或增加退回當期的收入,但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退貨,應調整報告年度的收入。而相關稅法規定,無論附有銷售退回條件售出的商品是否退回,均在商品發出時全額確認收入;商品退回時,一般應沖減退回當月的銷售收入,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退貨行為,發生于報告年度申報納稅匯算清繳前的,應作為會計報告年度的納稅調整,發生于報告年度申報納稅匯算清繳后的,應作為本年度的納稅調整??梢姡惙▽Ω接袖N售退回條件商品銷售的處理與會計準則存在差異。
8月1日會計處理為:
借:應收賬款2016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8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0600
借:主營業務成本144000
發出商品16000
貸:庫存商品160000
而按照相關稅法的規定,公司應確認收入200000元,與會計處理的差異為200000-180000=20000(元),即應調整收入20000元,調整“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00元(20000×17%),應調增2004年第三季度應納稅所得額4000元(20000-16000)。
10月1日會計處理為:
借:庫存商品16000
貸:發出商品16000
而按照相關稅法的規定,公司應對退回的商品沖減收入,即應調減收入20000元,同時相應調減“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00元(20000×17%),調減2004年第四季度應納稅所得額4000元(20000-16000)。
如果N公司退貨40000元,其他條件不變,你公司的賬務處理應為:
8月1日,會計與稅務處理同上。
10月1日會計處理為:
借:主營業務收入2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00
貸:應收賬款23400
借:庫存商品32000
貸:發出商品16000
主營業務成本16000
而按照相關稅法的規定,你公司應對退回的40000元商品沖減收入,與會計處理的差異為:-40000-(-20000)=-20000(元)即應調減收入20000元,同時相應調減“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00元(20000×17%),調減2004年第四季度應納稅所得額4000元(20000-16000)。
原解答存在一個問題,如果N公司實際并沒有退貨,則N公司應付給我公司貨款及銷項稅額234000元,而我公司的賬面上只記錄N公司的應收賬款201600元,顯然存在處理缺陷,容易造成估計退貨款項賬外運行。針對這一問題,新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征求意見稿中指出:“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根據以往經驗能夠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且確認與退貨相關負債的,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不能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的,應在售出商品退貨期滿時確認收入?!?/p>
筆者認為對上述問題作如下處理可能更為妥帖:
8月1日會計處理為:
借:應收賬款234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2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160000
貸:庫存商品160000
8月31日會計處理為:
借:主營業務收入20000
貸:主營業務成本16000
預計負債4000
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對于預計負債會計的賬面價值是4000元,預計負債的計稅基礎是0,因此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4000元。
10月1日會計處理為:
借:庫存商品16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00
預計負債4000
貸:銀行存款23400
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對于預計負債會計的賬面價值是0,預計負債的計稅基礎是0,由于在8月1日產生了可抵扣暫時性差異4000元,而10月1日沒有產生差異,所以需要轉回可抵扣暫時性差異4000元。
如果N公司退貨40000元,其他條件不變,則:
8月1日,會計與所得稅會計差異同上。
10月1日會計處理為:
借:庫存商品32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800
預計負債4000
主營業務收入20000
貸:銀行存款46800
主營業務成本16000
同樣,新企業會計準則對于預計負債會計的賬面價值是0,預計負債的計稅基礎是0,由于在8月1日產生了可抵扣暫時性差異4000元,而10月1日沒有產生差異,所以也只需要轉回可抵扣暫時性差異4000元。
如果N公司退貨10000元,其他條件不變,則:
8月1日,會計與所得稅會計差異同上。
10月1日會計處理為:
借:庫存商品8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
預計負債4000
主營業務成本8000
貸:銀行存款11700
主營業務收入10000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仍然相同。
筆者認為這樣處理簡化了會計處理和納稅調整工作,提高了效率,也體現了會計信息的相關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