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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既可能產生盈利,也可能出現(xiàn)虧損。根據我國稅法規(guī)定,納稅人發(fā)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一年彌補不足的,可以逐年連續(xù)彌補,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5年內不論是否盈利或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年限計算。從這一規(guī)定來看,發(fā)生的經營虧損可以在以后年度轉回,從而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對此項暫時性差異,原企業(yè)會計準則處于謹慎性原則要求,未將應稅虧損所產生的所得稅利益計入遞延稅款的借方。但在新頒布的《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第十五條中規(guī)定“企業(yè)對于能夠結轉以后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應當以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下面就此條規(guī)定分以下四種情況,談一下關于企業(yè)發(fā)生經營虧損涉及的所得稅問題,不當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一、企業(yè)發(fā)生年度虧損,能夠結轉以后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
對于企業(yè)發(fā)生的年度虧損,能夠結轉以后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根據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應確認為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舉例1: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甲公司)因市場結構調整,2002年度發(fā)生經營虧損200萬元,甲公司預計能夠結轉以后年度的可抵扣虧損。甲公司2003年度情況好轉,實現(xiàn)稅前利潤50萬元。2004年度實現(xiàn)稅前利潤160萬元。甲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3%,假定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甲公司的有關會計處理為:
(1)2002年度
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金額:200×33%=66(萬元)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66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66
(2)2003年度
根據稅法規(guī)定,50萬元應全部彌補2002年度的虧損,屬于轉回的可抵扣虧損,即轉回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轉銷遞延所得稅資產:50×33%=16.5(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16.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16.5
(3)2004年度
甲公司彌補虧損150萬元,轉銷遞延所得稅資產:150×33%=49.5(萬元)
本期應交稅費:10×33%=3.3(萬元)
本期所得稅費用:49.5+3.3=52.8(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49.5
-當期所得稅費用3.3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49.5
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3.3
二、企業(yè)發(fā)生年度虧損,不能夠結轉以后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
對于企業(yè)發(fā)生年度虧損,不能夠結轉以后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根據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不應確認為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舉例2:甲公司因市場結構調整,2002年度發(fā)生虧損200萬元,預計在以后年度很可能無法結轉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甲公司2003年度情況好轉,實現(xiàn)稅前利潤50萬元。2004年度實現(xiàn)稅前利潤160萬元。甲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3%,假定甲公司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甲公司的有關會計處理為:
(1)2002年度
根據第十五條規(guī)定,由于預計在以后年度很可能無法結轉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因此甲公司不應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無需作相應的專門會計處理。
(2)2003年度
由于甲公司虧損時未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因此2003年度也無需結轉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無需作相應的專門會計處理。
(3)2004年度
甲公司彌補虧損150萬元后,計算應交所得稅:10×33%=3.3(萬元)
本期所得稅費用:3.3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費用3.3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3.3
三、企業(yè)發(fā)生年度虧損,部分能夠結轉以后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
對于企業(yè)發(fā)生年度虧損,部分能夠結轉以后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根據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舉例3:甲公司因市場結構調整,2002年度發(fā)生虧損200萬元,在以后年度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甲公司2003年度實現(xiàn)稅前利潤50萬元。2004年度實現(xiàn)稅前利潤160萬元。甲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3%,假定甲公司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甲公司會計處理:
(1)2002年度
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金額:100×33%=33(萬元)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33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33
(2)2003年度
轉銷遞延所得稅資產:50×33%=16.5(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16.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16.5
(3)2004年度
轉銷遞延所得稅資產:50×33%=16.5(萬元)
本期應交所得稅:10×33%=3.3(萬元)
本期所得稅費用:16.5+3.3=19.8(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16.5
-當期所得稅費用3.3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16.5
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3.3
四、企業(yè)發(fā)生年度虧損,已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但未來無法獲得足夠應納稅所得額抵扣可抵扣虧損
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解釋“資產負債表日,預計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于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按原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中應減記的金額,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舉例4:甲公司因市場結構調整,2002年度發(fā)生經營虧損200萬元。甲公司預計能夠結轉以后年度的可抵扣虧損。甲公司2003年度情況仍然沒有好轉,繼續(xù)發(fā)生虧損20萬元,公司預計在以后年度很可能無法結轉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甲公司2004年度、2005年度、2006年度、2007年度情況好轉,每年實現(xiàn)稅前利潤30萬元。甲公司2008年度實現(xiàn)利潤60萬元。甲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3%,假定甲公司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甲公司會計處理:
(1)2002年度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66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66
(2)2003年度
甲公司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不作相應的專門會計處理
(3)2004年度、2005年度、2006年度、2007年度各年會計處理
每年轉銷遞延所得稅資產:30×33%=9.9(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9.9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9.9
(4)2008年度
甲公司先彌補2003年度虧損20萬元,由于2003年度原沒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因此彌補時也不應轉銷遞延所得稅資產。
原2002年度虧損已超過5年的稅前利潤彌補期,只能以稅后利潤彌補,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應轉銷。
應轉銷遞延所得稅資產:66-9.9×4=26.4(萬元)
計算本期應交稅費:(60-20)×33%=13.2(萬元)
本期所得稅費用:26.4+13.2=39.6(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26.4
-本期所得稅費用13.2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26.4
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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