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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稅收籌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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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稅收籌劃管理

摘要:稅收籌劃作為企業面對稅收契約的必然選擇,必然引起政府、企業及相關機構的關注,成為我國當前理論與實務界的一大熱點問題。本文從契約理論、博弈理論、比較利益學說和系統論四個角度剖析稅收籌劃的理論淵源,對稅收籌劃的必要性、可行性、約束性和過程從理論上進行揭示。

關鍵詞:稅收籌劃;契約;利益

市場經濟是契約經濟,企業是一系列契約的聯合,稅收契約是影響企業運營的重要外部環境之一。稅收籌劃作為企業面對稅收契約的必然選擇,必然會引起政府、企業及相關機構的關注。我國學術界對稅收籌劃的研究開始較晚,在認識上還存在一些分歧。與此同時,目前研究大多局限于個案分析,沒有形成系統的理論體系和完整實用的稅收籌劃程式模塊。本文從契約理論、博弈理論、比較利益學說和系統論四個角度分析稅收籌劃的理論淵源,有助于我們更好地研究和理解稅收籌劃行為。

一、契約理論與稅收籌劃

企業是勞動者、所有者、物質投入和資本投入的提供者、產出品的消費者相互之間的契約關系的結合,不同契約之間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利益沖突,同一契約中各契約關系人也存在著利益沖突。如果將稅收因素考慮在內,那么政府毫無疑問地應該被引入訂立契約的程序,企業在上述契約之外將另外訂立一份稅收契約。稅收契約與其他契約之間也存在著利益沖突,如流轉稅的規定將影響物質投入的提供者和產出品的消費者,所得課稅將影響勞動者。因為企業逐利的本性,在同等條件下,企業總是希望納稅額越少越好,所以稅收契約雙方也存在利益沖突。不過相對其他契約而言,稅收契約還是具有自身的特點:

1.主體地位不平等:在訂立契約時,政府是強勢主體,有權制定基本條款,并保留解釋和修改的權利。這使得企業只能面對稅收契約而不能違背稅收契約,由此界定了稅收籌劃的范圍必須以不違背稅收契約為前提。

2.實施策略不同步:盡管政府在訂立契約過程中處于強勢地位,但在訂立契約后,相對于其他契約方而言,政府無法及時調整它的策略。因為它要通過稅法修改來實現策略調整,而稅法修改往往是不及時的、滯后的。相對而言,企業面對既定的稅收契約,可以及時調整自己的策略,也就意味著政府在稅收契約的約束下進行稅收籌劃具備可能性。

3.追求目標不同:政府和其他契約方的另一個顯著區別是它對社會公平性的追求。公平目標的實現往往需要借助于累進的稅率,這使得支付能力不同的納稅人面臨不同的邊際稅率。而政府對市場經濟中出現的外部性問題的調整,也使得不同類投資的稅收待遇大不相同,進一步加大了納稅人邊際稅率的差別,為企業稅收籌劃留下了空間。

此外在現實中,稅收契約往往是不完備的:政府無法制定一份面面俱到的稅收契約(稅法空白的存在)或者制定的契約并不能完全執行(稅收監管存在期望差距),這種不完備的稅收契約也給稅收籌劃帶來了可能。

二、博弈論與稅收籌劃

博弈論又稱為對策論,是研究決策主體的行為發生直接相互作用時候的決策以及這種決策的均衡問題。從80年代以來,博弈論逐漸成為主流經濟學的一部分,甚至可以說成為微觀經濟學的基礎。在博弈論里,個人效用函數不僅依賴于他自己的選擇,而且依賴于他人的選擇;個人的最優選擇是其他人選擇的函數。

(一)從博弈論的角度看稅收籌劃的可行性

從博弈論的角度來看,以政府為主體的征稅人和以企業為主體的納稅人成為矛盾對立的兩個方面。一方面政府憑借其國家權利要盡可能多地征收稅款,另一方面企業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要盡可能少地繳納稅款。在這個稅收博弈過程中,國家是稅收法律制度制定的主體,納稅人只能接受制度的約束。但如拉弗曲線所示,如果稅法規定企業將其全部或者大部分收入上交國家,企業一定選擇不生產,國家稅收自然為零。因此博弈雙方可以達成一定的協議即“納什均衡”,而協議被遵守的前提是遵守協議的收益大于破壞協議的收益。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博弈雙方都有不遵守協議的動機,那么協議的制定就成為關鍵。稅收契約就是博弈雙方的協議,因而在制定、實施稅收契約時必須考慮遵守稅收契約的收益大于破壞它們的收益。換言之,稅法在制定時必然會考慮到稅源的存在和可持續增長,為納稅人預留一定的空間。比如在稅收制度中存在大量的“稅式支出”,為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行空間。

(二)從博弈論的角度看稅收籌劃的必要性

1.市場競爭的需要-----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博弈分析

假設有同等條件的企業A和B,都面臨是否進行稅收籌劃的選擇。他們經過估計得出,如果兩個企業都不進行稅收籌劃,各自的收入為10單位,繳納5單位稅后,凈收益為5單位。如果他們都進行稅收籌劃,各分得收入為12單位(成本下降,價格下降,收入增多),繳稅4單位,各自付出籌劃成本0.5單位,各自凈收益為7.5單位。如果一個籌劃另一個不籌劃,籌劃方收入為15單位,另一方收入為9單位,扣除各自的稅款和成本后,籌劃方取得凈收益10.5單位,另一方凈收益為4單位。博弈矩陣如下:

企業B

籌劃不籌劃

企業A

籌劃

不籌劃7.5,7.510.5,4

4,10.55,5

如果博弈中信息是完全的,A與B相互都知道對方的行為特征和可能的選擇,對對方都有充分的了解,他們同時選擇自己的行動并且只選擇一次,這樣上述模型符合完全信息靜態博弈的特征,存在最優解(7.5,7.5),即(籌劃,籌劃)是模型的最優解。也就是說,出于競爭的需要,雙方都有進行稅收籌劃的動因。

2.籌劃收益與籌劃風險的存在-----企業與稅務機關博弈分析

企業一旦選擇進行稅收籌劃,必然會與征稅方發生利益博弈。這是企業先行動的動態博弈。有些籌劃活動是完全在稅收契約約束下進行的(如利用稅收優惠),但有些籌劃活動其合法性還需經稅務機關界定(如轉讓定價),這使得企業的稅收籌劃收益具有風險。企業是否進行稅收籌劃需要依賴于其對稅務機關行動信息的判斷:設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收益為T,稅收籌劃的成本為S。當企業選擇稅收籌劃,稅務機關可以選擇檢查或是不檢查。假設檢查成本是C,界定為非法籌劃對企業的罰款為F,企業認為稅務機關進行檢查的概率為P,不進行檢查的概率為1-P。可以得出以下稅收機關收益矩陣:

企業

合法籌劃非法籌劃

稅務機關

檢查

不檢查-CF-C

0-T

當-C×P+0×(1-P)=(F-C)×P+(-T)×(1-P)時,稅務機關得出均衡解,此時P=T/(F+T)。對企業而言,當認為自己的稅收籌劃行為存在被稅務機關界定為非法籌劃的可能性時,只有預計稅務機關進行檢查的概率小于T/F+T時,企業才會進行稅收籌劃。

(三)從博弈論的角度看稅收籌劃的過程

1.稅收籌劃環境博弈分析

稅收籌劃的過程,實際上就是企業對稅收政策進行選擇的過程,這種選擇是企業基于已有信息的判斷過程。企業所獲取的信息精確度越高,信息的價值越大,企業進行的稅收籌劃就越有可能成功。從企業的角度出發,它對自己的籌劃意圖、財務和經營狀況有著充分的了解,并且熟悉國家的各種稅收政策和法規。但是市場環境的變化是企業來說是信息不對稱的,它無法準確預測和掌握市場環境的變化時間、變化趨勢和如何變化等。同樣對市場環境而言,它是由若干企業組成的,其中某一特定企業的信息對它來說也是不對稱的。因此企業和市場環境就成為一個博弈的兩個博弈方。

對企業來說,進行稅收籌劃需要付出的成本包括貨幣成本、風險成本和機會成本。貨幣成本指企業為稅收籌劃發生的人財物的耗費,它包括稅收籌劃方案的設計成本和實施成本兩部分;風險成本是指稅收籌劃方案因設計失誤或實施不當而造成的籌劃目標落空的經濟損失以及要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機會成本是指采納該項稅收籌劃方案而放棄的其他方案的最大收益。

設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籌劃成本中貨幣成本為C1,風險成本中包括市場環境變化的風險成本C21和稅收籌劃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逃稅或惡意避稅的罰款額C22,機會成本為C3;由于進行稅收籌劃企業獲得的節稅利益為R。企業獲得的節稅利益矩陣如下:

市場環境

變化不變化

企業

籌劃

不籌劃-C1-C21-C3R-C1-C3

00

如果企業所處的市場環境動蕩不安時,企業若貿然進行稅收籌劃,這種籌劃很可能失敗,企業的期望收益函數E=-C1-C21-C3。此時企業的最優選擇是不進行稅收籌劃,期望收益函數E=0。

現假定企業搜集到的信息不能使企業充分判定市場環境發生變化的概率,設企業判定市場環境發生變化的概率為P,則市場環境不發生變化的概率為1-P,另外我們用Q代表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概率。給定P,此時企業進行稅收籌劃(Q=1)與不進行稅收籌劃(Q=0)的期望收益分別為:

EQ(1,P)=(-C1-C21-C3)×P+(R-C1-C3)×(1-P)

EQ(0,P)=0

此博弈模型存在均衡解,設

EQ(1,P)=EQ(0,P),得:P*=(R-C1-C3)/(R+C21)

如果市場環境發生變化的概率小于(R-C1-C3)/(R+C21),企業的最優選擇是進行稅收籌劃;如果市場環境發生變化的概率大于(R-C1-C3)/(R+C21),企業的最優選擇是不進行稅收籌劃;如果市場環境發生變化的概率等于(R-C1-C3)/(R+C21),企業可以隨機地選擇進行或不進行稅收籌劃。

2.稅法空白策略博弈分析

利用稅法空白減輕稅負,屬于避稅的范疇。避稅是一種特殊的稅收籌劃方式,這種籌劃過程實質上是政府與企業的一種雙人動態博弈。企業作為博弈的一方,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驅動下,積極尋找稅法空白并以此來安排自己的經濟活動。政府部門作為博弈的他方,在觀察到企業的行動后,也會發現稅法中的空白,并通過完善稅收契約進行反應。因為雙方存在利益沖突,這種博弈過程會一直進行下去。如果企業沒有找到稅法中的空白,就需要繳納數量為T的稅收,此時企業的收益為0,政府的收益為T。如果企業找到稅法空白并在政府發現之前加以利用,那么企業可以避免繳納此筆稅收,獲得節稅收益T,此時企業的收益為T,政府的收益為0。如果企業找到稅法空白,而政府也開始采取措施準備填補此項空白,那么最終的結果要看這項空白被填補的程度。如果用t表示政府通過填補稅收空白挽回的損失,此時企業收益為T-t,政府收益為t。經過一系列的動態博弈過程之后,政府和企業將分享稅收籌劃收益。與此同時,只要企業依然面對稅收契約的約束,這個博弈過程就會一直進行下去。

三、比較利益學說與稅收籌劃

比較利益學說是英國古典經濟學家大衛李嘉圖提出來的,他指出兩國間不同商品的比較成本存在差異。比較成本較低的商品是該國的比較優勢商品,而比較成本較高的商品是該國的比較劣勢商品。在自由貿易條件下,兩國都將生產自己的比較優勢商品,通過交換雙方都將取得比較利益。因此該理論通常被應用于比較兩個不同系統的利益,我們可對這個理論作進一步運用:對同一系統,其不同的子系統同樣存在比較利益問題。如果我們將企業集團視作一個系統,其成員企業就是子系統,他們之間必然存在著比較利益問題。這種比較可能源自集團對不同利益子系統的比較如跨國公司對其經濟利益和政治利益的比較,也可以是同一利益不同子系統的比較如跨國公司對其設在不同國家的分支機構經濟利益的比較。但需指出的是,這里的利益不是指個別子系統的利益,而是指整個系統的利益,是為了達到整個系統利益的最大化。通過不同子系統利益比較,自然會發現比較利益差異,系統內的交換因此產生,這種交換多數以價格為媒介,由此企業集團可以通過在不同子公司之間利用價格轉移收益以實現整體利益最大化,這就是轉讓定價的理論淵源。當然稅收籌劃只是達到這種利益最大化的一種手段,需要放入跨國公司整個經營戰略中進行考慮。

四、系統論與稅收籌劃

系統論是把研究的對象當作一個系統,分析系統的結構和功能,研究系統、要素、環境三者的相互關系和變動的規律性。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可以看成是一個系統,系統是普遍存在的。系統論的以下觀點對我們分析稅收籌劃大有裨益:

(一)整體性觀點與稅收籌劃

系統論觀點首先是整體性觀點,用系統觀點看問題首先是用整體性觀點看問題,用系統方法解決問題首先強調從整體上解決問題。按此觀點企業進行的稅收籌劃也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從整體上考慮和設計,不能單獨圍繞一個稅種進行。比如流轉稅和所得稅在計算時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也存在交叉。此外稅收籌劃不僅僅是財務部門的事,還涉及到許多職能部門,企業必須從整體用度看待稅收籌劃。

(二)環境觀點與稅收籌劃

任何系統都是在一定環境下產生、共存、運行的,不存在沒有環境的系統。環境對系統的特性、狀態、功能有重要的有時甚至是決定性的影響,企業經營處在一個多樣化的環境之中,這些環境構成一個系統,因此稅收籌劃必須考慮相關環境因素。比如稅收籌劃的社會輿論環境會影響企業開展稅收籌劃的積極性。

(三)自組織、他組織觀點與稅收籌劃

系統論認為,凡是在沒有特定外部作用干預下系統自行對組織進行整合而形成的時間的、空間的或功能的有序結構,稱為自組織。凡是在特定外部作用干預下系統自行對組織進行整合而形成的時間的、空間的或功能的有序結構,稱為他組織。稅收籌劃也是一種自組織與他組織相互作用的過程。一方面,政府制定稅收契約,并在既定的目標下設置某些優惠條款,企業如果順應這種立法意圖進行稅收籌劃就是一種他組織過程;另一方面企業安排自己的經濟活動和交易事項,主動選擇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會計核算方式則是一種自組織過程。顯然稅收籌劃的過程就是把自組織與他組織有機地結合起來,從而達到企業預定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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