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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WTO;稅收立法;稅制改革;稅收征管
2001年11月11日,我國正式加入WTO.在此前一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負責人對入世后我國稅收政策的調整發表了重要談話。財政部長項懷誠說:中國入世后,稅收政策做一些調整是必要的,并且這種調整將使我國的稅制進一步國際化、規范化、合理化,有利于中國的改革開放。國家稅務總局局長金人慶表示:中國加入WTO有利于中國稅制的完善。那么,我國的稅收政策要在哪些方面調整和完善呢?
一、稅收立法方面
雖然我國稅收立法正在逐步向法制化、規范化和國際化靠近,在一定程度上接近或達到了WTO透明度原則的要求,但是,現行的稅收立法在許多方面還與WTO的透明度原則有一定距離,尚需要完善。
1.盡快制定《稅收基本法》
WTO各成員國大都有自身的稅收基本法,如美國的《國內收入法典》等。我國卻沒有稅收基本法,并且我國《憲法》對稅收制度的基本問題沒有做出規定。這既使我國稅收制度缺乏總的指導思想和原則,又使稅收立法實踐中,立法程序不規范,立法內容相互矛盾。因此,制定一部在整個稅收法律體系中居主導地位的稅收基本法非常必要。可喜的是,1995年,全國人大已將此列入立法計劃。
2.提高我國的稅收立法層次
WTO各成員國基本上都由議會來制定稅法,立法層次高。目前,我國稅法廣義上包括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其中,只有稅收法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實施,其余由國務院及其稅務主管部門、地方政府及其稅務主管部門頒布實施。這既不符合國際慣例,也使我國稅法缺乏嚴肅性、統一性。國務院所制定的稅收暫行條例經多年的稅收實踐不斷得以完善,把它們提交全國人大立法的時機已經成熟。
3.抓緊稅收程序立法
WTO各成員國基本上都有統一的稅收程序法與實體法相配合。我國目前仍然沒有統一的稅收程序法,有關程序規定一般體現在《稅收征管法》的原則性規定中,一部分附屬于各稅種的實體法中,還有相當部分體現在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這既不符合國際慣例,也不利于稅收實體法的統一執行。因此,制定統一的稅收程序法要及時列入全國人大的議事日程。
二、稅收制度建設方面
對照WTO的基本規則,我國現行稅制存在著明顯的差距。要立足于我國現實,同時適應經濟全球化的基本要求,改革我國現行稅收政策中不適應國內及國際經濟發展要求的部分,建立一個既順應WTO貿易自由化的基本原則又兼顧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稅收制度。
(一)增值稅改革
作為我國最大的稅種,增值稅也在大多數WTO成員國施行。作為一個公平、中性的稅種,它能夠減少稅收對納稅人的效率損失;為市場參與者的競爭創造公平、規范的稅收環境。但從我國現行增值稅執行情況看,未能完全體現稅收的公平、中性原則,有必要對現行增值稅進行完善。
1、將現行生產型增值稅改為消費型增值稅
WTO各成員國大都實行消費型增值稅。我國現實行生產型增值稅,外購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就未能完全避免重復征稅,從而不利于科技進步,也導致我國出口退稅不足,降低了出口產品的國際市場競爭力。因此,要改為消費型增值稅,外購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可以一次性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從而促進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擴大投資,推動經濟特別是高科技產業的發展。對于由此造成的減收,可以通過適當提高稅率(一般認為由現行的17%提到19%)和下述的擴大征稅范圍以及后述的開征新稅,調整稅負等來彌補。況且,消費型增值稅對經濟發展的推動作用會使增值稅收入自然增加。
2.擴大征稅范圍
WTO各成員國的征稅范圍一般包括工商業和服務業,有的還延伸到農業。我國增值稅征稅范圍僅局限于工商業,基本上不含服務業(僅含加工修理修配),致使增值稅“鏈條”不完整,也與WTO所要求的統一、規范的稅收制度相悖。就目前而言,一步到位地擴大到服務業不太現實:一方面,影響到現行的分稅制(增值稅是中央地方共享稅,而服務業的營業稅則是地方稅);另一方面,服務業的征管難度較大。因此,可以考慮先將與工商業聯系密切的交通運輸、建筑業以及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銷售等改為增值稅,待積累足夠的經驗,將來服務業再全面實行增值稅。
3.調整出口退稅政策
出口退稅為WTO各成員國所承認,它能降低出口產品的價格,提高其國際市場競爭力。我國增值稅實行出口退稅政策,但退稅率大都要小于征稅率,即沒有體現出口零稅率政策。故我國要根據國際市場供求關系對需要加大出口力度的貨物逐步實行征多少退多少,最終實現出口零稅率政策。
(二)消費稅改革
l.調整征稅范圍
按照WTO的要求,稅收應向公平、中性方向發展。而我國實行的是個別消費稅,不能體現此方向。當然,消費稅為多數WTO成員國所采用,故我國應根據消費品市場供求、價格和市場普及性調整消費稅征稅范圍,可考慮取消酒精、香皂、肥皂、輪胎和金銀首飾等稅目,開征娛樂業等稅目。
2.實行價外稅
WTO各成員國的消費稅多是價外稅,而且國內增值稅和消費稅作為交叉征收的稅種,增值稅是價外稅,為體現國際慣例,簡化稅收征管,應將現行價內稅改成價外稅。
(三)營業稅改革
營業稅作為地方稅的主體稅種,其改革直接影響到地方財政收入。如前所述,增值稅和消費稅征稅范圍的擴大必將減少營業稅征稅范圍,影響地方稅收收入,故此項改革必須配合以分稅制改革,即適當提高地方增值稅分成比例,以彌補其損失。另外,我國營業稅基本上是對服務業征稅,而WTO各成員國多對服務業征收增值稅。為符合國際慣例的要求,隨著增值稅征管經驗的積累,我國營業稅最終要過渡為增值稅。
(四)企業所得稅改革
1.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
我國目前對內外資企業實行兩套企業所得稅制,主要差別在于外資企業享受較多的稅收優惠待遇,這不符合WTO國民待遇原則的要求,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已成大勢所趨。當然,統一稅制要注重稅收優惠政策,對于不符合WTO原則要求的地區性優惠等應予以取消,在WTO給予的過渡時期內保留行業優惠等,同時采取投資抵免。加速折舊等。
2.降低稅負,規范稅基
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與WTO各成員國的所得稅率20%左右比較偏高,而且國際上企業所得稅稅率的下調是個大趨勢,同時考慮到我國企業的平均贏利水平,我國應將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定為ZO%為宜。另外,從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稅基看,對稅前扣除的范圍、項目和標準等規定得不夠具體、合理,致使稅基被侵蝕,稅收流失,故我國應在企業職工工資列支標準、交際應酬費列支標準、捐贈支出對象和列支標準、準備金的計提標準等等方面明確、統一、規范稅基。
(五)個人所得稅改革
1.實行分類和綜合所得稅制
我國現行分類所得稅制將個人收入分為11類分別計稅,征管麻煩,顯失公平,且便于納稅人籌劃。我國可以根據WTO成品國多數國家的經驗,實行分類和綜合所得稅制,即平時按經常性所得(如工資薪金所得等)、便于源泉扣稅的所得(如偶然所得、利息所得等),對個人的單項所得按月或按次予先征稅,到年終再綜合個人。全年收入,考慮個人生計扣除確定標準扣除額,匯算出個人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即綜合所得稅,然后減去個人平時已納分類所得稅,即為年終應納稅。當然,其實施需要有相應的配套措施,如完善個人信用制度、加強身份證管理、設立個人納稅識別號碼、嚴格執行《稅收征管法》規定的部門(特別是金融機構)配合等。
2.提高免征額
我國現行對工資薪金所得規定800元的免征額偏低已成共識,根據我國的物價水平以及地區間個人收入水平的差距等,免征額應確定在1200元左右。
(六)其它各稅改革
1.調整關稅
我國加入WTO后面臨的首要問題便是降低關稅。至于怎么降,要充分考慮國內、國際市場供求、價格關系的變化以及我國產業優劣等,合理選定降稅稅目及其降稅幅度,以充分發揮我國關稅保護民族產業、促進對外貿易的作用。
2.開征社會保障稅
WTO各成員國絕大多數以社會保障稅作為社會保障資金的主要來源。而我國社會保障資金則是企業、個人以基金的形式交納,具有社會統籌性,且統籌對象未覆蓋全社會,職工權益受侵害的現象時有發生。特別是加入WTO后產業結構調整的幅度相對大一些,暫時下崗的人員會相對增加,以強有力的社會保障稅收入來維持社會保障機制的有效運轉,有利于經濟和社會的穩定。當然,社會保障稅要以維持個人現行交納的社會保障基金負擔來設計其稅負,不能因此而增加職工負擔。
3.合并房產稅、車船稅和土地稅
我國現行對內資企業和國內個人的房產、車船、土地分別征收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土地使用稅,而對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則分別征收城市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這不符合WTO的國民待遇原則。故應對內外資企業和個人統一征收房產稅、車船稅和土地使用稅。這里,車船稅稅名上沒有“使用”二字并非簡單地省略,它說明原行為稅變成了財產稅。
4.開征遺產與贈予稅
WTO各成員國大都征收遺產與贈予稅,我國現行未征此稅。我國加入WTO后,商品、資本和人力的國際流量加大,若我國不征收此稅,國際避稅就具有現實可能性。而且目前我國高達7萬億元的人民幣存款余額以及相對懸殊的個人收入水平差距,也說明了我國具備開征遺產與贈予稅的經濟基礎。當然,制訂此稅既要參照國際慣例,還要根據我國個人收入的歷史和現狀,合理確定該稅的稅負和起征點等要素。
5.調整城市維護建設稅
一是按照WTO的國民待遇原則,把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也納入該稅的征稅范圍;二是將該稅改為城鄉維護建設稅,即把鄉村也納入該稅的征稅范圍;三是把作為附加稅的該稅改為按照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直接征稅,做到納稅人所取得的收入與其所享受的城建服務相對應。
6.積極進行“費改稅”
長期以來,我國費稅并存,費的立項、征收和管理問題突出,費已成為僅次于稅(個別地方甚至大于稅)的社會負擔。故對該清理的費要一律取消,對該保留的費要進行規范,其中具有稅的特性的,要進行“費改稅”。這樣,一方面符合了WTO所要求的統一、規范稅制的要求,另一方面可增加預算內財政收入,以彌補前述改革的收入損失。當然,費改稅要分類、逐步進行。近期看,養路費改征燃油稅,環保費改征環保稅,農村統籌、提留并入農業稅等已成大勢所趨。
最后,需要說明的是,我國加入WTO既對我國稅制改革產生推動作用,同時又對我國稅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國必須根據WTO原則的要求,強化稅收征管,深化稅收征管改革。一是要根據WTO的透明度原則要求,加快依法治稅步伐,增強稅收征管透明度。這就要求稅務機關要提高人員素質,強化優質服務,做到嚴格執法,規范執法。二是要適應經濟全球化的要求,進一步改進稅收征管手段,合理運用國際上通行的稅收監控措施,加強國際稅務合作,維護國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