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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現行的差異性的企業所得稅制度使內外資企業的競爭條件很不一致,已不再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背離了WTO所要求的公平競爭原則,同時也使我國稅收大量流失,從長遠看,也不利于我國經濟的健康發展。我國應該借鑒國外企業所得稅改革的成功經驗,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規,確定合適的稅率,界定納稅人的范圍,統一、規范稅前扣除范圍及標準,調整稅收優惠政策,消除當前企業所得稅制的弊端,為我國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提供動力。
[關鍵詞]所得稅;國民待遇原則;稅制改革
一、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制的問題
(一)內外資企業稅負的差異,導致了不公平競爭,不僅影響了內資企業的發展,同時對于外資企業的長遠發展也是不利的
1.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實際稅率不一
我國內資企業所得稅率為33%;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為30%,另外3%地方稅附加由地方政府決定征免。從表面上看,二者名義稅率基本一致,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存在著差異。地方政府對于內資企業往往是控制和限制減免稅政策,而對于外資企業則有特定的減免優惠政策及再投資的稅收優惠。這種政策最具代表性的便是對外資企業所實行的“兩免三減半”的政策,而有些地方政府為吸引更多的外資,對3%地方附加稅也予以免征,這樣就使外資企業所得稅實際稅率遠遠低于內資企業所得稅率。權威部門機構研究顯示:內資企業的實際稅負應該接近或達到外資企業兩倍,這就使內資企業在所得稅待遇上處于不平等的地位,在與外資企業的競爭中處于劣勢,這明顯違背了公平競爭原則。
2.在征稅的稅基上對內資企業不利
在內資企業所得稅的實際稅率高于外資企業的情況下,內資企業征收的稅基又高于外資企業,這主要是由內外資企業在扣除額上的不同造成的。
第一個差別是工資和福利費列支不同。內資企業工資的列支不是按實際發生額,而是按照計稅工資列支。計稅工資月扣除額最高為800元,個別地區經批準最多可上浮20%.相應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也分別按計稅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扣除。而外資企業按工資和福利費的實際發生額扣除,由于近年來工資水平的不斷提高,內資企業的工資發放有很大一部分不能扣除,因此這就增加了內資企業的稅收負擔。
第二個差別是業務招待費扣除方法不同,內資企業業務招待費的扣除不分企業的營業性質,而是按照1500萬元的界限分為0.5%、0.3%的比例扣除。而外資企業分為生產型企業和經營型企業兩類,生產型企業扣除比例和內資企業一致,而經營型企業按照500萬元的界限分為1%、0.5%扣除。內資企業扣除級次多,扣除比例低,因此扣除額少于同類外資企業。應納稅額高于同類外資企業,這也造成了內資企業的稅負較重。
3.對外資企業的“超國民待遇”
在改革開放的初期,我國的內資企業(主要是國有企業)還可以從計劃體制中享受到許多好處,而外資企業卻不能,為彌補外資企業所遭受的損失,對外資企業實行比內資企業更為優惠的稅收政策,這是必要的。另一方面,對外資企業優惠的稅收待遇也是吸引更多外國投資的必要手段。外資企業不僅帶來了國外的資金和先進的生產技術,還推動了國內市場的發展,同時在競爭中,也帶動了內資企業的發展,所以在改革開放的初期對于外資企業實行的“超國民待遇”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但是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內資企業逐漸脫離了政府的扶持,走入了市場。而此時外資企業的“超國民待遇”,使得內資企業在競爭中處于劣勢地位。隨著外資不斷進入我國,我國市場競爭也會日趨激烈,我們應當遵循世界貿易組織的國民待遇原則,對所有企業一視同仁,實現公平稅負,這樣,才能使企業以市場為導向,按照市場需要組織自己的生產經營活動,通過市場的公平競爭,實現優勝劣汰,達到社會資源優化配置的目的。
(二)企業所得稅制的不統一在一定程度上導致產業結構失衡、地區間發展不平衡、大量稅款流失和偷、漏稅現象的產生
1.對于外資企業的諸多稅收優惠,帶來的是國家稅收的流失
我國每年都會有大量的外商投資者興辦企業,對于他們的稅收優惠帶來了大量的國家稅收的流失。相對于外商投資給我國經濟帶來增長的總額,因此而犧牲的稅收成本是相當可觀的數字。
2.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國東中西部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
在改革開放之初,我國確立了4個經濟特區和14個沿海開放城市,為了吸引外資,促進這些地區的經濟發展,我國在這些地區對于外資企業實施了較其他地區更為優惠的稅收優惠政策。這種優惠政策是按照“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內地一般地區”從低到高設計梯級稅率。這也造成了外資企業多集中于東部沿海地區,而廣大的中西部地區由于自然條件和基礎設施較差,沒有稅收優惠政策,吸引外資相對較少。這些差異使我國東部和中西部地區的經濟發展不平衡。另一方面,東部沿海地區經過20多年的發展,內資企業也有了一定的經濟實力,中西部地區在吸引外資的同時也需要這部分內資企業的投資。而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統一,將使內、外資企業在中西部獲得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使更多內資流向中西部,促進中西部地區經濟的發展。
3.加劇了國內產業結構失衡
我國對于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突出了區域導向,而產業導向卻很薄弱,沒有很好地將利用外資和優化本國產業結構結合起來,有相當部分外資投向不合理,加劇了國內產業結構失衡。據資料表明,在國民經濟各行業中,農業、交通運輸、科研和技術服務的外資比重較小,基礎設施、基礎工業等行業外商投資的比例也非常低。外資投向的多數為低技術層次項目,加工業和勞動密集性項目,屬于先進水平的不多。
4.產生了大量偷、漏、逃稅現象
因為外資企業享受較內資企業更為優惠的所得稅待遇,一些國內企業在國外尋找,假借外資的名義在國內設立企業,使國內資金變成了國外資金,使內資企業變成了合資企業甚至是外商獨資企業,以達到逃稅的目的。這種現象不僅使我國大量稅收的流失,也會造成某一些地區外資企業泛濫,造成了市場虛假繁榮局面。而另一種逃稅現象是外資企業在享受的某一地區稅收優惠政策到期后,便撤離中國市場,在國外重新改頭換面后,在新的地區,以新的外資名義重新投資,享受新的優惠政策,以達到了逃稅的目的。
二、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具體設想
(一)稅率的確定
對稅率的調整,要考慮原來的稅率,企業的實際稅負,國際上稅率的平均標準及稅率的變化趨勢。20世紀80年代以來,在世界性稅制改革的浪潮中,企業所得稅改革呈現出稅負降低,稅收調節作用加強的趨勢。2002年7月,俄羅斯國家杜馬通過法案,把企業所得稅率從35%降到24%.2001年2月,德國政府批準財政部提出的大規模減稅方案,將公司所得稅從40%降至25%.2001年9月,法國政府決定將公司所得稅從36.6%降至33.6%.愛爾蘭在1999年將企業所得稅率由32%調至28%,以后逐年下降,到2003年降至12.5%.波蘭在1999年的稅制改革中計劃在5年內分階段大幅度削減企業所得稅,到2004年把稅率降至22%.一些亞洲國家也在進行稅制改革。印尼企業所得稅從改革前的20%~45%降至15%~35%.馬來西亞從原來的45%降至35%.新加坡從40%降至31%.改革后,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穩定在25%~35%之間。
當前,發展中國家競相對外開放,都將吸引國際資本作為發展經濟的戰略手段之一。與此同時,以美、日、歐為代表的西方發達國家在經濟上的復蘇,也提高了對資本的需求,可以想見,各國對資本的競爭將更加激烈。而稅收正是爭奪國際資本的重要手段之一,為了能夠有效地吸引外資,我國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應該與發展中國家的平均水平相當。我國現行的內外資企業企業所得稅的名義稅率為33%,與其他國家相比偏高,這既不利于我國吸引更多的外資,也不利于增強我國內資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所以統一后的所得稅率應該比33%低。
另一個問題是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合并以后,是選擇比例稅率還是選擇超額累進稅率,是選擇一檔比例稅率還是選擇幾檔比例稅率。筆者認為選擇一檔比例稅率為佳。首先是比例稅率能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和中性原則,內外資企業可以在同等稅收負擔條件下開展公平競爭;第二是多檔比例稅率或超額累進稅率雖然具有較強的調節功能等優點,但是納稅人往往在適用不同比例稅率或適用不同級次所得稅稅率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臨界點上做文章,盡可能地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從而減輕稅收負擔。采用統一的比例稅率會避免這些問題的發生,減少稅款的流失;第三是多年稅收征管工作實踐證明,多檔比例稅率在計算投資收益補稅、抵免等方面難度較大,往往產生歧義,給實際征管工作帶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
在確定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時還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第一,要保障國家的財政收入。國家的財政收入大部分來自于稅收,我國稅收規模占據了財政收入的90%,稅收的調整會直接影響財政收入的增加或減少。因此稅率的調整必須在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前提下,盡量合理。第二,稅收要加強宏觀調控的力度。如果我們也像香港地區那樣實行低稅率,則會把我國變成避稅港,對我們進行宏觀調控非常不利,也很難保證財政收入的規模。第三,利益格局不能做太大的調整,要兼顧到內外資企業利益的格局,若調整幅度太大,會影響到外商投資的積極性。第四,要與周邊國家的稅負保持基本的平衡,差大多了不合適。第五,要與個人所得稅的稅率相協調,不能脫離太多。個人所得稅有一個生產經營所得,它與企業生產經營所得的程度是一致的。
考慮到以上種種原因,統一后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應該選擇比例稅率,并確定在25%左右。一方面,它比較接近國際稅收的水平,便于吸引國外資金,保持我國內資企業的競爭力。另一方面,它比較接近與現行的內資企業稅負水平,有利于稅收制度的順利過渡。當然,它將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外資企業企業所得稅的負擔率,這是在可以接受的范圍。這個稅率整體來說利大于弊。
(二)納稅人的界定
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稅法應該實行法人所得稅法。首先,目前大多數國家的企業所得稅都實行公司所得稅制和法人稅制,以法人作為基本納稅單位。因此建立法人所得稅制符合國際慣例,便于與國際接軌。第二,以企業所得稅命名稅種存在不少問題。比如,對個人獨資企業征稅,既征收了企業所得稅又征收了個人所得稅,造成交叉錯征、重征的問題。對于一些不以企業冠名的營利性組織單位,容易出現漏征。在實際的征收中很難判定一個組織單位是否以營利為目的,給執行帶來了隨意性,不利于嚴格征管和依法制稅。建立法人所得稅就避開了征稅人的確定條件不好掌握的矛盾,降低了稅收的征管成本。第三,中國的《民法通則》把民事主體劃分成法人和自然人,相應的設立了法人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這不僅符合法理依據,而且涵蓋了所有的納稅人。以法人所得稅法征稅后,涵蓋了一切征收范圍,避免了漏征現象的產生。第四,符合國際通行做法。法人具備了法律規定的條件,法人必須辦理嚴格的核準登記手法,不僅容易識別,有利于對納稅人的界定和劃分,而且可根據注冊地與住所標準,將法人分為居民法人和非居民法人,分別承擔無限的和有限的納稅義務,有利于與國際稅制的銜接和稅務合作。
(三)統一、規范稅前扣除范圍及標準
這是有關所得稅稅基寬窄和稅負水平高低的重要問題。現行的稅制雖然規定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和企業財會制度適當分離,但整個稅基的確定對企業財會制度的依賴性仍然很大,致使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還很不規范,剛性不足,特別是內外資企業之間存在著明顯的扣除范圍不同。因此需要統一內外資企業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稅法應對計稅收入的確定,扣除項目的范圍、標準,資產的稅務處理做出具體規定,形成統一獨立的稅法體系。
針對目前存在的對內資企業扣除過嚴的問題,統一后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解決。第一是計稅工資問題。計稅工資造成企業重復納稅,即納了個人所得稅,又納了企業所得稅。所以應將計稅工資取消,企業按實際工資發生額進行稅前扣除,但工資的扣除要與企業的經營業績、經營規模相匹配,以便更合理的調控企業工資增長的速度。第二是捐贈的稅前扣除。目前,捐贈的稅前扣除限制在應納稅所得額的3%以內,可以考慮在改革以后只要符合規定的捐贈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是對捐贈要做出具體規定,對通過非營利性質機構和社會團體的捐贈可以稅前扣除,對直接的捐贈不以扣除。第三是融資利息方面,對不同的借款形式,如發行債券、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借款,只要是合理合法的,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可以選擇的籌資方式,其發生的利息支出,理應得到足夠補償,不宜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水平加以限定。第四是對于廣告費的列支。2000年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方法》對廣告費的稅前列支比例限制在應納稅額2%.但實際情況有的企業占到了20%~30%.所以對于廣告費限制要做一定的調整,扣除總體要比原來放寬一些。第五是取消企業購買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稅前允許扣除的政策。現行企業所得稅稅法中規定,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在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時允許稅前扣除,這項規定在兩稅合并后應作調整。從利率來看,國債高于國家同期銀行的存款利率,購買國債已成為新的投資熱點,對其免征企業所得稅,而對銀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有失公平。
(四)調整稅收優惠政策
第一,要改變以地區為主導的模式,而要以產業優惠為主。稅收優惠政策要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要求,引導資金特別是外資投向我國急需發展的產業。今后,應逐步取消東部地區享受的特殊稅收優惠政策。同時,不再直接給予中西部地區新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免產生新的不公。
這樣做并不是不對中西部地區進行扶持,而是要實現更科學、合理、有效的扶持。因為越來越多的外商表示他們選擇投資的依據不僅是有無稅收優惠,更重要的是有沒有一個良好的競爭環境。所以國家對中西部的扶持,關鍵是建立一個優良的競爭環境。企業所得稅應該按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主要對高新技術產品、基本建設和基礎設施提供稅收優惠,引導社會資金和外資投向高科技產業和基礎設施建設。第二,要改變內外資企業稅收優惠不同的狀況,取消外資企業的“超國民待遇”。第三,要改變稅收優惠以直接優惠為主的做法,更多采用間接優惠的手段。直接優惠通常采取低稅率、定期減免等方式,具有較強的投資激勵作用,但受財政能力的制約,不可能普遍的給予所有企業以優惠,實際上就會導致企業之間的稅負不公平。間接優惠通常采取投資稅收抵免、加速折舊、延期納稅、稅收信貸等方式,國家只是暫時調整稅款的入庫時間,納稅人獲得稅款有限的使用權,最終并不影響國家總的財政收入,而且有利于國家加強對稅收優惠政策效益的管理和監督。從長期看企業總的納稅額并沒有什么變化,只是納稅時間有了改變。
當然為了保持投資(特別是外資投入)的穩定,在優惠程度上可以先實施外資大于內資企業,然后過度到內外資企業享受到同樣的待遇。在內外資企業適用的產業優惠統一以后,對外資的特殊優惠就只保留在對某些特別需要外商投資項目,就是符合規定產業政策條件、投資額大、技術特別先進、投資回收期長的外資企業,這有利于引進工業化國家的大量投資和高新技術,優化我國的產業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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