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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加強稅收執法權監督,是建設高素質干部隊伍的需要,也是新時期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推進依法治稅的需要。但由于種種原因,當前,稅收執法權監督在思想認識、領導干部監督、制度落實、過程監督、責任追究等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這些問題將直接影響到稅務部門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關系到組織收入任務的完成。從提高思想認識,加強干部隊伍建設,建立內外監督機制,嚴格推行責任追究等方面入手,進一步加強稅收執法權監督,是從源頭上加大預防和治理腐敗力度的具體體現,也是推動稅收事業健康快速發展的有力保證。
【關鍵詞】稅收執法權監督思考
國家稅務總局提出加強對稅收執法權監督,是做好稅收工作特別是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關鍵所在,也是稅務部門從嚴治隊的治本之策。稅務干部作為國家機關的行政執法人員,其手中都掌握著一定的稅收執法權力。能否公平、公正行使權力,規范稅收執法行為,直接影響到稅務部門乃至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關系到組織收入任務的完成。因此,重視和加強對稅收執法權的監督,既是建設高素質干部隊伍的需要,也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推進依法治稅的需要。近年來,結合稅收征管改革,各級稅務部門相繼推出了一系列內部管理辦法,逐步完善了各項監督制約制度,規范了稅收執法行為,有效地推動了依法治稅和黨風廉政建設的進程。但仍有少數單位和干部對稅收執法權監督存在著流于形式、重于應付、疏于落實等問題,導致了各類違法違紀現象的發生。本文旨在結合基層稅收工作實際,就進一步加強稅收執法權監督做一點探討。
一、當前稅收執法權監督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思想認識不到位。實行稅收執法權監督,是國家稅務總局在多年的實踐和探索中提出的,是促進依法治稅、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稅務系統存在的違法違紀現象的重要措施,是新時期做好稅務工作的重要保證。然而,由于思想認識上的不到位,少數單位并未完全、真正地認識和重視稅收執法監督這一系統工程的必要性和內在作用。部分干部認為執法監督是紀檢監察部門的事,與業務部門關系不大,只要紀檢監督部門加強執法監督就行。甚至還有人認為稅收執法監督是束縛手腳,是對執法者的不信任,是對自己權力的削弱,進而對執法監督人員產生不重視、不理解、不配合;而紀檢監督干部則認為稅收執法監督工作是講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的事情,工作不能不做,但不能認真去做。監督上級怕打擊報復,監督同事怕影響關系,監督下級怕失去人緣,工作上存在畏難情緒。加之個別領導干部沒有把紀檢監察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對工作往往是安排部署多、檢查落實少,疏于管理、淡化責任、措施乏力,使稅收執法權監督難取實效。
(二)領導干部監督不到位。權力失去監督,就會導致腐敗。加強稅收執法權監督,首先是要加強對領導干部稅收執法權的有效監督。一是部分領導干部自律和遵紀守法的意識不強,在工作中不堅持原則,不依法決策,不依法監督,不依法查處,影響了基層干部公開、公正行使稅收執法權。二是由于稅務部門管理的特殊性,有些領導干部對上級監督鞭長莫及,與同級無利益關系不愿監督,對下級監督檢查時發現了問題,也往往是嘴上說說、會上點點而已,不注重真查實究或采取補救措施,造成對稅收執法監督不到位,使一些領導干部由小問題釀成大禍患,滑入了一條“違章-違紀-違法”的犯罪之路。
(三)制度落實不到位。稅收執法權監督工作的關鍵在于抓好落實,不抓落實,或者落實不到位,再多、再完善的制度也起不了作用。近年來,為進一步規范干部的執法行為,各級稅務部門制定了不少管理辦法,如建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行政執法(管理)責任制,工作目標責任制等,并層層簽訂責任書,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這些制度都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實用性,但在實際工作中有些還是沒有真正落實到位,致使對稅收執法權監督乏力,導致個別干部紀律觀念不強,執法行為失范。
(四)過程監督不到位。過程監督,是正確落實稅收執法權的關鍵。但目前的監督工作還沒有深入到稅收執法權運行的每個環節和過程。一是當前的執法監督工作主要以聘請特邀或義務監督員、召開監督員會議、設置征求意見箱、向納稅人發放征求意見表等方式來實現外部監督,再加之征納雙方利益關系的存在,來自于納稅人自發的、主動的監督十分缺乏,從而影響了對稅收執法過程的監督。二是在內部監督上,監督僅僅體現在上級對下級的監督以及專門機關的監督,部門之間、干部之間的監督以及下級對上級的監督還比較缺乏,無具體的操作辦法和制度,監督的合力還未能真正形成。三是政策公開不夠,透明度不高,信息流通不暢,沒有形成內外監督制約機制,存在“暗箱操作”的現象。四是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缺乏專門的組織機構和人員配置,日常考核達不到一定的深度,集中考核難以發現違法的細節問題。五是稅收信息化建設推進緩慢,計算機未能全面介入稅收征管的全過程,以機器管人、機器管稅的作用未能充分發揮。六是稅收法律對執法權力的界限存在彈性和模糊化,稅收執法權在實際執行中自由裁量過大。以偷稅處罰為例,除追繳所偷稅款和滯納金外,并處以所偷稅款50%以上五倍以下罰款。稅務機關對納稅人處以0.5倍罰款還是五倍罰款,都屬合法。這就影響了稅務部門執法的規范性,同時也給執法監督帶來了困難。
(五)責任追究不到位。實踐證明,對稅收執法權監督能否真正落到實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能否真正對違法違紀者進行責任追究。近年來,各級稅務部門按照行政執法(管理)責任制的要求,修訂了相應的責任追究辦法,加強了責任追究。但責任追究的力度還不夠大,存在失之于寬,對發現的問題不按責任追究辦法處理,有的對責任追究僅僅給予批評教育、扣發考核獎金等,沒有給予必要的政紀、黨紀處理。對相關責任人的追究心慈手軟,使稅收執法監督陷入形式主義,使責任追究落實不到位。
二、影響稅收執法權監督的主要原因
(一)對干部的管理和教育不深不細。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管理,提高稅務干部依法治稅和依法行政的自覺性,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規范稅收執法行為的前提和基礎。近幾年,各級稅務部門通過狠抓行風建設和干部隊伍建設,大大促進了單位管理水平的提高,但少數單位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教育管理工作沒有真正落到實處仍是干部執法行為不規范的主要原因。
(二)稅收執法權的監督機制不健全。一是對稅務稽查、征收管理、稅收處罰等重要執法環節的監管不到位,征管與稽查的信息反饋還不夠通暢。個別稅務干部鉆“監管不到位”的空子,收人情稅、關系稅;還有個別干部在查出企業偷稅問題后,搞權錢交易,搞“暗箱操作”,不征或少征稅款。二是責任追究落實乏力。對稅收執法監督的有效手段就是責任追究,但現行的有關規章制度還沒有把稅收執法權監督工作真正納入考核范圍進行量化考核和責任追究,真正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局面。三是稅法宣傳還缺乏應有的深度和廣度,納稅人自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還不強。四是外部監督機制作用發揮不好。稅務部門雖然每年都從社會上、納稅人和稅務干部內部聘請了稅風稅紀監督員,但他們的監督作用發揮得不夠,有的根本不履行職責,履行職責的往往只偏重于文明用語、服務態度等方面。而稅務部門與他們交流溝通的主要方式就是召開座談會,對真正依靠他們監督干部的執法行為,充分發揮其監督效能,還研究得不夠。并且地方人大對稅收執法監督還存在“盲區”。
(三)部分干部的整體素質不高。一是少數干部對業務知識掌握不深、不細、不精,政策水平不高,在實際工作中運用理論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欠缺。二是部分干部法律知識缺乏,對如何有效防范職務犯罪方面的法紀意識比較淡薄。三是少數干部責任心不強,工作得過且過,敷衍應付,馬虎了事,往往造成執法行為不規范。
(四)執法監督人員的監督意識不強。一是受“老好人”、“怕揭短”、“低頭不見抬頭見”、“你好我好大家好”等傳統人文意識的影響,使得執法監督人員的工作理念和指導思想發生了變化,認為執法監督是“抓辮子”“找岔子”“不合群”,同別人過不去,這就從主觀上使執法監督人員不愿從事執法監督工作,執法監督壓根就難以深入、取得成效。二是由于現行體制和思想認識上的不到位,當前各級對紀檢、監察部門干部的配備考慮不夠,執法監督人員專業知識培訓欠缺,計算機、攝像機、照像機等辦案取證工具配置不全。同時,由于執法監督人員不是稅收業務骨干或能手,稅收執法實體和程序不是十分清楚和明確,也必然導致稅收執法監督的手段乏力、監督形式單一、監督工作缺位,這就從客觀上使得執法監督工作難以規范。
三、加強稅收執法權監督的對策
(一)提高認識,切實增強稅收執法權監督的緊迫感和責任心。一是增強執法監督的法制意識。加強稅收執法權監督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內在要求,是推進依法治稅的重要措施,是實現稅收收入穩定增長的有力保障,是從源頭上治理腐敗,樹立地稅良好形象的現實需要。各級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學習,切實提高廣大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法制意識,不斷提高監督和接受監督的自覺性。二是強化稅收執法監督的責任意識。通過推行稅收管理員制度和行政執法(管理)責任制,建立和完善競爭激勵機制,落實責任追究等舉措,不斷規范干部的執法行為,增強執法監督的責任意識,共同防范執法風險。三是強化稅收執法監督必須形成合力的意識。建立黨組統一領導,“一把手”親自抓,分管領導直接抓,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責任體制,形成“職責分明,崗責一致,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加強教育,不斷提高干部的整體素質。一是要加大干部的教育培訓力度,打牢扎實的業務功底,切實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政策水平。二是要加強黨紀政紀法規培訓和警示教育,增強干部自覺抵制腐敗的“免疫力”,使大家做到:常懷律己之心,常棄非分之想,慎獨慎微慎行,從而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力。三是要與紀檢監察、司法機關等部門構建共同防范網絡,邀請他們定期宣講黨紀法規,有針對性地對不同崗位的干部就違紀違法易發環節進行自我防范、自我約束的宣傳教育,全面提高稅務干部的執法能力。
(三)建立內外監督機制,強化稅收執法權監督。一是分解執法權力,細化崗位職責。根據對稅收執法監督的要求,結合《公務員法》的頒布實施,修訂職位說明書,合理配備干部,科學設置稅務管理各個崗位,細化每個干部的崗位職責;明確監督實施的對象,量化考核指標,增強監督的可操作性;大力推行稅收管理員制度,分解職責權力,解決好一人多崗、一崗多職的問題;修訂相關稅收法律制度,設定必要的稅收執法復查程序,切實解決因自由裁量權過大,導致執法不公、稅負不均的問題。二是深化征管改革,建立起分權制約的運行機制。按照稅收征管改革的要求,大力推行稅收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實行征、管、查“三分離”,推行稽查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分離”,使權力得到合理分解配置,達到權力制衡,預防腐敗現象發生。三是加快信息化建設,建立計算機監管體系。建立功能齊全、信息共享、監控嚴密的稅務管理信息系統,把稅務管理的各個環節都納入到統一的征管軟件中,及時監控所有干部的執法行為,達到“機器管人”的目的。四是組織專門機構和人力深入開展行政執法(管理)責任制考核,及時解決各種問題。在考核檢查中,既要注意發現征、管、查之間監督制約不到位的問題,又要注意查處干部以權謀私的現象,通過考核質量的提高,促進執法行為的規范,通過執法行為的規范,保證稅收征管的強化。五是大力推行政務公開,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要下決心推行“陽光辦稅”,把稅收政策、定額核定、案件查處、辦稅程序、服務承諾、處罰標準、稅(費)標準等一些帶有實質性、敏感性的情況向社會全部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減少人為因素的影響。大力推行首問責任制、一站式服務、辦稅服務承諾制等制度,規范稅務干部的職業道德和崗位職責,遏制稅收征管中拖而不辦、效率低下、以稅謀私等問題。同時,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稅務部門與政府部門的聯網,順暢稅收政策傳遞渠道,讓全社會享有廣泛的知情權。六是加強稅務稽查監督。圍繞稽查本身的選案、實施、審理、執行四個環節,繼續完善各項規范化制度,形成“選案不查案,查案不審案,審案不定案,定案不執行”相互制約的良好機制。把正常檢查、專項檢查、突擊檢查有機地結合起來,嚴肅稽查紀律,進一步完善相互監督制約機制。嚴格稅收執法程序,正確行使稅務處罰權,徹底解決以補代罰和以罰代刑的問題。七是強化外部監督力度。要從納稅戶各層次中聘請一批敢說真話的高素質人員為稅風稅紀監督員,并通過座談、實地走訪等多種途徑,及時聽取、了解干部執法方面的情況和問題。經常走訪紀檢、監察、公安、審計、政府等部門,了解干部的執法表現,有針對性地做好事前監督。地方人大要增強稅收執法監督的主體意識,有針對性地制定相關制度,結合政府、司法、監察、審計等專項監督,結合人民群眾的社會監督、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聯動,全方位保證稅收行政執法公開、公平、公正。
(四)嚴格推行責任追究,確保執法監督落到實處。對稅收執法權運行中的違法行為依法懲處,對執法過錯實行責任追究,是加強稅收執法權監督的最后一道防線。唯有追究從嚴,才能獎罰分明。因此,必須以行政執法(管理)責任制為基礎,以檢查考核為手段,以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為依據,嚴格地對稅收執法中出現過錯的有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一是把握好責任追究的“度”。要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責罰相當,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采取不隱瞞、不護短的態度,真追實究,究責到位。做到處罰要有政策依據,不能嚴之無據,寬之無邊。二是應將責任追究與獎勵相結合,解決干事越多被追究的可能性越大的問題,要進一步細化過錯責任行為及處罰標準,減少責任追究過程中操作上的彈性,使追究結果更加公平、公正。三是要將責任追究與公務員年度考核、評優推優等相結合,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對干部有執法過錯行為的,要取消年終評選先進和優秀公務員資格;單位負責人有執法過錯行為的,本單位年度內不得評選為先進集體。四是要加強對各類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做到有案必查,違紀必糾,對違法違紀的干部要嚴懲不貸、一查到底,按照法律法規該處分的處分,該移送司法機關的移送司法機關,確保監督工作真正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