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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儲備管理體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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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儲備管理體制完善

內容提要目前我國外匯儲備的分類欠清晰,形成機制制約了貨幣政策的獨立性,投資方向未能體現國家戰略發展需要。本文從官方外匯資產的視角,探討了我國外匯儲備管理體制的改革,提出并論證了官方不同外匯資產的管理模式,為相關部門提供了一條清晰的改革思路。

關鍵詞外匯儲備主權財富基金外匯平準基金

一、問題的提出

我國央行和IMF最新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8年12月31日,我國外匯儲備余額為19460.30億美元,居世界第一位,約占全球外匯儲備的25%。巨額外匯儲備提高了我國對外支付能力,增加了海外投資者信心,并為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支撐。但是,儲備量的增加直接影響了央行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同時,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機令我國巨額外匯儲備面臨縮水風險,給我國外匯管理當局提出了巨大挑戰。因此,完善現行外匯儲備管理體制,加強對存量和增量外匯儲備的管理是當前我國亟待解決的問題。

外匯儲備迅速增長的重要原因是我國對外匯投資的限制及采取的缺乏彈性的匯率制度。我國連續多年的“雙順差”是外匯儲備迅速增長的來源,但卻不是使外匯儲備迅速增長的根本原因。從國際收支平衡表上看,經常項目順差主要是我國外貿企業出售產品和服務所獲取的外匯資產,資本項目順差主要是外商直接投資。如果逐步取消強制結匯制度,實行充分彈性的匯率制度且對外匯投資沒有嚴格限制,這些外匯資產自然會在經濟主體之間進行交易和對外投資,最終形成市場均衡和國際收支平衡。除非央行對外匯資產有特殊需求,否則央行無須購買外匯資產,外匯儲備就不會增加。因此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逐漸取消強制結匯制度,盡快實現匯率決定真正市場化,放寬對外投資限制,才是緩解外匯儲備迅速增長的根本途徑。目前,由于我國難以承受本幣迅速升值可能產生的巨大成本,匯率市場化采取了漸進的方式。在這一過程中,外匯儲備繼續快速增長是難以避免的,單靠外匯儲備管理體制改革并不能解決這一問題,但是通過改革可以降低因保持匯率穩定使外匯儲備增加而產生的成本,同時提高外匯儲備的使用效率。

關于我國外匯儲備管理體制的改革,李揚(2007)等學者提出,在現行體制下,絕大部分外匯資產集中于央行并形成官方外匯儲備是有問題的。應當改革外匯資產持有者結構,一方面,按照“藏匯于民”的思路,鼓勵企業和居民購買、持有外匯,形成非官方外匯資產;另一方面,實現官方外匯資產持有者的多元化,成立各種類型外匯投資公司購買、持有外匯,從而減少央行購買、持有的外匯儲備規模,從源頭上緩解流動性過剩。

關于第一點建議,在人民幣升值預期下,實現外匯資產持有者的分散化、藏匯于民只是一廂情愿,如果這種轉化可以實現,央行從一開始就不會積累如此多的外匯儲備,外匯儲備劇增的問題從一開始就不存在。因為經濟主體不愿持有外匯資產,為了保持匯率穩定,央行才不得不購買并持有外匯儲備,除非本來就沒有升值壓力。關于第二點建議,筆者認為,這一思路是正確的,但對官方外匯資產的性質缺乏清晰的劃分,因而也就不能從根本上區分不同外匯資產的管理模式,可操作性不強。本文試圖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厘清官方外匯資產和外匯儲備的概念,指出我國目前外匯儲備管理體制存在的不足。在此基礎上,構建出官方其他外匯資產和外匯儲備的管理模式,為管理當局提供一些可供選擇的改革思路。

二、我國目前外匯儲備管理體制存在的缺陷

目前的研究為完善我國外匯儲備管理體制提供了一定的思路,但筆者認為還存在以下不足:

首先,未充分厘清外匯儲備資產與官方其它外匯資產的區別。IMF在其外匯儲備管理的指導性文件——《外匯儲備管理指導方針》中,對外匯儲備的定義是:外匯儲備是由貨幣當局能夠控制的、可及時獲取的一國的公共部門擁有的外國資產。識別外匯儲備資產的標準,一是有效控制,二是隨時可用。“為了掌握儲備資產或是達到其他的目的,貨幣當局自然持有國外資產或對國外資產進行控制。各種目的之間并不相互矛盾。比如,近期派不上用場的儲備資產可用來投資世界銀行的債券,增加開發資金的規模。出于上述原因持有的資產一般都視為儲備資產。相比之下,用于開發和其它目的直接長期貸款資產則不作為儲備資產。”由此可見,外匯儲備資產有其明確的目標和嚴格的條件,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外匯資產(即使是官方外匯資產),都不計人外匯儲備統計中。按照IMF第五版《國際收支手冊》關于國際收支平衡表中的項目統計,我們可以推知,一國官方外匯資產包括:貨幣當局持有的外匯資產;各級政府持有的外匯資產;貨幣當局持有的外匯儲備資產。即使不考慮貨幣當局單獨持有外匯資產,官方外匯資產至少包括兩部分:各級政府持有的外匯資產和貨幣當局持有的外匯儲備資產。一國的外匯資產包括官方的外匯資產和非官方外匯資產。為清楚起見,我們把除外匯儲備之外的官方外匯資產稱作官方其它外匯資產。

我國經歷了外匯儲備從嚴重短缺到高度充足狀態,擁有龐大的官方外匯資產,不同的外匯資產理應發揮不同功能,采取不同的經營利用方式。但我國的官方外匯資產一直等同于外匯儲備資產,由中國人民銀行持有并管理。因此。應根據外匯資產的功能明確區分官方外匯資產,一部分作為外匯儲備資產由貨幣當局持有,行使外匯儲備的職能,我國學者用不同方式計算的我國適度外匯儲備規模最多不過8000億美元;另一部分作為貨幣當局和各級政府持有的其它外匯資產,用于投資和重要戰略性資源的購買。

第二,缺乏清晰的分層次管理系統,儲備授權體系不明確。一國外匯儲備授權體系可以分為三個主要層次:第一層次是儲備的持有層次上的授權,這一層次上的被授權對象是國家貨幣當局。第二層次是儲備經營運作和經營管理上的授權,這一層次的被授權對象是有關政府部門或投資公司。第三層次是儲備交易操作上的授權。第三層次在各國之間沒有太大差別。在我國,第一層次授權,應是國務院代表國家授權中國人民銀行統一持有、經營和管理外匯儲備,這一模式為央行主導模式。第二層次授權,應是央行授權國家外匯管理局操作與管理外匯儲備,如要進行分檔管理,央行還應授權專業外匯投資公司經營,外管局負責流動性管理,外匯投資公司負責投資性管理。授權方與被授權方為委托關系,雙方以合同形式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現在已成立的國家外匯投資公司是由國務院直接設立,其職能是實現外匯資產的保值增值,這種外匯資產的性質取決于購買外匯儲備的資金來源。如由國務院授權財政部發債,則財政部與公司為委托關系,外匯資產的性質屬官方其它外匯資產;這種形式的授權,央行只是把非官方的外匯資產轉換成官方其它外匯資產,起了一個中介作用。如國務院授權央行直接把外匯儲備劃撥給新成立的公司,則央行與新公司為委托關系,外匯資產屬外匯儲備。目前我國采取的是第一種形式。從央行公布的外匯儲備總額看,中投公司2000億美元的資產并未從外匯儲備中移出。由此可見,目前并沒有真正區分清楚外匯儲備管理體制和官方其它外匯資產管理體制。

第三,外匯儲備的形成機制沒有改變,難以從制度上切斷外匯儲備與貨幣發行的直接聯系,外匯占款成為央行發行基礎貨幣的主渠道,使得央行資產負債結構極不合理。目前討論的思路是為多余的外匯儲備尋找出路,并沒有改變外匯儲備的形成機制。成立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只是通過發行債券的形式把央行持有的多余外匯儲備轉化為官方其它外匯資產。其作用僅僅是在官方其它外匯資產的管理方面,沒有改變外匯儲備的形成機制。只要中國的匯率決定缺乏彈性,在存在本幣升值預期的前提下,為維持匯率穩定,央行就仍然要通過投放基礎貨幣購買外匯儲備,外匯儲備與貨幣發行的直接聯系難以從根本上切斷。

與外匯儲備居第二的日本中央銀行的資產負債表相比,可以看到,我國央行在資產持有方面與之有明顯差別。下面是2001年到2008年8月中日央行國外資產、政府債券在總資產中的比重比較。

在我國央行的總資產中,占主要部分的資產是國外資產。從2001年到2008年8月間,外匯資產占比逐年上升,從31.4%上升到77.5%,政府債券占比在2.2%至9.6%之間。而日本央行政府債券占總資產的比重大致在55%—70%之間,外匯占比在3.7%—6.9%之間。和日本央行相比,我國央行所持有的政府債券資產占總資產的比重明顯過少。這種資產的缺陷是對資產的買賣決定權上存在著非對稱性。即在資產的買進和賣出過程中,資產的買賣決定權不完全掌握在央行的手中,因而資產交易的實際結果與央行想要得到的結果并不一致。我國央行的國外資產主要是外匯儲備,其買賣的決策權掌握在我國外貿部門和國外部門的手中,結果常常與央行所希望出現的結果相背。例如在通貨膨脹時期,央行本應緊縮貨幣,但如果此時凈出口出現順差或者外商直接投資迅速增加,為保持人民幣匯率穩定,央行就需要用人民幣全額兌換外匯。其結果是央行所持有的資產非情愿地增加,等額本幣進人流通領域,造成物價更快地上漲。在經濟蕭條時期,央行應該放松貨幣,但此時如果出現國際收支逆差,央行就必須承擔起彌補國際收支逆差的責任,其結果將使央行的資產總額下降,基礎貨幣供給量的進一步收縮,對經濟造成了更為嚴重的傷害并加劇通貨緊縮。三、對我國外匯儲備管理體制改革的一些建議

通過以上分析,我國的官方外匯資產將分為兩部分:一是央行持有的官方外匯儲備,二是官方其他外匯資產,兩者應分屬于不同的主體獨立運作。沿著這種思路向前推進的關鍵是建立兩類基金:以國家能源基金為基礎的主權財富基金和外匯平準基金。

(一)建立以國家能源基金為代表的主權財富基全

由于官方外匯資產對應的是央行的本幣負債,按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要把一部分外匯儲備轉化為官方其它外匯資產,需財政發行國債籌集本幣資金或直接向央行出售國債購買。國家通過發行特種國債從央行購買的外匯就轉化成了官方其它外匯資產。我國目前主權財富基金性質的中投公司就是財政發行1.55萬億的特別國債從央行置換2000億美元外匯儲備建立的。筆者認為中投公司的以被動投資、財務投資為主的投資模式并不是我們現在可選的最佳模式。國內許多學者提出了用外匯儲備購買資源類產品的構想,但能否用外匯儲備購買、如何購買缺乏系統、科學的論證。

首先,關于能否用外匯儲備購買的問題,本文上面關于官方其它外匯資產的論證給予的回答是肯定的。這些資產的性質是由經濟主體資產轉化來的國家資產,經濟主體和國家對這些資源配置的目標完全不同。經濟主體擁有外匯資源無非有三大用途:一是用于進口所需商品和服務;二是用于對外投資;三是賣給其它經濟主體或貨幣當局。獲得外匯的其它經濟主體無非還是重復上述操作。經濟主體的目標是效用或利潤最大化,而國家的目標是服務于一國經濟長期發展需要。因此,對于這些資產的經營運用,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用于購買外國國債或其它金融證券獲取微不足道的利息或收益不是中國目前的首選,而用于購買國家戰略儲備物資和高新技術等才最符合中國長遠發展戰略要求。目前中國在很多戰略性領域都還遠遠落后于許多發達國家,隨著經濟快速增長,中國對能源的需求已逐漸超過國內自然資源的儲存及開發能力,以石油為例,我國的戰略石油儲備遠遠落后于美、日、法、德、韓等國家。從戰略上講,用這些外匯資產購買石油帶來的收益遠遠大于購買任何金融資產的收益。從經濟意義上講,因為用于儲備像石油這樣可耗竭資源的資本,有望從逐漸升高的價格中獲得收益,盡管建立儲備耗費的資本損失了利息,但這可以在跨時期的實際價格的增長中得到補償。按照傳統的經濟學理論,當市場是完全競爭以及零開采成本時,均衡的石油價格剛好是利率增長,此時,投資于戰略性石油儲備的資本沒有機會成本,它只是另外一種形式的儲蓄而已。很多人低估了戰略性石油儲備的收益,因為他們只計算了儲備投資的利息成本,但卻沒有考慮其本身的預期收益。

其次,關于如何購買的問題,建立國家能源基金是一種可行方式。目前世界上的主權財富基金的規模,按主權財富基金研究所2008年12月的統計是3.94萬億美元,其中與石油、天然氣相關的基金約2.5萬億美元,占全部基金的64%。但這些產油國的石油穩定基金的運作并不能給我們提供現成的經驗。作為消費大國,國家能源基金的作用恰好與產油國的穩定基金相反:他們是把賺來的石油、天然氣收入作為對未來的一種投資,而我們實際上是用其他收入來為未來的能源安全投資,從而實現保障民生和經濟安全的目的。盡管中國現在已經有了中投公司,但建立國家能源基金還是很有必要的。在石油價格低位時期,政府可以依照中投公司的成立模式,一次性置換2000億美元的外匯儲備(約占現有外匯儲備總量的10%),作為官方其他外匯資產建立國家能源基金,由指定機構專門進行石油和稀缺資源的購買。基金用途單一,易于管理,便于有關部門根據市場狀況對石油等資源與外匯的配置比例做出靈活調整。

(二)建立外匯平準基金

關于外匯儲備管理體制的模式,筆者認為,建立外匯平準基金是核心。設立外匯平準基金作為調節外匯市場和穩定匯率的專用基金。當外匯市場供求發生較大變化、匯率出現動蕩時,央行運用外匯平準基金在外匯市場上買賣外匯來調節供求,使匯率在目標范圍內波動。目前美國、英國、日本、加拿大等國都是通過財政部持有的外匯平準基金來穩定匯率的。與財政部持有不同的是,我國的基金可以在現有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儲備司的基礎上組建,國家授權央行管理,由外匯管理局具體操作經營。這樣做的好處是,按照路徑依賴,順應中國外匯儲備管理的發展路徑,制度變遷的成本小。

基金由外幣基金和本幣基金構成,外幣基金由現有的外匯儲備的一部分形成,央行與外匯平準基金為委托關系。本幣基金的來源可參照國際上成功的作法,通過在市場上發行債券籌集。與央行通過發行基礎貨幣購買外匯儲備不同,外匯平準基金是通過發行債券籌集本幣在外匯市場上購買外匯儲備的,從表面看,過去是央行發行基礎貨幣購買外匯儲備,再通過發行央行票據回籠貨幣;現在是外匯平準基金發行債券籌集本幣,再用本幣購買外匯儲備,兩者只是順序上發生了變化。實質上,這一變化是從制度上切斷了外匯儲備變動與國內貨幣發行之間的直接聯系,把央行從這一聯系中解脫出來。

在存在人民幣升值預期的前提下,基金發揮的作用是用本幣負債置換外匯資產,從理論上對市場流動性沒有任何影響。新增外匯儲備不進入央行的資產負債表,央行可以根據市場上貨幣供求狀況,自主地調整貨幣供應量,從而可以提高國內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和穩定性。這樣就形成了央行負責貨幣政策的實施,外匯平準基金負責匯率的穩定的分工。由于平準基金是在央行的管理下運作的,利率和匯率的協調也就容易做到。至于發行債券造成的利息成本與央行發行央行票據的利息成本是一樣的,是政府為穩定匯率必須承擔的代價。

在匯率真正市場化之前的這段過渡時期內,我國的外匯儲備管理體制應采取央行主導模式。現有存量外匯儲備的大部分繼續由央行持有管理,新增外匯儲備由外匯平準基金持有。央行對外匯儲備實行分檔管理。央行撥付一部分外匯儲備給平準基金,授權外匯平準基金負責流動性管理,在執行外匯儲備的基本功能同時,按照安全性、流動性的原則經營外匯儲備,以安全性和流動性為主。央行再授權有條件的商業銀行或專業外匯投資公司負責投資性管理,完全按照市場化運作。在外匯平準基金、商業銀行和專業投資公司內部,建立完善的內部治理結構,制定業績考核標準和投資風險基準并進行有效審計。

四、結論及需要進一步解決的問題

上述分析的外匯儲備管理體制新模式,具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優勢:

第一,區分了外匯儲備資產和官方其他外匯資產,理順了外匯儲備管理體制的授權體系,使分層次管理系統更加清晰,有利于我國外匯儲備管理體制高效運行。外匯儲備資產和官方其他外匯資產的性質不同,因而投資目的和投資方向截然不同,應由不同的管理部門分別管理。外匯儲備管理體制集中管理外匯儲備資產,按照外匯儲備的不同職能,可分為流動性資產和投資性資產管理,由央行授權不同機構進行管理。這樣的授權體系清晰、明確,可以大大提高我國外匯儲備管理的效率。

第二,從制度上切斷了外匯儲備與基礎貨幣發行之間的直接聯系,解決了因外匯儲備增加而產生的流動性過剩,提高了國內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和穩定性。外匯平準基金的建立,改變了外匯儲備的形成機制。外匯儲備不再通過央行發行基礎貨幣取得,而是通過外匯平準基金發行債券籌集人民幣的方式取得,阻斷了外匯儲備增加與基礎貨幣發行之間的直接聯系。發行的債券可以在債券市場上流通,增加了我國債券市場的債券品種,擴大了債券市場的規模,有助于推動我國債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央行票據會逐漸退出債券市場,央行不再是債券市場上的最大做市商,有利于央行保持中立,獨立執行貨幣政策的職能。

第三,優化了央行的資產結構,使央行更好地執行貨幣政策。有效地增加央行持有的國債總額,可以使央行更好地執行貨幣政策。由于國債資產買賣的控制權可以更多地掌握在央行手中,因而增減國債資產以替換基礎貨幣的交易一般可以由央行來決定在繁榮時期,央行可以通過市場賣出公債券,收回基礎貨幣,以達到讓經濟降溫的目的。在蕭條時期,央行則可以通過市場買進公債券,放出基礎貨幣,以便使更多的基礎貨幣投入流通,達到使總需求增加的目的。

同樣是收回基礎貨幣的對沖操作,采用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對資金的配置效率所產生的影響明顯不同。這說明在央行資產持有結構中,增加政府國債資產的持有量不僅是增加一個資產品種的持有量,而且直接關系到改善央行貨幣政策執行效率和提高資金的配置效率。改革外匯儲備形成機制的特殊作用是可以改善央行資產的持有結構,從而改變央行在緊縮貨幣階段和擴張貨幣階段在執行貨幣政策方面的非對稱性,進一步提高執行貨幣政策的實際效果。

需要指出的是,外匯儲備管理體制的改革只是改變了外匯儲備的形成機制,切斷了外匯儲備增長與基礎貨幣發行的直接聯系,改善了央行貨幣政策的獨立性。但是,為維持匯率穩定而產生的成本依然存在。外匯乎準基金的建立使得一部分成本從央行轉出,但外匯平準基金同樣面臨著外匯資產和本幣負債的匯率和利率風險。隨著外匯儲備的增加,基金本幣負債水平也會大幅增加,這會影響債券市場的利率,提高負債成本。同時,大量的外匯儲備也面臨著保值增值的問題。因此,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逐步改革強制結匯制度,盡快完善匯率形成機制,進一步擴大匯率彈性,放寬對外投資限制,才是緩解外匯儲備迅速增長的根本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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