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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小額貸款主要是面向城鄉、種植戶、養殖戶以及出國務工人員發放的一種無需抵押,僅僅依靠擔保人信用所提供的擔保。這種貸款金額較小,手續簡便,實用性很強。小額貸款已經越來越多地融入到國民生活中了。
關鍵詞:小額貸款;格萊珉銀行;信用社;貸款體系
一、小額貸款的起源
從國際流行觀點定義,小額信貸指向低收入群體和微型企業提供的額度較小的持續信貸服務,其基本特征是額度較小、無擔保、無抵押、服務于貧困人口。小額信貸可由正規金融機構及專門的小額信貸機構或組織提供。小額信貸組織按照業務經營的特點,分兩類:商業性和福利性,也稱制度主義和福利主義。前者更強調小額信貸管理和目標設計中的機構可持續性,以印尼的人民銀行為代表;后者則更注重項目對改善貧困人口經濟和社會福利的作用,以孟加拉鄉村銀行為代表。
解決貧困人口問題是世界上大部分國家所面臨的巨大困難,因為,由貧困所引發的種種社會問題,會導致整個國家的動蕩,小額貸款通過改善低收人人群的經濟狀況,可以大幅度地增加社會整體上的有效需求,促進社會投資生產和國民經濟發展。
小額擔保貸款最早起源于孟加拉國。上世紀70年代,穆罕穆德·尤努斯在孟加拉國創辦了孟加拉農業銀行格萊珉(Grameen,意為鄉村)試驗分行,格萊珉小額信貸模式開始逐步形成。尤努斯提出對資本主義進行改革,原始的資本主義提倡的是競爭和資本追逐利潤的本性,尤努斯提出改變原有的資本模式理論,因為,首先,任何人都有作為企業家的潛質,即使是一個非常窮的人,也同樣擁有作為企業家的基本潛質,所以作為企業家或者資本家,他們無權比窮人更優惠,例如稅收政策,土地政策等等。這樣對社會上的每個人來說都是不公平的,由于馬太定律的存在,這會導致窮人更窮,富人更富,兩極差距逐漸拉大,從而造成社會的不穩定。其次,社會價值最大化應該取代現有的利潤最大化。應該建立社會價值的取向,使得企業不僅僅局限于貪婪地為股東獲利。
在這種理論基礎上,尤努斯成立了格萊珉銀行,提倡貸款應成為一種人權,要建立一個普惠式的金融服務體系。由于資源天然地傾向資本,富人可以利滾利,而窮人沒有第一筆錢,就很難擺脫貧窮。格萊珉提供這第一筆錢,并且相信個人的創造力和潛力,而不需要窮人提供任何擔保。他構建體系,讓窮人結成五人小組進行貸款,利用一層層的信任——鄰里親朋的信任、格萊珉對窮人的信任——提高還貸率。1979年6月,在孟加拉中央銀行的指導下,每一家國有銀行都應提供三家分行啟動格萊珉銀行項目。1983年,孟加拉國議會通過了《1983年特別格萊珉銀行法令》,正式成立了格萊珉銀行。2006年10月,尤努斯因其成功創辦孟加拉鄉村銀行——格萊珉銀行,榮獲諾貝爾和平獎。
目前,“格萊珉銀行”已成為孟加拉國最大的農村銀行,這家銀行有著650萬的借款者,為7萬多個村莊提供信貸服務。格萊珉銀行的償債率高達98%,足以讓任何商業銀行感到嫉妒。而且,每一位借貸者都擁有這家銀行一份不可轉讓的股份,占據這家銀行92%的股份(余額由政府持有),這實實在在是一家為窮人服務的銀行、是窮人自己的銀行。“尤努斯取得的成就真是卓越非凡。”尤努斯創辦的格萊珉銀行對傳統銀行規則進行了徹底的顛覆。在他的銀行里,你看不到電話、打字機或者地毯——尤努斯的員工們主動下到村里地頭去拜訪借款者——他們之間也不簽署借款合同,大多借款人都目不識丁。
格萊珉銀行向客戶們收取固定的單利利息,通常是每年20%,相對孟加拉商業貸款15%的復利,這個利率是比較低的。他們的客戶都是那些沒房沒產的窮人,那些還不致窮困潦倒的人則被排除在外。
尤努斯發現,把錢借給那些在孟加拉社會里沒什么賺錢機會的婦女們,通常會給家庭帶來更大的收益:這些婦女們對她們的貸款會更為小心謹慎。貸款申請人還得清楚的了解格萊珉銀行的運作方式,這樣他們才有資格借款。償款通常從借款的第二周開始,盡管看上去會有些壓迫性,但這也緩減了讓借款人承擔在年終償付一大筆錢的壓力。借款者要有6~8人構成“團結小組”,相互監督貸款的償還情況,如小組中有人逾期未能償款,則整個小組都要受到處罰。借款發放和償付每周通過一次“中心會議”公開進行。在孟加拉到處滋生著腐敗的各種機構中,格萊珉銀行以其公開透明的運作而感到自豪。格萊珉模式在50個國家得到了成功復制,如菲律賓的ASHI、Dungganon和CARD項目、印度的SHARE和ASA項目,尼泊爾的SBP項目等,這些項目實施后借款者的生活和收入都得到了明顯的改善,據說在我國云南地區也曾有過格萊珉銀行的試驗。聯合國更把2005年命名為“國際小額信貸年”。
二、國內小額貸款的現狀
我國自1993年試辦小額信貸以來,至今已有10多年的歷史,經歷了從國際捐助、政府補貼支持到商業化運作的過程。目前,我國由民間組織主導的小額信貸開始發展。目前,我國小額信貸大體上可以分為三種類型:一是大銀行提供的下崗失業擔保貸款、助學貸款和扶貧貸款,總計有幾千億元的貸款額度;二是農村信用社的小額貸款。有6100萬農戶享受到1927億元貸款,覆蓋面占到全部農戶的27.3%;還有一部分農戶聯保貸款,約有1200萬戶享受到141億元的貸款;三是目前存在的100多個非政府小額信貸組織,提供了約10億元的貸款。盡管我國小額信貸的產生比較早,但是在小額信貸的運行過程中出現了許多具有本國特點的問題,從而造成大量商業銀行退出小額擔保貸款機制,小額擔保貸款的問題主要是存在于以下方面:
1.辦理小額擔保貸款的人員一般是下崗和農民,本身他們就缺少可以抵押的財產,農戶財產一般包括在自留地,宅基地以及宅基地上的自建房,這是農民的主要財產,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明確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是考慮到抵押人的生存權和發展農業的問題。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又規定了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兩個特例:一是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使用權可以抵押;二是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是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法律雖然規定了在以上兩種情況下,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不允許單獨抵押),同時對該抵押權的實現仍然做了限制:以承包的荒地的使用權抵押的,或者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和土地用途。關于自建房,《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對農民自建房并沒有明確規定不能用于抵押,它應該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所規定的“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可以抵押。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同時明確規定,集體所有的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因為宅基地的使用權歸集體所有,這種土地使用權國家只允許農民自用,不允許其被處分而進入流通領域。那么農民自建房抵押時,實際上僅僅是用該房的所有權進行抵押,而不能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一同將該房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抵押。這就造成了抵押權人對該房屋的抵押權無法實現.小額信貸缺少最終償還的保障機制,小額信貸的借款者一般是創業者,且多為資金匱乏者,如果創業成功,他愿意歸還貸款,可是如果創業失敗,資金損失,貸款者的利益就難以保障。
3.小額信貸運作成本過高。小額信貸屬于零售貸款,一個信貸員最多營銷一二百筆貸款,但是金額卻僅僅是幾百萬,這和批發貸款的規模效應是無法比的,相對的成本也高。同樣是一個億的貸款,我們如果貸款給大企業,只需要一個客戶經理就可以辦理,而辦理小額貸款可能要幾千筆業務量,光客戶經理就需要十幾個。人力物力成本過高。
4.整個社會的誠信體制缺失,小額貸款絕大部分依靠的是信用擔保,但是很多貸款戶將小額貸款看作是“唐僧肉”,賑災,扶貧款,逃廢,騙取等惡意行為時有發生。
三、完善小額貸款體系的政策性建議
1.建立小額貸款的償還機制,現行的小額貸款償還依靠兩種方式,一是抵押物,二是多人聯保,小額貸款是低收入者,如果真將其僅有的抵押物進行清償,更會造成低收入者的貧困,這與小額貸款的宗旨是相悖的。所以,如果將低收入者的未來的收益納入償還體系,或者建立風險保證金制度,由擔保人和借款人拿出一部分保證金進行擔保,既可以減少貸款者的風險,又不會對借款者造成多大的損失。
2.大力提倡和利用金融信貸支持農村發展,由政府“輸血”支持變為“造血”支持。1994年小額信貸作為國際組織推薦的一種扶貧方式被引進中國。格萊珉銀行從1995年起就不必再接受捐贈,目前該行的存款和自有資產是其所有貸款余額的143%,完全做到了自負盈虧。該銀行除1983年、1991年、1992年三個年份之外,每年都贏利。小額信貸在推動扶貧工作進村入戶、促進貧困地區群眾盡快解決溫飽問題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并且豐富了中國扶貧工作的觀念和手段。我國有2/3的貧困人口集中在西部農村,每年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級政府都有很多扶貧款投向西部農村。但是許多政策性扶貧貸款使用效果不好,并且非法占用、挪用現象十分嚴重。據報道,2004年1月~2005年2月,廣西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貪污、挪用和私分救災款、扶貧款和移民安置款等職務犯罪案件48件,占廣西檢察機關反貪系統立案總數的4%,涉案金額達1100多萬元。所以,我們可以嘗試政府扶貧款與農村小額貸款結合起來,真正發揮每一分錢的功效。一方面,扶貧款與農村小額貸款結合提高可以提高救災扶貧款的利用效率,真正發揮扶貧功效;另一方面,可以擴大農村小額貸款資金來源,由政府“輸血”功能變為地方的“造血”功能,增強農村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四、小額貸款的前景
盡管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問題,小額貸款的前景依然是非常廣闊的,在央行全面放開貸款規模限制的政策號召下,小額貸款公司正如雨后春筍般在全國涌現。這些困境中的中小企業,在初冬的清寒中感受到了春意。
據統計,截至2008年10月底,全國已經批準大約100家小額貸款公司試點,這些公司發放貸款總額大約相當于一家股份制銀行。繼浙江、江蘇、上海和福建等沿海地區的小額貸款公司上馬之后,北京、重慶、河北和山東等地的試點工作也在積極籌備中。
2008年5月,央行和銀監會批準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其目的是彌補銀行在當地中小企業客戶群的“盲區”。根據央行的規定,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上限不得高于央行基準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基準利率的0.9倍。
以民營經濟為主體的中小企業被認為是中國經濟最靈動的群體,當它們最先受到全球金融海嘯沖擊倒下的時候,“救中小企業即救中國經濟”的呼聲日漸強烈。事實上,以中小企業為主要客戶的小額貸款公司,在雪中送炭的同時也迎來了自己茁壯成長的商業機會。盡管初期得不到投資回報,但小額貸款公司為實業資本合法地進入金融領域提供了通道。
總的來說,在我國,不管是非政府形式的小額信貸機構還是試點的小額貸款公司,都有著各自的優點和缺點,我們應該根據其各自的具體情況提出具體的發展戰略,覆蓋面和可持續發展是互相促進的兩個方面,是可以兼容的,非政府形式的小額信貸組織可以在發揮其覆蓋面優勢的同時,多解決可持續發展的問題,而試點的小額貸款公司可以在保持其商業運作的基礎上,多注意其社會責任感的體現,兩種組織形式不一定要按照某種固定的模式發展,可以在側重某方面的同時,適時兼顧另一方面,發揮出組織自身的特色。只有實現覆蓋面和可持續性這兩方面的目標,小額信貸機構才會實現其真正的使命,取得其更廣闊的發展天地。我國正在探索小額貸款的發展之路,但是在探索的過程中,要防止小額信貸產生變異。我國小額信貸機構的組建形式也不能完全照搬國外模式,而應根據我國金融體制環境因地制宜,探索一條真正適合我國國情的小額信貸發展之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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