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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財政結構縱向層面的財政風險的控制方式:明確中央地方的稅收權限 中央和地方的稅收權限是一個焦點問題。政府間關系是一種地緣關系,這種關系首先表現為經濟上的相互依賴性,其次才是行政權力范圍的地緣性。下級政府部門在財政權力上缺乏自主性,因而也就沒有責任心,形成了濫用財權,浪費財力的局面。中央和地方的事權劃分不清晰,而公共管理中,權、責、利三者是緊密結合的,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應該大體一致,符合比例原則。我國現行體制下的財政平衡需要兼顧“中央與地方”的縱向平衡和“地方與地方”的橫向平衡,這造成了近年來中央政府“結構性剩余”無法彌補地方“結構性赤字”的尷尬。財政體系出現了“兩頭弱化”的明顯特征:中央財政和縣鄉以下基礎財政積弱明顯。中央財政以稅收的超常增收和輝煌舉債才是彌補了其本身財力的不足,但這多少帶有“涸澤而漁”的味道;基層財政則是寅吃卯糧,兼有腐敗。
對此,可考慮先在中央和省兩級財政之間進行財權和事權的界定,在部分省市進行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的試點,并附以地方財政破產制度。否則中央財政的債務包袱就會重不可抑,中央財政的權威就會逐漸弱化。
(四)國債發行的不合理造成財政風險的控制方式:建立國債專項預算
國債導致的財政風險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一是量大造成的過度風險;二是結構不合理造成的風險;三是使用不當造成的風險。[2]我國國債增長速度遠高于國民經濟發展的速度,屬超常發展。加之我國國債管理手段落后,國債的使用效率不高,長此下去,勢必產生不利后果,形成赤字政府的惡性循環。
對此,應該實行國債專項預算管理,像管理基金一樣管理國債,真正發揮國債的應有作用。同時,應該給予地方一定發行國債的權利,但是這種債券的位階和享有的權利低于中央發行的債券。地方發行國債一方面可以彌補在中央和地方稅收不平衡條件下,地方財政的不足,同時地方國債能夠有效地用于當地的建設,在發行和推廣上容易鋪開,帶來較多的基建資金;但是發行債券畢竟是作為一種負債行為,從而對地方政府使用這筆資金形成一種有效有力的監督,在間接上也減少了中央對地方政府的失誤造成大筆負債而清償的責任。
總之,通過法律手段來預防和控制財政風險是比較可行和有效的,也是法治社會和財政法治的必然要求,在這方面我們應該大力推進,使我們的財政日益穩健。
【注釋】
1歐林宏:“我國現有財政風險論點及其主要缺陷分析”,/tsnr/bjck/200305/t20040627_9174.htm,2005年1月3日查看。
2趙曉、鐘偉:“舒緩財政風險的六個建議”,/hottopic/doc/ztad/20011102110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