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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型企業教育培訓機構稅金負擔過重,影響了教育培訓的發展。應在遵守國家稅法的基礎上,根據稅收政策進行稅務籌劃。通過科學合理的稅務籌劃,享受稅收政策對教育產業的優惠,以期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提高教育培訓的經濟效益。
[關鍵詞]大型企業;教育培訓;稅務籌劃;科學理財
稅收已經成為現代經濟生活中的一個永恒的熱點話題。不論法人、自然人;不論富人、窮人,只要發生有應稅行為,就要依法納稅,不納稅就是違法行為,而現實又是有些納稅人并不情愿繳稅。如何遵守國家稅法依法納稅,同時利用稅收政策,科學地進行稅務籌劃,以期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提高企業經濟效益,這是企業科學理財活動的一項重要內容。
一、納稅現狀
(一)稅務部門確認的大型企業教育培訓機構納稅現狀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稅勞務是指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稅務部門一般界定大型企業教育培訓單位提供的培訓和住宿勞務屬于文化體育業,依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征收營業稅。以2000年度某教育培訓機構收到的稅務處理決定書確認的納稅情況為例,稅務部門要明確列出大型企業教育培訓機構當年應繳納的稅種有八種: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堤防維護費、印花稅、地方教育發展費、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年應繳稅金8.5萬元。其中計稅培訓收入194萬元,包括干部崗位培訓、繼續教育培訓、黨建培訓、工人技能培訓等,95%以上是企業組織的計劃內培訓班,適用稅率3%,應繳營業稅5.8萬元;計稅住宿收入30萬元,為學員在校住宿收入,另加計稅零星房屋出租收入1萬元,以上二項計稅收入適用稅率5%,應繳營業稅1.6萬元;以營業稅為征稅基數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堤防維護費0.9萬元。上述四項稅金合計8.3萬元,占年應繳總額的98%.
(二)大型企業教育培訓機構的納稅義務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四款規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稅。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是指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級各類學校和承擔培訓任務的教育培訓機構。大型企業教育培訓機構提供的勞務是教育勞務,包含學歷教育和培訓教育,開設的專業、學歷層次、培訓項目都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發放的各種畢業及培訓證書是國家承認的,符合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四款規定的免稅條件,不應該繳納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指的文化體育業包括文化業和體育業,其中文化業是指經營文化活動的業務,包括表演、播映、經營游覽場所和各種展覽、培訓活動,舉辦文學、藝術、科技講座、講演、報告會,圖書館的圖書和資料的借閱業務等,是以營利為目的的,顯然與大型企業教育培訓機構以培訓者身份提供的教育勞務有本質的區別。
二、稅務籌劃
稅務籌劃是納稅人通過納稅活動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稅收法規所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切優惠,從而獲得最大的稅收利益。現行稅收政策對教育產業給予減免政策,這給大型企業教育培訓機構創造了稅務籌劃的合理空間。
(一)大型企業教育培訓機構以學校名稱申報納稅,可以享受國家對教育產業的稅收減免政策
1、學校資格的認定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前提。大型企業教育培訓機構一般是經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其批準成立部門,符合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四款規定的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主體資格條件,其發放的畢業證國家承認學歷,符合稅法規定的免稅要件。因此,大型企業教育培訓機構屬于免稅學校。
2、大型企業教育培訓機構是企業的事業型經費單位,是企業自辦內設培訓機構,稅務部門沒有必要征稅。大型企業教育培訓機構辦學經費來源,一是企業的教育經費撥款,二是學雜費和培訓費收入。企業撥款主要用于人員工資獎金、勞保等人工費、教學設備投入、校園建設等固定性、大額支出,占總教學成本3/4,撥款是大型企業教育培訓機構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是主力財源;學雜費和培訓費收入納入了企業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取的學雜費和培訓收入只是彌補教育經費投入不足,用于日常辦公、教學開支,不是辦學主要經費來源,不以營利為目的,年終財務決算一切支出由企業核銷。大型企業教育培訓機構主辦單位是大型企業,屬于企業的內設機構,是企業自辦學校,學校宗旨是“根植企業,服務企業”,為企業從事教育服務,企業是培訓機構的法人和納稅主體,稅務部門對這樣的培訓機構沒有必要征稅。
3、培訓費和住宿費收入只是補償部分實物消耗,收費標準不包含稅金成本。培訓費收費標準根據辦班資料費、上機費、課時酬金、學員活動費等開支情況,由企業辦班單位核定,屬企業內部收費標準。住宿費執行企業規定的內部價格結算,其標準低于市場價格50%,主要解決礦區周邊及外圍單位參訓學員的住宿問題,沒有考慮住宿成本回收。實踐證明,企業核定的內部收費標準只是補償部分實物消耗,并不是按照大型企業教育培訓機構教學支出的完全成本核定的,核定的收費標準也就更不會考慮稅金因素。
4、培訓和住宿收入是教育培訓機構學費收入的一部分。稅務部門稽查對大型企業教育培訓機構學歷教育勞務免征稅,職工培訓教育勞務征稅,我們認為,以學歷證書劃分征稅的辦法不盡科學。一是大型企業教育培訓機構開辦的各種培訓班主要有兩大類,一類是企業根據人力資源培養目標安排的企業內部在職在崗人員的業務技能培訓;另一類是協議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和下崗職工的再就業培訓,業務技能培訓和再就業培訓屬于企業內部培訓。營業稅暫行條例補充規定:內部單位之間相互提供產品、勞務的按免稅處理。因此,大型企業教育培訓機構的內部培訓和住宿勞務屬于免稅項目。二是從稅法立法的原則上講,劃分不同稅種,區分不同稅目,主要是依據其經濟行為本身的屬性及所處的行業門類來認定,大型企業教育培訓機構提供的學歷教育和培訓教育都是教育勞務,在大型企業教育培訓機構兩種教育勞務沒有性質的差別,兩種勞務都是文化教育事業,均屬國家認可并支持鼓勵發展的,既然不對學歷教育勞務征稅,培訓教育勞務也不能征稅。三是大型企業教育培訓機構開辦的少量社會培訓,一方面在企業對大型企業教育培訓機構教育經費投入逐年遞減的情況下,可以起到彌補教育培訓機構教育經費不足的作用,另一方面開發社會培訓,可以上為國分憂,下為民解難,是推動社會進步的好事,國家稅收政策目前對教育事業是給予優惠和支持的,當地稅務部門理應扶持、鼓勵,若稅務部門對社會培訓和住宿收入強行征收營業稅的話,就違背了稅收立法者的本意。
(二)構思科學的財務核算辦法可達到“節稅”的目的
設計財務核算辦法應考慮稅收因素,不能照搬企業適用的工業企業財務制度,應結合教育培訓機構實際,從“節稅”的角度科學構思財務核算辦法。歸集學費和培訓費收入,有多個會計科目可以記錄和反映,如“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其他應付款”等,而不同的科目記錄其表示的意義是不一樣的。如果選擇收入類科目記錄,教育培訓機構的一切收入都通過收入類科目核算,而部分應稅勞務,如運費,設備出租、房租等收入,將在收入類科目里有了清楚、明了的反映,稅務部門必將征稅,并要求按收入性質核算明細,正確劃分學歷性教育的學費收入,培訓性教育的培訓收入,對培訓和住宿勞務區分企業內勞務和企業外勞務,對企業外培訓和住宿勞務要求申報繳稅。如果選擇在往來科目“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分基層單位名稱核算明細,可以對有爭議的企業外培訓和住宿勞務收入與免稅收入混合核算,收入平時當往來賬管理,不需每月結轉,年度將余額直接沖減成本費用,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總之,在稅務籌劃中,對教育培訓機構應稅勞務依據稅法規定主動申報納稅,不偷稅、逃稅;對要求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準確、按時扣繳,積極配合稅務部門的工作,履行納稅義務,遵守國家稅法;對國家稅法規定的屬于稅收減免政策的涉教項目,在吃透精神、準確把握的基礎上,加強與稅收征管機關的溝通和協調,加深他們對教育培訓機構的認識和理解,用足、用好稅收減免政策,科學理財,最大限度地發揮稅務籌劃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