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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生產性企業的采購環節是稅收成本的高發環節,若加以科學的籌劃,稅收成本是可以控制的。本文結合生產性企業采購環節的案例,淺談如何利用稅務知識,為企業節稅。
【關鍵詞】:生產性企業、稅收籌劃、節稅
生產性企業,就是從事商品實際生產的企業,主要包括:機械制造、電子工業;能源工業(不含開采石油、天然氣);建筑業;交通運輸業(不含客運)等。而采購,就是企業根據需求提出采購計劃、審核計劃、選好供應商、經過商務談判確定價格、交貨及相關條件,最終簽訂合同并按要求收貨付款的過程。在像機械制造業這樣的傳統制造業中,采購成本一般占產品總成本的50%~70%。有統計表明,采購環節每節約1%,企業利潤將增加5%~10%,采購環節管理的好壞,已成為企業降低成本,提升運營效益的關鍵因素。因此對生產性企業的采購環節進行稅收籌劃是很有必要的。[1]
采購環節的稅收籌劃
一、企業進貨渠道的稅收籌劃
企業采購物品的來源主要有兩個:一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二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我國增值稅法規定:小規模納稅人自身不得出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為其代開專用發票。許多企業武斷地認為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的材料不能作為進項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掉。于是對于許多可以選擇進貨渠道的企業,在購貨單位籌劃中出現一邊倒的現象,即總是選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作為購貨單位。然而一些不能隨意選擇進貨渠道的企業則陷入了兩難的境地,因為他們在經營過程中十分必要的要接觸很多小公司或者個體戶,和這些小規模納稅人的合作是長期的而且是重要的,而要求每一個小規模納稅人都開具專用發票是比較困難的。在與這些小企業往來的過程中,大企業往往因為拿不到一般發票或專用發票,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徒增了稅務成本。
針對這兩類企業,筆者認為:
1、第一類企業的做法是一個籌劃的誤區。增值稅是一個中性的稅種,如果是管理科學、核算精確的小規模納稅人,其專用發票可由稅務機關核準后代開。而且盲目的選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為購貨單位不一定能節稅。
案例1:企業向一般納稅人采購價值2000元的物品,進項稅額應為340元(2000×17%=340),若不含稅銷售價為2200元,則銷項稅額為374元(2200×17%=374);企業向小規模納稅人采購時,價格浮動可能更大一些,如采購價為1700元,則進項稅額為102元(1700×6%=102),若同樣以2200元的銷售價出售,銷項稅額為374元。比較兩套方案,會發現從小規模納稅人(2200-1700-374+102=228)處采購的產品稅后利潤比向一般納稅人(2200-2000-374+340=166)采購多62元(228-166=62)。
2、第二類企業只要進行科學的籌劃,其所遇到的問題也是可以解決的。筆者認為,既然經常要和小規模納稅人合作,大企業不妨在企業以外再開設一個單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這樣,當需向大企業采購時,就用自己一般納稅人的身份;當需要向小企業采購時,就用自己小規模納稅人的身份。因為作為小規模納稅人:
⑴可以不建立帳簿(零散繁雜的業務對建賬的企業來說是一項麻煩的工作);
⑵定期定額征收稅款(不用精確的算出收入支出,稅務管理簡單)
⑶無須收取專用發票(可以與各種客戶往來)
二、企業購貨規模與結構的稅收籌劃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往往會非常重視其產銷規模與結構,而對其采購時的購貨規模與結構沒有予以應有的重視。同產銷規模與結構一樣,購貨規模與結構存在一個大小與合理與否的問題。市場需求決定了企業的產銷規模和結構;而產銷規模與結構又制約著企業的采購規模與結構。一方面,企業不能花錢購進利用率低下甚至閑置的產品,存貨管理的要求便是以最少的資本控制最大的資產。另一方面,我國是屬于生產型增值稅國家,購買固定資產的資金是需要計征增值稅的,所以為了減輕稅負,為了有效利用資產,企業應該依據市場需求及自身的生產營運能力確定一個適當的采購規模和合理的采購結構。
三、企業簽訂經濟合同時的稅收籌劃
企業在采購環節最重要的一步就是簽訂經濟合同,合同一旦簽訂,就必須按照上面的條款進行相關的經濟活動。也正是因為其重要性,簽訂經濟合同時的陷阱也很多。這里,我們就與稅務相關的兩點問題作簡要地分析:
1、分清含稅價格與不含稅價格的稅負
簽訂合同時,要明確價格里面是否包含增值稅,因為含稅與不含稅的價格將直接影響企業繳納稅額或抵扣額的大小。許多不懂得稅務管理與籌劃的采購人員只注意合同中寫明的價錢的高低,卻沒有看清楚合同里面的價格是不是含增值稅。
案例2:一種原材料,售價100元的與售價102元的區別在于前者是含稅價格,后者不含稅。生產型企業作為買家,按100元的含稅價格購買,支出100元,可以抵扣14.53元的進項稅,實際成本是85.47元;按102元的不含稅價格購買,直接支出102元,可以抵扣17.34元的進項稅,實際成本84.66元,顯然賣價高的原材料劃算,所以采購時一定要注意分清賣方提供的價格是含稅價還是不含稅價。
其實,通過對以上的案例進一步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同樣的價格條件下,價格含稅對賣家有利,對買家不利;價格不含稅對買家有利,對賣家不利。
2、分清稅法與合同法
采購固定資產是生產性企業采購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及金額大,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十分謹慎,當合同中有關稅收的約定與稅法相沖突時,要以稅法為準。
案例3:企業為銷售建材而購買了一間臨街旺鋪,價值150萬元,開發商承諾買商鋪,送契稅和手續費。在簽訂合同時也約定,鋪面的契稅、印花稅及買賣手續費均由開發商承擔。按合同規定,企業付清了所有房款。但不久后,企業去辦理房產證時,稅務機關要求企業補繳契稅6萬元,印花稅0.45萬元,滯納金5000多元。企業以合同中約定由開發商包稅為由拒絕繳納稅款。但最后企業被從銀行強行劃繳了稅款和滯納金,并被稅務機關罰款。
稅法與合同法是各自獨立的法律,稅務機關在征收稅款時是按照稅法來執行的,在我國境內轉讓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在上面的案例中,買房的企業就是契稅和印花稅的納稅人,是繳納這些稅款的法律主體,而企業與開發商所簽訂的包稅合同并不能轉移企業的法律責任。
開發商承諾的契稅等稅費,意思只是由開發商代企業繳納,在法律上是允許的。但當開發商沒有幫企業繳納稅款的時候,稅務機關要找的是買房的企業而不是開發商。所以在簽訂經濟合同時,不要以為對方包了稅款就同時也包了法律責任,對方不繳稅,偷稅漏稅的責任要由賣方承擔。
四、收取發票時的稅收籌劃
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在經濟活動中擁有重要的地位。所以在采購時要注意,一定要索取發票并且一定要取得正規發票。
案例4:企業采購部為了為公司節省2萬元的材料費,沒有向采購單位索取發票,只拿了一張收據。結果財務部一算,不但沒有節省成本,還讓公司實際上虧損了3萬元。這包括價值10元材料本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1.7萬元和繳納企業所得稅時,由于沒有合法憑證的成本10萬元,企業要多交所得稅3.3萬元。原來以為是節省了2萬元,實際上損失了3萬元。
由案例可知,若企業要繳納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用來抵扣所采購原材料的進項稅額;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有發票也可以使這部分材料的成本在稅前扣除;況且發票是消費的合法憑證,有什么消費紛爭可以發票為憑據。
案例5:某建材公司在年度稅務檢查中被查出有價值1000萬元的進貨發票不符合要求,這些發票存在同一個問題:銷售方名稱與發票章公司名稱不一致。據建材公司交待,這些發票出自同一供應商,但該供應商經常更換名字,并開具其他公司名稱的發票來偷逃稅款,但建材公司認為發票不是假的并可以獲得一定“好處”,于是發票照收不誤。結果稅務機關作出決定:建材公司取得的該部分貨物的發票全部不再稅前作為成本。
其實生活中這種案例有很多,有些企業平時規規矩矩,認真納稅,結果因為做生意交往的供應商偷稅而多繳許多冤枉稅。其實,主要問題在于對方提供的發票可能違背稅務法規,企業取得的發票不符合規定,不能抵扣增值稅,不能在稅前作為成本費用。
在收取發票時,要重點留意的事情有五件:發票是否真實、發票上所列金額是否屬實、發票上所列貨物名稱是否屬實、發票抬頭是否正確、發票專用章是否正確。
偷逃增值稅的手段一般是代開、虛開增值稅發票,甚至制造假發票,跟這樣的供應商做生意,非常容易成為對方偷稅的犧牲品。所以如果有不對頭的發票,一定要拒收,必要時向稅務機關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