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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商行納稅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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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本文從國有商業銀行進行納稅籌劃的必要性、納稅籌劃的重點和方法、稅收政策支持三個方面進行了論述,期望能給國有銀行實務以指導和借鑒。

2006年12月11日,我國對外資銀行金融機構實行國民待遇,國內銀行與外資行在業務范圍、監管、客戶等方面開始在一個平臺展開競爭。納稅籌劃、合理避稅是外資銀行常用的成熟的經營手段,國有商業銀行要在競爭中取得優勢,必須重視和運用納稅籌劃手段,以實現經營目標。

一、國有商業銀行需要進行納稅籌劃

(一)合理的納稅籌劃是銀行實現經營目標的手段之一

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為股東創造最大的價值是國有商業銀行的終極經營目標。目前,稅收成本在構成銀行成本支出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按照OECD多數國家的做法以及美國研究中國經濟的著名專家尼古拉斯•R•拉迪的計算方法[(營業稅+所得稅)/利潤水平)]來分析我國銀行業的納稅額占其收益的比重可知,目前我國銀行企業的總體稅負(營業稅及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在65%-75%之間。據測算,銀行營業稅率每降低1%,將使銀行凈利潤提升1.5%左右。過高的稅負既不利于資金的融通,又直接減少了銀行的經營所得,導致銀行企業所得稅和稅后利潤相應下降,特別不利于銀行的資本積累和長期、穩健發展,也削弱了銀行的競爭力。

納稅籌劃(TaxPlanning)是現代國內外企業經營中必須考慮的問題,是以稅收政策為依據,在對企業發展戰略和經營情況全面分析的基礎上,通過對投資、財務和其他經營活動的精心安排,達到合法地降低稅收成本的經濟行為。稅收籌劃的四大特征為:

1.合法性

納稅籌劃必須以依法合規作為前提,這是合理避稅和偷漏稅款的本質區別。納稅籌劃的合法性有著積極的意義,一是能夠最大限度地用好、用足稅收政策,如充分利用各種稅收優惠政策等,使稅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作用能夠發揮到極致;二是能夠幫助發現稅收政策中的漏洞,完善稅制。在全球經濟一體化和知識經濟時代,金融創新很快,金融產品和金融工具的創新總是超越稅收制度的創新,這也是銀行納稅籌劃應重點考慮的策略和方法。通過金融工具的創新可以帶來稅制的創新和完善。

2.目的性

納稅籌劃的目的性很明確,即通過各種投資、財務或其他經營活動的安排,達到降低稅負或者滯延納稅時間的目的。

3.綜合性

首先,納稅籌劃不是一個簡單的財務安排,其表現得更多的是對投資和具體經營活動的綜合安排,這種綜合安排的結果會導致企業的稅負達到較低的水平;其次,要考慮整體稅負和資本收益最大化,要統籌考慮各個稅種(包括流轉稅、所得稅、財產行為稅、資源稅等)和各項經營活動的影響,從中尋求最優方案。

(二)納稅籌劃實現與外資銀行平等競爭的必須選擇

2006年12月11日,外資銀行金融機構實行國民待遇,國內銀行與外資銀行在業務范圍、監管、客戶等方面開始在一個平臺上開展競爭。由于各國稅制存在差異、外資銀行獨特的經營方式和自身在產品、管理方面的優勢,國外銀行對避稅手段的研究和運用有很成熟的經驗。作為現代經濟核心的的金融業,國有銀行面對的是很強的競爭對手。必須在稅收政策方面進行適度調整,正確、合法地運用各種政策節稅,才能在這場競爭中保持有利的地位。

1.關于營業稅的問題

從國外情況來看,銀行業務一般納入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多數國家如歐盟各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韓國等對銀行信貸等主要業務免征增值稅;對于出口業務或與商品、勞務出口有關的金融業務,一般實行零稅率,以鼓勵出口。實行征收營業稅的國家,商業銀行的營業稅一般不超過2%,甚至有的國家不征收銀行營業稅。而我國的稅率偏高,導致中資銀行所得稅名義稅負過重。在國內設立的外資銀行通常利用轉貸款業務來規避營業稅。轉貸業務是將在境內吸收的外幣存款及自有資本金存入境外總行或關聯行,境外總行或關聯行按其內部約定的拆借利率支付利息。當需要向境內企業貸款時,再由境外總行或關聯行撥入,同時按其約定的利率向境外支付利息,然后貸給需要貸款的境內企業。轉貸業務是以貸款利息減除借款利息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實際上也是一種采用內部定價規避稅收的手段。而國有商業銀行轉貸款比例很低,因此營業稅稅負較外資銀行要重很多。

2.關于所得稅的問題

近年來,不僅一些發展中國家和新興工業國家的銀行所得稅稅率比中國低,如韓國為27%、泰國為30%、巴西為25%、俄羅斯為24%等,還有一些發達國家銀行所得稅稅率也比中國低,如英國為30%、澳大利亞為30%、加拿大為25%、新加坡為22%等。盡管部分發達國家銀行的所得稅稅率也較高,如比利時為39%、意大利為36%、法國為33.33%、奧地利為34%、西班牙為35%等,但也都已經呈現出下調趨勢。鑒于這種形勢,2007年3月16日,全國人大通過了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內外資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統一為25%。但是,應該看到,即使內外資稅率統一了,由于國有銀行稅前扣除標準過嚴,如計稅工資支出(新所得稅已取消)、呆壞賬核銷、固定資產折舊、壞賬準備提取、業務招待費支出、廣告費支出、公益捐贈等,審批手續程序繁瑣,國有銀行所得稅的實際負擔率會遠遠高于名義稅率。而按照國際稅收慣例,與銀行經營有關的支出和費用都允許在所得稅前如實扣除。同時,外資銀行也可以利用內部價格轉移利潤,降低應納稅所得額,減少所得稅支出。

3.關于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人才已構成現代銀行的核心競爭力,銀行業正在實現由勞動密集型產業向知識密集型、技術密集型的轉變,人力成本在銀行的經營成本中占有相當比重,人力資源費用通常會占到銀行營業及管理費用的60%—70%。一般而言,國有銀行引進和使用的人才絕大部分是中國公民,而外資銀行高管人員相當部分來自國外,且人員數量較少。由于我國個人所得稅對國內公民的個人和外國居民實行不同的稅率,國內公民所得稅比外國居民要重很多。例如,現行國內公民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為1600元,最高稅率為45%;而外國居民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是4000元,個人所得稅的最終負擔者還是企業(相當于工資支出的組成部分)。同時,國有商業由于需要承擔更多的社會服務義務(社會責任)和歷史的原因,網點和員工人數是外資銀行無法比擬的。因此,在目前個人所得稅制度和客觀環境下,國有商業銀行要承擔比外資銀行更多的個人所得稅負擔。

4.關于其他稅種的問題

如,外資銀行不必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各地為了招商引資在城市房地產稅、土地使用費等方面有很多減免優惠,使得與國有商業銀行之間也產生了稅負不均的問題。

(三)現行稅收政策為國有銀行實施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行性

目前,國有銀行應繳納的稅種主要有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和具有稅收性質的教育費附加和銀行監管費等。不同的資產負債結構會導致不同的稅負水平,例如,貸款和轉貸款產生的利息收入所應繳納的營業稅是不同的;貼現利息收入和金融往來利息收入可以免交營業稅;自有房產須繳納房產稅,通過租賃方式取得的營業用房則可免交營業稅。在折舊和房產稅兩項合計低于應付租金時,租賃可能也是可能的選擇之一。銀行經營管理者應該充分考慮不同的資產負債結構和經營方式在稅收負擔上的差異,選擇稅收成本最低、最適合本企業實際的結構和方式。

二、國有商業銀行納稅籌劃的重點及方法

國有商業銀行納稅籌劃的重點應是營業稅和所得稅,這兩項在銀行稅負中所占的比重最大。

具體的納稅籌劃方法概括起來一是創新金融工具;二是利用現行稅收政策,調整資產負債結構和經營方式;三是爭取政策支持。

(一)創新金融工具

創新金融工具是銀行提高核心競爭力的途徑,也能給銀行帶來可觀的收益。新的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具有雙重性,它既是套期保值、規避風險的工具,又是用來投資以獲取報酬的工具。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特殊性,它可以組成或復合成各種需要的經濟實質。稅收征納是對其各組成部分分別進行處理,從而可使納稅人選擇對其最有利的方式,或利用合約一方享有免稅的政策等進行稅收籌劃和規避稅收。

衍生金融工具收益一般由兩部分構成:一是公允價值變動,按《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會計準則的規定,衍生工具的公允價值變動應計入當期損益,但這部分損益在實際交割前是銀行尚未實現的收益;二是交易價差,類似于投資收益。

衍生金融工具如何征稅是稅制改革面臨的課題之一。從目前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來看,在營業稅方面,基本按分拆方法來分別計算發起機構、受托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機構的營業稅、印花稅和所得稅,并對資產轉讓等采取免征營業稅的優惠。

(二)利用現行稅收政策,調整資產負債結構和經營方式

用好、用足各項稅收優惠政策來降低稅負是合理、合法避稅的有效途徑。目前,我國國有銀行可資利用的主要稅收優惠政策有:

1.金融機構往來業務不征稅

下列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暫不征收營業稅:一是金融機構從事貼現、轉貼業務取得的收入;二是金融企業聯行、金融企業與人民銀行及同業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取得的收入,包括購買金融機構發行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2.轉貸業務稅項扣除

納稅人從事轉貸業務,以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額為計稅依據,征收營業稅。

3.國家助學貸款利息收入免稅

對各類銀行經辦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取得的貸款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

4.金融商品轉讓稅項扣除

從2002年2月1日起,納稅人經營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按股票、債務、外匯、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四大類計算應稅收入。其征收營業稅的營業額為同一大類金融商品轉讓的價差收入,即賣出價減去買入價的余額。金融商品的賣出價是指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任何費用和稅金;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定按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5.金融企業買賣金融商品匯總納稅

金融企業買賣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債券、外匯及其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會計年度末,將不同納稅出現的正差和負差按同一會計年度匯總的方式計算繳納營業稅。如果匯總計算應繳的營業稅稅額小于本年已繳納的營業稅稅額,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

6.銀行資產過戶免稅

對國有商業銀行按財政部核定的數額,劃轉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資產,在辦理過戶手續時,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

7.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扣除

對各類金融企業2001年1月1日以后發生的已繳納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如果超過核算期限(90天)后,仍未收回或貸款本金到期后尚未收回的,可從以后的營業額中減除。

8.金融保險企業購買(包括在二級市場購買)的國債到期(或分期)兌付所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但相關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

9.金融保險匯總繳納所得稅

中國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投資銀行、交通銀行和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以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一律以總行(總公司)為單位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10.公益性捐贈扣除

金融、保險企業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公益、救濟性事業的捐贈支出,不超過當年應納稅所得額1.5%的部分,可在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11.壞賬準備金扣除

金融企業按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3‰計提壞賬準備金,允許在稅前扣除。

12.國債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稅

對試行國債凈價交易的銀行,自試行凈價交易之日起,在付息日或買入國債后持有到期時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在付息日或持有國債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單列明的應計利息額,免征企業所得稅。

13.呆賬準備稅前扣除

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各類金融企業(不含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按資產期末余額1%計提的呆賬準備,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財稅[2002]1號)

14.呆賬損失稅前扣除

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各類金融企業(不含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符合規定核銷條件的呆賬損失,首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呆賬準備,不足沖減的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財稅[2002]1號)

15.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稅前扣除

從2002年11月7日起,金融企業已經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或已繳納所得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如超過90天仍未收回的,準予沖減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上述各項優惠稅收政策,國有銀行在經營過程中,應在發展戰略、經營策略、重點和核心業務擺布上進行統籌謀劃,進一步調整資產負債結構,強化核算和資產管理,實現稅收上的“避重就輕”。具體而言,以下方面值得國有商業銀行引進和借鑒:

第一,在資產業務上,提高貼現業務、轉貸業務、債券(含國債)投資業務、銀行拆借業務的比重,嘗試和發展資產轉讓等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第二,密切關注不良貸款和其他應收款項變動情況,及時完成呆、壞賬報批工作。

應建立責任制度,對符合呆、壞賬核銷條件的貸款及應收款項,在進行責任追究的基礎上,及時組織核銷,以減少所得稅支出。

第三,準確核算應收利息。

利息收入是國有銀行的主要收入來源,盡管近年來國有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收入增長速度很快,但利息收入仍然占到營業收入的70%左右,因此,因利息收入而產生的營業稅和所得稅在銀行稅收支出中也占有很大比重。按照稅法的規定,各類金融企業2001年1月1日以后發生的已繳納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如果超過核算期限(90天)后,仍未收回或貸款本金到期后尚未收回的,可從以后的營業額中減除。因此,準確核算應收利息,對合理承擔稅收支出意義重大。

第四,在處理具體交易時,應在保證業務安全性的前提下,選擇稅負最輕的途徑。

如在被迫收取和處置抵債資產的過程中要繳納雙重稅收,房地產在收取、處置變現過程中,涉及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房產稅和城建稅等6種稅及土地出讓金、交易綜合服務費等費用;交通工具收取、變現需繳納營業稅、車船使用稅等。同時,由于債務人財務狀況惡化,銀行常常被迫承擔應由債務人承擔的費用,這使處置抵債資產的損失巨大。在實際操作中,可以采取抵債資產直接變現(即不過戶自己名下)的方式,相當于現金收回貸款,這樣就不需要繳納上述稅種。

第五,在因新設網點等情況需增加營業用房、車輛等固定資產時,應設計多種方案進行比較。

比如自行購建和經營租賃、資產置換等,選擇綜合成本最低的方案。

第六,及時做好財產清理、減少閑置房產。

房產稅在銀行稅收成本中也占一定比重。做好房產的清理登記,將發生毀損、報廢、超期使用和長期閑置不用的房產及時出賬和向稅務機關報批核銷,也是減輕稅負的有效手段。

三、國有商業相關稅收政策的建議

國有商業銀行是我國經濟的命脈,由于歷史和客觀等各方面的原因,在核心競爭力方面與外資銀行存在著相當的差距。在當前面臨外資銀行全面競爭的形勢下,需要國家在稅收政策方面給予扶持。

(一)取消銀行營業稅或對銀行征收增值稅

參照美國銀行和其他國家的做法,對銀行業免征營業稅,或征收稅率為零的增值稅。

(二)參照國外做法,放寬銀行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標準

稅前理應扣除的項目應予以合理扣除,減輕所得稅稅負。按照國際稅收慣例,與銀行經營有關的支出和費用都允許在所得稅前如實扣除。

(三)運用稅收政策,支持和鼓勵金融創新

具體而言,應采納財務會計的一般原則為金融創新工具的稅務處理主要依據,衍生金融商品的稅務處理包括所得額的認定、所得獲取的時間確定等,都采用財務會計的準則,不再單獨制定計稅依據。在計征所得稅方面,按照收付實現制計算應納稅所得額,避免銀行為尚未實現的利潤甚至虧損墊支稅款。

(四)改革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辦法

根據處理貸款損失的稅收中性原則,從國際慣例來看,我國銀行業貸款損失稅收待遇模式應該是專項準備與一般準備相配合,對受損貸款設立專項準備金,并獲得相應的稅收減免。同時,對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的貸款建立一般準備金,但要在稅后提取。應準予內資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和財政部2005年6月21日的《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提取貸款損失準備,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五)改革銀行貸款損失認定辦法,放寬呆賬核銷條件,簡化呆賬核銷程序

應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建立撥備自主使用機制,但對貸款損失超過一定金額的大額呆賬貸款,由銀行監管部門與稅務部門共同認定。這樣做有利于銀行的貸款損失得到及時核銷,有利于實現稅收中性和減少銀行不良資產掛賬,從而降低銀行運營風險。

(六)關于公允價值重估產生利得是否繳納所得稅的問題應予明確

新《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已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執行,22號準則規定,交易性金融資產(和負債)及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或權益。在債務重組時,抵債資產按公允價值計量。這些交易都會產生利得或損失,目前,我國對因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利得是否應計算繳納所得稅沒有明確規定。筆者建議提請財政部對因公允價值變動而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是否計入應稅所得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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