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電子商務涉稅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隨著科技的迅速發展,網絡的出現使電子計算機的應用環境發生了巨變。從單機應用到網絡的群機聯動,實現數據共享;從單純的文書處理到個性化的社會資料資源共享。近年新興的IT(Internet)業已從單純的PC生產和軟件開發業務紛紛進軍網絡市場,從而引發了一種嶄新的經營方式——電子商務(ElectronicBusinessorElectronicCommerce)。電子商務作為一種商務活動,它有關稅收的問題我們應如何認識呢?
一、電子商務與稅收
電子商務以電腦通訊網絡(Internet)提供的網絡空間(Cyberspace)作為支持,按其協議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貿易伙伴之間實現電子商業交易的目的。據信息產業部今年預測,我國2000年電子商務交易額達8億元,2002年可望達到100億元。在我國注冊的企業類域名有3.4萬人,其中消費類電子商務網站已超過1000家。這表明,電子商務在整個商務中占的比重將迅速增加,甚至在未來成為全球貿易的主要方式。
目前,世界上還沒制定出一部有關電子商務稅收完善的法規。但是電子商務發展所引發的稅款大量流失的問題引起了各國政府、各大國際經濟組織及其有關專家的高度重視。據國際電信聯盟稱,預計2000年電子商務交易額超過3000億美元。美國因此而損失的稅收收入達40億美元。就我國的稅種而言,因電子商務流失的稅種包括:增值稅、營業稅、關稅、印花稅等。
二、Internet=“避稅港”?
眾所周知,Internet網站在世界范圍內都可以通過接入服務器(如163、金稅網等)電子計算機瀏覽。因此,一間注冊某一地區的網站公司就可以成為“國際化”的公司,然而對其電子商務征稅卻受到Internet的無固定場所、無紙質憑證、電子交易技術等問題的制約。
作為稅收征管的兩大因素——納稅人住所和帳冊賃證將受到Internet的無紙化操作及無固定營業地點而被動搖。并且網上銀行提供計帳的電子貨幣(如CreditCard)服務可實現瞬時轉帳,而非計帳的電子貨幣(電子借記卡)可實現無名化交易。而在中國,電子交易則以現金交易為主。以上幾種無交易憑證的交易方式都使稅收征管帶來了難度。而且加密技術、保護個人私隱、保護知識產權等問題使稅務機關在合理范圍搜集資料的難度加大。
在國際稅收中,以公司所設機構的地點確定國家稅收管轄權。然而Internet網站可以租用任何一個國家地區的服務器,而用戶同樣可以訪問該網站。另外,網上遠程控制的技術發展,使網絡公司無需在一個國家建立固定的場所進行管理、控制,使公司機構的概念淡化。就如全球最大網絡書店——“亞瑪遜書店”,只要您擁有國際信用卡,你照樣可以在中國上網購買書籍。這種公司機構地點的不確定性使各國在協調稅收管轄權上遇到極大的困難。
綜上所述,Internet的確以其自身的特點為電子商務造就了龐大的天然“避稅港”。然而為了使電子商務與國家稅收達“雙贏”,我們應完善立法與提高稅務機關電子計算機技術,使電子商務有法可依且增加國家稅收。
三、電子商務稅收“征”與“不征”?
據國家稅務總局透露,我國在對電子商務制定稅收政策時在“征”與“不征”的問題上仍存在分岐。贊成征稅一方認為電子商務無論是商品實物交易還是數字化商品交易或是服務交易,都沒有改變交易的本質,仍然有買賣雙方或提供勞務和接受勞務雙方,有收付款行為,它的存在也是為實現利潤。因此,電子商務也應該和一般商務活動一樣納稅。反對征稅者則認為我國IT業處于萌芽期間,許多新興網絡企業尚未發展成熟,如果對其征稅,不利于發揮這些企業的潛力,也不利于開發占領這個市場。況且像美國這個全世界最大的信息輸出國也實行“零”關稅政策,如果我國IT業剛起步就征稅等于是讓外國網絡企業更容易地搶占中國市場。
我們應看到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潛力,既不能對其不征稅,也不能征重稅。建議應充分考慮到我國的國情,制定相關的法規政策。
(一)完善金融與商貿立法。制定電子貨幣立法,規范其在用于本國以及國際結算的規程,保證其在網上的金融服務的可靠性。制定網上電子商務行為規范,如反不正當貿易法、修訂進出口貿易的法規、修訂合同法增加電子合同的有關規范等。擴大海關的職權,使其對網上的BtoB(網上外貿)業務加大監管力度。一方面協調國際金融貿易間的法律差異,一方面防止不法分子通過互聯網進行走私及販賣違禁品的行為。
(二)完善稅收法律。
1、保持稅收中性,不開征新稅。首先,我國的IT業仍處于起步階段,極需要政府的扶持;其次,它的收入的稅收政策應視同與一般商務一致平等。如果開征新稅將阻礙其發展,如BtoBBtoc(特別是國際貿易)的電子商務形式,就不應開征關稅以保持其國際郵件服務。因此電子商務征稅應保持謹慎的態度,不開征新稅或附加稅,應通過對現行稅法的修改與彌補實現對網上商務所引發的稅收問題。
2、稅負應公平,保持傳統貿易與網上貿易的相同的稅率。如前所述,電子商務與一般商務活動比較,并沒有改變交易的本質。另外,電子商務網站已經從過去的風險投資到現在向傳統行業靠攏,電子商務依靠傳統行業才是其發展的空間。因此,對電子商務的稅負應與傳統行業保持一致。
3、居民管轄權與國家(地域)管轄權并行。如前文所述,單純的使用地域管轄權在互聯網上是行不通的,這將失去大量稅收收入。然而同時使用居民管轄權將有效解決居住國與收入來源國不同而造成無法征稅情況。兩者相結合將可以完善公司網站還是個人網站提供商務服務以及國內與國外網上貿易的征稅依據。
(三)完善計算機與網絡安全法。現在,隨著信息技術日益發達,保證網上商務的安全與保密,減少不法網站的營銷活動,減少商務網站受到“黑客”的沖擊,打擊盜版等為IT業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四、具體的征管措施
(一)開發稅務軟件及建立自動稅收系統。這個系統可以用于企業自行報稅與消費者網上選購商品自行扣稅,因為電子貨幣在電子商務上的數據,連接電子銀行數據,使征管依據更加充分。在建立這個系統時,可以參照電子銀行的設立方法,用戶下載軟件,用數字證書確認身份等方法。
(二)在申請域名時同時增加稅務登記資料。由于網址的后輟有“.com”、“.net”“.org”“.cn”表示有不同含義。作為電子商務的網站是公司網站(“.com”),所以有申請這一類網站時同時進行(補充)稅務登記,使稅務機關可以追蹤其在網上的商務活動及方便網絡公司申報納稅。
(三)其他征管措施。
1、截留網上銀行與網站公司交易記錄。因為網上交易沒有紙質憑證且容易偷逃稅款,所以截留網上銀行與其交易數據,特別是電子貨幣交易數據則是最好的賃證。這一方法按資金流向記錄,在收取外國網站在我國進行交易的稅款是比較有效的。
2、對于網上零售商品,在沒有完善稅收系統前則宜實行定額定期計征方法;對于網上的廣告收入,則要求按合同或發票金額計征。因為在我國網零售業務主要還是通過現金交易,且發票單據不齊,所以采取按網上銷售物品總額為計算依據定期定額計征。但如果該公司通過電子銀行交易,由于可以截留交易數據作為憑證,則應按銷售額計征。而網絡公司的網上廣告業務一般會簽訂合同及開具發票,所以可以按發票金額或合同金額計征。而對于中介性質的電子商務應按取得的收入為征稅依據。
3、建立網上稽查部門。可以參照現時的稅務稽查系統,定期稽查在我國注冊的網站,對電子商務公司在互聯網的業務實施網上觀測與其自報數作比較,觀測該企業納稅是否正常,核定稅款是否合理。定期上門稽查帳冊發票等方法規范網站公司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