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部丰满熟女富婆视频,托着奶头喂男人吃奶,厨房挺进朋友人妻,成 人 免费 黄 色 网站无毒下载

首頁 > 文章中心 > 正文

地方公債發放

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地方公債發放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在目前我國尚不允許地方政府發行公債的背景下,許多地方政府職能部門已經以“多元化融資”等名義舉借了大量債務[1],可見,是否允許地方政府發行公債已成為目前我們無法回避的問題。筆者認為,要明確回答這一問題,必須首先回答發行地方公債在我國是否具有理論與現實的可行性,特別是要明確在現階段發行地方公債是否會引發地方政府債務的過度膨脹等問題。

一、發行地方公債的理論依據是否存在

為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體制,我國政府確立了在近幾年內初步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公共財政基本框架的改革目標。根據公共財政理論,地方政府確有發行地方公債的理論依據:

(一)源于時期受益原則的經濟依據

根據公共財政理論,地方政府及其財政的基本職責是有效率地為當地居民提供他們所偏好的地方公共產品[2],這種側重于資源有效配置的職責,使受益原則成為地方政府行為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之一,因為成本與受益的一致性,通常是保證產品有效供應的一種必要條件。就受益原則來看,它的中心含義是“受益者付費”,即受益轄區內的個人應當根據受益程度的大小分擔地方公共產品的成本,其中,如果受益者受益的時期不同,其受益的程度也就存在差別,其所應承擔的成本費用也就應當有所不同,這種根據受益的不同時期分擔地方公共產品成本的原則就是一種“時期受益原則”。

根據時期受益原則,地方公共產品的成本應當由受益的不同時期分別承擔,換言之,地方公共產品的成本應當由整個受益期內的人們加以分擔。在地方政府提供的各種公共產品中,存在著受益期長短不同的公共產品。有些公共產品的受益只限于一個財政年度,典型的如一般行政性服務等經常性項目;有些公共產品的受益期則及于多個財政年度,典型的如防洪、公路等公共基礎設施等資本性項目。由于受益期長短不同,公共產品成本的分擔方式存在著極大差別。對于效益只限于某一個財政年度,不能遞延到以后財政年度的經常性項目而言,通過一般性稅收來籌集所需資金往往是地方政府的最佳選擇,因為稅收是現期的財政負擔,與這類產品形成的現期受益正好在時間上和人群分布上相對稱。而對于效益不僅體現在本財政年度,也體現在以后多個財政年度,即產品形成的受益遞延到以后許多年度,有的可能長達幾十年的資本性項目而言,提供這類產品的成本應當在整個受益期內進行分割,由各期受益的人們分別承擔,由此,地方政府債務融資,特別是中長期債務融資正好滿足了這一要求,因為這類資金的償債負擔只是在未來年度才得以形成,只要債務融資的償債期限與受益期限大體一致,成本與受益就可以在時間和人群分布上達到近似的一致,符合廣為認同的受益公平原則,并可能通過這一機制將項目利益與成本內部化而提高地方政府活動的效率。

當然,地方政府也可以通過一般性稅收為類似的資本性公共產品提供資金,但這意味著成本與受益發生了時間上和人群上的分離,即成本由當代人負擔,利益遞延于后代人,實際上是當代人在出資供應那些受益向后代人外溢的公共產品。從經濟學意義上講,只有在當代人把后代人的利益看作是自己的利益或者是在當代人將后代人的利益看得很重的時候,這類公共產品的供應才可能完全或部分地發生。否則,正如在沒有補償的情況下,效益外溢的產品通常是供不應求的一樣,這類地方公共產品的供應也將如此。同樣道理,地方政府的債務資金也應當專用于資本性公共產品的提供,否則,如果將債務資金用于現期消費(補充經常性支出的不足),也會發生成本與受益在時間上和人群上的分離,只是這種分離意味著債務資金在為當代人謀利的同時,將負擔轉嫁到了后代人的身上,因為債務資金的使用無法產生收入的增量,未來償債的資金來源只能是從未來的稅收中支付。這種當代人對后代人的“透支”,不僅背離了有效決策所要求的受益原則,而且極易造成現期公共開支的規模由于缺少成本約束而過大。

由上可見,時期受益原則還提供了合理的財政融資原則的理論基礎:即根據不同類型公共產品在受益期上的差別,選擇不同的財政融資來源,以便將各自的成本按照受益時期分擔在不同時期的受益者身上。顯然,正是時期受益原則的應用為地方政府舉債提供了基本的經濟依據。

(二)源于分級財政的體制依據

根據公共財政理論,由于地方政府在獲取當地居民對本地公共產品的偏好信息方面具有天然的,優勢(更接近于當地居民),因此,應當被賦予決定提供什么,如何提供和何時提供地方公共產品等方面的決策職責,即地方政府及其財政的基本職責是有效率地為當地居民提供他們所偏好的地方公共產品。但是,這一職責是否意味著應當把與決策責任相聯系的籌資責任、管理責任和監督責任全部劃歸這一級政府呢?

從理論上說,公共產品的決策制定、資金安排、日常管理和執行情況的監督等職責是可以加以分解的。在許多情況下,不僅沒有必要把產品供應的決策責任、籌資責任、管理責任和監督責任全部劃歸某一級政府,而且常常需要將上述職責在不同級次的政府之間進行合理的分工。例如,就管理職責來看,管理職責分工的目標在于節省管理費用、提高管理的經濟效率,如果某些管理性事務不存在規模經濟效益(統一管理帶來的單位管理費用的節約),那么將這類管理職責劃歸最接近項目所在地的政府層級來說應當更為合理和有效,因為低層級的政府是最具備條件獲取當地信息的,而實現高效管理的一個必要條件就是首先獲得管理所需的各種必要信息。再如,就監督職責來看,為了確保各級政府管理職責的正常、合理、有效地實施,監督這些政府的執行情況肯定是必不可少的。從政府的角度看,這一職責集中于上級政府應當更為有效,因為上級政府的特有權威和超然獨立的地位更適合于擔負監督下級政府執行的責任。

但是,就籌資責任而言,將它與決策責任聯系在一起考慮可能更為合理和有效。其理由在于,要進行有效率的決策,公共產品供應的決策者應該為其決策的后果承擔責任,即決策由誰做出,就必須承擔(至少是部分承擔)此項決策所產生的后果。否則,如果決策責任與后果承擔不一致,就會極易造成決策者的決策偏離合理的目標,無法實現資源配置的最優化。籌資責任與決策責任的結合,實際上就是提供了一種將決策責任與后果承擔一致起來的一種機制。因為對于決策者而言,由其承擔籌資責任意味著它的決策要受到一種硬預算的約束,這種約束機制必然會促使決策者在決策時,盡可能地將提供公共產品的成本與利益聯結起來,從而有助于提高決策的高效性。否則,如果在賦予決策者以決策責任的同時,不賦予與履行該職責相稱的籌資責任,那么就會形成決策在預算上的軟約束,導致決策者在決策時,難以控制擴張的沖動,形成支出決策乃至規模的過度膨脹,進而可能迫使決策者從非正規的渠道獲取收入,并把希望寄托在中央政府幫其解脫困境之上。

將籌資責任與決策責任聯系在一起考慮的一個重要結論就是:如果一種公共產品由某一層級地方政府負責供應,那么,為了增強該級地方政府的責任心,保證地方公共產品得以合理、有效的提供,最好同時將決策責任和籌資責任也歸為該層級政府。這意味著地方政府在擁有可以決定地方公共產品供應規模與結構的權力和責任的同時,也應當擁有執行和實施這些決策所需要的財政資源,即地方政府應當具有足夠的、由地方控制的、用于提供地方公共產品的財政收入,而且應當在籌資的方式、來源、規模和某些稅基、稅率的決定上,具有相當的靈活性??梢哉f,獨立的收入基礎是地方政府有效率地提供地方公共產品的重要制度保證。當然,決策責任與籌資責任的一致性,還意味著如果地方政府的供應決策受到了中央政府的干預(典型的是制定服務標準),并因此而增加了供應產品的成本時,中央政府就不得不承擔與此相應的一份籌資責任,即對增加的產品成本提供一定的補貼。

由上可見,決策責任與籌資責任的一致性,實際上與我們通常所說的“事權與財權相統一”的財政分權原則是一致的。因此,若僅從債務融資上看,如果由地方政府所決策提供的公共產品中,具有應該并可以通過舉債以籌集資金的項目。那么,與此相應的債務籌資責任就應當同時由地方政府來承擔,即舉債權也是規范的分級財政體制下各級政府應有的財權。

二、發行地方公債的現實基礎是否已經具備

如前所述,在公共財政模式下,地方公債制度的建立具有充足的理論依據,而且從國際范圍看,盡管各個國家的政府構成、地方政府的具體職責、地方轄區的人口規模以及在財政收入的籌集方式和偏好上均有所不同,但總起來看,舉債不僅是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地方政府普遍采用的融資手段,而且也越來越受到發展中國家的青睞。然而,理論必須與實際相結合,國際經驗也必須結合現實的國情,就我國而言,在現階段是否具備了發行地方公債所需的各種現實條件呢?筆者認為,根據我國的國情,目前已經初步具備了建立地方公債制度所需要的前提條件。

在目前我國尚不允許地方政府發行公債的背景下,許多地方政府職能部門已經以“多元化融資”等名義舉借了大量債務[1],可見,是否允許地方政府發行公債已成為目前我們無法回避的問題。筆者認為,要明確回答這一問題,必須首先回答發行地方公債在我國是否具有理論與現實的可行性,特別是要明確在現階段發行地方公債是否會引發地方政府債務的過度膨脹等問題。

一、發行地方公債的理論依據是否存在

為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體制,我國政府確立了在近幾年內初步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公共財政基本框架的改革目標。根據公共財政理論,地方政府確有發行地方公債的理論依據:

(一)源于時期受益原則的經濟依據

根據公共財政理論,地方政府及其財政的基本職責是有效率地為當地居民提供他們所偏好的地方公共產品[2],這種側重于資源有效配置的職責,使受益原則成為地方政府行為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之一,因為成本與受益的一致性,通常是保證產品有效供應的一種必要條件。就受益原則來看,它的中心含義是“受益者付費”,即受益轄區內的個人應當根據受益程度的大小分擔地方公共產品的成本,其中,如果受益者受益的時期不同,其受益的程度也就存在差別,其所應承擔的成本費用也就應當有所不同,這種根據受益的不同時期分擔地方公共產品成本的原則就是一種“時期受益原則”。

根據時期受益原則,地方公共產品的成本應當由受益的不同時期分別承擔,換言之,地方公共產品的成本應當由整個受益期內的人們加以分擔。在地方政府提供的各種公共產品中,存在著受益期長短不同的公共產品。有些公共產品的受益只限于一個財政年度,典型的如一般行政性服務等經常性項目;有些公共產品的受益期則及于多個財政年度,典型的如防洪、公路等公共基礎設施等資本性項目。由于受益期長短不同,公共產品成本的分擔方式存在著極大差別。對于效益只限于某一個財政年度,不能遞延到以后財政年度的經常性項目而言,通過一般性稅收來籌集所需資金往往是地方政府的最佳選擇,因為稅收是現期的財政負擔,與這類產品形成的現期受益正好在時間上和人群分布上相對稱。而對于效益不僅體現在本財政年度,也體現在以后多個財政年度,即產品形成的受益遞延到以后許多年度,有的可能長達幾十年的資本性項目而言,提供這類產品的成本應當在整個受益期內進行分割,由各期受益的人們分別承擔,由此,地方政府債務融資,特別是中長期債務融資正好滿足了這一要求,因為這類資金的償債負擔只是在未來年度才得以形成,只要債務融資的償債期限與受益期限大體一致,成本與受益就可以在時間和人群分布上達到近似的一致,符合廣為認同的受益公平原則,并可能通過這一機制將項目利益與成本內部化而提高地方政府活動的效率。

當然,地方政府也可以通過一般性稅收為類似的資本性公共產品提供資金,但這意味著成本與受益發生了時間上和人群上的分離,即成本由當代人負擔,利益遞延于后代人,實際上是當代人在出資供應那些受益向后代人外溢的公共產品。從經濟學意義上講,只有在當代人把后代人的利益看作是自己的利益或者是在當代人將后代人的利益看得很重的時候,這類公共產品的供應才可能完全或部分地發生。否則,正如在沒有補償的情況下,效益外溢的產品通常是供不應求的一樣,這類地方公共產品的供應也將如此。同樣道理,地方政府的債務資金也應當專用于資本性公共產品的提供,否則,如果將債務資金用于現期消費(補充經常性支出的不足),也會發生成本與受益在時間上和人群上的分離,只是這種分離意味著債務資金在為當代人謀利的同時,將負擔轉嫁到了后代人的身上,因為債務資金的使用無法產生收入的增量,未來償債的資金來源只能是從未來的稅收中支付。這種當代人對后代人的“透支”,不僅背離了有效決策所要求的受益原則,而且極易造成現期公共開支的規模由于缺少成本約束而過大。

由上可見,時期受益原則還提供了合理的財政融資原則的理論基礎:即根據不同類型公共產品在受益期上的差別,選擇不同的財政融資來源,以便將各自的成本按照受益時期分擔在不同時期的受益者身上。顯然,正是時期受益原則的應用為地方政府舉債提供了基本的經濟依據。

(二)源于分級財政的體制依據

根據公共財政理論,由于地方政府在獲取當地居民對本地公共產品的偏好信息方面具有天然的,優勢(更接近于當地居民),因此,應當被賦予決定提供什么,如何提供和何時提供地方公共產品等方面的決策職責,即地方政府及其財政的基本職責是有效率地為當地居民提供他們所偏好的地方公共產品。但是,這一職責是否意味著應當把與決策責任相聯系的籌資責任、管理責任和監督責任全部劃歸這一級政府呢?

從理論上說,公共產品的決策制定、資金安排、日常管理和執行情況的監督等職責是可以加以分解的。在許多情況下,不僅沒有必要把產品供應的決策責任、籌資責任、管理責任和監督責任全部劃歸某一級政府,而且常常需要將上述職責在不同級次的政府之間進行合理的分工。例如,就管理職責來看,管理職責分工的目標在于節省管理費用、提高管理的經濟效率,如果某些管理性事務不存在規模經濟效益(統一管理帶來的單位管理費用的節約),那么將這類管理職責劃歸最接近項目所在地的政府層級來說應當更為合理和有效,因為低層級的政府是最具備條件獲取當地信息的,而實現高效管理的一個必要條件就是首先獲得管理所需的各種必要信息。再如,就監督職責來看,為了確保各級政府管理職責的正常、合理、有效地實施,監督這些政府的執行情況肯定是必不可少的。從政府的角度看,這一職責集中于上級政府應當更為有效,因為上級政府的特有權威和超然獨立的地位更適合于擔負監督下級政府執行的責任。

但是,就籌資責任而言,將它與決策責任聯系在一起考慮可能更為合理和有效。其理由在于,要進行有效率的決策,公共產品供應的決策者應該為其決策的后果承擔責任,即決策由誰做出,就必須承擔(至少是部分承擔)此項決策所產生的后果。否則,如果決策責任與后果承擔不一致,就會極易造成決策者的決策偏離合理的目標,無法實現資源配置的最優化?;I資責任與決策責任的結合,實際上就是提供了一種將決策責任與后果承擔一致起來的一種機制。因為對于決策者而言,由其承擔籌資責任意味著它的決策要受到一種硬預算的約束,這種約束機制必然會促使決策者在決策時,盡可能地將提供公共產品的成本與利益聯結起來,從而有助于提高決策的高效性。否則,如果在賦予決策者以決策責任的同時,不賦予與履行該職責相稱的籌資責任,那么就會形成決策在預算上的軟約束,導致決策者在決策時,難以控制擴張的沖動,形成支出決策乃至規模的過度膨脹,進而可能迫使決策者從非正規的渠道獲取收入,并把希望寄托在中央政府幫其解脫困境之上。

將籌資責任與決策責任聯系在一起考慮的一個重要結論就是:如果一種公共產品由某一層級地方政府負責供應,那么,為了增強該級地方政府的責任心,保證地方公共產品得以合理、有效的提供,最好同時將決策責任和籌資責任也歸為該層級政府。這意味著地方政府在擁有可以決定地方公共產品供應規模與結構的權力和責任的同時,也應當擁有執行和實施這些決策所需要的財政資源,即地方政府應當具有足夠的、由地方控制的、用于提供地方公共產品的財政收入,而且應當在籌資的方式、來源、規模和某些稅基、稅率的決定上,具有相當的靈活性??梢哉f,獨立的收入基礎是地方政府有效率地提供地方公共產品的重要制度保證。當然,決策責任與籌資責任的一致性,還意味著如果地方政府的供應決策受到了中央政府的干預(典型的是制定服務標準),并因此而增加了供應產品的成本時,中央政府就不得不承擔與此相應的一份籌資責任,即對增加的產品成本提供一定的補貼。

由上可見,決策責任與籌資責任的一致性,實際上與我們通常所說的“事權與財權相統一”的財政分權原則是一致的。因此,若僅從債務融資上看,如果由地方政府所決策提供的公共產品中,具有應該并可以通過舉債以籌集資金的項目。那么,與此相應的債務籌資責任就應當同時由地方政府來承擔,即舉債權也是規范的分級財政體制下各級政府應有的財權。

二、發行地方公債的現實基礎是否已經具備

如前所述,在公共財政模式下,地方公債制度的建立具有充足的理論依據,而且從國際范圍看,盡管各個國家的政府構成、地方政府的具體職責、地方轄區的人口規模以及在財政收入的籌集方式和偏好上均有所不同,但總起來看,舉債不僅是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地方政府普遍采用的融資手段,而且也越來越受到發展中國家的青睞。然而,理論必須與實際相結合,國際經驗也必須結合現實的國情,就我國而言,在現階段是否具備了發行地方公債所需的各種現實條件呢?筆者認為,根據我國的國情,目前已經初步具備了建立地方公債制度所需要的前提條件。

主站蜘蛛池模板: 文成县| 宜昌市| 鸡东县| 陆河县| 嘉义县| 长泰县| 六盘水市| 锡林浩特市| 佛坪县| 临江市| 黄石市| 涟源市| 榆林市| 时尚| 勃利县| 平邑县| 东平县| 淮南市| 登封市| 梁河县| 保亭| 肥乡县| 天津市| 土默特左旗| 阜城县| 泉州市| 岱山县| 临安市| 绥滨县| 徐水县| 尼玛县| 米易县| 湛江市| 麻城市| 平邑县| 保定市| 九龙县| 滕州市| 嫩江县| 瑞丽市| 公主岭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