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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過對資本利得稅與所得稅之間的差異分析和目前我國征稅情況分析,主要從實際意義方面論證我國開征資本利得稅的可行性趨勢,同時提出近期開征資本利得稅的局限。【關鍵詞】資本利得;開征;可行性;趨勢引言當股市持續高漲,連續突破5000點和6000點大關時,市場上出現了不少對征收資本利得稅的聲音,對其進行的學術討論也是層出不窮。但是結論總是無法統一,而資本利得稅的征收也遲遲沒有通過。在當前大盤持續低迷時,已經沒有人再去談論資本利得稅了,本文的寫作目的正是希望在這個特殊的時期,能夠真正靜下心來討論資本利得稅開征的意義,為資本市場未來的成熟穩定提供更好的稅收法制制度。一、資本利得與資本利得稅的概念資本利得是資本所得的一種,它是指納稅人通過出售諸如房屋、機器設備、股票、債券、商譽、商標和專利權等資本項目所獲取的毛收入,減去購入價格以后的余額。而資本利得稅是對資本利得征收的一種所得稅稅種。對于資本利得稅,目前學術界并沒有統一的、被廣泛接受的概念。觀點一:資本利得稅是對資本利得(低買高賣資產所獲收益)的征稅。常見的資本利得主要有:買賣股票、債券、貴金屬和房地產等所獲得的收益。觀點二:資本利得稅是指對出售或轉讓有價證券、房地產等動產和不動產而產生的資產增值所征的稅。觀點三:資本利得稅,是指對個人或公司企業因出售或交換資本項目所得到并實現了的收益所征收的稅。二、資本利得與資本所得的異同分析就內涵來看,所得是納稅人作為所得稅課稅對象的全部或部分凈利潤的稅收術語或稅法術語,介于利潤與計稅依據之間。而利得是來自資本的收益,它雖然也是稅收術語或稅法術語,但同所得相比,它既是全部資本收益的指證物,也是納稅人作為所得稅課稅對象的全部或部分凈收益。就外延來看,二者存在包容關系,利得屬于所得的組成部分,所得額包括利得額。許多經濟學家出于他們的一般分析目的而不是專門出于稅收目的,將所得定義為或多或少的可預測和經常性的收入,而且許多資本利得是虛幻的,僅僅反映價格水平和利息率的變化,而投資者的實際所得并沒有發生變化,兩者在定義上、征稅對象上及稅收優惠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異。因此不該將其和真正意義上的所得放在一起。但筆者認為從所得增值觀的角度分析,資本利得與企業所得和個人所得的性質是相同的,資本利得應該作為企業所得和個人所得的一種進行征繳。所謂所得增值觀指應稅所得從本質上而言是用以衡量個體(企業)支付稅收的相對能力,這體現為他們的經濟行為帶來的年度財富凈增并加上他們的消費支出。而資本利得就像其他的個人(企業)所得一樣增加了投資者購買消費性商品或投資的能力。兩者本質上是一致的。三、我國目前所得稅征收情況近三年來,我國的稅收收入年年上漲,2007年更是達到了494萬億,比2006年同期增長了近120萬億。其中主要是由兩大部分的稅種構成,一部分是流轉稅,占了49%;另一部分是所得稅,包括企業所得稅、外商企業所得稅(2008年新稅法中被取消)和個人所得稅,占了26%。從表1中可以看出,流轉稅所占的比例有所下降,而所得稅的比例有所上升。特別是企業所得稅,有較大幅度的提高。尤其是印花稅這一項,由于2007年牛市的情況,導致交易量大幅提高,而且印花稅率于去年5月從0.1%提高到0.3%,使得印花稅的稅額有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增加了近6倍。以上數據從另一個側面反映了印花稅率的過重,為征收資本利得稅提供了一個很好的范例。如果以資本利得稅替代印花稅,并將資本利得稅納入所得稅征收范疇,那么企業的所得稅額將在此基礎上會有進一步的提高,而印花稅將大幅的下降,這樣的納稅比例更加符合成熟市場的標志,對我國與國際市場接軌更有利。表2是國際上部分國家對證券交易的征稅情況,對我國有一定的借鑒作用。四、我國開征資本利得稅的可行性趨勢分析自1996年以來,證券市場的發展,無論是就其總規模,還是就其市值的總水平,都已達到了相當的程度,因而吸引了眾多投資者的介入。通過證券投資,獲得較為豐厚的資本利得收益,已不是十分罕見的現象。這樣一個經濟增長的熱點,長期與政府的稅收相脫離是不可想象的。從規范市場行為,調節投資者收入等各方面考慮,稅收要介入資本利得收益的分配是必然趨勢。(一)印花稅制不合理,資本利得稅更符合市場規律作為國家調控資本市場的一項基本的經濟制度,證券稅法對整個資本市場的發展有著舉足輕重的意義。1.目前對證券納稅種類(1)對證券交易行為征稅——印花稅這是一種具有行為稅性質的憑證稅,投資者不論盈虧,只要發生了證券交易行為就要征稅,其特點是稅率低、稅負輕。(2)對證券交易所得額征稅——證券交易資本利得稅即證券投資有收益的投資者要按照一定稅率納稅。這是一種所得稅,只有當證券投資產生了收益時才征收,沒有則免。但是我國由于稅收征管體系還不健全,為了避免稅收流失,降低征稅成本,同時為了發展證券市場,培養投資者的信心,稅務部門把行為稅和所得稅合二為一,統一為印花稅。2.我國將行為稅和所得稅合二為一征稅的行為不利于證券市場的發展需要(1)證券交易成本過高,影響投資者交易的頻度,犧牲了證券的流動性流動性是指資產能夠以一個合理的價格順利變現的能力,它是一種所投資的時間尺度(賣出它所需多長時間)和價格尺度(與公平市場價格相比的折扣)之間的關系。流動性是證券市場的生命線,是證券市場是否成熟的標志之一。對證券市場比較敏感的經濟政策主要有貨幣政策、財政政策和產業政策。其中,財政政策可以通過增減政府收支規模、調整稅率等手段來調節經濟發展速度,當政府通過降低稅率刺激經濟發展時,企業的利潤就會上升,社會就業增加,公眾收入也增加,會使證券市場行情上升,投資者交易頻率加強,證券流動性隨之加大。反之,稅率上調,造成投資者交易成本上升,會降低投資者對證券的交易頻度,證券流動性的降低,就意味著證券市場效率的損失,證券交易流動性風險凸現。(2)不符合稅法的公平原則稅法體系中強調公平原則,要求體現合理負擔原則。即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參加市場競爭的各個主體需要有一個平等競爭的環境,而稅收的公平是實現平等競爭的重要條件。其主要體現在:一是從稅收負擔能力上公平,負擔能力大的應多納稅,負擔能力小的應少納稅,沒有負擔能力的不納稅。二是從納稅人所處的生產和經營環境看,由于客觀環境優越而取得超額收入或級差收益者應多納稅,反之少納稅。但由于我國以印花稅負擔起資本利得稅的功能,導致了行為稅與所得稅兩種性質毫不相關的稅種混在一起,對于投資者無論盈虧都要繳納稅款,有悖于稅收負擔能力上的公平原則,是對稅法本身的一種破壞。另外,對于差異化的征稅范圍也有失公平,只對可流通股交易征收交易印花稅,而對法人股交易、期貨交易以及基金交易不征收交易印花稅,使不同類型的證券面臨稅收歧視。這種做法一方面有失稅收的公平;另一方面也妨礙了稅收杠桿作用的發揮,使得稅收不能全面調節證券市場。在證券所得稅方面,對個人所得股息、紅利等均課以20%的稅,提高了低收入者的邊際稅率,不能發揮公平分配的作用。證券交易印花稅指向交易雙方,對利息、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征收所得稅,都有重復征稅問題,不僅增加了征稅成本,也有悖于公平原則。(3)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專業化、規范化發展我國證券交易印花稅未在不同投資主體之間實行差別稅負政策。因證券投資本身的特點決定了從事此活動人員需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和專業技能。這樣一來,組建大規模的專業投資機構由專業人士進行規范運作,是股票市場發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產物。而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并未體現出將大機構投資者與散戶區別對待,這樣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專業化、規范化的大機構投資者專業運作、規避風險的優勢,更不利于有效促進股票市場有序、穩定地發展。(4)證券交易印花稅稅基窄,征收范圍有限證券交易印花稅只局限于股票的交易市場,而證券市場的范圍則不以股票市場為限。因此,征收范圍狹窄的印花稅不利于對所有證券交易征稅。這種稅的開征,并沒有擺脫“高稅率、窄稅基、低稅收”的窘境。(二)資本利得稅在證券交易中具有不可代替的優勢與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相比,資本利得稅有其無法比擬的長處,它可以克服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局限性。1.在西方發達國家的證券市場中,一般不征收或征收較低的印花稅,代之以對資本利得征稅。在這樣的稅收體系下,一般能起到“多獲利者多交稅”的效果,對資本市場的貧富兩極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發抑制作用。資本利得稅體系及其內在的自發調節市場起落的機制有利于市場的穩健發展。中國加入WTO后,國內的資本市場逐步對外開放,因而實施資本利得稅是中國與國際接軌,優化和完善國內股市稅制,發展中國市場國際化的必然趨勢。2.資本利得稅制度下“多獲利者多交稅”的具體實施效果比之印花稅也更好地體現了稅法的量能原則和公平原則。資本利得稅的征稅對象是出售或交易有價證券這種特殊商品的所得。近幾年來,資本的流動性過剩造成我國股市和房市同時飆升。在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由于證券市場規范程度、信息披露真實性、機構操縱、基金市場發展等方面的差異而處于不平等的地位,若對證券市場的資本利得征稅,無所得甚至虧損不繳稅,有所得才繳稅,所得多者多繳稅,這更能體現其公平原則。3.對資本利得征稅同時也是緩解社會分配不公的一個重要措施。在流動性過剩的前提下,我國的貧富差距正在進一步加大,這種不公不僅在證券市場或非證券市場的投資者之間產生,也在證券市場內部的投資者之間產生。保證各種市場和個人之間合理的收益差距是稅收政策的一個重要功能。4.征收資本利得稅可以有效地防止大小非的解禁,比直接叫停更具市場化現在市場上對于大小非的禁售,討論得沸沸揚揚。政府更是在市場一度走差的情況下,叫停了大小非的解禁,這樣的政府化行為,固然可以起到一定的救市作用,但是其反市場化的運作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大小非的問題。然而資本利得稅的征收,可以從一定程度上緩解大小非的問題。因為資本利得征收的對象中就包括手中拿著股權改置之前的非流通股,其巨額的增值利潤,是其拋向社會套現的巨大動力,這也是導致市場做空的主要因素。如果對其征收資本利得稅,可以減小其增值的幅度,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減小其拋售的動機,對于穩定資本市場是一種優良的信號。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證券交易的資本利得稅代替證券交易的印花稅成為證券市場的核心稅種,是必然的趨勢。開征資本利得稅將有利于財富的公平分配。雖然它在推出伊始會對市場造成不小的打擊,但就長期來看,不會改變市場發展的根本趨勢。五、我國開征資本利得稅面對的困境(一)資本利得稅是調節股市過熱的有效手段之一,但也是最嚴厲的調控手段近期股市已經在擴容和解禁股的壓力下步履艱難,如用此手段,無疑是在向股市扔下一枚重磅炸彈。去年5.30上調印花稅后,股市出現連續下跌,這足以證明稅收政策對股市的重大影響,而且當時的市場環境遠比現在要好。目前股市已面臨大小非解禁、巨額再融資的巨大壓力,這個時候資本利得稅再出臺,后果可想而知。國內外的事實也證明了實行資本利得稅制,特別在實行初期,對資本市場發展具有抑制作用。我國1994年曾盛傳將開征證券交易稅和股票轉讓所得稅,在股民中引起軒然大波,股指巨幅震蕩。而在最近幾年因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2008年1月1日起使用《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而流傳的將開征證券交易稅的傳言又引起了股市的多次大幅震蕩,“2·27”暴跌也被懷疑與此相關聯。而臺灣證券市場也因擬開征資本利得稅而造成股指大幅滑落,以至于臺灣證券管理當局不得不宣布無限期擱置對資本利得稅的課征。我國的資本市場還處于發展期,由于市場根基不夠牢固,制度不夠完善,缺乏足夠的防御風險能力等因素,因而此時并不宜征收資本利得稅。(二)與所得稅接軌的技術難題有待解決雖然“一號提案”中提到了如何解決好資本利得稅與個人和企業所得稅的銜接問題,即對個人投資者獲得的股息和差價實行“抵免法”征稅,對企業投資者獲得的股息和差價實行“免稅法”,實現所得稅在最終環節納稅,但實現資本利得稅和個稅的銜接還是有不小的難度。西方是以家庭為單位征收的,在計算基本的開銷后來確定稅收起征點,而國內則以個人為單位征收,沒有考慮其他家庭成員的收入。因此把資本利得稅作為資產性收益,從家庭的角度來考慮,似乎還不具備。同時,我國的征收條件方面也并不具備,其技術上還存在著很大的問題需要克服。【主要參考文獻】[1]賀旭光,錢春海,歐陽令男.我國開征資本利得稅的一種可行性方案.經濟與管理研究,2002,(3).[2]李征.對資本利得征稅的可行性分析.財會研究,2006,(9).[3]錢靜芳.資本利得稅制的國際比較及啟示.統計教育,2002,(6).[4]蘇啟林.創業投資與資本利得稅政策設計.暨南學報,2003,(3).[5]鄭斌.淺論資本利得稅在我國證券市場的適用性問題.改革與戰略,2003,(1).[6]周敦仁.資本利得稅探述.世界經濟研究,19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