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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稅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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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稅制改革

內容提要:分稅制是市場經濟國家普遍實行的一種財政體制,是符合市場經濟原則和公共財政理論要求的,這是市場經濟國家運用財政手段對經濟實行宏觀調控較為成功的做法。市場競爭要求財力相對分散,而宏觀調控又要求財力相對集中。這種集中與分散的關系,反映到財政管理體制上就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集權與分權關系問題。分稅制較好的解決了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問題。1994我國開始實施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九年來,這一改革,對于理順中央與地方的分配關系,調動中央、地方兩個積極性,加強稅收征管,保證財政收入和增強宏觀調控能力,都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有待于深化改革和加以完善的地方。

關鍵詞:分稅制問題改革

一、我國現行的分稅制

(一)分稅制的實質、劃分原則及依據

分稅制是按稅種劃分中央和地方收入來源的一種財政管理體制。實行分稅制,要求按照稅種實現“三分”:即分權、分稅、分管。所以,分稅制實質上就是為了有效的處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事權和財權關系,通過劃分稅權,將稅收按照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有時還有中央和地方共享稅)兩大稅類進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種財政管理體制。

分稅制的實施,既是一國政府法制建設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是一國以法治稅思想在財政、稅收制度建設方面的體現,又是一個國家財政政策、稅收政策在稅收管理方面的體現,也是一國財政管理體制在稅收方面的體現。

實行分稅制后,稅種和各稅種形成的稅收收入分割按照立法、管理和使用支配權,形成了中央稅和地方稅(中央和地方共享稅)。其中,中央稅是指稅種的立法權、課稅權和稅款的使用權歸屬于中央政府的一類稅收,地方稅是指立法權、課稅權和稅款的使用權歸屬于地方政府的一類稅收。稅款收入按照管理體制分別入庫,分別支配,分別管理。中央稅歸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地方稅歸地方政府管理和支配。

在稅收實踐中,某些稅種的收入并不一定完全歸屬于中央或地方政府,而是按照一定的比例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間進行分配,收入共享,從而出現共享稅類。一般來說,共享稅是指稅種的立法權歸中央政府(或上級地方政府)、上下兩級政府分別征收、管理,并各自享有一定比例使用權的一類稅種。共享稅的決定性劃分標準不是立法權,也不是征收管理權,而是稅款所有(支配)權,是按照稅款歸屬標準進行的劃分。

分稅制的真正涵義在于中央與地方財政自收自支、自求平衡。當今世界上,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一般都實行了分稅制。至于實行什么模式的分稅制,則取決于三個因素,即政治歷史、經濟體制、以及各自遵循的經濟理論。我國正在推行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分稅制,雖然由于種種原因尚不夠徹底和完善,但是,把過去實行的財政大包干管理體制改為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不僅初步理順了中央與地方的關系,而且調整了國家與納稅人的關系。

分稅制的實質主要表現為:按照稅種劃分稅權,分級管理。稅權是政府管理涉稅事宜的所有權利的統稱,主要包括稅法立法權、司法權和執法權。其中,執法權主要包括稅收組織征收管理權、稅款所有權(支配權)。分稅制就是要將這些稅權(立法權、司法權、執法權)在中央及地方政府間進行分配。所以,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實質,就是通過對不同稅種的立法權、司法權、執法權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進行分配,以求實現事權同財權的統一。

一般來說,完善的分稅制要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根據自己的事權自主的決定所轄的稅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權根據自己的事權自主決定稅法的立法、司法、執法事宜;劃歸地方政府征管的地方稅稅種,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因時制宜的決定立法、開征、停征、減稅、免稅,確定稅率和征收范圍。

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正確劃分立法權是首要問題。換句話說,實行分稅制,必須保證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都享有一定的、獨立的稅收立法權。能否獨立行使立法權,是確定分稅制能否成立的關鍵。如果作為分稅制一方的政府沒有稅法的獨立立法權限,分稅制就不能確立。這是因為分稅制要求不同級次的政府都具有立法主體地位和資格,如果不具備此種法律主體地位和資格,不能獨立的進行稅收立法,“分稅制”就失去了真實內容,就變成了一種變相的收入分成辦法和稅收分級管理方法,成了一種與財政包干、超額分成和按照稅種劃分收入級次、分級入庫的財政管理體制同類的財政管理體制,成了一種按照既定的財政管理權限分別指定有關部門(一個部門或多個部門)負責征收、管理的財政管理體制,沒有實質內容的變化。從另一個角度來講,分稅制如果不以立法權為核心標準,則任何一個國家任何一個時期的稅收管理體制均可稱為分稅制。所以,在確定分稅制的完善程度時,稅收立法權的劃分是關鍵,司法權、征管權和歸屬權的劃分和如何劃分則是次要的;或者說稅收立法權是決定分稅制能否成立的決定因素,而司法權、征管權和歸屬權則是非決定因素。因此,立法權不下放的分稅制所能解決的問題只是稅收的征收管理問題,不屬于需要設置兩套機構才能實現的財政管理體制的管理范圍。

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正確界定立法權的優先權也是首要問題。盡管實行分稅制,要求中央和地方都有立法權。但需要注意的是,中央稅收立法權的行使優先于地方的稅收立法權,地方的稅收立法權必須服從于中央的稅收立法權,地方稅法不能同中央稅法有相悖之處。這是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必須注意的問題。

劃分中央稅與地方稅,主要是根據財權與事權相適應的原則進行的。即:把需要由全國統一管理、影響全國性的商品流通和稅源集中、收入較大的稅種劃為中央稅,稅權(立法權、司法權、執法權)均歸中央;把與地方資源、經濟狀況聯系比較緊密,對全國性商品生產和流通影響小或沒有影響,稅源比較分散的稅種劃為地方稅,稅權歸地方;把一些稅源具有普遍性、但征管難度較大的稅種劃為中央和地方共享稅,立法權歸中央,司法權和執法權可歸中央也可歸地方。

中央稅和地方稅的劃分,對于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財政關系和稅收分配關系,對于加強稅制建設有著特殊的含意。其意義主要表現在:通過稅收立法權、司法權和執法權在不同級次政府之間的劃分和讓渡,能夠體現出一國政府的行政管理方式、法制建設程度、民主建設程度、財政管理體制和稅收管理體制的科學化程度。

分稅制得以確立的依據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以各級政府的事權范圍為依據。

政府行使事權,必須有相應的財力保障和政策工具。實行分稅制,應當界定各級政府的事權范圍,讓地方政府擁有一定的稅權,擁有法定的固定收入來源和財力保障。因此,應當根據權責對等的原則,建立中央和地方兩套稅制,中央稅由中央立法,地方稅由地方參照中央稅立法,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對中央稅和地方稅分別管理,分別征收,分別使用。

2、以各類稅種的自身特征為依據

分稅制要以稅種自身的特征為依據來劃分稅種的歸屬級次。在稅種設置合理的前提下,原則上要把收入大、對國民經濟調控功能較強、與維護國家主權關系緊密、宜于中央集中掌握和征收管理的稅種或稅源劃為中央稅;把宜于發揮地方優勢、稅源分散不宜統一征收管理的稅種或稅源劃為地方稅;把征收面寬、與生產流通直接相聯系、稅源波動較大、收入彈性大的稅種劃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這種以稅種特性為依據劃分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的方法,有利于加強稅收的征收管理和強化稅收功能。

3、以加強和方便稅收征管為

依據。

分稅制作為一種稅收管理制度,其稅種的劃分,應方便稅務機關進行征管和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

(二)我國分稅制的內容

1994年,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在中央的“全面推進、重點突破”的戰略部署指導下進入新階段,財稅體制充當改革的先鋒,根據事權與財權相結合的原則,將稅種統一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建起了中央和地方兩套稅收管理制度,并分設中央與地方兩套稅收機構分別征管;在核定地方收支數額的基礎上,實行了中央財政對地方財政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制度等,成功的實現了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稅種、稅權、稅管的劃分,實行了財政“分灶吃飯”。

我國分稅制按照征收管理權和稅款支配權標準劃分,凡征收管理權、稅款所有權劃歸中央財政的稅種,屬于中央稅;凡征收管理權、稅款所有權劃歸地方財政固定收入的稅種,屬于地方稅;凡征收管理權、稅款所有權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方式分享的稅種,屬于共享稅。其中,不同稅種所形成的中央稅、地方稅和共享稅如表一所示,不同部門不同的增收管理權限的劃分如表二所示。

(三)我國分稅制的特點

我國目前的分稅制具有以下三個主要特點:

第一,按照稅源大小劃分稅權,稅源分散、收入零星、涉及面廣的稅種一般劃歸地方稅,稅源大而集中的稅種一般劃為中央稅。

一般來說,不可能把大稅種劃為地方稅。但由于地方稅不僅對法人(公司、企業)征收,而且更多的是對個人征收,所以,稅源分散在千千萬萬個納稅人手中;又由于地方稅征收范圍面小,稅源不厚,所以收入零星;由于地方稅稅種小而多,所以涉及面廣,幾乎涉及到所有單位和個人。所以把這三種情況的稅種一般劃為地方稅。

第二,部分稅種的征收管理權歸地方。地方政府對地方稅可以因地制宜、因時制宜的決定開征、停征、減稅、免稅,確定稅率和征收范圍,這是地方稅的主要特點。由于賦予地方以較大的機動權限,從而既能合理照顧地方利益,調動地方的積極性,同時,不至于影響全國性的商品流通和市場物價。因為地方稅一般均屬于對財產(不動產)、對行為和部分所得以及不涉及全國性商品流通的經濟交易課征,所以,即使各地執行不一致,也不影響全局。

第三,部分稅款收入歸地方。在我國當前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財力完全集中于中央或過多的分散于地方,都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實踐證明,在保證中央財政需要的同時,給地方一定規模的財力及適當的支配,方能調動地方政府發展經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因此,實行分稅制,建立中央與地方相對獨立的分級財政,給地方政府發展經濟、加強文化建設提供資金保證,就成為我國預算管理體制改革的必然方向。

(四)實行分稅制的意義

1、實行分稅制,能夠充分發揮利益分配原則的效率。

商品交換原則是分稅制的理論基礎。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對個別納稅人而言是無償的,但對受益區域的納稅人整體而言,則是有償的。因此,受益原則可以說是交換原則在分配領域的轉化形式。正是這種由交換原則轉化來的受益原則,決定了實施分稅制的經濟基礎和理論前提。

2、實行分稅制,能夠滿足市場經濟對財稅管理體制的要求。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自主經濟和市場競爭是其主要特征,這類特征的區域性及趨利性,要求政府必須能夠自主理財,建立相對獨立的分級財政管理體系。只有采用分稅制的管理體制,才能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的積極性。

3、實行分稅制,能夠充分體現財政制衡原則。

所謂財政制衡,就是中央財政通過一定的財力再分配形式,實施收入援助和支出監督,以制約和平衡各級政府的預算管理,維護國家政策的統一性和社會經濟的穩定。為了體現財政制衡原則,調動中央和地方的積極性,必須按照分稅制原則,保證中央能夠集中和掌握較多的財力,其好處就在于便于進行收入援助及監控支出。

4、實行分稅制,有利于宏觀經濟政策的實施。

實行分稅制可以有效調動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將應由地方政府負責的事宜交給地方政府實施調控,保證中央政府從全國“一盤棋”角度出發的宏觀稅收調控政策更好的發揮作用。同時,分稅制實施后,為中央政府做好全國性宏觀調控騰出了可用資金、時間、精力,便于中央政府做好宏觀調控工作,發揮中央政府對全國經濟的宏觀調控作用。

二、我國實行分稅制中出現的問題

1994年,我國開始實施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九年來,這一改革,對于理順中央與地方的分配關系,調動中央、地方兩個積極性,加強稅收征管,保證財政收入和增強宏觀調控能力,都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有待于深化改革加以完善的地方。我認為存在以下問題:

(一)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不清導致稅權劃分不明確、不合理,這是分稅制問題中最主要的問題。

多年來,政府與市場的職能一直沒有界定清楚,政府包攬太多的狀況始終沒有改變,中央與地方的事權也劃分不清。分稅制改革的重點是劃分收入,但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不清的問題并沒有得到解決。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是在政府職能尚未完全轉變,中央與地方的事權尚不明確的條件下實施的,因而稅權劃分不明確、不合理。主要表現在:過分強調中央財政的宏觀調控能力,而沒有兼顧地方政府的利益,造成稅權過于統一;地方幾乎沒有任何立法權,稅收的靈活性受到抑制,致使地方“費擠稅”現象嚴重,分配秩序十分混亂。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現行的稅權劃分體系在運行中所暴露的缺陷不斷增多,與國民經濟發展的矛盾日益突出。

(二)收入劃分不規范。

現行分稅制在收入劃分上既有按稅種、稅目劃分,又有按行業、隸屬關系劃分。企業所得稅按隸屬關系分別劃歸中央和地方,導致地方政府為追逐稅收利益而大搞重復建設,結果各地結構趨同現象嚴重;尤其重要的是,世界范圍內的經濟結構調整進入新一輪加速期,我國更是到了以結構調整推動經濟發展的新階段,十五屆五中全會提出我國將把結構調整作為主線貫穿于整個“十五”甚至更長時期,但由于按隸屬關系劃分稅種的現行體制,導致資產的流動會帶來稅收利益的轉移,因而會受到被兼并、重組方所在地方政府或部門的阻撓,從而嚴重阻礙著資產重組,制約著結構調整。此外,中央與地方共享稅采取收入分享制,稅收分享只是給地方一定的財力,而稅種、稅率的確定權卻在中央,這一方式盡管比較簡單易行,但存在稅收分享比例是“一刀切”的缺陷,且具有累退效應,因而不能區別各地方的財政能力,不利于達到縮小地區財力差別,實行資金再分配的目的。

(三)轉移支付制度不完善。

轉移支付制度是分稅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規范化的分稅制能夠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實現各地區有均等的提供公共產品的能力。由于我國分稅制實行“基數返還(以1993年為基數),超收分成”的政策,而1993年各地財政收入人為超常規的增長,致使以后年度財政收入增長速度大打折扣,從而使得稅收返還數額占轉移支付的比例非常高;盡管在1995年采取補救措施,推出“過渡時期轉移支付辦法”,無奈資金有限(1995年約為20億元,1996年約為34億元,但也僅占中央財政支出的0.5%左右,占轉移支付支出總額的1.8%),與實際轉移支付需求相差懸殊,結果作用甚微。縱向轉移支付的目標落空,橫向財政資金的轉移制度沒有建立,這就大大弱化了財政應有的縮小地區間差距的功能。

(四)財政資金管理體制和機制不健全。

我們往往對稅務部門重其取得收入多寡而忽視取得收入的成本,忽視對財政資金的追蹤問效。于是,在收入上

,征收成本高,效率低下;在支出上,資金上撥后即失去了監督,收入的接受者只有對資金使用的權利而不必承擔相應的責任,結果財政資金支出的方向、結構失去了控制,大量的重復投入與無效投入并存,浪費嚴重。另外資金下拔環節較多,資金被截流、擠占、挪用現象嚴重,也極易滋生腐敗。

財政資金管理體制和機制不健全還表現在轉移支付資金上。我國現行轉移支付形式除了專項補助外,其他都是無條件財政轉移支付,中央政府對如何使用轉移支付資金沒有明確的規定,其使用權完全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這樣,地方政府處于簡單的收入接受者的地位,在資金的使用上往往不關心支出的方向、數量和效率,無效投入和浪費嚴重。同時,中央政府也無法實現通過轉移支付制度實施國家產業政策和調節地方政府支出行為的目的。

三、完善分稅制的對策建議

我國1994年稅制改革已經過去九年,在這九年里,我國經濟發展已經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巨大成就,經濟體制改革也取得了突破性進展,我國要在2010年建立比較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我國經濟形勢的發展迫切要求稅收制度在我國經濟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深入的過程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分稅制的完善勢在必行。針對以上稅權劃分不明晰、收入劃分不規范、轉移支付不完善、管理體制不健全四個問題,我提出四個對策建議:明晰地上稅權、合理劃分收入、完善轉移支付、加強資金管理,論述如下:

(一)轉變政府職能,在此基礎上,明晰各級政府的事權,完善地方稅權。

這一方面總的原則是首先確定事權,根據事權定支出,根據支出確定各級政府應得的收入。顯然,事權的劃分是最重要的,是財權劃分的基礎。只有事權與財權相一致、相適應,政府履行職能才有物質保證。而事權的劃分與政府的職能緊密相聯。因此,完善分稅制,一是轉變政府職能,明確政府與市場的職能。將那些政府部門不該管、管不了或管不好的微觀經濟活動及其相關事務,那些本來可由市場機制去解決的問題,逐步從財政的供給范圍中剝離出去,并以此為依據重新界定國家財政的支出范圍。二是從中央與地方政府的職能劃分和公共產品的受益范圍這兩個層面,合理劃分各級政府的事權,并把各級政府的事權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然后根據財權與事權相統一的原則,確定各級政府的支出,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稅權。

稅權劃分上,我們可以借鑒一些發達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法國、德國、日本)的經驗。這些發達國家的稅權劃分有三個共性:第一,稅收權限的劃分類型主要包括分散型、集中型和適度集中相對分散型。稅權分散型主要存在于典型的聯邦制國家(如美國、加拿大);稅權集中型大致分布在單一制國家(如法國);而適度集中相對分散型,則既存在于聯邦制國家(如德國),也分布在某些單一制國家(如日本)。第二,中央稅權的主導性與適當賦予地方稅權相結合。無論強調稅權集中,還是強調稅權分散,各國大致上都將中央稅權置于地方稅權之上,使地方稅權受到中央稅權的制衡。第三,稅權劃分的規范性和科學性相結合。各國嚴密、健全的法律體系,是維持稅權劃分順利進行的有力保障。同時,各國稅權劃分的形式、結構等也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按照一定的條件進行調整,使稅權劃分的法制化和彈性化有機的結合。世界上實行分稅制的國家有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把各級政府的財權和事權在憲法或相關法律中規定得清清楚楚。中央與地方關系呈現出由分散走向中央高度集中,再由中央高度集中走向適度地方分權的發展軌跡,當今世界各國有的已經走過了這一歷程,有的正向這一方向發展。我國的分稅制體系亟需完善,但其改革還要立足我國的具體國情,走符合自身發展的道路。

1、通過法律制度來規定地方稅權。市場經濟是法制化經濟,有效的政府間財政關系的正常運轉必須有健全的法律作保證。當前,我國的稅法存在著立法檔次低、稅收立法權行政化的趨勢,針對我國稅收法律體系特別是地方稅收法律體系有待完善的現狀,我們必須加快立法進程,建立以《稅收基本法》為統帥和指導的結構合理、層次分明、相互協調、便于操作的地方稅收法律體系。

2、賦予地方一定的稅收立法權。當前我國正處于向市場化目標邁進的關鍵時期,從稅收方面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十分必要。要充分考慮地方經濟發展的需求和地方政府運用稅收調控經濟的能力,使地方經濟隨稅收收入的增長而持續增長,地方政府要有適當的稅收立法權。我國可按“大權集中,小權分散”的稅收劃分模式,以既要體現全局利益的統一性,又要在統一指導下兼顧局部利益的靈活性為原則,賦予地方稅收立法權。具體地講,國家稅收(包括地方稅的基本政策及其重要法規)必須由中央制訂。地方的稅收立法權應包括:(1)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地方可選擇或調整某些地方稅收的稅率;(2)在地方管轄區域內的地方稅種,立法權歸地方,地方決定其稅基,稅率、減免、開停征及征收管理等事宜;(3)在一定法律范圍內,經中央批準后,地方可因地制宜地對具有區域性特點的稅源開征新的地方稅種;(4)對某些地方小稅,如果征收成本高、征收數額小,地方有停征的權限;(5)地方稅收立法權限只能集中在省、直轄市和民族自治區級政府,不能再向下級分散。

3、漸進過渡,逐步下放地方稅收立法權。經過多年的改革,我國的分稅制已初步建立,并確定了公共財政的發展模式。公共財政要求每級政府至少掌握一種稅基以支持本級公共支出的需要。可以說,地方稅收立法權的下放已成為一種必然的趨勢。在各項法律法規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級政府行為日趨成熟的條件下,下放一定的地方稅收立法權并不會導致稅收秩序的混亂。但應當看到,我國的市場經濟體系還很不完善,不可能實行像美國那樣徹底的分稅制。同時,在經濟轉軌時期,法律、政策的完善程度及工作人員素質等方面存在諸多制約因素,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作用絕對不能削弱。因此,給予地方稅收立法權的過程不可操之過急,可以區別不同的稅種,在明確中央與地方稅權的基礎上逐步適當下放。適當下放部分稅權,最終把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分配關系納入法制化的軌道。這是分稅制財政體制正常運行不可缺少的重要前提。

(二)完善稅制,合理劃分收人。

在收入的劃分上,除了要考慮中央的宏觀調控外,還應考慮滿足地方政府行使職能的需要,更重要的是要有利于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有利于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資源的合理配置。因此,應在完善現行稅制的基礎上重新合理劃分收入: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將其確定為分享稅種,采用稅源式分享或地方征收附加的方法;實現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變,擴大稅基;調整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完善地方稅收體系:改革農業稅,完善個人所得稅,適時開征環境保護稅、遺產稅、贈與稅、社會保障稅、城鄉維護建設稅等。在不違背統一稅法的前提下,對不需要全國統一的、地方特征特別明顯的一些地方稅的稅權下放地方。與此同時,還要穩妥推進稅費改革,規范稅費關系,把稅收作為政府收入的主要來源;實現政府收入機制的規范化;依靠培植稅源,加強征管,提高征收效率,實現收入的穩定增加。這樣,中央和地方都將有較為穩定的財政收入來源來保證其履行職能的需要。

要建立以稅收收入為主,收費收入為輔,稅費并存的財政收入運行機制。發達市場經濟國家政府理財的一條重要原則是預算的完整性,即政府部門依賴國家的行政權威、資產所有權或提供某種特殊服務而向企業和個人征收的各種收入,都應作為財政收入。從公共財政理論來說,政府的資金收支活動都看作財政活動

而予以全面反映和管理,實現公開化、透明化,防止政府部門出現各種經濟浪費和腐敗現象。我國財政改革要采取的一項重要行動是認真解決多年來各種行政性收費和預算外資金惡性膨脹、愈演愈烈、大量蠶食和擠占國家財政收入的積弊,增強國家可支配財力,提高國家的宏觀調控能力,鏟除政府機關腐敗的經濟根源。對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越權設置或巧立名目設置的不合理亂收費項目、重復稅費項目、擅自擴大收費范圍的項目以及完全憑借部門行政管理權和執法權強制收取的收費項目予以取消;對于確實需要保留的收費項目,國家可通過法律法規予以規范,但保留的收費項目必須納入國家預算統一管理;對一些事業性收費項目走依法經營、依法納稅、自收自支、自我發展的路子;對大量具有稅收性質的基金和收費,要加大“費改稅”的力度,通過擴大現有稅種稅基或設置新稅種的辦法加以規范,并納入國家預算。

在采取積極措施擴大中央財力的同時,應為地方政府建立穩定的稅基。地方稅規模應擴大到國家稅收總額的30%左右,占整個地方財政收入的70%-80%.省縣兩級都要有自己的骨干稅種。地方稅體系內的大稅種仍由中央統一立法,統一制定細則;中等稅種也由中央立法:地方可因地制宜制定細則;一些不影響其他地區的小稅種,可考慮由省人大立法,征管減免權也歸地方。

地方市場分割現象是我國從集權的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的必然產物,有其深厚的體制根源和經濟社會根源,其中一些因素可以隨著體制改革的深化而在不太長的時間內消除,有些則可能長期存在。因此,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一個轉軌經濟,我國不可能在很短的時期內徹底消除地方市場分割的一切誘因,需要有一個過程,甚至一個漫長的過程,可能需要幾代人到十幾代人的努力。但如果抓住主要矛盾,解決主要的、帶有根本性的問題,在當前主要是體制性問題,盡快完善分稅制為核心的財政體制,實施國有經濟布局的戰略性調整,實現政企分開,轉變政府職能,那么,地方市場分割現象將有可能在5到10年的時間內得到根本性的扭轉。也只有這樣,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和完善的需要,適應我國加入WTO、直接面對國際競爭的對外開放新形勢。

(三)實行以縱向轉移支付為主、縱橫交錯的轉移支付制度,加大向落后地區的資金轉移力度,推進各地區協調發展。

從資金的流向看,轉移支付主要有資金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問的縱向轉移以及同級政府之間的相互橫向轉移。我國一向采取單一縱向轉移支付,這種模式要均衡地區的公共服務能力,需要中央有強大的可支配財力。從我國現階段階情況看,難以做到這一點。因此,建立地區間的橫向轉移支付尤為必要和現實。要根據轉移支付的公平與效率兼顧的原則,從制度層面上,設計一種計算各地應有的財政收入和合理的支出水平的辦法并使其公式化,規定資金(包括技術)由發達地區向貧困地區轉移的額度,通過橫向轉移來實現地區公共服務水平的均衡,以彌補單一縱向轉移支付的不足。另外,要改變目前的稅收返還辦法,加大向落后地區的資金轉移支付力度,使落后地區具備一種能夠快速發展的能力,推進各地區的協調發展,進而實現綜合國力的提高,達到共同富裕的目的。

為了調節地區財力平衡,實現經濟的協調發展和各民族各地區的共同富裕,應在中央集中國內大部分財力的前提下,建立規范化的中央對地方的各種補助制度。具體可包括:(1)一般性補助即稅收返還。必須強調規范化,按照因素法,建立由各種因素(如人口、人均GNP、地區教育水平、地區醫療水平、區域面積等)加權組成的轉移支付公式,測定地方財政公共開支的數額。如果支大于收,由中央財政給予一般性稅收返回。對于一般性稅收返還,中央不規定具體用途,由地方政府統籌使用。應當看到,一個隨意性較大的轉移支付制度,很容易使財政分權制度長期固定下來,從而不利于發展負責、高效的地方政府,同時還使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經常討價還價,不利于提高財政管理的科學化程度。(2)專項撥款補助。這主要是為了有效貫徹中央政府的有關政策,解決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特殊問題設置的,是中央實施宏觀調控的有力手段。總結我國過去專項補助的經驗教訓,參照市場經濟國家的有關做法,專項撥款補助不能隨意進行,“撒胡椒面”,具體而言,一要體現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明確重點和專門用途,當前主要是用于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和建立高新技術產業;二應要求地方有配套資金,以發揮中央財政的資金導向功能,從而增大對有關項目建設的資金投入量;三要加強資金管理,加大項目監督稽查力度,中央的專項補助要納入地方財政的國有資產經營統一管理,從資金投入使用到項目完成的每一個環節,都要落實責任者,并建立項目專門帳戶,專款專用,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預算,同時實行項目驗收制度,提交資金決算報告或其審計報告。(3)特殊因素補助。這包括對老、少、邊、窮地區在一般性稅收返還基礎上,再增加一些補助,以體現國家的民族政策,調節分配結構和地區結構,特別是扶持經濟不發達地區的發展。除此以外,有一些特殊補助是臨時性的,主要是在地方遭受特大自然災害和其他意外重大事故時,中央政府預算給予必要的補助。

(四)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提高地方財政的運行質量。

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負責稅收征管的稅務部門已從財政部門分離出去,財政部門的主要精力是抓好財政支出的管理工作。在分稅制模式上,絕大部分收入集中在中央,而絕大部分支出下放到地方使用和管理;因而財政運行質量的提高主要在于提高地方財政的運行質量。因此,地方政府要加強對財政資金使用的管理和監督,控制支出的方向,優化支出結構。特別要明確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方向;確實將該部分資金用于有利于落后地區的綜合發展能力提高的項目上,如人力資源的開發與利用等。其次,要完善上級財政部門對下級的財政監督機制,建立一整套財政支出效益的考核指標,逐步實現財政由供給型向效益型轉變;在一定時期和條件下,控制支出總量,避免因財力拮據而使財政管理和監督流于形式;將財政監督置于法制化建設中,使財政監督變為一種以法制為基礎的有效的監督。再次,規范政府收入分配機制。一方面要完善稅制,加強征管,強調集中,糾正財力分散化的趨勢,另一方面要對稅外收費逐步清理、規范,該取消的堅決取消。率先實現中央一級政府收入機制的規范化,由此將“費改稅”和“規范費”延伸到地方各級政府,從而在全國范圍內逐步推開。

結語:我國目前實行的分稅制,有許多不如人意之處,需要繼續深化改革。因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相當迅速,地區差距很大;社會主義市場體系雖已初步形成,但尚不夠健全;中央與地方的事權范圍雖已初步劃分,但尚不夠規范,各級事權事責還有待明確;稅收制度也不夠完善,等等。在這種情況下,試圖實行徹底分稅制是不現實的。所以,分稅制的改革仍應以集權和分權相結合的,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共存的不徹底型分稅制為主,進行逐步的、逐漸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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