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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來,稅收工作雖得到加強,但稅收法治還不甚理想。偷、漏、欠稅還普遍存在,越權處理稅收政策、擅自減免稅仍未能制止,抗稅、圍攻甚至毆打稅務干部的情況仍有發生。造成這種不能法治的原因也很多,除眾所周知的諸如納稅人法制觀念不強,有的地方黨政領導只顧地方利益以權代法,稅法本身還不完善,稅務機構的設置和稅務干部隊伍現狀不適應工作需要等外,還有兩種不可忽視的傾向:一種傾向是超額完成稅收收入任務掩蓋了不依法納稅的嚴重問題。許多年來,我們在對一個地區的稅收工作作出評價時,往往偏重于完成收入任務,只要完成收入任務就好,至于是不是按稅法規定把應收的都收起來,就不去或不愿過問。有的地方甚至只準完成,不讓超收,把應收的稅想方設法留給企業、留在地方。這種情況的存在,表面上看是個財政體制問題,實質上反映了一個重要的認識問題,即把組織財政收入看作是稅收的唯一的職能作用。組織財政收入是稅收的基本屬性,因此也是基本職能,這是對的。但在現階段經濟建設新的歷史時期,稅收調節經濟的作用尤為重要。衡量稅收工作的好壞,首先要看稅收政策的執行情況,看依法治稅治的怎樣?這樣說,絲毫不意味著削弱稅收組織財政收入的基本職能作用。因為稅收的基本職能,主要靠中央在稅收立法時,即開征什么稅,向誰征、征多少,從宏觀上來考慮和發揮。稅制本身包括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和調節經濟兩個方面作用,調節經濟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為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依法治稅,就同時完成了國家調節經濟和國家財政收入的任務。
另一種傾向是越權處理稅收政策,以權代法。"變通處理",被認為是反映了執法上的靈活性。由此而提出是"權"大還是"法"大?以法治稅有沒有靈活性等問題。權大于法是政治生活中的不正常現象,有它的歷史原因,但這種做法顯然是錯誤的。
由于法律具有相對的穩定性,而社會在不斷發展,情況在不斷變化。社會的發展,情況的變化,引起黨和國家政策的變化是必然的。但法律的修改和完善要由法定機關按法定程序進行,有一個過程,不可能隨著黨和國家的政策變化而立即變化。所以,法律的實施應當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要根據黨和國家的政策靈活地實施。稅法也是這樣,應該也必須有靈活性,但這種靈活性并不是隨心所欲的,所謂變通也不是某個人說了算。
近年來,不必諱言,確有這樣的情況:出于種種原因,稅務機關抵制不住當地黨政領導對稅收的干預,執行稅法時左顧右盼。這種執法的不堅定性應當受到指責,但黨政領導干預稅收影響執法的情況更應制止。中央三令五申,任何地方、任何部門不得自行下達與稅法相抵觸的文件和指示,正是為了維護稅法的統一性,制止這種隨意變通稅收政策的行為。但為什么各地變通的事情仍不斷發生?禁不能止,總是有它的原因的。原因之一就是上級領導部門對這種做法所持的否定態度,僅限于軟弱無力的指責,致使變通的做法流行起來,被說成是執法的靈活性,這對依法治稅的破壞性很大。由于我們的新稅制尚不十分完備,以實事求是的精神,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提高經濟效益,或解決納稅人的臨時困難,稅收上給予一定的照顧是需要的,但這種照顧仍然要以稅法為依據。因為稅法中規定了稅收管理權限,必須在權限內行事。只有擁有稅法賦予這種管理權力的機關才能有這種靈活性。離開管理權限講靈活,超越權限作變通,應被認為是一種違犯稅法的行為。要不然,政出多門,各行其是,寬嚴不一,稅負不平,稅法的統一性、嚴肅性被破壞,還談什么以法治稅,又怎能有效地發揮經濟杠桿作用?
二
稅收和物質世界上的任何事物一樣充滿著矛盾。這種矛盾是代表人民整體利益、長遠利益的國家需要,與納稅人的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即國家與納稅人在征稅、納稅上所表現的利益分配的矛盾。矛盾的兩個方面,處于支配地位的主要方面,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制訂稅法,對納稅人進行強制性的征收;處于被支配地位的次要方面,則是納稅人必須遵照稅法,把應納的稅及時足額地上繳國家。
稅收的矛盾性決定了稅收法治的關鍵在執法的一方,因此,稅收法治的重任落在執法的稅務機關和稅務干部的肩上。執法機關怎樣執法,關系著稅收能不能法治這樣一個非常嚴肅的問題。
執行法律,它的基本內容有四個方面: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四個方面,緊密聯系,互為作用。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必須有法必依,有法必依首先要有法可依。但重要的環節是違法必究。
違法必究,是法治得以實現的有力保證,是法律階級屬性的客觀要求,也是法律區別于其他行為規范的最基本屬性,無論什么人違犯了法律,都要毫無例外地追究責任。違法必究,對敵對階級來說,它是一種階級壓迫關系;就人民內部來說,它是一種個人意志對全體人民的整體意志的服從關系。違法不究,法律將喪失其權威性,變成一紙空文,法治不能實現,統治不能鞏固。因此,歷史上任何一個有作為的統治者,在把法律的鋒芒指向敵對階級的同時,也要對統治階級內部的違法行為,繩之以法,以維護統治階級整體的共同利益。社會主義法制反映了全體人民的意志,稅法同樣體現了全體人民的共同利益,因此,對違犯稅法的,都要違法必究。五十年代私營工商業戶對稅務機關既尊重又畏懼,不僅僅因為他們是私營工商業戶,他們尊重的是稅務機關依法辦事的精神,怕的是違法必究,稅法無情。
三
稅收要獲得真正法治,首先要從執法機關內部做起。
執法者必先守法。稅務干部不依稅法辦事,就是沒有守法。同時作為一個執法者,要別人守法,自己就必須遵守國家的一切法律,做一個守法的模范。執法要公正廉明,只能從本人守法做起。
執法者必先懂法。只有熟悉稅法,熟悉本職業務,才能正確執行稅法,因此也就要求稅務干部有過硬的業務本領。
執法者內部也要有"法"。當前稅收法治的一個突出矛盾是征收力量不足,近幾年來稅務干部雖有充實,但遠遠跟不上客觀形勢發展的需要,不少稅務干部都在超負荷工作,但也存在忙閑不均,苦樂不勻的問題。因此內部的"法",要著眼于把人的積極因素調動起來。要建立工作法規,對每個稅務干部包括各級領導干部的工作范圍、職責、權限等,都要有具體守則或條例,達到人人明確應負的責任,事事明確應負責任的人。要改變領導吃"太平飯",群眾吃"大鍋飯"的現狀,改變無章可循,不明職守,干好干壞一個樣的局面。對依法辦事與有法不依,克盡職守與失職、瀆職,要功過分明,賞罰分明。不僅要敢于抓嚴重違法的典型,整飭隊伍,更要對那些敢于碰硬、嚴肅執法的干部,敢于立榜樣,樹浩然正氣。只有這樣,才能造就一支意氣風發、勇于進取、開拓前進、有所作為的稅務干部隊伍,也才能擔負起稅收法治的重任。
四
要達到稅收法治,還必須加強稅法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稅收法制觀念。這是稅收法治的一個必要的基礎。
談稅收法治,并不是提倡重罰嚴處。不進行宣傳教育和說服,單純實行懲辦主義,所謂"不教而誅",同樣也不能指望有一個良好的依法納稅的法律秩序。社會主義稅收固然靠國家強制力執法,也必需得到群眾的支持和擁護,才有巨大的威力和生命力。
稅收法制宣傳,無論是內容還是形式,都要認真研究,有所突破。宣傳稅收的性質、作用、法令、政策等實質性內容固然重要,但應注意知識性、生動性,在形式上,要擴大宣傳陣地。現今是視覺形象的世界,應該使我們的宣傳"擠"進藝苑這塊"禁地"。有人說,稅務干部在社會上的形象不美,因為他們總是向別人收錢。這是歷史形成的社會偏見,也說明了正面宣傳稅務干部的重要性。什么時候在銀幕上、小說里能看到稅務干部的光輝形象,這不僅是對廣大稅務干部莫大的鼓舞和鞭策,同時將會收到宣傳社會主義稅收的性質、作用的藝術效果,也許對稅收法治也是一種推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