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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個人所得稅是現代政府組織財政收入,公平社會財富和調節經濟運行的重要手段。我國個人所得稅開征較晚,現行稅制是在1994年稅制改革基礎上形成的。由于稅制模式,費用扣除,稅收優惠和稅收征管存在問題,加上經濟全球化,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居民收入多元化的出現,使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日益暴露出功能缺陷,及時予以改革顯得格外迫切和重要。我國目前已著手對個人所得稅進行改革。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所得稅改革;現代政府
Abstract:ThepersonalincometaxisthemodernOfficialorganizationfinancialrevenue,fairpublicwealthandregulatingeconomymovementimportantmeans.Ourcountrypersonalincometaxbeganlevyingtaxeslate,thecurrenttaxationisinthetaxreformfoundationformsin1994.Asaresultofthetaxsystempattern,theexpensededucts,thetaxpreferenceandthetaxrevenuecollectionhavetheproblem,inadditiontheeconomicglobalization,electroniccommerce''''srapidlyexpand,theresidentreceivesmultiplextheappearance,causesourcountrypresentindividualincometaxsystemtoexposethefunctionflawdaybyday,promptreformsappearsisespeciallyurgentandisimportant.Ourcountrypresenthasbeguntothepersonalincometaxtocarryonthereform.
keyword:Personalincometax;Incometaxreform;Moderngovernment
前言
個人所得稅法修正草案修改主要涉及兩項內容:一是將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從800元提高到1600元;二是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報。對此兩項內容,筆者作為一個單位的會計,也是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實際操作者,闡述一下個人觀點。
一,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從800元提高到1600元
此項改革非常迫切和正確。財政部長金人慶說:“因為800元的標準是1993年制定,當時就業者中,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僅1%左右,而到2002年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已上升至52%左右。在收入提高的同時,職工家庭生活消費支出也呈上升趨勢:2003年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比1993年提高60%,消費支出明顯增長,超過了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每月8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很顯然800元的月費用扣除標準已顯得過低。
但是如果僅僅只是提高此數字標準,不作其他相應改革,國家稅收勢必因此減少很多。財政部部長樓繼偉日前表示,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提高到1600元后,近七成工薪階層將不納稅,一年國家將減少稅收收入280億。這是因為目前稅制只管住了工薪階層而真正的高收入者交稅的卻不多,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稅收收入中來源于45%檔的稅收接近為零,而一般的工薪階層成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的主要群體,占個人所得稅征收總額的70%以上。該數字標準改革僅對工薪所得部分改革,效果應為從絕對數上減少了國家稅收收入。
鑒于此,筆者認為在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征管手段落后,公民納稅意識淡薄的情況下,采用國際上發達國家普遍采用的綜合稅制較困難,可以采用一種過渡形式,即先將現行稅目中的勞務報酬所得與工資,薪金所得合并為一種綜合所得,統一征稅。
目前稅制下,勞務報酬所得的存在成為國家稅收流失的合法渠道。原因有三:第一,收入來源多元化,模糊化,不易區分是工資,薪金所得還是勞務報酬所得。例如:本公司的專家學者參加本公司組織的項目評審會,驗收會所得評審費是算勞務報酬所得,還是算工資,薪金所得。按勞務報酬所得定義: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獨立從事各種非雇傭的各種勞務所取得的所得,那么此項所得應為工資,薪金所得。試胍幌攏篈專家所在單位舉行項目驗收會,請A專家和另一單位的B專家同時參加,A,B專家月工資均為2500元/月,驗收會付給A,B專家評審費各500元,A專家該月要按3000元工資,薪金所得納稅,而B專家由于一次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沒有超過8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而無須對此收入納稅,該月僅對2500元納稅。這似乎也的確存在不合理,不公平之處。第二,勞務報酬所得按次納稅,成為逃避納稅的好借口。現行稅制下,勞務報酬所得按次征收,且每次均有8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現實中,“一次”的界定很難。雖然我國稅制對“次”作了明確的規定,但在實踐中將本該一次支付的報酬拆成幾次還是很容易的。按上述例子,該企業若應支付B專家1500元評審費,一次支付要交稅,拆成一次會議評審費800元,一次相關項目咨詢費700元,豈不是解決了交稅問題。但這其中的實質征管部門又那能全了解,全知悉。另外,就算是不拆次支付,也有其不合理的地方。還是按上述例子,B專家月工資2500元/月,一個月中為三件事分別取得勞務報酬所得各800元,B專家該月共收入4900元,但他只須為2500元納稅,其余所得均沒超過費用扣除標準而免稅。事實上,有些勞務報酬,實際并沒有什么費用可扣除,比如咨詢(一種長期積累的知識的利用),講課,評審,演出等。。故800元的扣除標準,實際給了個人收入納稅一個大的避稅空間。第三,勞務報酬所得稅法給了可由給付報酬一方納稅的自由,容易造成納稅義務人不明確。對于個人所得稅中其他稅目,稅法都規定,納稅義務人為得到報酬的人。對勞務報酬所得,稅法給了一套計算公式,提供勞務的一方可得到稅后報酬,由給付報酬的一方代繳稅款。實踐工作中,提供勞務者可由此認為自己得到稅后勞務報酬,由給付報酬的一方納稅,給付報酬的一方為減少開支,也可暫不納稅,若查到了再說。筆者曾經參加過一些會計知識的培訓,有學生向授課老師提問:“老師,你每年授課都會得到不少勞務費,若按次超過800元征20%個稅來算,你可是要交不少稅啊?”老師答到:“我得到的都是稅后收入,納稅人是請我授課的單位,他們是否交稅是他們的事。”得意之情溢于言表。按道理說個人所得稅應是對個人所得收入征收的一種稅,讓給付報酬的一方納稅,情理上似乎有不合理之處(實質可能不是這樣,但給人的感覺是這樣)。這種不合理的感覺就成了偷逃稅款的思想基礎。
綜上所述三點,筆者認為,在提高費用扣除標準的同時,將勞務報酬所得稅目取消,并入工資,薪金所得,即可方便扣繳義務人實際操作,又可使稅收真正調節社會貧富,體現社會公平,同時減少國家稅源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