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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幾年農業問題作為中央一號文件下發,使“三農”問題成為現階段各界關注的焦點,也體現了中央政府解決“三農”問題的決心。要解決“三農”問題,尤其是要提高農民收入、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首先必須解決好農村金融體系存在的問題。摘要:文章從影響農村金融的金融因素與非金融因素兩個方面論述了當前農村金融體制存在的問題,認為發展民間金融是農村金融改革的有效途徑,并且分析了其存在的必要性,最后提出民間金融健康發展的六條建議。
關鍵詞:農村金融;民間金融
一、我國農村金融體制存在的問題
愛德華?S.肖指出:“金融體制缺乏效率的問題,不僅僅是由金融機構和金融政策本身存在的問題所造成,其他影響到金融的非金融政策同樣需要進行配套改革。”因此,在探討農村金融存在的問題時,可以從金融機構與金融政策本身和影響農村金融的非金融因素兩個方面入手:
(一)農村金融機構與金融政策存在的問題
1、涉農金融機構銳減,農村貸款份額越來越少。(1)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確定“各國有商業銀行收縮縣(及以下)機構,發展中小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基本策略以后,包括農業銀行在內的國有商業銀行日漸收縮縣及縣以下機構。(2)農村商業性保險機構也因其虧損不能得到政策補償支持,被迫收縮其在農村的保險業務。(3)由于我國長期實行農業支援工業、農村支援市場的金融政策,農村的金融機構承擔著從農村吸收資金為國家工業化服務的職能,為農村和農業提供的貸款服務微乎其微。
2、農村金融機構功能萎縮,資金嚴重外流。(1)國有商業銀行功能缺位。四大商業銀行大量收縮面向農村的金融業務,設在縣及縣以下的現有機構網點,大多也只有吸收存款權,沒有貸款權。(2)農村信用社不能滿足農村金融的需要,農村信用社經營中“商業化”傾向嚴重,使資金大量流向相對收益率較高的城鎮或非農部門,而真正需要農村信用社貸款的農戶或個體經營戶、農村小型企業卻常常難以得到貸款。郵政儲蓄只存不貸,成為農村資金流向城市的重要渠道。
3、農村金融市場缺乏競爭,農信社壟斷農村金融市場。(1)在較多的農村地區農村信用社成了農村金融市場上唯一的正規金融組織,其他金融組織并不對農村信用社產生競爭威脅,農村信用社之間也缺乏競爭的空間和條件。(2)據央行調查數據,農信社的不良資產率多數在50%以上,在某些省份甚至高達90%,這一比例遠遠高于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此前透露的25%的比例。目前全國3.8萬多家農村信用社,賬面不良貸款達5000多億元。據有關資料顯示:農村信用社只接觸到20%的最貧困農戶(IFAD,2002)。
4、民間金融異常活躍,但缺乏監管。農村金融市場上正規金融的缺位,為非正規金融孳生和發展提供了空間。據不完全統計,中國農村“高利貸”高達8000億-1.4萬億元,僅浙東南地區就有3000多億元。由于農村民間非正規金融組織和融資活動一般規模小,比較隱匿、分散,其運行依賴于一些約定俗成的非正式規范,政府監管成本較高,很難通過正式規范加以有效控制。
(二)影響農村金融的非金融因素
1、農村規模不經濟,比較效益低。全國大部分農村地區,經過幾十年的建設和發展,仍然是小農經濟,生產力非常低下,農村生產成本不斷加大。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農業生產成本大約年均增長10%,金融服務成本年均增長9%,農村勞動力和資金的投入產出比自1997年以來連續下降為負值。
2、通過稅收渠道大量流出農村資金。據測算,從1985年以來,財政資金是從農村凈流出的,且流出數量快速增加。1978~2001年,農業各稅和鄉鎮企業稅金由54億元增加到2594億元,年均增長20.3%。
3、價格剪刀差是農村資金長期外流的一個渠道。據統計,在1979~1994年的16年間,政府通過工農產品剪刀差從農民那里占有大約15000億元收入。同期農業稅收總額1755億元,各項支農支出3769億元,政府通過農村稅費制度提取了農業剩余約12986億元,改革開放后平均每年從農業部門流向城市工業部門的資金高達811億元。
解決當前中國農村金融存在的問題,其一般的途經有:改進、改革農村信用社:2003年11月底,8?。ㄊ校ㄕ憬⑸綎|、江西、貴州、吉林、重慶、陜西和江蘇)農村信用社改革實施方案已經國務院批準,這標志著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已進入全面實施階段;讓一些中資銀行重新回到縣以下開展業務,但很難;讓外資銀行進入農村,但外資銀行分支機構太少,難以涉及農村;通過建立各種民間金融機構來完善農村金融體系,雖然目前任何未經央行許可的民間融資都是“非法”的,但不可否認的是,中國農村大量存在的民間金融已經有“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之勢。因此,如何將民間金融合法化,將是民間金融能否順利發展之關鍵。/
二、當前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發展現狀
民間金融(非正規金融)是指非法定的金融機構(即非正規金融部門)所提供的間接融資以及個人之間或個人與企業主之間的直接融資。
改革開放初期,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農村金融需求量越來越大,出現了多種新的融資形式,尤其是農村合作基金會,得到了中央政府明確的肯定和支持。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后,在維持金融秩序、打擊非法融資活動的口號下,一度在農村民間融資中極度活躍的農村合作基金會被管理當局于1999年勒令撤消和關閉,從而結束了中國民間金融的有組織狀態。
盡管如此,民間金融仍然在當局的監管之外迅速發展,據有關資料,目前中國農村“高利貸”高達8000億到1.4萬億元,僅浙東南地區就有3000多億元;據全國農村固定觀察點對2萬多農戶的調查,2003年的農戶借款中,銀行信用社貸款占32.7%,私人借款占65.97%,其他占1.24%。
三、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的生存理由
首先,正規農村金融體系存在金融壓抑,不能滿足農村經濟主體發展而產生的對金融服務的需求,為農村民間金融的發展留下了廣闊的生存空間。
其次,正規金融機構的存款利率都不是市場決定的,國家連續8次降低存款利率,加上利息所得稅的征收,使農民在正規金融機構的存款收益遠遠低于其在民間金融機構的存款收益,特別是隨著農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正規金融機構無力和無法充分動員農村的閑散資金,從而為民間金融留下了可觀的資金來源。
再次,和正規金融相比,民間金融本身具有不可替代的比較優勢:民間金融相對于正規金融則可以節省大量的交易成本:在農村,民間金融所覆蓋的范圍一般以村為界限,同村的農戶都相互認識了解,并且清楚對方的資金用途,節省了大量的交易、監督成本。民間金融沒有繁瑣的交易程序,一般只需要借款人立下借款字據即可,這樣方便了農戶的需求,農戶貸款很多都具有臨時性、數額小等特征。正規金融一般要求借款人提供其認可的抵押物,但農民的土地是屬于國家的,不能作為抵押物,而住房為全家人居住的場所,銀行不可能在借款人無法還貸時使其無家可歸,因此銀行一般也不會認可農民將住房作為抵押物。而民間金融更倚靠的是一種社會關系抵押化,借貸雙方彼此認識,很可能存在著血緣關系,借款人不僅要受到道德的制約還要受到鄉土民約的制約,具有明顯的社會輿論監督作用,違規者將因狼藉的名聲、差劣的信用而遭到譴責甚至排斥,同時還存在受到暴力傷害的威脅,所以在沒有抵押物的情況下仍然可靠性較高。論文
四、我國農村民間金融合法化的必要性
中國人民銀行1998年頒布了整頓金融“三亂”方案,但由以上分析可知,政府對民間金融的禁止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強行打壓只會導致民間金融變成灰色甚至黑色金融,隱含的風險將更大。通過將民間金融合法化,至少能夠帶來以下好處:民間金融合法化后,民間金融將受到政府金融部門的監管,并且政府可以通過立法來規范約束民間金融的經營行為。在正規金融無法也無力顧及到農村金融的情況下,我們需要更多的民間金融來滿足農村金融的需求。因此,只有將民間金融合法化,民間金融才能在農村地區更好的發展。當前民間存在高利率的現象,除了是對農村金融高風險的正常反應外,還有一個原因:即民間金融存在被查禁的風險,這是民間金融最大的風險,只有在民間金融合法化后,才能降低農村民間金融當前存在的高利率現象。
現在處于地下的民間金融處于政府監管之外,不用納稅,合法化后,政府可以收取稅收,增加財政收入。
五、我國農村民間金融健康發展的六條建議
農村民間金融的合法化并非指“正規化”,“正規化”會導致民間金融失去原有的特性和優勢,比如靈活可能逐漸變為僵化,交易成本可能急劇增加,社區道德約束可能逐漸淡化等(張元紅,2003)。因此,合法化后的民間金融仍然需要保留其制度外的優勢,在此前提下,對民間金融發展主要有以下建議:
(一)制定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金融業是一個高風險行業,所以必須有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對民間金融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必須有嚴格的規定,如注冊資本、經營場地、經營范圍、有無違法記錄等。必須有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證監管部門對其進行監管,同時可以讓存款人及時了解民間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以決定是否將存款交給民間金融機構保管。
(二)建立對民間金融機構所有者的約束制度
在設立民間金融機構時,首先必須規定民間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的下限,民間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下限應該要比巴塞爾協議的8%要高,這樣才可以確保經營者審慎的對民間金融機構進行經營管理;民間金融機構應該采取合伙制企業的形式,股東對民間金融機構的經營負無限責任;設立“破產犯罪”這樣的法律條文,要求民間金融機構的經營者承擔由于主觀原因造成的金融風險的責任,對其采取禁業、實施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等懲戒措施,以強化其責任意識,保證其合法經營并主動防范金融風險。/
(三)限定民間金融經營范圍
民間金融最有效邊界就是村落的邊界。突破了村落的地緣和血緣邊界,信息不對稱就會產生,借貸風險也會大幅增加(何廣文,2003)。因此,政府必須限制民間金融機構的經營范圍,讓其在合理有效的地域內開展經營活動。
(四)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沒有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人的利益無法保障,民營金融就很難發展起來。
(五)建立民間金融信用評級制度
由民間金融監管部門建立民間金融信用評級制度和信用檔案,信用差的民間金融機構將被禁止營業,其主要股東終身禁止參與民間金融經營,同時為參與民間金融的農戶建立信用檔案,防止其過度借貸,同時向多個民間金融機構借貸,信用差的農戶將被禁止參與民間金融。
(六)完善破產清算制度
我國應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制定出相應的法規,以保護銀行債權,這樣才能保證民間金融機構健康的發展。我國目前的破產制度不完善,嚴重影響了銀行作為債權人的利益。要盡快建立包括法人企業、個體私營企業、合伙制企業、自然人在內的破產制度,完善相關法律規定和實施細則。德國公司法規定,一旦公司的債務超過資產,公司董事會成員應在三周之內提出破產宣告之請求,否則,他們必須承擔由此延遲而引起的一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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