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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稅的籌劃空間
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和流通中各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附加值進行征稅,相應的規定也較多。對于會計來說籌劃點也較多。
(一)利用納稅人身份進行增值稅稅收籌劃
在稅法上,對增值稅的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盡管小規模納稅人不能享有稅款抵扣,但是企業交納的稅款支出,可以記入企業產品成本,使企業所得稅的稅負降低,而一般納稅人可以享有稅款抵扣。兩者互有利弊,這為稅收籌劃提供了一定的空間。
(二)選擇企業的銷售方式
銷售環節的籌劃也是十分重要的,在實際經濟活動中,企業不一定從事增值稅規定的項目,也不一定單一從事營業稅所規定的項目,總要按照經營活動的需要兼營或混合經營不同稅種或不同稅率確定的應稅項目,有時為搞促銷還會出現銷售折扣等。這里的規定很多,也很復雜,應根據不同選擇方式降低企業的稅負。
(三)利用國家的優惠政策
政府為了調整國家的產業結構,制定了不少的優惠政策,如國家對農業生產者的優惠政策、國家對廢舊物資的優惠政策以及出口退稅政策等,只要企業運用得當就會降低稅負。
(四)利用合理的費用抵扣政策
稅法中對銷售額中的價外費用作了嚴格的規定,以防止企業以各種名目的收費減少銷售額逃避納稅。但是有些費用是允許從銷售額中扣除的。如符合條件的代墊運費,企業可以在這些方面多做文章來降低企業的稅負。
二、具體的稅收籌劃
(一)利用納稅人身份進行稅收籌劃
由于增值稅對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實行差別待遇,通過對企業的分立合并,加強企業會計核算手段,為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的籌劃提供了可能。納稅人進行籌劃的目的在于減少稅負支出來降低現金流出量,但是并不是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向一般納稅人的轉變,都會帶來稅負的降低。因為轉換必然要增加企業成本,如果轉換的收益,不足抵扣這些成本的增加,則應保持小規模納稅人的身份,那么如何把握好納稅人身份轉換的平衡點呢?
舉例說明:設我國某增值稅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業務成本為100單位人民幣,該業務的成本利潤率為X,設從小規模納稅人向一般納稅人身份的轉變所需要增加的成本為Y,則當企業作為一般納稅人的時候其現金流量F1為應納增值稅額與增加的成本Y之和。即:F1=(100+100X)×17%-100×17%+Y=17X+Y。另外,如果企業仍然保持小規模納稅人的身份。那么其現金流量F2為應納增值稅額減去可以抵扣的企業所得稅額,即:F2=(100+100X)×6%-(100+100X)×6%×33%=4.02+4.02X。當F1>F2時,說明成本大于效益,應努力保持小規模納稅人的身份。相反,則應轉變為一般納稅人。
(二)銷售折扣的稅收籌劃
許多企業采用銷售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在實際的操作中往往是根據經銷商的年銷售量來確定折扣率的。但是銷售量在年底才能統計出來,折扣額也只能在第二年年初統計出來,單獨開具紅字發票。稅法規定,單獨的折扣應當交納增值稅。但是許多的企業又不甘心,往往把折扣額從銷售額中扣去,結果呢,只會招致處罰。我們可以完全采用預扣折扣率的辦法來解決這一問題。生產企業可以采用按最低折扣率或根據上年經銷商的實際銷售量確定折扣率。在每次銷售時,根據預扣折扣率來計算折扣額,并將扣除折扣額后的收入開發票作為商品銷售收入。到年底或第二年年初,根據銷售數量對折扣額稍微調整一下即可,雖然調整額不能抵扣銷售收入,但大部分的折扣額已作了沖銷。如果擔心經銷商會因此享受多余的折扣額,企業可以采取收取押金的方式銷售。
(三)兼營和混合銷售行為的稅收籌劃
這里的籌劃空間就是取得收入后應分別如實記賬分別核算銷售額。從事的非應稅勞務與某一項銷售貨物或提供的應稅勞務無直接的聯系或從屬關系,稅務處理應分別核算銷售的貨物或應稅的勞務與非應稅的勞務。不能分別核算的,統一征收增值稅。所以納稅會計一定要做好提前的籌劃,分別核算,避免不必要的高稅額,具體籌劃:
1.從事以下兩種兼營行為的納稅人應分別核算: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在取得收入后應分別如實記賬,并按其所適用的不同稅率各自計算應納稅額;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在取得收入后,應分別核算其銷售額,并根據銷售額以及其適用的不同稅率計算增值稅與營業稅。
2.聯合經營。由增值稅納稅人變為非增值稅的納稅人。增值稅的納稅人可以通過與營業稅的納稅人的聯營而使其也成為營業稅的納稅人,從而享受營業稅率,減輕稅負。
3.對混合銷售行為的稅收籌劃
因增值稅與營業稅的稅基不同而不能直接比較稅負的高低,即使同一口徑的稅基也存在著稅負差異。所以很多情況下,如果將營業稅業務采取一定的方式分離出來分別征稅可以降低一定的稅負,但是并非所有的分離都會帶來稅負的降低。這就需要尋找一個稅負平衡點。一般納稅人條件下的稅負平衡點主要取決于可征營業稅的業務中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是多少。進項稅額稅負平衡點的計算公式如下:
可記征營業稅的含稅銷售額/(1+增值稅率)×增值稅率-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可記征營業稅的含稅銷售額×營業稅率
如果在營業中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小于稅負平衡點,那么就應該交納營業稅,進行企業的組織結構分離;相反的話,就應該交納增值稅,保持企業原有的組織形式。
(四)利用國家的優惠政策
1.利用國家對廢舊物資的收購政策進行籌劃
依據《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生產企業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可按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和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所以生產企業自行收購和從廢舊回收企業購進回收物資,稅負有明顯的差異。具體方法是分設獨立的法人收購企業,變不能抵扣的稅款為可抵扣稅款。
2.利用起征點的優惠政策進行籌劃
起征點優惠政策《增值稅實施細則》規定,增值稅的起征點幅度為:銷售貨物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600-2000元。
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200-8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50-80元。
上述起征點的適用范圍只限于個人,包括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具體的籌劃方法:納稅人銷售額為達到財政部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利用該政策,納稅人應在納稅期滿以前,認真估算銷售額。
3.利用出口退稅免稅政策進行籌劃
對于企業出口物資適用于既免征又退稅的政策時,會涉及到如何退稅的問題。我國《出口退免稅管理辦法》規定了兩種退稅計算方法:一種是“免抵退”的辦法,另一種是先征后退的辦法。對于生產性企業來說,到底選擇“先征后退”還是“免抵退”的辦法要看具體情況。從長期來看,沒有太大區別。但從資金的占用時間價值來看,還是有一定的區別的。若出口貨物進項稅額較大,同時內銷的數量卻很小,出口企業應采用“先征后退”的辦法。雖然每月應向稅務機關交納增值稅,但是當月即可得到退回。而此時采用免抵退的辦法,則按季度進行核算,即使是退稅也不是完全的,這樣就占用了大量資金的使用價值。如果進項稅額比較小或內銷的數量較大應采用免抵退的辦法。企業可以用出口免稅后的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來抵消內銷部分的銷項稅額,從而使應納稅額減少,保證企業長期資金不被占用。
(五)利用運費優惠進行籌劃
運費結構與稅負的關系。企業發生的運費對于一般納稅人自營車輛來說,運輸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費支出等項目,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稅(索取專用發票扣稅),假設運費價格中的可扣稅物耗的比率為R(不含稅價,下同),則相應的增值稅抵扣率就等于17%×R。我們再換一個角度思考運費扣稅問題,若企業不擁有自營車輛,而是外購,在運費扣稅時,按現行政策規定可抵扣7%的進項稅,同時,這筆運費在收取方還應當按規定繳納3%的營業稅。這樣,收支雙方一抵一繳后,從國家稅收總量上看,國家只減少了4%(即7%-4%)的稅收收入,換句話說,該運費總算起來只有4%的抵扣率。
現在,令上述兩種情況的抵扣率相等時,就可以求出R之值。即:17%R=4%,則R=4%÷17%=23.53%,R這個數值說明,當運費結構中可抵扣增值稅的物耗比率達23.53%時,實際進項稅抵扣率達4%。此時按運費全額7%抵扣與按運費中的物耗部分的17%抵扣,二者所抵扣的稅額相等。
因此,筆者把R=23.53%稱為“運費扣稅平衡點”購銷企業運費中降低稅負的途徑。
1.采購企業自營運費轉變成外購運費,可能會降低稅負。擁有自營車輛的采購企業,當采購貨物自營運費中的R值小于23.53%時,可考慮將自營車輛“獨立”出來。例如,B企業以自營車輛采購貨物,根據其以往年度車輛方面抵扣進項稅資料分析,其運費價格中R值只有10%,遠低于扣稅平衡點。
假設1999年該企業共核算內部運費76萬元,則可抵扣運費中物耗部分的進項稅=76×10%×17%=1.292萬元。如果自營車輛“獨立”出來,設立隸屬于B企業的二級法人運輸子公司后,B企業實際抵扣稅又是多少呢?
“獨立”后,B企業一是可以向運輸子公司索取運費普通發票計提進項稅=76×7%=5.32萬元;二是還要承擔“獨立”汽車應納的營業稅=76×3%=2.28萬元,一抵一繳的結果,B企業實際抵扣稅款3.04萬元,這比原抵扣的1.292萬元多抵了1.748萬元。運費的內部核算價未作任何變動,只是把結算方式由內部核算變為對外支付后,B企業就能多抵扣1.748萬元的稅款。
2.售貨企業將收取的運費補貼轉成代墊運費,也能降低自己的稅負,但要受到售貨對象的制約。對于售貨方來說,只要能把收取的運費補貼改變成代墊運費,就能為自己降低稅負。
例如,C廠銷給D企業某產品10000件,不含稅銷價100元/件,價外運費10元/件,則增值稅銷項稅額為:10000×100×17%+10000×10÷(1+17%)×17%=184529.91元,若進項稅額為108000元(其中自營汽車耗用的油料及維修費抵扣進項稅8000元),則應納稅額=184529.91-108000=76529.91元
如果將自營車輛“單列”出來設立二級法人運輸子公司,讓該子公司開具普通發票收取這筆運費補貼款,使運費補貼收入變成符合免征增值稅條件的代墊運費后,C廠納稅情況則變為:
銷項稅額170000元(價外費用變成符合免征增值稅條件的代墊運費后,銷項稅額中不再包括價外費用計提部分),進項稅額100000元(因運輸子公司為該廠二級獨立法人,其運輸收入應征營業稅,故運輸汽車原可以抵扣的8000元進項稅現已不存在了),則應納增值稅額為70000元。
再加運輸子公司應繳納的營業稅為:10000×10×3%=3000元。這樣C廠總的稅收負擔(含二級法人應納營業稅)為73000元,比改變前的76529.91元,降低了3529.91元。
因此,站在售貨企業角度看,設立運輸子公司是合算的。然而,購銷行為總是雙方合作的關系,購貨方D企業能接受C廠的行為嗎?
改變前,D企業從C廠購貨時的進項稅是184529.91元,改變后,D企業的進項稅分為購貨進項稅170000元和支付運費計提的進項稅7000元兩塊兒,合計起來177000元,這比改變前少抵扣了7529.91元。
看來,銷貨方改變運費補貼性質的做法,購貨方未必會同意(當然,如果做工作或附加一些其他條件能使購貨方同意,則另當別論)。在實務中,為了消除購貨方對售貨方“包裝”運費、降低稅負的制約,可以選擇特定的購貨者予以實施,即當購貨方通常不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雖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但采購貨物無需抵扣進項稅額時,可考慮改變運費補貼狀況。需要特別補充的是,無論是把自營運費轉成外購運費,還是把運費補貼收入轉成代墊運費,都必然會增加相應的轉換成本。如設立運輸子公司的開辦費、管理費及其他公司費用等支出。當節稅額大于轉換支出時,說明稅收籌劃是成功的;反之,應維持原狀不變為宜。另外,運費在轉換過程中可能還會遇到一些非經濟因素障礙,實際運作中也應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