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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管理體制及其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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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管理體制及其立法沿革

一、美國煤礦安全管理體制沿革

19世紀60年代,由于過多的煤礦安全事故的社會影響,美國國會也曾提出關于成立聯邦礦業局的法案,以建立聯邦礦山安全管理體制,然而由于受當時對煤礦安全認識水平的限制和立法經驗不足,法案極不成熟,因此,法案頒布后沒有推動礦山安全管理體制的建立,當然對煤礦安全幾乎沒有起到多大的作用,重大礦山災害事故仍然不斷發生,如西弗吉尼亞州造成362名礦工死亡的礦難(美國歷史上有記載的最重大的礦難),引起了公眾的強烈反響,民眾要求政府采取行動,以控制嚴重的重大事故的發生。在1891年美國國會通過了治理煤礦安全的第一部聯邦法規,標志著規范礦山活動的聯邦立法的開端。由于該條例的法律位階較低,相關的規定較為寬泛,所以沒能夠有效地規范煤礦開采行為,對煤礦安全產生的作用有限,之后的20年煤礦每年因事故死亡的人數仍然超過2000人(1907年人數更是高達3000多人),這一時期(20世紀初的前十年)也是美國采礦史上最為黑暗慘痛的時期。于是國會1910年通過成立礦業局的法案,隸屬內政部,同時賦予礦業局管理采礦企業安全的責任,以減少采礦引發的事故,這是美國煤礦安全管理體制建立的重要標志性事件,自此,礦業局會同各主要產煤州陸續制定了煤礦安全生產的一些規定和事故調查處理辦法,同時還加強了煤礦通風設備和安全儀器(如瓦斯檢測器等)的開發和應用。這些安全措施的實施明顯地促進了美國煤礦安全狀況的改善,但當時國會出于保護資本主義高度自由市場經濟環境考慮,未授予礦業局進入煤礦的調查權。直到1941年,美國頒布了第一部煙煤和褐煤礦井全國性安全法規,并在煤礦區開始建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派駐煤礦安全監察員和檢查員,依據該法文,聯邦調查員有權進入煤礦,進行年度檢查,獲取相關信息,但沒有制定和安全與健康相關的條款,這一舉措使煤礦事故率下降,1947年國會授權又制定了第一部關于煤礦安全的聯邦法規,到1949年美國煤礦事故死亡人數降到了585人,百萬噸死亡率下降到1.3。

(一)修訂完善階段(1952~1976年)以通過《1952年煤礦安全聯邦法案》為標志。1951年12月下旬西法蘭克福發生煤礦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19名礦工遇難,再次引起公眾極大關注,1952年第82次國會將《公眾法552》頒布實施,并通過了《1952年煤礦安全聯邦法案》,主要在于防止重大災害,要求對地下開采煤礦進行年檢。規定了地下開采煤礦的安全要求,尤其是對高瓦斯煤礦提出更加嚴格的標準,該法案賦予聯邦監察員更大的權力,有權下發撤離危險區的命令和違紀處罰通知,規定州監察員在州的計劃體系下進行監察時也須遵守聯邦政府規定的標準。同時規定對于不聽從撤離指令或拒絕調查員進入礦區檢查的礦主,將給予民事處罰,但并未對違反安全條例的行為做出罰款的具體規定。該法案有37條是關于煤礦安全與健康的標準,增加對無煙煤煤礦的管理,但未包括露天煤礦和那些礦工低于15名的地下煤礦。可見1952年的法規仍存在許多不足,次年立法委員會對之修改,取消了關于小規模礦井(井下職工少于14人)免檢的規定。煤礦災難性事故仍然接連不斷的發生,要求建立一支專門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呼聲越來越高,有關報告于1963年8月提出。1966年美國國會通過了《1966年金屬和非金屬礦山安全聯邦法案》,將1952年煤礦法的適用范圍擴大到所有的井工開采礦山,該法案是1952年法案的延展,制定了金屬和非金屬礦山職業安全與健康標準,標準分為建議性和強制性兩部分,增加了對小型地下煤礦企業的監管,明確提出了對地下礦山必須進行一年一次的例行安檢,對于屢次違規的礦山,聯邦監察員有權下發違法通知和關閉命令,并增加了教育和培訓項目等。然而,煤礦重大惡性事故依舊不斷發生,煤礦職業安全與健康的立法進程仍然不能跟上煤礦安全生產的需要。于是1969年國會通過《煤礦安全與健康聯邦法案》(通常簡稱為《1969煤礦法案》),該法案比此前的那些法案都更加全面和更加嚴格,法案包括了露天和地下開采的所有煤礦,并規定露天煤礦一年必須進行兩次安檢,井工開采的煤礦一年必須進行四次安檢。該法案擴大了聯邦政府對煤礦的執法能力,《1969煤炭法案》規定對所有違規行為要處以罰款,并制定了對故意違法行為的刑事處罰條例,規定了針對所有煤礦的更為嚴格的安全標準,并建立了職業健康標準,規定了對因煤塵吸入(塵肺或“黑肺病”)引起的進行呼吸性疾病造成完全或永久性殘廢的礦工的賠償。《1969煤礦法案》比《1952年煤礦法案》前進了一大步。它不但規定了詳盡的強制性安全與健康標準,還規定了嚴格的安全監察制度。該法律規定若發現違法作業時,礦主將受到警告、罰款以至關閉礦井的處罰;對于故意違法的礦主,由聯邦法院追究其刑事責任。此外,監察機構有權調查任何一起事故,并追究責任。如1970年底,芬利煤炭公司一個礦井瓦斯爆炸,死亡38人,經理被判3年徒刑,罰款7.5萬美元,公司被罰款10萬美元。1977年,煤礦違法事件罰款總額達到1200萬美元左右。《1969煤礦法案》的頒布實施,標志著煤礦安全立法逐步走向成熟,對煤礦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年,即1968年煤礦事故死亡人數有331人,千人事故死亡率2.31,1969年下降到203人,千人事故死亡率下降到1.52,之后持續下降,到1972年,事故死亡率人數下降到152人,千人事故死亡率下降0.96,首次降到了1以下。

(二)日臻成熟階段(1977~至今)以《1977年礦山安全與健康聯邦法案》的通過為標志。在1969年《煤礦安全與健康聯邦法案》和原有的《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安全法》的基礎上,通過合并和大量修改后制定出來,并于1977年10月由美國國會通過《1977年聯邦礦山安全與健康法案》(簡稱《礦山法案》),1978年3月9日當時的卡特總統簽署生效。該法修改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對礦山安全監察與安全管理體制做了重大調整。將內政部內部的安全管理職能從內政部劃轉歸勞工部,新機構命名為“礦山安全與健康監察局”,由一名副部長領導。二是根據該法案設立了獨立的“礦山健康與安全聯邦調查委員會”,對礦山安全與健康管理局進行獨立的監督(對礦山安全與健康監察局做出的強制性決定進行司法復審),使煤礦生產和安全健康監督監察最終形成了高度獨立、相互分權制衡的科學的管理體制,煤礦安全管理的公正性大大增強。三是加強了所有采礦工業的聯邦健康與安全規定,將煤和非煤開采包括在一個法案內。四是大大加強了“礦山安全與健康監察局”的權限,調整并加大了聯邦機構的設置。五是規定了礦工代表可直接參與礦山安全事務,為工會和工人參與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保證,改善了礦工權利,加強了因礦工行使這些權利而遭受礦主報復對礦工的保護,鼓勵礦工及其代表多參加與健康和安全相關的活動。六是規定加強安全技術研究和礦工安全培訓。七是進一步加大了對違章行為的處罰力度。八是規定所有地下煤礦必須擁有救援隊。2006年國會進一步通過《礦山改善與應急新法案》。修訂補充了《礦山法案》中地下開采煤礦應急方案,專門制定了地下煤礦應急方案,增加了一些有關礦山救援隊和廢棄礦區的新規定,規定了礦山災害發生后的報告制度,即礦山災害發生后應立即報告,并增加了礦山事故的民事賠償額度,進一步提高了企業發生礦山事故的成本。美國煤礦目前執行的職業安全與健康法規主要是1969年國會通過,1970年3月1日頒布實施的《職業安全與健康聯邦法》;1977年10月國會通過,11月9日頒布實施的《1977年聯邦礦山安全與健康法案》一般簡稱《礦山法》;2006年國會通過《礦山改善與應急新法案》是上述法案的補充。職業安全與健康法的執行機構是隸屬勞工部的礦山安全與健康監察局,它的監督與復審則是一個獨立的由總統任命的執法機構———聯邦礦山安全與健康復審委員會,它的職能是監督礦山安全與健康監察局依法行使權力,受理機構和個人對礦山安全與健康監察局決定的投訴或復議,從而使其的權力受到有效的監督。為了更好地執行《1970年職業安全與健康聯邦法》,美國聯邦職業安全與健康監察局制定并頒布了一系列詳細的、便于操作的職業安全與健康法規、標準,匯編入《聯邦法典》的第29卷中;同時由礦山安全與健康監察局主持制定并頒布實施了一整套詳細的礦山安全與健康法細則,匯編入《聯邦法典》的第30卷中,且每年根據煤礦職業安全與健康、技術進步和社會發展現狀補充修訂一次,成為礦山安全與健康監察局執法的重要依據。執法和監督在美國的職業安全與健康的監管體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執法監督工作的程序由事故預防、調查處理和最后的仲裁組成。礦山安全與健康監察局根據《1977年聯邦礦山安全與健康》授權,主要任務是強制執行法定的礦山安全與健康標準,消除礦山死亡事故、將危害程度減低到最低點;保證使美國礦山的安全與健康環境得到改善;為了保證執法的公正,在聯邦層面上成立了聯邦礦山安全與健康復審委員會,根據《1977年聯邦礦山安全與健康法》的職能則是對礦山安全與健康監察局的執法行為進行司法復審(其5名委員由總統直接任命)。從而形成了煤礦安全管理的立法、執法和監督的完整的閉環體系。

二、推動美國煤礦安全管理與立法發展的主要動力

美國職業安全與健康法規是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1891年前美國煤礦無法可依,煤礦事故頻發,年煤礦事故死亡人數超過2000人,到如今(2011年)美國成為世界上煤礦立法和安全管理最為完善的國家,每年生產煤炭超過1.1Gt洗精煤(相當于1.6Gt原煤),煤礦事故死亡人數少于30人,120年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推動美國煤礦安全管理體制和立法進程的主要動力反映在如下兩個方面:一是社會動力,即高度發達的經濟社會條件和相對自由的社會輿論環境。由于經濟社會相對發達,整個社會對安全事故高度敏感和較低的容忍程度,煤礦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媒體跟蹤追捧,輿論高度關注,產生巨大社會壓力,引起政府和全社會對煤礦安全事故的高度重視,從而大大推動和加快煤礦安全立法的進程。如1968年11月20日,位于法明頓附近的固本煤炭公司9號礦井發生瓦斯爆炸事故,78名礦工遇難,幾天后礦井被封。同日,康蘇爾煤礦發生瓦斯大爆炸,又有78名礦工死亡,觸發煤礦工人大罷工,社會輿論嘩然;在此之后,又有發生了幾次礦山安全事故,造成170多名礦工死亡,事故的不斷出現,使得采煤業成了美國最危險的職業;同時,成千上萬的礦工由于吸入過量煤塵而患塵肺病,致死致殘嚴重,迫使美國聯邦政府制定更加嚴格的煤礦法規。二是行政動力,1973年,通過行政手段(內政部部長簽署行政命令),設立礦山安全監察局,該機構獨立于礦業局,負責實施以前由礦業局行使的職業安全與健康方面的職能,避免了礦業局既負責礦山資源開發,又負責礦山安全與健康監察,當資源開發與行使礦山安全與健康監察矛盾時難以處理的問題,從而使礦山安全管理體制向獨立、分權制衡邁出了重要一步。美國以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為主導,從煤礦安全事故中總結慘痛教訓,完善煤礦安全法規。幾乎每一條煤礦安全法規背后都有對應的事故教訓,煤礦煤礦事故發生后,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立即組織專家調查組,對發生事故的內、外部原因進行系統深入調查,提出基于事故科學分析的調查報告和煤礦安全修法補充草案,提交議會審議通過,如《1977年聯邦礦山安全與健康法案》形成和完善過程即是行政推動立法完善的很好例證。該法案到目前為止仍然執行,已經影響了美國煤礦安全生產35年以上,并將繼續產生影響。該法案的實施,推動了煤礦安全產生歷史性的變化,安全狀況持續改善,美國煤礦安全形勢得到徹底改觀,惡性多人事故已基本杜絕,工傷事故率穩步下降。煤礦事故傷亡人數由1977年的272人(百萬噸死亡率0.21),下降到1980年事故死亡133人,百萬噸死亡率為0.17,進而到1989年事故死亡68人,百萬噸死亡率為0.08,10年中年平均事故死亡94人,百萬噸死亡率下降了52.9%。從1980年起,美國對煤礦安全考核采用20萬工時死亡率。進入90年代,美國煤礦事故傷亡人數繼續減少,是歷史上的最好水平。1990年美國煤礦事故死亡66人,1999年事故死亡34人,10年中年平均死亡45人,20萬工時死亡率降到了0.03,2008年事故死亡30人,20萬工時死亡率降到了0.02,和1977年相比事故率下降了6倍。煤礦進入到了長期安全穩定的一個嶄新的本質安全生產階段,引領煤炭行業成為美國安全狀況最好的行業之一,行業社會形象達到大大改觀。通過以上闡述和分析可知,煤礦安全法律制度完善的基本路徑是:(1)煤礦發生安全事故;(2)強烈的公眾反響;(3)事故調查與案例分析;(4)經驗教訓總結;(5)提出修法議案;(6)立法機構審議通過修法。其職業安全與健康方面的立法程序主要包括:第一步,事故調查;第二步,由勞工部長主持,國家職業安全與健康研究院或咨詢委員會等提出立法方案建議,草擬職業安全與健康法規(標準)的方案;第三步,通過國會參眾兩院小組委員會舉行聽證會,并經兩黨議員辯論;第四步,取得一致意見后表決通過;第五步,總統簽署生效成為正式立法],并嚴格實施。

三、結論

本文研究了美國煤礦的安全管理與立法沿革,美國基于完善的法律體系、成熟的市場經濟體系、健全的市場經濟法律制度以及良好的法制環境,采取以國會(或地方議會)立法方式,成功地推進了煤炭業從事故高發到安全事故顯著降低,進而向追求行業本質安全和現代文明生產發展方向,使煤炭產業成為現代文明產業的一部分。由美國煤礦安全管理體制沿革可以看出,美國的煤礦安全管理體制早期是行政管理與安全監督合一的一體化體制,隨后通過立法逐步發展形成了監、管分離,監督、復審約束制衡的科學的安全管理體制,這為我國煤礦安全管理與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鑒。

作者:李新娟單位:河南理工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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