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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權保護
國內外不少法學家認為,軟件的法律保護制度以著作權法或是版權法為主,實際上并非具有天然性,只是許多國家在沒有先例的情況下,把軟件等同于知識版權進行套用了。多重立法模式下,對計算機軟件的知識產權保護應在不同部門法之間有所側重,結合計算機軟件行業的特征,采取著作權保護法作為主要手段即可。軟件完成即受著作權保護的方式,其時效性與計算機軟件行業的快速更新換代這一特點是相適應的。另外,由于著作權的專有性沒有專利權那么強,這也有利于新軟件的推廣,與計算機軟件行業傳播廣的特點也是相符的。因此總的來看,著作權保護法作為主要手段的軟件知識產權保護模式,是迎合行業發展的,能夠達到對權利人的保護和社會需求之間的平衡。
2專利權保護
盡管著作權保護法已經明確作為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的主體手段,但專利權的保護方式也在許多狀況下,符合計算機軟件的特性與利益需求。比如,著作權保護法只能保護軟件的推廣,但實際上并不能保護軟件開發者的思想、工藝、操作方法等。然而計算機軟件有別于傳統的作品形式,軟件創作者開發軟件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解決其生產生活中的實際需要,它是一種能產生積極效果、具有實用價值的技術方案,因而理應受到專利法的保護。但是當前專利法在專利性的限制上對于計算機軟件來說明顯過于狹窄。其便利性、廣泛傳播性是屬于計算機行業的必然特點,專利法的保護模式卻難以滿足這些要求。因此在明確計算機軟件受專利法保護之外,也應同時放寬對專利權的審查,并縮短專利審查時間。如此才能適應計算機軟件行業的創新性與時效性的特點。除此之外,在實施專利申請的時候,應該根據計算機軟件的特性設計一套相符的程序,即在申請通過前,對軟件保持秘密狀態。但也因為原本的先期公開制度是為了保障專利的獨創性,因此在設計新專利申請程序的同時,也可以給予計算機軟件專利申請更嚴苛的懲罰制度作為修正。
3商業法等補充
保護計算機軟件產業已經成為我國經濟高速發展的支柱型產業,其相關的知識產權也就涉及到更多的商業利益。因此,針對計算機軟件的知識產權保護,也應適當引用商業法規的保護,特別是反不正當競爭法。讓相關法律規范滿足計算機軟件保護模式的輔助作用。另外,計算機軟件的企業,也可以利用商業保密法規制度,提高企業內部員工的軟件知識產權意識,從而形成自主的保護體系。
二結語
多重立法模式,具體應用時可根據軟件知識的側重點做出調整。無論采取哪一種知識產權的保護法為主,只要符合目前我國軟件產業的特征以及發展趨勢,就是可行的。面對今后必然還會出現的新問題或矛盾,只要結合軟件產業的新發展環境,進行合理化的改良,就能真正做到為計算機軟件產業保駕護航。
作者:楊利航 單位:廣東海洋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