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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鐵科技函[2011]194號要求,2011年鐵道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29個為鐵路提供鐵路一般勞動防護服的生產企業進行了產品監督抽查?,F對本次監督抽查情況進行總結與分析,為鐵路勞動防護服主管部門質量管理與生產部門質量控制提供參考。
1鐵道部鐵路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介紹
鐵道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由鐵道部科技司主管,具體工作由鐵道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實施。工作程序為每年由鐵道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以下簡稱部質檢中心)依據產品在鐵路使用情況向鐵道部科技司申報鐵路產品監督抽查計劃,鐵道部科技司組織相關部門對計劃進行討論、分析,確定需要進行監督抽查的鐵路產品項目并公布在鐵道部鐵科技函“鐵路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計劃”中,部質檢中心依據該文件組織制定相應產品的“鐵道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實施細則”并報部審批后,依據細則按期完成監督抽查檢驗任務并將抽查結果上報鐵道部科技司,最終結果公布在鐵道部鐵科技函“關于監督抽查鐵路產品質量情況的通報”中。通報明確規定:對不合格產品,各鐵路單位一律不得采購、驗收和使用;抽查不合格的企業,自通報之日起要立即進行整改,并在6個月內提出復查申請,逾期不提出復查申請者,視為復查不合格,復查結果同樣公布在鐵道部鐵科技函“關于監督抽查鐵路產品質量情況的通報”中。復查合格后鐵路單位方可采購、驗收和使用。
2監督抽查的依據
2.12011年鐵路勞動防護服監督抽查技術要求依據是TB/T1913—2002《鐵路一般勞動防護服》。
2.2監督抽查總體要求依據CC—231—2011鐵道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鐵路一般勞動防護服。細則中技術指標等效采用TB/T1913—2002中的要求,另外又規定了樣品抽樣方案(包括抽樣人員、地點、抽樣數量、抽樣登記、樣品封樣等要求)、檢測項目及類別、檢測所用儀器設備、檢測順序、檢驗結果判定規則等。
3監督抽查檢測項目、類型及判定原則
按TB/T1913-2002《鐵路一般勞動防護服》將鐵路勞動防護服分為3類,包括鐵路普通防護服、鐵路桔黃色標志服和鐵路高可視警示服。本次主要對鐵路普通防護服和鐵路高可視性警示服進行了監督抽查,每種類型服裝在每批量中抽2套,對(1)號型規格,(2)成品色差,(3)漏縫、缺件、破損,(4)縫制外觀,(5)對稱互差,(6)表面部位拼接,(7)針距密度,(8)縫合線路針跡,(9)衣片連接,(10)釘扣,(11)鎖扣眼,(12)衣片縫紉強力,(13)紐扣縫紉強力,(14)逆反射標志寬度,(15)上衣逆反射位置,(16)褲子逆反射位置,(17)洗滌后光學性能,(18)洗滌前光學性能等18個項目進行了檢測,鐵路普通防護服不檢測第17與第18項。這些檢測項目按其重要性分為A類、B類。第1、3、7、9、12、13、14、17、18等9項為A類項,其余9項為B類項。A類項判定準則[9;0,1],即9項A類指標有1項不合格就判為不合格,B類項判定準則[9;3,4],即9項B類指標有4項及以上不合格才判為不合格,按上述原則先做單套判定,2套均合格則綜合判定此次抽查檢驗合格。
4監督抽查總體情況
2011年對29個鐵路勞動防護服生產企業進行了現場抽樣與檢測,檢測結果公布在鐵道部鐵科技函[2011]1003號關于監督抽查鐵路產品質量情況的通報中。鐵路一般勞動防護服抽查了29個廠項,其中鐵路普通勞保服3個廠項,鐵路高可視性警示服26個廠項,合格20個,不合格9個廠項全部為鐵路高可視性警示服,合格率約69%。不合格主要原因是逆反射標志帶的寬度及洗滌前后的光度性能不符合標準要求。
5.1不熟悉產品標準和項目類型TB/T1913-2002《鐵路一般勞動防護服》對TB/T1913-1995《鐵路勞動防護服》的修訂后,2002年版標準依據國際標準和安全要求提高了逆反射材料光學性能要求,修改了逆反射標志帶的設計要求,將逆反射標志帶寬度由原來不小于2.5cm修改為不小于5cm,明確規定了逆反射標志帶位置,且增加了反射光線觀察角和入射角檢測度數,并提高了逆反射布逆反射性能要求,從而能更好的保障鐵路夜間作業時在車燈光照下使行車者獲得更大的對比度和可視性、穿著者獲得更好的醒目度,以達到安全作業的要求。鐵道部于2002年鐵科技函[2002]150號文TB/T1913-2002《鐵路一般勞動防護服》,并于2002年12月1日實施。由于正式鐵道行業標準只在北京鐵道部標準檔案中心銷售,購買標準不太方便。且標準文只發到各路局,有些相關廠家沒有得到或注意新標準的與實施,尤其是沒有認識到反光標志帶的寬度對安全的重要性,而該項目在標準中明確規定是A類指標,直接關系到產品的合格與否。而有些局主管部門制定與實施的本局鐵路勞保服規范中只要求逆反射標志帶寬度不小于3cm,生產企業的產品符合了路局要求,卻不符合鐵道行業標準要求,檢驗結果不合格。
5.2對逆反射布反光強度等級概念不清TB/T1913-2002《鐵路一般勞動防護服》中規定鐵路高可視性警示服所使用的逆反射布逆反射性能至少應達到本標準表3中2級要求,而市售的反光布等級與本標準中的等級不一致,有些生產廠為了降低成本,采購時只看說明書稱為2級逆反射布,但并沒有明確是達到TB/T1913-2002標準中的2級。因此建議反光布生產廠應對每批反光布進行反光性能檢測,在銷售時提供檢測報告;鐵路勞動保護生產企業在采購反光布時應索取并查驗其反光性能檢驗報告,確認各個角度下的逆反射系數符合TB/T1913-2002中表3要求,才能保障防護服經過多次洗滌后,反光性能仍能起到警示作用。
6本次監督抽查總結
2001年鐵道部對40個為鐵路供貨的勞保服生產企業按TB/T1913-1995《鐵路勞動防護服》進行了監督抽查,抽查檢測全部合格。但由于TB/T1913-2002實施后,有些路局標準宣貫不到位,使許多企業標準理解不夠,甚至仍使用TB/T1913-1995標準,以致2011年監督抽查29個為鐵路供貨的生產企業有9個不合格。通過本次監督抽查對TB/T1913-2002進行了宣貫,各局主管部門依據新標準重新修訂了本局的勞動保護服要求,從而提高了鐵路勞動防護服質量,增強了安全警示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