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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與權力哲學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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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與權力哲學探析

摘要:自由權力是自由主義思想中一對十分重要的概念。在自由主義者看來,國家權力對于維護個人自由來說是不可或缺的,但同時又對個人自由構成威脅.因此,國家權力是一種必要的惡。要維護個人自由,既需要國家權力,又需要限制國家權力。限制國家權力的手段有:分權制衡、劃定權力的范圍、規范權力的行使方式、社會力量的制約。

關鍵詞:自由主義自由權力

自由主義的政治理想既不是要建立擁有無限權力的利維坦,也不是要實行不要國家的無政府主義,而是要建立一個權力有限并受到制約的國家。在自由主義的這一政治理想中,自由與權力的概念凸顯出來。在本文中,自由指的是個人自由,權力指的是國家權力。

個人自由與國家權力的關系體現在兩個層面:第一,價值層面。即個人自由與國家權力哪個是根本性的,誰是目的,誰是手段。自由主義視個人自由為根本性的,將國家權力看作是維護個人自由的手段。第二,工具層面。國家權力對個人自由起到哪些方面的作用。在自由主義看來,國家權力一方面對維護個人自由是不可或缺的,另一方面又對個人自由構成威脅。由于自由主義以個人自由為最高價值目標,所以,第一個層面的關系顯而易見,文中就不再論述。本文立足于第二個層面來進行論述。

國家權力對與維護個人自由的重要性,使得自由主義者對于國家權力寄予厚望;國家權力對個人自由所構成的威脅,又使自由主義者對國家權力深懷恐懼。正是在這種心態下,國家權力被自由主義者視為一種必要的惡?;谶@種認識,自由主義者一方面堅持建立國家權力,另一方面又力主限制這種權力。正如聯邦黨人所說:“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統治人,就不需要對政府有任何外來的或內在的控制了。

一、國家權力對于個人自由的維護

自由主義不同于無政府主義,它認為建立國家是非常必要的。這種必要性就在于,沒有國家權力的保護,人們的自由就得不到保障。自由主義者雖然在國家起源的問題上有著不同的認識,但是在國家存在的必要性上,他們意見是一致的。

社會契約理論是自由主義用來解釋國家起源的重要理論。這種理論假設在國家產生之前存在一個自然狀態,這種狀態或者是一種相互為戰的狀態,或者是一種存在許多不便的狀態等??傊谶@種狀態下,人們的安全和自由得不到很好的保障,于是,人們訂立社會契約,建立國家。

霍布斯雖然不是一個自由主義者,但對作為自由主義基礎的個人主義的系統闡釋使他成為自由主義的先驅。他運用自然狀態理論和社會契約論,論述了國家權力的必要性。在霍布斯看來,自然狀態是一個人人相互為戰的狀態,人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根本無法得到保障,所以,人們便尋求建立國家。不過,霍布斯建立國家主要是確保個人的安全,而不是個人的自由,所以,他建立了一個擁有絕對權力的利維坦,而不是一個權力有限而且受到制約的憲政國家。然而,盡管霍布斯建立利維坦的出發點是安全而不是自由,但霍布斯在對國家產生的論述中實際上已經蘊含了維護自由的內容。這是因為,安全是自由的重要組成部分。自由主義所追求的自由主要是一種不受干涉的消極意義上的自由,這種自由本身假定了安全的存在。所以,對安全的追求初步具有了維護自由的含義。

洛克是自由主義學說的奠基者,他第一次系統闡述了自由主義思想。洛克明確把保護個人自由作為國家權力的一個重要目的。個人自由體現為生命、自由和財產等一系列權利。建立國家正是為了要保衛這些權利。洛克雖然聲稱自然狀態是一種完備無缺的自由狀態,但他同時認為自然狀態還有許多缺陷:第一,在自然狀態中,缺少一種明確規定的、眾所周知的法律作為裁決爭端的共同尺度。第二,即使有共同的尺度,也缺少一個公認的裁判。第三,即使以上兩點具備,但還缺少一個權威機構保障裁決能夠得到執行。正是因為自然狀態下的種種缺陷,因此,人們甘愿放棄自然狀態下的自由,而尋求國家權力保護下的自由。

洛克認為,建立國家之后,人們的自由看似受到限制,實際上是得到更好的保護。這里牽扯到對自由概念以及對自由與法律的關系的理解,在洛克看來,自由并非人們想怎么樣就怎么樣,而是意味著不受他人的強制,是人們在所受約束的法律許可范圍內,隨心所欲地處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動、財富和他的全部財產的那種自由。正是在這種自由觀的基礎上,洛克闡釋了由國家權力所實施和保障的法律與自由之間的關系:“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

同洛克一樣,孟德斯鴻也認為自由是法律范圍內的自由,“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法律是由國家權力機關頒布的,是受國家權力保護的。法律對個人自由的保護是以國家權力為后盾的。孟德斯鴻的自由概念內含了國家權力對保障個人自由的必要性。

聯邦黨人明確提出,“在沒有比政府的必不可少這件事情更加明確了。他們認為,并非人人都是天使,所以,人們之間的相互傷害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沒有一種力量來制約這種彼此的傷害,人們的自由就是一句空話。建立政府的一個重要目的便是控制人性之惡所帶來的后果,使人們之間的彼此傷害被限制到一個不危及公民基本自由的范圍內。

當代的哈耶克、諾齊克這些自由至上主義者,都極力限制國家的權力范圍,但是他們都承認“最小國家”存在的必要性。因為,沒有這種最小意義的國家,他們所追求的自由就無法得到保障。至于那些主張國家應該積極干預社會經濟生活的自由主義者來說,國家權力的存在更是必不可少的。他們不但把安全與自由的希望寄托在國家身上,還把國家視為實現社會正義的依靠力量。

總之,無論是近代的自由主義者,還是當代的自由主義者;無論是自由至上主義者,還是主張國家干預的自由主義者,都一致承認國家權力對于保護個人自由的必要性。正因為國家權力與個人自由如此密切的關系,李強提出,“自由主義在本質上是一種國家學說。然而,維護個人自由只是國家權力的一個方面,國家權力的另一個方面則是對個人自由的威脅。

二、國家權力對于個人自由的威脅

國家被自由主義者視為一種“必要的惡”,其惡就在于國家權力對個人自由的侵害或可能構成的侵害。在自由主義者看來,自由的本質就在于不受他人的強制和干涉,獨立于他人的專斷意志。因此,它需要一個不受外在干擾的私人空間。但權力有一種無限擴張的本能,不遇到阻礙就不會休止,因此,國家權力很可能會越過公共領域,侵人私人領域,這就構成了對個人自由的侵害。如果國家權力高度集中的話,那么對自由所造成的侵害更大。自由主義者對國家權力有一種深深的恐懼。

洛克對國家權力的集中表示擔優。在他看來,如果同一批人同時擁有制定和執行法律的權力,這就會給人們的弱點以極大的誘惑,使他們要動輒攫取權力,借以使他們免于服從他們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執行法律時,使法律適合于他們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們就與社會的其他成員有不同的利益,違反了社會和政府的目的。

孟德斯鴻不但強調了權力自我擴張的本能,還指出了權力集中對個人自由所帶來的危害。在他看來,權力是不斷擴張的,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有權力的人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會停止。既然人們都容易濫用權力,所以必須對其加以限制。如果不是這樣,而是把所有權力或大部分權力都集中在同一個人或同一個機構手中,那么這些大權獨攬的人或機構必然會更加肆無忌憚地濫用權力,這樣勢必對個人自由構成嚴重危害。孟德斯鴻對權力集中深表優慮,“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一個人或同一機關之手,自由便不復存在了……。如果司法權不同立法權和行政權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貢斯當對國家權力侵犯個人自由的表述,主要體現在他對包括人民主權在內的專橫權力的批評上。在此之前,洛克與孟德斯鴻主要批判的是君主專制權力對自由的侵害。聯邦黨人曾言,即使共和政府也會濫用權力。貢斯當進一步指出,即使實行人民主權的國家,同樣存在著權力濫用的可能。這種權力的濫用對個人自由的侵害,并不比專制制度下權力的濫用對個人自由造成的侵害小。貢斯當認為,一個過于龐大的權力,不論落在誰的手中,都必然危害自由。如果國家權力不受限制,那么個人由由就會遭到嚴重侵犯:“一旦主權不受限制,個人在政府面前將無處可逃,即使你聲稱讓政府服從普遍意志,那也是徒勞??偸撬麄冊谥渲@種意志的內容,而你的所有戒備全都無濟于事。

托克維爾在貢斯當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了“多數暴政”理論。在他看來,實行大眾民主的國家,靠著多數的優勢,因而擁有無限的權威,而這種無限的權威可以轉化為無限的權力,這種無限的權威對自由構成了嚴重危害?!盁o限權威是一個壞而危險的東西。在我看來,不管任何人,都無力行使無限權威。……當我看到任何一個權威被授以決定一切的權利和能力時,不管人們把這個權威稱作人民還是國王,或者稱作民主政府還是貴族政府,或者這個權威是在君主國行使還是在共和國行使,我都要說:這是給暴政播下了種子。

哈耶克從兩個方面闡述了國家權力對個人自由可能帶來的危害。第一,重申了托克維爾對多數統治的不信任。在他看來,民主和自由是兩個不同的東西,各有其對立面。民主政府的對立面是威權政府,自由主義的對立面是全權主義。民主政府可能實行自由主義,也可能實行全權主義;威權政府可能實行全權主義,也可能實行自由主義。所以,多數統治下的民主政府并不一定是個自由的政府,在其統治下的社會也不一定是個自由的社會。如果民主政府實行全權主義,這不但會壓縮公民的私人空間,而且即使已受到壓縮的私人空間也會不斷遭到國家權力的侵犯。第二,對國家集中權力發展經濟和推行社會正義的批判。哈耶克十分嚴厲地批評中央集權的計劃經濟體制,認為這不但妨礙效率,還損害個人自由。哈耶克還極力反對由國家推行社會正義,認為這將大大擴大國家權力的范圍,使國家可以以正當的理由侵犯個人自由。

波普爾認為,金錢并不是萬惡之源,不受限制的權力才是萬惡之源。在他看來,一切不受限制的權力都是危險的,不論這種權力掌握在資產階級手中,還是掌握在別的階級手中。因此,權力掌握在誰的手中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這種權力受到什么樣的限制。“對我們來說,十分緊迫的是要明白,與‘權力如何被行使’和‘行使多大權力’的問題相比,‘誰應該行使權力?’的問題幾乎是無關緊要的。誰將是統治者這一問題,應該被人們如何才能馴服他們這一問題所取代。如果人們對這一問題認識不清,放松戒備,通過干預主義的計劃把全部權力賦予國家,人們就可能喪失自由。因此,國家干預應該限制在保護自由所實際必需的方面。波普爾還批判依靠國家權力強行推行某種理想主義政治的行為,在他看來,這是十分危險的。它將以美好的夙愿開始,以帶來包括喪失自由在內的災難告終。

綜上所述,自由主義者把國家權力視為個人自由的嚴重威脅,因而極力主張限制國家權力。那么,他們在限制國家權力方面提出了哪些對策呢?

三、自由主義限制國家權力的對策

既然國家權力對個人自由構成危害,那么,維護個人自由就需要限制國家權力,建立有限政府。為此,自由主義者提出了一些限制國家權力的對策。這些對策包括:分權制衡、劃定國家權力的界限、規范國家權力的行使方式以及社會力量對國家權力的制約。本文重點論述前兩種方式。

制約國家權力的第一種方式是分權制衡。這也是最基本的一種方式。因為其他力量不足與與國家權力相抗衡,而國家權力中的不同部分則力量相近,易于相互對抗。以權力制約權力被自由主義者看作抵制權力侵害自由的強有力武器。

洛克把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執行權和對外權。立法權和其他兩個權力要分開行使,但執行權和對外權不能由不同的人分掌。由此可見,洛克雖然把權力劃分為三權,但并沒有建立三權分立理論,因為執行權和對外權沒有分開行使。同時,洛克的三權劃分中也沒有司法權。所以,他的分權理論只是初步的。

孟德斯鴻第一次系統地提出了三權分立的理論。他把國家權力劃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這三種權力分別由議會、國王或執政官和法院三個不同的機關行使。每個機關都不能膺越自己的權限。同時,這三種權力并不是單純分立的,還是相互制約的。不過,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間的制約是不均等的。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的制約較少,它不能對等地箱制行政機關的權力,只能審查行政機關實施法律的情況。行政機關卻能夠對立法機關行使否決權,并能決定召集立法機關開會的時間和期限,還有權制止立法機關的越權行為。并且,立法機關還被分成貴族院和平民院,使它們相互制約,這更進一步削弱了對行政機關的制約。孟德斯雞對司法權及其與其他兩權的關系的論述較少。所以,盡管孟德斯雞系統提出了三權分立的理論,但他的這一理論還不太詳盡,有待進一步細化。美國以孟德斯雞的三權分立思想為藍本建構自己的政治制度,并進一步細化了這一思想。美國聯邦的三權分立制度的主要內容有:第一,三種權力的分立。聯邦的立法權屬于國會,國會又分為眾議院和參議院,眾議院由各州按人數進行選舉,參議院席位每州分配兩個名額。眾議員和參議員都由人民選舉產生。聯邦的行政權力歸屬于總統,總統由選民間接選舉產生。這樣,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各有其不同的產生渠道。聯邦的司法權屬于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具有獨立審判權,這種權力得到一系列制度的保障。第三,立法權與行政權的相互制約。一方面,總統擁有廣泛的權力,但這些權力的行使要受制于參議院。另一方面,總統對國會的議案可以行使否決權,國會不能因為總統否決自己的議案而彈幼總統。第二,司法權與立法權和行政權的相互制約。一方面,最高法院的法官由總統提名、國會批準產生。另一方面,最高法院可以對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進行獨立審判,同時,它還具有違憲審查權,可以審查國會的立法是否違背憲法。

貢斯當認為,孟德斯鴻的三權劃分不能包含一個政府的全部職權。因此,他提出把國家權力劃分為五權:君權、行政權、經常代表權、公共意見權利審判權。君權由君主行使,行政權由大臣行使,經常代表權由上院行使,公共意見權由下院行使,審判權由法院行使。在這五權中,王權被放在一個突出的位置。王權是一種中立性權力,它獨立于其他四種權力之外,又高于其他四種權力。當其他四種權力發生沖突時,王權起協調沖突的作用,以使它們保持平衡。

制約國家權力的第二種方式是劃定國家權力的界限。貢斯當認為,僅有分權是不夠的,必須劃定權力的界限?!澳憧梢噪S心所欲地分割權力,如果權力的整體不受限制,那些被分割的權力只需結合在一起即可,人們仍然無法破除專制政治。所以,除了對國家權力進行劃分外,還必須從整體上限制國家的權力,這樣,即使幾種權力合到一起,公民也能在一定的領域內免于干涉。

劃分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的邊界是劃定國家權力界限的主要途徑。私人領域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財產自由和其他一些自由,這些自由是不能侵犯的,國家權力只能在公共領域中行使。伯林評論道:“一些思想家,特別是英國的自由主義者洛克、穆勒與法國的自由主義者貢斯當、托克維爾同樣認為,應該存在最低限度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個人自由的領域。

貢斯當認為,人類生活的一部分內容必然是屬于個人的,它置身于包括國家權力在內的任何社會·權能的控制之外,任何侵犯公民權利的權力都是非法的。那種認為作為整體的社會可以對它的成員行使無限權力的認識是錯誤的。實際上,不應該存在任何不受限制的權力,不管是人民的權力,還是那些自稱人民代表的那些人的權力。國家權力應該被約束在正義和個人權利所限定的范圍內。

密爾在《論自由》一書中討論的是廣義的社會權力與自由的關系,這個廣義的社會權力中包含著國家的權力。密爾在開篇中就提到,“這里所要討論的乃是個人自由或稱社會自由,也就是要探討社會所能合法施用于個人的權力的性質和限度。密爾認為,當一個人的行為只涉及到他本身而與社會其他人無關時,他不需要向社會負責,國家和其他社會團體也無權干預他的行為。

在哈耶克看來,自由預設了個人具有某種確獲保障的私域,亦預設了他的生活環境中存有一系列情勢是他人所不能干涉的?!矆D這個私域被伯林表述為:“主體(一個人或人的群體)被允許或必須被允許不受別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為他愿意成為的人的那個領域是什么?如果這個領域遭到侵犯,個人自由將無法保障。

限制國家職能是劃定國家權力界限的另一種途徑。通過公域與私域的劃分,自由主義者把國家權力排除在私人領域之外。然而,即使在公共領域中,國家的職能也被許多自由主義者大大限制,僅限于保護安全和提供公共服務。從19世紀的“守夜人”國家到當代自由主義者諾齊克的“最小國家”都力圖盡可能的限制國家的職能,以防止其侵犯個人自由。當然,也有一些自由主義者,賦予國家較多的職能,把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寄托在國家身上。

制約國家權力的第三種方式是規范國家權力的行使方式,其主要手段是實行法治,用法律來限制權力。法治的作用就在于使權力的行使具有了一定的規范。大多數自由主義者都把法律看成是制約權力的重要手段。洛克提出,最高權力機關不能以專斷的命令進行統治,而應該以既定的、公認的和普遍有效的法律進行統治。孟德斯鴻將是否實行法治當作劃分政體的重要標準。在他看來,權力具有無限擴張的本能,為了維護自由,必須用法律對其加以限制。貢斯當認為,只有法律程序才能夠遏制專橫的權力,獨往獨來的良心和搖擺不定的輿論都是軟弱無力的。托克維爾把法治視為制約“多數權力”的重要舉措。哈耶克強調,法治意味著政府除了實施普遍為人所知的規則以外,不得對個人實施強制,因而,它構成了對政府權力的限制。他又補充說,法治所限制的僅僅是政府的強制性活動。

制約國家權力的第四種方式是社會力量對國家權力的制約。社會力量亦能構成對國家權力的制約。這些社會力量包括公民社會、政治團體、新聞輿論等。孟德斯鴻認為,在君主制度下,貴族團體是制約君主權力的一個重要力量。托克維爾特別重視公民社會對國家權力的制約。還有不少自由主義者特別注重反對黨和在野黨的作用,將其視為監督政府的重要力量。阿克頓指出,政黨的價值和重要性在于:它構建自由。新聞輿論也被自由主義者視為制約國家權力的重要力量。阿克頓把公共輿論的力量和光芒視為人類進步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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