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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言
在冷戰時期各國、尤其是各大國的國際政治考慮和規劃方面,國家安全是運用得最頻繁、影響也最大的一個觀念;而在冷戰后世界的國際政治討論中,另一個觀念——國際安全取得了近乎同樣顯要的地位。目前在全球范圍內,國際安全受到普遍的關注,并被作為理論研究、實際觀察和努力追求的對象,這是前所未有的。然而,仍然有理由認為,目前世界政治格局雖然發生了巨大變化,但是基本還是處于國際無政府狀態,較多地通行以國家利益為至高原則,國際安全尚未得到更多國家政府和民眾應有的足夠重視,對其認知也由于大多偏于時政論述和過度倚重社會科學方法而尚待深入和哲理化。
在國際關系的理論研究乃至一般考察中,哲理化有助于發現和理解國際事態的最深層要素和本質聯系,使人比較容易避免“在眼前的不斷變動中追隨時髦”。關于國際政治(乃至所有政治)的哲理化思考,必須會直接或間接地歸結為對于權勢和權利、道德和利益、正義和秩序、和平與沖突等人類“永恒問題”的審視,而這些構成了差不多所有集中體現人類主要政治理論成就的經典政治思想家們在學理意義上的根本出發點和歸宿。因此,有賴于他們而得以形成的各大政治思想傳統作為后人從事有關哲理化思考的參照,藉以構設哲理性的定義、范疇、視角乃至范式和“模型”,形成一種構建理論的基本途徑。諸如此類的原因使辨析、探究和借鑒國際關系思想諸種傳統成為國際關系理論“經典方法內的頭等問題”,當代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經典方法研究泰斗、英國學者馬丁·懷特關于現實主義、理性主義、革命主義三大類型國際關系思想傳統的著名辨析。這一辨析如果經過恰當的闡發和擴展,不僅適用于認識當代繁雜的國際關系理論流派的最基本分野,把握其意識形態傾向、思想方法和精神風貌,而且也可用于對國際安全的哲理化思考。
現實主義、理性主義、革命主義這一國際關系思想傳統劃分的意義,在于提供一種論說際關系的范式,即“一種概念圖譜(conceptualmap),一種總框架,用來組建知識結構和分某些關系模式”。本文擬首先借助于悠久的自然法和理性主義觀念,從哲理上定義國際安全;然后展示現實主義和理性主義兩大傳統各自對如何實現國際安全的回答,并予以必要的評判。有如前面所述,從本質的層次上看,當今大多數國際安全理論構想和實際主張說到底同這些回答一樣,涉及的是同一些“永恒問題”,遵循的是同一些邏輯推理,提供的是同一些政策選擇。因而,理解和評判后者無疑將有助于理解和評判前者,并且會促進對當今和未來長時期里國際安全問題的深層認知。至于革命主義傳統中的國際安全問題,本文因篇幅所限將只提供非常概要的闡說。不過有一點將加以特別的展示和強調:國際安全當今在定義上的急劇擴展,或者說其種種新方式的提出,很大程度上應歸屬于革命主義。
國際安全的哲理內涵
何謂國際安全?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判斷什么是安全。在最基本的意義上,安全是指個體的生命、心靈、軀體及其(就人類而言)外在所有物不受任何力量、特別是暴力的侵犯和損害。如果把所談論的個體擴大為群體,即擴大為家庭、村社、部族、民族、國家等等,那么安全的含義要復雜得多。再進一步說,如果將所侵犯和損害的對象延伸到其他價值范疇,使之在上述最基本的價值之外還包括個人或社會文明生存所需的其他條件——例如尊嚴、起碼或體面的生活所依靠的經濟條件、共同體賴以維系的基本情感、習俗和制度因素。以及體現和維護所有這一切的法律或法理,則安全的含義就更為復雜和寬泛。不僅如此,在談論個人或其群體的安全時,幾乎所有世代、所有文明的人們都會自覺或不自覺地賦予其道德意義,表達他們關于尊重和維護、或侵犯和損害安全的是非判斷與褒貶態度。在如此龐雜并且富含道德評判相對性的安全含義面前,訴諸“許多世紀里作為西方主流政治思想之本”的自然法觀念,可以得到一套可稱為最簡明、最根本、并且富含普遍倫理和法理意味的安全綱要,而它經過同樣依據自然法哲理的簡單延伸,便可提供一項具有同樣特征的國際安全概念,從而構成國際安全思想的哲理基礎。轉自然法的基本含義同中國古代思想中的“天理人倫”相似。早在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那里,就有了自然法觀念的某種萌芽。然而,首先使自然法成為一個哲學主題的是羅馬帝國時期的斯多噶(斯多亞)派,自然法由此被界定和闡發為永恒地支配整個人類的自然理性,即先驗的天然倫理原則。一方面,自然法以人對其所有人類同胞的天然親和傾向為基礎,提供評判人的行為的永恒尺度;另一方面,人由于具有理性而能夠認識自然法并遵照自然法來行動,因而能夠使個人、社會趨于完美。經過中世紀的繼承和變遷,到17世紀韌,自然法觀念由格老秀斯發展,成為近性主義(自由主義)社會政治思想的最初形態。格老秀斯強調,人的本質屬性是以人“對社會(生活)的渴望”為其根本的人的自然理性,它作為絕對和普遍的根本倫理律令即自然法,指引人們在合理地保存和造福自我的同時發揚固有的群體秉性,與其他人友好交往并結合成和平的有序社會。按照這種哲學理念,自然法規定了人們尊重他人和平生存及幸福的義務,以及自身和平生存及幸福的權利。
具體地說,格老秀斯把自然法的基本內涵歸結為五大項,它提示了人的安全的哲理。
這五大項是:不侵占他人所有,包括本節開頭談到的一切基本價值;將所侵占的以及可能由侵占所生的利得歸還原所有者;信守承諾補償由自己的過錯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按照某人罪過施以恰當的懲罰。在由人組成的群體內部,只要人與人之間互相履行這五大義務,就將導致所有相關的人無虞侵害,無虞剝奪,安享公平的社會秩序的出現和可信賴的社會交往的開展,并且使人們以符合道德理性的方式共同和平地生活。在這樣的狀態下,每個人都是充分安全的,而由他們組成的所有群體只要同樣互相履行這些義務,則每個群體也將是充分安全的。很明顯,根據大多數政治哲學家在眾多相關場合都視作當然的個人一國家、個人集合體一國際社會(或國際體系)之比擬,前一種安全相當于國家安全,后一種安全則相當于國際安全。不僅如此,無論是對格老秀斯自然法觀念的上述展示,還是對其國際關系思想的總體論說,都表明他所關注的多半是國際安全。此后,洛克對格老秀斯的自然法觀念進行了深刻的個人主義改造:自然理性的根本內容從人的社會親和性與先驗道德義務,轉變為個人自然權利。由此,安全可得到它最明確、最簡潔也員基本的哲理界定:個人安全即個人的生命、自由、財產權利無虞侵害和剝奪,只要其實際行使不侵犯其他人同等的當然權利;國家安全依照個人一國家之比擬,即國家安享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選擇國內生活方式的自由,只要它同時尊重其他國家同等的當然權利;國際安全即在國家普遍安全的前提下,國際社會處于類似洛克式“自然狀態”的那種和平、有秩序和較有道德的無政府狀態。
當代杰出的英國國際關系理論家海德利·布爾提出的一項國際秩序定義,實際上可被認為是用當代話語表述的、最基本的國際安全的哲理規定。按照他的看法,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希望的秩序并非個人或群體關系的隨便哪種穩定模式,而是一種導致特定的預期結果、促進某些目的或價值的社會生活安排。在此類意指目的性或功能性社會安排的秩序中,最重要的是為維持社會生活本身所必不可少的基本目的,它包括:(1)社會成員的生命多半免于暴力傷害或毀滅;(2)其承諾和協議多半得到遵守和履行;(3)其所有權多半保持穩定。同理,國際秩序的不可或缺的基石,或者說國際安全的起碼標準,包括類似的三條,即國家免遭外部暴力侵害,國際承諾和協議得到遵守,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得到保持。與此同時,布爾還更多地從國際安全而非國家安全的視角出發,提出了另外兩項標準,并在論說序列上將其置于優先位置。首先是國際社會本身的保存,這既意味著阻止超級強國圖謀霸權,將國際社會轉變成“普遍帝國”,也意味著防止所謂超國(Supra—state)、跨國(trans—state)和亞國(Sub-state)三個層次上的行為實體破壞國家作為國際社會主要角色的地位及其特別權利。其次便是國際社會的和平,但這并不是指確立普遍永久和平,而指"只在特殊情況下保持和平……被破壞的國際關系的平常狀態“。顯而易見,在現代歷史上,這些哲理規定所提示的起碼程度的國際安全比追求較高程度的國際安全更經常地成為國際最重要的問題,當今世界在某些重要方面也是如此。轉
現實主義傳統中的國際安全機制及其評判
如何實現國際安全?對這個問題的思考和回答,在很大程度上分別構成了現實主義和理性主義國際關系思想傳統。對現實主義思想家來說,國際關系的本質是國家間爭奪權勢的斗爭。然而多數現實主義者明白,過度或無限制的國際權勢斗爭將損毀國家及其利益本身,損毀它們在其中獨立生存的主權國家國際體系。在這個意義上,他們懂得國家的根本利益即國家安全不僅取決于國家自助,也取決于國際安全。
現實主義者中間最早就國際安全提供思辨哲理的是17世紀英國大思想家霍布斯,盡管他只是附帶地談及對國際政治的理論性看法。霍布斯式“自然狀態”論構成其政治哲學的前提。在這種公共權威(也因而是文明社會)產生以前的假設性狀態中,人與人在體力和智力兩方面的平等使他們擁有同等的可以互相毀滅的能力,其結果是每個人對暴死于他人手下的巨大恐懼以及對他人意圖的最壞猜疑,進而是為個人安全進行的絕對戒備和斗爭。這同由物質欲望和名譽追求而引起的另兩大類爭斗一起,使得自然狀態必然是普遍和無休止的“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狀態,在其中沒有法律,沒有道德,沒有文明,“人們不斷處于暴力、死亡的恐懼和危險中,人的生活孤獨、貧困、卑污、殘忍而短壽”。出路何在?根據霍布斯的理論就在于訂立社會契約,將一切訂約人的幾乎所有自然權利(即自然狀態中每個人為抵抗別人以保全生命而對每一事物、包括對別人生命的權利)統統交給他們相約建立的“利維坦”—一個對個人來說無比強大、無比威嚴的公共權威,用對這種公共權威的絕對服從換取國內秩序和安全。像霍布斯學說的所有研究者都注意到的那樣,按照個人一國家之比擬,在國際無政府狀態或者說類似于霍布斯式的自然狀態中,國家安全僅能勉強依靠基于國家自助的國際權勢斗爭。霍爾斯自己就在《利維坦》中寫下了關于這種狀況的一段名言:“在所有的時代中,國王和最高主權者由于具有獨立地位,始終是互相猜忌的,并保持著斗劍的狀態和姿勢。他們的武器指向對方,他們的目光互相注視;也就是說,他們在國土邊境上筑碉堡、派邊防部隊并架設槍炮還不斷派間諜到鄰國刺探,而這就是戰爭的姿態。”一句話,公共權威的建立似乎不過是將自然狀態中的絕對斗爭由個人關系領域移到國際關系領域。由此,國家安全和國際安全的可靠途徑似乎是各國相約建立世界政府,用廢棄主權、獨立來換取普遍永久的安全與和平。
我們確有理由批評霍布斯(1)漠視或混淆廠國際體系狀態與他的自然狀態的重大區別;(2)極為簡單化地將秩序產牛的原因僅僅歸結于對政府權威的畏懼,從而實際上忽略了無政府國際體系內存在著某種秩序;(3)很大程度上將這一體系中的國家同自然狀態中的個人混為一談,由此使人容易推斷國家也極易受外來暴力損毀,除非建立世界“利維坦”。然而,霍布斯本人不僅從未表示需要世界政府,而且還在《利維坦》的核心篇章中對自己關于自然狀態的基本觀點作了兩處雖不顯著但應予注意的保留。首先,他說“我也相信整個世界決不會普遍出現這種狀況(自然狀態)”,“就具體的個人來說,人人相互為戰的狀態……在任何時代都沒有存在過”;稍后,他又相當明確地說“但由于他們(國王和最高主權者)用這種辦法(即互相防范、隨時準備戰爭)維持了臣民的產業,所以便沒有產生伴隨個人自由行動而出現的那種悲慘狀況。”這兩處保留使人們以為在霍布斯那里,國際體系的無政府性質并不完全排除國家經久生存和國際起碼安全的可能性。事實上,霍布斯至少隱約地認識或設想到國際安全的機制在于均勢,不管它出于國際政治更為基本和常在的沖突性質而多么不穩定。他承認國家間可以有權宜性的暫時合作,一國有時有必要向別國結盟或背棄聯盟,特定時期里眾多自私的國家為打敗共同敵人甚至能結成相當廣泛的大聯盟;而他作為生活在大聯盟時代的人肯定理解這種大聯盟(它歷經多年,終于挫敗了哈布斯堡西班牙的歐洲霸權圖謀)所起的構造均勢的作用。霍布斯之后的一兩代,即路易十四擴張和西班牙繼承戰爭時期,均勢論真正形成并且開始流行。它的主要特點是著重于國際層次上力量對比的全局構造,著重于國際體系的穩定和安全。對現實主義思想傳統而言,均勢提供了國家安全的頭等保障,更構成了國際安全的主要機制。從國際體系角度看,均勢的功能在于保持以主權國家為基本單位、以國家間相互承認主權和獨立為根本原則的現代國際體系,即維持這一體系的安全和根本穩定,而從單個國家的角度看。則在于確保體系內各國(主要是各強國)的自主生存。當然,這兩項功能還有其“無情的邏輯延伸”即阻止霸權。用19世紀初著名的外交思想家和實踐家根茨的話說,如果“國家體系要存在并依靠共同努力來維持,它的任何一個成員國就決不可強大到能夠強迫全體其余成員國的地步。”除了均勢的定義和功能外,傳統的均勢論還有一項關于均勢之生成機制的核心內容,可稱為均勢自動生成論,即一國優勢及其霸權追求必然地(自動地)招致其他國家單獨和聯合的制衡努力,均勢格局由此得以生成或恢復。也就是說,國際安全本質上依靠一種自在的機制,據此可以說其實現和維持是自動的。
均勢論久經歷史檢驗,證明它所提示的那種阻止霸權的國際力量分布確是起碼程度國際安全的首要保障。然而,且不說均勢往往孕育著新的超級強國優勢及其霸權欲望,它有時不能不通過戰爭來實現,甚至某些情況下還導致犧牲個別小國的獨立生存,從而其國際安全功能的履行需打折扣。對于均勢自動生成論,則應予以嚴肅質疑和批評。這一觀念由來已久,世代沿襲很少受到懷疑。然而,歷史考察表明,它在自己的合理成分之外存在著重大缺陷:歷史上對霸權或其追求的反應遠非總是制衡,它們還包括(也許更經常)容忍、規避、屈從和“搭車”;實際情況至少有時與其提示相反,即制衡努力或均勢力量并不總隨霸權威脅的增大而增強,它們也可隨其減小而增強;均勢自動生成論忽略了霸權或其追求國往往會提供利得,來使別國寧愿“搭車”而不制衡,也忽略了霸權或其追求的具體形式除了軍事強制甚至武力征服,還可以是主要依靠政治、文化和經濟影響的“包容”或“束縛”,從而遠不那么容易使其他國家產生制衡意愿。理論上的分析能夠顯示,在國際體系層次上倘若力量對比顯著偏向霸權覬覦國,或存在多極格局、包括超強國家與幾個大致自主的次強國家并存的局面,制衍(特別是聯合制衡)至少是不容易的。不僅如此,國際體系中格外嚴重的“無功受祿”和“公共財貨”供給不足問題,以及不對稱的相互依賴引起或加劇的利得與代價分配方面的矛盾,進一步表明了合作反霸的困難。在單個國家層次即國內狀況層次上,有關一國制衡能力和制衡意愿的多種因索在很多情況下會增添制衡的困難,甚或促使一國根本不做制衡努力。總之,現實主義國際關系思想傳統中的國際安全機制(或者說最具現實主義色彩的國際安全機制)確有其可靠性,但可靠程度往往有很大局限。
理性主義傳統中的國際安全機制及其評判
對于理性主義國際關系思想傳統來說,如何實現國際安全這一問題,同它對現實主義傳統來說一樣非常重要。而且,倘若對國家安全和國際安全各自被賦予的關注程度進行對比,那么完全可以肯定后類安全在理性主義傳統中占有更突出的、甚至是中心的位置。之所以如此,多半是由于它在價值取向和基本思考方面尤其側重追求普遍持久和平和設想其實現途徑,并且更為兼顧國家個體利益與它所理解的國際社會總體利益。理性主義國際關系信念的根本是格老秀斯式的人類理性即社會親和性觀念,以及將國際體系當做洛克式自然狀態那樣的國際社會——雖無至高的超國家政府權威,但有多重整合紐帶和共同規范。在理性主義者那里,國際安全機制主要意味著逐步接近或一舉實現普遍持久和平的機制,其特征在于國內社會變遷與國際關系改造并舉,政治經濟舉措與法制倫理構建結合。格老秀斯之后至20世紀前期,關于國際安全途徑的理性主義觀點有三大最有影響的代表,那就是18世紀啟蒙思想家的國際觀、邊沁肇始的19世紀英國自由國際主義和20世紀的威爾遜主義。它們與當今西方主流國際關系思想的類同非常明顯。啟蒙思想家們多半認為,如果各國君主大大減少或停止對通商的干預,允許盡可能自由的貿易,促進共同利益的和平經濟法則,就大有希望取代制造國際紛爭的沖突和權勢政治。不少啟蒙思想家還認為,必須建立立憲政體或民土政體,因為包括中等階級在內的民眾大都生性熱愛和平,由其意志控制政府能保證國際安寧。秘密外交、同盟謀略、宮廷爭奪、領土取讓以及同所有這些密切相連的均勢政策,都被當做舊制惡俗遭到啟蒙思想家們的抨擊。應被認作英國自由國際主義先驅的邊沁國際關系思想在上述各方面同啟蒙思想家的思想大致相同。除主張為大大減少軍備和列強爭斗而放棄殖民地外,他的新創造主要在于后來大體重現于威爾遜主義中的一套國際政治“民主化”、和平化改造邏輯:要規范國家對外行為,防止和化解國際紛爭,就應建立國際司法議會;該議會依靠理性而非武力運行,而公眾輿論是理性力量的主要體現和最有力的制裁武器;為保證各國公眾對國際事務有公平合理的判斷,各國須實行和保障新聞自由,并且廢除秘密外交。邊沁之后,經科布登、布萊特到格萊斯頓,19世紀英國自由國際主義的安全與和平理念基本上一脈相承。
1917年美國參加第一次世界大戰,世界權勢重心隨之移往大西洋東岸。與此同時,威爾遜主義正式問世,并且成為當時非常吸引人心的思想旗幟。總的來說,威爾遜是從一套與現實主義權勢政治觀相反的國際關系理念出發,要求廢止傳統的歐式國際政治運行模式,在世界范圍內改行一套新規范和新機制,以此實現從未被歐洲列強真正當做政策目標的普遍持久和平。咸爾遜認為,普遍持久的和平與安全首先有賴于普遍確立民主制度。在國內政治的民主化之外,還須實施國際政治的“民主化”,即用公開外交取代秘密外交,用民族自決取代強權政治。普遍和平與安全還有賴于用自由貿易原則支配國際經濟,盡可能消除一切貿易壁壘。最后并且最令威爾遜著迷的是建立一個世界性組織,其主要功能應在于保證世界政治法制化,以此提供普遍的國家安全和國際安全。他認為,人類理性及其指導下的世界輿論在國際關系的上述改造中具有決定性作用,而新的世界秩序和國際規范說到底,必須以歷來被現實主義權勢政治觀排除在國際關系領域之外的個人道德為準繩。
這里毋需多談威爾遜貫徹他的多數原則的實際決心多么有限,也毋需多談威爾遜主義反映了美國的世界霸權欲望、特殊利益抱負和美利堅民族未免狹隘自大的政治文化傳統。需要做的是,從威爾遜集大成的經典理性主義國際安全思想中選擇某些要點,予以簡短的評論。對其中那種在當今被稱作“民主和平論”的斷言,至少可以提出以下嚴重質疑:所謂民主國家的公眾同所謂專制國家的領導人相比,并不特別忌憚戰爭的損害或代價;不管是在民主的還是非民主的國家,大眾都有可能懷抱極端意識形態(特別是極端民族主義)的或宗教的狂熱,從而支持侵略戰爭;反過來說專制國家領導人有可能害怕對外戰爭,因為國內的反專制力量可能由于戰爭的激發而得以釋放或強化。即使僅就民主國家互相間而論,民族主義、宗教偏見、國家重大利益間的嚴重抵觸等等因素,可以同民主國家里一些有助于互相間和平相處的機制和政治文化一樣起作用。還有,即使承認近兩個世紀來民主國家互相問確實極少戰爭,仍可不無理由地認為民主國家數量過少,不足以作出足夠可靠和普遍的結論;或者,它們之間的戰爭所以異常罕見,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某些同國內制度無關或關系不大的國際政治原因。況義,民主國家之間的戰爭危機實際上并非罕見。關于那些可被稱作“商業和平論”〔或用當今自由國際主義者喜用的術語稱作“(經濟)互相依賴和平論”〕的經典理性主義斷言,不僅18世紀后期的大現實主義者漢密爾頓以其哲理和歷史事實做了值得人們注意的駁斥,而且當今也有一些學者認為互相依賴既可能促進國際協調、也可能引發或加劇國際爭斗,他們提出了較為嚴肅的批評。至于被威爾遜主義奉作國際普遍安全之根本保障的世界組織,其首要功能更難經得起歷史檢驗和邏輯推敲。此類世界組織的基礎在于國際集體安全,而國際集體安全實際上基于這樣的假定:在國際安全方面國際組織的所有或絕大多數成員國在任何情況下都會有共同利益、共同認識和共同行為。然而,設想所有或絕大多數國家都認為國際現狀有利或正義,設想它們將本國利益等同丁由普遍安全來定義的國際共同利益,或者時刻愿意將本國利益從屬于維持普遍安全的需要,并且甘愿承受由此而來的戰爭危險,顯然有違常理。同時,要相信它們會為集體安全體制而放棄對國力要素的傳統控制“,由此”在最為關鍵的政策領域放棄主權“,同樣不符合一般情況下國際關系的歷史和現實。不僅如此,集體安全的另一項前提——可動用來維持現存秩序的國際集合力量占有壓倒性優勢,以致足以威懾或擊敗侵略國——不符合一種實際上并非罕見的情況,即侵略國占有國際力量總和的很大一部分。換句話說,即使假定其他所有條件都已具備,威爾遜主義的集體安全也難以遏阻或挫敗真正的強國或強國集團的侵略行動。還須指出,在威爾遜主義及其思想先驅所主張的國際安全機制中,還有著(或可以引申出)用包括戰爭在內的手段來變更所謂專制國家國內體制、使之”民主化“因而和平化的意味。這可以說是為和平而發動戰爭,為國際安全而損毀國家安全。這樣的國際安全按照本文前面論說的定義是自相矛盾的,在國際政治實踐中甚至往往會是很邪惡的。然而,對理性主義傳統中的國際安全機制構想所做的否定不應過頭。從20世紀后半葉特別是冷戰后大國間戰爭的發生概率,經濟發達國家互相問關系的和平穩定程度,國際和睦、公正的實現范圍、區域和世界性國際組織在促進安全與和平方面的作用大小等角度看,“民主和平”、“商業和平”以及“法制和平”這三種觀念遠非全然謬誤,雖然檢驗這些觀念的時間尺度仍遠不夠長,起重要作用的因素也是多種多樣。‘方面,必須批判西方主流思潮在冷戰結束后洋洋得意地提出的“歷史終結論”,另一方面也須認識到自由國際主義取得了局部成功和有限認證,從中去思考一系列應予探究的重要問題。當今由“民土和平論”大加闡發的那類觀念的理由,無論是傳統性地集中于民主制的制度約束,還是再加上自由民主型政治文化的行為效應和民主國家的集體認同感,都有’定程度的邏輯合理性和事實依據。如果主要就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而論。傳統和當今的“商業和平”、“互相依賴和平”一類理念,也具有相當的說服力,特別是比較容易解釋(當然還需考慮其他重要因素)為什么西方發達國家互相問有著經久的互相協調與廣泛合作關系,為什么戰爭和軍事強制對它們中間大多數(甚至包括大多數正迅速走上發達道路的國家)的吸引力總的來說顯著跌落。至于同際組織的國家安全作用,只要考察一下某些比較成熟、內外環境也比較有利的區域安全組織,或者是冷戰后的聯合國,就會發現,有所選擇的有限集體安全、維和行動及多邊軍備控制是可以實現的。審慎地說,國際安全機制在某些方面正曲折地沿著理性主義傳統所示的方向發育成長。
革命主義視野與國際安全范疇的急劇擴展
如本文第一部分所指出的,因篇幅限制,對革命主義傳統中的國際安全問題將只予以非常概要的闡述。革命主義強調的是蘊含在國際關系中或被掩蓋與扭曲的人類關系,重視超越國家疆界和民族分野的人類共同體、超越國家利益甚至國際社會利益的人類幸福、超越任何特殊倫理的人類正義。在革命主義思想家看來,國內與國外并無真正的區別,不存在有真正的獨特主體、獨特性質的國際關系。
因而嚴格說來,在現實主義和理性主義國際關系思想所包含的安全概念當中,對革命主義者有意義的和可用的至多只有國家安全,而且這只是在革命主義者掌握了國家政權、面臨抵御外部敵人以完成和鞏固國內政治變更的情況下,才僅僅具有政權安全和革命主義事業安全的意味。如果實在要將原來意義上的國際安全用到革命主義者身上,那么它就大致等同于世界安全、人類安全,而且其中具有強烈的道德內涵,即滌蕩所有人間非正義,或者說是革命主義者所認為并重視的那些人間非正義。這樣一種“國際安全”定義,比急劇地擴展從自然法和理性主義觀念導出的國際安全定義,更不用說與現實主義傳統的國際安全概念——各國獨立生存和主權國家國際體系根本穩定——相比,顯得異乎尋常地豐富。在國際關系理論界,這一定義或內涵的擴展實際上是由革命主義傳統的當代典型理論表現之一——20世紀70—80年代勃然興起的“世界秩序”學派首先發動的。作為西方發達國家內部和平運動和關于人權、生態環境、南北關系等全球性問題的運動的一大思想反應和意識形態提供者,世界秩序學派倡導從人類共同體的視野,統一地考察當代可能給人類帶來巨大災難的問題和當代世界的非正義問題。前者指現存世界秩序中工業和科技的急劇發展給人類造成的嚴重威脅,即核戰爭危險、大規模毀滅性武器聚積和擴散、人口危機、資源危機和生態危機等問題;后者指日益加劇的南北經濟差距,以及國家和其他力量對個人人權和集體人權(民族、種族、宗教、性別等類群體的權利)的壓制和破壞。世界秩序論者不僅實際上將安全范疇擴大到包括人類生活和人類價值的多個基本方面在內,而且還本著強烈的道德主義,要求自覺地追求理想的世界秩序,特別是主張根本變革主權國家國際體系。在世界秩序學派之后,屬于西方自由國際主義主流的一些學者開始借用著眼于人類共同的視野來考察世界政治,盡管他們并無革命主義的強烈激進傾向和廣泛正義關懷。1983年,國著名國際政治經濟學家理查德·烏爾曼在頗有影響的《國際安全》季刊上發表《重新定義安全》一文,明確提出國家安全以及國際安全概念應予擴大,使之包容非軍事性的全球問題②。1989年初,杰西卡·塔克曼·馬修斯在更為顯赫的《外交》季刊發表同樣題為《重新定義安全》的文章,強調國家安全(據該文含義一定程度上還有國際安全)必須將世界資源、環境和人口問題包括進來。該文受到廣泛注意和呼應,例如,《生存》雜志于同年底發表了《氣候、生態與國際安全》和《戰略的人口學成份》兩篇文章。此類論著大多體現了一種緊迫感,那就是在種種日益嚴重的全球性問題面前維護西方、特別是美國的利益和優勢,但國際安全的種種新方面也由此提出,并得到越來越廣泛的接受和重視。不僅如此,冷戰結束前后迅速突出起來的國內和跨國性種族/民族沖突與難民和非法移民潮進一步擴展了國際安全的內涵。所有這些,加上近20余年來先后受到世人廣泛關注和擔憂的石油危機、國際販毒、恐怖主義活動、愛滋病流行、亞洲金融危機、核武器擴散、電腦黑客襲擊等事態,使得國際安全的含義和所涉范圍大為擴大,以至于許多國際關系理論學者和政策制訂者都難以把握。這既是世界政治變遷的結果,也是人們對此變遷及其復雜性有了起碼認識的表現。就后一點而言,著限于人類共同體的革命主義視野無疑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國家安全·國際安全·全球安全
如上所述,國際安全的內涵在當今已經變得異常龐大和復雜。不僅在國際關系方面、而且在人類跨國聯系甚而人類同自然的關系當中一切包含威脅、危險甚或非正義(不管是對國家和國際社會來說,還是對跨國群體和整個人類來說)的問題幾乎都被囊括進這個概念。實際上,通過對內涵進行合理的劃分,可以用兩個概念來代替這種龐雜的國際安全概念。一個是原來意義上的國際安全,它可以用基于自然法和理性主義傳統哲理的方式來定義,它意味著在主權國家普遍安全的前提下,國際社會處于和平、有秩序和相對正義的狀態(其中當然包含著現實主義傳統哲理在各國獨立生存和主權國家國際體系根本穩定意義上的國際安全);另一個是全球安全或世界安全,它很大程度上涵蓋著靠革命主義的人類共同體視野來發覺、認識和定義的各種安全問題。在當今和未來可預見的世界上,國際安全的有效追求途徑既包括現實主義傳統中的均勢和經典外交機制,也包括理性主義傳統所示的某些尚待仔細辨析和嚴肅驗證的機制,它們涉及國際/跨國層次的互相依賴和組織體制以及國內政治。至于全球安全的有效追求途徑,則更有待于在理論和實踐兩方面的大量探究。但無論如何,國家安全、國際安全以及在此基礎上的國際/跨國合作是全球安全的必備條件。這三類安全互相間既密切相聯和互為前提,又往往會有大大小小的抵觸。在對待這些抵觸時,應當從三大原則出發:(1)國家個體利益與國際社會總體利益間盡可能兼顧和協調;(2)人類共同體利益與國家個體利益或國際社會總體利益間盡可能兼顧和協調;(3)在確實難以充分兼顧和協調的場合,這三類利益或三類安全應有的輕重緩急次序,當依具體情況而非抽象原則來確定,同時較多地注意到這么一項需要——人類共同體利益或全球安全尚無足夠有力和獨立的權威代表,因而需予格外的關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