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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和寬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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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和寬容

米蘭達警告"

美國人對待個人權利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規則和傳統,而且與此相對應,社會對于不同的思想觀念、意識和生活方式也表現出相當的寬容度。這些也是美國民情的一部分。

權力和權利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權力指利用職位、威望或強制手段支配或影響別人的能力,如政府權力、司法審查權力,等等;權利則指公民按照法律規定所享有的免受他人或團體傷害的能力,如人身自由權、公民權,等等。在美國,維護公民權利的法律意在防止政府權力的濫用,即以公民的憲法權利來制約政府的行為,許多法律規定都以此為基本立足點。通常所說的人治,即是指少數人主觀隨意地運用權力,而法治則意味著任何權力的運用都受制于嚴格的法律程序和制度,而不是法外特權人物。

看過美國警匪或偵探影片的人,對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時必須說的一套話肯定會留下印象。這就是關于對方權利的話,其大意是:"現在我向你宣布你擁有的權利。你可以請律師,如果請不起律師,法庭可以為你免費指定律師。你有權保持沉默,否則你的供詞可能在法庭上對你不利。"

我剛看這類情節時,對其法律含義和背景并不清楚。一般以為,美國人對待嫌疑犯太寬大,每次逮捕還要反復說明其權利。直到在美國課堂上討論這一法律問題時,我才真正了解其意義。

美國憲法第五條修正案規定:"無論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這是防止逼供、保護被告權利的極重要的條款。根據此規定,不論是在國會聽證會上、法庭上,還是在警察局里,任何人都有權利不提供可用于控告自己的證據。美國法律規定,政府和國會為了換取一個人提供關于他本人或其他人罪行的證詞,可以保證不用他的證詞對他本人起訴。這方面一個著名的例子是1987年"伊朗門"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前總統國家安全事務助理約翰·波因德克斯特在國會作證時,國會即曾給予他這種豁免。1964年,美國最高法院對"馬洛訴霍根案"作出裁決,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正當法律程序"條款包括第五條修正案的"自證其罪"條款。

兩年以后的1966年,最高法院對"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作出裁決。這是近期美國關于刑法的最重要的裁決。

該案說的是亞利桑那州居民歐內斯托·米蘭達作為****并綁架一名18歲婦女的首要嫌疑犯被捕,該受害婦女也已認明被捕者即是罪犯。警察隨即對他進行了兩小時的訊問,在訊問時,警官未告知米蘭達有權不自認其罪,有權取得律師的幫助。他對訊問的回答導致他被判有罪。經上訴,美國最高法院****了州法院的判決,理由是警方訊問前沒有告知米蘭達應當享有的憲法權利。最高法院為此而規定了警務人員訊問嫌疑分子時必須遵守的指導原則,特別明確規定:(1)必須預先告訴嫌疑分子有保持沉默的憲法權利;(2)必須告誡他們,他們的口供可以用來起訴和審判他們;(3)必須告訴他們,在訊問時間內,他們有權請律師到場和有公費的辯護人。這些規定被稱為"米蘭達規定",警察在逮捕和訊問嫌疑分子前都要口頭宣讀這套"米蘭達警告"。為此許多警察把規則制成"米蘭達卡片"隨身攜帶,以便在訊問前隨時向嫌疑人宣讀。

顯然,"米蘭達警告"不只是一種宣讀權利的形式問題,而是為了保障被告的憲法權利,以防止警察濫用職權。我在美國法學課堂上參與討論這一案件時,聽到各種議論。有人認為這是美國法律體系保護被告權利的富有特色的標志。也有人提出疑問說,這樣是否會使被告過于囂張?的確,像米蘭達這樣較確鑿的嫌疑犯只是因為在受訊前沒有被告知憲法權利,訊問結果便不能成立,這容易導致放縱犯罪。但教授和多數同學則認為,與被告因為沒有告知權利而受到冤枉的情況相比,放縱的可能性也許是個必要的代價。特別是一些本無辜但缺乏法律或憲法知識的普通公民,在不知道自己權利的情況下,有可能被警察恐嚇而成招。相比之下,冤枉無辜所造成的社會損害大于放縱的損失。

這是美國法律文化的一部分,其形成的原因復雜。早年來美國的移民大多為歐洲逃避宗教和政治迫害的清教徒和其他人士,加上北美洲殖民地在英國的殖民統治下也常發生平民遭冤獄的事件,因而北美新移民尤其重視保障公民權利的問題。所以,在獨立宣言以外,還有那么多條關于公民權利的憲法修正案。特別是美國人立國以有限政府、防止濫用權力為出發點,尤其要防止警察和其他執法人員濫用權力。這些情況不僅與東方社會差異很大,而且與歐洲也存在一定的差別,我們只能從文化傳統的特定形成歷史來理解。

還可以舉出收集證據中的"排除規則"來作例證。警方逮捕嫌疑人,法院審判都需要證據,而搜查證據的方式是否合法也就成了一個嚴肅的法律問題。為了防止警察濫用權力,保護公民權利,美國憲法第四條修正案禁止"無理搜查和扣押",并規定警察要有由法院頒發的搜查狀和扣押狀方可進行搜查和扣押。美國最高法院還在1914年對"威克斯訴美國案"的裁決中宣布,聯邦法院在審判中不得引用非法搜查取得的證據,這就是所謂"排除規則"。但長期以來,這一規則只能約束聯邦法院,而不適用于各州。

直到1961年,美國最高法院在"馬普訴俄亥俄城案"中裁決憲法第四條修正案適用于各州,因而將排除規則的適用范圍擴大到各州,成了一個重要的轉折點。此案并不復雜,多爾麗·馬普被懷疑從事賭博活動,警察搜查了她的住宅,尋找嫌疑分子,意外地發現了暗藏的淫穢書刊。她因為這些書刊而被審判和定罪。經上訴,最高法院****了原判,理由是據以判決馬普有罪的證據是非法取得的,不得在審判中引用。

此后美國警察在搜查證據時,如未出示合法的搜查證明,或者所出示的證明與警察得到的搜查結果不相符合,或者是任何一種未經合法方式獲得的證據,都不能作為審判的證據來引用。例如,警察在紐約州某女議員的兒子家里搜得,因而以販毒罪提起公訴。但被告律師辯護說,警察不是以合法方式進行搜查的,而是從后門自己闖入被告的住宅,因而所得證據不能用于審判,被告因證據不足而被無罪釋放。

這一排除規則同樣在美國司法界引起了爭論。一些人認為,如果警察以非法方式搜得的證據可以用于定罪,那就意味著為了達到目的,可以不計較手段是否公正。執法者本人如果不能依法搜取證據,那么法治的普遍公正性便成了問題。尤其重要的是,如果默認警察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那么將如何杜絕警察栽贓誣陷無辜呢?既然警察可以非法闖入民宅搜得,那誰能保證這些不是警察事先同樣非法地放進民宅的呢?所以,司法結果的公正性需要以手段的公正性作保證。

當然,美國犯罪率不斷上升,是件令人頭疼的事。對于警察搜查手段過于苛刻的限制,有可能使太多的罪犯逍遙法外。一些批評者認為,嚴格實施排除規則,將會由于警方的粗心大意和無知的錯誤而放縱罪犯。為此,美國最高法院的態度也有所改變,它在1984年"馬薩諸塞州訴謝潑德案"和"美國訴里昂案"的判決中提出,允許對排除規則實行某些例外,即警察在搜查時,雖然搜查證不完全合乎法律的要求,但如果他的行動是"誠實的",法院在審判時便可以引用搜查取得的證據。

盡管有這樣的例外,美國法律制度的基本出發點仍然是防止警察濫用權力,排除規則仍是個重要的規則,它要求警察不能以非法取得的證據用于定罪。很多律師在為被告辯護時,都在取證的合法性上做文章,這顯然有助于防止警方冤枉無辜。

寬容是一種美德

寬容同樣是美國民情民風的一部分。

法治社會與寬容并不矛盾。法治指的是任何一個個人或集團都不能隨意壟斷對所有重大事情的決定權,而是由一套法律體系和正常的立法及監督程序進行統治。這當然不是說,某些集團在社會控制中就不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影響其進程,而是指相對而言,較大范圍內的決策程序化是其主流。與此相聯系,法治社會一方面對于公民的行為采取法律的控制,另一方面,公民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則可以有較大的活動余地,不受他人隨意干涉。這就形成了所謂寬容的傳統。

托克維爾曾經強調他所看到的美國人如何受到多數人意見所左右,輿論相當地一邊倒,誰要是不附和大多數人的意見,那就會在社會中孤立。今天情況已經變了許多,美國人對不同的意見、觀點乃至生活方式的寬容程度還是相當大的。

在美國的學術討論會和課堂上,不同意見的爭論可謂司空見慣,比比皆是。文科考試除了邏輯學、統計學等工具課程以外,一般教師都不設標準答案,為的是防止扼殺學生的創造性。而且教授有意識地鼓勵學生提出自己的獨到見解,為的是防止千人一腔。

我在哈佛大學聽公司法的課程時,任課教授曾經就美國大公司總經理的巨額收入提出自己的看法。他復印了《華爾街日報》上的一些調查材料給學生,指出某些大公司的總經理在應聘上任前,不僅得到董事會許諾得到高于公司普通職員多少倍的年薪,而且還擁有某些優先股的配股特權。他們在上任以后,即使公司業績并未得到提高,其實際收入仍然上升得快,遠遠高于公司利潤和職員工資的增長速度。即使是公司破產或者總經理被免職,他們仍按照事先說好的條件得到一大筆離職金,其特權遠遠高于公司廣大的白領和藍領職工。

這位頗有些激進傾向的年輕教授忿忿不平地說,這種情況在美國較普遍地發生,的確令人痛心。為此,他留出時間讓法學院的一百多名學生在課堂上自由討論。與他持類似觀點的人確實不少,慷慨激昂地指責美國公司制度對總經理過于優厚,每年數百萬美元的收入與其實際貢獻究竟是否相稱,很值得懷疑。有人還舉例說,歐洲和日本大公司的總經理雖然做出類似的貢獻,但其收入才相當于美國同類公司總經理的幾分之一。

讓我驚奇的是,盡管多數學生同意教授的觀點,但在課堂上,仍然有少數堅持己見的學生公開提出異議。一位男生坦率地說,雖然美國大公司總裁收入高,但這并不是美國公司制度的缺點,也許恰恰是其優點。市場上買賣雙方通過討價還價達成交易,高級管理人員的收入也是通過市場達成的協議。看起來美國大公司經理擁有某些特權和超高的收入,但這是與他們所承擔的責任相稱的。而且,正是這種高報酬才使美國一流的大公司擁有或留住了一流的管理人才。反之,加拿大等國之所以缺乏一流的大公司,一個重要的原因是沒有相應的付酬制度,吸引住一流的管理者,正像這些國家缺乏一流的體育、電影、電視明星一樣。

這種觀點盡管有些偏激,但教授卻能讓它自由發表,也沒有因為與自己的觀點明顯對立而表示出什么不快。階梯教室的各個角落發出不同的聲音,各抒己見,但大家都以平常心對待分歧。每人都力爭清楚地表達自己的觀點,而不奢望在一瞬間即說服別人,也罕見一個問題追問到底,一定要別人當場承認錯了,或者是糾纏于枝節問題而不能自拔,非要爭個是非來不可。這與我在其他一些國家看到的情形有所不同。美國師生在課堂上自由辯論的技巧和風度顯得訓練有素,他們從中小學教育即已開始了。這是一種寬松學術自由環境的產物。

學術上的寬容隨處可見。尤其是在各類學術刊物和會議上,容忍不同意見、自由爭鳴的空氣濃烈。在我出席過的多次學術會議上,人們知無不言、言無不盡,而且不計較發言者的身份,即使是研究生也可以向名教授提出尖銳的問題,教授們也同樣耐心地回答提問。例如,著名的后現代派哲學家羅蒂便不厭其煩地回答各種提問,包括來自青年學生的提問,反復解釋自己的觀點和立場,沒有那種學閥氣。當然,也有一些不太耐煩的教授,會表示出缺乏熱情,但還是罕見失態的情況。一般都能平等地對待批評,不計較說話者的立場。在同一個學術會場上,可以有激進的馬克思主義者、自由主義者、無政府主義者和民主主義者等各種人物。大家坐在一個會場上討論而不致于激烈地爭吵,可見寬容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的共識。

我在杜克大學讀書時,哲學系因為缺乏一名研究當代歐洲大陸哲學的教授而四處招聘,應聘的哲學博士有一百多人,大多出自名牌大學。經過系和院學術委員會的篩選,最后通知幾名候選人前來面談。其中一位博士大概是深受歐洲大陸激進主義思想的影響,在與學術委員會面談時公開表達了自己的政治立場。當被問到"你對美國社會的看法"時,他毫不猶豫地表示了自己的觀點,指出美國是大資產者統治的社會,階級差別十分明顯,勞動人民沒有多少權利。委員會問他,那你的解決方案是什么?他更是不諱言地說:不排除革命的手段。這是一場關于應聘者的學術資格的答辯會,所以對于應試人的政治立場只是附帶問問,與其學術成就無關,委員會事先也向他作了說明。由于這位候選人的學術成就突出,高出于其他候選人之上,加上教學等方面的記錄和面談結果也令人滿意,委員會最終還是一致通過錄用此人為助理教授。

學術委員會由本系和學校的著名教授組成,他們自己便是持各種政治和學術立場的專家,因而不強求應試者與自己觀點一致,而只是堅持聘任教授的學術標準。當然,并非所有的美國專家都能寬容對待不同的立場,美國社會寬容的程度也經歷了發展過程。50年代初,麥卡瑟主義甚囂塵上,籠罩著****歇斯底里,一些人暗中被情治單位懷疑為共產黨人或共產主義者,往往就此失去工作。我所認識的波士頓大學著名哲學教授羅伯特·柯恩,當時剛獲得博士學位,在大學任教不久。他出于個人興趣,當然也許是猶太知識分子中大多帶有激進傾向的緣故,開始研究馬克思主義。因此而遭到聯邦調查局等機構的嫌疑和干預,使他失去了在名牌大學的工作。再找工作,頗為困難。

波士頓是美國早期移民城市,而且思想一貫傾向自由。作為有教會背景的私立波士頓大學,當時的校長具有自由傾向。他毅然接受柯恩到波士頓大學任教,讓他成立科學哲學研究中心。為此又遭到了有關當局的干預,這位校長對前來找他談話的情治官員說:"你管你的政府,我管我的大學",這就是"河水不犯井水"的意思。來人碰了個釘子??露饕虼硕靡栽诓ㄊ款D大學立足,開始了美國大學最早對馬克思主義的系統研究,并開設了有關馬克思主義的課程。他幾十年如一日,主編了著名的"波士頓科學哲學叢書",已出了近兩百卷之多,包括為中國和臺灣的學者各編的一卷。由于知遇之恩,柯恩一直沒有離開波士頓大學,直到近年退休后,仍然在該校辛勤勞作。我在1995年夏剛到哈佛法學院時,專門拜訪了柯恩教授,為此而寫成了《中國科學哲學界的摯友良師--羅伯特·柯恩教授專訪記》,刊登在《自然辯證法通訊》1995年第5期上(見本書附錄)。

波士頓大學的自由傾向并非偶然。由于是私立大學,又有教會背景,在經濟上不依賴于政府撥款,董事會自成體系,與當局沒有多少直接的瓜葛。州長無權炒校長或校董事的魷魚,因而校長才會把當局的代表軟頂了回去。該校還培養出像馬丁·路德·金這樣聞名世界的黑人民權運動領袖,他那"我有一個夢"的著名演說,我在學習英語時便已熟讀,到美國后,每年在以他的生日命名的國家節日那一天,都可在電視上再次聽到他那慷慨激昂的演說,以致每每會對著鏡頭與他一起朗讀起來。沒有波士頓大學這樣的自由環境,顯然難以出這樣流芳百世的魅力型人物,他以自己不朽的人格、雄辯的口才、非凡的勇氣乃至最寶貴的生命譜寫了一曲反種族歧視、追求人類徹底平等的英雄壯歌。

站在波士頓大學中心廣場馬丁·路德·金的塑像前,我和科恩教授駐足流連。他讓我朗讀銘文上金牧師生前的名言,然后回顧這位偉大的校友不平凡的一生,討論人生的哲理。今天回味起來,仍然是一次美好的精神享受。

"反叛者"

在美國的大學校園,??煽吹揭恍┘みM人士或反叛者的形象。據說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是最激進的大學,出反叛者的地方。而哈佛大學則是出當權派的地方,即培養總統、總裁、總經理、部長的學校。這只是個大致的說法,哈佛也出過一些反叛的角色,甚至還出了那個著名的用郵件炸彈炸死數人的物理學"天才",這是一個利用高智商和高技能從事反社會活動的典型。但總的來看,哈佛更正規一些,校紀也嚴一些,而柏克萊則聚集了很多離經叛道者,甚至能夠容忍像****主義者這樣的學生在校園里游蕩。

各所大學雖有所差別,但校園里的反叛者仍較普遍地存在著。這里說的"反叛者"只是一個比喻,即那些不完全附和正統思想、有點離經叛道的教師和學生。有些"反叛者"還成立了自己的組織,或者附屬于某些大的團體。

哈佛大學有一家著眼于公共利益的公司,主要由學生會等團體所組織,意在為本校學生提供一些勤工儉學的機會,其業務主要是社區服務。哈佛校董事會以前一直任其自流,沒有插手其管理。1995年秋,董事會作出一項決定,派一位校長助理任公司主管,這就意味著校方要參與公司的業務和管理。此事引起了學生組織的強烈反對,認為校方管得太寬。于是各院系的學生團體迅速組織起來,在著名的哈佛廣場上舉行集會,抗議校董事會的決定。法學院公眾利益團體的學生積極分子也聞風而動,在課堂上通知有興趣的學生準時參加。

下午三點鐘,集會在該校著名的創始人之一約翰·哈佛的塑像下開始,學生們架起了音箱和大喇叭,對著校當權者辦公樓的窗戶發表講話。大家慷慨激昂,痛陳校董事會插手這一公共利益公司的害處,批評他們對這樣一個公眾利益的公司都要管手管腳,必納入自身利益的軌道,足見這些當權者的心胸狹窄。

學生代表的演說非常生動,具有號召力,不時地得到學生們的歡呼喝彩。集會就好比是一場競選活動,參加者以極大的熱情自發地參與。大家還舉著各種各樣的牌子,表示自己所屬的團體或主張,組織者還散發了一些紅綠色傳單,介紹自己為什么要抗議校方的決定。在這些宣傳品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國際社會主義勞動者協會"的牌子,顯然一些學生是這些協會的成員。這一左派跨國團體在美國各地發展了自己的會員,定期活動,在波士頓地區便經常可以看到他們舉行集會的公告。活動的主題大多為批評資本主義的缺點,為勞動者伸張權利,有時也舉行關于馬克思主義學說的演講會。

最有趣的是,此次學生集會請來了哈佛大學所在的坎布里奇市的市長。這位黑人市長傾其競選時的全部才能,不用稿子,滔滔不絕地表示自己對學生公共利益團體的支持,反對校方的不明智決定。他歷數哈佛大學董事會對于坎布里奇市的公共利益沒有什么重要的貢獻,說"哈佛大學每年收入達60億美元,但校方為本市的公益事業究竟做出了什么?他們每年交的稅不到百萬,并且只在校園的一個廣場上樹了一座雕像,其他的公益事業一概不參與。今天又要插手學生公益公司,真是荒唐。須知,人們并不是那么愚不可及!"這一演說引來了學生的熱烈鼓掌歡呼。

此次集會延續了約一個半小時,顯得轟轟烈烈,但很有秩序,沒有發生任何沖突或混亂。參加者只是表達對校方在此事上的不滿,一切都進行得很文明。學生們在集會草坪外用繩索攔起了界線,并且負責糾察,以防引起混亂。警察則遠遠地站在那兒,幾乎沒有做任何事情,只是象征性地維持秩序。集會結束后,大家有秩序地散去,沒有做任何出格的事情,留下了一片干凈寂靜的草地。而校方自然也聽到了學生們的抗議,沒有對任何一個抗議者提出警告或處分,而是擱置了新主管的任命。當權者知道,美國憲法保護公民有抗議的權利,只要不超越重要的界線,只能容忍。此事便這樣和平地結束了。

橫穿哈佛大學的大街上有許多商店,僅書店就有幾十家,其中幾家著名的書店在美國都排得上號。還有不少舊書店,專門負責收購和出售舊書。特別引起我注意的倒不是那些大書店,而是一個自稱是國際社會主義者協會組織的專業書店。在這個不到一百平米的兩層樓書店里,可以看到馬克思、列寧、、托洛茨基等人的畫像,以及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經典書籍和一般研究書籍,各類雜志,甚至還有各國左派團體、包括托派團體的政治宣傳品。我看到了"小紅書"《語錄》的幾種中英文本,墻上甚至還貼著用中英文寫著的語錄,還有類似我國期間的一些批判當權派的標語。一些書刊非常激烈地批判美國當權派,批評資本主義制度,描述勞動者沒有真正權利,實際上是受奴役的生活。

我問店老板:"你經營的這家書店,有沒有什么人前來干涉或者表示要查封?"

"沒有。我正當經營書刊,為什么要來干涉查封我?"看來美國社會對于左派思想的寬容度也與冷戰時期大不相同。

早在80年代初,我第一次去美國留學時,到無線電商店準備買收音機。讓我驚訝的是,商店的喇叭里正在大聲播送莫斯科廣播電臺的英文廣播,當時冷戰還沒有結束,廣播中不乏長篇激烈地批判美國的言詞,但聽眾居然沒有什么反應。商店里一般收音機都不帶短波,只有中波和調頻波段。帶短波的收音機則要貴不少。從美國同學處了解到,美國人大多不聽短波,因為中波電臺經常轉播外臺的節目,電視也是如此。例如中波電臺定期轉播英國廣播電臺BBC的新聞節目。而美國擁有家庭衛星電視的人家很多,加上有線電視本身即設有外語頻道,隨時可以收看外國電視。當然與歐洲和其他開放國家相比,美國的新聞節目大多以美國為中心,不大多報道外國的事情,除非發生大事。所以我遇到的一些歐洲和東亞學者對美國電視報道的自我中心頗有意見。

對批判現行體制的學者一般也能容忍。哈佛法學院曾經出過著名的"批判法學派",以來自南美的昂格爾教授為代表。他在哈佛法學院獲得博士學位不久,即以出色的學術成果而取得正教授職位。他與另外兩位批判法學派的重要學者目前仍在該院任教,在課堂上不乏對西方現行法律制度的激烈批評,主張進行系統的改造,有的則提出不同于西方現行體制和東方傳統人治體制的所謂"第三條道路"。盡管持有"非正統"的觀點,他們仍然擁有較高的學術地位。近年由于蘇聯東歐的巨變,幾位左派教授的批判之聲不如以前激烈,對學院的管理方面的批判也不大像以前那樣鋒芒畢露。有些學生對他們激烈的言辭仍然看不慣,在學院的地下公共走廊和教室貼出"注意哈佛三人幫"的標語,他們借用了中國""的用語,指摘這三位批判法學家的觀點。但大多數人并沒有附和少數人的指摘,對他們仍然尊敬如常,院長和院學術委員會仍把他們當作本院的名教授對待,他們并未受到來自其他方面的任何干涉。可見學界的寬容度顯得更大些。

關于政教分離

美國是個多民族的移民組成的國家,早期西歐移民有著濃厚的宗教背景。特別是許多清教徒為了逃避在歐洲的宗教迫害而來到美國,因而特別強調信仰自由。

宗教自由是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所明文規定的,其目的是為了制止國會干擾個人按照自己的良心支配信仰、崇拜和表達自己思想的權力。在同一修正案中既肯定了個人信仰宗教的自由,亦明確規定不得確立國教(即要求政教分離),兩者缺一不可,同屬宗教自由的憲法規定,而且在通過第十四條修正案關于保證自由的正當法律程序時即適用于美國各州。但這兩個方面在司法審查和釋憲時似乎常常發生沖突。特別是當以普適的法律限制某一特定宗教時,既可以保護其他人免受該特定宗教的束縛,卻也可能從另一方面被視為政府支持宗教,從而違反不得確立國教條款。又如,禁止確立國教的規定有助于制止政府對宗教和教會的支持,但也有可能由于政府不支持公共福利和服務而給宗教造成困難,又涉及信教自由的問題。盡管有人提出,當兩者發生矛盾時,應以信教自由為主,但最高法院迄今未明確接受這一原則。

看起來是簡單的信教自由問題,真正在具體案件中作出恰當解釋,也不那么容易。最高法院提出的某些檢驗標準也不是一貫得到堅持的,例如在"萊蒙訴庫爾茨曼案"中要求法律符合下述三部分檢驗法中的每一部分,才能經受得住針對不得確立國教條款提出的質疑:(1)法律必須具有世俗的立法目的;(2)法律主要或首要的影響必須是既不促進也不限制宗教;(3)法律不得助長"政府過分卷入宗教"。這一檢驗法遭到了嚴厲的批評,而且最高法院有時亦不完全采用這種檢驗法,例如它維護了國會開會之前舉行禱告的規定,并強調接受質疑時應注意歷史淵源,如在"沃爾茲訴紐約州稅務委員會案"(1970年)中在確認該州對教會財產和收入免稅的規定時強調了歷史慣例??梢娺@種嚴格檢驗法在一些釋憲案例中也不得不對歷史淵源和社會現狀作出某些讓步。目前的一種新趨勢是,最高法院越來越多地核查爭議中的法律是否構成了對宗教或對一種特定宗教信仰的認可。奧康納大法官認為這一檢驗方法比"萊蒙案"法有用,而肯尼迪大法官則提出"認可"這一概念太不精確,更恰當的做法是考察州政府是否在改變宗教信仰。

關于宗教問題的憲法案件常常涉及政府能夠向宗教機構提供多少財政和其他援助,這些援助包括對此類機構的直接援助和間接從政府援助中獲益的情況。由于具體情況不同,最高法院在審查時并未制定普適的標準,一般依具體情形而定,但總的情況是比較容忍向公民提供福利的援助項目,而不大能容忍涉及直接援助宗教機構的計劃。例如在"埃弗森訴地方教育委員會案"中,最高法院肯定了地方政府一項補助家長花在子女乘坐公共汽車往返學校費用的援助計劃,因為這是"一般性的計劃,旨在幫助家長將其子女安全而迅速地送往經鑒定合格的學校并從學校接回家,而不管其宗教信仰為何。"因為此項目的公共福利目的是普遍的,而對教會學校學生家長的援助是普遍援助中的附帶部分,沒有特殊的意義,因而被解釋為合憲。而在"沃爾曼訴沃爾特案"(1977年)中,法院廢除了將公立學校的教學材料(如地圖、雜志、磁帶錄音機等)借給教會學校學生并向他們提供校外考察旅行用公交工具的規定,其理由是"鑒于不可能將世俗教育職能與教派教育職能分開",州的援助造成促進教會學校宗教教學的太大的風險,有可能危及不確立國教的憲法規定。

最高法院在審理向私立學校直接提供援助的計劃時大多持否定態度,特別是一般認為教會學校的教育滲透著宗教的目的和活動,對此類學校的直接援助必然涉及容易接受宗教影響的不成熟的年輕學生。當然,此類援助并未違反"萊蒙案"的檢驗標準。最高法院要審議援助的性質(如是否提供思想勸導的機會),援助是否由私立學校人員管理,要求他們個人參與,抑或這種援助是在私立學校的建筑物內還是在公有房地產上提供。當然,這一類審議也難提出涇渭分明的標準,但主要是擔憂教會學校的宗教活動滲透到州的援助計劃中去。因此,其基本準則仍然是防止納稅人的公共財物用于宗教活動,以避免確立國教之嫌。在"大拉皮茲學區訴鮑爾案"(1985)中,最高法院廢止了一項合課計劃和一項社區教育計劃,這兩項計劃開設由公立學校系統資助的課程,由公立學校系統聘請的教師在私立學校的教室里授課。布倫南大法官代表最高法院強調,所涉及的私立學校幾乎都是"教會氣氛很濃",有三個因素可以證實這些計劃具有提倡宗教的基本效果。第一,"參與這些計劃的教師可能有意無意地卷進去,灌輸宗教信條或信仰。"第二,該計劃可能確立政府與宗教之間至關重要的象征性聯系,從而(至少在易受影響的青少年眼中)借助政府的力量來支持該學校所信奉的教派。教會學校中的青年學生在同一座教學樓中由宗教課程改上世俗課程,不大可能認清教會學校課程與公立學校課程的"關鍵區別"。其效果將是促進"政府與宗教在一個教派內象征性地融合在一起。"第三,這些計劃可能通過對有關機構的基本宗教任務提供應予禁止的補貼而產生直接促進宗教的效果。"

與此形成對照,政府針對高等教育的援助計劃一般均能得到最高法院的認可,其理由常常是說大學生已經成熟,宗教灌輸對其影響不大。例如"蒂爾頓訴理查森案"(1971年)肯定了聯邦政府對用于私立大學世俗目的之建筑物的基建贈款。伯格首法官在判決陳述中的理由是:"大學生不大容易受影響,也不大容易接受宗教灌輸。"由于基建援助為一次性贈款,政府幾乎沒有必要進行監視,教會與州之間發生牽連的危險性也小。連不分類的年度贈款也被肯定,只是要求進行政府監視,以確保其用于世俗活動。

至于在公立學校中的宗教問題,"萊蒙案"的檢驗法提供了分析標準,但仍然沒有完全的定論。例如"恩格爾訴維塔爾案"(1962)廢止了由校務委員會背誦祈禱文的規定,其理由是"政府份內的工作不包括為任何一個群體的美國人民創作官方祈禱文,作為政府推行的宗教計劃的一部分供他們背誦。"在"埃珀森訴阿肯色州案"(1968年)中,最高法院利用"萊蒙案"檢驗法第一部分裁決,禁止教授進化論的州法令違反了宗教自由。由于某一理論或知識的某一部分同主要的宗教學說發生矛盾而不將其列入學校課程,這一做法有悖于政府保持中立的原則要求。

即使是由私人出資在公立學校張貼十誡,也仍被判是為了"純粹宗教的"目的。在另外的情況下,最高法院駁回了一個州立大學為了維護不得確立國教條款而不讓學生團體利用大學設施"從事宗教禮拜和教學活動"的規定,因為平等利用這些設施的政策才符合促進在公共論壇上自由交流思想的世俗目的,公共設施的使用權應面向所有團體開放,無論是宗教團體還是非宗教團體。宗教團體與世俗團體平等地使用這些設施不會導致州政府對宗教信息的象征性認可。而且這一判決原則還從州立大學推廣到公立中學,國會于1984年制定了《平等使用法》,允許非宗教團體與宗教團體在非授課時間內平等地在校園內公開集會。最高法院肯定了這一法律的合憲性。

以上僅僅分析了最高法院在解釋不確立國教原則方面的若干重要案例,從這些分析中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在解釋時既確立了像"萊蒙案"那樣的標準,又表現出相應的靈活性,照顧歷史慣例和現實社會效果。但其總的傾向是維護憲法的宗教自由原則,以基本中立的立場在具體斷案過程中對州乃至國會的法律進行司法審查。

這里之所以要舉出這些案例,是想說明美國的法律制度對于像宗教和言論自由這樣一般性的憲法權利規定,并不是簡單地放任自流,而是用一系列法律解釋來平衡相關的因素。比如既要尊重信教自由,又要防止政府介入宗教。所以在美國,公立學校開課前是不進行祈禱的。個別教師或校長曾經提倡過,但很快釀成了關于政教分離的辯論,最終仍不允許祈禱。至于教會辦的私立學校則可以自由祈禱,因為這不是公共稅收辦的學校,不牽涉政教分離的原則。而政府如果出于某些公眾利益而資助教會學校,馬上就會出現是不是支持宗教的問題,因此才有上面所說的那些復雜的判別標準和判例,以供人們在作出決定時進行謹慎的考慮。

我們一行中國學者曾經在美中關系全國委員會的安排下參觀過費城的一家貴格教派的教堂。這一教派當初在西歐自發興起時是非法的,信奉者要被處死,后來教徒們逃到了北美。當時尚未獨立的美國的賓夕法尼亞州比較開放,其總督也是個開明的英國貴族,比較寬容,因而貴格教派得以立足。

這個教派的特別之處是幾乎沒有什么教規,也沒有專職牧師,教徒幾乎可以自由信仰。每到星期天做禮拜時,教徒們來到簡樸的教堂,其教堂不像其他教派的教堂那樣神圣而神秘,既無貼著彩色宗教畫的高大的窗戶,也沒有供專職牧師布道用的高高的講壇。而是一些簡單的木凳,當中有塊空地,任何人覺得自己有話可說,想表示一下自己的宗教信仰,即使不引用圣經的文字,也可以現身說法,站到那兒隨便即興演說,隨意發揮。教徒們互相交流自己的心得,并且共同做一些公益或慈善事業,如接受捐款和實物捐助,支持災民和貧窮的人,等等。

這是一個獨特的教派,與個人自由緊密聯系在一起。其組織機構也是高度自治的,由教徒們民主選舉產生,沒有什么外在的權威,也不需要接受羅馬教廷的領導,不存在高度統一和任命的教階制。該教派的活動讓我看到美國宗教自由的一個特別的例子。

作為無神論者和理性主義者,我不屬于任何教派,也從未接受過哪一種宗教信仰。但對美國的教堂和教派有所了解,主要是從社會學和政治學的角度研究其社會功能。我想,美國社會對宗教信仰的寬容使得各教派充當了重要的社會組織者的角色,許多公共事業,包括老人院、幼兒園、醫院、互助組織都有宗教背景。由于政教分離的憲法規定,政府一般不予干涉,這是其市民社會特別發達的又一個方面。

寬容如何促進創造性

在美國,人們對不同思想、信仰、風格和生活方式的寬容比較普遍。這種民風顯然有助于社會為個人留下較大的活動空間,不受過多的干涉。社會有了寬容度,一些敢為天下先的勇士才有盡情發揮想象力和創造力的機會,不致于使大量的天才思想扼殺在搖籃里。

我在費城參觀富蘭克林紀念館時,對此深有感觸。富蘭克林是美國著名的發明家、實業家、博物學家、慈善家和政治家。當年他從歐洲移民來北美時,先是在波士頓打工,一文不名。當聽說費城有更多的機會時,他便只身一人來到費城,身上只帶著買一塊面包的錢。他從一無所有開始,先是在印刷廠打工,后來很快便在改進印刷機方面想出了很好的主意。有了條件以后,自己著手改進印刷機,辦印刷廠,迅速發展壯大。他的發明從此便一發不可收,最后成為巨富??磥砩鐣膶捜荻葘λ陌l展很有益處。

美國的許多新發明,包括像個人電腦這樣的重大技術革命,開始是由一些名不見經傳的年輕人最先做出大膽的嘗試。比如電腦PC機,最先由兩個在校的大學生在自家的汽車房里拼裝實驗。盡管開始時還很不成熟,但這是個充滿生命力的新事業,前途無量。兩個年輕人以如此的勇氣和膽量,開拓出了一片新天地。他們很快開辦了個人的公司,成了蘋果個人電腦公司的發起人和主管。該公司以驚人的速度發展,其股票上市以后,股價成倍地增長。

個人電腦軟件巨頭微軟公司的總裁比爾·蓋茨更是一個天才,他在就讀大學時便在電腦軟件設計方面表現出驚人的才能,因而中途輟學,開辦起自己的公司。因為對于他來說,學校教育已經不那么重要,而且他的發明有許多老師都及不上。社會容忍了他的"反常"行為,而他本人也獲得了巨大的成功。今天的微軟公司已經占有了世界電腦軟件的主要市場。而蓋茨本人也成了擁有360多億美元資產的美國首富之一。

在美國成立一家公司很容易,只要花很少的錢便可注冊。在校大學生注冊辦公司的也大有人在。社會允許你去干,讓你自生自滅,不受壓制。當然,成敗概由自取,別人無法負責。所以年輕人在這種競爭的環境下養成了較強的責任感。但大多數小公司注冊如倒閉一樣容易,曇花一現,來去匆匆。沒有人以此取笑別人,當事人也就沒有那么大的顧慮。社會容許人們作各種各樣的嘗試,能夠容忍失敗。在美國,我在與人閑談時常常聽到對方講自己失敗的經歷,很坦然,一點也不覺得不自然或丟臉。這種行為表明社會寬容度很大。

日本人曾經這樣自問:為什么日本沒有出像比爾·蓋茨這樣的人才及其公司。答案并不復雜:因為日本社會還缺乏這種寬容度。在日本時,我感到種種無形的禁忌,這在實際上妨礙人們創造性的發揮,特別是年輕人要受到各種社會條件的約束。一個法學博士生是我的朋友,在東京大學開國際會議時,千叮萬囑我不要無意中稱他為某某先生,也不要無意中幫他提了提包。我說這在中國是正常的,正教授與講師在平常沒有什么區別,互相可以直呼其名,也可以互相提東西。但他堅持說,在日本便不行,如果這樣做了,等你走了以后,別人會無情地笑話我。

在日本留給我的感覺是,這個社會的禁忌太多,特別是對于年輕人。喜歡狂想并付諸實施的年輕人要受到各種各樣的限制。等級觀念森嚴,位高一級壓死人。而個人開的公司大多為餐館等服務業,高技術方面的較少。研究者說,日本人要想出現比爾·蓋茨式的人物,它就必須具備這樣的條件,即容忍不管什么人每天注冊成千上萬家小公司,每天又關閉成千上萬家公司,也就是允許人們"窮折騰"。美國一個蓋茨成功了,成千上萬個年輕人失敗了,這些失敗的年輕人所損失的財富總數加起來肯定不算小,但他們的家長、老師、長輩能夠容忍,政治家能夠容忍,社會能夠容忍,認為這是成功必然要付出的代價。而在日本,便不存在這樣的社會心理條件。這就是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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