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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思想庫中存在的種種各不相同的民主觀總起來可以概括為兩種民主觀:以平等為導向的民主觀和以自由為導向的民主觀。從人類民主的實踐來看,前者往往導致失敗的民主,后者則導致穩健的民主。
一、盧梭的設計
平等的民主觀假定存在著一個和諧完美的社會狀態,存在著一種社會、政治、經濟完全平等的社會。平等的民主觀肯定自由的價值,為了實現自由的理想,個人的努力是不夠的,只有通過集體的努力才能最終實現。為了化個人的力量為集體的力量,就需要紀律,必要時還需要強制,迫使個人為集體的目標服務。這時,人雖然為紀律所強制,但是人卻因此而更加自由了。平等的民主觀隱含著這樣一種政治觀:政治是人類社會生活的核心,政治領域擁有唯一的真理,包容了人的全部存在,政治哲學包含了所有人類生活的真諦,政治民主也就包含了所有方面的民主。
平等的民主觀的思想根源在于把法國十八世紀的思想觀念即自然秩序、理性、平等和自由觀念極端化。平等的民主觀認為,人性是善的,是可以完善的。具有良善本性的自然人是絕對的參考標準,據此所有現存傳統、既成制度以及社會安排都必須推翻重造,而最終目的則是保護人的完整的權利和自由。為了實現這一目的,就要把人從既有的束縛中解脫出來,就要剝奪人身上的不構成共同人性的因素,把人還原為自然的具有高尚道德的人。消滅所有差別和不平等,消滅特權,消滅所有權力和服從的中介點,排除人身上的所有集團和傳統利益集團的因素。所以,平等的民主觀的出發點和歸宿點均是人,是人的理性和人的得救。它認為,為了加快人類走向自然和諧的步伐,有必要使用強權。
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是平等的民主觀的代表人物。盧梭思想的核心在于他的公意思想。在盧梭看來,公意是類似于數學真理或柏拉圖式觀念的東西,它本身是一種客觀存在,它是人民的意志,它“永遠是公正的,而且永遠以公共利益為依歸。”它與眾意不同,“公意只著眼于公共的利益,而眾意則著眼于私人的利益,眾意只是個別意志的總和。”所以,公意并不是所有人的意志,而是人民的意志,并且也不是人民的考慮,因為“人們總是愿意自己幸福,但人們并不總是能看清楚幸福。人民是決不會被腐蝕的,但人民卻往往會受欺騙,而且唯有在這時候,人民才好像會愿意要不好的東西。”2不過人民不是所有的人,而只限于認同于公意和公共利益的人。為了造就認同于公意的人,就要塑造新人,在政治生活中教育和培養人們無拘無束地表達公意,根除利己主義,恢復人的自然的良善本性。塑造的方式是通過掌權者即盧梭的立法者抽掉個人所固有的因素,從而“把每個自身都是一個完整而孤立的整體的個人轉化為一個更大的整體的一部分,這個個人就以一定的方式從整體里獲得自己的生命與存在。”賦予個人以本身之外的、而且非靠他人幫助便無法運用的力量。把每個人都改造到“若不靠其余所有的人,就會等于無物,就會一事無成”,并且由此而導致的“整體所獲得的力量等于或者優于全體個人的天然力量的總和”。于是,個人主義為集體主義所取代,利己主義為美德所取代,個人意志也將完全服從于公意,每個人均“能夠自由地服從并能夠馴順地承擔起公共福祉的羈軛”4,人類也就進入了最完美的境界。顯然,盧梭想塑造的新人是純粹的政治動物,毫無特定的私人或社會忠誠,也沒有黨派利益,一心只忠于公意,一心只為公共利益服務,能夠自由地祛除遮蔽了真與善的種種不符合公意的打算、利益、偏好或偏見。并且如果有人拒絕成為新人,那么就可以迫使他成為新人,因為拒絕成為新人,無異于拒絕服從公意,“任何人拒不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公意。這恰好就是說,人們要迫使他自由。”5平等的民主自然而然地擁有了無視個人權利、隨時使用強權的正當理由。
公意的外在化是主權者,而主權者就是自然和諧秩序的實際代表。盧梭把外在化的公意和人民主權觀念相結合,塑造了平等的民主觀,它的內涵是排除黨派政治,反對代議制度,尊重多數的至高權威,重人治輕法治,祈求合乎標準的人民,祈求神明式的立法者,追求政治生活規模的最大化。
排除黨派政治的理由是,公意的確認只能通過全體人民而不是部分人民的努力,只能通過作為純粹個人的人民,而不是作為某一黨派成員的人民的努力。“如果當人民能夠充分了解情況并進行討論時,公民彼此之間沒有任何勾結;那末從大量的小分歧中總可以產生公意,而且討論的結果總會是好的。但是當形成了派別的時候,形成了以犧牲大集體為代價的小集團的時候,每一個這種集團對它的成員來說就成為公意,而對國家來說則成為個別意志;這時候我們可以說,投票者的數目已經不再與人數相等,而只與集團的數目相等了。分歧在數量上是減少了,而所得的結果卻更缺乏公意。最后,當這些集團中有一個是如此之大,以致于超過了其他一切集團的分歧;這時,就不再有公意,而占優勢的意見便只不過是一個個別的意見。”所以,“為了很好地表達公意,最重要的是國家之內不能有派系存在,并且每個公民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見。”為了發揚光大公意并使人民不犯錯誤,就要消除黨派,如果消滅不了,那么就增殖其數目并防止各個黨派之間的不平等。
在盧梭看來,黨派制度既然是阻礙公意正確表達的因素,權力的分立和制衡自然也會阻礙民主。因為權力的分立和制衡不過是黨派的分立和制衡,而黨派集團總是從自己的立場作出判斷;如果一旦一個集團取得了優勢,所謂平衡也隨之喪失,權力的分立和制衡也就成了空話;而即使真的勢均力敵,由于各個集團均在不同的方向使勁,結果也只能是無所作為。立法的目的不是獲得平衡和妥協,而是根據公意行事,為人民謀福祉,權力的分立和制衡既然做不到這些,那顯然是不民主的。
反對代議制的理由與排除黨派因素相同,因為公意既然不能通過黨派來表達,自然也不能通過某個代議團體或機構來表達。何況主權作為外化的公意既不能轉讓,也就不能代表。“主權在本質上是由公意構成的,而意志又是決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個意志,或者是另一個意志,而絕不能有什么中間的東西。因此,人民的議員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們只不過是人民的辦事員罷了;他們并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決定。凡是不曾為人民所親自批準的法律,都是無效的;那根本就不是法律。”古代羅馬人和古希臘人經常集會、既行使主權又行使部分政府權利的原因就是因為他們熱愛自由,而英國人民只有在選舉國會議員期間才是自由的,議員一旦選出,英國人民就成了議員的奴隸。因為“不管怎樣,只要一個民族舉出了自己的代表,他們就不再是自由的了;他們就不復存在了。”所以,盧梭心里的民主實際上就是直接民主,一種一致同意的民主,一種程序極為簡單最好是不需要程序的民主。
強調極端的人民主權,其結果必然就是承認事實上的多數專制,否定憲政制度,也就是以人治替代法治。從理論上來看,盧梭并不認為多數的意志本身就是公意,甚至是所有人的意志也不是公意,因為人民也可能會受騙。公意若要真正成為公意,就應該在它的目的上以及在它的的本質上都同樣地是公意。所以,公意必須從全體出發,才能對全體都適用。使意志得以公意化的與其說是投票的數目,倒不如說是把人們結合在一起的共同利益。但是盧梭也認為,“唯有一種法律,就其本性而言,必須要有全體一致的同意;那就是社會公約。”除去原始契約需要全體一致的同意外,“投票的大多數永遠可以約束其他一切人的。”其原因則是“公民是同意了一切法律的,即使是那些違反他們的意愿而通過的法律,即使是那些他們若膽敢違犯其中的任何一條都要受到懲罰的法律。國家全體成員的經常意志就是公意;正因為如此,他們才是公民并且是自由的。當人們在人民大會上提議制定一項法律時,他們向人民所提問的,精確地說,并不是人民究竟是贊成這個提議還是反對這個提議,而是它是不是符合公意;而這個公益也就是他們自己的意志。每個人在投票時都說出了自己對這個問題的意見,于是從票數的計算里就可以得出公意的宣告。因此,與我相反的意見若是占了上風,那并不證明別的,只是證明我錯了,只是證明我所估計的公意并不是公意。假如我的個別意見居然勝過了公意,那末我就是做了另一樁并非我原來所想要做的事;而在這時候,我就不是自由的了。”盧梭雖然對此作了一個補充,“當然,這要假定公意的一切特征仍然存在于多數之中。”但是,這一假定在實際上是沒有保障的,所以盧梭的推理只能無條件地給予多數以至高無上的權力,給其以人民的名義指鹿為馬、信口雌黃的自由。實際的政治后果則必然是多數的權力可以不受任何約束,誰反對多數,誰就是人民的敵人,誰就應當被無情地加以消滅。
多數權力至高無上的結果就是人治替代法治。盧梭的確尊重法律的價值,因為他也認識到法律對于自由的價值,但他在本質上尊重人治甚于法治,因為“國家的生存絕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權。”,過去的法律對于現在沒有約束力,只要主權者認為不適當,就可以“千百次地廢除它們”。這就在理論上摧毀了法治,從而也就摧毀了憲政制度生存的可能性。
在盧梭看來,嚴格的民主或者真正的民主從未有過,而且永遠也不會有,因為實現民主的條件非常苛刻:一是要有一個很小的國家,使人民很容易集會并使每個公民都能很容易認識所有其他的公民。二是要有極其淳樸的風尚,以免發生種種繁劇的事務和棘手的爭論。然后,要有地位上與財產上的高度平等,否則權利上和權威上的平等便無法長期維持。三是要很少或者根本沒有奢侈,因為奢侈或則是財富的結果,或則是使財富成為必需;它會同時腐蝕富人和窮人,對于前者是以占有欲來腐蝕,對于后者是以貪婪心來腐蝕;它會把國家出賣給軟弱,出賣給虛榮;它會剝奪掉國家的全體公民,使他們這一些人成為那一些人的奴隸,并使他們全體都淪為輿論的奴隸。不僅如此,而且“多數人統治而少數人被統治,那是違反自然的秩序。我們不能想象人民無休無止地開大會來討論公共事務;并且我們也很容易看出,人民若是因此而建立起來各種機構,就不會不引起行政形式的改變。”
不過,如果存在經常能夠治理得很好的人民,他們就不需要被人統治,他們就有資格享受民主。當然,這樣的人民在事實上是不存在的,因此,就有必要對新生的一代進行新式教育,對已經存在的人民大眾進行再教育,塑造民主所需要的人。所謂民主所需要的人也就是具有很高德行的人,也就是所謂適于立法的人,即“那種雖然自己已經由于某種起源、利益或約定的結合而聯系在一起,但還完全不曾負荷過法律的真正羈軛的人民;就是那種沒有根深蒂固的傳統與迷信的人民;就是那種不怕被突然的侵略所摧毀的人民;就是那種自身既不參與四鄰的爭端,而又能獨立抵抗任何鄰人或者是能借助于其中的一個以抵御另一個的人民;就是那種不需要其他民族便可以過活,而所有其他的民族不需要他們也可以過活的人民;就是那種既不富有也不貧窮而能自給自足的人民;最后,還得是那種能結合古代民族的堅定性與新生民族的馴順性的人民。”
但是,由誰來充當教育者呢?盧梭轉而祈求全能的立法者。盧梭心中的立法者形象是:“為了發現能適合于各個民族的最好的社會規則,就需要有一種能夠洞察人類的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所支配的最高的智慧;它與我們人性沒有任何關系,但又能認識人性的深處;它自身的幸福雖與我們無關,然而它又很愿意關懷我們的幸福;最后,在時勢的推移里,它照顧到長遠的光榮,能在這個世紀里工作,而在下個世紀里享受。”2這個立法者顯然就是神明,是在一切方面都表現非凡的人物。
盧梭也希望立法者能夠擁有“不以暴力而能約束人、不以論證而能說服人的權威”,用神圣的權威來約束那些為人類的深思熟慮所無法感動的人們,而不是直接用暴力去強迫。但是,既然立法者能夠合法地運用暴力,它在無法借助信仰權威之時,就會直接訴諸暴力,這時又有誰能夠制約立法者呢?祈求神明并賦予其不受制約的權力,其結果必然是引來貌似神明、自稱圣靈、濫用強權的暴君。
最后,盧梭還希望人民能夠時刻關心政治,把政治事務當成他們的主要事務。他認為,如果公民對公共聚會太冷漠,“一旦公共服務不再成為公民的主要事情,并且公民寧愿掏自己的錢口袋而不愿本人親身來服務的時候,國家就已經瀕臨毀滅了。”4他希望,人民能夠時刻保持政治熱情,永無休止地參與政治生活,只有這樣才能保證自己的自由。這勢必導致社會生活的全面政治化。塔爾蒙說:“高度情感化的集體政治行動勢必抹殺私人生活領域,富有激情的群體可以施加極其暴虐的壓力,政治擴大到人類生活所有領域,不留絲毫余地,這是走向極權主義的最為便捷的途徑。”5把政治看成人類生活的核心,把所有人花極大的精力親自參與政治當成是擺脫奴役的關鍵,盧梭最終完成了設計平等的民主觀的使命。
二、法國大革命的實踐
盧梭的民主理論把人民主權觀念推向極端,但其結果必然是把民主推向專制暴政的極端。法國大革命時期雅各賓專政就是運用盧梭思想改造社會的政治實驗,雅各賓專政的實踐揭示了平等的民主觀何以想追求民主卻走向專制暴政的邏輯。
首先,雅各賓分子為了實現他們心目中的民主,主張利用國家強權來塑造新人。年月雅各賓分子執政,執政的第一個月就公布了教育體制改革的法令。他們的想法是以國家代替父權,把年輕的一代教育成新時代的人,愛勞動、守紀律,與被認為已經腐爛的不可救藥的人隔離開來。對于成人,則實施再教育,并選舉道德模范,從六十歲以上的人中選品德高尚者為道德監護。當然,由于戰爭迫在眉睫,這一塑造新人的措施實際上只停留在口頭上和紙面上,并沒有替代既存的教育制度。但為了塑造新人,雅各賓派卻實施了鉗制輿論、實施新聞管制的政策,查禁了所有被認為是陽奉陰違的學院、學術機構、醫學機構、藝術團體、法律機構,逮捕甚至處死被認為是反革命的作家、記者,報紙或者是被封閉,或者成為政府的喉舌。中國秦始皇“焚書坑儒”的幽靈在法國大革命中再顯威風。
其次,以人治替代法治。這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廢除司法程序,廢除司法獨立,只要救國委員會和治安委員會的命令就可以逮捕任何人,只要經國民公會多數決議就可以把任何人送交革命法庭,而革命法庭的審判只是一種形式,只是執行兩個委員會和國民公會的決議。二是視憲政程序為無物,一旦國民公會不如其心意,他們就動員民眾走進國民公會,干擾議會的正常議事活動,或者發動“廣場短路”,也就是越過國民公會,越過憲政程序,敲響鐘樓的警鐘,直接召喚民眾集會,取得人民的支持,脅迫國民公會,或者干脆直接號召人民起義,用武裝力量迫使國民公會就范,重新制憲。所以,雅各賓專政時期的國民公會總是面臨著種種壓力,這種壓力來自當權者,來自群情激昂的民眾,更來自恐怖統治的威脅。其結果就是憲政結構時刻處于不受約束的人民主權的威脅之下,大批的人由于失卻了正當司法程序的保護而被隨便送上了斷頭臺。丹東派代表人物在審判之時竟被剝奪了申辯權,并匆匆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而羅伯斯庇爾及其戰友圣茹斯特等也因為其反對者利用國民公會的不受制約的多數權力而被捕,并絲毫未經司法審判而被押上斷頭臺。盧梭說:“沒有別的政府是像民主的政府或者人民的政府那樣易于發生內戰和內亂的了;因為沒有任何別的政府是那樣強烈地而又那樣不斷地傾向于改變自己的形式的,也沒有任何別的政府是需要以更大的警覺和勇氣來維持自己的形式的。正是在這種體制下,公民就特別應該以力量和恒心來武裝自己,并且在自己的一生中天天都應該在自己的內心深處背誦。。。。。。‘我愿自由而有危險,但不愿安寧而受奴役。’”雅各賓專政由于廢除了法治,的確是充滿內戰和內亂的民主,但是公民卻似乎也沒有因此而滋生足夠的力量和恒心,他們恰恰因為失去了法制的保障而丟掉了安寧,他們并沒有擺脫奴役,他們想爭取自由,但他們獲得的卻是殺人和被殺的自由,他們時時處于喪命的危險之中。托克維爾在分析法國大革命社會思想背景時發現:“人們所要求的乃是同時而有系統地廢除所有現行的法律和慣例;我立即看到,這是有史以來一場規模最大最為危險的革命。那些明天就將成為犧牲品的人對此全然不知;他們以為,借助理性,光靠理性的效力,就可以毫無震憾地對如此復雜、如此陳舊的社會進行一場全面而突然的改革。這些可憐蟲!他們竟然忘掉了他們先輩四百年前用當時樸實有力的法語所表達的那句格言:誰要求過大的獨立自由,誰就是在尋求過大的奴役。”以廢除法治來獲得自由,獲得的只能是殺人和被殺的自由,只能是奴役者的自由和被奴役者的不自由。
第三,清除所有黨派,消滅所有國家與人民之間的中介機構,讓人民以一盤散沙的形式直接面對國家,直接表達自己的真正意志,從而澄清公意。于是所有的民眾團體被強制解散。即使是雅各賓派本身,羅伯斯庇爾也曾經想取消其存在,只是由于政治活動的需要才不得不保留,但也只是允許其自由集會,只允許其作為松散的俱樂部存在,不允許其發展壯大,拒絕各民眾團體合并到雅各賓派的要求,更不允許其發展成熟的組織形式。在大范圍的民主政治中,廣泛的民眾政治參與如果沒有借助一定的制度機制加以組織化,其結果就必然是民主本身無法制度化,成為騷亂的民主,不穩定的民主,短命的民主。雅各賓專政消滅黨派組織,其結果就是剛剛建立的民主因為缺乏組織機制去整合人民參與而總是處于風雨之中;雅各賓派本身也始終沒有及時發育成一個成熟的政黨,把民眾的寶貴支持組織起來,為自己執掌政權打下牢固的組織基礎。雅各賓派雖然在實際上掌握了國家權力,但由于缺乏堅實的組織基礎,其實際地位卻非常脆弱,不堪一擊。
第四,界分敵我,實施恐怖政治,消滅所有被劃為人民敵人的人。先是把全體社會成員劃分為保皇黨人和人民事業的捍衛者兩個部分,然后又把人民事業的捍衛者即愛國者分為具有邪惡的公民和具有真正信仰的人,并且在具有真正信仰的人中還要劃分出層次出來,從中選出道德典型。在敵我區分中,甚至反對盧梭也成了反對人民的標準。而且為了明顯區分愛國者和人民的敵人,居然設想要給愛國者分發“愛國公民證書”。這種劃分的直接后果是,一旦羅伯斯庇爾掌握了不受制約的政治權力以后,這些被視為不同層次的人民敵人的人就會依次慘遭屠殺。在雅各賓專政期間,凡是與羅伯斯庇爾不同政見者,均被視為人民的敵人,可以根據國民公會的多數表決通過的決議處死。年月處死了在押的吉倫特派領導人。4年月,羅伯斯庇爾逮捕了違背其意愿要把恐怖統治推向極端的埃貝爾派的領導人。年月,羅伯斯庇爾又逮捕并處死了違背其意愿要求終止恐怖統治、主張恢復法制、提倡司法與人道相結合的丹東派,并于4年4月將其主要代表人物送上了斷頭臺。救國委員會高度集權,特派員手握生殺大權,可以濫行恐怖,肆意殺人。即使雅各賓俱樂部也經歷了多次內部清洗,并且每次集會均有人進行嚴密監視。暴力統治的高峰是4年月國民公會通過的牧月法令。該法令大大簡化了審判程序,預審制度和辯護人制度均被取消,懲罰全部為死刑,并且沒有證據也可以通過自由心證法得以定罪處死。結果大批無辜者慘遭殺害,人頭紛紛落地。實施恐怖統治的間接后果則是因為支持政權的人民越劃越少,而敵人則越劃越多,政權的基礎越來越薄弱,政權最終為自己樹立的強大敵人所推翻。
本文關鍵詞:民主觀自由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