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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黨代表大會常任制是馬克思主義執政黨從根本上竭誠體現人民主權的組織形式,執政黨通過這種政治運作機制,從而達到始終代表最廣大人民利益的政治目標;因此她具有人民主權的特征。同時,黨代表大會常任制也構成她在國家政治生活中有效控制國家政權的重要工具,從而達到執政的政治目標;因此,她又具備國家主權的特征。人民主權特征賦予其“政治領導”的政治合法性,國家主權特征則要求其能夠有效分權制衡——這是國家主權憲政原則的必然要求。因此,黨代表大會常任制正是從政治合法性與分權制衡等兩個方面把人民主權與國家主權有機統一了起來。
[關鍵詞]黨代表大會常任制人民主權國家主權分權制衡
中國共產黨的人民主權(PopularSovereignty&SovereigntyofthePeople)與國家主權(NationalSovereignty&SovereigntyoftheState)[簡稱“兩種主權”,以下同]相統一的馬克思主義政黨特征,是她能夠奪取國家政權并代表人民實行政治統治的重要黨性原則。在國家政治生活中,中國共產黨何以能夠對人民主權與國家主權特征作出制度性安排?包括中共在內的國際共運史表明,黨代表大會常任制正是馬克思主義政黨創造的政治領導制度和政治運行機制。特別是馬克思主義執政黨,通過黨代表大會常任制可以達到始終代表最廣大人民利益的政治目標,因此具有人民主權的特征;通過黨代表大會常任制又可構成她在國家政治生活中有效控制國家政權的重要工具,以達到執政的政治目標,因此具有國家主權的特征。
一、兩種主權的本質區別與內在聯系
馬克思主義執政黨的黨代表大會常任制是其實施政治領導的政治制度,也是保障實現政治領導地位的運行機制,它與兩種主權都有密不可分的關聯。不搞清楚主權的政治學概念,以及人民主權與國家主權的本質區別和內在聯系,實難從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高度來揭示黨代表大會常任制的“奧秘”。
憲政思想家斯科特·戈登(ScottGordon)認為:“政治思想中的主權概念和自由概念具有類似的含混性”[1](p220),在國家開始形成,國家概念嘗不足以代替仍處于十分活躍狀態的某些政治共同體——諸如土地貴族、商業貴族或者其他什么貴族階層時,主權并沒有“國家”的專指,更沒有“人民”的屬性——這是后來英國憲章運動以來的憲政產物。在主權象征著某種政治合法性時,主權是抽象的統治權,它沒有具體的附屬物。自由主義思想家邦雅曼·貢斯當(BenjaminConstant)對于主權兩分性有過論述,他主張抽象的主權者本身無法行使權力,必須交付其人,因此任何主權必須由具體個人行使。[2](p11)或許,抽象的權力是一種居高臨下的政治道德,但世俗的政治統治則是偏私甚至是罪惡的。當主權的抽象性與具體性合二為一時,我們說這種統治是穩定而且牢固的;而當兩者出現間隔甚至一分為二時,我們說這種統治就面臨了統治合法性的危機。主權的抽象性總掩蓋著其具體性;而人們也往往以其神圣的抽象性而忽視了主權具體性的現實面目。“在考慮國家制定法律的權威時,有必要牢記權力所強制的是個人之間的關系。說‘國家’行使權力是一種轉喻的說法:行動的并不是國家,而是由國家的權威賦予特權的人。”[1](p7)主權學說的抽象性與具體性之分,為控制具體的主權即實在的世俗的統治者提供了理論合法性。這是所謂“革命遺產”與“憲政遺產”相融合的現代政治現象,政治學者卡羅爾·愛德華·索烏坦(KarolEdwardSoltan)試圖把限制權力的一般憲政論基本思想引導到新的方向,用來服務于道德和政治的理想。他認為:“要真正理解要真正理解啟蒙運動的革命遺產和憲政遺產之間更大論戰中兩方面變化的命運,我們必須特別注意革命運動本身憲政化的一些最初步驟。正是在這里從革命的傳統向憲政的傳統的轉變最為明顯。”[3](p238)而連接著這種轉變的中介質即是主權——人民主權與國家主權的本質區別與內在聯系。
首先,人民主權具有不可分割、不可轉讓的抽象性;而國家主權有可分權且可制衡的具體性。“主權在民”的“人民主權”政治思想最早發端于古希臘古羅馬時期。古希臘政治學家亞里士多德(Aristotle)曾云:“全體公民同時會集于一堂,全體公民大會所議的事項則為選任和審查執政人員,通過法律,討論有關和戰的大事。……一切事項悉由全體公民集會審議,各個行政機構的人員只能對一切政事預先有所研究而提供他們的意見,完全沒有任何裁決的權力。”[4](p216-217)公元前5世紀和4世紀古希臘時期的“人民民主”實現模式,直到今天仍是那些對民主政治制度獨有情鐘者心目中不可多得的一塊凈土;而在古羅馬時期,人民主權觀念得到了政治制度——即法律制度的肯定。歷史學家勃萊士(Bryce,James)考證,《查士丁尼法典》曾記載:人民是最高統治者,但羅馬皇帝因得到全體人民委派而獲得了人民的授權——最高統治權。[5](p525)英譯本的布丹《國家論·六卷》里也記述,該法典曾規定:“與全體有關者必得全體贊同”,并成為人民主權經典理論家的重要智識。[6](p12)政治思想家西塞羅(Cicero)就宣稱:“共和國民屬于全體人民”(Respublicarespopuli),[7](p8)國家本身就是按照正義與公正原則建立起來的全體人民的團體組織。阿奎那(ThomasAquinas)還強調,世俗政治主權在本源上屬于人民而非神靈,神靈僅僅只是教皇主權的本源。[5](p529)[6](p529)
可見,兩種主權的區分雖然隔斷了主權的抽象性之內在統一性,但也為人們把抽象主權的神性專利重新劃歸人民名義之下,起到了重要的啟蒙作用。馬西利烏斯(MarsiliusofPadua)對人民主權學說進行了系統理論梳理:“塵世主權如果不是上帝透過教皇授予的,這主權來自何處?馬西利烏斯的回答將是,‘來自人民’。”[8](p169)他特別強調,制定法律的權威必定來自人民,這是唯一且至上的,人民主權不可能以任何形式轉讓給包括政治統治者在內的任何世俗實體,包括個人和機構;而世俗政治實體獲得的主權只不過是人民主權的委托與授予,即不是在先的權威。[9]這些政治智識清晰地劃分了主權的抽象性與具體性之本質區別,表明了抽象主權的不可控制性與具體主權可控制性的重要政治原則。
人民主權既然抽象而莫測,那么人民如何表達自己的主權權威呢?洛克(JohnLocke)雖然把“人民主權”降到“議會主權”地位,但同樣認為人民主權不具備現實可能性。他指出:“假使在理性上不承認大多數的同意是全體的行為,并對每一個人起約束的作用,那么,只有每一個人的同意才算是全體的行為;但是要取得這樣一種同意幾乎是不可能的。”[10](p61)在這一點上,盧梭(J.J.Rousseau)的人民主權學說恰恰相反,他賦予了全體人民的至上性,并且堅信人民主權可以“公意”形式得到實現。他沒有意識到,全體人民的至上性即“公意”如同神權或上帝一般,它是抽象而不可分割的。盧梭以個人的具體性為論據,堅持人民主權是可以看得見摸得著的“公意”,并把這種本來是可以分割制約的具體主權抬高到不可分割、不可轉讓的“人民主權”地位。“為了使社會公約不致于成為一紙一空文,它就默契地包含著這樣一種規定,——唯有這一規定能使其他規定具有力量,——即任何人拒不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公意。這恰好就是說,人們要迫使他自由。”[11](p29)顯而易見,盧梭眼中的人民主權,最終變成了迫使個體服從的權威工具。針對人民主權旗號下的多數“暴政”,托克維爾(AlexisdeTocqueville)指出:“人世間沒有一個權威因其本身值得尊重或因其擁有的權利不可侵犯,而使我愿意承認它可以任意行動而不受監督,和隨便發號施令而無人抵制。”[12](p179)假如某種政治權威掌控了這種人民主權的話語權——人民主權的抽象性與不可控性使它被權威個人或權威集團掌握的可能性是大大存在的——就很有可能走向違背公民意志的反面,而如果政治權威利用一切手段包括暴力來推行自己定義的“公意”,就會使“人民主權”在所謂的具體化過程中蛻變成了某種集權性質的政治權威。
其次,關于國家主權的政治學范疇,政治學者邁克爾·羅斯金(MichaelG.Roskin)指出:古代法語中,主權的詞源是“統治”,其最初含義是獨裁者統治其王國的權力;之后詞義擴大為民族國家對其領土的控制,即成為地盤上的主人。[13](p7)雖然主權的政治學概念由來已久,它在人類學意義的范疇,指稱共同體內部的政治權力組織;但是,這種含義從17世紀以來就已經大大地減弱了。[1](p220)中世紀期間,國家主權的思想得到具體的闡述和論說,并成為政治學研究的基本概念和基本術語。18世紀末19世紀初以來,隨著世界民族國家的民族主義興起與獨立運動的普及,國家主權的古典意義概念又再次讓位于國際法上的國家獨立與尊嚴地位的描述。當下重新興起探索社會主義政治文明與憲政關系的研究中,學術界又重新拾回近代歷史中盛行的國家主權政治學概念。國家主權“這樣的概念,即在每個個別的國家之內存在著構成最高政治和法律權威的實體”;[1](p20)英國學者戴維·米勒(DavidMiller)等編著的政治學典籍中,國家主權仍定義為國家中擁有并行使最高權力的機關,它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集體;但無論是個人還是組織化的集體,它都毫無例外地構成了最高仲裁者屬性的權力或權威;這類仲裁者對作出決策以及解決體制內的爭端具有某種程度的最終權力。因此,它具備四種政治學屬性:地位屬性,它是政治法律體系中的最高權力;權力序列屬性,是政治法律體系中最終的或最高的決策權力;效力屬性,它包含普遍性的概念,意在影響一切行為;自主屬性,它在與其他任何機構的關系上,都天然地享有獨立性。[14](p777-778)可見,國家主權包括國家權力以及不是國家權力卻能影響和操縱國家權力的組織機構甚至個人。
二、馬克思主義執政黨的兩種主權特征
中國共產黨掌握著當代中國的國家主權,其政治合法性來源于“主權在民”的“人民主權”。但是,人民主權的抽象性與不可分割性決定了執政黨只能竭誠做到這一點,但不能全部替代甚至置換出“人民主權”。因此,只要執政黨還志在鞏固與維護自身掌握的國家主權及其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政治權威——這是任何一個執政黨的最高利益所在——她就必須分權制衡國家主權以保障人民主權的實現。從理論上可看也,馬克思主義政黨能夠以其無與倫比的人民性與先進性,把黨代表大會常任制確立為分權制衡國家主權借以保障實現人民主權的科學政治制度和完善運行機制。
馬克思主義政黨的人民主權特征來源于馬克思主義人民主權觀念。馬克思(KarlHeinrichMarx)對于人民主權問題十分重視,他在《關于現代國家的著作的計劃草稿》中確立了“人民主權”的專門課題。[15](p238)在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那里,人民主權決定著國家主權,而不是相反。“人民的主權不是從國王的主權中派生出來的,相反地,國王的主權倒是以人民的主權為基礎的。”[16](p279)這一觀點是歷史唯物主義在主權問題上的一般結論,國家合法性來自于人民同意,人民是真正的國家統治者;因此人民是歷史發展的決定者,國家只是人民權力的外在表現形式。“在民主制中,國家制度本身就是一個規定,即人民的自我規定……民主制獨有的特點,就是國家制度無論如何是人民存在的環節。”[16](p281)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辨證地對待、揚棄了盧梭的人民主權學說,并把它與馬克思主義政黨原理科學地加以結合,賦予了馬克思主義政黨的人民主權特征。但是,由于人民主權的不可分割不可讓渡與不可轉讓的特性,馬克思主義政黨即便是通過工人階級——人民群眾的路徑獲得了充足的人民主權特征——仍不能稱完全代表甚至等同了人民主權。從理論上認識到馬克思主義政黨的人民主權特征,以及馬克思主義政黨的人民性即黨性并不能取代人民主權,對于馬克思主義執政黨慎用對于人民群眾的政治權威,不斷增大自身足夠量的政治統治合法性,具有重要的理論與現實意義。
馬克思主義執政黨不僅享有人民主權的政治特征,同時她還具有一國之內最高政治權威的國家主權政治地位。作為中國化的馬克思主義政黨,中國共產黨組織在籌備期間,即規定了“兩種主權”相統一的馬克思主義政黨政治特征。1920年10月起草的《中國共產黨宣言》表明,“共產主義者的目的”是“要組織一個革命的無產階級的政黨——共產黨。共產黨將要引導革命的無產階級去向資本家爭斗,并要從資本家手里獲得政權……并要將這政權放在工人和農人的手里。”[17]共產黨的首要政治任務在于掌握政權——它是國家主權的載體,這個命題成立的前提條件是確立“將這政權放在工人和農人的手里”的政治原則——即人民主權原則。歷經八十多年政治風云,特別是五十多年執政考驗,中共愈益從“三個代表”與“領導核心”的政治視野強調兩種主權特征相統一的政治功能,并載入中共十六大《黨章》:“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代表中國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代表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18](p57)不僅如此,馬克思主義執政黨還善于把她的兩種主權特征上升到憲法高度,從而將她自身的政治活動納入進國家憲政的政制框架中。如: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五四憲法》開篇即稱:“中國人民經過一百多年的英勇奮斗,終于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1949年取得了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人民革命的偉大勝利。我國人民在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偉大斗爭中已經結成以中國共產黨為領導的各民主階級、各派、各人民團體的廣泛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19](p1)第一句話表明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的權力來源,即“人民主權”特征;第二句話表明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享有至上的政治領導地位,即“國家主權”特征。其后,我國憲法雖幾經變動修訂,馬克思主義執政黨兩個主權特征的政治規定仍屢次得到了重申和強化,1982年12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八二憲法》同樣開篇宣稱:“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戰勝許多艱難險阻而取得的。……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20](p3)
可見,中國共產黨《黨章》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均從兩種主權的政治規定確立了她在中國政治統治中的人民性與權威性特征,表明了她在中國享有無可爭辯的人民主權與國家主權政治地位。
黨代表大會常任制怎么會成為中共執政下表達與實現人民主權的重要國家主權之實體呢?這是由她在中國唯一合法執政黨的政治地位而確立的,更是由她能夠代表中國最廣大人群眾根本利益的黨性而確立的。“共產黨執政就是領導和支持人民當家作主,最廣泛地動員和組織人民群眾依法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維護和實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18](p31)中國共產黨的人民主權特征與國家主權特性,并不是一開始就完全合二為一的。在1931年前,她在政治上聲稱代表著以無產階級、農民階級為主的人民利益,具有相當人民主權的政治合法性,以反對一切剝削階級及其人的政治統治;但此時她尚沒有接觸到執掌國家權力甚至成為國家主權的一部分。1931年11月7日,來自各根據地、紅軍部隊和總工會的代表們選舉產生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他們舉手通過《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年僅十歲的中國共產黨由此邁向了把人民主權與國家主權相結合的政治統治新旅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是這樣表述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之最高政權為全國工農兵會議(蘇維埃)的大會,在大會閉會的期間,全國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為最高政權機關,中央執行委員會下組織人民委員會,處理日常政務,一切法令和決議案。”[21](p13)毫無疑問,中國共產黨的政治領導在實際上已經確立為“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國家主權——實際上的一國之內最高的政治領導實體。當時,中國共產黨不僅要代表和實現共和國人民的切身利益,保衛共和國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還面臨著另一個更為重要的政治任務:如何把人民主權與國家主權從理論上分開,學習在竭誠代表和維護人民主權這一政治合法性的同時,把共產黨的政治領導與蘇維埃的政權領導既區別又聯系地統一起來。沿著這一新出現的理論與實踐課題,中國共產黨開始了從政治制度上銜接人民主權與國家主權的新探索。從1936年8月中共中央提出“建立民主共和國”的口號到次年2月把蘇區工農民主政府改名為中華民國特區政府,從提出蘇維埃政制到倡行“三三制”政權原則等等,在中國共產黨開始探索建立和行使國家主權的重要歷史階段,黨的政治領導權始終是根本性的核心領導力量。特別是具備憲法性功能的《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在其正式文件之中就明確稱:“一九四一年五月一日中共邊區中央局提出,中共中央政治局批準。”[22]新中國成立伊始,《共同綱領》即在序言中強調,中國人民民主專政是中國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小資產階級、民族資產階級及其他愛國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政權,而以工農聯盟為基礎,以工人階級為領導。這些無疑確立了中國共產黨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領導地位,賦予了她構成國家主權重要組成部分的政治職能。[23](p38)直到黨的八大,黨確立了黨代表大會常任制,才以正式政治制度的形式完成了銜接人民主權與國家主權的政治使命。
三、實現兩種主權的政治功能
馬克思主義執政黨的兩種主權特征是與她開辟的有別于其他形式的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緊密地連接在一起的,只有通過黨代表大會常任制的制度形式與運行機制,她才能建立起人民性與權威性相統一的新型國家政權。
馬克思主義關于政治文明的表述最早可以追溯到1844年。馬克思在《關于現代國家的著作的計劃草稿》第七條中寫道:“執行權力,集中制和等級制。集權制和政治文明。”[15](p238)這說明,社會主義政治文明與權力過分集中的政治制度是相對立的。馬克思主義政黨在解決政權建設方面有一個其他任何黨派所不具備的“法寶”,那就是其建黨的自律性,方式就是黨代表大會常任制。因此,黨代表大會常任制是馬克思主義政黨的黨建一般原理。一是確立黨代表大會的性質和地位,是“黨的最高權力機關”、黨的“立法機關”。[24](p574-575)每年,黨必須根據不斷變化的國內外形勢經常調整甚至改變黨的方針政策,所以黨的代表大會必須實行年會制,即每年召開一次。第一個共產黨黨章明文規定:“代表大會于每年8月舉行。遇緊急情況中央委員會得召集非常代表大會。”[25](p575)德國社會是第二國際時期各國建立的28個工人政黨中最強大、最有影響的黨,黨章中規定:黨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每次大會的議事日程最遲應在會前六周公布,“在公布后十天內收到的提案,至少須有三分之一的代表贊同才提交討論”。[26](p17-18)當然,在黨尚未執政之前要堅持年會制實有困難。1847建黨之初曾經在半年時間之內舉行過兩次黨的代表大會,1848歐洲爆發革命之后就無法召開黨的代表大會,到1852年黨終于被迫解散。但是1869年重新建立的德國社會民主工黨,依然堅持馬克思、恩格斯創立的黨代會年會制(只是在反動政府于1878—1890年實行“反社會黨人法令”12年期間有8年被迫停開)。以至1892年9月,恩格斯(FriedrichEngels)在致德國社會領導人奧·倍倍爾的信中還指出:“應當堅持每年召開一次黨代表大會。即使為了遵守黨章,你們執行委員會(指德國黨中央執委會)也必須這樣做;……而且,讓全黨哪怕一年有一次發表自己意見的機會,一般來說也是重要的。這樣做任何時候都是必要的”。[24](p474)可見,馬克思、恩格斯對工人階級政黨建設的重要原則極端重視,從早年到晚年一直堅持黨代會實行年會制即黨代表大會常任制。二是確立議行察分權的基本原則。巴黎公社原則之一是,“公社不應當是議會式的,而應當是同時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機關”。[25](p375)“議行合一”的領導體制,是指代議機關與行政機關的關系,而非黨與其他國家權力機關的關系。
列寧(ВладимирИльичЛенин)第一個認識到黨內權力分權與制衡的必要性與可行性。他提出,黨的中央委員會應成為黨的決策機關,同時,黨內還應設立一個執行委員會,是執行機關。他強調,要建立一個與中央委員會“平行的監察委員會”,使它“享受獨立的權力”。按照列寧的設想,執委會是一個執行機關,紀委是一個監督機關;監督機關和執行機關都向對其授予權力的黨內權力機關負責,中央委員會與監察委員會同時向黨的代表大會負責。列寧在向俄共黨的第十二次代表大會提出的建議中指出:“我黨中央全會已有發展成為黨的一種最高代表會議的趨勢。它現在平均每兩月至多開會一次,至于日常工作,大家知道,則由我們的政治局、我們的組織局、我們的書記處等等以中央委員會的名義處理。我認為,我們應當走完這條已經走上的道路,把中央全會完全變成黨的最高代表會議,每兩月開會一次,有中央監察委員會參加……我們的中央委員會就會同中央監察委員會一起最終走上這條道路。”[27](p374)“黨的最高機關應當是代表大會,即一切有全權組織的代表的會議,這些代表作出的決定是最后的決定。”[28](p154)列寧思路非常明確,使決策、執行和監督的三方權力有機分權與制衡,是馬克思主義政黨在執掌國主權時必須分權制衡思想的重要表現。而其后由于斯大林奉行“個人崇拜”式的高度集權政治制度和運行機制,基本上否定和拋棄了黨代表大會常任制,黨的領導變成了個人領導;因此,黨不僅離人民主權的政治合法性越來越遠,而且最終也喪失了對于國家政治生活的政治領導權即國家主權。
可見,黨代表大會常任制不是當代共產黨人的發明創造,而是馬克思主義政黨具有的優良品質,并曾形成了有別于其他任何階級政黨的黨建光榮傳統。1956年9月16日,鄧小平在八大修改黨章的報告中,正式提出了黨代表大會常任制的問題:“黨中央委員會在黨章草案中,決定采取一項根本的改革,就是把黨的全國的、省一級的和縣一級的代表大會,都改作常任制,多少類似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那樣。……代表大會常任制的最大好處,是使代表大會可以成為黨的充分有效的最高決策機關和最高監督機關,它的效果,是幾年開會一次和每次重新選舉代表的原有制度所難達到的。按照新的制度,黨的最重要的決定,都可以經過代表大會討論。”[29](p233)八大以后,由于黨內民主生活出現不正常現象,黨代表大會常任制沒能再繼續實行,以至釀成十年的內亂悲劇。但是,“如果對外部的、超然的、標準的這種批評被接受的話,立憲政體的建立和垮臺就取決于人民自我限制的能力。如果沒有外部標準作為限制共和國公民的基礎,立憲政體的根基就必須是自我限制的人民的統治。”[30](p159)中國共產黨的確具備這種通過“自我限制”而達到融通、銜接人民主權與國家主權的政治品質。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中共又開始了把黨內民主建設與對黨內過分集中權力實行分權與制衡這一憲政民主政制的重新探索。上個世紀八十年代以來,重視和倡導黨代表大會常任制并展開此項試點工作。黨的十六大政治報告強調“擴大在市、縣進行黨的代表大會常任制的試點”,[18](p50)從而,此項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中國共產黨把馬克思主義政黨的代表大會年會制與黨代表的常任制結合起來,形成了黨代表大會常任制——一個必然可以使黨內民主得到重大發展的重大改革制度,[29](p233)其主旨即在于對于過去曾經黨內權力過分集中的現象進行反思。對權力進行分權與制衡是憲政政制的主要精神,但西方政治制度中的重要成果——憲政政制——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憲政與民主相統一的矛盾。“憲政只是邁向民主的第一步,其本意和直接目標在于自由而不是民主,憲政不能保證人民成為國家主人翁。”[31]而黨代表大會常任制最突出的政治思想價值在于,它把黨內民主與分權制衡的憲政價值有機科學地結合起來,從而把人民主權與國家主權辨證地統一起來。這是所謂“革命遺產”與“憲政遺產”相融合的現代政治現象:“要真正理解革命遺產和憲政遺產之間更大論戰中兩方面變化的命運,我們必須特別注意革命運動本身憲政化的一些最初步驟。正是在這里從革命的傳統向憲政的傳統的轉變最為明顯。”[3](p238)黨代表大會常任制試點工作是一項極其復雜、敏感的當代政治現象和政治行為,它是基于黨內民主建設,并對黨內過分集中的權力進行憲政意義上的分權與制衡,具有重大的憲政民主價值,是當代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創新發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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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新華月報[N],1954.10.
[20]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C],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
[21]中國新民民主義革命時期根據地法制文獻(第3卷)[C],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
[22]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N],《新中華報》.1941-05-01.
[23]吳家麟等.憲法學參考資料[C],中央廣播電視大學版社,1995.
[24][德]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5]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6]高放.國際共產主義運動史文獻資料選編(第2卷)[C].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3.
[27]列寧全集(第4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28]列寧全集(第1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29]鄧小平文選(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
[30][德]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1]杜剛建.新憲政主義與政治體制改革[J],浙江學刊.19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