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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機暴露政府體制的弊端
這次sars危機再次暴露了政府行政管理體制的弊端,說明現行體制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目前的體制弊端,我用四句話概括:政府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獲利途徑審批化、審批方式復雜化。在這種體制下,一級政府遇到社會危機時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對某些部門(如衛生部門)的有效調控能力;而某些部門自我做大,它們將權力的行使與自身利益糾纏在一起;各個部門在處理方式上習慣于層層審批,總是等待著上級的意思,該負的責任誰也不清楚;行政審批的復雜化,又導致正常工作的效率低,遇到SARS之類的特殊危機事件,更缺乏足夠的能力去處理。一遇到危機,馬上暴露出缺乏有效及時的快速反應機制。
另一弊端是,我國政府體制由于政府職能沒有劃分清楚,許多事項管理上條塊分割嚴重。在這種制度下,地方政府也很難協調各部委、黨政軍系統的關系。從整個體制上看,在危機時刻對一些重大事項誰負責、對誰負責的問題,誰也不清楚。即便中央政府下令,各級政府各個部門之間也難以有效協調——大家都是一畝三分地,各管各的。利益拼命爭、責任拼命推。一直推到中央發話才行得通。這是不負責任的體制,缺乏責任心的體制。現行行政管理體制的弊端在此次SARS危機的挑戰下暴露無遺。
上述兩大弊端即體制四化弊端與條塊分割弊端形成危機處理中的三足鼎立的利益僵局。一足為事發地政府的主管部門,二足為該部門所隸屬的本級政府,三足為上級政府主管部門。危機事件發生后,事發地政府的主管部門需要同時向該部門所隸屬的本級政府和上級政府主管部門報告。在宣傳管理部門的報喜不報憂報喜少報憂的傳統宣傳方式的慣性影響下以及揣摩領導意圖討好領導喜好的官本位體制下,事發地政府的主管部門在上報時不得不再三權衡對自己的利弊得失。當本級政府與上級政府主管部門之間在態度和意見上存在分歧或差異時,該報告部門則更加為難。如此格局在五級政府之間在許多事項管理方面幾乎層層都有這種問題。
政治責任制度在憲法與組織法里都有,但過去很少啟動。這次由執政黨啟動,作為一種開始,未來會逐漸演化出人民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罷免案,這個時候,政治問責制就算完善了。付出政治上的陣痛,使老百姓的知情權終于得以申張。盡管每天以百計的增長速度讓人感覺心驚肉跳,但政府目前所持的真實透明態度,仍舊得到了社會的認可。政府此舉讓大家了解了疫情的發展程度,就會以此來提高警惕,加強防范,而不至于像以往一樣,即使危險在身邊也渾然不知。政府是下了決心要戰勝這場瘟疫,但目前的勢態已不是短期內所能消除和控制的。回過頭來想想,是誰延誤了戰機?究竟哪個環節出了問題?如何來解決這些問題以防患于未然?這都是值得我們認真思考探討的。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公共預警機制,必須加強新聞媒體、人大會議、派以及社會公眾對政府的監督力度。同時,SARS防治也暴露了我國行政體制上的根本弊端,已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了。
二、SARS危機說明要樹立人權和知情權意識
以前政府在處理類似事件的方式往往是我行我素式的,認為是內部事物,外界無權干涉。現在融入國際大家庭中,這種方式已經不可行了。從這次事件中,政府汲取的教訓是,各級領導干部必須牢固樹立人權保障意識。只所以會出現有的部門、單位的領導在SARS危機面前麻木不仁、欺上瞞下、克扣公共信息、壓制媒體輿論的監督作用等現象,是因為除了體制制度方面的缺陷外,在觀念上就根本不了解人權為何物。過去,在極左思想的長期影響下,人權被貼上“資產階級”標簽,許多干部談及人權便會談虎色變。缺乏對人權價值觀的重視,自然也會對各項具體權利如公眾的生命權和知情權等缺乏認真保護的意識。生命權是極為重要的基本權利,豈能視生命為兒戲?對人權價值的輕蔑是一切官僚主義和腐敗現象產生的根源。我國加入世貿組織過程中,政府同時簽署了國際人權兩公約,這是我國歷史進步的標志性事件。中央一再要求要把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放在第一位。但一些地方和部門執行起來大打折扣。根本上還是因為缺乏人權保障意識和機制。如何進一步加強對干部進行人權教育的問題,應當引起有關方面的高度重視。
在SARS危機的前期處理過程中,有關地方政府和部門采取的公共信息隔離是導致危機加劇和擴大的重要原因。公共信息隔離反映出一些領導干部對公眾知情權的忽視和淡漠。根子上是對人權概念的忽視和淡漠。從當初的公共信息隔離到如今舉國上下無處不見的正常人員隔離,在邏輯上有其內在的聯系。知情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1946年聯合國大會第59號決議,宣布知情權為基本人權,將知情權提高到相當一個高度來認識,強調知情權是聯合國致力于維護的一切自由權利的關鍵。1948年,《人權宣言》進一步強調知情權,“人人享有經由任何方法尋求接受和傳遞信息的自由”。但我們國家幾十年的傳統體制,把“人權”貼上資產階級標簽,直到最近幾年“人權”才變成正面的字眼,認識有所提高。SARS危機表明,對知情權的侵害必然會導致對其它一系列基本權利的侵害。如今全國各地漫無法度的人員隔離措施,各種基本權利的隨意限制,都說明必須加強對各級干部進行人權教育。在我國政府簽署國際人權兩公約以后,政府權力的底線清楚了。這個底線就是人權。政府的各種措施不得隨意侵害基本人權。即使在戰爭時期,也不得隨意克減基本人權。
在這次SARS事件中,大家關注的另一個焦點是公民的知情權問題。公眾的知情權必須保障。不但危機事件本身的信息應該公開,危機事件之外政府行為的信息也應該公開。信息公開化問題我早在十年前就呼吁過。但十年過去了,將“信息公開法”列入立法階段仍然很難。SARS事件應該是一個推動。現在看來,以前那些“內部情報”、“保密”的東西許多都是應該公開的。
一些人好象仍持有這樣的理由或借口:把信息全部公開,會引起公民恐慌,從而影響社會經濟發展。這種想法完全是錯誤的。如果不公開,瘟疫蔓延開來,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那就不只是對我國人民的犯罪,而是對整個人類的犯罪。撒謊只會使外界對政府失去信任,影響外界的投資信心,經濟更容易受影響。政府形象也喪失權威性,反之,將信息公開出來,外界對你才有信心。這也是特殊時期“開放倒逼改革”的特殊作用。另外一方面,沒有信息公開也沒有自由競爭。政府壟斷信息是極大危害。世貿組織規則要求平等公開,對國企公開,也對民營企業公開。
還有一種糊涂觀念認為,公開信息會導致社會恐慌。其實危機中的社會恐慌恰恰是信息不公開所導致的,是信息公開不充分所導致的。政府如果只是公布每天有多少人感染、多少人被隔離,卻不公布正在采取哪些措施、被隔離者的隔離處所條件等信息,當然會引起各種猜測。發生搶購物品的恐慌,是由于政府有關物品價格和供應量等信息不及時不充分所導致的。在危機時期,政府尤其需要及時通過社情民意的調查系統了解大眾心理,不斷相關信息來減緩和化解社會心理壓力。及時充分地公布公共信息是減少社會恐慌的根本措施。在美國,衛生部門必須向公眾報道所有流行病的爆發情況,這主要是通過疾病控制和預防中心的周報來進行的。而暢通的新聞傳播途徑幫助將這些信息以最快速度傳遞給公眾。
目前各國都在制定法律確保信息的公開。公民參政的前提是知政。韓國、日本、澳大利亞等國都有信息公開法。信息公開法也應建立“司法救濟制度”,也就是說,因為政府信息不公開而導致感染的,公民可以告政府,要求一定的經濟賠償。
三、健全危機管理系統
從SARS事件反映出,在建立危機管理系統方面仍有許多工作要做。各級政府都要建立危機處理機制,建立危機管理系統,包括對公眾的信息系統。目前看來,許多領導干部連危機系統的概念都沒有。重視危機管理,這是全球性政府管理理論和實踐的發展趨勢。各級干部應當增強危機管理意識,要正確認識危機的積極功能與消極功能。危機與常態只是相對的。常態是由許多潛在危機和表象危機之間的時間差所構成。危機是對社會系統的高度優位價值和目標的威脅。局勢劇變前可供選擇的決策時間極為有限。這就要求各級領導干部在危機面前必須以高度負責的精神作出快速反應,不得延誤時機。已經呈現的危機能夠預告更大危機的可能到來。對一些似乎規模和影響不大的危機決不可以掉以輕心。危機決策大多具有不可逆轉性。一旦發生決策失誤就會后患無窮。危機決策就是控制危機并使之轉化為常態。危機既表明可能局勢惡化,也表明可能有新的轉機。危機處理得當的話,有利于加強組織系統的整合基礎,有助于加強群體內部團結,有利于加強系統對環境的適應性。危機處理具有社會安全閥的作用。SARS危機的發生暴露出政府體制的弊端,從而有利于促進變革。危機管理具有緊迫性、權變性、心理約束性、跨轄區性的特點。由于社會壓力和緊張狀態的作用,深重的危機會導致非理性行為。危機處理者會犯意想不到的錯誤。在處理重大危機時,可能需要進行政策調整。因此,需要對政策調整事先進行嚴密論證和準備。
危機管理過程由三階段(發生前,發生中,發生后)組成,在每一個階段,都需要建立相應的危機管理機制。危機管理機制的建立應當圍繞五大環節進行:危機信息收集、危機預防準備、危機演習(使人員資源發揮預期效果)、損害控制處理和事后恢復。因此需要建立危機計劃系統、危機訓練系統、危機感應系統、危機指揮中心(包括決策者與智囊、危機處理小組和危機處理專家)、危機監測系統和危機資源管理系統。危機發生前的管理活動要努力將危機化解在爆發前。危機發生中的管理活動要注意將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圍內。危機發生后的管理活動重在恢復原狀,汲取教訓。建立危機處理機制的前提是行政體制的改革,否則,危機管理系統的作用是有限的。國務院建立危機管理系統的同時,全國人大有關方面應抓緊出臺危機處理法,明確法律責任,主觀上故意瞞報的、不作為的、克扣信息的,都必須追究法律責任。
危機決策是典型的逆境決策。像SARS這樣的危機是在特定時限中要求迅速作出決策的突發性事件乃至災難。逆境泛指在制定政策時面臨的各種嚴重困難。逆境所構成的挑戰可能是政府改革和進步的前提條件。危機決策要避免政策死角。逆境可能是由明確而易于把握的因素造成的;也可能是由多重且難于把握的因素造成的。有的逆境運用已知的政策措施能夠應付;有的逆境用盡已知的政策措施和辦法也無濟于事。內生的逆境是政府體制本身固有的弊端造成的;外生的逆境是政府體制以外的因素所造成的逆境。在實際中外生的逆境與內生的逆境往往會交織在一起,像此次SARS危機一樣,需要大力改革政府體制。危機政策問題的轉變或劇變會影響人們對傳統的政策規范、政策假設、政策習慣、政策原則的看法。此種變化的積極方面會有利于促進政府管理方式的改革。
觀察SARS災害,可以將這一時期稱為“歷史性時刻”。對此的分析來自兩方面,其一,從疫情的角度看,這是歷史性的;其二,從我國政府處理的角度看,它則是一個轉折點,我們的體制也自此開始轉軌。在我看來,我國傳統體制的“條塊分割”、“知情權缺失”以及“危機管理乏力”在這一突發事件里暴露無遺。但在應付突發危機時,政府的改進也極其迅速而有效率。同樣注意到4月24日成立的全國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揮部,應當給予高度評價。在舊體制開始轉軌,但真正完成尚有待時日的前提下,這一危機管理系統的建立,是最具現實價值的選擇。
四、改革中央與地方關系
我國行政體制的一般運作程序存在放權不夠的問題。在我國的行政結構里,一般而言,更偏重于中央各部委。慣例是,各省市出了什幺問題,按相應對口的部門逐級上報。以SARS為例,廣東下面各地市會報到省疾控中心或衛生廳,省疾控中心或衛生廳就報到我國疾控中心或者衛生部,當然也會報到省政府。但作為塊的地方政府,會考慮經濟影響等問題,加上一些錯誤和糊涂觀念在作怪,就會等著上面拿主意。SARS就等著衛生部拿主意了。這時候,如果衛生部自己掂量一下,就像我們所看到的那樣,他們自己來平衡報不報、報多少,取一個樂觀態度,麻煩就來了。另外,上面的這種平衡選擇,很自然會刺激下面,結果層層掂量層層平衡,當然就可能瞞報謊報。這種模式,在一般情況下,不會出現什幺特別的麻煩,但面對SARS這種的傳染病,如果上面猶豫或者判斷出了偏差,問題就大了。事實上更能準確判斷形勢與正確做出決策的是下面,是‘塊’,但他們很多時候又無權決定。這樣的結構,其它行業也完全一樣。再比如學校是否可以停課,這是地方政府最清楚的事情,但同樣也需要層層上報,最后教育部同意了,下面才可以停。在SARS這種的傳染病的公共衛生危機問題上,哪一級政府有權處理,在法律上應當有明確的規定。能實行一級審批的,決不允許搞兩級甚至多級審批制。危機處理要求審批的層級要適當,否則會導致延誤時機或草率從事。
更健康的社會治理結構特別是危機處理結構,條塊之間,塊應當更有權力。地方政府在處理危機方面應當有及時決策的權力。我國中央和地方的分權還遠沒有到位。地方自主權的到位需要伴隨民主化改革。以民主制約地方政府的決策權,這是分權改革的關鍵。而這樣的分權制變化,需要更長的時間才可能完成。在目前情形下,更具選擇性的方案是建立危機管理系統。SARS事件表明人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與知情權等權利高度融為一體,而這些權利,恰恰是基本的人權。過去我們討論電子政務,信息公開。但在操作過程中,最麻煩的地方在于,什幺信息可以公開,什幺不可以。而這次事件,可以為過去的討論提供一種新思路。
五、啟動問責制:抗SARS的轉折點
政府應對SARS危機的轉折點是以4月20日開始追究官員責任為標志的。被免職的人員中,包括衛生部原部長張文康和北京市原市長孟學農這樣的省部級高官。隨后,全國各地陸續行動起來,先后追究數百官員的責任。僅湖南一省被追究責任的官員已經達200多人。在這些人當中,副科級以上干部有57人,處級干部5人。14人受到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過處分,12人受到黨內或行政撤職處分,38人被就地免職,2人被開除公職,2人受到留黨察看或行政開除留察處分。另有9人的問題正在立案查處中,其余人分別受到行政降級、通報批評、誡勉等處理。湖南省常德市委于4月28日決定,免去其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黨組副書記、市政府辦公室正處級督查員彭孟雄官職,并通報全市。彭孟雄“官帽”被摘的原因是身為市政府副秘書長、防治SARS指揮部綜合信息組負責人,卻擅自外出飲酒作樂,離開工作崗位長達5個小時,造成工作嚴重失職。至今因SARS被追究責任的官員人數較多的還有內蒙古。內蒙古已經有60多人分別受到不同的處罰,如停職檢查、免職、黨內警告和政紀處分。在被追究責任的官員中,有一些人被追究的是領導責任。河北省涿州市委副書記王天琴被撤職就是追究領導責任的典型事例。4月初,涿州市一名SARS患者到醫院求治,由于有關人員拖延怠慢,導致患者死去,其3名家人及陪護人員也被感染。事情雖然發生在醫院,但王因負有領導責任被撤職。
衛生部和北京市的主要負責人被免職,這個處理是及時的。發生問題后,該撤職的撤職、該追查責任的應繼續追查責任。我認為還不僅僅是這兩個官員的問題。SARS被納入法定的傳染病,已在法律層面上被定性。對于涉及公眾生命安全的公共信息,故意隱瞞不報的,已經構成違法行為。對于故意隱瞞不報的,只是免職是不夠的,嚴重的應該追究法律責任。但目前的問題是,我們的法律規定不清,也反映出法律規范必須嚴格。通過對這兩位高級干部的處理,對于其它干部可以起到警戒的作用。對中央的有關SARS危機的決策,必須不打折扣地貫徹執行。在涉及人命關天的重大事件方面,猶豫不決的、不能堅決貫徹的,馬上要撤換;情節嚴重的,要承擔法律責任。目前,衛生法、藥品法等法律只是明確了有關部門的權力,而行政官員如果違反規定,應承擔什幺樣的責任,卻缺乏足夠詳細的明文規定。在完善有關法制方面,應該強調責任意識,通過建立法律責任機制的方式,建立有效的危機管理機制。目前我國根本沒有危機管理機制,所有的措施都是臨時性的。年年有災害,但沒有人負責。有人抱怨說我國的官越來越不好當,這是好事。現在不是不好當,而是太好當了!
這是我國首次在突發災害事件中,就同一問題連續地、大范圍地處分失職官員。社會各界乃至國際輿論普遍認為,我國新一代領導集體為切實轉變政府工作作風而采取的措施,得到了廣大民眾的認同。
六、政治問責制:重在異體問責
政治問責包括同體問責和異體問責。目前啟動的政治問責制主要是同體問責,而不是異體問責。所謂同體問責是指執政黨系統對其黨員干部的問責,或者行政系統對其行政干部的問責。政治問責制重在異體問責。離開異體問責的問責制是蒼白無力的缺乏持續性的問責制。異體問責制的內容主要是五大涉憲主體之間的問責制,其中包括人大代表對政府的問責制;派對執政黨的問責制;派對政府的問責制;新聞媒體對執政黨和政府的問責制;法院對執政黨組織和政府的問責制。至于執政黨對于政府及其領導的問責,在性質上仍然屬于同體問責,因為各級政府領導主要是由執政黨推薦產生的。
同體問責制在執政黨的許多文件中都有規定。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發出的《關于堅決防止和查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風和違紀違法行為的通知》提出,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干部推薦責任制、干部考察責任制、干部選拔任用決策責任制和用人失察失誤責任追究制,形成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制度體系。通過體制創新,逐步鏟除“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等不正之風和違紀違法行為產生的土壤和條件。這些問責制的形成有利于加強反腐倡廉,追究違紀違法行為的領導責任。
同體問責制的大規模啟動對于警戒官員抗擊SARS仍然具有立竿見影的效果。根據中共的黨章,官員受處分的方式,包括撤職、免職、停職檢查、通報批評、黨內警告、行政記大過、免職留黨觀察等,視情節的輕重而定。這些處分措施雖然屬于黨內問責制的范疇,但對于推進引咎辭職制度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黨內問責制啟動后,一些地方黨政要員開始樹立引咎辭職的意識,采取引咎辭職的做法。5月3日遼寧省長在大學表示:“如果一個宿舍發生交叉感染,教育廳廳長要引咎辭職;一個班級出現問題,主管副省長要引咎辭職;要是一所大學發生大規模疫情,我這個省長就引咎辭職。”雖然此話意在強調高校是一條大戰線,防治SARS工作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視,并非立軍令狀,但恐怕有潑水難收的效果,對有關官員難免壓力無限。在寶雞市,市委書記對全市官員下達了死命令:如果出現一例SARS患者,該轄區分管領導要免職。在這種壓力下,逐步出現引咎辭職將會成為較為普遍的現象。
要使引咎辭職最終成為一種政治慣例,只有同體問責制還是遠遠不夠的。政治問責制的本質是依憲治政。這里依憲治政所針對的政治行為既包括政府行為,也包括執政黨的行為。政治問責制在本質上是依據憲法監督執政黨和政府的行為,努力實現依憲治國和依法行政。因此,只有加強異體問責,才能對執政黨和政府產生應有的政治壓力和制約作用。
七、政治問責制的核心是民意機關的問責
在SARS時期,很少聽到人大代表主動提出政治問責的質詢案。這是不能不令人感到遺憾的事情。
在政治問責制中,核心內容是民意機關的問責。在各類問責主體中,人大是最重要的問責主體。我國憲法第三條、第一百二十八條明確規定由人大產生的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要對人大“負責”。這里的負責所強調的責任首先是政治責任。此外,在政府組織法、人大議事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中,也有類似的規定。但由于缺乏具體制度、程序與承擔責任的形式,所以雖有質詢制度,卻很少啟動;雖然有罷免制度,也主要是對已有違法犯罪的官員才實行。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等法律規定了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質詢權、特定問題調查權、罷免權等。按照地方組織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可以撤消本級人民政府個別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和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人民政府其它組成人員,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罷免”和“撤職”是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問責權的主要方式。通過行使質詢權和調查權可以對有關官員起到威懾作用。對于需要罷免和撤職的,堅決予以罷免和撤職,這是政治問責制的核心內容。通過人大行使質詢權、調查權、罷免權和撤職權,可以導致一些官員為了避免被罷免或撤職,主動提出引咎辭職。隨著依法治國的力度不斷加大,需要進一步建立不信任投票制、彈劾制以及主要責任人引咎辭職制等,增強人大監督的問責手段和力度。
加強人大的問責制還需要把質詢對象由國家機關擴大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現行法律對質詢權的規定很不完善。全國人大組織法只規定了在人代會和常委會會議期間,一定數量的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書面提出對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質詢案。而沒有規定對這些部門負責人的質詢權。地方組織法關于質詢對象的規定也不一致。地方組織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和它所屬各工作部門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這里的“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顯然要比政府組成部門的范圍廣。而地方組織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質詢對象中,又不包括政府各工作部門。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利于發揮人大問責制的作用。
由于近年民意機關監督作用的不斷發揮,在政府和法院檢察院中,逐步會建立以引咎辭職為核心的政治責任制度。這一點在法院的問責制度的創新中最為突出。九屆人大四次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報告中提出要“全面推行領導干部引咎辭職制度,對發生重大違法案件負有直接責任的領導干部,除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外,其本人應主動提出辭職,本人不提出辭職的,建議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罷免或撤換”。這一點引起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以及社會輿論的強烈反響。這是人民法院做出的勇于承擔政治責任的莊嚴承諾。政治責任的涵義就是要對選出它的民意負責,對人大負責。政治責任的追究制度的加強,有利于對官員產生政治壓力和制約,使之盡職盡責。
八、政治問責制的關鍵是非執政黨的監督
由于對執政黨的監督力量應當來自非執政黨,所以在法治國家中,政治問責制的關鍵是非執政黨的監督。非執政黨的監督作用的發揮程度決定了執政黨和政府的行為接受約束的程度。按照“十六大”20年后要實現法治我國的目標要求,政協應在對政府的監督方面發揮更大作用。目前,政協對國家更大事務的決策、對重要法律的制定、對政府重大政策的制定以及對其它一些國家政治生活、政治事務參與的力度不夠,參與的深度不夠,參與的廣泛程度也不夠。政協應該在政治文明建設的各個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政協在促使執政黨行為文明建設方面,應有更多措施,更多渠道。現在,在執政黨重大決策問題上,執政黨已形成慣例,要與政協、各派進行協商,但這種做法還應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應該在執政黨與政協之間的關系問題上有更明確的制度措施與制度創新。執政黨對政協干部的管理應逐步放開。執政黨應只推薦政協領導人,只應對政協的政務官進行管理,其它的一概不管。在政協各派的黨員發展問題上,執政黨應全面放開。派是執政黨的同盟黨,是擁護執政黨執政地位的參政黨,派黨員越多就意味著執政黨的社會基礎越大,執政黨的合法性基礎就會越牢固。不加入執政黨的公民,吸收到派,有利于加強執政黨的執政地位。要加強各派從外部對政府的監督,同時,要把派的人才逐步吸收到政府當中,有計劃地迅速擴大干部在各級政府中的比例。20世紀50年代,派在政府各級領導崗位中都占有很大比例,今后應逐步恢復這種狀態,逐步在國家領導人以及各級地方政府中迅速擴大派成員的比例,爭取在20年內,達到派的干部與執政黨的干部比例大致相當,這樣可使有我國特色的多黨合作制充滿活力,使政府本身充滿活力,也可使公民廣泛得到政治學習與鍛煉,積累公民參與政治的經驗,從而促進我國民主化與政治文明的建設。
一國公民的文明程度與該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在法律、政策、制度上得到落實的程度相關,基本權利落實得越好,公民文明程度就越高,社會文明程度也就越高。為樹立公民基本權利觀念,十六大著重提出了公民的四大民主權利: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要把這四大民主權利當作今后20年我國人民首要的人權來對待。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方面,政協的作用應更為突出,在此方面,政協有很大空間去進行觀念創新,制度創新。執政黨大的決策,比如五年計劃、機構改革等等,都要與派對話;此外,在國家重大外事活動安排中也考慮到派的參與。這些做法逐漸成為慣例,但下一步要做的是逐漸納入制度化。制度化就是最后要達到法定化的程度,這是今后20年改革和發展的一個目標。達到法定化程度,就是執政黨在哪些重大事項上必須通過什幺方式、什幺途徑、什幺樣的組織形式來和派進行正規的對話,這都要有硬性的法律規定。沒有法定化,就沒有制度約束,違反了也不會承擔責任。法定化嚴格說來要制定政黨法,政黨法既要約束執政黨行為也要約束參政黨行為。
經過五六十年的磨合,派已經成為共產黨的同盟黨,是共產黨致力于發展的一個重要支持者。既然如此,派發展壯大就說明共產黨執政基礎在擴大,合法性基礎在擴大,社會凝聚力在增強。所以,它應該有更大的空間。在人大里面要逐步提高派的地位,包括各級人大代表的比例。過去每次換屆,中央都要求共產黨員在人大中的比例不要太高,但是各級地方一操作起來就遠遠高于中央的要求,為什幺這樣呢?一些領導思想觀念在作祟,他們認為都是共產黨員,操作起來順。這種陳舊落后的觀念必須改變。
此外,在人大議事制度中要逐漸建立能發揮派作用的機制,其中包括提名機制。現在政黨提名基本上是執政黨提名,派提名還沒有建立起來。雖然允許代表聯合提名,但在實際操作中作用有限,很難搞聯合提名。因此派提名的機制應該建立。在條件成熟時還應該建立政協跟人大的聯席會議制度,并逐步規定人大的法律議案都要拿到政協去討論,人大和政協其中一個沒有通過就不能生效。這樣保證代表面更廣泛,審議更加慎重。要通過各種方式來發揮派的監督作用,包括發揮派的政治問責的作用。
九、政治問責制的基礎是新聞自由的實現
在SARS危機的前期,政府有關方面的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情況如此嚴重,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到哪里去了?媒體為什幺在長時間里保持沉默?一些媒體的很多社論和文章把要求公布真相的聲音說成是“別有用心”、“居心不良”、“惡毒攻擊”等等,不僅沒有發揮媒體的監督作用,而且喪失了起碼的職業良知和做人的良心。在SARS危機的前期SARS的大范圍傳播,難道不值得媒體和新聞主管部門反省嗎?引咎辭職這個制度的建立,特別是要依賴輿論監督作用的發揮。16大報告提出執政黨執政能力建設問題、政府能力建設問題、加快行政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等問題都需要創造良好的有利于實現新聞自由的輿論寬松環境。
涉及到公民知情權等基本權利的保障問題必須慎重再慎重。要鼓勵媒體積極維護公民權利,加強權利保障的輿論力量,在輿論領域不能搞統一口徑。在監督上必須做到議論多元。整個新聞管理體制和管理觀念已經到了非改不可的時候了。新聞管理體制改革不能延緩,必須加速。我國在國際社會要發揮重要作用,必須按照國際準則來行事。要鼓勵公民樹立維權意識。政府部門行動緩慢、不公開信息甚至有意欺騙、愚弄民眾,愚弄國內國際輿論、公開撒謊、瞞報漏報等行為,引起的公民受害應該可以起訴政府宣傳部門及其有關人員。要通過各種制度創新促使政府加快改革新聞管理體制。要在新聞管理領域實行領導干部辭職制度,探索制定自愿辭職、責令辭職和引咎辭職的實施辦法。對于反對改革和壓制輿論監督的不稱職干部要早發現、早幫助、早調整。
總之,以4月20日開始追究官員責任為標志的政府應對SARS危機的措施初步取得了良好效果,深得人心,受到國內外輿論的普遍好評。要抓住這個轉折點,一鼓作氣大力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各種政治問責制,普遍推行引咎辭職制度,使中共十六大提出的20年建成民主法治國家的目標逐步得以實現。(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