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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政治秩序是指國家通過政策、法律和倫理道德對政治主體的政治活動所進行的規范,以及在這種規范下的政治運行狀況。
政治秩序具有顯著的階級性和社會性。一定的社會歷史時期、社會制度以及國家所代表的一定社會階級利益,決定相應的政治秩序。在資本主義社會,國家代表的是資產階級的利益;而在社會主義社會,國家所代表的是全體人民大眾的利益。正是由這些不同的階級利益和社會利益所決定,國家必然從所代表的利益出發,對政治活動進行有利于其利益發展的規范。
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國家里,存在著不同內涵的政治規范。在某個時期、某個國家所提倡和允許的,在另一個時期、另一個國家可能就是禁止的,歷史上不少國家存在著政教合一的體制,現在也還有一些國家宗教對政治的滲透仍很嚴重。但大部分國家是政教分離的。
政治秩序具有一定程度的可變性和相對的穩定性。當一國的社會政治、經濟條件發生變革時,政治秩序也必然地要隨著發生變化。當社會政治、經濟條件處在量變的狀態時,政治秩序也必然地處在量變的過程中,從而顯示出政治秩序的相對穩定性,而當社會政治、經濟條件由量變躍進到質變時,政治秩序也必然相應地發生質的變革。
完善健康的政治秩序是走向現代化的必要前提。一個國家現代化程度越高,政治秩序的法制性越強,從而越有利于政治穩定。在變革時期,在新舊政治秩序轉換時期,特別要注意用法制來規范政治主體及其活動,以緩解政治沖突,減少社會動蕩。
任何國家和政府都希望保持政治穩定,但只有建立良好的政治秩序并刻意維護,才能使政治穩定持久地實現并且花的代價小。單純的行政控制雖然也能在一定時期內使政治穩定,但消極影響也不小,而且為以后留下隱患,一旦導火索出現,政治主體的非理性情緒激發,政治活動的無序化加重,就會引起政治動蕩。有不少國家出現過這種情況,給國家和人民帶來嚴重的創傷。
建國后我國長期實行的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也使得相應的政治生活表現為高度集中和行政直接控制的特點。政治權力深入到社會的每一角落,社會組織發育不全,大眾參與低,政治活動少。這也使我國在相當長時期內保持了整體的穩定。但那時沒有很好地構建政治規范,也使得政治沖突不斷發生,政治秩序在一定時期表現出紊亂,如十年“”。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為保證我們國家長治久安,黨和國家加強了政治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設,調整了社會政治關系,使政治活動有條不紊地進行。但總的來說,對政治主體的政治活動所進行的規范還不具體不完善。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政治主體及其政治活動也必然出現新的變化,迫切要求建立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政治秩序。
二
政治秩序包括的內容主要有:
(一)、政治主體參加政治活動資格的限定。政治主體包括個人和組織,參加政治活動需要一定的資格,不同的政治活動要求的資格也不同。只有對政治主體的資格進行一定的限定,才能把好入口關,把不符合資格條件的主體排斥在政治活動的大門之外,這樣才能從前提上保證政治秩序的有條不紊。這些資格有:
1、個人參加政黨,社會組織的資格限定。各個政黨和組織都有不同的要求,對此要明確地劃分和界定,另外還應該有一些共同的限制條件,如勞教人員或刑滿釋放人員在一定時間內不得參加。通過這些條件的限定,主要防止一些組織演變為反對黨或黑社會組織。
2、各種組織政黨參加政治活動資格的限定。隨著經濟利益、社會利益的多元化,今后必然還會出現更多的社會組織甚至政黨。這就必須對他們的資格進行一定的限定,避免對社會主義政治秩序的沖擊。
3、選舉人、被選舉人資格的限定。在我國有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也有不同范圍的選舉,這對選舉人和被選舉人具體的要求也不一樣。要針對不同范圍、不同類型的選舉,明確地規定被選舉人的資格,防止一些投機分子通過拉選票、操縱選舉而當選。在我國一些地方選舉中就出現過這種情況。這一方面反映出沒有對候選人資格進行一定的限定,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選舉人素質不高,也需對選舉人資格進行一定的限定,以保證選舉的公正。
人大代表集選舉人和被選舉人于一身,責任重大,應該對其資格作出明確的界定。現在只是對代表資格進行審查。這很不夠。應該在提名后經考查合格才能被列為候選人。考查內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品德、參政議政能力及必備的相關知識。
4、推薦人和被推薦人資格的限定。有些非經選舉產生的領導職位,也需根據不同級別不同專業崗位的要求確定所需資格。候選人的推薦也分不同的范圍、不同的層次。這就有推薦人資格的限定問題,可以設想先在全社會廣泛地推薦,再由低到高不同層次的推薦篩選,最后確定候選人。層次越高、范圍越小的推薦,對推薦人資格要求也越高。這方面要很好地發揮組織和政黨推薦的作用。先個人推薦再組織推薦,把組織推薦和個人推薦很好地結合起來。這方面要賦予某些領導相應的權力,如政府首長的提名推薦權利,要賦予專家權威的提名推薦權利,可組成專家委員會對名單進行篩選或最后拍板。
(二)、開展政治活動的原則和規范。如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及其他法律,不得損害民族尊嚴,不得對他人和其他組織有誹謗性的宣傳,不得宣揚暴力推翻政府,不得影響公共秩序,活動中不得夾雜有反動、淫穢、丑惡、迷信的內容等。
(三)、政治活動的程序。如候選人醞釀、提議和確定的程序,政治主張變為國家決策的程序、政治會議的議事規則等。這需要在民主集中制原則基礎上針對不同的具體情況而具體地設計,對外部有影響的活動要經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
(四)、政治資源的使用。各個組織和政黨可以有自己的輿論陣地,有政治主張表達的場所,有各自的活動范圍,可以使用國家提供的公共設施及活動經費,可以到群眾中去宣傳自己的主張等,對此應作出具體的規定。
(五)、政治主體相互關系的確定。我國實行的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度,共產黨的領導如何保證和實現,要通過具體的工作加以規范。多黨如何合作也需具體規范,如制定一些政治溝通、政治磋商的規范和準則。
(六)、政治權益的保護。這包括:各政治主體的財產權不容侵犯,在遵守憲法和其它法律的基礎上的游行、示威、集會、出版等權利不容侵犯。有對國內外形勢政策自由表達自己主張的權利,有自由處理內部事務和對外發展關系的權利。在受到誹謗、攻擊和破壞時有要求保護的權利。
(七)、政治主體糾紛的處理和仲裁。在政治活動中主體之間矛盾、摩擦和沖突在所難免,這就需要建立調解和處理的機構以及一些辦法、原則和程序,政府內有民政部門來處理,人大可設仲裁委員會,法院系統也可設專門的機構。
(八)、危害社會及政治生活罪的界定和制裁。在政治活動中必然存在一些秘密或公開的活動危害社會和政治生活。必須對這些行為作出明確的界定,制訂處理辦法,輕則行政處罰、經濟制裁,重者追究刑事責任。在這方面一定要制訂具體的法律條文或行政辦法,并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九)、政治活動中競爭的秩序。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競爭也必然引入到政治活動中來,一些職位需要通過競爭獲得。這就需要確立競爭秩序,要禁止利用有利的地位采取壟斷行為,如封鎖消息,壟斷媒介和場所,要禁止用不正當手段拉選票。
(十)、不當交易的限制。這方面要斬斷金錢和政治的關系。政治經費的籌措和分配要有章可循,要禁止政治主體間的相互勾結和利用,要制止有償新聞。
三
政治秩序難以自發地形成,它需要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運用自身的權威,全面地規范政治活動,并強迫那些少數的人們順從規則。政治秩序的建立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1、用一定的形式將政治秩序規范表現出來,使之成為觀念上的規范,成為人們看得見的東西,便于遵照執行。如制定有關法規條例,訂立有關章程、協議、規則等。這方面的任務還很艱巨,要做的具體工作還很多。
2、進行一定的組織執行活動。如拓寬人民參與渠道,積極培育社會組織,加強政治溝通和政治協商等。
3、進行法律、政策、法規、社會經濟、倫理道德的宣傳、輔導、解釋、咨詢、說服等協調性服務工作,使外加的政治活動規范,變為人們自覺遵守的行為準則。
在建立政治秩序過程中,首先一定要堅持社會主義原則。這要求一定要充分發揚民主,維護最廣大人民的合法政治權益,而不是像資產階級國家那樣考慮如何鎮壓人民、控制人民。這一原則還要求政治主體相互之間是合作而不是對抗,是相互監督而不是敵對沖突,是維護和保證共產黨的領導地位而不是削弱和擺脫共產黨的領導。
其次,要堅持從國情出發的原則。要根據我國經濟文化發展水平的不同,采取區別對待的方法。有些條件成熟的地區和部門可以先走一步,給其它地區或部門以示范。要針對封建殘余影響深的問題,注意肅清封建遺毒的影響。
再次,要堅持科學性和合理性原則。不同的人對同樣的政治秩序有不同的評價。在這里要注意堅持人民利益標準,建立的政治秩序既符合現實又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對政治生活中的有些問題,要用歷史的發展的眼光去認識,去作科學的分析,不能死按條條框框辦事,要充分發揮人民群眾的積極性,依據現實的發展和認識水平的提高,不斷地修正政治秩序規范。
建立了政治秩序以后,還不能保證政治活動有條不紊地進行,還需要對社會主義政治秩序加以維護。政治秩序的維護就是根據政治規范,檢查、監控政治運行狀況,保護合法的權益,取締、制止違反政治秩序的行為。
在維護社會主義政治秩序的過程中,首先要準確地理解相關的法規政策,堅持嚴格按法規政策辦事。我們有不少很好的法規政策,但在實際過程中卻沒有很好地執行。有的人不能很好地理解法規政策,甚至存在著故意歪曲或故意不執行的問題。這樣,再好的法規政策也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其次,要堅持嚴格執法和靈活掌握相結合的原則。嚴格執行政治秩序規范,并不等于機械地生搬硬套、死守條文,還必須在維護政治秩序的過程中,將其與靈活掌握的原則緊密結合起來。因為,法規等規范的制訂,一方面并不能總是適應政治發展的要求;另一方面,它對政治發展又常常帶有滯后性的特點。由于政治規范具有可變性,這就要求對一些已不適應政治發展的規范作出正確的分析,以便及時修正、補充和完善。對一些新問題或政治規范中不具體的問題,可以在有利于政治發展和保護人民積極性的原則下酌情處理。
再次,要堅持嚴格執法和說服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嚴格執法對于政治秩序的維護具有較強的直接作用,但它卻常常是消極的、被動的和滯后的。對政治秩序的違反,既有故意的違反,也有非故意的違反;既有直接的違反,也有間接的違反。對于那些故意的、直接的違反行為,進行嚴格的執法監督、處罰是無可非議的。但是,現實生活中,還存在著大量的無知的、非故意的違反政治秩序的行為。在此情況下,僅僅強調嚴格執法就是片面的和不科學的。如果人們對政治秩序的規范缺乏足夠的認識和了解,那么,他們也就不能自覺地、正確地、全面地遵守政治秩序。因此,必須在嚴格執法的同時,對違反政治秩序的當事人進行法制宣傳和說服教育,特別是對那些集體性的、群眾性的活動和行為更應慎重處理,以免激化矛盾。在大部分群眾沒有覺悟、特別是帶有很強的情緒化的情況下,不宜采取強硬措施。在維護政治秩序過程中,效果如何不在于處理多少人,而在于教育了多少人。只有加強說服教育,才能使人們對政治秩序的態度變成積極的、主動的、自覺的行動,即使對那些故意違反政治秩序的當事人,也要本著教育在先、懲處在后的原則,進一步強化政治秩序的法制觀念。
在維護政治秩序中,要做好信息溝通和信息反饋工作,通過信息溝通消除政治主體之間的誤解,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通過信息反饋可以及時了解政治運行中出現的問題,以便采取相應的措施,使政治運行能夠健康地進行。
維護政治秩序,還必須對政治運行情況加強監控。首先要對政治活動進行檢查,查出違反政治秩序的行為和行為者。可以圍繞著政治發展中的突出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重點檢查。其次加強監督。可以建立監督網絡,把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結合起來,以外部監督推動內部監督,把群眾監督和專門監督結合起來。
對政治主體相互間的糾紛,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要站在公正、超脫的第三者地位上給予仲裁,以維護法律,協調關系,保護合法權益,制裁違規的行為者。
對違反政治秩序的行為者,必須依法予以追究、處理。處理方法可采取經濟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方法,如經濟罰款、行政處分、取締違反秩序的行為、禁止違反秩序行為的發生發展、追究法律責任等。
社會主義政治秩序的建立是一個過程,不能一蹴而就,必須根據政治發展的需要制訂相應的規范。這方面工作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以更有利于政治發展,在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確立過程中更好地調動人們的積極性,減少社會動蕩。社會主義政治秩序的維護又是一個經常性的工作,要常抓不懈。這樣才能防微杜漸,及時化解矛盾,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狀態。
社會主義政治秩序的建立和維護現在到了引起重視的時候了。對這個問題要全盤考慮,分步實施,否則工作會非常被動,不得不時時防范、處處小心。只有建立完善健康的社會主義政治秩序,并認真加以維護,才能使我們在現代化建設道路上快速而穩步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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