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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權力/制約/監督/權利/列寧
【正文】
〔中圖分類號〕A22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0-4769(2001)03-0021-04
工人階級掌握了全國政權以后,如何保證公共權力為人民謀利益而不被他用,怎樣防止“人民的公仆”變成凌駕于人民之上的“主人”,這是新生蘇維埃政權所面臨的主要問題。列寧在晚年對社會主義建設的若干問題有了新的認識,這便使得他對蘇維埃政治體制的憂慮加重了。由于缺乏有效的權力制約,政治體制中存在的許多問題日益暴露出來,并且可能會發展成為威脅整個“肌體的健康”的“毒瘤”。為了根除政治“頑疾”,他開始致力于權力制約機制的探索。
一、權力的集中需要權利的制約
作為一位偉大的馬克思主義者,列寧深入地研究過馬克思和恩格斯的民主思想,并在此基礎上形成了他關于社會主義民主的最初構想。列寧的《國家與革命》一文集中體現了他的社會主義民主理想。依據馬克思關于巴黎公社民主制的理論,他提出未來的社會主義民主制度應當比資本主義的民主制度優越得多。
具體而言,這種新型的民主制度應該是“在社會主義社會里,由工人代表組成某種類似議會的東西,當然會‘制定條例和監督機構的行政’,可是這個機構卻不會是官僚的機構。工人在取得政權之后,就會把舊的官僚機構打碎,把它徹底摧毀,完全粉碎,而用仍然由這些工人和職員組成的新機構來代替它;為防止這些人變成官僚,就需要馬克思和恩格斯詳細分析過的辦法。(1)不但實行選舉,而且隨時可以撤換;(2)薪金不得高于工人的工資;(3)立刻轉到使所有的人都來執行監督和監察職能,使所有的人暫時都變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為‘官僚’”[1]。在列寧看來,社會主義民主共和國的政治組織形式應該是這樣的:首先,實行的是議行合一的政體。其次,舊的國家機器應該被徹底打碎。在新的社會里沒有警察和常備軍,沒有龐大的官僚體系,取而代之的是工農群眾組成的‘廉價’的政府。最后,公職人員由普選產生并受人民監督。在他所構想的社會主義制度下,人民群眾能夠直接管理國家,那里每一個人都參加對社會事務的管理。由于每一個人都暫時變成“官僚”,因而人人都不能成為“官僚”。
革命剛剛勝利,列寧就著手將社會主義民主制的思想付諸實踐。然而美好的理想一接觸到俄國落后的現實條件,就只能向現實妥協。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第一,龐大的國家機器代替了理想中的“廉價政府”。舊的國家機器被打碎后,舊的官僚體系并沒隨之瓦解,相反卻被沿用下來。這和列寧的預想完全不同,他激烈地批評當時的蘇維埃國家機關實際上是“資產階級的大雜燴……”,“是我們原封不動地從舊時代接受下來的簡直毫無用處的國家機關”,“我們的國家機關,除了外交人民委員部,在很大程度上是很少經過比較認真改造過的舊機關的殘余。這些機關僅僅在外表上稍微粉飾了一下,而從其他方面看來,仍然是一些典型的舊式國家機關”。[2]為了使新生的社會主義“嬰兒”能夠在嚴酷的環境中生存下去,就需要加強無產階級的專政力度。一方面建立和強化國家安全機構,另一方面要組建常備軍。
第二,權力趨向集中。“十月革命”剛剛勝利后的一段時期內,蘇俄初步嘗試過一些民主,例如實行委員制和普選。但是,戰爭使國內危機加重,這種有益的嘗試只好結束了,并走向其反面:權力的過渡集中。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普選制被干部委任取代,1919年俄共“八大”決定,黨的負責人是由黨中央調配,黨的地方工作人員由地方黨組織調配。特殊情況下,本應由選舉產生的職務也可以實行委任制。這樣,從中央到地方,干部委任制普遍實行起來。“十月革命”至1922年初,俄共(布)的各組織部通過委派制總共為20萬黨員和40萬非黨人員安排了工作。其二,黨的最高權力向少數人手中集中。由于黨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核心地位日益加強,黨中央的領導任務日漸繁重,為了提高工作效率,1919年3月俄共“八大”的會議決定在黨的中央委員會的領導下成立政治局、組織局和書記處,處理黨的日常工作。1920年3月“十大”又進一步加強了書記處的工作,而1922年4月3日,在“十一大”一中全會上,決定正式設立總書記一職。
第三,人民群眾文化素質偏低,不具備直接管理國家的能力。十月革命勝利后的蘇聯,工農群眾當中文盲和半文盲居于多數。1919年3月,列寧在俄共(布)八大所作的《關于黨綱的報告》中明確指出了這一點,并認為不可能在短期內改變這種狀況。“由于文化水平這樣低,蘇維埃雖然在綱領上是通過勞動群眾來實行管理的機關,而實際上卻是通過無產階級的先進階層來為勞動群眾實行管理而不是通過勞動群眾來實行管理的機關”。基于以上原因,列寧清楚地認識到了理想與現實之間的差距。理想的超前性,使得理想制度難以實現;現實的滯后性,決定了作為現實條件的產物的蘇維埃政治制度不可避免地帶有各種落后現實的烙印。而權力過度集中所帶來的弊端已經在當時的政治體制當中顯現,列寧也注意到了它所造成的危害將是十分嚴重的。其一,權力向高層集中,容易導致個人的專斷和黨、國家的分裂,這是列寧在晚年最擔心的問題之一。他十分坦率地指出:“黨的代表大會選出十九人組成中央委員會領導全黨,而在莫斯科領導日常工作的是更小的集體,即所謂‘組織局’和‘政治局’。每局由中央全會選出五名中央委員組成,這樣看來就成為真正的‘寡頭政治’了。”[3]而當時斯大林是唯一身兼政治局委員、組織局主席和書記處總書記三職的中央委員。他與當時威望和地位僅次于列寧的“紅軍締造者”——托洛茨基之間矛盾日深。列寧懷著深深的憂慮預感到兩位“領袖”的矛盾可能會給黨和國家帶來分裂,一直希望避免這種分裂。其二,過度集權會導致官僚階層重新凌駕于人民之上。國家擁有巨大的權力,而這種權力日益集中于少數人手中。人民群眾參與國家管理的機會卻大大減少,這就為行政管理體系的官員們濫用權力大開了方便之門。他們重新凌駕于社會之上,由社會的“公仆”變為社會的“主人”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一旦這種行政官僚體制脫離人民群眾的防范和控制,就會給人民的利益帶來巨大的損害,所以必須使行政官僚機構處于人民的監督之下。
二、以“權利”制約權力
如何對權力日趨集中的政治體制進行改革,創設社會主義的權力制約機制,是擺在蘇俄領導人面前的重大難題。當時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已有比較成熟的“權力制衡”體系,但是由于資本主義國家和社會主義國家在國體和政體上的不同,所以這套體系并不適用于蘇俄。另外,列寧一向對資本主義的“議會制”、“三權分立”深惡痛絕,他將議會稱為資產階級的“清談館”。蘇維埃政權采取“議行合一”的組織形式,本身就是對三權分立的否定。基于以上原因,蘇維埃俄國所要建立的權力制約機制應當是完全不同于“三權分立”制度的嶄新模式。
列寧在其早期的民主思想的基礎上,一方面總結了蘇維埃建立初期的經驗教訓,另一方面從人民群眾的許多創舉中得到啟發,對于社會主義條件下的權力制約提出了很多獨創性的見解,并進行了大膽的嘗試。他的探索始終圍繞一個核心思想展開,這就是以“權利”制約權力。這里的“權利”是指人民的政治權利,主要是選舉權、罷免權和監督權。這種制約機制的構想是這樣的:社會主義國家的權力來自人民,權力運行的宗旨是維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有權通過一定的途徑對權力的運行進行適當的制約。在這里,制約國家權力的主體是人民,制約的途徑主要是“自下而上”的群眾監督。
第一,從權力制約角度重新認識人民的政治權利。“十月革命”前,列寧就已經指出人民的政治權利的真實性和廣泛性是社會主義民主的本質特征。但是當時列寧側重于從人民直接參與管理的角度來認識人民的政治權利,而沒有更多考慮其對國家權力的制約作用。
列寧晚年對俄國落后的現狀有了更客觀全面的認識之后,開始從其對國家權力制衡的角度來審視人民的選舉權、罷免權、監督權。列寧強調,蘇維埃俄國應“公開地挑選最優秀的經濟建設人員,挑選專業的和一般的地方和全國的行政管理人員和組織人員”。[4]這種對公開性的強調是為了便于群眾在人才選拔過程中行使其監督權。選舉的公開是民主的前提,也是通過選舉進行監督的前提。所以列寧提出:“沒有公開性來談民主,是可笑的。”[5]論及罷免權時,列寧認為:“只有承認和實現選舉人對代表的罷免權,才能被認為是真正的民主”[6]。“蘇維埃必須繼續執行民主化的路線——實現罷免權”。這樣才能有效地懲治貪污賄賂行為,防止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之間形成“最有害的隔閡”[7]。
在強調人民的選舉權和罷免權的同時,列寧也十分關注人民的監督權。這是因為,第一,監督權有著直接的制約性,監督權是在選舉權和罷免權基礎上產生的,它可以通過檢舉、申訴、控告、質詢等形式直接對國家工作人員的不良行為進行監督制約。同時也可以通過一定的程序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進行制約。而選舉權與罷免權只能通過選舉或罷免公職人員的方式,實現其制約、監督職能。第二,從程序上考慮,監督權行使起來要簡便易行的多,且不受時間和特定程序的限制。而選舉權和罷免權就不同,罷免權的程序最為繁瑣,選舉權力要受選舉時間限制。所以列寧格外強調人民的監督權。為了防止權力的濫用,保證國家工作人員的清正廉潔,列寧認為應當使工人進入一切國家機關,讓他們監督整個國家機構。通過群眾的檢舉、批評、建議等監督功效,才能使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不敢濫用權力,如有濫用權力者也可以得到及時的糾正和查處。所以群眾監督是反對官僚主義的有力武器。第二,改組工農檢察院。這是列寧為了實現其權力制約思想所進行的最主要的實踐活動,也是其晚年進行的政治體制改革中最大膽的嘗試。
按照列寧的權力制約的思想,在蘇維埃俄國應當建立起一套自下而上的監督體系。在這個體系中居于主導地位的是黨政合一、相對獨立的最高監察機關。這個監督機構將由優秀的工人和農民組成。這個機關具有對黨政最高權力機關進行監察的權威。它的工作人員要直接參加黨政最高權力機關的決策、立法、執法活動,直接對黨政機關的決策活動進行監督。這個監察機關還要監督最高權力機關的工作人員的公務和私人活動。列寧試圖通過改組工農檢察院,建立起這樣一個理想的監督機構。
工農檢察院是1920年在國家監察部的基礎上成立的。1918年蘇俄組建了國家監察部,同年5月決定在監察部下設中央控告檢察局,其職能是接受審理群眾對國家公職人員濫用職權、瀆職、違法行為的控告檢舉。為了使群眾監督更進一步地開展,列寧認為中央需要建立一個統一而獨立的監督機構,以便使群眾參加黨和國家的最高監督機關的監察工作,工農檢察院由此應運而生。成立伊始,工農檢察院吸納了許多工農群眾,其職能是通過檢察和調查的方法對一切國家管理機關、經濟機關和社會團體實行監督,同一切機關中的官僚主義和因循守舊行為作斗爭。監督和檢察中央、地方蘇維埃政府對國家法律、法令和法規的執行情況。由于種種原因,工農檢察院不僅沒有達到列寧預想的目標,反而成了沒有絲毫威信的機關。列寧認為,蘇維埃國家機關整個說來受舊的精神的束縛和滲透最嚴重,而工農檢察院尤為嚴重,“再沒有比我們工農檢察院這個機關搞的更壞的機關了。”[8]因此改組工農檢察院,就被提到工作日程上來。
對工農檢察院的改組是從兩個方面入手的。一是統一事權,合并機構;二是擴大工農群眾在整個工作人員中所占的比重。合并后的工農檢察院具有監督黨政最高機關的地位和權威。為了保證監督機關的群眾性,列寧又建議:“代表大會從工人和農民中選出七十五個至一百個新的中央監察委員。當選者也像一般中央委員一樣,應該經過黨的審查,因為他們也將享有中央委員的一切權利。”[9]
第三,在實踐中,采取了一系列旨在加強完善群眾監督制度的舉措。
首先,加強了群眾監督的合法性和公開性。一方面為了使群眾監督有法可依,蘇維埃俄國制定了有關監督的法令、法條。列寧著手起草過第一個有關監督的法令即《工人監督條例》,全俄工人監督總委員會和地方工人監督委員會就是根據這一條例建立起來的。為了保障群眾民主監督的真正實現,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通過了關于罷免權的法令,規定選民有權對其選出的代表進行罷免。另一方面,增加國家政務活動的透明度,使群眾能夠真正地進行公開監督。其次,要采取切實措施,保護群眾的監督權。為此列寧要求各級蘇維埃機關對于群眾的批評、建議、檢舉、控告、指令要及時處理,作出交待。同時對于群眾的檢舉、揭發,嚴禁打擊報復,如有打擊報復者要給予嚴懲。1919年6月,有個叫布拉托夫的人曾因給列寧寫申訴書而遭地方當局的逮捕,列寧知道這個消息后,立即給諾夫哥羅德執行委員會拍去電報,嚴厲指出:“春天,布拉托夫之被捕是因為他向我申訴的原故。我警告你們,我要為這件事逮捕省執行委員會和肅反委員會的主席及執行委員會的委員們。”[10]1921年12月,當他得知人民委員會委員接待室轉給蘇維埃各機關的控告信和申訴書沒有得到及時答復和處理時,便給中央蘇維埃各機關的領導人寫信,向他們提出警告:“如果再繼續以這種方式辦事,人民委員會接待室有權向公職人員追究責任,不管他是什么級別。”[11]
列寧去逝以后,斯大林掌握了黨政的最高權力。權力的高度集中,逐漸成為斯大林體制的基本特征。同時,權力的制衡機制不斷遭到削弱。黨的十七大決定黨和國家的監督機構重新分開,十八大又決定黨的監委與同級黨委平行變成其下屬機構,在同級黨委領導下工作,這樣監察工作的地位就下降了,隨著地位的下降,監察機構的權限也縮小了,失去了制定和監督制定黨的政策的權力,變成了只檢察黨風、黨紀、追究和處理違紀黨員的機關;監察機關的領導人由選舉產生改為委派同級黨委領導成員擔任,普通工農分子不再被吸收進各級監察機關,參加監察工作了。
監督權力的不斷削弱,使高度集中的權力走向極端,最終演變成個人專權,終于導致了三十年代斯大林“大清洗”的歷史悲劇。蘇聯以自己的歷史驗證了這一規律:在社會主義國家不受制約的權力同樣會走向腐敗,走向專橫。
三、啟示
列寧的晚年是帶著深深的憂慮和困惑離開人世的。因為他已經發現了可能引發危機的關鍵問題,他提出了一些正確的建議和革除弊端的思路,但由于健康和歷史條件的限制,他的探索沒有能夠繼續下去。列寧及列寧的后繼者始終未能在蘇聯建立起一套完備的權力分配和權力制約體系。為什么在社會主義蘇聯高度集中的權力沒有能夠得到有效的制約?除了客觀條件和人為因素之外,還有其深層的原因。其一,從歷史的、文化的層面剖析,俄國是一個缺少民主與法制傳統的國家。近代以后,俄國逐漸走上資本主義道路,但是始終帶有濃厚的封建色彩。統治者大都崇尚武力和暴政,缺少真正的開明之風。近代的思想啟蒙運動又僅僅局限在中上層知識分子中間,并未深入大眾。而這個國家的小生產者又如大海,小生產者的政治心理是十分不成熟的,因為他們的生產方式決定了他們處于分散的、共同受某一權威力量支配的社會關系之中,長期以來,缺少權利意識,同時又對權威有一種依賴心理。所以一方面是缺少民主素質,民智未開的群眾;一方面是集權思想根深蒂固的統治者,這樣的政治文化正是產生獨裁者和集權體制的溫床。
其二,蘇維埃政權建立后,由于種種原因,法制建設處于停滯不前的狀態。革命領袖的個人權威對政治影響很大,這使得人治之風盛行,法治基礎脆弱。以言代法,以權亂法的現象普遍存在。列寧曾經長期流亡西方,他有著極高的民主素養和良好的民主作風。但即使如此,他本人在進行權力制約的探索活動中,也多用人治的手段來推行其政策,沒有用法治的力量來維護其改革成果。這樣就導致了人存政舉,人亡政息的結局。長期以來,蘇共名義上是民主集中制,實際上更多的是集中,很少有民主。與民主相伴相生的是法制,與集中相伴相生的是人治。所以隨著權力的日趨集中,人治之風日盛一日。列寧在世時未能糾正的弊端,從斯大林一直延續至戈爾巴喬夫,始終未能革除。
其三,建立黨政合一的監察機構,這種構想本身就有一定的缺陷。黨政合一本身容易使執政者與國家權力機關之間,權責不明。一方面,會出現以黨代政的情況,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職能就會削弱。另一方面,黨內部本身就有至上而下監督的體系,這種體系運作得好,可以使執政黨加強自我免疫的功能,而合并之后,這種體系受到影響。此外,把黨置于既是民主監督主體,又是監督客體這樣的位置,加大了實踐當中監督的難度。黨的機關不能代替國家機關,履行屬于國家機關職權范圍的權力,黨的意志也只有通過一定的法定程序,才能上升為國家的法律。所以權力制約體系只有納入國家權力體系,才能真正制度化。
高度集中的權力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制約,其后果是致命的。首先會導致社會主義國家的民主制度嚴重扭曲。其次,使執政黨逐漸脫離群眾,滋生腐敗,從內部開始蛻變,以至完全喪失戰斗力。最后,由于集權導致黨的腐敗和蛻變,使黨、政府在群眾中的威望和影響力徹底喪失,直至亡黨亡國。
蘇聯劇變期間,有學者曾對蘇共代表搞過社會調查,結果顯示,認為蘇共代表全體勞動人民利益的占7%,認為蘇共代表工人利益的占4%,而認為蘇共代表全體黨員的僅占11%,但認為蘇共代表黨的官僚、代表干部、代表機關工作人員的就占85%。蘇聯解體后,俄羅斯的新權貴,大多數既不是持不同政見者,也不是黑市倒爺,而是原蘇共黨內的各級官員。所以國外學者指出蘇聯劇變,從一定意義上講,是這伙人發動的自我政變。
把列寧晚年對權力制約機制的探索和蘇聯七十多年的興亡史結合起來考察,我們發現,列寧給后人留下了寶貴的理論財富,同時也留下了需要繼續探索的難題:如何在社會主義法制保障下擴大人民的民主權利,如何制定一套自下而上的有效監督機制,制衡權力,以根除腐敗和集權,防止執政黨的蛻化和變質。這些問題還需要進行深入的研究,因為這對我們的社會主義民主建設和執政黨建設依然有著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1][3]列寧選集:第3卷〔M〕,265,265.
[2][4]列寧全集:第30卷〔M〕,278,279.
[5]列寧全集:第41卷〔M〕,272.
[6]列寧全集:第33卷〔M〕,108.
[7]列寧全集:第34卷〔M〕,143.
[8]列寧文稿:第4卷〔M〕,449.
[9]列寧選集:第4卷〔M〕,203.
[10]娜康克魯普斯卡婭.列寧回憶錄〔M〕.
[11]列寧文稿:第9卷〔M〕,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