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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事仲裁可仲裁性公共政策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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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事仲裁可仲裁性公共政策論文

一、研究國際商事仲裁仲裁性與公共政策關系問題之必要性

隨著國際經濟的日益發展,國際上有關于商事方面的糾紛也日益復雜和多樣化,如僅僅依靠各國法院來解決如此繁雜的糾紛,將會給各國的司法執行帶來諸多不變,且因為國際商事糾紛通常牽涉多國,案件解決起來費時耗力,國際商事仲裁的重要性便凸顯出。國際商事仲裁是不同于傳統國際訴訟的解決爭議的有效手段,其不僅有很強的靈活性,而且給予當事人較大的自由權,給國際商事糾紛的解決帶來很多便利。然而國際商事仲裁的實行一般要考慮到一個很重要但又有很多爭論的問題—爭議事項的可仲裁性問題。仲裁協議想要得到有效的執行,就必須具備相應的生效的條件,即國際商事仲裁的爭議事項必須是法律允許適用仲裁解決的爭議事項,因此國際商事仲裁的可仲裁性與公共政策之間具有十分緊密的聯系,想要仲裁能有效的執行,其前提之一就是查明各國的公共政策,并避免與其沖突。由此可見,研究這兩者的關系是十分必要的。

二、國際商事仲裁可仲裁性與公共政策之關系

國際商事仲裁可仲裁性與公共政策是兩個聯系緊密的不同的概念。雖然它們都屬于國家公權力對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與維護國家主權與司法獨立的具體方式,但性質上卻是迥然相異的。國際商事仲裁可仲裁性是對爭議事項的審查,由仲裁庭于接到仲裁申請時做出,從而做出是否對該爭議有管轄權的決定,是一種程序性的審查,相對來說審查條件并非那么嚴苛。而公共政策則是對仲裁的具體內容與仲裁結果進行審查,由仲裁庭于受理仲裁申請后做出,從而確定該仲裁裁決內容與結果是否違背一國國家政策、重大利益、風序良俗等方面內容,是一種實質性審查,相對而言條件沒有那么寬松。國際商事仲裁可仲裁性與公共政策這兩方面對于一項國際商事仲裁能否被有效受理以及仲裁結果能否被有效承認與執行至關重要,而它們之間的聯系也千絲萬縷。

(一)國際商事仲裁可仲裁性與國內公共政策一國對國際商事仲裁可仲裁性的考量往往是基于對一國國內公共利益的權衡,這也就是說國際商事仲裁可仲裁性是限制在一國國內公共政策所允許的范圍內的。這是國際法上國家主權原則在國際商事仲裁中的體現,也是貫徹國家主權原則的必然要求。世界上每一個主權國家都有權根據本國特定的社會公共利益來確定國際商事仲裁可仲裁性,從而達到維護本國重大利益以及社會秩序的目的。因此在國際商事仲裁案件中,各國法院既要維護本國的公共利益,又要尊重他國的公共利益,將與法院地社會公共利益有重大聯系的案件交由法院地法院管轄,從而使得國際商事仲裁制度得以良性發展。而實踐中,一國的國內公共政策體現在該國國內法中有關國際商事仲裁可仲裁性的強制性規定中。然而,由于各國不同的歷史文化背景,其價值觀也各不相同,很難達成統一。正是由于這種根深蒂固的差異,各國的社會公共利益也有很大的差別,從而形成了相互摩擦抵觸的公共政策。而在國際商事仲裁領域,這一矛盾又體現在不同國家對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的態度上的差異。為了形成和諧的國際私法秩序,就需要世界各國在權衡國際商事仲裁制度的發展與完善與國內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減少對可仲裁性的限制,擴大國際商事仲裁的適用范圍,從而減少各國間在國際商事仲裁可仲裁性問題上的矛盾和沖突。這也是當今世界經濟全球化這一大趨勢的必然要求。在這方面我國立法中對可仲裁性進行限制的強制性規范較少,為國際商事仲裁的適用留了較大的范圍,這無疑為其他國家做了表率。隨著世界經濟交流的不斷加強,縮小公共政策對國際商事仲裁可仲裁性的限制、給當事人以更大的意思自治及自由選擇的空間,已是大勢所趨。

(二)國際商事仲裁可仲裁性與國際公共政策國際公共政策著眼于國際社會普遍存在的社會公共利益,是國際社會行為主體為了解決危及整個國際社會秩序的國際重大問題、從而維護整個國際社會的穩定有序而采取的一系列方針政策和行為依據。國際公共政策的涉及面很廣,凡是危及整個國際社會秩序的問題都屬于國際公共政策調整范圍,如貪污受賄、種族歧視、拐賣人口、恐怖主義等等。雖然其中國際商事仲裁所涉及的范圍并不大,但是國際公共政策對國際商事仲裁可仲裁性的影響卻是不可忽視的。有的學者認為所謂國際公共政策也是包含在一國的公共政策范疇之內的,筆者認為這種說法有以偏概全之嫌。誠然在國際社會中不存在一種超越國家的國際社會主體來制定維護整個國際社會秩序的國際公共政策,但也絕不能將國際公共政策與國內公共政策混為一談。國內社會公共政策的目的只是維護一國之內的社會利益,僅對本國人具有強制性,而對外國人則沒有。如各國國內法中關于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規定等。而國際公共政策則并不拘泥于國家這一界限,而是著眼于全世界人民的共同利益。“所謂國際公共政策,是由自然法的根本原則、‘普遍正義’的原則、國際公法中的強行性規則和文明國家所接受的一切道德與公共政策原則所組成的。”可以看出,國際公共政策與國內公共政策有著明顯的區別,因此將公共政策劃分為這兩個概念是必要的。

(三)國際商事仲裁可仲裁性與公共政策關系之發展趨勢如今世界各國正逐步減小公共政策對國際商事仲裁可仲裁性的限制。隨著國際商事仲裁制度日趨成熟,世界各國對其態度也有所轉變。從前,大多國家將國際商事仲裁這一制度視為對國家司法主權的限制甚至是侵犯,認為這一制度將會帶來過度放任當事人意思自治的不良后果,降低國家司法權的權威性,危及整個社會的安定秩序,因此以公共政策來衡量國際商事仲裁可仲裁性從而對其進行限制,使得國際商事仲裁這一制度在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領域發揮著日益重大的作用。隨著國際商事交流的不斷增加和國際商事仲裁制度的日益普及和完善,國際商事仲裁在解決國際商事爭議上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因此,各國也隨之漸漸放松了對國際商事仲裁可仲裁性的限制,因此國際商事仲裁可仲裁性的范圍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擴大。各國立法者正逐漸淡化對國際商事仲裁可仲裁性與公共利益之間的沖突的關注,轉而著眼于以多種途徑更高效地解決國際商事爭議,以促進國內和國際社會的有序發展。我國偉大領袖鄧小平曾說過:“不管黑貓白貓,會捉老鼠就是好貓。”同理,只要國際商事仲裁制度有利于國際爭議的解決,各國立法者大可對其持信任態度,過多的限制可能會導致墨守陳規的結果,反而成為限制國際商事交流的桎梏。現今各國對國際商事仲裁可仲裁性所持的開放性態度,將有利于國際合作交流。更重要的是,各國間簽訂一系列國際公約是為了讓各國國家意志得以協調統一,從而促進國家間經濟、文化、科技等方面的交流。而一味地維護一國統治階級的利益、以公共政策限制國際商事仲裁可仲裁性則是固步自封、畫地為牢,這種做法將阻礙國際公約起到應有的作用,加劇各國間國家意志的沖突,對國際交流合作造成重大威脅。然而這并不是說一味擴大國際商事仲裁可仲裁性范圍即有利于國內、國際社會公共利益。古人云,過猶不及,以涉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對國際商事仲裁可仲裁性范圍進行限制仍是必要的。因此,衡量好兩者間的平衡點對于各國立法者而言還是任重道遠的。

三、結論

隨著國際商事仲裁的不斷發展,國際商事仲裁的可仲裁性和公共政策的關系也正在發生著相應的改變,其發展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首先,當事人的意思越來越受到重視,將向仲裁庭提交有爭議的事項的合意也得到了相當的尊重,成為了國際商事仲裁的基礎。而這一點也促進了那些與公共利益有關的爭議的可仲裁性的發展,諸如一旦關系到公共利益就被定位不可仲裁事項一類的觀念已經過時了。除此之外,關于破產問題,傳統的觀點認為破產問題涉及到一國經濟的穩定,關系到廣大債權人的利益,而且破產又是一整套制度,關系到企業的消亡,因此早先各國都十分反對將這一類問題交由仲裁解決,尤其是在一些大陸法系的國家。但是現在人們的觀念有所轉變,對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糾紛可以運用仲裁來進行解決,這就表明國際商事仲裁的可仲裁性范圍在不斷呈擴大趨勢。

其次,公共政策的運用的機會受到限制,而可仲裁的適用逐漸放寬。在各國的仲裁實踐之下,國際可仲裁爭議事項的范圍也逐漸擴大。雖然許多國家認為公共政策是決定某些爭議是否可以用仲裁的方式來解決的依據,但是公共政策本身就不是一個確定的概念,所以就不可以以公共政策作為絕對的依據來判斷什么爭議事項可以仲裁,什么不可以仲裁,這一點使得法院擁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隨著國際商事仲裁的逐漸發展,世界上有關于這一方面的實踐體現出一種明顯的態勢來。在決定對什么爭議事項能用商事仲裁來解決時,盡量縮小公共政策的限制,使得國際商事仲裁的可仲裁性事項范圍不斷得到擴大,也使得國際商事仲裁較少受到來自法院的限制,這與現在商業越來越自由化有很大的關系。為了使商業自由化得到更好的發展,現在主要的趨勢就是對公共政策這一概念做限制性解釋,并且對公共政策的解釋也更加嚴格地限制,所以通常都在適用公共政策的時候,都選擇適用狹義的解釋。與此同時,我們還應當考慮到其他有影響力的因素。相對寬松的國際公共政策實際上更加有利于國際仲裁的可仲裁性事項的范圍,這樣就可以減輕各國法院對于國際商事糾紛訴訟的處理,大大減輕了法院的工作壓力。相應地,按雙方當事人的意思來解決,也縮短了解決糾紛的時間,有利于提高經濟效益,推動國際商事的發展,因此,國際仲裁的可仲裁性事項范圍的擴大在這一層面是積極而有利的。隨著不斷發展,公共政策從一種絕對性的標準,演變成了一種擴大國際商事仲裁可仲裁性范圍的角色。

最后,商事仲裁也不是萬能的,不能處理所有的商事爭議,更不用說使其具有與國家法院判決同等的效力了。因為每個國家雖然公共政策各不相同,但其有一部分公共政策代表的是國家的特殊利益,無論如何都不能受到損害。而如果在這些公共政策里也適用仲裁的話,就會有損這種特殊利益。所以不能夠把所有的國際商事爭議問題都交由仲裁來解決。

總之,國際商事仲裁可仲裁的事項范圍在不斷擴大,且其解決問題的方式普遍為各國所采納,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遵守各國的公共政策,不違反各國的基本利益,沒有給各國的經濟,文化,政治利益帶來實質性的損害。雖然公共政策對國際商事仲裁的可仲裁性有極大的限制,但不能否認的是目前這種趨勢正在逐漸減弱。各國對公共政策的態度在不斷轉換,從最初的廣泛適用公共政策到現在的公共政策的嚴格適用。相應地,公共政策的角色也在不斷轉換,從剛開始主要阻礙國際商事仲裁的角色演變為司法保障角色。世界各國正在積極地平衡著協議雙方意思自由和國家公共政策之間的關系,力求達到國際商事仲裁的可仲裁性事項范圍的最大化,同時又不損害國家利益。從目前的趨勢來看,這樣的做法是積極正確的。

作者:劉桐竹單位:西安外國語大學經濟金融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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