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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互聯網時代的不斷發展,互聯網已經從奢侈品逐漸變成了家家戶戶的必需品了。在互聯網這個虛擬的平臺上,每個網民都有自由和權限發表言論,而這種自由的濫用導致了網絡社會上一種特殊的現象——網絡暴力。近年來,網絡暴力事件的頻頻發生已成為熱點問題,另外,各個社交平臺的開放程度逐漸增加,網絡暴力發生的成本越發低廉,其危害程度也越發嚴重,造成的社會影響也越發巨大。那么對于“網絡暴力”應該如何界定,本文將從社會學的角度分析其形成原因,探究其法理成因,研究法律空白,探尋其深層的法社會學邏輯,探究應建立怎樣的法律法規,才能合理保障網民言論自由的同時,防止網絡暴力的發生。本文第一部分是對網絡暴力現狀的分析,從網民的數據分析到網絡暴力實例的分析引出網絡暴力問題的嚴重性。第二部分主要簡述了網絡暴力的定義及其嚴重危害性。第三部分主要從社會學角度分析其成因,包括網民結構的組成、社會發展所致、網絡發展的因素,以及沉默的螺旋理論。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國法律領域的缺陷,包括我國法律沒有專業定義網絡暴力、法律規定較為分散、法律滯后性等原因。
關鍵詞:網絡暴力;法律;法社會學;法律發展
1網絡暴力的現實存在
依據中國互聯網絡中心CNNIC于2018年7月的第42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18年6月,我國網民規模為8.02億,上半年新增網民2968萬人,較2017年末增加3.8%,互聯網普及率達57.7%。截至2018年6月,我國手機網民規模達7.88億,上半年新增手機網民3509萬人,較2017年末增加4.7%。網民中使用手機上網人群的占比由2017年的97.5%提升至98.3%,網民手機上網比例繼續攀升。近幾年歷史上層出不窮網絡暴力事件。近期例子如廣東人肉搜索第一案,店主將顧客試穿衣服的視頻截圖上網,導致顧客遭人肉搜索而自殺,法院以侮辱罪將店主判刑一年。江歌案中的劉鑫也遭遇了網絡暴力。2018年8月25日,四川德陽的安醫生因一起泳池案件遭到人肉搜索及網絡暴力,最終選擇結束自己的生命。正因為互聯網的快速發展,伴隨著網絡暴力的出現,以往存在的網絡暴力的研究并沒有遏制網絡暴力的出現,并且隨著法律的不斷完善和改革。但是盡管相關法律一直在不斷完善和改進,網絡暴力的問題卻并沒有因為法律的進步和完善得到解決。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導致法律隨著社會進步的腳步不斷完善的情況下,依然無法有效遏制網絡暴力問題呢?現在對此問題的研究存在一定的價值和意義。
2網絡暴力的定義及危害后果
自網絡暴力的出現至今,對于這四個字的定義也各有不同。早在1999年國際衛生組織對其作出定義:“對自己、他人、群體等廣泛地使用體力或其他力量來恐嚇,其結果導致了或最大可能導致傷亡、死亡、心理傷害等行為?!盵1]網絡暴力是互聯網使用者利用虛擬社會手段制造輿論,對事件當事人進行道德審判、語言攻擊、惡意辱罵,甚至通過“人肉搜索”暴露其隱私,從而對事件當事人現實社會生活產生直接影響的行為[2]。還有觀點認為,網絡暴力是網絡技術風險和網下社會風險經由網民群體的交互行動而發生交疊、共振,繼而對當事人的隱私權、名譽權等人身權利造成損害的網絡失范行為[3]。網絡暴力的危害后果更是影響到了各個方面。第一,網絡暴力的存在對當事人而言,是對其名譽權、隱私權等民事權利的侵害。輕則影響心情和生活,重至殺人于無形之中。第二,對于社會而言,網絡暴力會形成一種社會導向,將網民的看法觀點聚合并趨于一致,形成了一種歪曲的價值觀。第三,對于法治建設而言,網絡暴力是網民基于個人的道德價值判斷,對他人做出的道德審判,如果每一個“潛在罪犯”均無須法律制裁,只需要網絡暴力即可被剝奪一定權益,那么網絡暴力的存在無疑是在挑戰法律的權威。
3法社會學角度分析
法律在不斷進步,但是網絡暴力的問題也在不斷升級,綜合各方面諸多因素最后造就了如今網絡暴力層出不窮的現狀。其一,網絡結構的變化決定了網絡暴力的存在不是偶然。根據CNNIC統計報告顯示,根據學歷結構劃分網民,初中學歷占絕大多數為37.7%,而受過本科及以上的僅占10.6%。網民所謂的“樸素正義感”實則是以他人的不良行為作為自己施暴行為的借口。而基于個人素養不高、受到教育有限等因素,該網民構成是當今社會網絡暴力層出不窮的因素之一。其二,基于沉默的螺旋理論[4],當網絡上形成了一種“多數意見”的時候,盡管該意見有失偏頗,“沉默的螺旋”將網民的看法觀點聚合并趨于一致,最終形成網絡暴力。其三,社會發展的迅速,導致社會壓力的巨大,加上沒有發泄情緒的出口,網絡言論的自由度似乎提供了一個平臺。在網絡平臺上匿名發表不負責任的言論,可以成為一個情緒出口,釋放平時在生活和工作中不敢隨意釋放的負能量和情緒。其四,網絡發展所致。我國互聯網基礎設施不斷完善,國家對于互聯網的重視程度也逐步加深,網絡信息服務朝著擴大覆蓋范圍、提升速度、降低費用的方向發展,而這種發展方向為互聯網的普及提供了條件。因此,隨著數字化進程的推進和數字經濟的發展,互聯網所承載的服務也不局限于幾個方面,甚至可以在互聯網上建立起一個小社會。互聯網儼然成為當今社會另一個空間,社會被分成了線上和線下兩個空間,而這兩個空間并非完全分割獨立的,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交叉互容的。但是,線下的傳統社會模式中,民眾所熟悉的生存模式及生活方式等內容,不一定都完全適用于線上空間。舉個例子,線下的故意殺人可以將人直接通過各種實質行為,通過物理或化學的行為將其生命終結,但是線上則可能通過網絡暴力的行為,殺人于無形中,如心理無法承受網絡暴力而選擇自殺。
4目前相關法律規定現狀及其不足
對于網絡暴力,我國法律并沒有直接針對“網絡暴力”這四個字的行為做出相關處罰,但是卻有對網絡暴力的具體行為的處罰。網絡暴力侵害了他人的姓名權、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和人格尊嚴權,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雖然我國已經出臺了《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信息管理辦法》、《文明上網自律公約》等相應法規,但因為網絡是一個新生事物,傳統的法律法規并不能完全適應這種變化,其中存在很多的疏漏。目前,《刑法》、《網絡信息保護決定》也有相應的規定,但是現行法律對侵害個人信息的民事責任尚未做出規定[5]。首先,我國法律并沒有對“網絡暴力”做出法律解釋、法律定義。這個名詞從未在我國法律中出現。沒有一個專業的法律名詞的解釋作為法律進步的第一步,網民對于網絡暴力的行為可能構成違法違規違紀的事實沒有概念,那么對于他們而言,法律的手臂是伸不到對網絡暴力的監管的。其次,我國的法律對于網絡暴力中出現頻率最高的“人肉搜索”所涉及的個人隱私的保護遠遠不足?,F代科技的發展使得很多信息都以數字化的形式得以呈現,并成之為信息財產。此種數字化的個人信息或隱私內容更易受到侵害[6]。我國沒有一部專門針對個人隱私的單行法,民眾對隱私的保護意識較為薄弱。第三,我國對于保護個人信息的規定散見于多部法律法規,較為分散,不成體系。為遏制網絡暴力,最高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似乎是目前最為體系的規定了,其基于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并結合審判實踐而形成。但是仍然不能改變這塊領域的法律規定分散各個部門法,不成體系、邏輯混亂的特點導致我國目前對于個人信息保護問題仍然不能妥善處理解決。第四,基于法律滯后性的特點,法律在社會發展的進程中,需要不斷更新交替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和變遷,但是這也導致了法律滯后性所帶來的法律無法有效規制與遏制當代社會中的種種行為。
5完善思路及措施
第一,增強法律前瞻性?!盎ヂ摼W+”背景下社會發展越來越迅速,因此立法流程需要做適當改變,以保證立法效率能夠與現代的發展速度接軌,實現法律為互聯網領域的保障。而隨著時展,有的法律就可能會不再適用,因此需要加強立法論證,可以鼓勵學者也參與立法,使得法律具有一定的前瞻性[7]。第二,法律要適應社會發展而發展。法治的基本原則是要求所有人都依法而行,沒有人在法律之上,沒有人能隨意突破法律,還意味著社會活動的形式正當原則,使不同的人遵循共同的行為規則與程序[8]。作為規范所有人的法律,應當適應社會的發展,而不是一沉不變的墨守成規,應當適應當代人的習性和習慣,作為時效性和有效性極強的法律而不是擺設。第三,制定專門針對網絡暴力的法律。我國法律體系中存在許多法律專門針對某一社會現象或犯罪。目前,我國對于網絡暴力的遏制無法有效進行,最有效的方式應是將散落于各個法律法規中的規定集合起來,制定一部專門的法律,如《反家庭暴力法》一樣,一部專門針對反網絡暴力的法律的出現,一定會有益于遏制網絡暴力的,無論是起到法律教育的目的或者是懲罰施暴者的目的,只要有益于治理網絡暴力,又有什么理由拒絕這樣一部專門法的出臺呢?部分國外針對互聯網的立法值得借鑒[9]。第四,提升網民道德素養。即便網絡是一個自由的平臺,也不代表其可以突破法律道德的底線。即便我國有言論自由,也不代表我國可以毫無拘束的言論自由。對于公民來說,言論自由是一種基本的權利,所以其是不可以受侵犯的,但是,在公民基本權利不受侵犯的時候,需要從根本上承認一些基本權利,并且承認其受制約性[10]。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要求,不能在享有言論自由的同時,還不承擔不侵犯他人權利的義務。因此,即便是言論自由的網絡,也需要加強網民道德素養,從根本上解決網絡暴力的來源——網民。
6結語
在如今這個互聯網時代,失去了互聯網生活就將失去便利的時代,對于互聯網這樣線上的管制也應當提到日程上來,對互聯網的監管是對社會的監管,只有保障了互聯網的健康安全,才能維護網民的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秩序,又同時為法律建設增添了一份力。
作者:肖海霞 沈超 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上海對外經貿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