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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中國社會組織屬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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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中國社會組織屬性研究

摘要:“公”與“私”的問題是當代中國社會組織運行中的關鍵問題。本文闡釋了中國語境下“公”與“私”在倫理層面和實體層面的多重含義以及相互關系的歷史流變。并且從社會學、法學和政治學的視角剖析了社會組織在行為和功能上的“公”、“私”表現。同時以當代中國社會組織的“公”、“私”屬性的交錯與重疊———“官民二重性”為基點,以現實中的社會組織行為發展為典型案例,梳理了當下中國社會組織的“公”、“私”嬗變與僭越的兩種情形:從“私人”到“共同體”———社會組織公共性的生產;從“公益”到“私利”———社會組織公共性的異化。

關鍵詞:社會組織;“公”;“私”;“官民二重性”

從上個世紀末在全球范圍內掀起的“社團革命”中,中國社會組織的成長與發展是其中一種獨特的存在。①但如果以西方學界提出的社會組織特征:組織性、私有性(非政府性)、非營利性、自治性和自愿性,②來衡量中國社會組織的時候,會察覺西方意義上的社會組織在中國非常少。③同時,學界也發現,發端于西方的社會組織研究理論,無論是傳統的理論視角如公民社會理論、法團主義理論,還是新興的理論視角如新制度主義、理性選擇理論等,用它們來分析中國社會組織的行為特征時,需要進行西方理論中國適用化的過程。④中國的社會組織在生長方式、活動空間、運作機制和資源汲取等諸多方面都具有自身特色。學者們或者用調整后的西方社會組織研究理論,或者用一些本土化的概念、理論及分析框架等來解釋中國的社會組織特征,從而擬制出中國社會組織發生與發展的特征、規律和定理,如“分類控制”、“行政吸納社會”、“依附式發展”、“在參與中成長”等就是相關方面的研究成果。①有關中國社會組織的屬性特征研究也取得了一些理論進展,如中國社會組織雖然缺乏獨立性,但卻具有“依附性的自主”②或者“去政治化的自主性”③等特征;中國社會組織具有“官民二重性”,在政社合作關系中,政府的作用始終占據主導地位;④中國社會組織公共性的不均衡發展,偏向公共服務功能的提供,薄弱于公共言論功能的生產。⑤相對而言,在目前有關社會組織的研究領域中,中國社會組織的“公”、“私”屬性是被學界所忽視的領域。然而在當下中國社會的現實發展中,社會組織的“公”、“私”特征又以多種形態相互交錯在一起。由于當前中國社會需求的多樣化以及政府供給能力的有限性,社會組織“公”的一面越發突出,不僅提供公共物品、參與公共政策以及監督公共權力,而且享有了一定的社會權力、承擔了一定的社會責任。同時,由于目前政治經濟制度的不完善、社會組織的先天發育不良以及組織的自利傾向,社會組織“私”的一面也顯露出來,一些社會組織頂公益之名卻滿自利之欲,享公共權力卻謀一己之私,擔公共之責卻難當其任,在社會組織的實際運作中出現了逐利化、公益污名化等異化現象。因此,需要明確社會組織屬性中的“公”、“私”含義,界定社會組織發展中的“公”、“私”邊界,辨析社會組織行為的“公”、“私”表現。本文從中國文化中的“公”、“私”含義出發梳理了“公”、“私”釋義格局的流變,并且從社會學、法學、政治學等多維視角分析了社會組織“公”、“私”屬性的學理特征,在中國“公”、“私”文化觀和現代社會組織學理發展的雙重影響下,當下中國社會組織的“公”、“私”屬性呈現出一種特殊的“官民二重性”特征,這也使得社會組織的現實行為表現出由“公”轉“私”,或由“私”轉“公”的不同流轉進路。

一、“公”、“私”釋義格局在中國歷史中的流變

“公”與“私”是中國文化觀念中非常重要的一組概念,在2500多年的歷史長河中,“公”、“私”含義及其關系經歷了復雜的演變過程,其字法使用頻繁,用義變化多端,形態多種多樣,構成了繁雜而極其寬廣的意義之網。總體而言,漢語中的“公”、“私”含義具有倫理性和實體性兩種指向,按照其不同的歷史文化階段所表現出來的內涵及關系格局,大致可分為四個階段,具體見表1。⑥“公”“私”涵義的早期衍化,從最初的政治性、社會性的實體指向延伸出了倫理道義上的對立格局。在殷周時期的文獻中,“公”一般與祖先、尊長、國君有關,或者與朝廷、政府等共同體有關,而“私”則是指實體的私人或其所有。如《詩經?豳風?七月》中的“二之日其同,載纘武功,言私其豵,獻豜于公”。又如《論語?雍也》中子游稱贊澹臺滅明“行不由徑。非公事,未嘗至于偃之室也”。此時的“公”、“私”只是種政治社會概念,并未包含規范倫理性的涵義。“公”、“私”的價值判斷和倫理取向最早由荀子和韓非提出。東漢許慎的《說文解字》中“公,平分也”與“私,自環也”即是對韓非“背公環私”觀念的繼承。而后儒士在對《孟子》、《荀子》等經典文獻中的公私觀闡釋過程中,逐漸形成了將“公”、“私”與義利相勾連的解釋模式,進一步加深了“公”、“私”的倫理性評價①。宋代的朱熹則將“天理”與“公”相連,近代的孫中山則重提《禮記?禮運》中“天下為公”的觀念并以此為基礎形成了“公理”之說,“公”逐漸成為傳統中國文化中最高的倫理狀態和政治理想。但應注意的是,傳統“公”的含義中實體層面的共同體指向是一直存在的,從《詩經》中所言的勞動、祭祀場所,到后來的具體至家族、宗族等血緣地緣性共同體,宏大至君國、官府等政治共同體都與“公”相關聯。“私”的含義既有實體層面的私人所指,也有價值層面的自私自利之意。

然而,后者一直是中國文化觀念中“私”最典型的解釋。在這樣的“公”、“私”涵義框架中,“公與私的關系是一種善與惡、正與不正對立的倫理關系,而且這種對立的倫理性不論時間、地點、地位,始終具有使用的原理性和普遍性”。②涉及到日常行為和倫理評價時常以“以公滅私”、“大公無私”、“崇公滅私”等理想化的道義標準。這種“公”、“私”對立的倫理性評價到了明末清初時有了改變。明末的李贄、清朝的黃宗羲、戴震等學者開始肯定“私”的一面,認為個人的“私欲”、“私利”應該得到承認,不能全部延用負面性的評價。如李贄曾言“穿衣吃飯即人倫物理”;③黃宗羲曾言“向使無君,人各得其私,人各得其利”等觀點;④戴震則從“已和私”、“私和欲”中剝離出“己”和“欲”具有正當的一面,但他依然保留了“私”的負面評價。⑤這些新思想某種程度上反映了中國早期資本主義萌芽的出現,部分思想家們開始關注到個體的人和個人的利益。他們較不強調“公”與“私”、“義”與“利”的對立,而提倡從“私”中引出“公”,亦即“合私以為公”、“公者私之積”等觀念。⑥這種公私闡釋的新格局在清末民初時越發明顯,嚴復、梁啟超等人都關注到了中國傳統思想中對個體“私”的壓制和排斥。嚴復說:“中國之弱,非弱于財匱兵弱。而弱于政教不中,而政教之所以不中,坐不知平等自由之公理,而私權奮壓力行耳。”⑦梁啟超說:“君權日益尊,民權日益衰,為中國致弱之根源。”⑧在他們的闡釋中“私”開始與個人的權利相連接。但由于近代中國特殊的社會發展環境———救亡壓倒了啟蒙,思想界中剛出現的私權、私利等萌芽意識逐漸被民族國家的危亡局勢所掩蓋。同時,思想家們(梁啟超、梁漱溟、魯迅等)也都觀察到了中國社會生活中的一種痼疾,中國人缺乏公共精神和團體意識,人人各懷其私有如一盤散沙,既沒有凝聚力也沒有國家意識。⑨這種現實中“私”的情形與理論上“公”的豐富形成了一個悖論。費孝通用“差序格局”,瑏瑠梁漱溟用“倫理本位”來解釋這一悖論現象瑏瑡,即中國文化中“公”的觀念始終是一種基于私人關系的圈層意識,涉及圈內之人可以大公無私,而一到圈外則只有一己之私了。為了消除這種悖論,改良這種陋習,以及防止中國危亡的命運,思想家們提出的方案是放棄“私”意識,樹立“公”觀念,尤其是將民族國家的命運與“公”逐步相連。近代中國“公”的倫理性與政治性是相互重疊加強的:民族國家危亡的命運與“公”的倫理道義相聯系,而“公”的公理道義性又進一步強化了國家主權的獨立性和重要性。在這種情形局勢下,個人“私”的利益、“私”的權利甚至“私”的命運都需向“公”臣服、妥協乃至奉獻。1949年建國之后,曾經被認為“國家公觀念薄弱”的國人,因為新中國的成立而愛國之心昂揚勃發。這一時期的“公”與國家主義緊密相連,現實中“公”的實體可以是黨、國家、政府等大的政治共同體,也可以是單位、集體、等小的社會共同體。社會上人們“公”的意識和行動也最為強烈,為著國家利益、集體利益人們可以忽略掉自己的個人生活而完全地奉獻給國家和社會。劉少奇《論共產黨員的修養》中的相關內容就是當時政治上主導的公私觀的經典表述,同時也是“現代中國政治集體主義與本土‘公’觀念連接的代表性理論論述的例證”。

①而王進喜、雷鋒和大慶精神則是當時社會上大公無私、先集體后個人的“公”的精神的真實寫照。與“公”的觀念、“公”的精神在政治社會生活的全面主導相比,“私”的領域則被無限的擠壓、侵占和消蝕。尤其是在時期,“公”、“私”的倫理評價、政治地位的懸殊幾乎是中國歷史上落差最大的時期,這可以從“狠斗私字一閃念”等口號中發現。此時的“大公無私”不僅是重集體利益、排除個人利己為內容的口號,而且在實際的現實生活中,一旦認定一個人是利己的,就等于否定那個人幾乎全部的人格。這一時期的公私關系呈現了一種極端和扭曲的狀態。改革開放以后,隨著政治上全能主義國家的松動、經濟上市場經濟的運行、文化上西方思想的涌入,“公”、“私”釋義格局有了新的變化。思想界把西方語境中的public和private的涵義再次提及②。Public最早來自希臘語中的polics(城邦之意),羅馬時期出現了republic(共和國),有時又會用people來代替,意即為“自由人的共同體”。③到了近代,經過康德、盧梭、阿倫特和哈貝馬斯的梳理與闡釋,public又有了“民眾”和“公共”之意,與公開、公平、公正相聯系。由此可見,西語的public多作為一種描述性概念,意指某種政治共同體,同時也含有公平公正等倫理含義。而private有privato(非公開的)、privacy(私生活)之意,其意味著躲避他人的目光、不接受他人監視的領域。④在用法上,private一般只是中性地陳述一種與public相對的情形,這種對立是一種領域(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的對立,并不和倫理道德勾連。而西方近代思想的濫觴就是從私有財產和個人私權發展而來,這些都和private有著密切的聯系,尤其是在西方占主導地位的自由主義理論中,其基本的理論前提就是:一切“公”權力的作為都必須以尊重和保護“私”的權利為前提。這樣的觀點經洛克至康德,直至現代右派的諾奇克、左派的羅爾斯等人也都奉為圭臬。當代中國的“公”、“私”涵義逐漸吸納了這些觀點,公共、私權已成為常見的政治社會話語。而1982年憲法對公民權利的確認、2004年憲法修正案將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寫進了憲法,這些都是對“私權”、“私利”承認的標志性事件。與此同時,傳統的“公”、“私”格局也出現了新的特征:傳統“公”的象征———政府(“官”)的權威性及其治理能力的合法性受到質疑,人們對政治問題和公共事務參與的熱情下降,公共生活中出現了政治冷漠癥的跡象;市場經濟中逐利傾向導致了人的私欲的無限膨脹,沖擊著公共領域中的倫理規范和道德準則,出現了為謀私利的尋租與腐敗,以及為謀私欲對公共利益的侵占與吞噬等現象。可以說,在當下中國,“公”、“私”的關系正處于一種失衡和緊張的狀態。對于未來中國的“公”、“私”釋義格局而言,應進一步明確“公”、“私”的領域和范圍,承認合法的、個體的“私”的權利與利益,在此基礎上“活私開公”、“公私并進”從而維護他者、社群以及共同體的利益,達到一種“公”和“公共”的狀態。

二、多維視角下社會組織的“公”、“私”屬性

由于“公”和“私”在中國思想文化中的多層涵義以及多種面向,其釋義格局始終影響著當下中國政治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與此同時,現代社會科學理論的發展,對當今多元治理的重要主體———社會組織的學理剖析也有了進一步的論證和說明,下面就從社會學、法學和政治學三個學科視角來考察現代社會組織的行為與功能中的“公”、“私”屬性面向。

1.社會學的視角———社會組織是私人性與社會性的統一人們結成社會組織的最初本源來自于人性中私人性和社會性的統一欲求。個體的人具有維持自己生存的基本動機和欲望,而人的私人欲求的滿足還需他人的協助以及與他人的合作,即人的社會性的一面。“人的社會性跟他的理性一樣是人的本質性自然的構成部分…從本體論上說,個體的人與共同體是彼此相關的,若彼此獨立他就無從存在。即使某些個體的人確實可以做到自我生存,因而成為一類獨一無二的存在,他也只是在共同體中才能完善。對于他來說,成為一個持久性共同體的一員,乃是本質性的。”①人的自主性與自由性只有和人的社會性有機協調并和諧共處,才可能成為不斷趨近完善的人。這種社會性最真實的體現就是在由個人所組成的各種類型的共同體中,從古代西方的城邦、共和國、行會到古代中國的家族、宗族,從現代的民族、國家到政黨、團體、宗教組織等都屬于共同體的各類變形。而對于日益原子化的現代人而言,由個人自愿結社成的社會組織則是在除魅后的現代性社會里最常見的共同體形態了。正如斯特勞斯所言:“在每一項社會行動中,人都或主動或被動地與其他人相關聯,而不管那一行動是社會的還是反社會的。”②結社成為社會組織是現代人的私人性和社會性相統一的最終形式。由于社會組織是私人性與社會性的相統一,這使得“公”、“私”屬性在組織的內部和外部都呈現出了一種復雜多重的格局。從社會組織的內部而言,它是多個個體的有機結合,在組織內部需有“公”的共識、規則、價值的存在,才能維護社會組織的運行;而從社會組織的外部而言,只有維持自身組織一定“私”的權利和利益,才能在充斥著各類組織競爭的社會生活中維持下去。因此“在大多數情況下,組織對內對外分別是公私混合結構的性質,然而只要雙重合約擁有部分的內公外私性質就已具備組織的基本特征,只不過其組織化程度隨著這種內公外私反差性質強弱而高低不同;從非組織到完全的組織是組織化程度連續遞增的一個譜系”。③因此,內公外私是社會組織的基本特征。但同時,隨著全球治理進程的拓展和善治理念的普及,社會組織若想在這一進程中有更大作為和發揮更強功能,成為治理的重要主體之一,它也必須處理好組織自身的利益與組織的社會公益之間的關系。

2.法學的視角———社會組織是私人權利和社會權力的集合社會組織的正當性來自于人的結社自由和結社權利。近代思想界基本認可結社自由不僅是一種天賦的自由,而且是一種基于人性的自由,將這自由付之于現實就是人的結社權。托克維爾曾闡述過這二者之間的關系:“人們把自己的力量同自己同志的力量聯合起來共同活動的自由,是僅次于自己活動自由的最自然的自由。因此,結社權在性質上幾乎與個人自由一樣是不能轉讓的。”①社會組織既是個人結社自由的權利行使的結果,同時也是對個體的其他自由和權利的保障。現代社會是一個典型的以權利為主導的社會,保障私人權利已成為社會組織存在和發展的正當性來源與實踐宗旨。另外,從對人類權利發展史的考察也發現了權利的運行趨勢,即權利的行使已從單純的以個體為載體轉向了個體與集體共同行使的多元格局。②權利的集體行使最為典型的表達就是社會組織。社會組織是個體結社自由和結社權利的疊加,是個體權利的復合行使,也是一個整體意義上的權利束。③從社會契約論的角度而言,這種權利束形成了一種社會權力:公民受制于制度缺陷和環境約束,以及公民對美好社會的發展和延續的愿望,公民之間讓渡出了自己的部分權利交由特定的集體或機構保存。學界給出了社會權力的定義:作為相對獨立于國家的社會主體,以其所擁有的社會資源對社會與國家(政府)產生的影響力和支配力,就是社會權力。④社會組織是社會權力行使的核心主體⑤。社會組織的社會權力所發生的領域主要是在公共領域,這一領域介于國家(政治)領域和私人領域之間,社會組織是橫亙在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之間起中介作用的自組織力量。社會組織的社會權力具有權能指向,具有權力的支配性特征,能對其他人或組織結構發生影響。社會組織的社會權力行使限度是以社會責任為要義,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宗旨。社會組織的社會權力運行方式是以民主、協商、談判、游說等方式使得公共事務中的相關利益者達致同意或共識。由上可知,社會權力與國家權力的強制性、法律規范性等特征是不同的。因此,有學者稱國家權力是強制性大的“硬權力”,而社會權力則是協商性強的“軟權力”。⑥但同時,社會組織的社會權力也會具有權力的一些劣根性———謀利與擴張,若缺少對社會權力的監督和管制,社會權力也會為自己謀取私利。這也是當下某些社會組織出現公益異化、私利化和污名化的重要原因。

3.政治學的視角———社會組織是民間性與公共性的集合社會組織是私人力量的集合,具有民間性、自治性和獨立性的特征,公民在社會組織內部或者通過社會組織可以逐漸培養其民主參與、理性溝通的公民精神。同時,社會組織又具有一定的志愿性和公益性,尤其是20世紀中后期在全球范圍內興起的結社浪潮以來,各類國家的社會組織在公共事務生活中都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社會組織公共性的一面越發凸顯⑦。這種民間性與公共性的混合,不僅使社會組織的行為活動表現出了公益和自利的雙重面向,也使得社會組織與政府的關系呈現出了從合作到對立的多重格局。現代社會中,社會組織彌補了“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后所造成的公共服務供給的不足與空缺,開始扮演著“第三方管理”、“準政府”的角色。今天,不論是福利國家、自由主義國家還是威權主義國家都開始與社會組織開展合作,用“公”、“私”合力的方式來解決公共事務問題。相對于政府、市場、公民社會各自作為單一的行動者而言,“公”、“私”合力在資源動員、復雜社會問題的解決等諸多方面都具有比較優勢。①但由于各國的政治制度框架、經濟市場結構以及社會文化觀念的差異性,各國的政社關系也呈現出不同的“公”、“私”合作模式。美國等發達福利國家是一種平等契約式的“合作伙伴”關系。②中國則在“分類控制”的格局下,③政府采取授權、扶持、購買等方式讓社會組織參與到公共事務的管理中。社會組織與政府合作的同時,也有可能會出現另一種情形,即社會組織蛻變為利益集團。某種程度上,社會組織所代表的群體是局部性的和區域性的,一些社會組織為了維護自身的團體利益,對政府展開游說活動或院外活動,與政府討價還價,在維護團體利益的同時損害了整體的公共利益。社會組織由于其天然的社會性、民間性和自治性,在社會政治生活中又有與政府、國家相對立的一面。根據對抗程度的不同,可以區隔出社會組織與政府關系“分立-監督-對抗”的關系譜系④。“分立”型的政社關系是指,在法律允許和政治允許的范圍內,政府和社會組織互不干預,各自行事。“監督”型的政社關系是指,社會組織對政治公權進行監督,防止國家對社會的侵蝕、政府對公民的壓榨、公權對私權的損害。社會組織對政府權力擴張的制約,這也是自托克維爾至哈貝馬斯、阿倫特贊同的社會組織的首要功能。“對抗”型的政社關系是指,社會組織與政府由于政治價值觀念的迥異,前者采取一種激烈的甚至帶有暴力形式的對抗方式。比如,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東歐國家發生的政治轉型中,政治性社會組織發起的社會運動在其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⑤

三、中國社會組織的現實表現:“公”與“私”的嬗變與僭越

中國思想資源中“公”、“私”的多種含義,社會組織學理上“公”、“私”的多重面向,這一切都與中國社會轉型時期復雜多元的制度環境交織在一起,從而形成了“公”、“私”屬性在中國社會組織中的交錯重疊現象———“官民二重性”,社會組織的現實行為也在“公”與“私”之間呈現出了交叉與流轉的格局。

1.中國社會組織的“公”、“私”屬性的重疊———“官民二重性”當前中國的政治體制和市場經濟體制尚不完善,使得國家在社會生活各領域依然保持著主導性地位,但社會日益多層次、多類型、多方位的需求無法從國家和政府中得到完全滿足。在這樣的情況下,政府逐漸賦權于社會,社會組織日漸從體制內誕生或分離出來。某種程度上,中國的社會組織從其誕生的那一刻起,因為與政治體制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就帶有官方性。同時,社會組織又是新興群體的利益代表,又或多或少的帶有了一定的獨立性和自主性。因此,“官民二重性”是對當下中國社會組織的屬性特征的一種描述。1989年《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正式確立了社會組織的“雙重分層管理”體制,1998年新《條例》進一步加強了這一管理體制。“雙重管理”體制制度化了社會組織的“官民二重性”。這樣的管理制度和組織特征決定了社會組織需要從兩種渠道獲取生存資源,“從上而下”建立的社會組織多會從它主管單位中獲得資源、在社會中贏得承認,而“從下而上”建立的草根組織則多在社會中汲取資源、從行政中獲得認可,這也就使得社會組織同時受到“行政機制”和“自治機制”的“雙重支配”。①因此,中國社會組織的活動領域大多是在政府和社會共同認可的“交叉地帶”,社會組織帶有雙重性格特征和行為方式。進入新世紀以來,雙重管理體制因為其設置了業務主管單位和造成了社會組織的身份差異而受到多方質疑,②政府開始允許一些社會管理制度創新來緩解這些問題,比如對部分類型的社會組織采取了直接登記制度,③對城市基層的社會組織采取到社區備案制度等。④這些制度創新拓展了社會組織發展的新空間,同時也使得原先的政社關系呈現出更加復雜多樣的態勢格局,但政府主導地位卻并未改變。另外,從制度經濟學的“交易成本”、“自組織成本”和“官方組織成本”的角度來看,社會組織的“官民二重性”也是政府、社會組織、社會組織成員三方之間達成一種正和博弈狀態的理性選擇。⑤社會組織的“官方性”降低了個人組成社會團體的成本,其“民間性”則使得政府在社會管理中節約了大量的行政管理成本。同時,“官民二重性”也給社會組織的有效運轉提供了政治上的合法性。無論一個社會組織的“官方性”與“民間性”的組合比例是多少,一旦其形成了組織,它就開始擁有了相對自主的活動開展空間。這也是一些學者所言的中國社會組織特征中的某種悖論現象“雖然不獨立卻存在自主”。⑥當然,中國社會組織的行政性或官方性與其具有的一定的獨立性和自治性,這兩種屬性之間形成一種張力。這種張力既為社會組織的運作發展、資源汲取提供了一些生長空間,但同時也使得社會組織主體性的進一步提升受制于政府的約束。當下中國社會組織出現的逐私利、謀私益、尋求租等腐敗現象也與這一特征有著關聯性。鑒于在將來相當長的時間里,中國政治經濟社會體制的相對穩定,社會組織的“官民二重性”特征還會持續下去,應合理地運用社會組織的官方性和民間性特征,監督社會組織行為活動的自律與完善,推動社會組織向著共同性、公益性和公共性的方向發展。⑦

2.從“私人”到“共同體”:社會組織公共性的再生產在呼吁公共精神、形塑社會團結的當下,社會組織不僅扮演了滿足公共需求和建構公共秩序的重要角色,而且還充當了生產公共性的重要開拓主體。相對于社會組織天然具有的互益性或公益性,公共性則是社會組織在后天的組織活動中逐漸發展起來的。目前,中國的社會組織在從民間性、公益性向共同性、公共性轉變的過程中,呈現出了內生型和外發型兩種公共性的生長路徑。近年來,一些秉持公益理念的草根社會組織的公共性生長就是一種內生型的,這些組織成員將個人的力量通過各種方式和渠道積聚起來,為著共同的組織目標和公益理念而行動。如2008年“自然之友”等環保組織聯合阻止了在怒江上修建大壩,這是中國的社會組織第一次對中央政府決策產生影響。⑧網絡草根組織“多背一公斤”利用互聯網絡技術平臺,聯結城市與鄉村的互通、共求利己性與利他性的統一、平衡公益道德的主動與被動,以此來促進陌生人之間的“公共性價值”。①各地諸多的業主維權組織也是從“私”到“公”轉變的重要典范,業主維權組織成員的參與雖然是基于個人利益的“自主性參與”,但這種社會層面的參與會逐漸進入到對具體行政事務的理性參與。②外發型的社會組織公共性的生長模式以官辦的或半官辦的社會組織為主,其公共性的生長多以社會組織與政府合作的方式。目前,政社合作的方式主要表現為利益契合式的合作與公共議題式的合作。如果政府的政策目標和社會組織的利益訴求相一致,雙方之間就會產生合作;而且,利益契合程度越高,政府為社會組織開放的活動空間越大,社會組織的功能發揮就越強,社會組織的公共性相對就比較強一些。通過這種方式生產公共性的社會組織,最典型的就是近年來非常活躍的、發展水平較高的行業協會與商會。中國的行業協會與商會具有一定的法團主義特征,擁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自主性,在中國的宏觀經濟調控和微觀經濟管理中發揮著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溝通和協調作用,在行業政策倡導———決策過程參與———私益政府扮演的連續統中都發揮著不同程度的作用。③如在2009年的“家電下鄉”計劃的推行過程中,中國家用電器行業協會、電子影像行業協會、中國家電維修協會等多個家電類行業組織參與該政策的討論、修正和推行。④另外,公共議題式的政社合作多出現在城市治理過程中,在中國城市化的進程中涌現出的諸多問題僅憑政府無法獨自解決,需要城市治理中的多元社會主體的共同參與,通過復合治理來解決這些公共議題。如本世紀初杭州市出現了京杭運河整治、西泠印社轉型以及絲綢女裝街改造的三個城市議題,在杭州市政府的主導下,政府、企業與社會組織三方形成了復合治理主體,在治理過程中相互支持、相互促進以及相互受益。⑤但無論是利益契合式的合作還是公共議題式的合作,政府在當下的政社合作中始終是處于一種主導和控制的地位。當前中國社會組織公共性的生長方式表現出以下四個方面的特征:(1)社會組織公共性的發生領域大多是在社會性的公共性領域,如公共服務的承擔、公共物品的提供等,而政治性、言論性的公共性領域,如公共政策參與、公共權力監督等方面的社會組織參與度較低,公共性較弱。⑥(2)社會組織通過與政府合作而產生的公共性,對于雙方而言都是一種策略性的,而非制度性的。因此,這種公共性的不可持續性較為明顯,經常會受到地方政府的政策更替和地方官員的任免等因素的影響。(3)社會組織為了從政府那兒獲得生存和發展的資源和支持,通常也會采取策略式的應對方式,比如避免政治性的、敏感性的活動領域,迎合政府去發展能夠得到支持的活動領域,因而形成了一種去政治化的公共性,或者是一種弱公共性。(4)社會組織的公共性發展層次較低,程度較弱,如一些社區層面的社會組織,大多停留于自娛自樂層次,或僅僅提供一些“俱樂部產品”,而有關群體利益訴求、公共政策參與及公共物品提供等方面還不能達到社會組織的預期功能。⑦

3.從“公益”到“私利”:社會組織公共性的異化學者康曉光(1999)曾描述過社會組織存在的目的,是為了關注共同的或長期的社會問題,是為了向公民提供參與公共決策和社會發展的渠道,是為了代表、傳遞和捍衛特殊集團的利益,是為了在政府和社會公眾之間架設橋梁。然而,一些社會組織卻偏離了其公益性或互益性的組織目標,出現了人自利、公益的污名化以及官民“利益共謀”等公共性異化的現象。在目前的政治體制和政治觀念中,政府一直有控制社會、吸納社會組織的本能傾向。在一些遵循市場邏輯的經濟性互利型的行業協會領域,政府部門未能發揮經濟協調作用或功能,而自發性的行業協會又擁有一定的管理協調能力。政府會通過各種方式吸納這些組織,行業協會為了獲得政治的和法律的合法性,最終形成一種協會在某一行業扮演政府“人”的制度安排,或者是某個企業把持了某個行業協會的情形。①但由于缺少完善的監管制度和協會自律,行業協會的人自利問題日益明顯,一些完全由龍頭企業所把持的行業協會,開始演變為一種變相的謀取私利(可能是協會的或者是企業的私利)的工具。相對其他類型的社會組織而言,當前政府較為扶持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正處于不斷發展壯大時期。如果行業協會的人自利傾向日益膨脹,有可能導致行業協會利益集團化,并進而衍變為壓力集團,游說甚至操縱政府的公共政策制定,將自身的組織利益凌駕于公共利益之上。②社會組織雖然秉持公益理念,但在資源汲取訴求較強、所處制度環境較為復雜的背景下,相當一部分的公益組織均堅持“工具主義”的發展策略,并帶有資源獲取的沖動,而不是依據特定公益價值設置組織目標和實踐組織行為。③另外,受雙重管理體制的影響,中國社會組織在尋求成立和發展的機會時,不得不支付政府部門“尋租”行為的“租金”。④這些都使得社會組織在組織實踐中出現了謀取自身利益的傾向,本應是秉持公益理念的社會組織卻出現了公益污名化的現象。前文提及的“官民二重性”是一種政府、社會組織和組織成員三方正和博弈的結果,但這種正和博弈也有可能蛻變為一種拋卻了公共利益的、變了形的“正和博弈”,即成為了一種官民“利益共謀”的現象。有些地方政府把社會組織作為政府官員的退休部門或冗雜人員的安置部門,或者利用社會組織轉移政府部門的私有財務,或者利用社會組織為政府部門謀取市場經濟利益。⑤有些社會組織的掛靠單位則利用歸屬管理的社團從事一些與本部門相關但又不便于本部門具體操辦的事宜,并從中獲得收益(如一些國家的項目資金可以直接劃撥給主管的社團)。⑥而社會組織為了從政府或者其主管單位獲取政治支持、法律認可和資源福利,也會主動迎合他們的需求,滿足其不當要求。官民的“利益共謀”謀取了雙方各自需求的私利,但卻損害了公共利益。

四、結語

當代中國社會組織的“公”、“私”屬性無論是在涵義格局中,在多學科的學理分析中,還是在組織實踐活動中,都表現出了多種層次、多種形式以及多種態勢。同時,由于組織類型、組織行為以及組織場域的差異性,各個社會組織在從“公”到“私”譜系上的位置是有差異的,在“公”與“私”之間流轉的途徑與模式也有所不同。就未來的發展趨勢而言,政府應承認私人結社權利和權益,接納社會組織作為現代社會多元治理主體之一,賦予社會公權力于社會組織,加強對社會組織的監管;社會組織則應提升組織自律意識,發展現代公共理念,努力將私人力量匯集起來積極地參與到公共事務中去。政府與社會組織“官”、“私”合力,共同推動著社會組織“私”的力量向“公”和“公共”轉變,實現公共利益和彰顯公共精神。

作者:耿依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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