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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內部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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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內部化問題

摘要: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是我國公共服務供給側改革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通過社會組織生產公共服務來提高供給質量和供給效率。在實踐中,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務購買存在著以非競爭的購買方式、非獨立的承接主體為特征的內部化購買現象,增加了購買失敗的風險。組織社會學的新制度主義視角為這一問題的分析提供了技術環境、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的三維理論框架,運用其進行分析可以發現購買內部化現象是現實困境、制度激勵和軟約束三重作用的結果。政府應當進一步改善公共服務購買的法律和制度環境,提高購買能力,規范購買行為,實現提高公共服務供給水平的目標。

關鍵詞:政府購買公共服務;購買內部化;組織社會學;新制度主義

一、問題的提出與文獻述評

推進公共服務的供給側改革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著力點。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公共服務需求側的變化對政府的供給水平和供給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為公共服務供給側改革的重要手段,政府購買公共服務近年來得到了我國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和迅速推廣。盡管存在不同的實現形式,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作為一種契約治理工具,效率是普適其中的首要價值追求,市場機制是實現效率的核心要義。市場機制通過價格、供求、競爭三大要素的運轉,發揮其資源配置的作用,使公共服務供給向帕累托最優不斷改進。然而通過對近年來實踐的觀察可以發現,許多地方政府在選擇承接主體時,并非按照市場機制的行為準則行動,脫離市場機制的“內部化”購買成為一種廣泛存在的失范現象,并引起了學界的重視。王名等通過案例研究發現在依賴關系非競爭性購買模式下,社會組織依賴并受制于政府,不僅沒有達到轉移職能的政府重塑目的,反而增強了政府的控制力[1];王浦劬通過對國內多個購買案例的觀察發現,實踐中依賴關系的非競爭性購買占主導地位,購買行為“內部化”現象的存在會帶來服務質量、費用、透明度等一系列問題[2];楊書勝研究了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卷化”傾向,認為政府供給公共服務的實際機制沒有根本改變,偏離了改革預期目標[3];周義程認為公共服務合同制購買過程中存在不透明不公平競爭的風險,出現政府與社會組織結盟的風險,導致其成效比政府壟斷供給更差[4];齊海麗認為公共服務購買中政社關系的依賴性對二者合作關系的構建、服務供給效率的提升都會產生影響,并從契約視角探究其治理路徑[5]。從既有文獻看,這些研究大多基于對實踐案例的考察,對公共服務購買中競爭機制、政社關系存在的問題都有較為明確的認識,但對于這一現象背后的發生機制的探索尚不深入,缺乏從政府行為視角的深度剖析。事實上,這種重復且普遍發生的內部購買的現象背后有著一套完整的發生機理和政府行為邏輯?;诖?,本文在既有研究和實踐觀察的基礎上,運用組織社會學的新制度主義理論框架分析了這一現象背后的政府行動邏輯,并提出解決路徑,為我國當前公共服務購買的熱潮提供理性思考。

二、公共服務購買內部化的表現與弊端

(一)公共服務購買內部化的表現公共服務購買內部化是指政府在選擇承接對象過程中,通過非競爭方式將本應從外部購買的公共服務項目交給與政府有內部關聯的社會組織,在購買形式下實質仍由政府主導公共服務生產。在這一過程中,購買成為了目的而不是手段,地方政府的行為脫離了市場機制,改變了原初的價值追求,購買目標由“提高公共服務資源配置的有效性”置換成“完成公共服務購買任務”,阻礙了公共服務供給效率和質量的提升。公共服務購買的內部化出現在政府選擇承接主體的環節,具體表現為購買方式中的非競爭取向和承接主體的非獨立性特征。1.非競爭的購買方式。囿于公共服務的難以定義、缺乏成熟的市場等因素,定向委托等非競爭形式具有靈活易操作的優勢。但這種購買方式是以市場機制的缺位為代價的,承接對象的選擇并非基于市場競爭而是承接者與政府的關系。從實踐來看,地方政府采取的關系取向的非競爭性購買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由地方事業單位招募服務人員,通過購買勞動實現購買服務,如唐山市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向團市委志愿者服務中心購買農村公共醫療服務[6];二是政府直接指定某個對政府有長期依附關系的社會組織,定向委托將要購買的服務項目,例如在江蘇省民政廳2016年購買的23個項目中就有7個是通過委托方式直接由政府指定的社會組織承接的;三是政府為實施公共服務購買,成立新的社會組織承接服務,例如上海市普陀區為購買公共服務在全區9個街道、鎮建立了社區民間組織服務中心,其功能主要是黨建、民間組織服務、承接政府委托或轉移職能以及服務社區居民等[1]。2.非獨立的承接主體。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本質上是一種基于合同的市場行為,政府需要給予承接方一側各類社會組織平等的競爭地位,保障公平的競爭秩序,從而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然而,強烈的行政化色彩是當前我國社會組織發展存在的重要問題,絕大多數社會組織存在“官辦、官管、官運作”的現象,存在政府“管得過寬、管得過細、管得過死”的局面[7]。截至2015年底,在各級民政部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有329122個,占社會組織總量(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的49.7%[8]。在非競爭的購買方式下,“官辦”社會組織在項目承接時比這些“草根”組織有更大的關系優勢,民辦社會組織獲得公共服務項目的比例更低。

(二)公共服務購買內部化的弊端1.降低資源配置效率。市場機制是公共服務購買的重要環節,能夠通過競爭機制優化資源配置,從而實現公共服務供給效率的提升。在內部化購買中,競爭的缺失導致政府無法篩選出最優的承接對象,項目可能落入能力匱乏的承接者手中,難以保障供給質量。同時,多數承接服務項目的非獨立社會組織由于長期依賴政府支持,獨立進行公共服務生產的能力較弱,產出質量難以得到保障,可能造成公共利益的損害。2.增加腐敗風險。政府購買的項目向來是腐敗的高發領域。關系取向的購買方式缺乏制度約束,政府官員在公共服務項目承接方選擇時有很大的自主權,政社雙方之間存在尋租空間。缺乏承接能力的社會組織可能通過向官員的利益輸送獲得項目,由此產生的腐敗問題會導致購買失敗。3.增加產出評價難度。公共服務內容難以精確描述、產出不易衡量是公共服務供給的固有障礙,而購買中的內部化現象加劇了這種困難。在內部化購買中,承接方與政府間往往界限模糊,容易成為政府的附庸,政府可以隨時修改或終止公共服務項目,購買合約的不完全程度被放大,購買過程缺乏規范明晰的合同約束,公共服務產出的數量、標準等主要由政府主觀把握,難以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獨立評價。4.折損財政支出效率。公共服務購買的重要目標是提高政府公共服務資金的使用效率,“花更少的錢,辦更好的事”。但在內部化購買中,政府在組建、培育和支持與其有依賴關系的社會組織時需要額外的財政投入,購買公共服務的事前交易成本因此增加,提高公共服務財政支出效率的購買目標因此受到折損。

三、分析框架:組織社會學的新制度主義視角

作為一種在實踐中廣泛存在的現象,公共服務購買內部化背后必然有其制度層面的發生機制,了解這種機制是求得治理內部化問題制度解決的前提。威廉姆森(O.E.Williamson)在提出其“有選擇干預”命題時指出,不同的治理機制有著不同的激勵和組織結構,市場和科層制在組織的運行過程中并不總是相互兼容的[9]。在我國具體語境下,公共服務購買形成了合同制與科層制相互“嵌入”的制度結構[10]。合同制的購買應當按照市場機制運行,科層制威權體系會對這種結構下的政府購買行為產生一定的干擾,出現與規范的公共服務購買不相符的現象。基于此,本文運用組織社會學的理論分析公共服務購買的內部化現象,嘗試從新制度主義的理論視角對政府的購買行為作出解釋,探究購買內部化過程中地方政府遵循的行動邏輯。組織社會學的制度學派認為,組織不是一個封閉的系統,它的行為受到所處環境的影響[11]。邁耶的新制度主義理論在對組織的趨同現象進行分析時,提出必須從組織環境的角度去研究、認識各種組織行為、解釋組織現象[12]。新制度主義理論認為,組織研究中需要關注的環境有兩種,一是技術環境,二是制度環境。例如對企業而言,技術環境是指市場供需關系、組織掌握的資源及對資源的依賴程度等,而制度環境指的是組織所處的法律制度、社會規范、觀念制度等社會事實。兩種不同的環境對組織有不同的要求:技術環境要求組織有效率,能夠按最大化原則進行生產活動;制度環境則要求組織的行為符合社會預期和制度約束,服從“合法性”機制。這兩種環境對組織的要求常常是矛盾的,從而導致了組織在不同情況下表現出傾向于符合某種環境壓力的行為。對公共部門而言,地方政府作出的決策行為同樣面臨著技術環境和制度環境的雙重影響。技術環境包括與某個政策目標實現相關的具體因素,如政府掌握的外部資源、相關主體的成熟度和意愿等,影響著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制度環境則是地方政府在科層體制中為了保證自身的“合法性”而受到的源于制度設計的影響因素。在政府“向上負責”的科層體制中,制度環境的“合法性”要求對基層政府行為的影響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一是由于科層制的組織要求和上級對下級官員晉升的決定權,下級官員以執行上級的意志為己任,制度內形成了自上而下的激勵機制;二是政府組織的設置中有來自內部和外部的監督約束,地方政府在作出決策時必須考慮其行為是否突破了制度上的約束機制。激勵機制提供了基層政府行為的動力,約束機制限制著其行為的邊界,二者共同構成制度環境對政府行為的影響。以周雪光教授對基層政府“逆向軟預算約束”現象的分析為例,政府在實現自身職能時,在技術環境中面臨著財稅資源有限、收入不足的困境,同時在制度環境中受到微觀上的政績激勵和宏觀上的約束失靈的影響,導致了逆向軟預算約束現象廣泛而穩定的存在[13]。與之類似,對于我國基層政府在購買公共服務中的行動而言,技術環境、激勵機制、約束機制共同作用于決策行為,構成了對購買服務內部化現象進行分析的三維理論框架。

四、公共服務購買內部化的發生機制:基于三維分析框架的理論檢視

運用組織社會學的新制度主義理論框架,我們可以梳理出公共服務購買中政府的行為邏輯。對地方政府而言,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這一變革受到技術環境和制度環境的雙重影響。由于我國的公共服務購買尚處于起步階段,各方面的不成熟對購買實踐形成了阻力,政府面臨著技術環境中的困難。在監督機制沒有發揮約束作用的條件下,制度環境中的激勵機制推動地方政府繞開阻力,用內部化購買來取代規范的市場化購買。在此基礎上,我們進而從這三個維度尋求對購買內部化現象的具體解釋:地方政府在購買公共服務的技術環境中面臨著怎樣的現實困境?制度環境如何激勵了政府進行內部購買而不是停止行動?這種不規范的購買行為又何以能夠避開監督制度的約束?

(一)環境維度: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現實困境相較于規范的公共服務購買,內部化購買中政府為規避阻力所作出的行為變化即揭示了地方政府在購買過程中的困境所在。結合購買內部化中形式非競爭性和承接者非獨立性的表現可以發現,我國地方政府在購買過程中遇到的阻力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獨立承接主體匱乏,競爭和質量難以保障。從西方國家的經驗看,公共服務產品的特殊性導致政府常常難以找到有足夠數量生產者的競爭性市場,這是公共服務購買失敗的重要原因。相比之下,由于我國的社會組織發展狀況不佳,有能力的獨立社會組織更為匱乏,政府在尋找合適的承接方時面臨的有效競爭市場缺失的問題更為嚴峻,有些情況下甚至一時無法找到有承接能力的社會組織。適當承接主體的匱乏不止導致了競爭環境的缺失,還容易形成承接方的壟斷供給,政府失去主動權,服務質量將難以保障。在體制動力的驅使下,地方政府為了保證購買的進行,不得不選擇甚至“培養”政府依賴型社會組織承接服務購買。2.服務合同難以明確,政府缺乏足夠的購買能力。購買公共服務對政府制定合同的能力和監督能力都有較高的要求。購買服務要求政府能夠提供足夠清晰的合同,對服務內容、價格、質量等給出詳細的描述,但由于公共服務的復雜性,這些界定是各國政府面臨的普遍困難。缺乏足夠清晰的合同描述,承接方就缺乏明確的生產依據,難以獨立地完成公共服務生產。即使有了較為明確的合同,政府要確保承接者不降低公共服務質量,按照合同完成生產任務,需要對社會組織的行為進行約束,合同監督能力成為政府必須面對的挑戰。對我國地方政府而言,公共服務購買是一種新的政策工具,政府對購買所需能力的準備并不充分。而將服務項目委托給政府依賴型的社會組織,便于政府在合同不完全的情況下實施購買,同時可以隨時解釋、調整甚至終止合同,監管難度也大大降低。3.購買服務剝離事業單位職能,改革面臨內部阻力。公共服務購買要通過合同的方式在供給側引入市場主體,以取代我國傳統上由各種公共事業單位提供的公共服務生產。向社會組織購買這些服務無疑剝離了一些事業單位的職能,動搖了許多由財政供養的部門和人員存在的必要性,會遇到來自制度內部的阻力。而內部化的購買方式可以將公共服務購買與原有制度結合起來,讓事業單位扶植社會組織來承接公共服務購買項目,這樣既實現了形式上的服務購買,又保住了事業單位的職能,但其實質仍然是事業單位在生產公共服務,除了增加管理成本以外,無法帶來效率和質量上的改善。

(二)激勵維度:公共服務購買內部化的制度激勵在技術環境的多重制約下,許多地方尚不具備規范實施公共服務購買的完備條件,政府也沒有具備相應的購買能力,那么地方政府為什么要突破這些限制,進行內部化購買?從政府層級的縱向角度觀察可以發現,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在我國并非一場自下而上的改革,而是帶有頂層設計意味的自上而下逐級推動:中央政府指導性文件,省級政府出臺指導意見和購買目錄,市縣等基層政府按照上級要求具體實施(確定承接組織的資質、選擇購買方式和承接對象等)。相比自下而上的改革方式,這種帶有頂層設計意味的改革給基層政府提供了改革目標以外的制度激勵。從宏觀制度層面看,科層制的權力矩陣安排為下級政府提供了以服從上級意志為合法性要求的制度動力。現代科層制本身就表現出一整套持續一致的程序化命令———服從關系,下級政府的行動方向由更高層級的政府決定[14]。這種從屬關系由嚴格的職務或任務等級序列先在地安排,下級政府應當非人格化地執行上級賦予的任務。地方政府作為科層制中的一級,源于體制內部的動力對地方政府行為的影響巨大。因此,在上級的推動下,即使尚不具備購買公共服務的相應能力,地方政府仍然會在體制動力的激勵下積極組織實施購買。從微觀行為的角度來看,現有的晉升機制對作為微觀行為主體的基層政府官員提供了激勵。在現行的干部管理體制下,上級黨政機關決定了下級官員的晉升與否。為了獲得晉升的機會,基層官員關注自己任期內的政績,有突破自身能力和所掌握資源來實現上級意志的沖動。這種行為能向其上級發出證明自身能力的有效信號,并會在與同級官員的競爭中得到不斷加強。購買公共服務是由中央政府推動的一項重要變革,每個地區的實施情況被認為是當地政府官員政治和態度能力的表現。因此,即使許多地方沒有購買公共服務的成熟環境和能力,基層政府官員仍然會出于“政治正確”和政績要求通過內部購買的方式實施。

(三)約束維度:公共服務購買內部化的制度軟約束作為一種失范行為,購買內部化應當受到約束機制的限制和糾正。然而其能夠成為一種在各個地區穩定而廣泛發生的現象,證明了對公共服務購買的監督約束存在問題。對購買內部化行為的約束機制主要存在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首先,自上而下的層級約束乏力。在我國的科層體制中,上下級政府間存在委托關系,下級政府直接對上級負責。然而同樣作為地方政府,上下級有著同構性的激勵機制,都面臨著類似的制度環境和考核制度,上級官員再對短期政績的追求上與下級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甚至下級官員的政績可以直接納入對上級的政績考核范疇。購買公共服務由中央政府推動,地方各級政府都有以此向上傳遞政績信號的動力。因此,體制上的“向上負責”與同構性激勵機制相結合,使得上下級政府對政績的追求行為相互加強,形成行政體制的“共振現象”[15],導致了對購買內部化行為的監督存在自上而下的制度約束軟化。其次,由外而內的社會約束缺位。除了上級政府,地方政府的內部化購買行為還應受到社會公眾和第三方評估機構的約束,而來自這些方面的約束目前尚沒有有效的存在。在公共服務領域,公民關注的往往是服務的質量,對于資金使用效率并不敏感,也缺乏相應的評價能力。公民的利益訴求本身具有分散性的特點,加上缺乏有效的表達機制,導致民眾在對公共服務購買的具體行為進行監督時缺乏意愿、缺乏途徑、缺乏能力。同時,獨立的第三方評估是監督購買合同、形式和項目執行的重要部分,但我國當前的公共服務購買仍在探索期,尚未建立起成熟的第三方監督機制,購買行為缺乏有效的外部約束。最后,問責機制軟化。一個有效的問責機制應當做到權、責、利的三位一體,同時具有具體可操作的評估標準。但是在干部流動頻繁的現狀下,基層政府官員的權、責、利常常處于分離狀態,官員往往利用權力追求內部化購買這種短期政績,以獲取晉升的“利”,而把責任留給繼任者[13]。另一方面,內部購買的行為本身具有隱蔽性,使得其約束機制難以硬化。購買公共服務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各項規范、標準甚至政府對公共服務購買的認識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模糊,加之很多政府依賴型的社會組織在發展過程中與政府的關系錯綜復雜,監督主體難以制定出合理的硬性監督標準,導致了無法對基層購買公共服務準確評價,往往只能以購買服務的規模等指標粗略衡量。

五、公共服務購買內部化現象的治理路徑

(一)培養政府契約意識,建立政社合作伙伴關系公共服務購買建立在政府部門與社會組織合作伙伴關系的基礎上,政府在觀念上合理的自我定位是購買行為規范有效的基礎。在我國,政府長期處于強勢的支配地位,“管制”的思想根深蒂固。有學者曾總結了我國部分黨政干部對社會組織的態度,存在輕視、不信任、害怕甚至敵視的問題。這些消極態度蔓延到公共服務購買過程中,會給合同的簽訂、執行造成影響。因此,政府應當轉變觀念,充分認識到社會組織生產公共服務中的效率和質量優勢,而不是盲目追求政治效應。在購買過程中,政府必須按照契約精神行動,改變過去大包大攬的做法,與參與購買的社會組織真正建立合作伙伴關系。另一方面,政府要改變定向委托、關系型購買的思維,適應通過招標進行競爭性購買的市場化運行方式,承擔起“精明的買家”的角色,才能降低購買失敗的風險,保障公共服務購買的程序正義和實施順利。

(二)完善相關法律體系,規范公共服務購買制度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涉及公民、政府、社會組織和監督機構等多個主體,其中包含復雜的委托關系,需要有相關的法律和制度體系作為規范購買的行動依據。目前來看,公共服務購買在中央及地方政府相繼出臺的指導意見及各項規定下運作,尚無法律和行政法規層面的規范性文件。這些指導意見和規定對公共服務購買起到了一定的規范作用,但大多是綱領性的宏觀指導,對地方政府的具體行為缺乏約束。在涉及法律問題時,《政府采購法》成為主要的法律來源,而政府采購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有很大的區別,前者指政府為自身運行需要進行的非公共物品采購,后者是為社會購買公共服務,難以適用政府采購的法律條例。因此,要避免購買內部化現象,需要立法機關盡快出臺相關法律,讓政府在購買過程中能夠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同時,購買制度的模糊給予了地方政府過大的自由裁量權,需要通過建立規范有效的購買制度,明確購買條件、購買流程、購買內容和標準、承接主體資質等問題,盡可能采取競爭性的購買方式將項目交由獨立的社會組織承接。

(三)培育承接公共服務的競爭性市場社會組織缺乏獨立性、生產能力羸弱是公共服務購買的阻礙,也是內部化購買的重要誘因。承接公共服務項目需要有良好的資源獲取、合同執行、組織生產等方面的能力,對當前多數社會組織是很大的挑戰?,F階段承接公共服務的競爭性市場還需要政府參與進行培育。從社會組織在我國的發展歷史來看,社會組織對政府的高度依賴是長期形成的。隨著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斷推進,政府需要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激發社會組織活力,適度降低社會組織成立的準入難度,推動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體制由原來的“重登記、輕管理”“重控制、輕服務”向“寬進嚴監”轉變,并鼓勵社會組織獨立發展,為公共服務購買市場提供充分的競爭性。同時,社會組織自身要通過自律和互律規范自身行為,提高公眾認可度,減少對政府的依賴,提高參與公共服務購買的合作水平。

(四)硬化購買過程中的約束機制購買過程中缺乏有效的約束機制使得內部化現象得以普遍、重復出現。公共服務購買行為應當受到來自上級政府、獨立監督機構、社會公眾的多重約束。首先,上級政府應當細化公共服務購買的績效考核制度,重視公共服務購買操作的規范性,避免因政績考核引發下級的盲目、失范行為。其次,政府應在實施購買時引入專業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對購買過程進行全面監督,并確保其獨立運作的地位,通過外部監督對政府、社會組織的行為提供硬約束。最后,要建立完善公眾參與機制,面向社會公開項目信息和招標過程,以聽證等形式接受公眾監督,確保購買服務運行的公開透明。

六、結論與討論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一種復雜的政策工具,超出客觀條件的推動無法實現其初衷,必然導致地方政府通過內部化購買的失范行為來應對。政府需要創造良好的法律、市場和制度環境,提高公共服務購買的能力,讓公共服務購買在更加規范合理的機制下有效運作,實現對效率和質量的追求。中央政府的指導意見指出,公共服務購買要在“能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前提下實施,要求社會組織的發展狀況滿足購買的條件。地方政府需要正確認識公共服務購買的客觀困難,準確把握購買環境,要避免盲目追求績效的購買。對于缺乏有承接能力的獨立社會組織的地區和領域,公共服務購買項目不能強行上馬,而應在社會組織發展狀況、政府購買能力較為成熟之后再推進購買服務。透過購買內部化的現象,這種公共服務供給方式變革應當如何審慎地推進值得我們進一步思考。近年來,在我國大力推動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同時,較早實施公共服務購買的西方國家已經開始了對這一變革的反思。公共服務購買不僅帶來了公平性、回應性的爭議,其究竟能否真正帶來效率和質量的提升也受到質疑。一些學者因而認為,購買公共服務作為新公共管理運動浪潮推動下的一場變革,其優勢是基于假設而非實踐的,其意義更多的在于對新公共管理所倡導價值的呼應。由于公共產品生產市場普遍面臨供給者較少的困境,往往只能形成準市場(quasi-market)環境,西方國家的公共服務供給因而開始轉向保留部分政府供給職能的公私混合供給(mixedpublic-privatedelivery)等方式[16]。面對這些質疑、變化和我國的具體環境,政府應當以更加理性的態度運用這一工具,注重結合現實條件進行公共服務購買的本土化和規范化,超越既有經驗,才能實現提高公共服務供給水平的治理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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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婁成武,甘海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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