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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中常常涉及風土人情、公序良俗而重視對社會學解釋方法的適用,漸漸地社會學解釋被運用于行政法和憲法解釋中,但學者們對于社會學解釋方法能否在刑法中適用的問題卻存在不同的意見。筆者認為在罪刑法定原則下可以運用社會學解釋方法對刑法法條的適用進行解釋,并且在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統一的司法政策的提出后,實踐中以此作為判決依據的案例是存在的。
一、社會學解釋
孔德創立了社會學和實證主義此后徹底改變了法學領域的研究方法,前者的運用就形成了法社會學,法社會學主張法是一種社會現象,強調法對社會生活的作用和效果以及各種因素對法的影響,并認為法學應該強調社會利益和法的社會化。法社會學集自然法學和實證法學的優勢于一身,既有自然法學價值觀,又借鑒了實用主義的基本方法,這使得法社會學立足于社會實際從而完善法律規范,將應然研究和實然研究將結合。法社會學的發展極大地擴展了法學研究的領域,法學研究從靜態向動態轉變,實現了法學與社會現實的結合,推動了法律解釋學發展。法社會學的方法運用到法律解釋中就形成了社會學解釋的方法,學者們對于社會學解釋的表述雖有差異,但都認為社會學解釋是在文義解釋出現復數解釋時,運用社會效果的預測和考量對法律進行解釋的方法。
二、罪刑法定原則下社會學解釋的爭議和辯解
(一)罪刑法定原則下進行社會學解釋的爭議
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要求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明文”在該原則中占據了重要的位置,“明文”指明確的文字記載。法官在刑法的適用過程中,對于有可適用的法律規定的直接適用,對于沒有可適用的情況依據罪刑法定原則不認為是犯罪,不可進行處罰。學者們對于社會學解釋能否運用于刑法解釋中這一問題的觀點總結后主要分為三類:一是在刑法領域中罪刑法定原則的確立要求法官的解釋應該謹慎,因而在刑法領域中不應或不適用社會學解釋。二是刑法中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在刑事審判的定罪階段認定案件性質時應該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不可運用社會學解釋,但社會學解釋可以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對量刑環節時發揮作用,依據社會效果來修正量刑是在罪刑法定原則范圍內是許可的。三是刑法中雖然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但刑法領域中不論在定罪還是量刑環節都存在需要社會學解釋的情況,這是必要也是不可避免的,只是在適用中需要更強的論證。筆者贊成上述第三種觀點,并試圖通過對罪刑法定原則和社會學解釋進行分析,來厘清兩者的關系。
(二)罪刑法定原則下進行社會學解釋的分析
我國《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罪刑法定原則的具體內容有:排斥習慣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類推解釋、禁止絕對的不定期刑、刑罰法規的適當、明確性原則。部分學者在否定社會學解釋在刑法中運用時提出:首先認為社會學解釋是在法律沒有相關規定時從法律之外尋求解釋,與類推解釋有異曲同工之處,刑法適用時禁止類推解釋從而否定社會學解釋在刑法中的適用。其次社會學解釋主要是從社會整體效果來考慮個案,在裁判過程中過多考慮社會利益可能會影響個案正義的實現,這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則中的罪責刑相適應要求。最后,刑法要求刑法條文必須明確規定,故不會出現需要社會學解釋的情況,倫理解釋就可以解決刑法中需要進一步解釋的問題。
(三)對罪刑法定原則下的社會學解釋爭議的辯解
1.社會學解釋與類推解釋
社會學解釋是從妥當性出發,在預測和考量法律規范使用后產生的社會效果來解釋法律,從而使法律文本和社會保持一致性。社會學解釋是一種狹義的、獨立的解釋方法,有其不可替代的價值所在,它的解釋結果仍然在可能文義范圍之內。類推解釋是法律存在漏洞時的填補方法,是指在法律對某一特定案件缺乏規定,法官比照援引與該案件相似的法律規范的情形。類推解釋已經超出了法律文義的可能范圍,不是一種狹義的法律解釋方法。可見社會學解釋與類推解釋有著本質的區別,其在刑法領域的適用并沒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中禁止類推解釋的規定。
2.社會學解釋與罪責刑相適應
社會學解釋側重從社會整體效果來考察個案,故有學者提出社會學解釋在刑法中的運用會犧牲個案的正義,筆者同意這個觀點但認為這并非必然,而是可以避免的。在刑法領域適用社會學解釋反而會使司法判決更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社會的發展加上刑法條文的滯后性往往是導致罪責刑不相適應的一個原因,在司法判決中往往運用演繹推理,這種邏輯推理有其自身的缺陷,大前提即法律規范往往是歸納推理得出的,而社會的發展又是不可以測的。就社會現實而言,我們可以舉兩個例子加以說明。比如,社會發展中出現的新形式的犯罪在刑法規范中未能體現,對這些犯罪行為加以定罪處罰更有利于實現社會利益,也不會有縱容犯罪的情況出現。再如,個案依據法律條文的規定應處以重刑,但出于案件自身的特殊性和社會效果的考量,法官做出一個相對較輕的處罰不但沒有違反罪責刑相適應的要求,反而有利于促進社會整體利益。這兩個例子從不同角度來論證了社會學解釋在刑法領域的適用非但沒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中的罪責刑相適應的要求,反而與這一要求是相一致的。
3.不確定概念的社會學解釋與明確性原則
刑法中存在一些不確定的概念,如《刑法》第114條中的“其他危險方法”以及在其他條文中出現的“情節嚴重”,等,這些概念外延的開放導致內涵不確定。文字本身的模糊多義讓詞語呈現出開放結構使復數解釋成為可能,加上刑法要求法律條文滿足穩定性和可預測性要求的同時又要具有靈活性,我們可以說刑法中不確定概念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當這種不確定概念存在時法官不能機械理解法律,而應該運用法律解釋方法來適用法律懲罰犯罪,不放縱犯罪行為。所謂“明確性”,我們不能絕對化理解,刑罰為適應社會生活而采取必要的立法技術來設定概括性的概念有利于強化刑法的超時性,這不應認為是違反罪刑法定的。社會學解釋側重于運用法律以外的社會、政治、經濟、道德、風俗習慣等因素來解釋法律,而刑法本身就與這些法律外的因素密切相關。社會學解釋運用與刑法密切相關的因素來明確不確定概念的內涵和外延,這不僅有利于刑法保障人權的實現,也利于實現刑法懲罰犯罪的社會功能。
三、刑法社會學解釋的適用
上面的分析論證了社會學解釋與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并不矛盾,社會學解釋在刑法中的運用有利于實現刑法的社會功能。但我們不能忽略了社會學解釋本身的局限性,在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下使用社會學解釋應該更嚴格地進行。筆者認為社會學解釋在刑法領域的適用少但存在適用情況,并且相比在私法領域,刑法領域的社會學解釋需要更明確的適用標準。
(一)刑法社會學解釋的適用規則
上文提到刑法規范中不確定概念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按照社會學解釋在私法領域的適用規則來講,對不確定概念必須先進行文義解釋,在刑法文本的特定含義可以做出兩種以上解釋或時才在適用社會學解釋。刑法社會學解釋一般適用于在論理解釋后可能會產生復數解釋可能性的不確定概念,這里首先需要聲明并非所有的不確定概念都需要解釋,只有在不確定概念的多義性并沒有形成約定俗成的意義時才需要對刑法條文進行法律解釋,進一步講只有在社會快速發展導致不確定概念的內涵無法確定且該不確定概念外延開放或按照論理解釋獲得的結果與社會整體價值觀念出現嚴重的不符合時才能進行社會學解釋。并且在考慮法外因素時應更注重實證性的資料的收集和分析,而不能只依賴法官內心對價值的判斷。特別注意將主流民意作為刑法社會學解釋的社會效果考量因素時,不能將主流民意作為唯一和必然正確的考量,更不能將網民民意與主流民意等同起來,當主流民意超出法律規范的射程時則應以后者為主,這是法律穩定性的要求。
(二)用罪刑法定原則限制刑法社會學解釋
在刑法領域適用社會學解釋將擴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提高了自由裁量權被濫用的風險,刑法的罪刑法定原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對刑法社會學解釋做出了一個限制。法官在進行社會學解釋時不僅要按照社會學解釋本身的適用規則進行,還需要明確罪刑法定原則對社會學解釋提出的更高要求,在這兩者基礎上做出裁判。社會學解釋在用罪刑法定原則來限制刑法社會學解釋,就是要求社會學解釋在法律涵攝的范圍內對法律規范進行解釋,解釋的結論依據國民的語言習慣可以預料到,這是一種共識意義上的“客觀”標準。社會學解釋在考慮法外因素時在罪刑法定原則下進行刑法社會學解釋,一方面要求社會學解釋的結論必須是刑法條文可以涵蓋的,這限制法官在刑事司法領域的自由裁量權,另一方面要求社會學解釋的結果要符合一般國民的語言習慣,這有助于保持刑法的可預測性。
(三)更充分地說理論證,防止法官借助社會學解釋濫用自由裁量權
法官對于刑法規范進行社會學解釋時并沒有統一的標準,而是根據具體的案件,依照主流價值取向進行必要的解釋,以求得個案的公平與正義。這要求社會學解釋要從私法領域的隱形適用向刑法領域的顯性適用轉變,法官在刑法適用過程中使用社會學解釋時要將思考過程以文字形式在判決書中加以說明。在對每件涉及社會學解釋的案件進行處理時,都要明確說明盡可能詳盡的理由。如認為行為人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法官必須結合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等多種因素盡說明理由的義務。這一方面有利于行為人認識法律規范的導向,又一方面避免了司法官有暗箱操作的可能。我們要求更加坦誠,將法官進行社會學解釋的過程公之于眾,以更好地評價法官的判決。
(四)運用利益衡量方法對刑法社會學解釋結果進行檢驗
利益衡量在刑法社會學解釋中扮演權衡者的角色,我們必須承認不同個案涉及的利益衡量通常都是不同的,在對社會學解釋的結果進行選擇時要依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在涉及意識形態時我們要維護主流意識形態,在涉及權利沖突時要按照權利的重要程度來進行判斷,涉及司法政策導向時要根據當時的社會需要等做出判斷,這對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刑法社會學解釋依據預測結果進行選擇時要重視個案公正和社會利益的衡量,刑法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刑法伴隨的往往是刑罰,一方面刑法社會學解釋要關注社會整體效果和社會利益,另一方面更要考慮到個案的特殊性,保證在兩者的基礎上形成一種合理的解釋結果。
作者:張珍 單位:華東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