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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安全管理現狀
1.高校保衛機構組織不力,權責不明面對校園周邊環境日益復雜,學校保衛人員因無執法權,對刑事、治安案件不能及時有效處理,以至于盜竊案、傷害案、流氓犯罪案、教唆犯罪案等時有發生。
2.忽視校園安全管理中的軟件安全問題高校領導層一般對校園的硬件安全問題較為重視,如校舍樓房的建造、校園保安配備等。但類似校園網絡安全、大學生心理健康安全等校園軟件安全往往處于“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的位置。但恰恰是它們居于校園安全穩定的內在和基礎的地位。
3.高校安全管理無法可依我國現今高校安全問題發生后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教育部于2002年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高校安全管理缺乏強有力的法律保障。現行的校園安全管理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大都層次不高、效力等級較低。目前急需制定一部全國統一的《校園安全法》以保護學校、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這是依法治校的需要,也是完善我國法制建設的必然要求。
4.高校學生的安全教育不到位高校往往會在開學后和放假前以及發生影響較大的安全事故后,集中給學生召開成效并不顯著的安全講座。這種空洞的方式方法不僅無法保證安全宣傳教育質量,容易產生“左耳進右耳出”,甚至會使學生產生反感,難以產生效果。
1.社會沖突論下的高校安全管理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各種社會矛盾和問題不斷產生,引發各種社會動蕩、道德沖突和價值變異、道德缺失、金錢萬能錢等。同時,基層政權組織和基層黨組織不能適應社會的巨變,家庭、學校和社區等社會基層細胞的作用減弱,這些因素都是誘發各種刑事犯罪的重要原因。近年來,隨著各類矛盾的日益凸顯,這些矛盾必然反應到高等學校中來。根據社會沖突論,社會的不穩定、不安全起因于經濟利益和階級階層矛盾沖突。針對高校所屢屢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我們不難發現,經濟利益和階級階層矛盾早已滲入曾經純潔的象牙塔。成為網絡流行語的“我爸是李剛”之學生高校內豪車肇事一案,讓人不得不承認“拼爹”現象已成為引人深思的社會問題。
2.社會控制下的高校安全管理社會控制就是社會組織利用社會規范對其成員的社會行為實施約束的過程。在具體的實踐指導中,社會控制有一個著名的“危機管理”理論。美國學者羅森豪爾特認為,“危機”是指“對一個社會系統的基本價值和行為準則架構產生嚴重威脅,并且在時間壓力和不確定性極高的情況下,必須對其作出關鍵決策的事件”。李景賢認為:“校園安全危機是指在事先未預警的情況下圍繞學校發生的,可能直接或間接威脅到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并會帶來不良后果,而以學校現有的人力與資源難以立即有效解決的緊急事件”。通過比較,高校安全問題完全符合安全危機事件的定義:高校安全問題在調查取證前,高度不確定;高校安全問題的發生突變迅速;各類高校安全問題往往無章可循;高校安全問題在官方信息前,學生與媒體信息不對稱,小道消息流行。
三、高校安全管理對策
針對目前高校安全問題的頻發和高校安全管理中的不足,在社會學理論的支持下,控制、解決、防范高校安全問題應在加強學生安全防范意識的基礎上,應建立起長效預警與全方位防控相結合的高校安全問題應對系統和機制:
1.落實高校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填補相關法律空白《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是目前涉及校園安全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但該法僅僅給出學生傷害后的處理辦法,沒有觸及校園安全問題的核心,更沒有考慮到在校大學生已經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此外,該辦法適用于我國所有類型學校,但不可否認的是高校具有特殊性,高校校園在發展的進程中越來越走向開放式的方向,社會閑雜人等進入高校校園輕而易舉,因此針對高校安全的專項法律法規將是我國教育立法中的重中之重。
2.授予高校安全管理機構權限,建立職能清晰的高校安全管理機制目前,我國高校安全管理機構手中沒有執法權,卻要在校園治安過程中執行執法工作,這就加大了高校安全管理機構的工作難度。而公安機關的轄區派出所根本無暇顧及高等學校大量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這一矛盾表明國家公安在高等學校公共安全管理這一塊出現了真空地帶,使高等學校的治安工作缺乏法律保證和執法隊伍。當務之急是應結合國情和各省、市、自治區的實際,給予高等學校安全管理機構適當的權限。
3.加強安全意識教育,培育多層次化的高校安全維護主體學生和教師是高校的主體,只有提高他們的安全意識,高校安全管理才能真正落到實處,高校應加強師生員工的安全理論學習,提高其自身安全防范意識,加強師生員工對安全事故的認知能力、防范能力以及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的應急處理能力。把“要我安全”的被動管理轉變為“我要安全”的主動管理,從而深化安全意識,使得高校師生及高校員工成為多層次化的高校安全維護主體。
作者:李洋單位:東南大學高等教育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