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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農村建設是我國農村發展的趨勢,但與此同時出現了一些矛盾,即如何處理與古建筑的關系,本文在此基礎上論述了在新農村建設中,保護古村落的一些措施。
關鍵詞:新農村;古村落;保護
隨著新農村建設的不斷推進,我國農村生存環境正在發生明顯變化,但在變遷的步伐中,如何保護搶救已經極其有限的古村落古民居以及周邊的環境,也引起了社會上下的普遍關注。由于開發利用不夠合理,有的部分遭到損壞,有的則年久失修;有的新舊相雜、不倫不類,有的因無人居住或產權歸屬等問題正呈頹敗之勢。古建筑的周邊環境也隨著經濟發展而急劇變遷,生存環境不斷惡化,很多古建筑甚至處于垃圾遍地、污水橫流的境地。因此,做好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的古村落的保護工作已迫在眉睫。
如何在新農村建設中保護古村落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對此進行了探討。
1、全面開展歷史文化村鎮的普查
做好新農村建設中的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必須心中有數,弄清農村的文化遺產分布、現狀及保護重點。近十年我國城市現代化建設突飛猛進,人們重建設輕保護,拆掉了很多可以不拆或本不該拆的古建筑,各地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對本區域內除文物保護單位之外的建筑遺產的底數是不清的,或知之不全,甚至一無所知。即便進行過文物普查,也對農村文化遺產缺乏深入系統的普查,對文化遺產保護對象缺乏全面系統的了解和掌握。因此,有必要對農村文化遺產進行一次全面的普查,并公布保護名單,這樣才能進行很好的保護。古村鎮分布地區廣,民族與地域條件各具特色,須分別對待,依據不同的情況、價值的大小、完整的程度采取不同的措施。通過文化遺產普查,在全面了解情況的基礎上,才能按照國務院提出的“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加強對重要瀕危文物的保護和管理,以促進新農村建設的協調發展。
2、加強法規建設
加強法規建設,盡快起草制訂專門的保護法規。現有的文物保護法律法規不完全適合鄉土建筑保護,為便于各項保護工作的開展,有必要考慮制定適用于鄉土建筑保護的專門法規或政策,并鼓勵村民自行訂立文化遺產保護的鄉規民約,重點追究因決策失誤、玩忽職守造成文化遺產破壞、被盜或流失的責任人的法律責任。鄉土建筑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必須逐步納入法制化、科學化、規范化的軌道。充實文化遺產保護執法力量,提高執法能力和執法水平。使相關部門有法可依,以盡快制止不加甄別的隨意拆除、改造有歷史價值鄉土建筑行為的蔓延,引導地方及時調整新農村建設中只重建設、改造,不重保護的政策,制止建設性破壞,引導新農村建設科學、有序進行。
3、深入開展新農村建設中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保護意識
現在的宣傳大都存在著這樣一些反差:對外宣傳得多,對建設、旅游等部門宣傳得少;對專業人士宣傳得多,對群眾宣傳得少。如此一來,宣傳并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深入開展新農村建設中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各級政府保護文化遺產的意識,引導和鼓勵廣大民眾參與文化遺產的保護。要充分運用各種輿論手段和宣傳形式,廣泛宣傳《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努力提高全社會的文物保護意識。利用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文化遺產保護知識,提高全社會保護文化遺產的意識。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機構和各級各類文化遺產保護機構要經常舉辦展覽、論壇、講座等活動,展示和傳播本地有代表性的文化遺產,使公眾更多地了解文化遺產的豐富內涵。教育部門要將優秀文化遺產內容和文化遺產保護知識納入教學計劃,編入教材,組織參觀學習活動,激發青少年熱愛優秀傳統文化的熱情。各類新聞媒體要通過開設專題、專欄等方式,介紹文化遺產和保護知識,大力宣傳保護文化遺產的先進典型,及時曝光破壞文化遺產的違法行為,發揮輿論監督作用,營造保護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鼓勵、支持境內外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展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合作和交流活動。制定實施有關捐贈和贊助的政策措施,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積極性。
4、完善技術規范,確定保護標準
國家文物局已經組織了國內有關專家和相關省份的文物管理工作者召開專門研討會,探索和制定鄉土建筑的保護標準問題。經過熱烈討論并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已初步制定了《新農村建設中應予以保護的建筑推薦標準(初稿)》。該推薦標準目前尚需進一步征求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在該保護標準正式出臺后,各級政府可據此在自己轄區內進行全面、廣泛的鄉土建筑調查,按照標準甄別有價值的鄉土建筑加以保護,以延續地方文化傳統,保持新農村特色。5、探索土地置換、民居產權的新政策
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積極探索土地置換、民居產權轉移的新政策,根據各地實際經驗,要解決民居保護與改善居民生活的矛盾,建設新區、保護老村是較好的方法,通過將新申請宅基地的農民逐步安排到新村,將老村規劃治理后,采取各種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的方式和運行機制,做到既保護了文化遺產又改善了居民生活。相關部門應從政策上鼓勵建新不拆舊,適當放松產權交易,允許集體或個人購買保護建筑,真正做到誰使用,誰維修。文化遺產是人的,因而應該讓群眾成為保護、管理的主體。我們的傳統中本來就包含有一種熱愛鄉土的情感,應該充分發揮普通群眾保護鄉土文化的積極性。應該讓村民自主保護、管理自己的村子,而政府有關部門則要支持、宣傳、幫助,不是與民爭利或是包辦代替,更不要進行純粹商業性開發。本文由中國論文聯盟收集整理。
6、明確職責,創新管理體制,把保護工作落到實處
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要注意保護有歷史價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保護和發展有地方特色的優秀傳統文化。文化遺產更在保護和管理之列。國務院2005年12月22日向全國發出《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并決定從今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個星期六為我國的“文化遺產日”。十幾年來,對建筑遺產(特別是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問題,一些專家學者潛心研究,多方呼呈,開了不少會議,出了不少專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也有所回應和部署。但從全國城市建設發展進程中建筑遺產屢遭摧殘的狀況看,這項事業并未受到政府的應有重視,沒有把它列上議事日程、明確目標和責任。即使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內部,建筑遺產保護工作也長期處在城市規劃管理的一個從屬部分的位置上,而直接關乎建筑遺產存亡的市政建設、舊城改造、房地產開發等部門卻沒有遺產保護的職責。城市人民政府及其規劃、建設部門內部,也普遍存在這種職責不清、關系不順的情況,致使建筑遺產保護工作長期停留在規劃或規劃文件中。說起來重要,干起來不要,因為說的和干的不是同一個部門、同一個人。由此可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內部沒有形成共識和合力,是最值得自我反省的要害所在。
7、把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列入新農村建設規劃
保護古村落并不意味著拒絕發展。規劃在社會經濟發展全局中起統領作用。有效保護古村落需要法律的保護,也需要規劃的支持。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要求“在城鎮化過程中,要扎實保護好歷史文化環境,把保護優秀的鄉土建筑等文化遺產作為城鎮化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把歷史名城(街區、鄉鎮)保護規劃納入城鄉規劃”。按照上述精神,新農村建設應將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規劃納入農民新村及村鎮建設規劃。我市農村眾多的文化遺產有一些本身就是老百姓的住宅,有一些就位于農民群眾集中居住的村鎮之中。通過規劃,依法劃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制止亂建亂蓋和拆除周邊的違法建筑,才能還原和保證這些文化遺產具有良好的周邊環境。
8、加大農村保護維修資金的投入
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中指出,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重點文化遺產經費投入。近幾年來雖然農村的投資有所增加,但其增加幅度是遠遠不夠的,它應隨著時代和形勢的發展相應有較大幅度的增加;而且與城市相比較,農村地區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的困難更大,保護級別差距大、數量眾多,維修任務重,資金的匱乏,使得許多珍貴文化遺產都已到了岌岌可危、瀕臨滅絕的地步,因此要不斷增加農村的資金投入,合理利用民間維修力量與維修傳統工藝,以便于有技術力量的地方工匠從事維修保護工程,及時維護文物建筑(下轉207頁)
9、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總書記指出:“加強文化遺產的保護,這是人類的任務,是歷史賦予我們的崇高責任,也是世界文明延續和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是造福人類的千秋功業。”每個古村落都有自己的特點,但我們對它卻知之甚少,從表面上看,每個村的建筑形式幾乎一樣,人們很難分辨出來,所以要真正了解古村落,將它展示給世人,就需要造就一支高素質、懂專業、會管理的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人才隊伍。政府要重視人才投資,給予實質性的政策扶持,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人才優勢和科研優勢,大力培養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所需的各類專門人才,完善人才激勵機制。讓前人留給我們的珍寶充分地展示給世人。
10、注重民生
古村落保護不能僅僅依靠政府,也不能為了保護而保護,這就必須把當地人的利益納入保護開發計劃中,注意維護古村落居民的切身利益,充分調動起農民的積極性,而不是把他們視為被動的制約對象。很多經驗告訴我們,只有保護了農民的利益,才能真正起到保護古村落的作用。
總之,在新農村建設中,我們要以積極態度的保護古村落,以可持續發展的眼觀去建設新農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