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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文章通過對海內外學者關于中國社會分化的研究成果的梳理,提出中國社會分化的進程是在階層結構分化和系統結構分化兩個維度上進行的;文章重點探討了中國社會系統結構的分化,并認為系統結構分化是一個泛政治化的單軌運行向去政治化的多軌運行的轉化過程;最后文章進一步指出兩個分化維度在分化的進程、動力和機制、功能三個方面存在緊密的關系。
關鍵詞:社會分化;階層結構;系統結構;社會功能;
按帕森斯及其同僚的分化理論,社會分化是社會變遷的基本形式。中國自70年代末、80年代初期以來的社會改革所帶來的自由流動資源和自由活動空間的發展,使中國社會發生了高速度大規模的社會分化并成為同期中國社會變遷的主要形式和趨勢。這種與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同步進行的劇烈變遷過程引起了中外社會學界的廣泛關注和參與。誠然,這場倍受關注的研究熱潮無論在學理上還是在政策上的意義都是不可估量的。但是我們在普遍關注某些重要問題的同時,卻忽視了另外一些同樣重要的問題。
一、中國社會分化研究的缺失
以美國學者維克多·尼(VictorNee)1989年在《美國社會學評論》10月號上發表“市場轉型理論:國家社會主義從再分配到市場”一文為標志,掀起了海外社會學者對中國社會分化研究的熱潮。維克多·尼的“市場轉型理論:國家社會主義從再分配到市場”一文通過對福建省30個自然村624戶家庭的抽樣調查,在比較和分析1985年和1975年戶均收入結構的基礎上,指出社會主義國家從再分配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必然引起社會分層體系的規律性變化,即市場轉型將從根本上改變再分配經濟中以權力作為分層機制的狀況而轉向以市場作為社會分層的機制(維克多·尼,1989)。為此維克多·尼提出了一個假定(與市場經濟和再分配經濟這兩種完全不同的經濟形態相聯系的是兩種截然不同的社會分層機制假定)、三個論題(市場權力論題、市場刺激論題和市場機會論題)和兩個一般性假設(權力貶值假設和人力資本升值假設)來闡述其“市場轉型理論”。此后,維克多·尼又發表了一系列的論文,對其“市場轉型理論”進行深入論證和修正。
針對維克多·尼的“市場轉型理論”尤其是其中的“權力貶值假設”,邊燕杰和約翰·羅根(JohnLogan)通過對天津1978年至1993年的改革進程及其收入變化的分析提出了“權力維續理論”(邊燕杰、約翰·羅根,1996)。“權力維續理論”認為,由于黨的領導和單位制這兩大制度在此期間沒有發生根本性的動搖,從而保證了政治權力對資源的控制和分配,使得政治權力在社會分層中的作用得以維續。
與此同時,白威廉(WilliamParish)和麥誼生(EthanMichelson)則突破經濟市場的固有框架提出了“政治市場理論”(邊燕杰,2002)。白威廉和麥誼生認為,在中國的經濟市場化過程中出現了重要的“政治市場”(指工人和干部、企業和政府主管部門、地方和中央之間存在的以政治性資源為基礎的討價還價和互動關系),經濟和政治二元市場的結構和互動,是解釋市場轉型與社會分層關系的關鍵。由于這些政治市場關系影響著利益分配,并進一步影響著經濟市場的運行,所以政治性資源和政治權力在市場轉型中不會貶值,對政治權力的經濟回報將會繼續保持優勢。
為了彌補白威廉和麥誼生的政治市場概念游離于經濟市場以外的不足,沃爾德(AndrewWalder)提出了“單位依附理論”(沃爾德,1994)和“產權分層理論”。“單位依附理論”是用單位體制所蘊涵的依附關系(個人依附于單位獲得生活必須資源、國家于依附單位進行再分配、政黨依附于單位進行政治控制)來說明單位的階層化現象。換言之,沃爾德認為中國社會的階層化是由單位階層化決定的,而單位的階層地位又是由單位與“上級主管部門”1[1]的關系和產權制度決定的。沃爾德不同意維克多·尼“市場轉型理論”的基本假定,否認市場與社會不平等性之間存在必然的聯系。認為市場的多樣性決定了與之相聯系的分層機制不可能完全是“市場的”或“再分配的”。沃爾德的“產權分層理論”認為,要研究轉型經濟的社會分層變動必須分析產權制度的安排及其路徑依賴問題。因為產權制度的不同安排,不太會影響經濟運行是否市場化,但可能會影響哪些人可以謀取經濟剩余和用什么方式謀取等;同時產權制度的選擇依賴歷史發展的軌跡而變化,故地方往往會選擇不同的產權形式組織經濟,選擇不同的分層機制解決勞動報酬和經濟剩余的分配問題(邊燕杰,2002)。
中國社會的不平等性在經歷了改革初期的短暫下降后,于九十年代開始回升并逐漸加劇。
維克多·尼的“市場轉型理論”所預測的權力貶值情況也只是發生在較小的領域和較短的時間內,更一般的情況是,權力不僅沒有貶值,相反過去的權力階層重現優勢。為了從理論上解決這些矛盾,撒列尼(Szelenyi)提出了一個“市場發展階段理論”(撒列尼,1996),認為由再分配經濟走向市場可分為三個階段(地方商品市場階段、社會主義混合經濟階段和資本主義導向的經濟階段)。第一階段為社會下層提供了經濟機會和回報,起到了縮小社會不平等的作用。第二階段由于資本市場的出現和私有經濟的合法化,從而吸引了一些較高素質的成員從事經濟活動,一些干部和技術官僚也開始傾向于市場經濟或通過“黑箱”與市場發生溝通,而最先進入市場的下層成員被擠到邊緣,新的不平等由于市場的發展而出現,權力優勢階層開始進入市場并獲得初步回報。在第三階段,由于市場的全面擴張,干部中的技術官僚和新政治精英的優勢顯示出來了,而不懂技術的舊官僚精英與社會底層的窮人和工人一樣成為市場改革中的輸家。此時,社會不平等的程度加大,對人力資本的回報加強。
對中國社會分化研究作出努力和貢獻的海外學者及其理論蔚為大觀,但都有一個共同的研究指向,即探討在市場轉型的背景下中國社會階層分化的趨勢以及兩者之間的關系,致力于社會不平等性、不平等的變化以及促使這種變化的潛在動力的理論解釋和實證支持。不難發現,海外學者對中國社會分化的研究是從等級性階層分化這一維度展開的,甚至將等級性階層分化等同于中國二十多年來的社會分化現實。
與此同時,本土社會學者經由早期的引進、摹仿到后來的反思、探索而對中國社會分化的研究進行了卓有成效的理論研究和實證調查。李強、李培林、孫立平、陸學藝、李路路等學者和一些課題組陸續發表了一系列高質量的論著和調查報告。但是就研究指向而言,本土學者與海外學者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也是從等級性階層分化這一縱向維度進行。據筆者通過CNKI數據庫檢索系統(全文數據庫)檢索的結果,自1994年至2001年,全文收錄有關社會分化的文獻共149篇。在對149篇文獻二次檢索的基礎上,對其中的觀點及其研究指向進行了對比、歸納、分類和綜合。其中圍繞“社會分層”、“階層分化”展開的總體性社會分化研究46篇;從收入、權力和職業等角度展開的專門性社會分化研究99篇(其中關于“收入分化”、“利益分化”和“經濟分化”的專門研究有60篇;有關“職業分化”、“農民分化”和“工人分化”的專門研究有25篇;有關“權力分化”、“政治分層”、“地位分化”的專門研究有14篇);而沒有涉及以上兩類研究明確指向的分層現象和不平等性等問題的另類社會分化研究只有4篇。由此可見,本土學者的研究將階層分化視為中國社會分化的焦點和核心領域,而且幾乎是唯一的領域。但是中國二十多年的社會分化是不是僅僅在等級性階層分化這一單向維度上進行的;等級性階層分化是不是中國二十多年社會分化的全部內容;如果不是,其它的維度是什么;不同維度的分化之間存在什么樣的關系等等問題都是需要深入討論的事情。
二、中國社會分化的第二維度:功能性系統結構分化
新功能主義學者艾森斯塔德(Eisenstadt)認為,“社會分化既是功能性的又是利益性的”(艾森斯塔德,1990)。也就是說,社會分化存在“功能”和“利益”兩個基本維度,即利益上的等級性階層結構分化和功能上的功能性系統結構分化。由于艾森斯塔德的理論根植于戰后成熟的市場經濟和工業社會,故艾森斯塔德進一步指出,“社會的不同功能部分同時也是利益群體”(艾森斯塔德,1990),即上述兩個維度的社會分化是合二為一的。而當前中國還處于一種混合經濟階段和社會結構的過渡階段,其分化過程顯然不可與戰后西方工業國家的社會分化相提并論。戰后西方工業國家在利益和功能上的分化合二為一是在其階層分化和系統分化都已經達到相當程度的前提下進行的,而中國改革以來的社會分化是在集權體制下高度同質性的系統結構和剛性的階層結構的基礎上進行的。因此,筆者認為中國社會分化在功能和利益上是分開進行的。利益的分化在階層結構這一縱向維度上進行的,是中國社會分化的第一維度;功能上的分化是在系統結構這一橫向維度上進行的,是中國社會分化的第二維度。限于篇幅,本文將不對等級性的階層結構分化作專門的分析,而側重于探討功能性的系統結構分化。
功能性系統結構分化是指隨著社會變遷和社會進化,社會系統在功能上分化為不同的功能子系統,各個子系統之間只有功能性差別而沒有等級性差別。按功能主義的經典理論,社會系統應至少包括四個分別滿足適應、達鵠、整合和維模功能的子系統,即經濟系統、政治系統、法律系統和文化系統。在改革開放之前,中國社會的各個子系統均由政治系統的運行目標和運行規則所統帥,在功能上是高度重疊的,在運行上是單軌的。故中國社會的系統結構分化是一個子系統的分離和獨立過程,它意味著不同的子系統具有各自的運行目標,不同的運行機制和規則,并分別滿足社會系統的功能必要條件。這一分化過程標志著社會運行方式從計劃體制下泛政治化的單軌運行轉向市場體制下去政治化的多軌運行。
新中國成立以后,國家通過政治的、行政的強制性手段對原有的社會結構體系進行了重組。這種重組使國家控制和支配了幾乎所有重要的社會資源,更重要的是國家通過對資源的控制進而為社會的各個領域提供了一套系統運作的目標、機制、規則和價值評價標準,造成社會功能的高度重疊。從社會系統的整體來看,在社會運行中起決定作用的是政治系統,其他系統處于被排斥的地位,因而其功能也被限制在最低的限度或者只是被動地起作用。在這種社會系統的關系結構中,政治系統成為占主導地位的功能系統,并進一步決定了其他系統運行軌跡。
首先,政治系統通過其特有的行政控制方式使政治系統的運行目標或者替代或者制約其他系統的運行目標,造成社會運行目標的泛政治化。比如階級斗爭這一政治系統的目標,同時也是經濟系統、法律系統和文化系統的目標。其次,由于社會系統運行目標的泛政治化,導致了社會各個系統的單軌運行。政治系統的運行機制、規則和評價標準自然而然地主宰了經濟系統、法律系統和文化系統的運行。比如“抓革命促生產”、“無產階級”等特定時期的流行話語正是社會系統單軌運行的寫照。再次,隨著目標的泛政治化和單軌運行,政治系統以外的其他社會系統也就逐漸喪失了其自主性和相對獨立性。這種喪失是結構性的,也是功能性的。比如學術探討不再是一個科學的過程,而變成了一項政治性的活動,并且以一種政治的、行政的手段組織完成。社會的各個子系統除了承擔自己的專門功能外,也必須完成各種政治任務,而不是根據系統自身的獨特性自主運行。
社會系統的這種泛政治化的單軌運行是以社會結構的單一化、同構性為基礎的,社會系統是一個承擔多種功能的綜合體,各個子系統相互重疊,功能紊亂,被動地接受政治系統發出的信息,由此導致了社會子系統運行的同步性和一致性。這種同步性和一致性使得社會系統無論是在結構上還是在功能上都呈現一種機械的整合狀態。新功能主義的代表人物盧曼(Luhmann)認為,社會子系統的運行是由各個子系統特有的溝通媒介對資源的組織完成的,比如政治子系統依靠權力對政治資源的組織,經濟子系統依靠貨幣對經濟資源的組織等(盧曼,1982)。在宏觀層次上,社會系統泛政治化的單軌運行必然導致子系統的運行與組織運行的溝通媒介之間不對稱,這種不對稱意味著子系統運行機制的異化。并由此造成了子系統之間的非良性互動,系統關系惡化,社會結構趨于緊張。結構性緊張的代價是巨大的,直接造成了社會各個子系統行動效率的損失和資源的浪費。在微觀層次上,社會系統泛政治化的單軌運行也必然導致個人社會生活的整齊劃一,高度政治化,個人的目標、價值觀和生活方式,甚至個人的私生活都受到政治系統的形塑(比如政治面貌和階級成分都會成為人們擇偶重要標準)。
總之,社會系統泛政治化的單軌運行試圖通過社會運行和社會生活復雜性的減少來維持社會秩序。當然,這種選擇對于建國初期極度脆弱的社會結構、瀕臨崩潰的社會經濟以及特殊的國際環境來說是有效的。但是由于中國社會系統的關系結構在三十年左右的時間中沒有進行及時的調整,其反功能逐漸顯性化。實際上,社會系統泛政治化的單軌運行本身就決定了其自身的命運。由于高度的結構性緊張和社會生活的過分一致性,社會系統固有的“反射性”(盧曼,1982)2[1]增加了其超越突破的可能性。泛政治化的單軌運行在“減少復雜性的同時也暗示了其相反行動的可能,從而為社會系統提供了新的選擇機會和可能”(盧曼,1982)。于是,在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國社會系統的關系結構逐漸走向解體和分化。
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國社會發生了一場深刻的社會變革。相應的,社會系統結構也發生了醒目的變化。社會的經濟子系統、法律子系統和文化子系統逐漸從泛政治化的社會系統中分化出來,擺脫政治系統的控制,偏離政治系統所確立的運行軌道,并力圖回到子系統自身的溝通媒介所確立的運行軌道上。同時,子系統運行的目標、規則和價值評價標準也發生相應的改變。社會系統的運行由泛政治化的單軌運行轉向去政治化的多軌運行。
毫無疑問,在社會系統結構分化中,最令人矚目的過程是經濟系統和政治系統的分離。
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轉型,就是要使經濟系統超越突破政治系統的束縛,提高經濟系統的行動效率和適應能力。盡管到目前為止政治系統在經濟系統中發揮的作用還未徹底消除,但是經濟系統運行的去政治化趨勢仍然很明顯。首先,經濟系統的運行目標日益明確,經濟效益成為經濟組織的首要目標,而不再是政治或行政的評價。比如,企業存在的基本前提是贏利,而不是安置就業。其次,經濟系統中資源的組織和溝通媒介逐漸由權力轉換為貨幣,市場日益成為資源配置的主要機制和手段。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中國加入WTO和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政治系統將進一步從經濟系統中退出,兩個系統的邊界更加清晰,體現政治權力的政府權力影響僅僅保留在宏觀的和必要的限度內。在這個限度內,政治系統將不會造成對經濟系統功能的替代和限制,而是一種彌補。
相比較而言,法律系統與政治系統的關系要復雜得多。因為法律系統的溝通媒介是權利和正義,而權利和正義又構成了民主政治的基礎;政治系統的溝通媒介是權力,而合法化的權力則又依賴于法律保障,兩者之間的關系錯綜糾結。但筆者仍然認為改革開放以來,法律系統和政治系統之間存在一個分離和獨立的趨勢。以契約法為例,建國以后契約法在我國的實施基本上是受蘇聯的影響。“……,鑒于前蘇聯的契約立法由以增進私人利益為主向服務于行政計劃的轉化,我們在借鑒蘇聯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模式時,也沿襲了蘇聯的契約制度,并在稱謂上改約定俗成的”契約“為”合同“,以示和舊法統的區別”(蔣先福,1999)。
就法律制定的目的而言,主要是為了適應行政計劃的運作。3[1]正此,作為保護財產流轉手段的契約法就成了國家計劃和行政權力的附庸,它可以隨政治的需要和掌權者一時的情緒,一言以興之或者廢之,以權代法、以權壓法、以權廢法的現象非常普遍,法律和政治的邊界模糊不清。改革開放所倡導的市場經濟,實際上是一種契約經濟,他不單意味著交換行為契約化,更重要的是經濟關系的法律化。因為,“在商品生產者的社會里,一般的社會生產關系是這樣的:生產者把他們的產品當作商品,從而當作價值來對待,而且通過這種物的形式,把他們的私人勞動當作等同的人類勞動來互相發生關系”(馬克思,1995)。也就是說,在市場經濟中,私人勞動和社會勞動一樣受到尊重和法律的保護。因此,市場轉型必然要求包括契約法在內的整個法律系統擺脫政治和權力的干預,用權利和正義組織系統的資源和調整法律系統運行所涉及的關系。在現實層面,法律系統和政治系統的分離趨勢也很明顯,比如近年來“民告官”、“老百姓告政府”、“政府賠償”等事件不斷增多4[1],說明政治和權力在法律系統中影響力逐漸減弱。這種趨勢,既是社會關系從身份到契約的變化,同時也是社會系統結構分化的要求和表現。
去政治化的分化過程在文化系統也很明顯,主要表現在各種文化活動逐漸擺脫政治取向和行政控制。文化是一個寬泛的概念,本文僅以學術研究為例分析文化系統的分化與獨立過程。學術研究及其知識的生產有其自身的規律性,學術領域的溝通媒介是真理,故學術研究活動應該由真理來組織學術資源。20世紀70年代末期以前,由于社會系統的重疊和功能紊亂,政治權力等非學術因素很容易進入學術內部并改變它的走向。所以在相當長的時間里,學術研究及其知識的生產一直處于政治權威的陰影之下,談不上學術的公正性、學術性和科學性。
尤其是人文社會科學領域的學術活動更加容易淪為政治宣傳的工具。因為它有某種被夸大了的功能,不但可以“啟蒙”和“救國”,而且也可以“顛覆社會主義”。說到底,過去的學術因喪失了其自主性而變成政治的附庸和工具。1978年3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新憲法和全國科學大會的召開而使這種局面翻開了新的一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
的原則再一次被提出并加以制度化,這標志著學術研究開始擺脫政治系統的束縛。盡管時至今日,學術仍未徹底脫離政治的直接干預。但是我們必需承認,當前學術知識與政治權力直接制約的相對分離,使得知識的探求獲得了長足的進步,也使知識自身的形態發生了深刻變化。
三、階層結構分化和系統結構分化的關系
當然,將中國社會分化劃分為第一維度和第二維度,并不意味著兩者之間的主次劃分,也不意味兩者是不存在任何邏輯聯系的獨立分化過程。相反,就兩者的關系而言,等級性階層結構分化和功能性系統結構分化是融混交織在一起的。
首先,就過程而言,等級性的階層結構分化和功能性的系統結構分化雖然在空間上分屬于兩個不同的維度,但在時間上則是同時進行的。中國社會的階層分化是與中國的改革進程相一致的,都經歷了一個由農村向城市、由體制外向體制內的推進過程。階層分化最先出現在農村,農村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后產生了大量的剩余勞動力,這部分剩余勞動力脫離傳統的農民階層而發生農民階層的分化。而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從農村轉向城市,體制內的工人和干部階層也開始了權力、收入和職業等方面的分化。與此同時,中國社會也在進行一場堪稱革命性的分化,即經濟與政治的分離,無論是農村的聯產承包責任制還是城市的經濟體制改革,都顯示了經濟系統開始從以政治為軸心運行轉向獨立運行的趨勢。盡管這種分離和獨立性是不完全和不徹底的,但是經濟系統和政治系統的部分分離卻標志著中國維持了幾十年的社會運行格局由單軌運行轉向多軌運行。毫無疑問,這種社會運行格局的轉化是功能性的系統結構分化的結果和表現。
其次,從分化的動力和機制來看,等級性階層結構分化和功能性系統結構分化的動力均來源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啟動的經濟體制改革,但等級性階層結構分化是由改革所帶來的自由活動空間和自由流動的資源而引起的,而功能性系統結構分化則是由新的經濟體制運行與原有高度重疊的社會系統結構之間的社會緊張所引起的。中國社會階層結構在改革之前由農民、工人和干部三大階層構成。每一個階層以一種具體單位形式而存在:農民階層以村集體的形式存在;工人階層以集體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形式存在;干部階層以各級行政化機關的形式存在。各種社會單位通過對資源的壟斷而迫使成員依賴于單位,才能獲得必須的勞動收入、社會福利、合法的身份和政治權利等各種類型的資源。這種依賴性是改革之前我國社會結構的基礎。但是中國的改革所帶來的體制外的自由活動空間和自由流動資源的發展使得上述依賴性減弱,如果社會成員能夠在原單位之外獲得相同或更多的資源,他們就可能從原階層中分化出去,形成新的社會階層。同時市場經濟的運行要求:企業和個人成為市場競爭中的獨立主體和法人;他們權利和義務也要求得到保護和規范;學術探討也只有在科學性的前提下才有存在下去的可能等等。換句話說,社會的經濟、法律和文化系統需要自己的溝通媒介來組織資源。但是這種需要在社會的子系統高度重疊的結構中是得不到滿足的,“當這些功能需要位能得不到充分有效的滿足時,就會對社會結構產生一種壓力,迫使社會創造出一種更為有效、更為分化的結構安排”(帕森斯,1964)。故中國社會的等級性階層結構分化和功能性系統結構分化由相同的動力所引起,但兩種分化的機制是不相同的。
再次,從社會秩序的角度講,等級性階層結構分化對我國當前的社會穩定造成一定的威脅,而功能性系統結構分化則提高了社會系統的適應能力和整合方式。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社會階層狀況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而且現在仍然處于分化重組之中。階層結構的分化雖然打破了原有社會結構的封閉性,增加了社會流動,從而使社會結構的開放性提高。但是,我國社會階層結構的分化到目前為止并沒有結束,“中國仍然是一種底層大、中間層小的‘金字塔型’結構,而不是中間大的‘紡錘型’結構”(李強,2001)。也就是說,中國社會的階層結構由于缺乏一個充當緩沖機制的龐大的中間階層,因而對社會秩序具有一種潛在的威脅和不穩定因素。比如,他們(進城打工的農民)在社會地位變遷上所受到的“城鄉身份壁壘”的阻礙必然使他們產生強烈的抑制感和被剝奪感,這種抑制感和被剝奪感又勢必引發他們對城市的異己感,對城里人的不信任甚至嫉妒,從而導致他們的反社會行為(王小章,2001)。
再比如,貧富兩極分化導致的下層成員的相對剝奪感和絕對剝奪感,社會地位的低相關性(權力、收入、社會聲望等地位的不一致)所帶來的社會緊張,階層意識和責任感的缺失而引起“失范狀態”等等現象都將成為社會的威脅和不穩定因素。因此,尚未完成的階層分化在促使階層結構從封閉性走向開放性的同時也增加了當前社會的矛盾和沖突。但矛盾和沖突的增加并沒有造成社會秩序和結構的解體,則歸功于功能性的系統結構分化。一方面,社會系統結構的分化產生了一種更具包容性社會結構。這種包容性的社會結構不同于以往僵化而機械的社會結構,包容性的社會結構并不禁止在適當的程度上宣泄不滿情緒和表達不同觀點,從而充當了“社會安全閥”的機制。另一方面,社會系統結構的分化不僅意味著社會系統運行的多軌運行和去政治化,更重要的是系統分化使社會整合方式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即由過去系統重疊、功能紊亂的機械整合轉變為系統分化和功能互補的有機整合方式。在這種整合方式中,即使社會矛盾和沖突在數量上有所增加,但是由于分化的系統中專門處理“社會緊張”和“社會沖突”子系統的限制,因而社會矛盾和沖突的范圍在整個社會中難以普遍化。
注釋:
1沃爾德所說的“上級主管部門”是指國家機構中產權的真正擁有者,比如主管各種企業的某一級機關。
2“反射性”是新功能主義學者盧曼的系統功能主義的基本概念,“反射性”是指社會系統檢驗作為行動自身一部分的行動過程的能力,或系統利用系統的溝通媒介來考慮和反思系統行動。
31981年制定的《經濟合同法》第一章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經濟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國家計劃的執行,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4中新江蘇網2001年5月25日消息:南京市“民告官”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受理案件從1988年的18件,上升到近年來的每年300件以上,10年增長了近20倍。另據網易轉羊城晚報消息(2000年9月3日):據最新統計,10年來,河南省各級法院共審理各類行政訴訟案10.6萬余件,數量約占全國同類案件的1/6,居全國第一位。其中原告勝訴48774起,占4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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