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部丰满熟女富婆视频,托着奶头喂男人吃奶,厨房挺进朋友人妻,成 人 免费 黄 色 网站无毒下载

首頁 > 文章中心 > 正文

根本錯誤宗族理論和宗族政策

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根本錯誤宗族理論和宗族政策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根本錯誤宗族理論和宗族政策

摘要:在傳統社會中,宗族為農戶提供了簡單公共產品,宗族組織也為個人追求歸屬感、尊重和威望等高層次需要創造了“資源”。對社會來說,宗族具有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目標是要推翻當時的社會秩序,于是宗族成為對抗革命的力量,所以中共實行抑制、打擊和消滅宗族的政策。新中國成立后,中共已經由秩序的反叛者變為執政者,但領導層沒有意識到要從革命者向執政者轉變,所以一直實行抑制和打擊宗族的政策。由于路徑依賴原理,這一錯誤的政策一直延續到現在。土地實行家庭經營以后,宗族活動又有恢復和發展。宗族組織與“黑惡勢力”的性質正好相反,前者維護社會穩定,后者則破壞社會秩序。但作為社會資源,宗族也會被“黑惡勢力”利用。農村治理的治本之策是疏通追求正當利益的渠道,引導人們用合法手段追求利益和解決糾紛。利用宗族組織可以大大降低社會運行中的摩擦成本,對建構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宗族組織社會資源黑惡勢力疏通渠道和諧社會

目錄

一、引子

二、基本理論和方法:實證經濟學

三、宗族的自然屬性及維護社會秩序的功能

四、宗族在政治等級結構中的地位

五、宗族在革命打擊下的變遷

六、宗族文化及其作用

七、宗族與“黑惡勢力”

八、結論:建構和諧社會必須利用宗族資源

一、引子

2001年5月30日,《人民日報》第10版“立法與執法”欄刊登了周國政撰寫的特別報道《警惕農村宗族勢力膨脹》一文,該文說:“宗族是封建社會的巨大整合力量……伴隨著改革開放和農村經濟轉型,宗族勢力是一些地區開始抬頭,對農村基層政權造成一定威脅,危害了農村社會治安,影響了農村穩定”。“封建迷信等社會丑惡現象沉渣泛起,死灰復燃。農村宗族勢力乘機抬頭,大興族譜之風,大肆募集錢財,搭臺唱戲,聚集數千上萬人進行慶典,通過族譜、建祠、祭祖等活動,建立省際、縣際聯系。加之我們少數黨政干部在‘衣錦還鄉’、‘出人頭地’等封建殘余思想的驅使下,積極參與族譜活動,對族譜活動給予經濟上的資助,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這一報道表明,執政黨至今仍然認為宗族是需要抑制和打擊的勢力。

但是祖宗崇拜是人類最基本的感情之一,宗族文化在社會上仍然具有十分廣泛的影響,續家譜、修祠堂、建祖墳、尋根問租、宗族聯誼等活動是不少百姓熱衷的事務。宗族具有什么性質?它對社會具有什么作用?在執政黨提出建構“和諧社會”的今天,從理論上搞清這一問題很有必要。本文利用經濟學方法,對宗族文化和宗族政策給予實證分析,并提出簡單政策建議,敬請讀者批評。

二、基本理論和方法:實證經濟學

美國經濟學家布坎南、貝克爾、諾思等人把經濟學原理應用于政治、社會和歷史等其它社會科學領域的研究,取得了極大成功,相繼獲得了諾貝爾經濟學獎。經濟學侵入傳統社科領域的現象,被人稱為“經濟學帝國主義”。

經濟學的“帝國主義”傾向引起了其它社會學科的反感。但經濟學“侵入”其他社科領域之所以能夠取得成就,根本原因在于經濟學具有明顯優勢。一般認為經濟學的優勢在于它嚴格使用數理邏輯這一科學工具(其它社會學科卻遲遲難以利用數學)。筆者以為,它的優勢首先在它注重實證研究,排除價值判斷,不研究事物的好壞,不評價人物的進步和反動,而只對客觀事物本身進行分析。現在,社會科學的方向已經越來越明確:要想真正成為“科學”,靠攏、利用或者借鑒經濟學方法和成果是其必然選擇。

人的活動都是為了滿足需要。美國心理學家馬斯洛把人的需要按照由低到高劃分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歸屬和愛的需要、尊重的需要以及自我實現的需要五個層次。我們把較低層次的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稱為“生物人需要”,把較高層次的對歸屬感、尊重和自我實現的需要稱為“社會人需要”。

滿足“需要”必須具備一定條件。條件就是“資源”。滿足“生物人需要”大都必須消耗“物質資源”,滿足高層次“社會人需要”卻必須具備相應的“社會資源”。

個人滿足“生物人需要”必須消耗的“物質資源”實際上是有限的。但由于人口的增長,自然界現成的物質資源早就不能滿足人的需要,這就迫使人們想辦法讓自然界滿足需要,于是開始了“生產”活動。但從生產效率看,人們重復同一個動作專門生產單一產品效率較高,但從消費角度看,大量消費同樣產品所獲得的邊際效用是遞減的,人們天性要求消費多樣化產品,于是就產生了“交換”(商業)活動,用以解決生產和消費的矛盾。就全人類說,直到1970年代,為占有、生產、交換甚至爭奪“物質資源”的活動(經濟活動)就耗費了人可以利用的大部分時間。

滿足“社會人需要”的“社會資源”卻與“物質資源”大不相同,它往往不取決于自然界,而是取決于社會本身。例如溫馨的家庭、和睦的生活小區、一定范圍的朋友圈以及社會組織等,可以使人得到歸屬感、愛和尊重;政治金字塔結構中的“職位”或“職務”,能夠滿足人們對權力、尊重和威望的需要,所以是非常重要的“社會資源”。換句話說,社會資源產生于和諧的社會結構。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爭奪“社會資源”的斗爭甚至比爭奪“物質資源”的斗爭還要激烈,美國每四年一次的“總統大選”,就是這種爭奪的最好例證。

從人的本性上說,人們對權力、尊重、威望等高層次需要的追求完全是正常的,每個人都會根據自己的“能量”決定自己的追求層次,不同的人有不同層次的追求目標。但是社會不可能創造足夠多的“政治職位”來滿足每個人的需要。從某種意義上說,民間“社會組織”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人們高層次的社會需要,于是和諧社會就應當為“社會組織”的建立提供必要的條件。

直接滿足需要的活動和為滿足需要創造條件的活動都必須付出代價(成本),人們經常要對活動收益和需要付出的代價進行比較(預期),只選擇那些代價小而收益高的活動,這一原理就稱為“經濟人行為原理”。“經濟人”追求既包括對直接物質利益的追求,也包含人們對助人為樂、權力、尊重、威望等高層次需要的追求。所以,“經濟人”是“生物人”和“社會人”的統一。

本文主要利用經濟學方法對宗族現象和傳統文化進行實證分析。由于本文的“附帶”目的是提出政策建議,這就必須超出實證分析范圍,引入價值判斷,“確定”什么是好的、積極的事物,什么是壞的、消極的事物。筆者認為一切有利于滿足“生物人”和“社會人”正常追求的事物都具有積極意義。本文就用這一價值標準來分析宗族問題,并對宗族政策提出建議。

三、宗族的自然屬性及維護社會秩序的功能

宗族是以父系血緣關系為特征的同宗同族人構成的一種特殊群體。在兩千多年的傳統社會中,中國雖然出現過數不清的農民起義和幾十次改朝換代,國家也經過統一和分裂的多次循環,宗族組織也生生滅滅,但只要社會穩定下來,宗族總是恢復和發展起來。數千年的歷史表明,宗族具有頑強的生命力。

宗族的生命力首先來自于其“自然屬性”。嚴格說來,宗族并不是中國所特有的現象。但中國宗族無意具有自己的特點,例如,它總是與小農結構聯系在一起。為什么會這樣呢?

與古代埃及、巴比倫的文明一樣,中國文明也產生在大河流域。但從具體條件上看,二者又有很大不同。埃及、巴比倫的農業主要依靠引河水灌溉,而中國農業卻主要依靠天然降水,所以不需要修建大規模的灌溉工程。在這種條件下,中國農戶可以單獨生產和生活,于是中國形成了弟兄們平分家產的繼承制度。由于分立后的農戶還需要共同進行祭祀祖先的活動,這些活動需要有人進行組織、協調和落實,于是就形成了宗族或家族的結構形式。

對農戶來說,宗族組織的建立大大降低了其“交易成本”,對生產、生活都有重要作用。

首先,宗族在協調生產上具有一定作用。例如農戶耕地、播種、運輸、抗旱、磨面必須使用犁、耬、馬車、轆轤、磨房(石磨)等大型用具或設施,這些大型用具或設施既不需要每戶置備一套,也沒有力量各自置備一套,在弟兄們分家時也不便于完全分割清楚,所以弟兄分家后對大型用具或設施往往分別保管、共同使用,這也容易形成同宗農戶之間的聯系。另外,農業生產在不同季節具有不同的適度規模,例如在收麥打場時就需要多人協作才更有效率,結果經常見到已經分立幾代的“本家”在農忙時搭幫干活的情況(類似于臨時合伙),因為這樣能夠獲得“規模效益”,對各家各戶都有好處。

其次,同宗農戶在生活中也便于互相幫忙。在傳統社會中,只有婚喪嫁娶是農戶的大事。婚喪大事需要很多人手,這就需要同宗農戶互相幫忙,于是組織和操辦婚喪大事就成為宗族組織的重要職責。單從操辦婚喪大事上說,農戶脫離宗族也將寸步難行。所以農戶都努力維護宗族組織,維護同宗之間的團結。實際上農戶在宗族中的地位,是它社會威望的重要體現。如果某戶在家族中威望太低,連子女婚姻也大受影響。宗族組織通過操辦婚喪大事,增強團結和凝聚力,也提高了宗族的聲望。

最后,宗族的另一個最重要的“職責”,就是為其族民提供簡單公共產品。定居農業的主要消費品是糧食。糧食作物生長期長而收獲期短,所以農戶必須糧食儲存起來供一年(季)消費,這就需要安全儲存。人類本性中潛藏著一些不利于社會正常維持和發展的東西,例如總有人想通過偷搶來直接獲得他人的產品。為對付盜匪偷劫,農民就必須組織起來或者雇傭他人對莊稼或村莊進行保護。另外,聚居的村落在生產和生活也會發生矛盾糾紛,解決糾紛需要有人進行“仲裁”或調解,也就是需要有人提供“公正”。現代經濟學把“保護”和“公正”稱為“公共產品”,并把政府看作是向居民提供“公共產品”而以稅收作為報酬的組織,這一看法是很有道理的。任何社會都必須有人提供公共產品才能生存。在中世紀的西歐,對農戶提供保護和公正的職責是由莊園領主施行的。中國的黃河流域地面遼闊,地理條件相對單一,遠在春秋戰國時期就有了較為稠密的人口,村莊之間已沒有多少荒野,有組織的盜匪團伙沒有多大活動余地。而為對付個別人的偷搶并不需要花費太大代價,結果一支規模很小的武裝就可以對較大范圍進行流動保護。于是從春秋戰國時代起,中原地區和關中地區就形成了由縣衙承擔對農戶提供“保護”和“公正”的制度。雖然秦漢以后形成了大一統王朝,但由于縣衙就足以為縣域居民提供公共產品,所以以縣為基礎的行政結構一直延續了下來。縣域范圍內的行政管理以及刑事、民事案件,都由縣官(縣太爺)一手處理。但是邊遠村莊都到縣衙解決糾紛(享受“公正”),顯然很不方便,于是宗族也經常承擔為其族人提供保護和公正的任務。

宗族組織為農戶提供簡單公共產品具有許多便利條件。首先,同宗農戶大都相鄰生產和生活(分家使然),結果一般糾紛大都發生在同宗農戶之間,于是族長或宗族有威望的成員就成為調解糾紛最合適的人選。如果糾紛發生在不同宗族的農戶之間,還可以通過族長之間協調解決。宗族解決農戶糾紛在歷史上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直到國民黨統治時期,宗族一直都是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資源。

四、宗族在政治等級結構中的地位

在傳統社會中,宗族是國家政權聯系分散農戶的“非正式”紐帶,對抑制社會戰亂起了重要作用。

傳統社會中也有廟會、幫會、神仙會等社會組織,但農戶可以不再其內。但是農戶卻都在其宗族之內,所以宗族是最基本的“社會組織”。從權力制衡角度看,中央(王朝)、省府、縣衙、鄉里保甲組織和宗族組織(簡稱基層組織)、下層百姓共同組成一個“五層級”制衡結構,中間層級的省府、縣衙、基層組織要受雙向制約,中央王朝和下層百姓則只受一個方向制約。這樣,宗族、保甲組織對下要代表國家把賦稅分攤給百姓,對上則要申報民情,遇到災荒則要請求減免賦稅(“為民請命”)。

歷史上不乏縣紳、鄉紳借助于本地籍京官告倒“不恤民情”的地方官吏的事例,它體現了社會內部某種不成文的制約機制。但真正“不恤民情”的地方官吏大概是沒有的,因為他們并不需要隱瞞民情而獲取所謂的“政績”,精明的地方官吏往往主動把災情呈報中央王朝請求減免賦稅。在清朝乾隆年間編撰的(河南)《武陟縣志》中,就有不少遭災地區被皇上減免賦稅的記載。但是問題在于,越是發生災荒,越容易出現社會秩序混亂,這時維持正常社會秩序越需要更高的代價,而這些代價卻必須由賦稅來解決,所以越是遭災嚴重,中央王朝減免賦稅的余地反而越小。如果不能減免賦稅,農民就會遷怒于地方官,甚至出現抗糧抗稅。歷史上所說的“官逼民反”,道理大都是如此。此時的宗族往往與貧苦百姓一道,成為與政權對立的力量。

但是說到底,“官逼民反”的民是指農戶而不是宗族,因為國家是對農戶收稅而不是對宗族收稅。實際上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宗族還是抵制農民起義、維護國家政權的重要力量。清代咸豐年間的“捻軍”曾經在黃河北岸懷慶府(今焦作市)一帶流動擄掠。為防止捻軍搶掠破壞,這一帶不少村莊,都由宗族和保甲組織牽頭,發動村莊富戶捐助財物,并按人、按戶攤派部分費用,在村莊周圍修筑了寨河、寨墻,形成易守難攻的村寨(類似于結塢自保)。在大半個世紀中,這些寨河、寨墻對保護農戶少受兵燹之災起了重要作用。這一情況既表明國家行政力量無法對社會進行有效保護,又表明宗族組織等民間力量自發執行了保護社會的職能。

五、宗族在革命打擊下的變遷

中國學者把傳統中國社會劃分為地主階級和農民階級,地主階級是統治階級,農民階級是被統治階級,社會的主要矛盾是地主階級和農民階級的矛盾,并認為中國革命的任務是發動和依靠貧苦農民推翻地主階級的統治。

中共在“土地革命”中依靠貧苦農民的力量,與歷史上的農民起義非常相似。但歷史上真正的“貧民起義”都陷于失敗,沒有取得政治成就(參閱許平中:《中國歷史循環之謎新解》,載“光明網”中心)。中共的根本優勢在于,它有馬克思理論為武器,并把“勞動價值論”改造為堂堂正正的“造反有理”論,這就把推翻社會秩序的斗爭賦予了完全的正義性。中共宣傳家又把問題簡單歸結為“誰養活了誰”的問題,直接激發了貧苦階級中本來就潛伏的對富人階級的嫉妒和仇恨(啟發了“自覺性”),將他們組織到“翻身鬧革命”的運動中來。由于宗族的本性是“維護”社會秩序,這就與革命目標相沖突,所以就成為革命力量打擊的對象。土地革命時期在紅色根據地宗族遭受抑制和打擊,原因就是如此。

但中共領導人也認識到,過分抑制、打擊甚至消滅宗族會引起廣大群眾的不滿,結果在抗日戰爭時期,為了籠絡百姓包括農村社會精英參加抗日戰爭,中共在其統治的根據地中,就要求尊重群眾的宗族感情,保留祖墳、祠堂、族田、族產……不過到解放戰爭時期,中共的主要工作又由“民族斗爭”轉化為“階級斗爭”,為了利用貧苦農民中潛伏的反秩序情緒推翻國民黨政權,中共又開始“激發”貧苦農民對富人階層的仇恨,并實行消滅宗族的政策。可見,直至1949年,宗族政策都是服務于政治斗爭的。

但是廣大群眾都認識到,族田、族產是宗族活動的物質基礎,所以消滅宗族的政策一直遭到消極抵制。新中國成立前后進行,許多村莊的族產、族田并沒有被分掉,宗族組織也仍然存在。但1956年土地集體化后,特別是1958年又建立和公共食堂,個人生存資源包括房屋、樹木甚至飯鍋都被充公,于是宗族完全喪失了物質基礎,未經“專項打擊”而“消亡”了。1962年土地下放后宗族組織又有恢復和發展,但卻在1966年的“破四舊”運動中被“紅衛兵”徹底破壞:祠堂牌位被砸,族譜檔案被焚燒,墓碑被推倒作建房材料。1979年再次實行土地家庭經營后,大多數宗族組織又建立或恢復起來,進行了修宗祠、續族譜等活動,延續到現在,干部群眾參加宗族活動的情況非常普遍,不少人還利用互聯網,異地進行信息交流或同宗聯誼,宗族文化正在發展壯大。

六、宗族文化及其作用

“經濟人選擇史觀”認為,社會結構、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等,都是人們在特定客觀環境下“理性選擇”的結果。客觀環境可分為自然(地理)環境和社會環境兩部分。自然(地理)環境是社會產生的原始條件,它在社會運行中變化很小,社會環境為人類活動所創造,它隨著時代變遷而發生較大變化。

祖宗崇拜、宗族感情、宗族觀念、祖訓族規、尋根問祖、宗族聯誼統稱為宗族文化。宗族文化有其自然根源,它也為人的活動所創造,但對現代人來說,它早已成為“社會環境”的組成部分。宗族都崇尚儒家文化,并以儒家文化對族人進行教育和管理。儒家思想的重要部分是三綱五常等倫理觀念,它顯然對維護社會秩序具有積極作用。

許多人認為,發展商品經濟必須具備“進取精神”,正是由于儒家思想和宗族文化扼殺了中國人的進去精神,才使中國的商品經濟長期難以發展,所以主張對其進行批判。筆者以為,“進取精神”是人生來就有的,它并不需要刻意“培養”。中國長期沒有發展起市場經濟,是由于中國的客觀環境缺乏發展商品市場的“利益刺激”,沒有形成使“進取精神”獲利的空間(參閱許平中:《地理條件制約古代中國不可能走出傳統社會》,載《中學政治教學參考》2004年第5、6期合刊)。近代以來歐美人之所以表現出強烈的進取精神,正是利益刺激的結果。如果中國也具有足夠的利益刺激,那么你想遏制(進取精神)也遏制不了。古代社會中的販賣私鹽,現代社會中的走私、販私、販毒、盜版等,國家花費很大代價卻無法制止,表明“進取精神”是難以扼殺的,這不過是一些反面例證而已。

宗族文化的正面作用也被許多藝術家所認識。老作家蘇叔陽在《中國讀本》一書中說,“中華民族的凝聚力之一便是家族的紐帶。‘認祖歸宗’至今仍是華夏兒女最強大的向心力之一。‘宗牒’、‘宗譜’學的復熾,海外各地華人的‘族親會’、‘問親會’的興盛,都表明日臻富強的祖國對華人、華裔的召喚力和家族的凝聚力。重視家族是中華民族悠悠數千年的傳統,一位杰出的祖先會使千百年的晚輩感到光榮之至……家庭、家族的和睦穩定是社會祥和進步的保障。”筆者以為,蘇先生對宗族文化給予的正面介紹和評述,要比執政黨的意識形態專家更符合實際。

宗族文化也得到實際工作者的默認、贊許或支持。山西汾河谷地是明代移民的遷出地,移民后裔總數估計已超過一億。洪洞人早在1914年就在移民紀念地集資修建了尋根祭祖園(大槐樹公園),現在這里每年吸引海內外數十萬移民后裔觀光瀏覽,中共領導人、喬石等也曾經去尋根祭祖園造訪,許多人希望通過洪洞為中介建立宗族聯誼會。在宗族文化如此復興的大環境下,理論工作者仍然對續譜修祠、尋根問祖、異地聯誼等活動橫加指責,官方仍然抑制和打擊宗族活動,實在是不得人心之舉。

美國心理學家馬斯洛早就指出,人們對歸屬感、權力、威望、尊重的需要和追求完全是正常的。筆者以為,中國黨政干部中普遍存在的“出人頭地”、“衣錦還鄉”等的思想,并沒有什么“丑惡”之處。百姓崇拜本家族在歷史上的名人,稱羨當今有名望的族人,邀請本族在外工作的黨政干部參加宗族活動,對任何人也不構成危害,所以完全無可指責。事實上,如果干部拒絕參加宗族活動,族民就認為他不識抬舉,結果他就很難在群眾中具有威望。許多黨政干部“熱衷于”宗族活動,有的甚至幫助建立跨縣、跨省的宗族聯系,原因就是如此。

宗族的另一個直接作用就是調解民間糾紛。新時期土地下放以來,農戶之間的逐漸糾紛凸顯,為調解民間糾紛,國家普遍建立了村民調解委員會(簡稱“民調組織”)。當時的萬里委員長在關于建立米民調組織的報告中說,舊社會農民打不起官司,有什么糾紛只能找老族長解決。我們建立的民調組織不向群眾收費,大大降低了解決糾紛的成本,對農民是一件大好事。

但是現在看來,民調組織發揮的功能是十分有限的。由于民調工作沒有報酬,所以調解員對調解工作并不熱心,民調組織發揮的作用并不大。從經濟學原理看,代價不僅指金錢或財物,也包括時間和精力的付出,所以解決糾紛必然付出代價,只有得到補償才會有人去干,解決的辦法就是對調解收費。但民調組織沒有強制手段,調解不成還得通過司法程序解決,所以收費調解很難成為農民的選擇,結果所謂“健全”民調組織,實際上是一個沒有出路的死胡同。

調解民間糾紛的出路在于利用自發形成的宗族組織。站在統治者角度看,利用宗族解決社會糾紛,差不多是“無本萬利”。首先,調解人可以利用勞動、工作之外的閑暇時間進行調解(農民稱為“說事兒”),并不影響生產經營活動,所以也不需要收取費用。其次,由于宗族是自發性社會組織,所以由宗族出面調解糾紛不屬于“打官司”,這就不傷當事人的情面,對農戶沒有什么負面代價。最后,通過調解糾紛,調解人表現了聰明才智,直接獲得了樂趣,也贏得了族人的尊重和社會聲望,實際上是獲得了高層次需要的滿足。這樣,糾紛的“解決”本身既創造了“社會效用”,又使調解人獲得了很高的個人“收益”。這些社會價值的創造來源于宗族組織及其“職位”,因此,宗族組織及其“職位”也成為創造社會價值的“資源”。

七、宗族與“黑惡勢力”

近些年不少學者看到,在農村宗族組織恢復和發展的同時,“黑惡勢力”猖獗、基層政權退化現象也十分普遍。于建嶸先生把黑惡勢力侵入政權的路徑概括為“官員的黑惡化”與“黑惡勢力的官員化”兩種基本模式。筆者以為,所謂“黑惡勢力”,不過是利用“非法手段”謀取利益的一幫人(的組合)而已。現實中不少人在追求利益時,既利用非法手段,也利用合法手段。當一個人利用正當手段(渠道)追求利益時就是“紅勢力”,而通過不正當手段謀求利益時就應當屬于“黑勢力”,社會上好人和壞人并沒有明確界限,無法截然區分開來。從科學研究角度看,對“黑惡勢力”很難給予嚴格定義,所以也無法進行嚴格的經濟學分析。

筆者也接觸到一些農村基層干部,他們在用正當手段不易達到目的時就借助非法手段,用他們的話說就是“找幾個哥們把某某‘修理’一下”,“由某某出面把事情擺平”等。社會對非法手段有如此廣泛的“需求”,司法機關的打擊就只能是杯水車薪。如果基層政權或司法機關成為黑惡勢力的保護傘,就更不可能通過加強打擊力度來解決。

“黑惡勢力”、“黑社會”并不是中國特有的現象。根據《歷任美國總統》一書介紹,杜魯門最初競選議員時,就得到了密蘇里州黑社會領袖的舉薦和提攜。這一背景使他在從政后的處境頗為“尷尬”,因為國會議員的“正統”身份與黑社會舉薦這一“出身”很難協調。所幸的是,“恩人”因違法犯罪服刑,受不了囚禁生活而在獄中死亡,這使杜魯門擺脫了難堪的處境。但他在首都一直被稱為“密蘇里來的小人物”,甚至在繼羅斯福任總統后,遠東司令官麥克阿瑟還很瞧不起他。在美國那樣的法治社會,“黑勢力”還有如此影響,可以想見治理的難度。說到底,當抓不住“黑道人物”違法犯罪的證據時,法律對他也無能為力。

可是中國人卻比美國人辦法多,“創造”了“綜合治理”原則。在中央設立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按行政地域建立了各級綜合治理機構,最基層的鄉鎮建立了治安聯防隊。

“綜合治理”能達到何種效果,則是大可懷疑的。“法治”社會必須“依法”治理,而由“政府”實施的“綜合治理”,肯定要用超越法律的手段對付百姓,于是治安聯防隊必然成為鄉鎮政權(村干部)整治百姓的工具,結果非法侵犯公民權就成為家常便飯。“綜合治理”為干部實行“以黑治黑”提供了正規渠道。有的學者早就指出,“綜合治理”的理念與“依法治國”的原則是沖突的,這樣治理“黑惡勢力”只能越治理越厲害……

有人會問,人為什么選擇“黑惡手段”即不正當手段來謀求利益?從經濟人理性選擇原理看,是由于正當手段難以達到目的,或說正當手段的成本太高。假如社會并沒有為正當手段提供獲取利益的空間,但卻為非法手段獲取利益展示了廣闊的前景,那就不要埋怨人們經常選擇非法手段……

至于“黑惡勢力”的猖獗與宗族文化的復興,它們是性質根本不同的兩碼事。宗族歷來具有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新中國成立后沒有正確利用而已),而“黑惡勢力”卻總是對正常運行的社會具有破壞作用。一些學者之所以把宗族勢力與“黑惡勢力”相提并論,一方面由于執政黨長期把宗族組織視為“非法”,另一方面,不可否認的是,作為“社會資源”,現實生活中有的宗族組織也確實為“黑惡勢力”所利用。但是正如某些基層政權被黑惡勢力把持和利用一樣,問題并不在于基層政權的性質。所以當某一基層政權“黑惡化”以后,我們只能重新組建這一政權,而不能完全不要基層政權。

八、結論:建構和諧社會必須利用宗族資源

從人的本性上說,宗族能夠滿足農戶在生產和生活中的一些實際需要,也能夠為個人追求歸屬感、尊重和威望等高層次需要創造“資源”。從建構和諧社會的目標來看,宗族組織是一種可資利用的積極力量,是很重要的社會資源。利用宗族資源會大大降低社會運行中的摩擦成本,對建構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我們應當給宗族組織以合法地位,允許進行“社會團體”登記,并積極鼓勵和支持宗族的正常活動,為續家譜、修宗祠和異地聯誼提供方便,讓宗族和傳統文化在建構和諧社會中發揮應有作用。

主站蜘蛛池模板: 湖州市| 香格里拉县| 巫溪县| 黎川县| 三江| 资溪县| 中西区| 阜康市| 抚顺县| 巴马| 深水埗区| 贵溪市| 通山县| 鄂伦春自治旗| 仁怀市| 苗栗县| 晋中市| 慈溪市| 沁阳市| 札达县| 凉山| 广灵县| 吉林市| 乌拉特前旗| 同德县| 石柱| 华坪县| 华池县| 昌吉市| 来宾市| 乡城县| 九龙坡区| 红河县| 南丰县| 航空| 奎屯市| 汕头市| 婺源县| 湟中县| 桐梓县| 铁岭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