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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歐的農奴制比較典型,由領主制向地主制的轉化和農奴制度的廢除都曾在歷史上留下過明顯的標記。中國的地主經濟出現很早而又延續時間很長,南北朝和隋唐一段時間存在的“部曲”、“田客”無疑打上了比較明顯的封建農奴的烙印。北宋仁宗天圣年間,曾下詔:凡江淮、兩浙、荊湖、福建、廣南等州軍的“客戶起移”,只須于每年“收田畢日,商量去住,各取穩便……如是主人非理攔占,許經縣論詳”①,但比此稍后的皇枯逃移法卻又規定:“凡為客戶者,許役其身。”②同時,兩宋特別是南宋和元代反映地主對佃客沿襲著傳統的人身奴役的紀錄甚多,不少地方還存在著“隨田佃客”。因此,這時農民的封建隸屬性較之隋唐以前雖有明顯的削弱,但是否存在農民自由化的社會潮流,尚屬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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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會要輯稿·食貨分之二四《農田雜錄》。
②《宋史》卷一七三《宦貨志》。
元末農民大起義,對元代復活的某些奴隸制殘余進行了有力的掃蕩,對腐朽的封建統治給予了沉重的打擊。朱元璋建立明王朝之初,雖然基本上恢復了封建紀綱,但農民起義時期的主弱飼強的影響尚未完全消失,朱元璋從農本思想出發,“鋤強扶弱”,“右貧抑富”,對于提高當時農民的身份地位和促使明后期的農民自由化趨勢的出現也有著積極影響。明代農村占統治地位的經濟結構當然仍是封建徭役制度,洪武十年,朱元璋明令:“食祿之家,與庶民貴賤有等。”①十五年,又榜告兩浙、江西居民,威脅他們必須“知分”、“安分”,輸租應役,假如“不遵法度”,必然“累其身以及有司”②。明代官莊,對佃戶“漁斂慘毒”,“駕帖捕民,格殺莊佃,所在騷然”③。呂坤的文稿記錄河南梁宋的佃農要承擔地主派給的“夜警”、“興修”、“雜忙”等各種徭役.徽州的“世仆”至清代雍正年間才得以廓清,等等.凡此均足以說明明代農村社會的基本狀況跟宋元時期是相同的。但仔細考察了明代的法典、文獻及相關的禮儀、風尚后,便不難發現當時的佃戶與以往任何一個時代的農村勞動者相比都有著明顯的身份差別,其中一部分人甚至完全擺脫了私人地主的封建束縛,過著租佃自由的新的生活。下面分五個部分予以考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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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太祖實錄》卷—一一。
②《明太祖實錄》卷一五。
③《明史》卷七七《食貨志一·莊田》。
(一)法律上進一步確立了佃戶的“凡人”地位
早在洪武建國前的吳元年,朱元璋一次除授了郡縣官二百三十四人,行前,他告誡百官曰:“君長”與“百官有司”的職責在“鋤強扶弱,獎善去奸,使民得遂其所安……盡力田畝,足其衣食,輸租賦以資國用”①a。洪武三年,朱元璋得知淮西蘇州一帶多富民,曰:“富民多豪強,故元時,此輩欺凌小民,武斷鄉曲,人受其害,宜召其來,朕將勉諭之。”待富民人見時,他一再訓誡他們為要保全身家,必須“循分守法……毋凌弱,毋吞寡,毋虐小,毋欺老,孝敬父母,和睦親族,周濟貧乏,遜順鄉里”,爭取做良民,“若效昔之所為,非良民矣”①。就是說,富民再不能像在元時一樣奴役和凌虐農民,武斷鄉曲,必須按朱元璋所訂之法行事。那么朱元璋所訂之法的特點是什么?這就是“懲元末豪強侮貧弱,立法多右貧抑富”②。洪武五年,朱元璋繼續著手改革元蒙時期的舊俗,謂:“鄉黨論齒,從古所尚,凡平居相見,揖拜之禮幼者先施。歲時宴會,坐次之列長者居上。佃見田主,不論齒序,并如少事長一之禮;若在親屬,不分主佃,則以親屬之禮行之。”③就在這次談話中,他隨即宣布要恢復古代“鄉飲之禮”,以期“明長幼,厚風俗”。葉盛詳載當日舉行鄉飲酒禮盛況,謂主持者“奉詔惟謹,乃即其鄉賓禮耆英,遠近畢至”。又曰:“洪武五年……朝廷降鄉飲酒讀律儀式,命有司官會同儒學官率士大夫之老者行之……以賓之年最長者居中,眾則序齒居左右。”④《五禮通考》云:“洪武二十二年所定鄉飲儀,分善惡三等敘坐,不得溷淆。”⑤根據后面的一系列記錄,似乎在鄉飲酒禮中并不十分看重主佃等級之分,而是按年齒與德義論坐,善惡分等或分別就席,不能混淆。參加的人士農工商均有。即使從洪武五年朱元璋的談話看,也僅把地主的異姓佃戶視為幼輩,如是同姓親屬,則仍“不分主佃”,止行親屬禮。總之,按《明律》和當時的禮儀精神,佃戶與地主一樣只要能“循分守法”,則都是國家的良民,如越禮犯分,則都有可能成為奸惡,成為“非良民”。《明律》是略本《唐律》而編訂的,《唐律》中的“部曲”、“官戶”等條在《明律》中一律改成了有關“雇工人”的條款,由此看來,在編訂《明律》時,官府仍認定“雇工人”為農奴,但在全部《明律》中,除了下面所說禁止豪強隨意役使佃戶外,沒有一個字再對佃戶的身份作出任何單獨的規定。為什么呢?佃戶被視為國家的齊民,除了對貴族和官僚地主等仍要守等級名分外,其余一律按“凡人”律例科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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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a《明太相實錄》卷一九。
①《明太祖實錄》卷四九。
②《明史》卷七七《食貨志一》。
③《明太祖實錄》卷七三。
④《水東日記》卷二一《鄉飲酒禮》。
⑤薛允升:《唐明律合編》卷二九。
正因如此,所以英宗正統年間,有江陰大富戶周珪兼并土地數萬畝,以催租致死人命,周忱便毅然決然地將周珪“逮問如律”,并籍沒其家①。海瑞任淳安知縣時所申述的辦案原則是:“事在爭言貌,與其屈鄉宦,寧屈小民,以存體也。鄉宦小民有貴賤之別,故曰存體。若鄉宦擅作威福,打縛小民,又不可以存體論。”②“鄉宦”與佃戶是有“貴賤之別”的,但朱元璋立法定制的本意是確認佃戶為國家齊民,“鋤強扶弱”,“右貧抑富”,禁約地主以至“鄉宦”擅作威福,欺凌弱小。所以維護“貴賤之別”的條件是貴族官僚也須承認佃戶是國家的齊民,不是私人的奴隸,不能任意擺布和“打縛”,如果對佃戶橫加凌虐,則業主自己已經陷身于刑網之中,是要依法懲處的問題,根本談不上“存體”了。對“鄉宦”尚且如此,對一般地主更可以想見。
反映明代佃戶已確立“凡人”地位的另一個重要方面是禁止官府和豪強任意役使農民。封建社會的公私徭役歷來是強加在人民頭上的最大災難,朱元璋為了均平徭役,避免使官府差徭被片面轉嫁到農民頭上,曾于洪武元年、三年、八年一再申令實行按田出夫之制,田一頃,年出一夫,每年赴官府供役一個月。為防止地主轉嫁官差于農民,又特別規定:凡田多丁少者如以佃人充夫,則田主必須出米一石,以資其費用③。月米一石實際上大略相當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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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英宗實錄》卷一九三。
②《海瑞集》上《淳安知縣時期·刑屬》。
③《明太祖宴錄》卷二六、石四、九八。
一個月工的工錢。這樣做,實際上就是限令田主只能雇請佃戶代役,而不能無償地向他們強派任何本身應承的官差。尤其值得深思的是《明律》還較《唐律》增添了下項條款:“凡各衙門官吏及出使人員,役使人民抬轎者,杖六十,有司應付者,減一等。若豪富之家,役使佃客抬轎者,罪亦如之,每名計一日追給雇工錢六十文。其民間婦女若老病之人,及出錢出工者,不在此限。”①《明律》所編訂的上述條例并非全屬虛文,后來在社會上顯然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地主役屬佃戶必須另付工價的事在文獻上屢見記載.徐光啟敘錄江蘇常熟縣縣官調民夫修河,規定田主如以佃戶代工則必須“出備工食”,以為“小費”。下面的一份票據是很好的佐證②。
佃戶支領工食票
常熟縣為大興水利以足民足國事切惟國家賦稅賴租稅以輸將業戶田租賴細戶以耕種業主佃戶實有一體相須休戚相關之義本縣督民浚河筑岸不能盡佐官帑量其工程難易著令各業戶出備工食付給佃戶傭工此雖一時小費實貽無窮后利邑中如法付佃者固有而恡惜厲民者不無擬合給票為式如業戶某人應浚河一丈應給佃戶某人工食米若干筑岸一丈應給佃戶某人工食米若干著各該公證填注票尾佃戶執票對支領訖方付業戶執照如有指扣賴租宿債凌虐佃戶者即將原票繳還公證類齊造冊繳縣至納租日許令佃戶加倍算除設使自今因而惰誤工次定行嚴捉枷責加倍罰工不恕須至票者。
明代地主不能隨意役使佃戶的事,在一些文集上還有更明顯的反映,張楊園說:“本宅有事,佃戶若來效力,仍計工值酬勞。”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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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薛允升:《唐明律合編》卷一○《私役民夫抬轎》。
②《農政全書》卷一五《水利》。
③《楊園先生集》卷一九《賃耕末議》。
包括明代法典在內,當時文獻詳載主佃關系的不多。上述有關鄉飲酒禮和禁約地主的種種記載表明:明代的佃戶已經在社會上牢固地確立了國家齊民的地位,因此,國家官員不能對他們隨意役使,地主對佃戶在政治上和人身上不能橫加侵暴和凌虐,地主還不能無償地強令佃戶承擔自家應承的官差和隨意召喚佃戶在家內服役。地主如有公私差役需要佃戶承擔,則必須按雇請傭工的待遇一樣另給工價,否則便是觸犯了刑律,不僅要強令追給工價,而且要決杖六十,即使“豪富之家”,亦不例外。這類法令如果獲得切實貫徹的話,則佃戶的身份實際與自由雇工沒有多少差別了。過去的莊園主無償地征召部曲、佃客供役被認為是天經地義的、合法的,也是沒有多少限制的,不僅部曲、佃客的剩余勞動被剝奪精光,而且還經常侵占其必要勞動,因而使直接生產者長期陷入極度貧困的深淵而難以自拔。明代法典對豪富役使和凌虐佃戶所訂出的種種限制,不僅使佃戶能保障一定的剩余勞動,在經濟上為佃戶的個體經濟發展提供新的刺激和活力,有重要的經濟意義,更值得注意的是佃戶的政治身份發生了明顯的變化,它從法定的意義上宣告了封建徭役經濟的沒落和主仆關系的動搖。
(二)“主佃兩業”的出現和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權的明顯分家
“主佃兩業”有的亦稱“一田二主”,即土地的買賣或出租牽涉到主佃兩方權利的分頭交接。地主僅擁有土地的所有權和收租權,佃戶則擁有土地的經營權和轉讓權。“主佃兩業”的個別例子早在元末至正年間已可找到,陶宗儀說:“揚州泰興縣馬駝沙農夫司大者,其里中富人陳氏之佃家也,家貧,不能出租以輸主,乃將己所佃田轉質于他姓。陳氏田旁有李慶四者,亦業佃種,潛賂主家兒,約能奪田與我而不以與他姓者,以所酬錢十分之一分之。家兒素用事,因以利啖其主,主聽,奪田歸李氏,司固無可奈何,既以谷田不相侔,輕其值十之一,司愈不平。”①
這里可以明顯地看出,地主陳氏擁有土地的所有權,他可以向佃戶進行奪佃。但值得注意的是佃農司大因家貧交不起租,可以不經地主同意“將佃田轉質于他姓”,所謂“將佃田轉質于他姓”即是將土地租種和耕作權私相授受。這是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權發生分家的一個具有歷史意義的征兆。但由于這種事物還僅僅是歷史變化的個別信號,因此,舊制度的威勢還顯得相當大地.主陳氏憑借其土地所有權可以輕而易舉地剝奪佃農司大的經營權,而司大則完全束手無策。按一般的歷史邏輯,奪佃轉租和強制佃種是地主統治佃戶所交替使用的左右兩手,因而對這一現象還不能估計過高。
明后期,福建、廣東、江西等許多地區都以“主佃兩業”為.常規,地方訟獄也多數與這種新的土地制度糾葛有關系。顧炎武談到福建的情形時說:“佃戶出力,耕如傭雇取值,豈得稱其田主。緣得田之家,見目前小利得受糞土銀若干,名曰佃頭銀。田人佃手,其狡黠者逋租負稅,莫可誰何,業經轉移,佃乃虎踞,故有久佃成業之謠。”②同時候,某些地方志、筆記、文集敘錄閩廣江西的事例還不少。如:“柳江之西,一田二主,其得業帶米租者謂之大租田,以業主之田租相貿易,無米而錄小租者謂之糞土田,糞土之價視大租田十倍,以無糧差故也。”③“香山土田凡五等……香山人但以田之納谷多少為度,不以畝為度,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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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輟耕錄》卷一三《釋怨結婚》。
②《天下郡國利病書》卷九三,漳州府內小注。
③《嘉靖龍溪縣志》卷一《地理》。
其田若干,則曰納谷若干,不曰畝若干也。以故田主寄命于田客,田主不知其田之所在,惟田客是問……田客者何?佃人也。”①“南昌新建……田皆主佃兩業,佃人轉賣承種,田主無能過問。”②
上面有關福建、廣東、江西幾項材料都牽涉到“主佃兩業”的問題,其中福建漳州的“久佃成業之謠”包括漳州境內的南靖、龍溪、平和、漳浦等許多縣。資料所提的“佃頭銀”即佃戶租田時向地主交納的押金,目的在于保證佃戶對土地的持久的經營權。所以說,“佃頭乃系保佃之銀,佃戶無欠稅,業主欲召佃,宜清償之”②。廣東香山的文獻雖未明確說明“主佃兩業”,但內容很清楚,田主只認收租,其田業所在還須“惟田客是問”。其中有一種田名潮田,緊濱大海,隨著潮汐的漲落而起落不常,變化靡定,買潮田者是估計“不至崩陷,而大勢又可浮生”,然后以重價買之。田地出租以后,田主只認收租而不管地,故有新的“浮生”地出現,即使佃戶據為已有,田主因不知其田之所在,也無法過問。江西新城的記載雖然稍晚一點,但聯系福建、廣東一田二主的現象如彼之多,其濫觴完全有可能在明末。這種“主佃兩業”制度的出現具有深刻的社會意義:一是導致頂種制度的產生。所謂頂種就是佃戶可將土地的出租權和耕作權不經地主同意,私相授受與轉讓。因為“主佃兩業”,地主只管土地買賣和收租,不管土地由誰耕種,又由于佃戶租地時出了保佃銀,土地的租讓地主也無權過問。這樣佃戶對土地既可以隨心所砍地行“虎踞”(霸佃),形成“久佃成業”的局面,又可以隨心所砍地實行轉租。過去是一切主動權操在地主手里,地主可以采用奪佃和強制耕種這種看來相反而實際是相輔相成的手段迫使佃戶對地主惟命是聽,現在局面恰好倒過來,是一切主動權操在佃戶手里,佃戶可以采用霸佃和棄田不種(或退佃或轉租)這兩種看來也是相反而實際是相輔相成的手段,以求砸碎枷鎖,徹底打破地主的封建控制,爭取人身和耕作的充分自由。所以“主佃兩業”與頂種制度的產生幾乎是同時出現的。清代前期,全國許多地區特別是江南都存在著土地頂種制,其導源無疑是明代后期的“主佃兩業”或“一田二主”。二是土地所有權和土地經營權完全分家后在經濟上還能產生更多的積極結果。在封建社會早中期是土地所有與經營權合一,實際上是地主絕對控制農民,土地所有權吞沒了土地經營權,地主不僅管地收租,而且指派自己的管家奴控制生產,直接生產者的勞動帶有嚴重的強制性和被動性,其勞動所得也大半被封建主所攫取,這就無法推動農民去刻意經營,改進經營管理,以發展生產。農民從地主及其管家奴手中取得獨立經營權后,上述問題便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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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屈大均:《廣東新語》卷二《地語》、《沙田》。
②賀長令:《皇朝經世文編》卷三一陳道《江西新城田租說》。
③民國重印嘉慶《云霄廳志》卷四《土田志》。
(三)貨幣地租的萌生
何謂貨幣地租?當前史學界還存在分歧。我認為貨幣地租是指私租的貨幣化,中國歷史上較早出現的田賦和官租(包括祀田,學田在內)征銀、征錢以及《紅樓夢》中所反映的某些折租,都不能認為是嚴格意義上的貨幣地租。私租貨幣化是很不容易的事情,明代雖然官田和貴族莊田征銀屢見不鮮,官工匠的代役銀和一條鞭法的全面征銀雖都已出現,但私人地主的貨幣地租仍屬鳳毛麟角。最先是上海縣的私人鹽田改種糧食以后,可能受官鹽課銀的影響,開始征取“租銀”,史載:“濱海……掛帶灶丁十無二三見在,而見在都亦不至場已百余年,凡稱辦課免均徭者,皆本管總催及造冊書手之田……各場歲辦鹽課,俱是總催各以所管田地灘蕩,召附近貧民耕樵煎曬,收其租銀,納場介送運司。”①上述的土地完全來源于官府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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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卷二二《上海縣志》。
田,后來官鹽田許多成了總催及造冊書手的私人土地。對于官府的鹽課,他們是采用召募附近貧民或“耕樵”,或繼續曬鹽,然后從貧佃的“耕樵”或曬鹽中征取租銀以供支應。江浙的桑田由于其生產帶有更濃厚的商品性,貨幣地租亦應運而生,史載:“佃某姓……種本宅……某字圩地幾畝幾分幾厘,額該租桑銀幾兩幾分幾厘,內收綿十分之一。”①一般說來,當時田畝多系征取糧租,而山地收租則多取貨幣,故又曰:“佃戶若系鰥寡孤獨,田每畝免米一斗,地每畝免銀一兩。”純粹糧食地萌發的貨幣地租也有些記載:
“邑城(海鹽縣)北境海燸地,某家有焉,每歲地租秋豆春麥各四斗,或五斗。邑城南境,某則無之,第聞之人以錢為租,瘠地每歲八百,肥者千。其租及此,恐皆足辦糧也。”②
“施……于德……與弟天長儒學訓導于政共業儒,自以為穎悟弗及弟,乃喟然曰:弟橫經,兄眼服……遂操奇贏,權子母,家是以益富厚……佃戶有負租者,夷然不較……寧令負銀,不忍置于有司。……崇禎半巳歲旱……盡出其積儲散之,倉廩一空。”③
“濟南府歷城縣,有一富戶姓劉名東雄,富甲一邑………廣有田地,騾馬成群,自己卻建了一所莊院,離著縣城五里,其中倉廒庫房俱備……娶有十數個美妾……有一十余個惡仆,分管各處租業亭園,計每年征銀六十五萬外,其余放債各項批貨,諸罪筆難盡矣。”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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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張楊園:《楊園先生全集》卷一九《賃耕末議》。
②《明經世文編》卷二一四錢薇《均賦書與郡伯》。
③光緒《羅溪鎮志》附《多溪文征》陸隴其《施于德墓志銘》。
④《大紅袍全傳》第三十四回《訪查赴任要捕土豪》。
曲阜孔府的祀田實際上是一種官田。從已編印出版的檔案看,談到糧銀并征或單獨征銀者有五處之多,計有巨野、鄆城、平陽三個地方,鑒于這類祀田征銀帶有官租或田賦的性質,或者是折租,貨幣流通主要局限于封建貴族的生活領域,交換的商貨也主要是王公貴族的奢侈品,對于促進國民經濟的商品化意義不大,因此,無需多談。但孔府也與明代其他貴族一樣也自己購置土地以建立私莊,這種莊田便是屬于地宅經濟范疇。有趣的是在這類田莊上也出現了征銀的紀錄,檔案載:“為查催糧銀事。票差舍人王惠前去臨清等處,提催總甲褚文通等,逐查節年未完糧銀,每年納過若干,外欠若干,各查照原欠糧銀,上緊催完,開具納糧手本,并應交糧銀,一同完納。”①明政府撥賜孔府的祀田絕大多數在兗州、濟寧等魯西南地區,也有少數在東昌府以東的東阿,臨清在東昌以西很遠,孔府檔案不見有臨清賜田的記載,因此,這類上地應屆孔府自置的私產,不屬于官田和貴族莊田的范疇。上述貨幣地租的產生決不是偶然的,馬克思說:“生產物地租到貨幣地租的轉化……把商業、城市產業,一般商品生產,及貨幣流通已有顯著發展這一件事作為前提。它還以生產物有一個市場價格,并以多少接近價值的售賣作為前提。”②明代的上海、桐鄉、海鹽、嘉興的羅店和濟南、臨清等都是商品貨幣經濟最發達的地區,貨幣地租先從與商品生產有更密切關系的桑地、鹽田中產生,然后進一步擴展到糧食生產地,這是一種很自然的邏輯。當然,在上述征收貨幣地租的地主身上,我們同時可以找到更多的消極的東西,施于德雖然向我們展示了一個棄儒服賈者的鮮明形象,但是他“操奇贏,權子母”,田產廣多。歷城縣的劉東雄,“廣有田地”,妻妾滿房,惡仆成群,還“重利放債”,倍收債利。至于孔府貴族的封建性,更不待言.但不論如何,不論這種新事物如何難產’也不論其混雜著多少舊東西而產生出來,貨幣地租畢竟是出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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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萬歷十九年六月初十日定限本月,《曲阜檔案史料選編》第二編○○○六○之一一六。
②馬克思《資本論》第3卷,第47章Ⅳ,《貨幣地租》。
(四)租佃自由,勢不可擋
佃戶所取得的齊民地位和“主佃兩業”的出現,在經濟上削弱了地主階級支配土地的權利,提高了農民對土地的經營興趣,在政治上增強了農民的獨立地位。貨幣地租的產生又進一步打破了農民與地主間的傳統的隸屬關系,把農民從過去自足自給和被人強制役使的閉塞天地里推進到一個小商品生產的漩渦之中。這些經濟因素對于明后期的農民的身份解放無疑都有著重要作用。但歷史反復證明,社會進步還有賴于階級斗爭,繼元末明初之后,明中后期,農民所采取的多種形式的政治和經濟斗爭是他們得以掙脫枷鎖的強大動力。這種斗爭內容包括逃亡、抗租、反對額外索取“冬生”、校斗斗爭、霸佃、暴動等。通過以上各種形式的斗爭,至明末,除了大部分貴族官僚地主憑借其政治權勢仍繼續維持其奴役農民的徭役經濟外,一種新的自由租佃的耕作制度已在江南的許多地方正式誕生,而且具有著日新月異的發展勢頭。
海瑞說:“興國縣先年止設隘長總小甲……里老人等慮有鄉兵之擾,奸計以客戶充隘長總小甲等役,故亦即此客戶隨田耕作,………此等客戶,居稅戶之莊所,資稅戶之牛谷,大概無妻子,無家當,一有警聞,孑孑一身絮而去爾。”①
張楊園曰:“今之小人,刁悍成風,十人之中,未必二三良善也………今日掉臂而來,異時即不難洋洋而他適。”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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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海瑞集》上《興國知縣時期·興國八議》。
②《楊園先生全集》卷八《書七·與徐敬可》。
王錫爵曰:“田之荒稔,官府通查則難,田主自查則易,而佃戶之租,若今年無取,明年可棄而不種,此田主切身利害,不必盡煩官法者也。”①
明末清初,閩贛各地的農民開展了持久的反抗斗爭,其內容涉及了上述的各個方面,地主階級大肆攻擊農民為“田賊”,串通官府進行鎮壓,同時大造輿論謂:“有明數百年來,主佃康東,各享饒給,祖父之籍,可復按也。其他則田賊創立名款,用誣田主,以聳上聽。若使額外科索,民不堪命,彼又何難輕去其田,而耕之十余世、四五世者。且舊佃既挾富厚而歸,新佃乃復費重資與彼頂種,以自買災害,繩繩相因,至如今不絕,又非人情所宜有也。”②
屈大均曰:“廣東邊海諸縣,皆有沙田……主身賤其值以與佃人,個人耕至三年田熟矣,又復荒之,而別佃他田以耕。蓋以田荒至三年,其草長大……燔以糞田,田得火氣益長苗……又復肥沃。故佃人每耕之三年,必荒之三年,不肯為田主長耕,如數納谷,此有沙田者之苦也。”③
廣西欽州亦有與廣東相類似的記載。林希元任欽州守,見其地平原曠野,荒閑甚多,成田者十僅二,為什么呢?“詢之耕民,皆不糞不耘,撒種于地,仰成于天,然猶畝收三四石,蓋其地攢膏腴也。數歲力薄,則易其處,又數歲而復之……其土居無糧人戶,又怕差役,甘于佃耕人田,不肯承種官田。”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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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張萱:《西園聞見錄》卷四○。
②魏禮:《魏季子文集》卷八《與李邑侯書》。
③《廣東新語》卷二《地語·沙田》。
④《明經世立編》卷一六四林希元《欽州復屯田疏》。
湖南衡州是商品經濟不很發達的內地,但自由租佃之風亦無例外地波及到了,下面有一段很值得注意的記載:“有田者未必為農,農者未必有田,大率有田為主人,傭耕為佃戶。兵變之后,死徙多而耕戶少,向之阡陌,半就污萊,召募以墾,三年后始議輸租,又必先減其歲人之額而后肯為卒業,稍有水旱,佃輒借口以逋其人,少加督課,遂以逝將去汝,睚眥主人,主人惟恐田污,不得不聽命于佃。故年來殷實化為窶人,而簌簌者方有谷。”①
資料表明,明代后期,某些佃戶經營農業的自主權幾乎沒有限制,一可以長期佃耕至四五世以至十余世;二可以僅租種三數年后便別佃他田以耕,甚至可以今日掉臂而來,異時即洋洋而他適;三可以在佃戶之間私相授受,實行自由頂種;四是佃戶自由租種地主之地,即便獲得了一部分利益,家享“饒給”以至“富厚”,但仍欲繼續開展斗爭,力求最大限度地減輕地租剝削。而地主呢?不能奪佃,因佃戶交有保佃銀,或未交保佃銀而進行“虎踞”,不能強制佃種,不能科取高額地租,也不能隨意役使佃戶。這種局面當然地主階級是很不甘心的,他們或者串通官府對佃戶進行高壓,妄圖迫使佃戶就范,或者攻擊農民“刁悍成風”,罵之為“田賊”,或者叫苦連天,表示無可奈何。但當上述辦法均不能奏效時,便只好被迫放棄傳統的對待佃戶的漁欽慘刻和鞭笞驅役之法,講究“羈縻之道”,不少地主只吃租利,全然過著寄生生活,土地經營以至繳納地租數額盡量“聽命于佃”。地租剝削被限制在一定范圍,公私力役若由佃戶效力,則另“計工值酬勞”。“計工值酬勞”生動地反映了明末舊的主佃關系所遭到的深刻破壞,代之而起的是如同自由雇工一樣的貨幣關系。
(五)農民自由化的社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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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古今圖書集成》卷一二四九《衡州府部·風俗考》。
明代農民在法律上所確立的“凡人”地位,“主佃兩業”的出現和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權的明顯分家,貨幣地租的萌生和自由租佃制度的發生、發展,這些部是明代特別是明后期的農村所出現的新事物。這類事物雖然出生成長的進程存在有程度上的差別,有的僅處于破土初生的幼嫩時刻,有的則呈現茁壯成長的更大勢頭,但有一點是一致的和明顯的,即它們從不同的角度和方面揭示出明代農民的自由化不是一種個別的偶然的歷史現象,而是反映整個明代經濟特別是農村經濟面貌發展變化的一股社會潮流,在江南的許多地區,這一潮流已顯示出一定程度的普遍性,在全國也已構成了引入注目的社會問題。這一變化的社會意義是什么呢?
第一,從全局看,這是與西歐廢除農奴制一樣具有全社會深遠影響的歷史性大事。西歐廢除農奴制曾是在促使西歐封建經濟結構解體和導致資本主義萌芽方面起過關鍵性作用的一步。馬克思說:“在資本主義出現的地方,農奴制度的廢止早巳實現了。”又日:“資本主義生產,最早是在意大利發展,而農奴關系的分解,也在那里最早發生。”①
由此可知,在西歐,農奴制度的廢除與西歐14世紀后期和15世紀初期最早出現資本主義萌芽是息息相關的,它是西歐萌發資本主義幼芽的前提之一。明代農民的自由化同樣應視為明代后期資本主義萌芽賴以出現的歷史前提。為什么農奴制度的廢除和農民的自由化能構成資本主義萌芽的歷史前提?問題的實質是勞動力的解放,從而使勞動力的商品化有了現實的可能。在封建社會,個體農民占全社會人口的百分之八九十,是生產的主要承擔者和支撐整個封建經濟的基石,但其勞動卻是完全強制性的,生產規模狹小和墨守成規,生產目的主要是供給封建主享用。許多農民獲得人身自由以后,便給貨幣轉化為資本和勞動力變成商品大開了方便之門:其一,它將以魔術般的力量煽動起獲得自由的農田從事小商品生產以發展家業的熱情,給自然經濟以狠命的一擊,同時在相應的生產力發展水乎上,小商品生產隨時隨地都可以生長出資本主義。因此,這一變化還將為小商品生產轉化為資本主義性質的商品生產準備良好的土壤。其二,大量勞動力涌進城市,亦將對城市的小商品生產以強烈的刺激,像潮水一樣猛烈地沖擊著城市的行會手工業,迫使封建行會解體。其三,為城市的工場手工業提供大量的勞動力,使標志資本主義萌芽的新型工場手工業應運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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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第二十四章Ⅰ《原始積累的秘密》、Ⅱ《農民土地的剝奪》注189。
第二,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是農業資本主義萌芽的重要途徑。列寧曾明確論述過資本主義農業組織是以土地經營的壟斷為前提的。在英國和“其他所有的資本主義國家”都發生過“土地占有同土地經營分離的同樣的過程”①。資本主義萌芽是先從手工業領域產生,然后逐步滲透擴展到農業中去,但資本主義性質的商品競爭之滲透到農業必然要遇到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嚴重阻礙。因此,造成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使租地農民獲得經營土地的充分自由,使地租剝削限制在乎均利潤的余額以內,既是資本主義租地農業家賴以產生所必需的,因而也是資本主義萌芽在農業中出現所不可少的條件。“主佃兩業”則是初期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明顯反映,其中福建的“久佃成業”、廣東的“田主寄命于田客”和湖廣衡州的地主“聽命于佃”還強有力地表明佃戶對土地的控制和經營已經有了充分的自由,故至清康熙時,有人哀嘆:“今和邑(福建平和)之俗,業主雖有田產之名,而佃戶有操縱之實,甚至拖欠累累,年年不結,業主雖欲起佃,而租戶以糞土田根之說爭衡掣肘,此又積習之難以遽更者也。”②農民在過去是土地的附庸,地主的奴隸,現在變成了土地的實際操縱者和生產上的自由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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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列寧全集》第5卷,《土地問題和“馬克思的批判家”》二。
②康熙:《平和縣志》卷六《賦役》。
第三,貨幣地租的發生、發展對于舊的封建經濟是一種腐蝕劑,對包括農業在內的資本主義萌芽則是一種催化劑。馬克思說:“跟著貨幣地租,占有并耕作一部分土地的下屬農民和地主間的傳統的合乎習慣法的關系,必然會轉化為一種……純粹的貨幣關系。”這種轉化還會“漸次把占有土地的舊式農民剝奪,而以資本主義的租地農業家代替他們”。還“必然會陪伴有一個無產的,為貨幣而被人雇用的日傭勞動者階級的形成……在處境較優而有納租義務的農民間,必然有為自己利益而剝削農村工資勞動者的習慣發展起來……因此,在舊式的自己勞動的土地占有者間,就有了一所培養資本主義租地農業家的學校了”①。馬克思在此全面論述貨幣地租所必然帶來的深刻的社會變化,當然只在貨幣地租已有某種程度發展的情況下才能顯現出來,明代后期的貨幣地租還十分稀少,當然談不到什么產生租地農業家等等。但如本文前引文獻所載,明代的自由租戶中已經分化出了少數“家享饒給”、“富厚”或“有谷”的富裕戶,同時社會上還出現了各種名目的以出賣勞動力為生的雇工——長工、短工、忙工等。因此,其論述的基本精神對于估量明后期的社會變化仍有指導意義。
明代農民的自由化是明代封建經濟結構趨向解體的重要標毒和明后期的資本主義萌芽的歷史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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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馬克思:《資本論》第3卷,第47章Ⅳ《貨幣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