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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農,是一個極難界定的概念。本文指從事農業,以一家一戶為生產、消費單位的一種社會細胞。它主要包括如下兩部分人:一是擁有一定數量土地的自耕農;二是租種地主土地的佃農。這兩種是主體,其實還應包括這兩部分周邊性的人,如半自耕農,即擁有一小塊土地,又租種地主的土地;還有富農,即自耕為主又出租一部分土地。
小農是封建社會中主要農業生產者。中國自戰國以后的歷史文明就是以這些小農為主要支撐點的,時代的興衰,大抵是由小農的興衰為標志的。然而影響小農興衰的原因雖然很多,但最主要、最直接的要屬政治了,以致可以這樣說,小農興衰主要不是來自自身內在的經濟原因,而是來自凌駕他們之上的政治因素。我們所熟悉的《禮記·檀弓》篇中“苛政猛于虎”章,以及柳宗元的《捕蛇者說》,以小說的形式,從一個側面把本文的主題早已揭露無余。我這里只是從歷史的角度把問題再理析一下而已。另一方面,在歷史學界,有些人太愛用經濟的眼光和經濟的方法分析問題,本文的用意之一是向這種習以為常的認識定勢提出質疑。
一、政治因素在第一代小農形成中的決定作用
春秋以前,生產方式主要是大家族或強迫組織的共耕制,中國歷史上第一代小農大致是在春秋戰國時期形成的。小農的出現無疑是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的產物,但是小農的普遍化則是社會和政治改革的結果。我在1978年寫了一篇題為《論戰國時期“授田”制下的“公民”》的文章,詳細論述了這個問題。在此以前,幾乎所有的論者都把授田與西周的井田制并解,認定是春秋以前的事。我這篇文章論述了授田制始于春秋,普遍實行于戰國,是當時各國變法的一項重要內容。我的這一論斷已被眾多的學者所接受。中國歷史上第一代小農可以說是實行授田制的結果,為了方便,現將上述文章的有關論述摘録于下。
把土地分給農民,叫做“授田”(“受田”)、“行田”、“分地”、“均地”、“轅田”等。我們可總稱之為“授田”制。受田的農民叫“公民”。
1975年湖北江陵出土的秦簡中,有“受(授)田”二字。該段文字是:“人頃芻、藁,以其受(授)田之數。”(《田律》)這批秦簡反映的主要是秦統一前的事。這一記載極為重要,它無可爭辯地證明了在戰國時期,秦實行過“授田”制。
魏國的“行田”也是“授田”。《呂氏春秋·樂成》引魏襄王的名臣史起的話:“魏氏之行田也以百畝,鄴獨二百畝,是田惡也。”“行田”就是分給土地的意思。《漢書·高帝紀》:“法以有功勞行田宅。”蘇林注:“行,……猶付與也。”根據《樂成》的記載,魏國是普遍實行過“行田”的。它應是李悝“盡地力之教”的主要內容。如果把“行田”同梁惠王關于兇年移民之事一并加以考察,我認為,說梁惠王(即魏惠王)的移民以“行田”為基礎不是勉強的。
孟軻到齊國,對齊宣王講的關于“制民之產”一段話也很耐人尋味。“制”即制定、規定之意。“產”指什幺?即文中所講的“恒產”一“五畝之宅”、“百畝之田”。“制”的主體是誰呢?文中已點清楚,是君主。民產由君主規定,那幺把它解釋為類似秦的“授田”、魏的“行田”,我想是可以說得通的[1]。
《漢書·地理志》中記載秦商鞅變法有一項是“制轅田”。再早,晉在春秋時曾“作爰田”[2]。轅與爰通用。關于“爰田”歷來有不同釋解。孟康的注是,把土地分成上、中、下三等授給農民。上田每產百畝,中田二百畝,下田三百畝。根據孟康的注,“制轅田”也就是“授田”,同秦簡中,“受(授)田”是吻合的。
另外《管子·國蓄》中講的“分地”,《臣乘馬》中講的“均地”,《商君書·算地》中講的“分田”,我認為都是“授田”,的別稱。
關于戰國存在“授田”制的事實,還可從許行到滕受廛一事得到旁證。農家學派的許行自楚到滕,對滕文公說“愿受一廛而為氓”[3]。滕文公給了他“廛”。廛是住宅,屬封建國家。許行受沒受田,種不種地呢?文中沒有明講,但在孟軻與陳相的對話中,談到了許行之徒是從事耕種的。許行等耕種的土地從哪里來的?同廛一樣,一定也是從滕文公那里領受的。
一個農民授與多少土地呢?大體是一百畝(約合今三十一畝多)。在當時,這同一個農民的勞動力是適應的。《管子·臣乘馬》說:“一農之量,壤百畝也”。《山權數》說:“地量百畝,一夫之力也”。先秦文獻中關于一夫百畝的記載很多:
“一農之事,終歲耕百畝”[4]。
“百畝之田,勿奪其食,數口之家可以無饑矣”[5]。
“家五畝宅,百畝田,務其業而勿奪其時,所以富之也。”[6]
《漢書·食貨志》記述魏李悝變法,實行盡地力之教,也是按一夫治田百畝計算。
授田百畝是當時的慣例,所以又有“分地若一”之說[7]。
先秦文獻普遍講一夫百畝決不是偶然的,而是當時實行“授田”制的反映。
“百畝”是指針準地。土地有好有壞,具體實行時會五花八門。如前引的,魏一般分給百畝,鄴這個地方土質不好便分配二百畝。另外,各地畝大小也不一致,《商君書·算地》記載:“故為國分田,數小畝五百”。江陵出土秦簡中的“受(授)田”,則是按頃計算。
受田的農民有沒有土地所有權,能不能私自轉送或買賣呢?關于這一點無明文記載。但以下材料從側面說明沒有土地所有權。
1.“王登一日而見二中大夫,予之田宅,中牟之人棄其田耘、賣宅圃,而隨文學者邑之舉”[8]。這襄對田用的是“棄”,對宅圃(宅旁園地)用的是“賣”。從側面說明土地不能賣。
2.《管子·小稱》記載,民惡其上,“捐其地而走”。“捐”是放棄的意思,與前一條材料意思相同。
3.“士之仕也,猶農夫之耕也;農夫豈為出疆舍其耒耜哉?[9]”照理土地比農具更為重要。如果土地屬農夫,決不會不賣土地,扛上農具就到他國去。顯然,農具屬農夫所有,土地不屬農夫。
4.戰國文獻有多處講到民無法生活時嫁妻賣子。但沒有一條言及賣土地。這同漢以后多把賣田同嫁妻鬻子連在一起,有明顯的不同。如果擁有土地所有權,通常總是先賣土地而后賣子女。戰國時材料只講民嫁妻賣子,說明民賣土地的現象還不多見。
5.《莊子·徐無鬼》篇講:“夫民,不難聚也;愛之則親,利之則至,譽之則勸,致其惡則散。”這段文字形容民之來去未免太自由了。但在當時民逃來逃去的現象的確很普遍,這些逃亡之民被稱之為“氓”。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很多,我認為,民無土地所有權是重要的原因之一。這些逃亡之民只要不被原主人捉住,便可在新主人那襄領受一小塊土地。民大量的逃亡,使統治者很頭痛。為了把民固著于土地,一些統治階級代表人物,除提出加強行政管理外,在經濟上還提出了種種方案。孟軻提出要使民有“恒產”,有了恒產“才能有”“恒心”。《呂氏春秋·上農》篇提出:“民農則其產復(即富),其產復則重徙,重徙則死其處而無二慮。”大約到了戰國后期,農民對所受之田有了較穩定的占有權。大約也是在此時期出現了土地的買賣。
秦始皇推行“令民自實田”之后,土地的私有成份增加了,原來受田的農民變為擁有一部分土地的自耕農。由于第一代農民大部分是由國家“授田”而形成的,加之以后又有多次用權力調整、重新分配土地政策(也可稱之為“制度”)出臺,在法權上從來沒規定土地私有權是不可侵犯的,盡管土地可以買賣,在觀念上和事實(一定時期)上,土地最高、最后所有權屬于國家,屬于君主。
我之所以把第一代農民的形成單列出來,一方面它具有原型的意義;另一方面,在社會條件大致相同的情況下,它的性格具有遺傳的意義。其后中國兩千多年的歷史,大改說來是承襲了戰國、秦漢歷史的模式。
從解剖生產關系入手,可以洞察資本主義的全部秘密。但是對于中國古代社會,卻是不能完全達到這一目的的。因為,前者是經濟關系制約的社會,后者則是暴力(政治權力)支配著社會的生產和生活。
幾千年來的中國專制統治者都把控制人民和占有土地視為同等重要的事情。《詩經》上說,“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10]可見早自周天子開始,就明確宣布了國家對全國范圍內的土地、人民有無可爭議的最高所有權和支配權,孟子說:“諸侯之寶三一土地,人民,政事。”[11]秦始皇統一六國開始了中央集權時代以后,仍然宣稱“六合之內,皇帝之土;人跡所至,無不臣者”[12]。與周天子口號完全一致。
在土地和生產者兩項中,封建國家尤其注重對生產者的支配。他們說,“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能勝強敵者,必先勝其民者也。故勝民之本在制民,若冶于金、陶于土也。”[13]就是說,能夠控制天下的人,一定是首先制服了他的百姓的人。能夠戰勝強敵的人,一定是首先戰勝了他的人民的人。因此戰勝人民最根本的辦法就是制服民眾,就象冶煉工人隨心所欲地將金屬熔之于爐、煅之于砧,制陶工人任意地揉搓泥土,以造出符合他們任何意志需要的器具來一樣。“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財,有財此有用。”[14]控制了人民,自然就控制了土地,就會生出各種財富來滿足他們的需要。
為了強化對生產者人身的控制,歷代王朝都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了嚴密的政治統治系統和龐大的常備軍。而在基屑社會直接施諸人身的措施,則是加強戶籍管理,嚴密什伍里甲制度,控制社會謀生途徑,運用政治組織措施迫使整個社會生活的政治化以及在法制上實行連坐制度等等。
中國是世界上最早進行人口調查統計并制定和執行一套嚴密的戶籍管理制度的國家。由于上交到中央的戶籍簿冊一律都規定用黃色的封面,所以戶籍又稱黃籍或黃冊。“黃籍,民之大紀,國之治端。”[15]加強戶籍管理從來都是歷代統治者管理國家和控制人身最重要的措施之一。
作為“編戶齊民”的戶籍制度,是同“授田制”的實行,小農的普遍化同時發展起來的。
戰國時的戶籍大致可以勾勒如下:
“戶籍”對各戶人口、勞力狀況、財產,均有詳細登記:
“四境之內,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16]
“常以秋歲末之時閱其民,案家人比地,定什伍口數,別男女大小。其不為用者輒免之,有錮病不可作者疾之,可省作者半事之。并行以定甲士,當被兵之數,上其都。”[17]
“皮革筋角,羽毛竹箭,器械財物,茍合于國器君用者,皆有矩券于上,君實鄉卅藏焉。”[18]
“戶籍田結者,所以知貧富之不訾也。”[19]
地方官吏的一項主要任務便是核查核對戶籍。《管子·立政》中提出要“三月一復,六月一計,十二月一著。”農民不準自由遷徙,《商君書·墾令》中提出“民不得擅徙”。《管子·禁藏》中提出“伍無非其人,人無非其里,里無非其家。故奔亡者無所匿,遷徙者無所容。”逃亡者被捉住要給以嚴厲的懲處,“逃徙者刑”[20]魏設有《奔命律》,便是專門懲治逃亡的法律。江陵出土的秦律中有一條規定:“有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為鬼薪,公士以下刑為城旦。”[21]這條的大意:秦國原來的人(以別外來戶)逃亡被捉住,上造(軍爵中的第二級)以上罰服三年砍柴苦役,公士(第一級,最低的)及以無爵之民,要罰服四至五年筑城的苦役。
民出入邑里,都有有司、里正、伍老之類的小吏監督。《管子·立政》有如下的描述:邑里“筑障塞匿,一道路,專出入。審閭開,慎管鍵,管藏于里尉。置閭有司,以時開閉。閭有司觀出入者,以復于里尉,凡出入不時,衣服不中,圈屬、群徒不順于常者,間有司見之,復無時。”看,多幺嚴緊啊!
對農民的生產勞動也有嚴格的監督。文獻中多有記述,擇其要者抄録于下:
“賢者之治邑也,早出暮入,耕稼樹藝聚菽粟……”[22]
“行鄉里、視宮室、觀樹藝、簡六畜、以時均修焉。勸勉而姓,使力作勿偷,懷樂家室,重去鄉里,鄉師之事也。”[23]
“相高下,視肥磽,序五種,省農功,謹蓄藏,以時修順,使農夫樸力而寡能,治田之事也。”[24]
《呂氏春秋》和《禮記·月令》按季、按月提出對農民生產進行監督。《呂氏春秋》中還具體地提出,春天令“耕者少舍”,夏天“命農勉作,無伏于都”,即一律搬到田野廬舍中去住。秦律中規定:“百姓居田舍毋敢醢(酤)酉(酒)。田嗇夫、部佐謹御之,有不從者(罪)”[25]監督是何等的嚴啊!
為了保證國家稅收有源頭,農民必須有收成。《呂氏春秋·孟春》中主張,開舂要“先定準直”,即規定產量,李悝實行“盡地力之教”,也規定了每畝的標準產量。各國還有專門法律規定懲罰不勤力耕種者。《管子·大匡》中提出耕者“用力不農(義為勉)”,“有罪無赦。”《呂氏春秋·上農》中說:“民不力田,墨(沒收)乃家畜。”更有甚者,商鞅變法中規定“怠而貧者,舉以為孥。”[26]國家控制的“公民”還常常作為君主的賞品,賜給功臣權貴寵幸。逭中又可分為幾種不同情況:
一是連同土地和部分行政權一同賞賜,這叫“賜邑”。
二是把“公民”向國家交納的租稅賜給受賞者,這叫“賜稅”。
三是作為受賞者的“隸家”。秦規定軍士斬敵“五甲首而隸五家。”[27]這種“隸家”并不是奴隸,而類似《商君書·境內》篇中講的庶子。庶子每月無償地服役六天。
總之,“公民”沒有人身自由,完全依附于封建國家。
秦漢以后的戶籍,比戰國更嚴密、完善。漢代法定每年八月,縣都要案產比民。案比之時,境中所有民產,不分男女老幼,都要整家地前往縣府,聚集庭中,由主管官吏將每一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身材的高矮、胖瘦和長相,以及有無特殊的生理標志等等,一一查驗明白,然后重新造冊,在年終時由鄉縣上報所屬郡國,郡國再上報朝廷。這種案戶比民的做法當時稱為“算民”。這種戶口簿籍當時稱為“名數”。這種戶口的按時上報制度和墾田、錢谷出入的按時上報制度一起,稱為“上計”。隋唐時期的“貌閱”、“團貌”,是漢代案比制度的繼續和發展。主管官吏在案比、貌閱中如果發生作弊情事,會受到嚴厲的懲處。隋文帝開皇五年(公元585)下令州縣大索貌閱,凡是查出產口不實的,鄉正、里長都要發配到邊遠地方。
戶籍制是一套嚴密控制人身的組織系統,將每一個村邑、每一個家庭、每一個社會成員,都毫無遺漏地織人國家行政網絡之內。它遠遠超出了一般行政管理的范圍,而成為君主國家控制生產者、奴役生產者的重要工具。君主國家的一切賦稅和徭役,都要根據地籍和戶籍攤派下去和征發上來。
周秦以至隋唐,國家計丁授田,按產、按床征發租、庸、調,顯然完全是以人丁作為主要依據[28]楊炎推行兩稅法以后,雖然開始把土地因素考慮進來,但也只是根據人丁、土地兩項標準定賦,所謂“產無主客,以現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29]人丁仍然是國家制訂賦役的主要依據之一。直到明代,情況還是:以魚鱗冊為經來登載人們的土地占有,以黃冊為緯來確定人們的賦役負擔[30]。清代在其立國之初,就承襲明制編篡《賦役全書》,立魚鱗冊和黃冊與之相表裹。可見,集權國家的賦役之征從來也不曾脫離過人身,統治階級的經濟利益主要是通過人身控制的政治途徑來實現的。
戶籍同時又是控制謀生之路的機構。封建統治階級為了滿足自身的剝削貪欲和鞏固既得的特權地位,總是竭力運用政治統治力量控扼經濟趨勢,障塞通往工商的大門,把人民都驅迫到務農這條路上來。他們認為,“夫民之親上死制也,以其旦暮從事于農。夫民之不可用也,見言談游上事君之可以尊身也,商買之可以富家也,技藝之可以糊口也,則以避農。避農,則民輕其居。輕其居,則必不為上守戰也。”[31]要使民俯首聽命于君,就要牢握予奪之柄,控制人民的生存命脈,做到“利出一孔”[32]。“私利塞于外,則民務屬于農;屬于農則樸,樸則畏令。”[33]“先王知其然,故塞人之養,隘其利途。故予之在君之,奪之在君,貧之在君,富之在君。故人之戴上如日月,親君若父母。”[34]正是出于這一動機,歷代無不奉行“崇本抑末”之策,在很多朝代里都有國家“下令禁民二業”[35]的情形,凡是國家分予土地令其務農的人,就不再允許他們從事捕魚、打獵等等副業活動。宋代的石介說,“山澤江海皆有禁,鹽鐵茗皆有禁,布綿絲枲皆有禁,關市河梁皆有禁”[36]這是歷代同共的現象。賈誼曾經建議漢文帝,欲使國家富強,根本措施在于“毆民而歸之農,皆著于本”[37]“毆民歸農”一語,就充分地表現出了政治支配形態下農民與土地結合的很大程度的強制性和被動性。
三、專制權力支配土地中的小農
在漫長的農業時代,土地無疑是全社會賴以為生的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壟斷了這個最基本的生產資料,自然也就控制了全社會的經濟命脈。所以,和專制國家絕對支配社會成員人身的政治體制相一致,專制國家也支配著人們衣食之源土地。在這種經濟體制下,要幺就是完全的土地國有,要幺就是國家和民眾的二級或多級的土地所有。在多級所有中,又是由國家握著最高的所有權和支配權。這種經濟體制始終和君主專制的政治體制相輔相成。
從商鞅變法規定土地“民得賣買”以后,歷代封建國家除直接經營一部分土地如屯田、營田、公田外,其余大部分土地則賦予私人以一定程度的所有權,這是中國封建社會土地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
歷代的官田、屯田、營田,以及西晉的占田制,北魏、北齊、北周、隋、唐的均田制,史學界多數認為是封建土地的國家所有制。但是,所謂“民田”的所有權是否真正操于民手呢?
土地私有權問題,需要有一個基本前提,即:人須是自由的個人(至少法律形式上是如此),然而造在古代是不存在的。連人身都不能獨立,何來土地所有權之獨立?
自從董仲舒說了商鞅“除井田,民得賣買,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以后,就給人們一種感覺,似乎商鞅變法之后,土地的自由買賣就成了中國封建社會的一大特征,從此地權就可以隨意轉移,就開始了以經濟形式進行運動的地主(個人的)土地所有制的昌盛。
這是一種錯覺。土地買賣的形式雖然存在,但它始終不曾突破政治支配形態的硬殼,與自由的商品交換無法等同。
首先,私人擁有土地的數量在很多朝代有明確的法律限制,這就是“名田”制度。什幺等級身分,可以擁有多少地產,“各為立限,不使過制”。
其次,封建國家可以經常實行強制性的遷民以改變個人的土地占有狀況。
秦始皇沒有統一六國之前,已屢有遷民之舉。統一六國之后,見于記載的遷產達26萬家。此外還有徙謫各邊屯戍者不可勝計(其中遣戍五嶺即有50萬)[38]漢朝自高祖九年(公元前198)遷徙山東大族。成帝鴻嘉中起建昌陵,徙郡國吏民5000余產以奉陵邑;后來作治五年不成,工程下馬,又將所徙吏民全部遷還原籍。兩漢時期由于匈奴的關系,時而徙內地之民以實北境,時而又徙北境之民還人內地以避其鋒,民無寧日。當時人說:“民之于徙,甚于伏法。伏法,不過家一人死耳。諸亡失財貨,奪土遠移,不習風俗,不便水土,類多滅門,少能還者。”官府遷民之時,“至遣吏兵,發民禾稼。發徹屋室,夷其營壁,破其生業,強劫驅掠”,以至“萬民怨痛,泣血叫號,誠愁鬼神而感天心”[39]魏文帝徙冀州土家5萬戶以實河南;北魏道武帝徙山東民吏10萬余口以充京師。此后,遷民之舉無代不有。直至明代洪武三年(1370),徙江南民14萬戶于鳳陽;洪武二十四年(1391)、三十年(1397),徙天下富民2萬戶于南京。
遷民的原因是復雜的。有政治的原因,有經濟的原因,也有軍事的原因,動輒幾萬戶、十幾萬戶的大規模遷民,其中主要還是自耕農。在這里,個人的土地所有權在政治支配形態下,不過如同可以隨意驅遣的奴婢,只有封建國家對人的政治支配,才是真正起作用的因素。
農民具有一定的土地所有權與封建國家握有最高所有權、支配權并不是不可并存。所以在歷史上,人們一方面切實感到“民田”區別于“官田”,是“民自有之田”;另一方面又感到一切仍在朝廷控制之中,艱耕苦耘不過還是為封建國家效力。陸贅說:“土地,王者之所有;耕稼,農人之所為。”[40]宋李觀說:“土,天下之廣也,而一塊莫不敢爭,先為之限也;口,天下之眾也,勺飲無所闕,先為之限也。”[41]這些并非迂腐之見,而是社會現象在人們頭腦中的一種反映,而這種反映是抓住了本質的。
小農的土地不僅經常遭到國家暴力的剝奪,官僚貴族們也常常憑權進行侵占。非法的暴力兼并雖不是封建地主的起點,但在擴大地產中是主要手段之一。這類的暴力侵奪史不絕書。淮南王的親屬,“得王幸,擅用權,侵奪民田宅,”衡山王“數侵奪人田,壞人冢以為田。”[42]田蚣強奪竇嬰之田[43]。官宦之間尚且強奪,官對民的侵奪更不待言了。南朝時期官宦大家“兼嶺而占”,“占山封水,漸染復滋,更相因仍,便成先業。”[44]“會稽多諸豪右,不遵王憲。又幸臣近習,參半官省,封略山湖,妨民害治。”[45]唐朝初年雖有均田令,但仍有不少人越制強占。高士廉貞觀元年出官益州,言“至今地居水側者,頃位千金,豪富之家,多相侵奪。”[46]貞觀以后強取豪奪的現象更多。永徽年間,賈敦頤任洛州刺史,他從豪富之家“括獲三千余頃”非法侵占的土地[47]。宋代土地買賣現象比前有了明顯的發展,但靠暴力侵奪的現象每每發生。王蒙正恃章獻太后勢,在嘉州“多占田”[48]杭州錢塘湖“溉民田數十頃”,“為豪族僧坊所占冒。”[49]越州溉田八千頃,“多為豪右所侵。”[50]孫夢觀說:“邇來乘富貴之資力者,或奪人之田以為己物,阡陌繩聯,彌望千里”[51]王邁說:“權貴之奪民田,有至數千萬畝,或綿亙數萬里者。”[52]明代盛行的投獻,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的暴力兼并,正如趟翼所說:“有田產者,為奸民籍而獻諸勢要,則悉為勢家所有。”[53]這類的暴力兼并與買賣原則迥然不同。馬端臨在總結土地兼并方式時曾作了如下的概括:“富者有資可以買田,貴者有力可以占用。”[54]過去學界對土地買賣比較重視,揭發和研究也比較深入,但對有力可以占田則注重不夠,甚至把強力兼并也歸入貿賣之列,逭是一個嚴重的疏忽。
上述暴力侵占,根本不是地租地產化,而是暴力與特權地產化。
在土地兼并中,還有政治暴力與買賣相結合的方式。這種方式同憑借政治手段占有地產不同,它借助了買賣的形式。然而這種買賣又不是建立在市場平等交易的基礎上,是刺刀逼迫下的買賣,歷史上稱之為“強買”。強買是典型的超經濟的買賣,是官僚權貴擴大地產的主要方式之一。蕭何以“賤強買民田宅數千萬。”[55]竇憲“以賤直請奪沁水公主田園田。”[56]對公主尚且賤直強買,對一般人更可想而知了。南朝時期的顏延之“買人田,不肯還直。”[57]唐初“褚遂良賤市中書譯語人地,思廉奏劾其事。”[58]武則天時期張呂宗“強市人田。”[59]唐玄宗天寶十一年詔中談到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違法買賣,或改籍書,或云典帖,致令百姓無處安置。”[60]可見當時強買現象十分嚴重。五代時期,趙光胤曾談到:“先是,‘條制:權豪強買人田宅,或陷害籍沒,顯有屈塞者,許人自理,。”[61]說明當時強買現象很多。明代大官僚霍韜子弟強以“減價買田。”[62]大官僚楊廷和與陳士杰都用“減價”或“半價”方式強買人田[63]。其實,強買并不是強占與買賣簡單的合成物,它是一定歷史階段和一定歷史條件下的一種特有現象,只有在前資本主義時期才有它存在的社會條件。強買不是在自由買賣的身上附加了一點暴力,而足暴力的掠奪在商品交換有了一定發展的情況下釆取了自我遮掩的方式。從歷史進程考察,強買標明了政治暴力不得不向經濟靠攏,然而它的存在又說明買賣本身還不是自由的,同時說明賣方的人身及其所有權也還不是自主的和完整的。在強買這種形式中,土地還缺乏商品的性格,地價多半只有象征性的意義。在許多情況下與其說是買賣,勿寧說是買賣形式掩蓋下的掠奪。在這個過程巾政治暴力居于支配地位。
有些土地在買賣時看來是兩造平等的,但是深察一下就會發現,造成土地買賣的原因不是經濟的自然成果,而是政治暴力促成的。史籍中大量記載表明,許多出賣土地者是因為政府強征暴斂和繁重的差役把他們逼到了破產的境地,不得不出賣土地。《管子》中有一段描述很具體:“今人君籍求于民,令曰十日而具,則財物之賈什去一。令曰八日而具,則財物之賈什去二。令曰五日而具,則財物之賈什去半。朝令而夕具,則財物之買什去九”。[64]關于《國蓄》篇的制作時間,學界有爭論,但至遲也不會于漢代。文中雖沒有具體列出土地,如果土地能買賣,毫無疑問也應包括在其中。從這里看到,一紙令文就把價值規律打得零亂不堪。武則天時期由于“近緣軍機,調發傷重,家道悉破,或至逃亡,剔(貼)屋賣田,人不為售。”[65]唐德宗時由于“租稅皆不免,人窮無告,乃徹屋瓦木,賣麥苗以供賦斂。”[66]宋紹興六年(1136年)知閏江府章誼奏曰:“民所甚苦者,催科無法,稅役不均,強宗巨室阡陌相望,而多無稅之田,使下戶為之破產。”[67]顧炎武在敘述明代力役時指出,“往昔田糧未均,一條鞭未行之時,有力差一事,往往破人之家,人皆以田為大累,故富室不肯買田,以致田地荒蕪,人民逃竄。”[68]這是講差役之禍。明代稅也同樣造成了大批人破產。黃宗羲云:“田土之價不當異時之十一,豈其壤瘠與?曰:否,不能為賦稅也。”[69]清代這類情況也很嚴重。康熙初年“差役四出,一簽賦長,立刻破家。……中產不值一文,最美之業,每畝所值不過三錢、五錢而已。”[70]清代任源祥也說過“征愈急則銀愈貴,銀愈貴則谷愈賤,谷賤則農愈困,農愈困則田愈輕。”[71]單從市場看,這類買賣或許是自由的,甚至還有乞買的現象。停留在這一點顯然未能觸及問題的本質。因為這種買賣的背后真正起決定性作用的是政治暴力。封建時代的徭役和賦稅是以超經濟的權力支配為基礎的,它可以不遵循任何經濟規律,任意地進行征發。正如《淮南子》所說:“末世之政,田漁重稅,關市急征,澤梁畢禁,綱罟無所布,耒耜無所役,民力竭于徭役,財用彈于會賦,居者無食,行者無糧,老者不養,死者不葬,贅妻鬻子,以給上求,猶弗能瞻。”[72]“上好取而無量,下貪狠而無讓。”[73]當政治暴力把農民推到了破產死亡之境而出現的土地買賣,很顯然,這種買賣與不能補償成本而造成的破產或為了某種經濟利益而出賣,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在這里,政治起著決定作用,正如清印敘述了賦稅制約地價起伏之后所說:“轉移之機,蓋在朝廷。”[74]
在土地暴力兼并中受損之“民”不僅僅是小農,還有一部分沒有特權的地主,但主要的是小農。
四、權力支配社會分配中的小農
社會產品的分配是一個極為復雜的問題。在“權”與“利”的關系上,既然是權越大、得利越多,那幺在我國古代社會,社會產品分配中的執牛耳者,自然是擁有全國最高政治權力的君主及其專制政府了。而在社會產品分配之中,雖然不少朝代都有國有土地,有的朝代(如明朝)甚至有直接滿足皇帝需求的皇莊,但歷代君主及其專制國家占有社會財富,主要還是國家通過行政手段向農民征取的賦役。
賦稅“是行政權力整個機構的生活源泉”[75]它是由國家直接向一般社會成員(平民)征收一定數量的實物或貨幣。封建統治者們一直十分重視賦稅的征收。
封建國家的所謂經濟專家們,實際上都是斂財家,對生產與分配來說,他們更關心的是分配,例如唐代前期實行的均田制,其根本目的,還是保證封建政府的賦稅來源。
歷代中央政府在一些經濟專家的主持下進行過一系列的經濟改革,從唐代中期宰相楊炎搞的兩稅法改革、宋代王安石的方田均稅法、明代張居正的一條鞭法,一直到清代的攤丁人畝,所有這些改革,實際上都是稅制的改革。其中心思想只有一個:如何在變化了的條件下,把老百姓手中的糧錢依舊奪過來。對于國家直接控制的小農來說,地租和賦稅是合二為一的,賦稅是第一次分配,而不是再分配。
由于地租和賦稅未分離,所以租、稅、賦、征、籍、斂等等概念常常是混用的。
除田稅外,另一重要的賦稅就是所謂的丁稅,即戶口稅。據史書記載,戰國時代各國就有戶口稅。當時的戶口稅中又分按戶征和人頭征兩種:所謂的“正戶籍”[76]是指產說;而“正入籍”、“正籍”[77]等,是指征人口稅.秦國商鞅變法也同樣規定了要收“口賦”。在漢代,人頭稅按年齡不同可分為兩種。一是算賦:凡15歲到56歲,不論男女,每人每年向國家繳納120錢,稱為一算,它是用來治庫兵車馬,即軍費開支的來源;二是口錢:凡7歲到14歲,不分男女,每口每年繳20錢。據湖北江陵鳳凰山十號墓出土的算賦竹簡中的記載看,算賦在當時不是按年,而是按月斂取,每月從8錢到36錢不等,一年的總數大大超過120錢。另外,在算賦中還夾雜著給地方官吏的吏奉以及差費等等[78]在封建社會,統治階級的實力不在于占有土地的多少,而在于臣屬人民的多寡。“丁口之賦”是連沒有土地的佃農、客戶也要交納的,因而同樣很重要。
除了田賦、丁稅等正稅以外整個中國封建社會中,封建國家還要向人民征收許多雜稅。你要上山打柴、打獵,入水捕魚嗎?國家要求交納山澤稅[79]并設有專門官吏進行管理;你要從事工商業做買賣嗎?國家在交通要道處設立關卡,征收關稅[80]在市場設“市吏”,征收“市稅”[81]。除此以外,住戶要交稅[82]養蠶桑要交稅[83],養牲畜要交稅[84],甚至死后葬在山上也要交稅[85]可以說在整個社會當中,除了享受政治特權的貴族官僚以外,從事任何工作的人都逃脫不了封建國家賦稅的壓榨。
賦稅應該征收多少,在理論上有一定數量的限制,但實際上卻帶有極大的任意性。史謂春秋時的趟簡子派人去收稅,吏問收多少,簡子回答道:“勿輕勿重。重則利入于上,若輕則利歸于民”[86]。可見稅率完全是由統治者任意確定的。在湖北江陵,從漢代前期的墓葬中出土了一批稅收竹簡,從這些小卜的簡牘之記載中可以看到,當時田租中所加的雜稅有祭祀用谷、釀酒谷,還有折耗等等,其數量竟連田租的1/4以上,這實際比當時國家規定的十稅一、十五稅一、三十稅一的稅率要超出許多。
在中國封建社會中,封建國家在其確定應向百姓征收賦稅的限額時,往往只是視自己消費支出的狀況來定。最清楚地表現了這一點的莫過于唐代楊炎實行的兩稅法了。兩稅法的靈魂就是中央根據財政支出狀況確定全國總稅額,然后攤派各地征收,這就是所謂“量出制人”[87]其實何止唐朝,歷代君主制定稅政總的原則都是如此。既然國家征稅的原則是“量出制人”,那幺君主心血來潮,任意擴大征稅額就自然是經濟出現的事了。例如隋煬帝“東西巡幸,靡有定居,每以供費不給,逆收數年之賦”[88]又如唐代宗廣德二年(764)“以國用急,不及待秋,”“稅天下地畝青苗錢,以給百官俸[89]。明神宗時天下賦稅年額400萬,萬歷二十七年(1599)籌備皇子婚禮,釆辦珠寶用銀2400萬,二十九年(1610)取辦金寶雜料又用1057萬,帑匱無法支取,概命“增開事例助用”[90]縱觀中國封建社會的歷史,歷代統治階級極度奢侈,隨時增加賦稅的事例,真是不勝枚舉。在古代中國,國家的賦稅,就是喂養封建國家及其全部官僚機構的母奶。在一個權力支配經濟的社會里,造就是國家賦稅最重要的意義所在。
封建國家利用賦稅,無償地占有了大量的財富;但還有很多時候,封建國家及統治者需要的勞動力并不需花錢去雇,而是依靠國家權力向人民直接征發徭役就可以了。這是中國封建社會中一種最典型的超經濟強制的形式。
從大量記載看,徭役往往是老百姓最不堪忍受的負擔了。早在周代,我們已能聽到當時的勞動人民在為徭役的沉重發出的憤憤不平之聲了。孟子曾談到當時農民除了有“布縷之征、粟米之征”外,還有“幾役之征”[91]。這里的“力役之征”也是指的徭役。當時有很多思想愛都曾向統治者發小過“勿奪民時”的呼吁。
秦代以后,隨著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制度的確立,徭役便在全國的規模上有了更大程度的發展。以秦代為例,袁仲一先生曾經根據秦始皇陵的考古資料對秦王朝的徭役狀況進行了考察,他從秦始皇陵修建中的土方工程量推算出,僅為建陵,秦代每個勞動力平均就須服役120余天至于其它工程,如修阿房宮、北筑長城、修馳道等等耗用勞力都不在少數。其時徭役之酷烈,使“百姓靡敝,孤寡老弱不能相養”[92]。這是多幺沉重的徭役負擔啊!漢武帝時,僅屢興大軍一事,已使國中“六畜不育于家,五谷不殖于野”[94]。十數年間天下人口減半。隋煬帝時的徭役酷烈,皆為人們所熟知。同時,地方性的雜役也很厲害。如宋時“凡有科差,州縣下之里胥。里胥之所能令者,農夫而已。修橋道,造館舍,則驅農以為之工役;遠官經山,鑒司巡歷,則驅農以為之丁夫,使之備裹糧以應州縣之命,而坐困其力”[95]明代則是“孤寡老幼皆不免差,空間人戶亦令之山銀,……甚至一家當三五役,一戶遍三四處”[96]顧炎武稱,其時“民當農時,方將舉趾,朝為轎夫矣,日中為杠夫矣,暮為燈夫矣。三夫之候勞而未止,而又為纖夫矣。肩方息而提隨之,稍或失夫馭而長鞭至焉。如此,民奔走之不暇,何暇耕乎!”[97]明武宗南巡,自儀真至張家灣,“伺候人夫不下數十萬”[98]氣派與隋煬帝相仿佛。即使在歷代盛稱的治世,也不難看到徭役的繁重。漢初史稱“清靜無為”,而在“天下戶口可得而數者才十二三”的情況下,惠帝三年競發長安600里內男女14.5萬人城長安,不僅征及丁男,而且征及婦女[99];義景之時,史稱“十五稅一”,然共時“農夫五口之家,共服役者不下二人”[100]唐初“貞觀之治”最南美名,而貞觀十一年(638)侍御史馬周上疏陳時政說,喪亂之后,比于隋時,百姓才十分之一。而供徭役,春秋冬夏,略嫵休時。可見,殘酷的徭役在歷代都是個嚴重的大問題。
封建統治階級征取的徭役,實質上就址老百姓的勞動在尚未物化之前,就已被擁有政治權力的封建國家所攫取了。在這個過程中,沒有任何道理好講,最有發言權的是政治權力,統治者完全不用通過任何等價交換的商業行為便直接占有了他人的勞動。
五、對小農的摧殘與中國社會發展的停滯性
中國歷史的發展,從秦漢開始,主要表現在外延的擴張,而不是內含的提高,這就是停滯性。對于中國封建社會長期性和停滯性的原因,固然需要從多方面來探討。我認為,認真分析封建君主專制國家對封建社會經濟規律的干預和破壞,或許會找到一把打開這個迷宮的鑰匙。
封建時代的經濟規律,具體講起來有許多,但從封建社會能否生存和發展這個根本點上來看,有兩個最主要的規律:一是簡單再生產的規律,一是價伉規律。之所以說有兩個主要規律,是因為簡單再生產是封建社會生存和延續的基礎;價值規律的實現和作用范圍的擴大是推動擴大再生產和封建經濟發展的主要杠桿,是封建社會內部產生新因素的前提。小農生產表現為一種簡單再生產。但這并不是說這種簡單再生產是一成不變的,簡單再生產包含著擴大再生產的因素諸如農民擴大再生產的要求,生產工具的逐漸改善,生產經驗的不斷棱累等等,但這些因素能不能變為現實,能不能成為推動和瓦解小生產的力量,要行社會能否提供適宜的條件。
價值規律是與商品交換同時來到人世問的。但在春秋以前,由于商品交換與商品經濟在整個社會經濟中所占地位甚微,所以價值規律的作用范圍也極其有限。春秋以后,情況就不同了,工商業有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商品經濟和貨幣經濟日益發達,交換在整個社會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從社會分工看,春秋戰國時期,各行各業已經涇渭分明,純粹的門給門足的門然經濟的概念已不能完全反映當時的社會而貌。基本上反映這一時期情況的《管子》一書,把士、農、工、商并列,稱為四民。基中《大匡》篇說:“凡仕者近宮,不仕與耕者近門,工賈近市”。可見工商在社會上已赫然成勢。社會分工已經發展到人們只有靠交換這條紐帶連接起來才能生活下去的地步。《孟子·滕文公》篇所載陳相與孟子的對話,就是極好的左證。對話是圍繞著對滕文公的評價開始的。儒者陳相受了農家許行的影響,認為滕文公不與民并耕,不是賢君。孟子卻認為這是社會分工不同,他反問陳棚:許行是否必織布而后衣?自織冠而后冠?自制釜甑再做飯?自造鐵器然后耕?陳相回答說都不是,都是“以粟易之”。何以如此?因為“百工之事,固不可耕且為也”。其次,反映這個時期工商業繁榮狀況的材料也相當多。《管子·國蓄》說:“萬乘之國,有萬金之賈;千乘之國,有千金之買”。當時名揚千里的大商賈的確是相當多的。《國蓄》篇還說:“且君引錣量用,耕田發草,土得其谷矣,民人所食。人有若干步畝之數,計本量委(積也)則足矣;然而民有饑餓不食者何也?谷有所藏也。今君鑄錢立幣,民庶之通施也,人有若干百千之數,然而人事不及,用不足者何也?利有所并藏也。然則人君非能散積聚,鈞羨不足,分并財利而調民事也。則君雖強本趣耕,而自為鑄幣而無已,乃今使民下相役耳,惡能以為治乎?”這里從商人的囤積居奇講到市場的流通量,并說明了市場調節與治國的關系。從《管子》所提供的材料中我們還可以看到當時貨物比價,勞動生產率,糧食在流通中的情況等景象。《富國》篇說:“今為末作奇巧者,一日作而五日食”。換言之,即當時一個手工業者的勞動可以養活五個人,這自然講的是勞動生產率。能表明價值規律社會作用的另一個證據,就是當時貨幣的大量發行和職能的增加。戰國時期,各諸侯國不同形式的金屬幣不翼而飛,無脛而走。所以《管子·國蓄》篇說:“五谷食米,民之司命也;黃金刀幣,民之通施也”。當時,貨幣已不僅充當個位尺度、流通于段,而且還充當儲藏、支付手段。如《管子·山至數》說:“君有山,山有金,以立幣,以幣準谷而授祿。”又說:“人君操谷幣金衡而天下可定也”。還說:“士受資以幣,大夫受邑以幣,人馬受食以幣,則一國之谷資(皆也)在上,幣資在下”。
以上事實說明,價值規律已成為春秋戰國時期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一條重要規律了。
我們認為,封建時代的商品經濟和貨幣經濟,就其主要方面來說,是一種進步的力量。它對自然經濟的結構,對封建社會的經濟基礎,有著巨大的沖擊力。商品經濟的活躍與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進步成正比。這一點,連古人都有所認識。如《管子·乘馬》篇說:“方六里命之曰暴,五暴命之曰部,五部命之曰聚。聚者有市,無市則民乏”。又說:“市者,可以知治亂,可以知多寡”。《管子·問》中還說:“市者,天地之財具也,而萬人之所和而利也”。
上述兩個規律在社會經濟的發展中起著不同作用。農民的簡單再生產是社會賴以存在的基礎,它本身雖然不能產生使社會變革的新因素,但隨著生產的不斷擴大,可以促進工商業的發展。丁商業的進一步發展,價值規律的不斷實現,必定會掀起社會的波瀾,小農經濟必定會在市場中找到新的出路。封建經濟決不會停滯在一個水平上,中國也一定會較早地出現資本主義的生產關系。
但是,秦漢以后的歷史事實和我們這種推論正相反,中國封建社會具有長期性和停滯性的特點。這個歷史的罪責究竟由誰來承擔呢?我們認為,這不應歸咎于中國封建經濟結構本身,而是由于封建君主專制制度對以L兩個經濟規律的抑制和破壞造成的。
封建君主集權對簡單再生產的破壞,主要表現在對農民征收繁重的賦稅和征發沉重的徭役上。封建君主專制的整個國家機器象古代傳說的貪食的兇獸饕餮一樣,貪婪地吞食著賦稅和徭役,而且越吃越多。這里應當注意的一點是:君主專制國家為滿足他們無止境的揮霍享樂,常常連不在恩遇之內的和未能參政的普通地主,也作為搜刮的對象。君主專制國家無疑是代表地主階級的,但在再分配問題上也常常侵犯許多地主的利益,以致在統治內部出現一些異化現象。象秦末、漢末以及以后許多次大的農民起義中,往往有相當多的地主分子參加,除了政治原因外,其經濟的原因就在于此。
當然,我們也不否認,在對待農民的簡單再生產上,君主專制國家也有二重性。統治者為了能夠長久地獲取賦稅和徭役,為了政權的穩定,不得不使勞動者得到奴隸般的生活條件,需要農民來維持簡單再生產的進行。這不僅表現在賦稅數量的調整上,而且甚至還提出了土地問題。前者如漢初的調整租稅率,在一個短時期減免全國或部分地區的賦稅,漢武帝在危機面前下罪已韶并調整賦稅,以及在昭、宣時期的繼續克制等等。后者如漢代有時把一部分公田租給農民;另外從董仲舒開始,不斷有人提出限制官僚、豪強兼并土地的主張,一直到后來出現了王莽的井田制的試驗。從春秋以降,許多政治家與思想家認為,賦稅與徭役的輕重是農民能否進行正常生產的關鍵。他們所上的各種名目的治安之策,多數屬于希冀君主減少賦稅、徭役之類。一些思想家還提出了產品分配量與治國的關系問題。如《管子·權修》篇說:“地之生財有時,民之用力有倦,而人君之欲無窮。以有時與有倦養無窮之君,而度量不生于其問,則上下相疾也。是以臣有殺其君,子有殺其父者矣。故取于民有度,用之有止,國雖小必安;取于民無度,用之不止,國雖人必危”。《管子·正世》篇把既不能使民陷于窘困之地,又不能讓民富足的界限稱之為“齊”。當然這“齊”中也包含丫政治的統治內容。總之,一些人已經認識到,統治階級的最大利益就是要民既不因窘迫而抗上,又不因富裕而生邪,永遠在一種簡單再生產的環境中生活。這種狀況是君主專制國家所最理想最滿意的。
但是,歷史的事實是:即便是這樣極為可憐的認識,也多半停留在理論上,認真執行的君主并不多。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君主專制國家總是表現為更多的破壞簡單再生產。戰國時期,已經有許多思想家對當時繁重的賦役、徭役,進行過猛烈的批評。如荀子說當時是“重田野之稅以奪之食”,呼吁要“輕田野之稅”,“罕興力役”[101]秦建立統一的君主專制帝國以后,其賦稅、徭役之重是眾所周知的,無需多說。秦朝是一個短命巨人。它之所以速亡,最主要原因就是專制君主利用空前強大的權力對社會經濟大砍大殺的結果。它既然在全國范圍內破壞了簡單再生產,使整個社會無法生存下去,當然在它面前就只剩下滅亡這一條路了。在長達兩千多年的時日里,一再表明,封建專制中央集權的國家對經濟規律的愚昧而兇殘的干預,使廣大農民失去了簡單再生產的條件,所以社會危機四伏,最后不得不走向崩潰,引起朝代更替。
或曰,中國的封建統治者是重農的,怎幺說他們破壞了簡單再生產的進行呢?不錯,中國的封建統治者歷來宣揚重農。但對此說必須進行具體的實質性的分析。所謂重農充其量是使簡單再生產得以維持;更多的是不能做到逭一點,而使簡單再生產不斷陷入絕境。為什幺會出現這種情況呢?我們認為有如下一些原因。
第一,君主集權制是在爭奪對農民的直接賦稅與徭役的斗爭中產生的,所以它的存在并不是象有的人主張的那樣,是為了保護小農經濟,而是為了掠奪農民的財富。它有時也關心生產,但目的是為了能夠多搜刮到一些東西。這正如《墨子》早就說過的:“廣辟土地,籍稅為財”[102]。
第二,君主專制國家的支柱是軍隊和官僚。從整個中國封建社會看,每個王朝的初期,軍隊和官僚相對地說要少些,其后幾乎都是按幾何級數增長。不要說其它因素的影響,單就這種不斷猛增的軍隊與官僚,就足以置小農經濟于死地。
第三,強大的君主專制集權與分散弱小的個體小農形成鮮明的對照。封建國家依靠軍隊和官僚可以任意向農民發動進攻,而農民卻極缺乏抵御能力,這種力量對比懸殊的情況,必然在客觀上助長封建統治者的暴虐性格,使統治者更加肆無忌憚地破壞簡單再生產的正常進行。所以許多思想家、政治家視君主為握有能使民貧富、生死之權的人物,君主有生殺予奪之權。
第四,由于統治階級內部的種種矛盾,造成了君主專制政體下官瞭隊伍的不穩定性:封建時代是一個以權力為中心的時代,有了權就有了一切。所以每一個官僚在他為政期間,無不拼命搜刮。搜刮來的民膏民脂,一部分自己揮霍享受,一部分奉獻朝廷,作為邀功請賞和拉關系的資本。有時又互相廝殺,掀起政治風暴,給簡單再生產以毀滅性的打擊。
第五,由于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國家一貫壓制和打擊:工商業,造成了商品經濟的不發達。這就使簡單再生產缺少了刺激擴大再生產的因素,造成了簡單再生產社會條件下降的趨勢。這就增加了簡單再生產的脆弱性,使簡單再生產更容易受到摧殘。
第六,無限制的徭役使大量勞動力離開了土地,常常使簡單再生產無法進行。我們知道,單個的勞動力,對于簡單再生產來說,其重要性較之大工業生產要突出得多,所謂“一夫不耕,或受之饑;一女不織,或受之寒”[103]集權制國家強加給農民頭上的無補償的徭役,無情地摧毀了勞動者隊伍,口頭上即便喊著重農的口號,也只能是一句空話。
基于以上種種理由,我們認為君主專制中央集隴對簡單再生產、對小農經濟的破壞作用是主要的。君主專制國家經常的大量的賦稅、徭役,使簡單再生產常常遭到毀滅性打擊,個體小農經常地處于絕對貧困甚至破產之中,社會經濟當然不能發展,封建社會也就陷于長期的緩慢的痛苦的發展之中。
封建君主專制中央集權對價值規律的破壞主要表現在抑商政策及其行動上。商品生產與交換是歷史發展的產物。在整個封建時代盡管自然經濟是個大海,但任何人也必須同商品經濟保持程度不同的聯系,人人都離不開工商業。正因為如此,所以統治階級中一部分人主張保護工商業,如孟軻、荀卿以及鹽鐵會議上的文學之士等等。孟軻主張對工商業實行免稅,即所謂“關市譏而不征”[104]荀子疾呼要“平關市之征”[105];西漢鹽鐵會議上,文學之士更是極力反對中央集權國家壟斷工商業、壓制工商業的政策。在實際經濟活動中,有許多地主和部分官僚還去兼營工商業,被人們稱之為工商地主或官僚工商地主。利之所在民逐之,地主們不是也在其中嗎?從中國歷史看,真正主張抑制和打擊私人工商業的是君主專制國家及其維護者。
在他們看來,工商業的發展破壞了國家賦稅、徭役來源的穩定性,私人工商業者通過市場利用經濟手段與國家爭利,貨幣的平等性格破壞了專制君主的絕對權威,工商業的發展會使國家失掉農民這個最廣大的兵源,商品經濟的發展會使人變得聰明而有才智,不再象過去那樣愚昧無知而被任意擺布。這一切,都是和君主專制制度不兼容的。君主專制國家需要的是源源不斷的賦稅、徭役,需要的是君主的絕對權威,需要的是人們的愚昧無知,需要的是搶走了你的東西,你還得感恩戴德。你看,工商業發展所帶來的東西既然與君主專制國家的要求正相反,專制國家怎幺可能不去起勁地打擊私人工商業呢?
封建君主專制國家對私人工商業的抑制起自李悝的平糴法。《商君書》也有不少抑末的具體主張。這些理論與措施是否變成了現實,未可證明。但從戰國私人工商業的發展與繁榮景象看,抑末大概還多半停留在理論上。但秦統一中國后,統治者可就釆取了一系列打擊私人工商業的實際措施。如秦的謫發賈人戍邊,漢初不準商人乘馬坐車、穿絲綢衣服,對商人以重稅困之;漢武帝推行告緡令,實行鹽鐵專賣和手工業官營,以及哀帝時“買人皆不得名田、為吏,犯者以律論”[106]。等等。
對官營手工業與專賣制,過去人們多予肯定,認為它抑制了工商對小農經濟的侵蝕,保護了農業生產,國家得到了工商之利。我認為這種看法很值得商榷。工商業無論私營或國營,都說明它的存在是不可缺少的,其差別在于所有制不同。究竟用什幺樣的尺子去衡量這種工商業的歷史作用呢?我們認為應該從價值規律的實現程序來考察。也就是說,凡有利于價值規律實現的,就應予肯定;反之,就應否定。私人工商業的存在和發展,雖然不可避免地發生市場投機,但在當時它根本不可能壟斷市場。所以不管這種投機多幺激烈,商品的價格只能圍著價值轉動。商品與交換越發展,價格離價值的中軸線就越近。所以私人工商業的活躍,從總的趨勢看是對價值規律的實現有利的。與此相比較,封建君主專制國家經營的工商業就不同了。這種工商業的興辦或為了制造器械用具,或為了賺錢,或為了重農柳末,或兼而有之,總之,不管出于何種目的,由于它是君主專制的從屬物,所以它一開始就是脫離價值規律的。
官營手工業的產品主要是供統治者使用,供自己使用的這些產品,自然不存在實現價值的問題。這類生產不能自我維持,而是靠國家財政來維持,往往耗資很大。如貢禹說漢元帝時僅供皇室用的東西織室費“一歲費數巨萬”[107]這種花費,如同統治者建造宮殿、亭臺、樓閣、苑囿、陵墓一樣,是純消耗性的。由于這種生產不參加社會生產的總循環過程,所以對國計民生非但無益,反而有害。人們常常贊美官營手工業產品的精美,卻往往忽視它的消極的歷史作用。有的官營工商業的產品也投入市場,如鹽鐵的生產與專賣。但由于專制國家靠權力來壟斷生產與經營,排除了競爭,這樣商品的價格就從市場的自然天地轉到了官僚的手中,形成了壟斷價格。壟斷價格在某種意義上如同征收賦稅一樣,是一種暴力剝奪。這種剝奪量往往完全置經濟規律于不顧,任意提價。如漢武帝時鐵價格就因專賣而大幅度上升,甚至成倍加價,出現了農民買不起鹽,只好淡食;買不起農具,只好手耨的悲慘景象。
又如漢武帝與王莽所采取的均輸平準措施,盡管宣傳得娓娓動聽,但實際上滿不是那幺回事。這只要看一看當時經濟關系的混亂與社會危機的嚴重性就可以明白。事實證明,只要是君主專制國家以掠奪為目的,以超經濟的權力為手段,不管它所采取的經濟措施的最初設想是多幺美妙,其實際效果只能是它的反面。《管子》中的“輕重”諸篇,就曾對這類國家經營所具有的掠奪本質,進行過明確的表述。作者認為,國家只要把貨幣、糧食、鹽鐵等主要商品和市場控制在自己手中,社會財富就會源源不斷地流入國庫。這樣做既掠奪了財富,又不象直接收稅那樣令人有切膚之痛。這是多幺虛偽而兇殘的掠奪術!
還應指出,封建君主專制國家的官營工商業不僅破壞了價值規律的正常運轉,給社會帶來了災難,同時對農業生產也起著破壞作用。這是因為農民在不同程度上都同市場發生聯系。君主專制國家對價值規律破壞得越嚴重,農民的損失就越大,就越不利于生產。《管子·國蓄》篇曾說過,急令暴征,會使農民折本蕩產。國家征收刀布,農民只好變賣家產。如果命令十天交齊,物品的價值就會減去十分之一;命令八天交齊,就會減去十分之二;命令五天交齊,就會減去一半;如果朝令夕交,就會減去十分之九。
歷來都有人說抑末是為了重農。其實從抑末的實際效果看,它不但沒有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反而使農業變得死板與僵化,長期不能越過簡單再生產的界線。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封建君主專制中央集權對封建社會中兩個經濟規律的破壞是極其嚴重的。沉重的賦稅、徭役以及其它形式的剝削,常常使簡單再生產不能進行,社會難以生存。抑末的結果破壞了價值規律的正常運轉,因而社會也就失去了發展變化的活力。這樣,我國封建社會便長期處于停滯不前的狀態。
注釋:
[1]參閱《孟子·梁惠王上》。
[2]《左傳·僖公十五年》。
[3]《孟子·滕文公上》。
[4]《管子·輕重甲》。
[5]《孟子·梁惠王上》。
[6]《荀子·大略》。
[7]《管子·國蓄》。
[8]《韓非子·外儲說左上》。
[9]《孟子·滕文公下》。
[10]《詩經·小雅·北山》。
[11]《孟子·盡心下》。
[12]《史記》卷6,《秦始皇本紀》。
[13]《商君書·畫策》。
[14]《禮記·大學》。
[15]《南齊書》卷34,《虞玩之傳》。
[16]《商君書·境內》。
[17]《管子·度地》。
[18]《管子·山至數》。
[19]《管子·禁藏》。
[20]《管子·治國》。
[21]《睡虎地秦墓竹簡·游士律》
[22]《墨子·尚賢下》。
[23]《管子·立政》。
[24]《荀子·王制》。
[25]《睡虎地秦墓竹簡·田律》。
[26]《史記·商君列傳》。
[27]《荀子·議兵》。
[28]參見《舊唐書》卷52,《食貨志二》。
[29]《舊唐書》卷118,《楊炎傳》。
[30]《明史》卷77,《食貨志一》。
[31]《商君書·農戰》。
[32]《商君書·弱民》。
[33]《商君書·算地》。
[34]《通典》卷12,《食貨十二》。
[35]《后漢書》卷39,《劉般傳》。
[36]石介:《徂徠集·明禁》。
[37]《漢書》卷24上,《食貨上》。
[38]《史記》卷6,《秦始皇本紀》。
[39]王符:《潛夫論·實邊》。
[40]《陸宣公集》卷22,《均節賦稅恤百姓》。
[41]《李覯集》卷19,《平土書》。
[42]《史記·淮南衡山王列傳》。
[43]《史記·魏其武安侯列傳》。
[44]《宋書·羊玄保傳》。
[45]《宋書·蔡廊附子興宗傳》。
[46]《舊唐書·高士廉傳》。
[47]《舊唐書·賈敦頤傳》。
[48]《宋史·高覯傳》。
[49]《宋史·鄭臞傳》。
[50]《宋史·蔣堂傳》。
[51]孫夢觀:《雪窗集》卷2。
[52]王邁:《臞軒集》卷1。
[53]《廿二史札記》卷34,《明鄉官虐民之害》。
[54]《文獻通考·田賦考二》。
[55]《史記·蕭相國世家》。
[56]《后漢書·竇憲傳》。
[57]《宋書·顏延之傳》。
[58]《舊唐書·韋思謙傳》。
[59]《資治通鑒》卷27。
[60]《全唐文》卷37。
[61]《舊五代史·趙光胤傳》。
[62]《霍文敏公全集》卷5。
[63]張萱:《西園聞見録》卷6《田宅》。
[64]《管子·國蓄》。
[65]《舊唐書·狄仁杰傳》。
[66]《舊唐書·李實傳》。
[67]《宋史·食貨志一上》。
[68]《天下郡國利病書》。
[69]《明夷待訪録·財計一》。
[70]葉夢珠:《閱世編·田產》。
[71]《皇朝經世文編》卷29任源祥《賦役后議》。
[72]《本經訓》。
[73]《主術訓》。
[74]《錫金識小録》卷1,《月俗變遷》。
[75]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697頁。
[76]《管子·國蓄》謂:“以正戶籍,謂之美贏。”
[77]《管子·輕重乙》曰:“民之人正籍者”,“正籍者,君之所強求也。”《國蓄》謂:“以正人籍,謂之離情。
[78]參見裘錫圭:《湖北江陵鳳凰山十號墓出土簡牘考釋》,《文物》,1974年第4期。
[79]《呂氏春秋·孟冬紀》曰:“令水虞、漁師收水皇池澤之賦。”《墨子·尚賢中》:“收斂關市山林澤梁之利,以實官府。”
[80]《管子·幼官》謂:“關賦百取一。”
[81]參見《韓非子·內儲說上》。
[82]《管子·國蓄》曰:“以室廉籍,謂之毀域。”這里所謂的“室廉籍”,即是房屋稅。
[83]《呂氏春秋·孟冬紀》曰:“蠶事即畢,后妃獻繭,及收繭稅,以桑為均。”
[84]《管子·國蓄》曰:“以六蓄籍,謂之止生。”六畜籍“即牲畜稅。
[85]《管子·山國軌》曰:“巨家重葬其親者服重租,小家菲葬其親者服小租。”
[86]《韓非子·外儲說右下》。
[87]參見《唐會要》卷83,《租稅上》。
[88]《冊府元龜》卷510,《邦計·重斂》。
[89]參見顧炎武:《日知録》卷10,《豫借》。”
[90]參見《國榷》卷79。
[91]《孟子·盡心下》。
[92]袁仲一:《從秦始皇陵的考古資料看秦王朝的徭役》,《中國農民戰爭史研究集刊》第3輯。
[93]見《史記·平津侯主父偃列傳》。
[94]見《通典》7,《食貨七》。
[95]《宋會要輯要》第121冊,《食貨一》。
[96]《明武宗實録》卷186。
[97]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卷32。
[98]見《明武宗實録》卷186。
[99]見《漢書》卷2,《惠帝紀》。
[100]見《漢書》卷24上,《食貨上》。
[101]《荀子·富國》。
[102]《墨子·公孟》。
[103]《漢書·食貨志上》。
[104]《孟子·梁惠王上》。
[105]《荀子·富國》。
[106]《漢書·哀帝紀》。
[107]《漢書·貢禹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