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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本文通過考察朝廷、官府和社會力量對清代江南瘟疫救療的態度、政策和因應措施,指出:清代江南的疫病救療,雖國家缺乏制度性建設,但因江南社會力量和醫療資源的活躍和充裕反使其內容更見豐富。嘉道以降,江南日常救療設施數量激增,并由純粹的慈善機構逐步向經常、普遍地以診治疫病為主要目的的設施演進。此中,國家和官府同社會力量非但未見日趨嚴重的對立,相反出現了更廣泛的合作,國家和官府具體職權亦未見退縮反而有所擴展。社會力量活躍的意義不在于像西方那樣促成民主和自由的發展,而主要是彌補了官府實際行政能力的不足和國家在民生政策方面缺乏制度性規定的缺陷。
關鍵詞:清代江南瘟疫社會變遷國家與社會
人類歷史上的疾疫,在很長時期內,一直是歷史學家的“漏網之魚”,直到1970年代,這一狀況才開始在西方史學界出現轉機,隨后,大約從1980年代中期起,特別是1990年代以來,從社會史的視角對歷史上疫病的研究在中國海峽兩岸逐步興起[1]。在目下的明清疾病史研究中,主要的還是醫史學界從技術史角度對古今病名對照、疫病內涵與流變以及疫病治療等疫病本身內容的探討[2],國家和社會各界對疫病的反應等內容,除梁其姿等少數人在一些論文中有所論及外[3],迄今尚無專門系統的論述。顯而易見,疾病,特別是其中的瘟疫,并非只是一種個人的生理現象,也是關系到社會方方面面的社會問題,這就意味著,有關瘟疫社會反應的探討,乃是疾病醫療社會史研究中不可或缺的內容之一。
跟一般的疾病基本只與病人及其親屬直接相關不同,瘟疫一旦發生,就關乎整個社會。盡管不是任何一個地方的任何一次瘟疫都會引起上至朝廷、下達病家的社會各界的關注和救療,但總體而言,社會各界對瘟疫的發生都會做出了各自不同的對策[4]。從這些對策中,我們不僅可以看出清代江南疫病救療事業發展變化,而且還有利于更好地了解當時的社會反應機制以及國家和社會間的關系。
一、朝廷和官府
在歷史上,特別宋元時期,國家曾對瘟疫的救療采取過較為積極的政策,比如,朝廷要求各地設立救濟貧病的惠民藥局,在大疫之年設置病坊收治病人等[5]。不過,到了明代,國家政策開始逐漸轉向消極,只有惠民藥局的政策仍予繼承,而且,明中期以后,也普遍沒落,漸由原本的經常性藥政機構演變成在災難時才開啟的公共衛生機構[6]。進入清代后,這一趨勢也未隨著新王朝的朝綱重整而得到扭轉。清朝的統治者在各地設立惠民藥局的指令都沒下達,所以,江南地區大多數明初建成的惠民藥局到清代多已“今廢”[7],僅少數仍在瘟疫之年作為臨時施藥之所而偶爾發揮作用[8]。而仍在發揮日常施藥功能的就筆者所見,惟康熙時德清縣的藥局,據康熙《德清縣志》記載:“拯疾,本縣惠民藥局,每年動支,無礙官錢,則令醫生收買藥材,修制藥餌,遇人及禁囚有疾,診視治療。”[9]這自屬于官方對瘟疫的救療,不過它只是官員個人的行為,與當時國家的政策無關。清代國家對地方醫療資源的制度性建設,大概只有對地方“醫學”的設置,清官制規定,“府正科,州典科,縣訓科,各一人(俱未入流——原注),由所轄有司遴諳醫理者,咨部給札”[10]。僅憑一介不入流的小吏欲對一個州縣的醫藥和救療起到切實的管理作用,顯然不切實際。因此這種設置至多也只有象征意義,而且也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比如,在德清,“醫學,署缺建,但寄治藥局而已”[11]。而清中后期的一些方志則往往標明“今廢”[12]。
由上述可知,清代國家對疾疫制度性的救療基本闕如。不過,制度之外,朝廷有時也會臨時性采取一些救疫措施。比如,康熙十九年(1680年)六月,饑民大量滯留京城,圣祖除命粥廠施粥外,還“遣太醫官三十員分治饑民疾疫”[13]。在道光元年(1821年)的大疫中,清宣宗就曾對京城的瘟疫的救療發出過指令:
朕聞京城內外,時疫傳染,貧民不能自備藥劑,多有倉猝病斃者,其或無力買棺殮埋,情殊可憫。著步軍統領衙門、順天府、五城,俱選良方,修和藥餌,分局施散,廣為救治。……俟疫氣全消之日停止,分別報銷[14]。
據王清任的記載,在這次救療中,“國家發帑施棺,月余之間,費數十萬金”[15]。救療力度可謂不小。不過,這樣的舉措非但不常見,似乎也主要限于京城。在江南,筆者未曾發現朝廷就救療瘟疫而對地方官府提出過具體的要求,而且從康熙在李煦奏折上的朱批來看,也很難說得上關心。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五月,李煦奏聞蘇州“民間頗有疫氣,地方官現在設立藥局,選醫調理”,玄燁批道:“知道了。皆因一念等作反,民間無知,叫他哄了,所以有此一難,亦未可知。”六月,李煦再奏“民間疫氣已消,間有一二患病未愈,地方官現在選醫調治”,康熙再批道:“覽此奏折,深慰朕懷。以后收成若好,民命得蘇矣。”[16]康熙在這兩則主要奏報疫情的奏折上的批語竟只字未提疫氣,表明其關心的主要民間“作反”和“收成”,至于瘟疫這樣相對并不“緊要”的事,既已采取措施,也就毋庸多言了。
清代是我國歷史上對荒政最為重視、制度也相對最為完備的朝代[17],然而何以對瘟疫救療態度卻如此消極?其緣由:第一,瘟疫雖有礙民生,但畢竟不像水旱蝗等自然災害會對王朝的統治產生直接的危害。第二,正如梁其姿所指出的,因為官辦醫療機構和事業效率低下以及明中期以后,地方社會的人力資源和物力資源充足,社會力量在這方面的活躍不僅彌補了政府的消極,而且比官辦事業更具效率[18]。第三,還應該考慮到,在技術上,瘟疫的救療要比饑寒的賑濟復雜得多。首先,不同地區不同時期的醫療水平和資源不盡一致,當時當地的醫療水平和資源并不能保證有效地治療瘟疫;其次,中醫治療講究陰陽、寒熱、虛實、表里,若不能對證施藥,可能會適得其反;再次,疫情千變萬化,病人遍處各地,延醫治療也復雜異常。在這種情況下,與其作統一的規定,反而不如聽任地方社會相機行事。
當然,國家缺乏救療疾病制度上的規定,并不表明此非國家的職責,實際上養育民眾、愛民如子乃是國家一再公開宣揚的教條,其職責理論上應該是無所不包的。特別是對地方官府來說,長官乃“民之父母”,所以,子民染病,盡管他們沒有這方面明確的責任,但只要有適當的資源可供調配,一般具有儒家道德信念的地方官大抵不會坐視不顧。他們采取的措施,概括起來主要有:
1.設局延醫診治。這是地方官府實施疫病救療最主要的手段,貫穿于有清一代。現將筆者所搜集的有代表性的記載摘錄如下:
國朝康熙十年,(杭州)大旱,大疫,總督劉□□擇名醫設藥局于佑圣觀,自八月至九月,活人無算[19]。
乾隆二十年已亥,吳下奇荒,丙子春,復遭大疫,……知府趙公酉,設局圓(玄)廟觀,招名醫二十五人更番視病,過夏至病乃漸減,死者不可勝計[20]。
(道光四年)六月,徂暑,(蘇州)時疫盛行。……于是郡中紳士韓、黃、許諸君子合告于藩臬兩司及府縣,請設醫藥局,以診貧民之有疾而無力求藥者。時方伯誠公、廉訪林公允撥民捐賑余銀,長元吳三縣各一千兩,以給經費,設局于郡城適中之地[21]。
(上海)施醫局,借設藥王廟,同治時巡道委員辦理,每年五月起九月止,延醫診疾給藥[22]。
(丹陽)醫局,光緒間知縣劉德麟因夏疫,照會孫銘等創設,施醫藥兩月,經費以知縣捐廉及城廂鋪捐充之,自是每年開辦[23]。
從這些例子中,可以發現,官辦的醫局大多出現在蘇南、浙西的大都市及周邊地區。這可能是因為:一方面,由于國家并無有關的明確規定,地方官府設局救療基本只是一種個人行為,故一地出現疫情,官方是否采取行動,一定程度上就取決于地方官個人的仁心和能力;另一方面,醫藥局的設置跟當地的人力、物力資源,或者說社會力量直接相關。
另外,從資料的排比中還可發現,同治以前所立的醫藥局,都是臨事而設的臨時性機構,而此后,出現了眾多常設的醫藥局,而且設立的時間也未必是有疫之年。這一現象反映了官府和國家職能變化的新動向,即在社會力量和外來文化的雙重促動下,越來越多的地方官府漸趨把日常而非的臨時的疫病救療納入自身的職責范圍,這一趨勢到清末最終演變成國家在新政中,將自身的衛生和醫療職能明確和制度化了[24],體現了國家和官府職能某種擴展。
2.制送丸藥。延聘名醫對癥裁方,固然有益疫病的治療,但在醫療資源不足的情況下,官府只好退而求其次,采取請人備制丸藥分送病人的辦法,藉此擴大救療面。比如,在康熙年間,寧波“歲疫癘,郡太守開局施藥,(范)洪宿精心炮制,銖兩不茍,賴以活者甚眾”[25]。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夏,蘇郡大荒疫,陳府尊鵬年捐俸復合避瘟丹施送,即“太乙丹”,“姜、許、徐等村莊,疫癘盛行,公親詣散藥”[26]。
3.建醮祈禱。由于鬼神司疫仍是當時相當普遍的一種認識[27],所以,建醮祈禳以驅避疫氣的方法也常常為一些地方官所使用。比如,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春,“疫癘僨興,民受其困。時大憲率屬吏致齋告虔,思所以為民請命者備至。余請于上臺,延師叔侄祈禱。繼而甘霖立霈,沴氣旋消,吳民大悅”[28]。不論這能否起到實際的效用,至少儀式本身顯現了官府的職能和權威。
4.刊刻醫書。在大疫流行之年,刊刻切中病情的醫書,以使更多的人得救也是當時常見的救療手段,這主要由社會力量施行,但也為一些地方官員不時采用,比如,康熙十七年(1678年),吳門時疫盛行,藩司,“憫編戶之疾苦,如痌瘝之乃身,遂下詢疫所自始與所為治”,見周揚俊之《溫熱暑疫全書》頗有醫效,遂“命急付棗,以公同志”[29]。
此外,官府奉國家之令對災荒的救濟實際上也是一種間接的疾疫救療行為。同時,官府在出現疫災時,對尸體的掩埋、病人的隔離以及衛生的管理等等,也都應是救療行為的一部分。這些都是有待專門研究的課題,于此不論。
二、社會力量
這里所謂的社會力量是指以鄉賢為主導的地方紳富集團和民間社會慈善機構。社會力量在促動和支持官府實行救療的同時,自身也會開展一些救療活動,而且還相對更為繁富。這些活動大體可分為臨事性救治和日常性施醫兩類。
(一)臨事性救治
與官方相比,社會力量對瘟疫的救療要積極主動得多,在一些資料比較豐富的中心地區,比如蘇州、江寧、杭州、上海等地,對每一次重要疫情,幾乎都可發現相應的鄉賢或慈善機構開展救療活動的記錄。這些救療活動,概括起來,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
1.盡心診治。大疫之年,江南各地,常常都會出現一些醫術較高,又具有救死扶傷精神的醫生,不避疫氣、不辭勞苦,盡心盡力地診治病人。比如,康熙時,青浦大疫,珠里的王之輔,“攜藥于通衢隨到診視,有酬以金,笑而謝之”[30]。“乾隆丙午(1786年),(句容)合境疫癘大行,求治者踵接,(駱)錫堂不憚風雨寒暑,奔走調劑,日無寧晷。貧者必周以藥鉺之資,并合辟瘟丹,以應暮夜之求。邑中賴以起死回生者不可勝計。”[31]道咸時,慈溪胡永藩“鄰人夫婦貧而病疫,親戚走避,天相(永藩之字)持藥餌療治,少差復與之飲食,至愈而止”[32]。這類記載在地方志人物傳的“藝術”、“義行”、“技藝”、“方技”等欄目中時可發現。這種純粹個人的行為,個別來說,作用有限,但集腋成裘,挽救的生命當不在少數。
2.施醫送藥。這是救療瘟疫最主要的手段。以上所述,自然也屬于施醫行為,但前面側重的是他們的醫療技術和精神,而這里主要關注施送醫藥的行為本身。這類活動主要有以下幾種:A、零散施醫送藥。這也有兩種情況,一是醫生自己診視并送藥,或修合丸散廣泛施送。比如,平湖的庠生戈朝芋,“精歧黃,……乾隆戊辰(1748年),大疫,傾囊制藥以施,全活無算。”[33]二是普通人出資請人配藥施救,比如,海鹽貢生馮鳳威,“有時疫流行,必延醫制藥,遍施城鄉”[34]。B、設立醫藥局。這比起前一種情況,規模、受惠面都更大一些。比如,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上元江寧大疫,上元的杜宏“立醫社,施丸散,鄉人賴以存活”[35]。嘉慶二十年(1815年)蘇州疫,進士吳慈鶴“設局,延名醫施治,并給藥炭,全活無算”[36]。C、設立收容病人之所。這種收容,除了隔離以防疫病擴散外,還對病人予以治療。比如,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春,無錫大疫,“貧病者枕藉于道,(張)鵬翔處以空室,至數百人,予之食及藥,鵬翔故知醫,多所全活,家產為之馨。”[37]可見,施送醫藥者既有醫生,也有普通的紳富;既有獨立施行者,也有倡導、約合同志共同舉辦的。采用的形式也比較多樣,既零散施送,也設立局舍;既修合丹丸,又臨癥裁方。反映了社會力量面對瘟疫,往往會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靈活地采取一些救療措施,體現出當時江南的社會醫療資源具有較高的能動性。當然,這種資源的地區分布并不平衡,它們大多分布在蘇南、江寧和浙西地區。不過時間上的差異并不明顯。
3.建議官府救療。比如,蘇州的計佩,“歲饑,食官粥者多患疫,佩白當事,設局療治,全活無算。”[38]
4.刊刻散送醫方。施醫送藥固然有利,但很難遍及各地,因此,一些鄉賢在確認某些醫方具有實效后,往往會刊刻分送,以便普通人可以照方配藥。另外,有些疫病,用通行的治法每每難以取效,一些醫家也會選擇自著或某種他認為對癥的醫書刊發,以救治疾疫并擴大他本人的影響。比如,乾隆間,松江大疫,醫生嚴“谷緒活人無算,路遠及貧者,不能延請,因究歲運司天之旨,刊刻分送,他醫用其法者,亦無不效”[39]。光緒年間,吳江汝琴舫見蘇杭爛喉痧盛行,殞命者不少,就對所謂的葉天士爛喉丹痧醫案[40]加以增補刊布[41]。
5.祈神驅疫。發生瘟疫后,除了官府由是建醮祈神和個人求神拜佛外,地方社會也常常采取集體的祈神活動。比如,道光元年,“象山大旱,秋大疫,石浦尤甚,其癥腳筋抽搐即死,城中設醮教場演武廳,七日疫止。”[42]在同治元年的大疫中,常熟龔又村所在的里中祀瘟部神,他“出分金,虔誠往拜,夕憩蘆棚,聽曲三鼓,踏月而回”[43]。
個人或集體的臨事性救疫措施,是歷史上早已存在的現象,在清代江南的各個地區也都有記載,只不過,發達地區由于疫情較為頻繁[44],社會力量和醫藥資源又比較強大和豐富,相對較多而已。這種行為本身并不說明什么,不過,它們在數量上的多寡和規模的大小卻多少反映出一個地區社會發展水平的高低。對這些舉措的功效作出準確地評估,至少目前還無法做到。不過,除非是醫學上完全束手無策的兇癥,社會力量的施醫送藥,肯定會對那些平時難得享受醫療的貧困疫病患者起到一定起死回生的作用。因此,當時文獻中在在多有的“活人無算”之類的記載,當不會全然是虛浮之詞。在資料搜集中,令筆者感到有些意外的是,文獻對嘉道之際大疫疫情的記載甚多,而救療的紀錄卻很少,個中的原因可能很多,但至少跟在面對這種來勢兇猛的新疾病時,社會力量與醫學有些驚恐失措有關[45]。從中可以看出,社會救療的開展是以該社會所擁有的社會和醫療資源為前提的,在社會力量較為活躍的江南,盡管常常能較為全面地開展救療活動,發揮官方難以發揮的作用,但由于其本身是一種軟性機制,使救療具有不確定性和非普及性。因此,從現代的眼光來看,這雖然是一種可資且必須利用的資源,但如果缺乏國家的調配、管理和某些強制性規定,這種救療的局限是十分明顯的。
(二)日常性施療
雖然瘟疫常常以暴發和流行的形式出現[46],不過,散發性瘟疫更為常見,特別是夏秋兩季。因此,除了臨事性的瘟疫救療,社會還常常舉辦一些經常性的救療活動[47]。舉辦者,既有個人,也有家族和行業公所,更多的則是社會慈善機構。
個人開展經常性的施醫送藥,需要有較為雄厚的資金來源,且有賴一定的制度和機構才能保證其持久運作,故以個人之力舉辦這類活動,并不容易,也難持久。故而,個人活動在這類救療中并不占主要地位。不過,此類記載還是不時可以見到,比如,乾隆間常州的錢維岳,“精醫理,從學者皆精其業,嘗糾內外各科設局小茅山,送診施藥,歷久不倦。”[48]乾嘉間錢塘胡宗溥,“夏制痧藥,冬制綿衣,歲施送以為常,置田數十畝以為恤厘資。”[49]同治十三年(1874年),青鎮沈寶樾“于本鎮創設施醫局,就醫者三千六百余人;乙亥(1875年)于家中創施外科醫藥,就醫者達一萬七千余人”[50]。它們多見于社會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而且也以乾嘉以后為多。
家族與行業宗族和行業的會館或公所是明清社會非常重要的社會組織,這兩類組織,特別是宗族,都具有一定的救濟功能。不過,在這些救濟中,對疾疫的救療不占重要位置,可能正是因此,現有的研究很少提到這一點,就連最近一篇專門論述宗族社會救助的的論文,也完全沒有述及[51]。但從筆者非常不全面材料閱讀中,還是發現,對疾病的救療,即便不夠重要,也不可忽視。比如,常州王氏的《參改義莊規條》規定:
一、莊內則有名醫生,議定每季薪俸若干,擇誠實藥房,另立一折,以便登記。如冊內有名病重者,查實后請醫診視,將方赴莊,用一戳記,到店付藥。貧苦難堪,酌給錢若干,以備零星等費。族中貧病相連者,通融酌濟,以寓貧病相扶之意[52]。
嘉道以后,同業或同鄉的會館公所的規條中,逐漸增加了救療疾疫的內容,比如,道光三十年(1850年),蘇州水木匠業興修公所,“除在香山購得□□□□為同業喪葬之地,并議各作先為捐湊錢一千串修葺,添設醫藥棺木。”[53]光緒年間設立的四明公所長生同仁會設有醫局,在宣統元年(1908年)重訂的條規中規定:“一、議每年醫局助洋三十元。”[54]此類規定在我們所接觸到的資料中,并不常見,不過,它的出現,至少從一個側面表明,嘉道以后,日常的疾疫救療已引起社會各界越來越多的關注。
慈善機構這里所說的慈善機構指的是由或主要由地方社會舉辦,面向社會展開經常性救濟活動的社會組織。施濟行善是一種非常古老的行為,具有救濟功能的社會組織也早先秦就已存在,不過長期的、持續的由地方鄉賢舉辦的非家族、宗教和官方的慈善組織則是明清以來出現的新事物[55]。它們以濟貧為主要目標,有時也會涉及到病。清朝建立后,由于國家在疾疫救療方面的消極,長期以來,由官方舉辦的經常性疫病救療機構在江南地區基本闕如,直到同光時期,一些由地方官府舉辦醫藥局才重新出現。由于原本官辦的一些醫療機構效率低下,甚至形同虛設,所以這種缺失似乎并不會使地方社會產生某種缺失之感。并且,由地方人士舉辦的某些具有這方面功能的慈善機構,還可能讓當地社會得到更實際的裨益。就管見所及,清代江南地區最早建立的具有疫病救療功能的慈善機構是杭州建于順治年間的悲智社[56],在道光朝以前,這類慈善機構時有出現,但數量較少。根據筆者不完全統計,時空分布情況如下:
類目|時間————|空間
——|順康|雍乾|嘉道|合計|蘇州|松江|鎮江|杭州|寧波|其它|合計
數量|3|8|8|19|8|3|2|2|2|2|19
資料來源:同治《蘇州府志》卷二四,《公署四·善堂附》,第575、578、583頁;黃蘊深編:民國《吳縣城區特刊·慈善救濟》,臺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3年,第115頁;王國平唐力行主編:《明清以來蘇州社會史碑刻集》,第369頁;光緒《常昭合志稿》卷一七,《善舉》,第980~981頁;同治《上海縣志》卷二,《善堂》,第193、196頁;光緒《婁縣續志》卷二,《建置·義局》,第84~85頁;光緒《丹徒縣志》卷三六,《人物·尚義》義舉附,“叢書·華中”,第11種,臺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0年,第700~702頁;民國《杭州府志》卷七三,《恤政四》,第1480、1495頁;民國《岱山志》卷九,《廨舍志》,“鄉鎮志專輯”,第25本,第496頁;同治《鄞縣志》卷二,《義舉》,第16a頁,光緒三年刊本;光緒《六合縣志》卷三,《建置志》,“集成·江蘇”,第6本,第57頁;光緒《江陰縣志》卷四,《建置·義局》,第338~339頁。
據上表可知,時間上,此類機構雖各代均有,但乾隆以后,特別是嘉道年間,明顯增多。而且據文獻記載,不少善堂在后來的改建或擴建中增設了施送醫藥的功能,如元和同仁堂[57]、常熟廣仁堂[58]、上海同仁輔元堂[59]、江陰楊舍堡同善堂[60]等。地域上,大多分布于蘇州、杭州等大城市及周邊地區。另外,在這些機構中,專門的藥局惟丹徒的尊仁堂藥局[61],其余機構的疫病救療功能基本都寓于同善、普濟、同仁等綜合性善堂之中,經費來源多為捐款及田產之租金等[62]。
道光特別是同治以后,疫病救療機構的發展趨勢更見明顯,這首先表現數量和形式上:第一,道光以后,綜合性善堂急速增多[63]。綜合性善堂的增多也意味著疫病救療機構的增多,據以上資料,蘇州府城所在的長元吳三縣,道光三十年前共有此類機構6個(另外兩個分別在常熟和新陽),而此后則增加了一倍,達12個[64]。第二,一些原本沒有疫病救療功能的綜合性也紛紛增加了這項功能。比如,咸豐九年始建的上海濟善堂,同治二年(1863年),“又添義學、施藥、水龍、水擔及接辦惠育之事”[65]。光緒時,奉化“邑內育嬰、舍材,頗有善舉,而獨至施藥一項偏有缺如之憾”,于是,“生員徐惠贊、貢生蕭湘等集友百十余人,歲捐每人錢三百六十文,建以為施藥之地”,“制備時癥丸散、損傷膏丹各藥施之”[66]。應該正因如此,光緒《羅店鎮志》的編纂者指出:“吾里善堂初本為無力貧民代葬掩埋道斃而設也,邇年來如棲流、保嬰、恤煢、敬節,暨施藥施醫等善事愈推愈廣。”[67]第三,除了時疫送藥的綜合性善堂日趨增多外,同治以后,還出現相當數量專門救療疾疫的醫藥局。比如,
(南潯施藥局),光緒八年(1882年),郡城仁濟善堂董事姚鑒等來潯勸辦施醫送藥。……擇定藥鋪若干家,憑局單照方給藥。經費初由紳富樂捐,繼抽絲捐,并入官公產租息等款[68]。
(丹徒)衛生醫院,……光緒十九年(1893年),張仰蟾、楊漢文創辦,常平施醫,二十九年(1903年),吳兆恩、吳士锜復加擴充,延聘醫士分內外科、針疚、小兒等科療治[69]。
(寶山真如)施醫局,清宣統三年(1911年)成立,附設寶善堂內,每逢夏季,延清內外科醫生于一四七期施診兩月,除由鄉公所供應飯食、煙、茶并酌贈川資及補嘗外科醫生藥本外不致酌金,凡來局診治者每號收取號金三十文[70]。
這類醫局到同治以后,在一些大城市中已為數甚多[71]。
這些醫藥局出現的時間與前面談到的官方醫藥局基本一致,實際上,這些醫藥局不少是由官民共同創辦的。由于不像官方的日常疫病救療幾乎一度中斷,所以從這里,更容易看到這種救療的歷史傳承。這些醫藥局的功能主要是夏秋施醫施藥,這與不少善堂(指綜合性善堂,下同)的功能是一致[72]。而且它們本身與善堂的關系也十分密切。有的附設于善堂之中,如寶山真如的施醫局;有的最初就是由善堂籌建,比如南潯的醫藥局;有的還由善堂承辦,比如川沙醫藥局,“(光緒)二十二年(1896年),至元善堂成立,經董陸應梅等,稟定章程,此事(指醫藥局——引者)遂歸善堂承辦。”[73]另外,還有的直接就是舊善堂的繼承和延續,如,丹徒的施診送藥局,“舊系趙氏專力捐辦,即舊志所載尊仁堂也。兵燹后,趙氏無力復興,同治五年(1866年)由縣照會普仁、安仁兩堂議辦,令暫設普仁堂”[74]。這些表明,同治以后出現了大量專門救療疾疫的醫藥局這一新的歷史現象,其實與傳統的善堂存在與發展有著非常深刻的淵源關系,它與善堂的迅猛增加和善堂救療功能擴展一道,共同促成了晚清社會疫病救療事業的發展。
其次,更為重要的還表現內涵方面的變化,第一,在經費來源上,過去的救療機構主要依靠社會捐資或官員的捐廉以及他們捐助的田產、房產的租金。這類經費來源,前者隨機性強,缺乏穩定持久的保證;后者比較穩定,但靈活性差,很難適應社會的發展變化,而且由于難以保證得到長期強有力的管理,易致侵蝕、流失。這些雖仍是同治以降出現的醫藥局或善堂的重要經費來源,不過已有機構開始以商行鋪戶的抽捐作為自己的依托了。比如,南潯的醫藥局以抽絲捐為可靠的經費保證,具體辦法是“絲每包捐錢百余文”[75]。丹陽之棲流醫藥所,“醫藥之經費,酌收鋪捐”[76]。除醫藥局外,不少具有救療功能的善堂也采用了這種獲取經費的方法,如,同治元年興辦的上海保息局,“經費以絲捐為主”[77]。嘉興府濮院鎮的保元堂,“經費有葬會存息及絲綢菸茶等捐”[78]。光緒時,寶山縣的善堂,“經費由地方紳士先后捐置,及典鋪月捐等項”[79]。相比之下,這一經費來源不僅比較穩定可靠,而且具有靈活和伸縮性,能夠隨著經濟的發展而增長。另外,過去的施醫送藥完全是免費的,同光以降的醫藥局,雖然主體上慈善機構的性質并沒有改變,但施診開始收取一定的號金,即掛號費,比如,真如施醫局“凡來局診治者每號收取號金三十文”。杭州的一醫局,“不收看封,只要掛號錢廿八文”[80]。由于號金的收取,使這些醫藥局可以做到經費部分自給。比如,川沙的醫藥局,
自光緒二十三年,至民國三年(內除光緒三十一年至宣統三年統計遺失),共施醫十萬四千八百余票,收入大小銀圓一千六百五十二圓五百十三角,又錢二十一余千文。支出大小銀圓一千七百圓二百十五角,錢五十一千余文。所有不敷經費,由堂撥給[81]。
資金缺口已較小。這就為該機構的長久開辦創造了良好的基礎[82]。
第二,醫局的功能除施醫送藥外,逐漸增加了各科治療內容,像川沙縣醫藥局,“每年六七兩月,延請內外科二人,針灸、眼科、幼科各一人,來堂施診”[83]。丹徒的衛生醫院,原本只是“常平施醫”,光緒二十九年,經過擴充,“延聘醫士分內外科、針疚、小兒等科療治”。已具有一定的近代醫院的色彩。可以肯定,在醫藥局中開展救療活動,或留養病人,并不是什么的新事物,像宋代的安濟坊就有類似的功能[84],又如成立于乾隆五十一年的丹徒留養所,也對留養病人,“內外醫科,按期診視”[85]。不過,道光以前,不僅由于常設的疾疫救療設施較少,功能也以施醫送藥為主,這種現象還比較少見。而且更重要的是施濟目的發生了變化,以前施濟的基本目的是救濟“貧病”,重心在貧,病不過是貧的延伸,因此施濟的對象只是窮苦無依的病人,至于有錢甚至普通的病人是不在施濟之列的。但當時專門的醫藥局施濟重心已開始逐漸從貧向病轉移,至少病不再處于附庸地位。從川沙醫藥局的數字來看,每年的門診數達近7000人次,與當時西人開設的一些醫院接近[86],已很難再說治病是無足輕重的。由于治療疫病功能的擴展與施濟觀念的轉變相伴出現,使之具有了不同以往的更加普遍的診療意義。如果再考慮到晚清醫藥局經費來源方面的變化,可以說,嘉道以來,傳統救療機構正在以自己的方式由純粹的慈善機構向著經常、普遍地以診治疫病為主要目的的方向發展。
當然,這里并不想說明,近代以來主流醫療機構——現代醫院乃是由傳統的善堂或醫藥局發展而來的。事實上,現代醫院主要還是適合西醫的診療方式而發展起來,故不大可能是傳統醫藥局的邏輯發展結果。不過以上陳述已經暗示,現代中國的醫療方式的形成至少與傳統醫療資源關系密切,或者說,西方醫藥文明與中國傳統醫藥資源共同促成了現代醫院的出現和發展。首先,前面談到,日常性疫病救療機構的擴展趨勢開始于乾隆中后期,特別是嘉道時期,有些變化雖然出現在同治以后,但就變化的內容上看,主要還是傳統社會自身所孕育的。其次,早期的西式醫院基本都由來華西方傳教士建立,它們與傳統的醫藥局在經營方式上,差別并不大。傳教士最初設立醫院主要是希望用治病這一手段開拓他們的傳教事業,因此早期的西式醫院也都是免費施藥的慈善機構[87]。經費也主要源自教會的撥款和地方人士的捐助。比如,上海的同仁醫院于同治六年(1867年)冬,“為中西人集資公建”[88]。蘇州的博習醫院,光緒九年初“柏樂文等得教會撥款及蘇州地方人士捐助”而建成[89]。其區別似乎還主要體現在診療手段和組織形式上,在傳統的醫藥局幾乎沒有什么治療器械及手術室之類的機構,但西醫不同,比如光緒二十一年(1895年)建的福音醫院,“設立臨產室、割癥室、男、女病房和“瘋癲”病房等”[90]。宣統元年落成的上海醫院,建房舍,“糜三萬六千余金,其購置器具及割癥用品,添建瘋病房等復糜萬余金”[91]。這種區別可能主要是由中西醫診療方式的不同造成的,而非體制或理念上的差異。由此,可以說,兩者的發展具有一定的平行性。再次,西式醫院的發展本身亦與傳統醫療資源有關。西式醫院由傳教士引入后,中方人士就很快介入了,如,上海同仁醫院,主持者是中國的黃春圃[92]。特別是19世紀末以后,有不少醫院本身就是國人所建,比如常熟的博愛醫院,為青浦的周清祺于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秋創設[93]。即使是教會主持興建的醫院,不僅經費上主要依靠就地募捐,管理和醫療上,國人的參與也日益增多[94]。顯而易見,沒有這些積極的參與和支持,西式醫院的推廣和發展是難以想象的。最后,由于20世紀以后,西方文明逐漸在人們的心目中成為先進和文明的象征,故而傳統的醫療資源與發展亦漸漸被包容于西式的醫療名稱和形式中而被掩蓋。比如,醫局、醫藥局之類名詞清末以后逐漸淡出歷史舞臺,為醫院所取代。然而有些冠以醫院之名的救療設施,與傳統的醫藥局有著明顯的類似,比如,丹徒的衛生醫院、上海的時疫醫院[95]等。又如,光緒末,蘇州的楊君謀在上海時疫醫院建立后,也計劃照上海的辦法,謀建疫病院,并擬定了條約,其中云:“一、疫院專治痧癥、瀉癥、痢癥三者,他均不納;一、疫院診病,不論貧富貴賤,一概接待;一、疫院治療概不取費,俾病者可無妨礙,從速來院;一、疫院開于五月底,關于九月底,計歷四月。”經費來源計劃“由商會提議,在各店鋪捐集”,最終因蘇商總會以該會“于慈善事業按照定章向不與問”而告流產[96]。從中不難看到當時一些冠以醫院或病院這樣的近代名詞的醫療設施,其實包含著不少傳統的內容。
應該指出,以上所述并不是要否認西方的影響(其實,這是顯而易見的),而是不希望人們蔽于現當代西醫和西式醫療設施的一統天下而看不到傳統疫病救療資源的發展及其對近代醫療設施的影響。
三、余論
受國家職能和實際行政能力等多重因素的影響,清代國家很少在制度上對疫病救療提供法律的依據和實際的指導。不過,這一事業仍是國家沒有界限的、模糊的職能的一部分,故在沒有朝廷規定和皇帝指示的情況下,地方官府也可能從道義和責任的角度出發開展救療活動,盡管它要受到官員的個人素養和能力、地方社會和醫療資源的豐富程度等因素的制約。救療既有臨事性的舉措,也有日常的設施。就形式來說,它們基本都不是清代才出現的新事物,不過,自乾隆中晚期,特別是嘉道以降,出現了日常的救療設施漸趨增多等變化,這些變化,除了擁有數量增加和同治以后專門的醫藥局突然大量出現等內容外,內涵上,比如經費來源、救療功能和慈善色彩等,也出現了若干重要的改變。開始依靠穩定而具有靈活性的經費來源(比如絲捐、鋪捐等),并通過收取號金的方式盡可能減少資金缺口,由純粹的慈善機構逐步向經常、普遍地以診治疫病為主要目的的方向發展。盡管這種發展未必會直接導致現代醫院的出現,但至少,在社會醫療資源上,為近代醫院的推廣和發展準備了必要的基礎。與此同時,地方官府也開始較多涉足日常性疫病救療設施的舉辦。這些,最終為清末國家在有關方面職能的改變做了重要的鋪墊,并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反映出中國社會的變動并不全然是因為西方文明的促動,同時也在以自己的方式發展變化。
在目前的一些國家和社會關系的研究中,研究者往往自覺不自覺地將西方理論中國家與社會的對抗或對立當作自己的預設前提,在揭示民間社會力量日趨增強的同時,盡力挖掘社會力量與官方的對抗以顯示近代中國社會的發展[97]。然而我們于此看到,隨著社會的發展,非但沒有出現國家和官府同社會力量的日趨嚴重的對立,相反卻在興辦醫藥局之類的事業中出現更多、更為廣泛的合作。清末出現的一系列變化,也完全不存在國家和官府職權退縮的事實——實際上是具體職能的明確化和擴展。在清代江南,國家和社會,或者說朝廷、官府和社會間區別雖然明確存在,但像西方那樣的絕然對立卻沒有出現。對中國的國家和社會,不僅需要從朝廷、官府、鄉賢、民眾等這樣更為本土的名詞和具體的歷史情境出發加以理解,還有必要暫時拋開西方的概念和理論,以合作與互補這樣一種新的認知模式來重新認識它們的互動。清末國家將原本主要由社會力量承擔的事業納入官方的制度化的軌道中去,不僅不是對社會力量的扼殺和限制,很大程度上還可視為對社會力量行為的一種呼應。而且由于其社會力量的救療本身是一種軟性機制,具有不確定性和非普及性。故從現代的眼光來看,這雖然是一種可資且必須利用的資源,但如果缺乏國家的調配、管理和某些強制性規定,這種救療也就很難取得全面的效果。因此,國家具體職能的拓展,或者說,國家無所不包、籠統的職能的具體、明確化,與社會力量的強大和活躍一樣,對中國社會的發展來說都是必要的。它不僅不是對社會進步的反動,在一定限度內,即不像后來所做的那樣無限度地擴展國家的空間,乃至最終差不多吞沒整個社會,還是順應社會發展要求之舉。
同時,我們還有必要從中國社會自身的發展脈絡中來理解明清社會力量不斷活躍的歷史意義。社會力量在地方社會事務中作用的增強雖可能分割官府的部分權力,甚至在一些具體問題上與地方官府乃至朝廷產生矛盾,但這決不是體制性的,也不會從根本上影響國家的利益,因為作為社會力量的領導者——鄉賢一般都深受傳統儒家倫理道德的影響,他們在追求自己私利的同時,也會多少顧及地方社會和國家的利益。事實上,地方社會的穩定和安寧從根本上講,無疑是符合國家利益的。而且,總體而言,社會力量也沒有超越國家和地方政權的能力與企圖,畢竟,鄉賢在舉辦公共事務時,所預期的乃是讓自己更受官府的器重以對地方社會事務更具影響,而非希望自己成為與官方對抗的民間領袖。其實,他們興辦的各種事業,從廣義上說,也都是國家和官府職責之內的事,其意義,并不在于藉機使民主和自由得到發展,而是他們能夠憑借自身對地方社會的熟悉和對當地社會問題和需求的敏感,有針對性地補充官方行政能力的不足,并有效地表達地方社會的要求或民意,促發地方官員關注并舉辦一些缺乏制度規定而實際需要的事業。同時,他們的活躍,也有利于個別官員的政績不至于因其離任而灰飛煙滅,從而使官方的一些善政能夠持久穩定地保持。這既可以避免因為各地差異巨大而國家政策一刀切所導致的弊端,同時也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國家在民生政策方面缺乏制度性規定的缺陷。注釋
[1]參閱拙稿:《關注生命——海峽兩岸興起疾病醫療社會史研究》,《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2001年第2期。
[2]參閱拙稿:《20世紀以來的明清疾病史研究》,《社會史研究通訊》,第3期,2000年7月。
[3]比如:AngelaKiCheLeung:“OrganizedMedicineinMing-QingChina:StateandPrivateMedicalInstitutionsintheLowerYangziRegion”,LateImperialChinaVol.8.1(1987);梁其姿:《宋元明的地方醫療資源初探》,《中國社會歷史評論》,第3卷,中華書局,2001年;《明清預防天花措施之演變》,見陶稀圣九秩榮慶祝壽論文集編輯委員會編:《國史釋論——陶稀圣九秩榮慶祝壽論文集》,食貨出版社1987年版。有關內容,將在下文具體論述中再予論及。
[4]病人及其家屬的疫病反應,理應包括在本文的探討范圍,但限于篇幅,而且也因為其與本文著意論述的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問題關涉甚少,故這里不予探討。
[5]參閱梁其姿:《宋元明的地方醫療資源初探》;李良松:《略論中國古代對傳染病人的安置及傳染病院》,《中華醫史雜志》,1997年第1期,第32~35頁。
[6]參閱梁其姿:《宋元明的地方醫療資源初探》。
[7]比如,在安吉,“惠民藥局,在州治東,明洪武三十一年重建,今廢。”(同治《安吉縣志》卷二,《公署》,同治十三年刊本,第10b頁。)
[8]比如,嵊縣惠民藥局,“康熙六年(1670年)疫,知縣張建歡延醫施藥,就寅賓館為藥局”。(民國《嵊縣志》卷二,《建置志·署廨》,“中國方志叢書地方”(以下簡稱“叢書”),第212種,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0·1974·1983年版,第108頁。)
[9]康熙《德清縣志》卷四,《食貨考·恤政》,“叢書”,第491種,第227頁。
[10]趙爾巽等:《清史稿》卷一一六,《職官志三》,中華書局1977年版,第3360頁。
[11]康熙《德清縣志》卷三,《宮室論·屬司》,第133頁。
[12]比如,光緒《常昭合志稿》云:“醫學,在縣治西,……今廢。”(卷一四,《公廨》,“叢書”,第153種,第706頁)民國《蕭山縣志稿》則在有關醫學注文中說:“案:訓科久廢。”(卷七,《建置門·衙署》,“叢書”,第84種,第638頁。)
[13]趙爾巽等:《清史稿》卷六,《圣祖本紀一》,第203頁。
[14]《宣宗實錄》卷二一,見《清實錄》,第33冊,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389~390頁。
[15]王清任著李占永、岳雪蓮校注:《醫林改錯》卷下,《瘟毒吐瀉轉筋說》,中國中醫藥出版社1995年版,第41頁。
[16]故宮博物院明清檔案部編:《李煦奏折》,《蘇州發生疫氣折》、《蘇州得雨疫氣已消折》,中華書局1976年版,第96~97頁。
[17]參閱李向軍:《清代荒政研究》,中國農業出版社1995年版,第28~41頁。
[18]參閱梁其姿:《施善與教化:明清的慈善組織》,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97年版,第96~101頁;AngelaKiCheLeung:“OrganizedMedicineinMing-QingChina:StateandPrivateMedicalInstitutionsintheLowerYangziRegion”,p137,p139.
[19]民國《杭州府志》卷七三《恤政》,“叢書”,第199種,第1498頁。
[20]同治《蘇州府志》卷一四九,《雜記》,“叢書”,第5種,第3516頁。
[21]石韞玉:《獨學廬詩文稿·四稿》卷二,清刊本,第26a~26b頁。
[22]民國《上海縣續志》卷二,“中國地方志集成·上海府縣志輯”,上海書店1991年版,第1本,第235頁。
[23]民國《丹陽縣續志》卷一七,《善堂》,“叢書”,第135種,第194~195頁。
[24]清末,清政府在實行新政時,借鑒西法,于光緒三十一年設立了巡警部,次年改巡警部為民政部,其中有衛生一司,“掌核辦理防疫衛生、檢查醫藥、設置病院各事”。(劉錦藻:《清朝續文獻通考》卷一一九,《職官五》,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8790~8791頁。)
[25]雍正《寧波府志》卷二四,《孝義》,“叢書”,第221種,第1999頁。
[26]顧公燮:《丹午筆記》,見蘇州博物館等編:《丹午筆記·吳城日記·五石脂》,江蘇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177頁;《眉叟年譜》,附《吳城日記》,見同上書,第248頁。
[27]參閱拙稿:《清人對瘟疫的認識初探——以江南地區為中心》,《中國社會歷史評論》,第3卷,中華書局2001年版。
[28]王國平、唐力行主編:《明清以來蘇州社會史碑刻集》,《圓妙觀道士禳災靈應碑記》,蘇州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411頁。
[29]周揚俊著趙旭初點:《溫熱暑疫全書·自序》,上海中醫學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3頁。
[30]周郁濱纂:《珠里小志》卷一三,《藝術》,“中國地方志集成·鄉鎮志專輯”(以下簡稱“鄉鎮志專輯”),第2本,上海書店·江蘇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581頁。
[31]光緒《續纂句容縣志》卷一○,《人物·義行》,“叢書”,第133種,第812~813頁。
[32]光緒《慈溪縣志》卷三一,《列傳八》,“叢書”,第213種,第684頁。
[33]光緒《平湖縣志》卷一八,《人物·列傳四·方技》,“叢書”,第188種,第1888頁。
[34]光緒《海鹽縣志》卷一八,《人物傳·孝義》,“叢書”,第207種,,第1978~1979頁。
[35]嘉慶《新修江寧府志》卷三六,《敦行》,“中國地方志集成·江蘇府縣志輯”(以下簡稱“集成·江蘇”),江蘇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本,第383頁。
[36]顧震濤:《吳門表隱》卷一九,江蘇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318頁。
[37]光緒《無錫金匱縣志》卷二五,《行義》,“叢書”,第21種,第442頁。
[38]同治《蘇州府志》卷一○一,《藝術》,第2582頁。
[39]光緒《婁縣續志》卷一八,《人物志·藝術》,“叢書”,第138種,第743頁。
[40]這則醫案非葉天士所作,乃道光年間金德鑒的偽托。詳細的辨析參閱拙稿:《爛喉痧出現年代初探》,《中華醫史雜志》,2001年第2期。
[41]汝琴舫:《治瘟闡要》,《附前賢溫病治論》,見《吳中醫集》編寫組編:《吳中醫集·瘟病類》,江蘇科學技術出版社1989年版,第483頁。
[42]民國《象山縣志》卷三○,《志異》,“叢書”,第196種,第3131頁。
[43]龔又村:《自怡日記》卷二一,見太平天國博物館編:《太平天國史料叢編簡輯》,第4冊,中華書局1963年版,第465頁。
[44]有關清代江南的疫情分布,可參閱拙稿:《清代江南的瘟疫與社會》,南開大學博士研究生畢業(學位)論文,2000年,第三章。
[45]有關這次大疫情況及以上問題的原因可參閱拙稿:《嘉道之際江南大疫的前前后后——基于近世社會變遷的考察》,《清史研究》,2001年第2期,特別是第3~7頁。
[46]瘟疫按傳染流行過程的強度和廣度可分為散發、暴發、流行和大流行四種形式。(參閱王季午主編:《中國醫學大百科全書·傳染病學》,上海科技出版社1985年版,第2頁)
[47]當然,這類救療設施大多面向所有疾病,不過從開辦的時間基本是夏秋兩季來看,應該仍以疫病為主。
[48]光緒《武進陽湖縣志》卷二六,《人物·藝術》,“集成·江蘇”,第37本,第673頁。
[49]民國《杭州府志》卷一四三,《義行》,第2727頁。
[50]光緒《桐鄉縣志》卷一五,《人物下·義行》,“叢書”,第77種,第579頁。
[51]洪璞:《試述明清以來宗族的社會救助功能》,《安徽史學》,1998年第4期。
[52]余治:《得一錄》卷一,《義莊規條》,光緒十三年四川臬署重刊本,第39b頁。
[53]《水木匠業興修公所辦理善舉碑》,見蘇州歷史博物館等編:《明清蘇州工商業碑刻集》,江蘇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22頁。
[54]《四明長生同仁會條規及捐助花名碑》,見上海博物館圖書資料室編:《上海碑刻資料輯》,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68~269頁。
[55]參閱梁其姿:《施善與教化》,第20~26、249頁。
[56]民國《杭州府志》卷七三,《恤政四》,第1480頁。
[57]同治《蘇州府志》卷二四,《公署四·善堂附》,第583頁。
[58]光緒《常昭合志稿》卷一七,《善舉》,第980~981頁。
[59]同治《上海縣志》卷二,《善堂》,“叢書”,第169種,第196頁。
[60]光緒《江陰縣志》卷四,《建置·義局》,“叢書”,第457種,第338~339頁。
[61]光緒《丹徒縣志》卷三六,《人物·尚義》義舉附,第702頁。
[62]比如,杭州“普濟堂,在武林門中正橋東。嘉慶元年山陰縣監生高宗元捐地募建,七年落成,前巡撫阮元、蔣攸铦、高杞先后倡捐籌款,儲典生息,置產征租,歲入萬余金。”(民國《杭州府志》卷七三,《恤政四》,第1495頁。)
[63]據梁其姿的統計,此前全國共有綜合性善堂116所,而此后達222所。(梁其姿:《施善與教化》,第257頁)
[64]同治《蘇州府志》卷二四,《公署四·善堂附》,第575~584頁;黃蘊深編:民國《吳縣城區特刊·慈善救濟》,“叢書”,第403種,第115~116頁。
[65]同治《上海縣志》卷二,《建置·善堂附》,第201~202頁。
[66]光緒《奉化縣志》卷三,《建置下》,“叢書”,第204種,第200~201頁。
[67]光緒《羅店鎮志·凡例》,“鄉鎮志專輯”,第4本,第186頁。
[68]民國《南潯鎮志》卷三五,“鄉鎮志專輯”,第22本上,第397頁。
[69]民國《續丹徒縣志》卷一四,《人物志》附義舉,“集成·江蘇”,第30本,第679頁。
[70]民國《真如志》卷四,《救恤志》,“鄉鎮志專輯”,第3本,第244頁。
[71]比如在杭州,“蘇常官醫局在祠堂巷,系候補鹽分司薛寶田傳前各省舉保官醫進內,奉撫咨送入選。又吉祥巷設金陵官醫局,皆候補官員胗視。其回生局最先,紹城魏冠香外科、沈濟川方脈、余松年兒科、何九香婦科。若缸兒巷李小山施醫局,上下城各方均設有局。”(不著撰人:《杭俗怡情碎錦》,“叢書”,第526種,第21頁)
[72]比如,同治元年改建的南匯同善堂章程其中規定:“一、辦施藥也,向逢夏令,經理親自選買藥料,依方配合痧暑等藥丸分送,如遇疫病流行,延醫施治診極貧之戶,照方給藥,必須寬酬經費實力辦理。”(光緒《南匯縣志》卷三,“叢書”,第42種,《建置志·義舉》,第270~271頁。)
[73]民國《川沙縣志》卷一○,《衛生志》,第823頁。
[74]光緒《丹徒縣志》卷三六,《人物·尚義》義舉附,第704頁。
[75]民國《南潯鎮志》卷三五,“鄉鎮志專輯”,第22本上,第397頁。
[76]民國《丹陽縣續志》卷一七,《善堂》,第194~195頁。
[77]同治《上海縣志》卷二,《建置·善堂附》,第203頁。
[78]民國《濮院志》卷九,《任恤》,“鄉鎮志專輯”,第21本,第1023頁。
[79]光緒《寶山縣志》卷二,《營建志·善堂》,第247頁。
[80]不著撰人:《杭俗怡情碎錦》,第24頁。
[81]民國《川沙縣志》卷一○,《衛生志》,“叢書”,第132種,第824頁。
[82]“該堂三十余年來,對于施藥事業,始終不怠,且其規模日形發展。”(民國《川沙縣志》卷一○,《衛生志》,第824頁。)
[83]民國《川沙縣志》卷一○,《衛生志》,第823頁。
[84]參閱馮漢鏞:《祖國中古時代的醫院——安濟坊》,《醫學史與保健組織》,1958年第2期。
[85]光緒《丹徒縣志》卷三六,《人物·尚義》義舉附,第701頁。
[86]比如,杭州的廣濟醫院,在同治八年建成后,每月的門診數約為200人次。(《杭州市志·衛生篇》,送審稿,油印本,刊年不詳,第155頁。)杭州為當時的大都市,常住和流動人口非川沙可比。又如,宣統二年建立慈溪保黎醫院,第一年的門診為1000余人次。(《慈溪市衛生志》編纂小組編:《慈溪衛生志》,寧波出版社1994年版,第30頁)慈溪人口要比川沙多一倍。
[87]參閱鄧鐵濤主編:《中醫近代史》,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5頁。
[88]民國《上海縣續志》卷二,第1本,第235頁;瘦鶴詞人:《游滬筆記》卷一,光緒十四年刊本,第25a頁。
[89]蘇州市衛生局編:《蘇州市衛生志》,江蘇科學技術出版社1995年版,第78頁。
[90]蘇州市衛生局編:《蘇州市衛生志》,第79頁。
[91]民國《上海縣續志》卷二,第1本,第236頁。
[92]瘦鶴詞人:《游滬筆記》卷一,第25a頁。
[93]張耀宗:《近代常熟醫學志略》,《中華醫史雜志》,1985年第3期,第158頁。
[94]參閱甄志亞主編:《中國醫學史》,人民衛生出版社1991年版,第413~414頁。
[95]上海“時疫醫院,原無定所,光緒三十三年起,每年夏秋間,于租界內賃屋延西醫療治”。(民國《上海縣續志》卷二,第1本,第238~239頁。)
[96]《楊君謀為設立疫病院來函》等,載華中師范大學歷史研究所、蘇州市檔案館合編:《蘇州商會檔案叢編(1905年——1911年)》(第一輯),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725~727頁。原件未標注年代,編者亦不明,不過從文中所提“照上海去年情形”來看,謀建年代當為上海設立時疫醫院的次年。
[97]參閱拙稿:《中國的民間力量和公共領域——近年中美關于近世市民社會研究的回顧和思考》,《學習與探索》,199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