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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鎮的興起不只反映了商品經濟的發展,促進了城市化的進程,同時也反映了社會結構的變動,其重要表現之一即是形成了以市鎮為中心的鄉村社會救濟體制。清代的江南是市鎮最為興盛的地區,與此相應,江南地區面向鄉村的社會救濟機構大多集中于市鎮。根據救濟主體的不同,鄉村的社會救濟大致可分為政府救濟、宗族救濟和民間慈善救濟三大類。對此,學界已分別對其中某個方面有所涉及,如吳滔對江南地區倉儲體系和賑災事業的論述,劉錚云、范金民關于江南地區宗族義莊的研究,以及筆者關于江南地區民間慈善事業的系列論文等。但現有成果大多偏重于某一方面,以清代江南地區的鄉村救濟事業為對象的整體研究尚付諸闕如。有鑒于此,筆者擬從政府主持的救災備荒、宗族針對族人實施的濟貧與助學以及民間社會施行的對鰥寡孤獨貧病之人的慈善救濟三個方面,對江南地區以市鎮為中心的鄉村救濟事業作初步梳理。
一、政府救濟:重在救災備荒
我國自古即是自然災害多發的國家,而清代的江南地區自然災害發生尤為頻繁,據鄧云特《中國救荒史》統計,十六至十九世紀,江蘇和浙江分別發生106次和56次災荒,在所列的十八個省中分列第二位和第七位[1]。因此,清代江南地區的救災備荒事業得到國家和社會高度重視,設粥廠賑饑和置倉儲備荒成為主要方式。
(一)粥廠賑饑。粥廠是煮粥散濟饑民的機構。災年施粥是歷代統治者常用的救濟方法,其起源可追溯到戰國時代。《禮記•檀弓》記載,衛國發生兇饑,公叔文子“為粥與國之饑者”。以后歷代沿用不廢,并不斷改進組織形式。設立粥廠賑濟貧民,也是清代較為常見的社會救濟方法之一,史書中多稱“煮賑”。一般而言,大城市中設立粥廠的情況比較普遍,如蘇州粥廠便是冬開春撤,每年“于六門諸寺院”等地“自十月十五日起,至十二月止,每朝作糜以食貧民”[2]。而一般城鎮和鄉村地區的粥廠只在災年設立。換言之,在大城市,粥廠突出的是其濟貧功能,而在一般城鎮及鄉村地區,粥廠則主要為救荒而設。
粥廠設立于城市,固然能夠發揮對貧病饑民的救濟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弊端。一是施救范圍有限,往往局限于城區,而對廣闊的鄉村地區則鞭長莫及;二是大量饑民集中于城市,擁擠不堪,不僅易致疾疫流行,有時甚至釀成悲劇。如乾隆五十年大旱,“蘇郡粥廠分為六處,然每日擁擠,老幼踐踏,死者日以百計。”[3]因此,在鄉村地區設廠賑饑已成迫切需要,作為地方經濟與社會文化活動中心的市鎮,擔負起了重要責任。
吳滔的研究顯示,康熙十年,嘉定縣因災設粥廠時,數量多達22所,除了縣城四門各設一所以外,其各鄉鎮如南翔、羅店、吳凇、高橋、江灣、安亭等均有粥廠的設置。[4]雖然吳滔所論僅限嘉定和寶山地區,但災荒年份在市鎮設立粥廠,可說是江南地區的普遍現象。各地鄉鎮志的記載表明,清代江南地區著名的市鎮幾乎都曾設立粥廠,如松江府南翔鎮,蘇州府盛澤鎮、平望鎮,湖州府南潯鎮等等。
由于考慮到“搭廠既費竹木工食,又防火燭風雨,不如寺院中水漿造鍋寓房,種種便益”,[5]江南的粥廠,大多借用寺廟庵堂等處辦理。如法華鄉借用法華寺,江灣鎮設于保寧寺,甪直鎮先后設在高真堂和保圣寺,平望鎮“設廠殊勝寺”,后又設廠關帝廟、東岳廟等。[6]寺廟庵堂大多分布在市鎮,這也成為粥廠集中于市鎮的主要原因之一。
應該指出的是,設廠賑饑,不僅僅是政府行為,地方士紳也曾參與,并發揮了重要作用。清朝前期,政治清明,政府注重荒政,官辦粥廠成效尚較顯著,如法華鄉在康熙六十年和乾隆十二年的煮粥賑濟都是官府行為;平望鎮“康熙四十七年,邑令張壽峝、教諭夏聲設廠殊勝寺,先賑粥后賑米。”但清中期以后,由于經濟衰退、吏治腐敗、荒政廢弛,官辦粥廠的弊端日益凸現:一是大災之年,面對眾多饑民,官府賑濟杯水車薪,無濟于事;二是不法官吏往往從中侵蝕銀米,饑民難得實惠。有鑒于此,地方士紳由協助官府轉而主持粥廠施賑。因此,在設立粥廠的過程中,我們能夠頻繁的看到地方士紳的身影。
地方士紳的參與有兩種形式,一是提供經費資助,二是親自參與辦理。資助指士紳響應官府號召捐助錢米,以供粥廠所需。在災荒之年,清朝官府通常會向士紳勸賑、勸捐,并且對捐輸積極者予以旌表。有些士紳出于桑梓之心或社會責任感,也會發起設立粥廠,并親自參與管理。士紳發起并參與管理的粥廠機構,有利于矯正官辦粥廠的弊端,特別是可以與官府相互監督,防止胥吏從中舞弊漁利。清代江南地區城鎮的許多粥廠都是由地方紳士發起設立的,并且效果也較為顯著,如法華鄉,乾隆二十年,“巡道申夢璽同知縣首先捐俸賑粥,邑紳捐米設廠于演武廳,并各鄉就近設廠,里紳李陽、李炯、李煥、王智純、王璞、王家樹、張德基等設廠法華寺,實力妥辦,不假吏胥,民沾實惠”;道光二十九年,“本鎮紳商集捐,設粥廠于法華寺,俗呼發關粥,生活頗多。”[7]
(二)倉儲備荒。如上所述,鄉村地區的粥廠是災年救濟饑民的臨時機構,時過即撤,側重于救急。而倉儲是常設機構,積谷備荒,著眼于防災。
明代江南地區已經建成較為完善的倉儲體系,常平倉、預備倉、濟農倉、社倉、義倉等大量設置。但隨著明末清初的戰亂,倉儲大多毀于兵燹。清朝建立以后,江南地區的倉儲制度經歷了一個重建的過程。
清朝明文規定,“由省會至州郡俱建常平倉,鄉村則設社倉,市鎮則設立義倉。”[8]。清朝政權建立以后,最早設立的是常平倉。作為一種官辦倉儲,常平倉主要設于城市,在災荒時對鄉村地區社會救濟雖也能發揮一定的作用,但因距鄉村較遠,且開倉時必須“詳報踏勘,往返察驗,未免后時”,[9]手續頗繁,往往坐失良機。而社倉和義倉一般均設于市鎮或鄉村,可補常平倉之不足,因而得以普遍推行。就江南地區而言,鄉村地帶的倉儲以社倉為主,義倉次之。社倉、義倉的積儲皆為本地備荒專用,所謂“義倉、社倉積谷留本鎮備賑,永免協濟外郡。”[10]因此,社倉、義倉成為清代江南地區災荒救濟的重要手段。
清朝統治者對社倉的備荒作用早有認識,雍正帝就曾說過,“備荒之倉莫便于近民,而近民莫善于社倉。[11]”并大力推行社倉建設。以此為契機,江南地區的社倉設立在乾隆年間達到了高潮。除個別地方以外,一般每縣有社倉數所。為對江南地區社倉設立情況有較為清楚的了解,茲以蘇州、松江和嘉興三府為例,列表如次。
表一:蘇州、松江、嘉興三府清代社倉設置情況表
府|縣|建倉時間|數量|分設地點|設立方式
蘇州府:
——|長洲縣|乾隆七年至十一年|4|楓橋鎮,滸墅鎮、陸墓鎮、蠡口鎮。|不詳
——|元和縣|乾隆七年|7|婁門外、尹山南、唯亭鎮、章練塘、周莊鎮、甪直鎮、斜塘鎮。|知縣黃建中在捐谷項內用折價建造。
——|吳縣|乾隆六年至十一年|6|楓橋鎮、蠡墅鎮、木瀆鎮、光福鎮、橫涇鎮、洞庭東山。|東山社倉為士紳公建,其他不詳。
——|昆山縣
——新陽縣|乾隆六年至十一年|5|麗澤門外、朝陽門外、甪直鎮、陸家浜、千墩鎮。|縣創建為積貯之所,勸富戶捐輸米谷,設社長董其事。
——|吳江縣|乾隆六年|5|城內、同里鎮、平望鎮、盛澤鎮、蘆墟鎮。|里人、社長捐建。
——|震澤縣|乾隆十一年|3|北門外、平望鎮、震澤鎮。|不詳
——|常熟縣|乾隆五年始建|5|城內、唐市、吳塔、田莊、福山。|不詳
——|昭文縣|乾隆五年始建|5|城內、梅李鎮、張家市、何家市、董浜新市。|不詳
松江府
——|華亭縣|未建|0|——|——
——|婁縣|乾隆十七年|4|城中白龍潭、楓涇鎮、泗涇鎮、天馬山。|知縣建
——|奉賢縣|乾隆十七年|2|縣署東、南橋鎮。|知縣奉文添設
——|金山縣|乾隆十三年|1|不詳|官府用地方報捐建
——|上海縣|乾隆元年|4|在城二十五保、在鄉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九保。|官府隨漕勸捐建
——|青浦縣|乾隆六年|3|南門、珠街角鎮、黃渡鎮。|知縣建
——|南匯縣|乾隆十七年|2|橫沔鎮、新場鎮。|知縣建
——|川沙廳|乾隆十七年|1|小灣鎮|官府隨漕勸捐建
嘉興府
——|嘉興縣|乾隆三十三年|1|春波門外東塔寺|知縣率社長動支公捐倉費建
——|秀水縣|乾隆二十七年|1|新塍鎮(縣志未載,但據《新塍鎮志》記載,至少有新塍一所)|知縣建
——|嘉善縣|乾隆三十二年|1|城中慈云寺|知縣建。
——|海鹽縣|乾隆二十四年|1|附貯常平倉東廂|知縣設社長,勸民出粟附貯常平倉東廂。
——|平湖縣|乾隆二十五年|5|治南南寺、乍浦鎮、新倉鎮、新帶西市、青蓮寺。|知縣建。
——|石門縣|明萬歷年間建,清代沿用|3|崇福寺、袛園寺、演教寺。|不詳
——|桐鄉縣|乾隆二十五年|3|縣城北門、青鎮壽圣寺、屠甸鎮寂照寺。|知縣建。
共計|縣數:24社倉總數:72每縣平均數:3
資料來源:《民國吳縣志》卷三十一;《道光昆新兩縣志》卷三;《乾隆吳江縣志》卷八;《乾隆震澤縣志》卷七;《光緒常昭合志》卷三;《光緒華亭縣志》卷二;《乾隆婁縣志》卷二;《光緒奉賢縣志》卷二;《乾隆金山縣志》卷七;《同治上海縣志》卷七;《光緒青浦縣志》卷三;《光緒南匯縣志》卷三;《光緒川沙廳志》卷二。《光緒嘉興府志》卷二十五;《光緒嘉善縣志》卷五;《光緒海鹽縣志》卷十;《光緒平湖縣志》卷四;《光緒石門縣志》卷三;《光緒桐鄉縣志》卷三;《鄉志類稿》,《官政類四》;《新塍鎮志》卷五。
由上表可知,清代蘇州、松江、嘉興三府的社倉幾乎都設立于乾隆年間。如果以每縣平均3所計算,乾隆年間江南地區64縣共應有社倉200所左右。每縣的社倉,通常有一所設于縣城,其他則立于市鎮。市鎮是社倉設立的主要地點,體現了社倉“近民”的特點。并且,江蘇社倉的設置時間較浙江稍早。江蘇社倉的較早建立,得益于乾隆五年徐士林任江蘇巡撫后的大力提倡,而浙江地區大規模設立社倉,則是乾隆二十一年始任浙江巡撫、閩浙總督等職的楊廷璋推動的結果。江南地區的社倉大多由官府建立,但地方紳士也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社倉原為補常平倉不足而設,但是,社倉的制度建設也存在一些弊端,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首先是借易還難。清代的社倉沿用前代舊規,“春放秋斂,什一而息”。如果照此執行,積谷當然會越來越多。但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往往是“能還者多不愿借,愿借者又率不能還”。這種借易還難的情況帶來一個嚴重后果,即難于得人管理。社倉和常平倉不同,主要是由民間選出社長(社正)管理,由于借易還難,使得社長一職“殷實者多不樂充,愿充者率多無賴。”而無賴之人往往將“眾貯之積儲,供一家之揮霍”,造成“薄籍有谷而倉廒無谷”的局面[12]。
對于社倉的弊端,清朝官方和民間都有所認識,曾任兩江總督的陶澍就曾對此婉轉批評:“社倉春借秋還,初意未始不善,而歷久弊生,官民俱累。”[13]而民間對社倉弊端的批判則要尖銳得多,如清人的《社倉嘆》詩即針對社倉弊端而作:“縣中連年點社長,指囷分給無勉強。富民謹厚不敢承,豪猾空囊求職掌。領米百石隨手無,社長由來多儈駔。奸吏明知室縣罄,查米下鄉索酬贈。一年一度查不窮,更有官曹來驗證。官如渴虎吏餓狼,社長納例心惶惶。相與朋比作掩飾,社鼠全耗存空倉。一朝荒歉米無著,饑民嗷嗷空倉雀。縣符飛下派賑饑,社長歸來笑一握。嗚呼!國家立法在任人,社倉之粟何陳陳?百年盡作灰與塵。”[14]
上述種種弊端,使得江南地區的社倉其興也勃,其亡也忽。上表中所列乾隆前期所設社倉,約在道光年間大都廢弛。所以,當道光初年江南地區發生大災時,由于倉儲廢弛,賑濟只能以折色發放[15]。就連道光帝在上諭中也不能不感嘆:“社倉,義倉所以輔常平倉之不足,本系良法美意。雍正、乾隆年間,各直省實力奉行,小民均受其益。逮后日久弊生,如該御史所稱倉正偷賣分肥,州縣籍端挪借,胥役從中侵蝕,遂至日就虧缺,僅存空廒,繼則曠廢日久,并廒座亦復無存。是以今年直省偶值偏災,議緩議蠲,從未聞有議及以社、義二倉之粟周瞻窮黎者。夫積儲為生民之大命,此事廢弛已久,自應及時興復,以裕民食。”[16]
出于防災備荒的需要,在道光帝“自應及時興復,以裕民食”的號召下,江南市鎮又開始陸續設立倉儲。而太平天國之后江南社會的重建,更成為倉儲復興的契機。當時倉儲的復興約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重建社倉,如東山鎮在道光八年“同知劉鴻翱勸捐社倉積谷”;盛澤鎮也于光緒四年復建社倉;二是新建其他類型的倉儲,如南潯鎮在咸豐五年設義倉;黎里鎮在同治九年和光緒四年兩置義倉;平望鎮光緒四年在殊勝寺內建積谷倉等[17]。但這一階段的倉儲建設,除個別地方以外,無論數量還是普及程度,都已不能與乾隆年間的興盛局面同日而語。
清代的社、義二倉,在救濟方法方面存在著差異。乾隆年間曾任山東巡撫、直隸總督等要職的方觀承曾說過:“義倉與社倉同為積貯,但社倉例惟借種,義倉則借與賑兼行,而尤重在賑。[18]”換言之,社倉重于借,義倉重在賑。但社倉、義倉就其功能而言,都是為民間備荒而設。倉儲大多建于市鎮,災荒時主要用以救濟本地饑民,從而使得江南鄉村地區的倉儲體系呈現出以市鎮為中心的態勢。
二、宗族救濟:以濟貧與助教為重點
宗族的發達是我國歷史上一個突出的現象。一般而言,明清時期的宗族,除了設有祠堂、家譜、族規以外,也擁有一定的經濟基礎,即以義田為主要形式的族產。族產所帶來的收益除了供祭祖、修譜等開銷之外,主要用以救濟貧困族人。在許多宗族中,都設有專門管理族產收支、救助同族的機構——義莊。
江南地區是義莊的發源地,我國歷史上第一個義莊——北宋范仲淹所創立的范氏義莊即誕生于蘇州。自此之后,江南地區的義莊設立連綿不絕,成為義莊最為發達的地區之一。設立義莊,救助族人,有利于維持社會安定、維護統治秩序,因此清朝統治者對設立義莊的行為大加提倡。雍正帝在《圣諭廣訓》中就要求“立家廟以薦烝嘗,設家塾以課子弟,置義田以贍貧乏,修族譜以聯疏遠。”民間建立義莊,往往能得到官府的表彰,清朝末年浙江湖州府南潯鎮的張氏義莊、龐氏義莊、劉氏義莊就分別得到過官府所頒給的“樂善好施”、“承先睦族”、“講信修睦”的匾額[19]。
清代是江南地區歷史上義莊創設最多的時期。據范金民估算,清末時,僅蘇州府的義莊數量即達到200個之多。清代江南義莊的設立,具有明顯的階段性。以蘇州府為例,義莊自乾隆年間逐漸興起,道光時趨于興盛,太平天國戰爭以后達到最高峰[20]。為數眾多的義莊,在江南地區的社會救濟事業中起到了不容忽視的作用,是實施社會救濟的一支重要力量。
義莊對族人的救濟主要體現為兩個方面,即生活救濟和教育救助。其中生活救濟的對象主要是族中老弱貧苦無依者。而由于族中子弟成材與否,關系到整個宗族的將來,教育救助由此受到宗族格外的重視,且教育耗資過巨,即中產之家也未必承擔得起,故而教育救助往往面對族中所有子弟,并不一定限于貧者。
據蘇州吳氏《創立繼志義田記》的記載,順治五年時,吳氏宗族有義田六百畝,這些義田的用途有明確的區分,其中除“內以二百畝為奉公田以資公役”外,有“報本田”五十畝,“敦睦田”五十畝,“嘉禮田”五十畝,“兇禮田”五十畝,還有“以教以掖以成后昆之美”的“勸學田”和“以儲以散以裕歉歲之需”的“備荒田”各百畝[21]。涉及了濟貧、養老、備荒、助學、襄助紅白喜事等諸多方面。
清末南潯鎮《劉氏義莊規條》中明確載有慈幼、振窮、寬疾、喪葬、嫁娶等條目,基本覆蓋了生活救濟的各個方面。慈幼針對的是族中生產之家的“貧乏者”,無論生男生女,每月給予錢米補貼;振窮,是對族中貧苦寡婦和孤兒按月發放錢米;寬疾是對“男女癃病殘廢,不能自給,無人養恤者”,義莊“支發錢米,瞻其終身”;喪葬條規定,族中如有“喪不能舉者”和“力不能葬者”,義莊將給予一定的“棺斂費”和“除厝費”;嫁娶條規定,族中“無力婚嫁者”在娶婦、續娶、領養媳及嫁女時都可以從義莊支領一定的費用。而孤兒成婚時,將加半給予,“以示矜孤恤寡有加無已之意。”[22]
教育救助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設立義學、義塾。一些義莊中往往附設有義學(義塾),對族中兒童進行免費或者半免費的教育。如南潯鎮龐氏未設義莊時,已“于祠內設有學塾,專課本族子弟,不取學費”。設立義莊之后,要求在“莊內旁屋改設兩等小學堂,酌定學額二十名。”[23]二是補貼學費。在一些沒有設立義學、義塾的義莊,也往往對族中子弟予以學費補貼,如果材質過人,還會得到額外的獎勵津貼。三是提供川資。科舉時代學子參加各級考試,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盤纏費用是一筆很大的開銷,義莊對此進行補貼;如果考中,義莊也會進行獎勵。如蘇州吳氏宗譜中《勸學田記》即規定:“應鄉試米二石,中式五石,會試三石,發甲十石。初學成文每年紙筆米一石,院試一石,考遺才一石,放科一石。”[24]又如制定于嘉慶十四年的江蘇長洲縣潘氏《滎陽義莊規條》規定:“子弟考試入泮送銀二兩,補廩二兩,鄉試路費四兩,鄉試中式六兩,副榜三兩六錢,會試路費八兩,會試中式十二兩。”[25]
隨著晚清科舉制度的廢除和新式學堂的建立,義莊對考取新式學堂的族中子弟也給予一定獎勵和補助,甚至出國游學者也可從義莊得到相應津貼。如前述南潯鎮《劉氏義莊規條》規定:“高等小學畢業送考中學堂者支錢二千,中學堂畢業送考高等省學堂者支錢十千,省學堂畢業送考京師大學堂者支錢三十千,官費咨送出洋游學入高等專科者東洋支錢四十千,西洋倍之。畢業回華晉京應試者支錢四十千。”
需要指出的是,上文所及義莊皆為規模較大、資產較豐者,因此其救濟項目多樣全面,而其他一些規模較小的義莊,救濟項目相應較少,救濟的力度也較小。
通常認為,義莊是宗族用來救助族人的機構。實際上,有的義莊也有賑濟鄉里之舉。范仲淹所定的義莊規矩中即有“鄉里、外姻、親戚如貧,窘中非次急難或遇年饑不能度日,諸房同共相度詣實,即于義田米內量行濟助”的規定[26]。后世亦有仿行者,其典型是清代蘇州吳縣潘氏設立的豐豫義莊。豐豫義莊雖由潘氏家族捐建,但其救濟的對象則多是地方貧民[27]。類似情況在市鎮的義莊中同樣存在。如清末設立于南潯鎮的龐氏義莊,在規條中明確規定,義莊所附設的小學堂,“除課本族子弟外,如有余額,姻親鄰里之青年子弟無力讀書者亦可附入。”[28]另據吳滔的研究,在清代宜荊地區,宗族往往設立義倉,專備災荒賑濟,其賑濟的對象并不僅限于族人[29]。
一般而論,義莊往往附立于宗祠,合稱莊祠。但并不是每個宗族都有義莊(義田)。對江南鄉村地區的義莊進行考察,我們可以發現:擁有義莊(義田)的祠堂,大多立于市鎮。以松江府楓涇鎮為例,據《楓涇小志》記載,楓涇鎮在清代設立的祠堂共14所,其中設于市鎮及其附近的9所祠堂中,有5所擁有義田,而設于鄉村地區的5所祠堂中,僅1所有義田。又據湖州府《南潯志》,南潯地區共有35所祠堂,其中設有義莊(義田)的共4所,均位于市鎮及其附近[30]。由此可見,江南鄉村地區的宗族救濟,也是以市鎮為中心展開的。
三、民間慈善:以鰥寡孤獨貧病之人為中心
我國古代的慈善事業由來已久,商朝開國之主湯所施行的“夷境而積粟,饑者食之,寒者衣之,不資者振之”的政策,應可視為中國古代慈善事業的濫觴。以后歷代王朝大都采取了相應政策與措施,對救助鰥寡孤獨貧病之民給予一定的關注,尤其是宋代,其“宋之為治,一本于仁厚,凡振貧恤患之意,視前代尤為切至。”[31]先后設立了居養院、安濟坊、慈幼局、舉子倉、漏澤園等種類繁多、規模宏遠、設施詳盡的的官辦慈善機構。沿至明清,雖然官方慈善事業未必超越宋代,但民間慈善活動卻異軍突起,成為明清社會史上一個引人注目的現象。官方和民間社會舉行的慈善事業,是清代社會救濟事業中一個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而江南地區的慈善事業尤為發達,在全國首屈一指。
清代慈善事業的普及是在雍正以后。雍正二年,清帝詔諭,在對京師已經出現的慈善活動加以肯定的同時,要求“各省督撫,轉飭有司,勸募好善之人,于通都大邑人煙稠密之處,若可照京師例推而行之。”以此為契機,江南地區各府、縣紛紛設立慈善機構,但是,朝廷倡議、官方辦理的慈善機構,只到達“通都大邑”,即有正式行政建制的府、縣級城市。而鄉村地區的慈善事業仍是空白,相對薄弱。
從乾隆年間開始,由于地方士紳和有力者的積極參與,江南鄉村地區的民間慈善事業得到了長足發展。江南地區的民間慈善事業,在空間上明顯表現出以市鎮為中心的特點。也即是說,慈善機構通常設立于市鎮,其功能范圍則覆蓋周圍鄉村地區(見表二)。
表二:江南部分市鎮慈善機構設置情況
市鎮名稱|慈善機構|創置年代|重建年代|功能
菱湖|育嬰堂|乾隆7年|同治八年|育嬰
——|廣義園(同善堂)|道光十七年||停棺
——|寄棺所|乾隆58年||停棺
南潯|善舉公所|同治4年||各項善舉
——|育嬰堂|康熙年間|同治7年|育嬰、保嬰
——|保嬰會|宣統元年||保嬰
——|師善堂|康熙60年|同治6年|施棺代葬
——|承濟善堂|光緒22年||恤嫠保節
——|施藥局|光緒8年||施藥
——|火賑會|光緒23年||賑火災
——|賓興|咸豐9年||資助士人
——|儒嫠會|光緒25年||恤嫠
——|絲業儒嫠會|同治10年||恤嫠
——|棲流所|光緒32年||收容流民
烏青|烏鎮保嬰公所|同治10年||保嬰
——|青鎮留嬰堂|道光19年|同治年間|育嬰
——|青鎮保嬰公所|同治9年||保嬰
——|恤嫠會|||恤嫠
——|烏青鎮葬會|清初|同治年間|施棺掩埋
——|借材會|光緒28年||施棺
——|存仁堂|光緒28年||停棺、置義冢
——|掩埋公局|同治8年||掩埋代葬
——|烏鎮同善會堂|||停棺
——|金陵義院|同治3年||停棺(金菱人)
——|新安義園|道光初|同治年間|停棺(徽州人)
——|寧紹義院|同治年間||停棺(寧波、紹興人)
濮院|同善會|清初|同治年間|施棺
——|同仁會|同治年間||施棺
——|代賒會|光緒年間||施棺
——|永保會|宣統2年||施棺
——|接嬰公所|乾隆年間|同治年間|接嬰、留嬰、保嬰
——|保嬰堂|光緒32年||保嬰
——|保元堂|光緒5年||掩埋代葬施棺
——|梅涇葬會|同治10年||掩埋代葬
王店|允安會|乾隆26年||代葬
——|埋胔會|乾隆28年||掩埋代葬
——|廣慈會|乾隆51年||施棺
——|扶老會|嘉慶13年||瞻窮
——|不倦會|嘉慶13年||恤貧
——|恤嫠會|道光2年||恤嫠
——|仁濟堂|同治10年||接嬰恤嫠等各項善舉
——|吉貞會|乾隆47年||保節
楓涇|同善會館|乾隆20年||濟窮
——|育嬰堂|康熙年間||育嬰
——|接嬰會(堂)|光緒3年||接嬰
張堰|同善堂|乾隆38年|同治年間|
——|濟嬰局|道光27年|同治年間|育嬰
羅店|怡善堂|道光元年|同治3年|施棺掩埋葬
——|棲流所|||收留窮民
——|同仁堂|乾隆17年||施棺、兼濟鰥寡孤獨
——|留嬰會|嘉慶18年||留嬰
——|保嬰局|光緒4年||保嬰
——|恤煢局|光緒9年||恤濟殘廢煢獨者
——|敬節局|光緒12年||保節
唯亭|樂善局|乾隆38年||施棺
——|積善局|乾隆46年|同治年間|施棺掩埋等
——|楚寶堂|道光11年||殯所(徽州人)
甪直|同仁堂|乾隆5年|同治4年|施棺代葬等
——|敬梓堂|嘉慶25年||掩埋代葬(徽州人)
——|保嬰局|清后期||保嬰
——|遷善局|同治8年||改造不肖子弟
——|敬老局|道光20年||恤鰥寡
——|敬節局|嘉慶初||恤嫠
——|永澤堂|雍正13年||義冢
——|一善堂|嘉慶11年||
——|留嬰堂|||留嬰
——|旅亨堂|乾隆年間||停棺(徽州)
——|培梓堂|道光3年||停棺(寧波)
黃埭|旅亨堂|乾隆年間||停棺(徽州人)
——|仁壽堂|乾隆41年||施棺代葬等
——|同志代賒會|同治9年||代賒棺木
平望|眾善堂|嘉慶年間|光緒6年|掩埋代葬
——|仁善堂|道光3年||施棺掩埋
——|接嬰所|同治9年||接嬰
盛澤|普仁堂|雍正年間|同治3年|施棺
——|同仁堂|嘉慶5年|道光年間|施棺掩埋等
——|種善堂|嘉慶11年|光緒4年|掩埋
——|留嬰處|嘉慶21年|同治光緒年間|留嬰、育嬰
黎里|留嬰堂|乾隆3年||留嬰
——|眾善堂|嘉慶17年|同治12年|施棺、恤嫠等
——|育嬰堂|同治7年|光緒8年|接嬰、育嬰
資料來源:《菱湖鎮志》卷二;《民國南潯志》卷三十四、卷三十五;《民國烏青鎮志》卷二十三,《民國濮院志》卷七,《甫里志》卷七;《光緒重輯楓涇小志》卷二;《重輯張堰志》卷二;《光緒羅店鎮志》卷三;《元和唯亭志》卷七;《光緒甫里志稿》、《民國吳縣志》卷三十;《黃埭志》卷三;《平望志》卷五、《平望續志》卷四;《光緒盛湖志》卷四;《黎里志》卷三、《黎里續志》卷二。
以市鎮為中心廣泛開展的民間慈善事業,表現出二個顯著的特征。一是從時間上看,江南市鎮慈善事業的發展,分別在乾、嘉、道時期和同、光時期形成兩個發展高潮(見表三)。
表三江南市鎮慈善機構設置年代
時期|機構數量|百分比
康熙|5|6
雍正|2|2.5
乾隆|17|21
嘉慶|11|13.6
道光|10|12
咸豐|1|1.2
同治|14+16|17+20
光緒|14+3|17+4
宣統|2|2.5
不明|5|6
合計|81|98.8(≈100)
注:+號以后數字系重建數,為示區別,分開計算。
由表可見,第一個高潮涌現的慈善機構共38所,約占總數的47%;第二個高潮出現的慈善機構約28所,占總數的35%,如果加上重建的,則高達58%。市鎮慈善機構的創設與重建,固然是政府倡導及府縣城市影響的結果,與江南市鎮自身的發展更是密不可分的。
乾隆年間,隨著江南地區商品經濟的發展,市鎮數量大為增加,樊樹志的研究顯示,清代中葉僅蘇州、太倉、松江地區的市鎮數量即由明中期的118個增加到255個[32]。同時,市鎮的經濟實力也大為增強,出現了盛澤、南翔、濮院、南潯、烏青等規模大、商況盛的巨型市鎮。市鎮的繁榮,一方面為民間慈善活動提供了經濟基礎,另一方面,由于吸引了大量包括貧困潦倒、生活無著的貧民在內的外來人口,客觀上要求開展社會性的救助活動。有此背景,江南地區以市鎮為中心的慈善活動廣泛開展,形成第一個發展高潮。
清政府在鎮壓太平天國農民起義之后,致力于恢復江南地區的社會生產和秩序。作為“善后”工作的重要一環,地方社會發揮了不可忽視的作用,集資創設和重建各種慈善機構,由此形成同、光年間江南地區慈善事業發展的第二個高潮。
二是從內容看,如表二所示,江南地區以市鎮為中心的慈善事業,涉及了育嬰、養老、濟貧、收養流民、保節恤嫠、施棺掩埋代葬以及義塾、惜字、放生等諸多方面,尤側重于育嬰和施棺代葬事業。
在清代的民間慈善事業中,育嬰事業是最受重視的。日本學者星斌夫和臺灣學者梁其姿的調查顯示,清代育嬰堂的普及率僅次于官辦的養濟院,在民間慈善團體中位列第一[33]。育嬰機構最早出現于順治二年。大約在康熙十五年前后,育嬰堂已經在江南地區的府級城市中普遍建立起來,其后更擴散到縣級城市,至乾隆年間,江南各府縣的育嬰堂普及率已達62.5%[34]。
市鎮是設置育嬰機構的主要場所。表二所列14個市鎮中,除王店、唯亭、黃埭3個市鎮外,均設有專門的育嬰(或保嬰)機構,有些甚至設有多個,如烏青鎮。即使未專門設立育嬰機構的市鎮,也并非不從事育嬰事業,如王店鎮仁濟堂即兼辦接嬰。
江南鄉村地區的育嬰機構(或團體)主要有育嬰堂、留嬰堂、接嬰堂以及清代后期出現的保嬰會等種類。前三者出現較早,且以育嬰堂為中心,位于鄉村的接嬰堂接送棄嬰,位于市鎮或鄉村的留嬰堂臨時留養,位于城鎮的育嬰堂則負責撫育由接嬰堂、留嬰堂等收送而來的棄嬰。三者自成體系,各司其職,構成以城鎮育嬰堂為中心的為數眾多的育嬰事業圈。保嬰會通過對貧困家庭予以補助、令其自養嬰孩的方式來達到保護幼嬰的目的,是為彌補育嬰堂的不足而產生的育嬰方法。保嬰會創行于道光晚期,由于得到官府支持,故自同治中期以后,在江南各地得到普遍推廣。育嬰堂和保嬰會互相補充,互相促進,在江南地區形成了一個包容城鄉的完整的育嬰網絡體系。
施棺代葬機構在市鎮的普遍設立,是清代江南地區慈善事業的一個突出現象。由表二也可看出,所舉市鎮無不設有施棺代葬類機構,其普及率超出了育嬰機構。它的廣泛設立,固然與地方紳士力求抑制江南地區盛行的停葬之風和火葬之習、整肅道德禮制有關,但更主要的原因當是出于社會現實的需要。
清中期以來,人口激增,災荒連綿,由于官場腐敗、荒政廢弛,致使流民群涌,到處漂泊。而江南作為經濟繁榮之地,成為流民乞食的主要地區之一,鄉村市鎮也由此成為流民匯聚之所。在當時的社會條件下,流民的死亡率相當高,而流民死亡后,往往暴尸于野,給江南地區的社會安定和衛生帶來了嚴重危害。尤其在災荒年份,情形更為嚴重,光緒《盛湖志》卷三“災變”中有《瘞浮棺》詩,具體描述了吳江地區遭水災時的慘景:“五月六日水橫流,野田歷亂棺沈浮。有客冒雨身坐舟,募工撈集堆如邱……窮民日夜爭摧燒,慘哉骨胔滿地拋。”這里所說的已不僅限于外來流民,也包括了不少本地災民。因此,尸骨掩埋得到了地方政府和士紳的高度重視,由地方士紳主持的施棺代葬慈善機構在江南地區大量出現。
市鎮是連結城鄉的紐帶和溝通城鄉交流的據點。通過市鎮慈善機構的中介,江南地區的社會救濟與慈善事業才由城市拓展到鄉村,從而形成一個聯系緊密、覆蓋城鄉的一體化網絡體系。市鎮在江南地區慈善事業網絡體系中處于溝通城鄉的結節點位置,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四、結語
政府、宗族和民間社會分別從事救濟,構成清代江南鄉村地區社會救濟的完整體系。三者各有側重,但又非截然分開,而是有很多重合之處,互為補充。從清代社會救濟的情況分析,可以發現政府與社會在其中此消彼長的趨勢。清代前期,政府主持的社會救濟事業較為發達,而中期以后,諸如宗族、民間社會主持的社會救濟(慈善)事業發展迅猛,有效的填補了官辦救濟事業衰落后所留下的空白。
盡管上述社會救濟事業的主體不盡相同,發展階段也有所差異,但就總體情況而論,清代江南鄉村地區的社會救濟機構大多設于市鎮,呈現出以市鎮為中心的特點。從社會成本和效用的角度,社會救濟事業需要集中辦理。因為市鎮是聯系城鄉的紐帶,處于城、鄉節點的位置。在主辦者而言,無論官方或民間,可以最小的成本最大限度地獲得社會救濟的效用;對于被救濟者來說,由于市鎮是日常經濟、文化生活的中心,每一個人均可得到救濟的機會。同時在社會救濟資金的調撥、機構的管理等方面,市鎮較之于鄉村也更具優勢。因此,在江南地區社會救濟事業中,市鎮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通過市鎮各類社會救濟機構的運作,鄉村地區的社會救濟事業日趨興盛,成為清代江南地區城鄉一體化的社會救濟網絡中的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