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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山西洪洞縣的引水灌溉活動程序和管理措施基本上是沿用明代的辦法,采取了官督民辦形式,即在官方宏觀督導的原則下,由民間自籌資金,自行開辦農田水利事業。并本著鄉間自治的精神,通過公眾選舉,建立農村渠灌管理組織,進行實地工作。該組織率領廣大用水農戶努力維護和發展農田水利,利用傳統的鄉規民約--農村平均主義方法,開展公平、公正的公益性農業渠灌活動。
洪洞縣位于山西省南部,境內河渠縱橫交錯,農田水利條件較為優越。唐代以來,該縣水利事業有限較大發展,到清代已頗具規模。尤其是該縣灌溉活動組織嚴密的,水利管理井井有條,較好地發揮了水的效益,對以后的水利工作影響很大。
一、渠灌概況
供洪洞縣灌溉的水源主要有:汾河、澗河、澇河、沙河、霍泉、華池泉、普濟泉及普潤泉、寶泉等,"俱引流溉田"(1)。其中汾水在縣城西門外一里許,從晉北轉由趙城縣而來,縱貫縣南北,該縣辛村、南玉、羊獬等村,百姓"導汾河水至臨汾縣北,溉田……"(2)。大澗水,名八十三川,由安澤縣和沁源縣分兩路流來,歸入洪洞縣南面之汾河水。沙河水,在縣城以北五里之官莊村,由趙城縣候家奄發出,向西南流過洪洞縣,沿途澆灌曹生灣、石橋堡、周壁、灣里等村土地。另外,霍山南麓霍泉,縣城東十里處有華池泉,西二十里有普濟泉,縣城東二十五里有深泉、寶泉。皆為縣民溉禾之水(3)。數水之中,霍泉之水流經地面較廣,民獲水利為最大,澗水、汾水次之。雍正年間,霍泉上有引水溉田的渠道五條:南霍渠、小霍渠、副麗渠、清水渠、麗澤渠(現皆統稱之為霍泉渠),灌溉李衛、永寧、灣里等三十三村二萬三千七百多畝土地(4)。在澗河上有引水溉田的晉源渠等十二條渠,溉蜀村、董寺、馬家灘等村田一萬五千二百多畝,在汾水上有通利渠、興利渠(后并入通利渠),澆灌李村、馬牧、公孫等村田六千九百多畝,其他引各小泉小河及洪水的溉田渠道五條,溉萬安鎮、西崔堡、中節村等二萬多畝(此數條渠水量不穩定,有時僅能灌溉幾千畝)。據民國初年《洪洞縣水利志補》和雍正《校補洪洞縣水利志》記載:康熙、雍正時期,洪洞縣全縣共有二十四條引水渠溉田六萬九千畝(5),占全縣總耕地面積六十三萬畝的百分之十一多,可謂是農田灌溉的黃金時期。又據文獻記載:乾隆時期洪洞縣引水渠有三十條,澆地六萬五千多畝,占總耕地面積六十萬五千畝的百分之八(6),這種局面一直持續到道光中期。近代光緒年間,洪洞縣引水溉田渠三十四條,澆灌面積為六萬七千畝,占全縣總耕地面積六十萬八千畝的百分之十點七(7),出現短暫的"水利中興"。宣統末年,全縣共有引水渠道三十七條,溉田面積五萬八千三百六十一畝(8),占全縣總耕的地面積的百分之九。從總體上看,清代前中期,灌渠雖不算多,但水量充足,澆溉成績較為穩定:而到晚清時期,由于洪洞縣水資源的有所萎縮,供水量不足(再加上其它復雜原因),雖以疏浚手段復開了一些舊廢渠,使引溉渠道增為三十七條,但溉田數量不僅未能增加,反而還在減少。
二、地方政府的水利飭督之務
和歷代封建統治者一樣,清朝政府認識到水利對農業的重要性,認識到了維持和發展農業對穩定社會秩序的積極作用,故要求各級地方官員在勸督農桑的事務中,關注民間引水溉田活動,并加認真督導。那時,洪洞縣有關水利的河道堤渠諸務歸河東道統轄,平陽府知府兼管,并在府衙設有水利同知,負其專責,再責成洪洞縣知縣實力奉行(9)。河東道歷年負責飭督和查核全道各府的渠灌等水利設施和河防事項,并要查勘重點工程。按清王朝中央政府的規定:河東道對于"……所屬地方,一切干支可渠堰堤等項,當令水涸之時,責令地方官于境內逐一查勘,如有淤淺阻塞汕刷殘缺之處,即報明該管道廳親往確勘,督率州縣務于春融時撥夫修浚,一律寬深堅實,結報核奏。……"(10)此道員是山西地方晉南地區最高的主管水利官員,他要向中央負責,理合奏報水利事項。倘若不實力奉行,就要受處。歷任河東道均將洪洞縣作為推行水政的重點地域,十分重視,每年年初皆指令該縣疏浚河渠,申明標準。還委派官員不時察詢其渠灌情形。
平陽府水利同知負責察督全府各縣的水利之務,特別注重洪洞縣的河渠灌溉,尤其是要親自查核連貫趙城、洪洞、臨汾三縣的通利渠之水程和水規,視察該渠的阻礙情形或淤淺缺壞程度。有時還直接籌措其維修經費(11)。又設置了通利渠的主管長官,歷年"經主管長官點驗(渠長),督同(洪洞、趙城、臨汾三縣)各村溝首、甲首興工治水,由上而下輪流澆灌。"(12)洪洞縣知縣負責全縣各條引水渠道的澆灌,包括其河渠的修浚和防務。對于一些較大的工程--渠道防務、修筑渠口、閘門或開鑿新渠等,還要僭同道員、同知巡視會勘,如康熙四十年(1701年),三級官員合勘通利渠舊址和新辟的通水線。一般較小的水利工程,由該知縣勘明后動工,也有民間直接興工,而事后告知知縣者,知縣除了直接指揮渠長之外,有時遇上有關全縣的水利工程創新事宜,還直接招各村溝首赴縣承命(13)。
出于傳統的重農政策精神,從清初出來,河東道衙一直強調農田水利的工程的規劃性,并于順治年間根據所屬各縣的意見,詳細規定了浚渠活動中的挖泥、運土、培岸工程和防汛活動中的筑堤、修閘等工程的施工標準,專案記載,嚴格執行。還于各處大中型工程的進行中和結束后,分別委派官員、胥史巡回視察、檢查,一旦發現草率之舉和隱患之點,立即責令返工,面兒上的工作不能疏忽。
從康熙、雍正到同治、光緒、宣統各代,洪洞縣各縣制定了一些渠道的水程,修訂或批準明朝傳下來的舊水程,批準、飭行各渠水冊(包括舊水規舊水冊),令由各渠渠長執行。有時還讓鄉地、保甲監督渠長的行為。這樣,在廣泛的意義上講,洪洞縣知縣抽象地管理著全縣各渠的溉田工作。不過,當時的官府管理是承襲明代的一種舊體制,盡管是多層次管理,實行垂直領導,但負責水利的官員都分管其它方面的工作,沒有專職,工作起來很有限,只能是一種宏觀的管理,習慣上稱之為督飭或勸諭,難以深入下去。并且,一般是行政干預時候多,業務指導方面少。而實際上公認的官方所做的切合實際的工作,主要就是對民間水利糾紛或有關案件的處理,具有維護秩序和穩定局面的意義。
三、民間的渠道管理
直接的、具體實地的渠灌組織活動是在該縣各村鄉,由民間百姓進行的,即主要是由擁有水田并列入渠冊的農戶來進行的。他們按渠冊所載"水例"去溉田,遵循著統一的制度。所謂渠灌管理,說到底就是由渠冊(或稱水冊)規定的組織活動。在每個引水渠上都立有渠冊,規定"水例"條款,即由民間制定鄉規民約,有依條賞罰之作用--屬于"自然法"制的性質。各村都存有渠冊(水冊)一部。每部渠冊使用之始,皆要先呈知縣衙門,通過知縣驗冊,并由縣衙鈐印后,才可正式執行,從明朝至清代,該縣一直如此(14)。冊子損壞后要重修,一般不動條例,只做一些補充。至于新立渠冊,仍須通過知縣鈐印才可使用。此處的渠冊"水例"(鄉規民約),完全產生于村鎮的水田農戶。在渠冊范圍內的水利活動是一種通過官府承諾的民間自治活動,它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活動內容:
1、對參加渠灌活動人員的組織安排。
遵照渠冊規定,于每條引灌渠道上皆設立渠長,以具體主持操辦河渠公務,下設水甲(溝頭)若干名,協助渠長工作。渠長和水甲皆由民選,按年輪換,屬于一種差役,在汾西之普潤渠上(從西崖堡引清泉水至杜戍村、南馬駒),有關各村每年限時公舉有德于之鄉民一人為渠長,專司水利。"各村夫頭(有水田的農戶代表,也由公選,也稱溝頭)人等限二月初一日俱至某村某廟聚集,公舉有德行之長為渠長,總管夫役,每年輪流更替。每村仍舉甲頭(溝頭)二人,巡水三人,分管該項村渠事"(15)。一般渠上的組織機構皆為兩個層次,即渠長、水甲(溝頭)。由于各個溉渠的事務繁間不同,所以各渠的水甲和渠長的人數也略有差異:如澗渠上(在汾西之高公村、楊家莊,引用雷嗚山山水,現廢)有正副兩個渠長,溝頭、巡水各三名。而通津渠(枕山山澗水渠,已廢)才僅有一名的水甲,兩名"公直"--相當于副渠長。選舉渠水、水甲,一般皆在正月初至二月初期間,而各渠還特別定有固定時日。渠長水甲有候選人,必須在特定的候選人員范圍內選定。候選人員稱為"夫頭",先由百姓選出(這些夫頭必須是富戶),然后再由夫頭集會,選出渠長、水甲。有的地方只選夫頭,而在夫頭中通過抽簽產生渠長、水甲。如在陳畛渠(陳珍渠)和通源渠上,"掌例"(渠長)在夫頭中產生,即"必地多并有水地者充應,而先后俱系(在夫頭中)公拈挨定(次序),至期不得推阻"(16)。其時還有跨縣域的民間選舉活動,如通利渠(在縣城西北三十里處的,引用汾水,現為汾西渠一支)澆灌趙城、洪洞、臨汾共十八個村的土地,選舉渠長也就因之在此三縣的十八個村內進行,官府不干涉,由民間自行活動,共選一名,"督渠長"(總渠長),再分別由三縣各自獨立選出一名分渠長。這在實質上是一種以渠道路線為紐帶的三縣農民的橫向聯系(17)。此渠的組織機構也較為特殊,有三個層次:總渠長、分渠長及各村設置(選舉)的溝頭。各個渠的渠長,統籌渠務,預先布置水利活動,應用物料要制備齊全;及時召集水甲及夫頭集議渠事,安排河道、渠堰工程。水甲時常巡查渠道,看守渠堤工程,并將巡查情況匯報渠長。有無治水使水工程,并各處險要應如何設法預防,各水甲要按日專行題報。
每年開春,土地釋凍之時,渠長要通過水甲或溝頭組織水戶(有水田的農戶)挑浚河渠,清除淤泥,有的地方規定一年疏浚河渠兩次。如在先濟渠上(在縣城東三十里處郭盆鎮,引用澗水),每年二、八月間,溝頭承渠長之命派撥眾男子(夫)淘浚渠道兩次(18)。在浚渠方面,各渠"水例"(制度)規定事項具細,組織嚴密。出夫定人,興工定時定時定量,標準一致。潤源渠渠規:定于每五年由渠口自上而下大淘渠一次,渠底寬七尺二寸,渠口寬一丈,深一丈。"每夫(幾畝或十幾畝定為一夫)每日撥夫(田勞力)二名",限十日內淘完。本渠又定于"每年春初由城壕自上而下淘渠一次,每夫每日撥夫一名,限十日內淘完"(19)。各渠渠冊一般皆載定:某渠總長多少,溉幾村田,額定夫役多少,渠身各分幾段,某村浚渠某段,各段長度分別為多少,何時完工,有條不紊。條規既定,通常不變。如疏浚小霍渠(現并入汾東之霍泉渠),水冊載定:該渠"母渠共五百五十八桿,由上水憑石至下水憑石為則,每年驚蟄節后,渠長擇日破土后,即鳴鑼起夫淘渠,因渠有高下寬窄、難易不同,各社(一村為一社或數社)照依舊規分定,各淘各渠。自上而下,東社夫十九名,淘渠五十二桿;北社夫十五名,淘渠五十六桿,堰北溝夫三十名,淘渠八十二桿;苗夫溝夫六名,淘渠五十二桿;……。淘渠工竣,以三月清明節前,渠長擇日傳各夫興工堵堰治水,引水入渠,挨次灌澆,不得有誤,如此而己,有誤科罰"(20)。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工程不僅存在包段分工的標準,而且還因地制宜地在每條灌渠上定有不同施工標準,掏渠有多深、多寬?坡度多大?都有詳細規定,嚴格執行。某年某時某段灌渠的挑挖者是誰?也逐一登記在冊,以備查核。不合工程規定標準的,要"罰工多做"。另外,如遇挑渠后渠壁很快塌方的,要由原承辦人(作工者)馬上返工重修,否則,若一旦由此而造成跑水、毀渠事故,則要通過渠長重罰承辦人和未及時申報情況的水甲。
開新渠或修輔壞渠時,也要由渠長組織民力進行。其活動內容各處類同:在南霍渠上,除了隨年養渠之例行淘挑浚外,遇有"天雨沖破渠堰,令道覺村溝頭即使申復渠長(駐渠口),會集眾夫開渠修理堅實,如過時分不行申復,罰白米一石,如夫一名不到,罰白米三斗"(21)。據乾隆《崇守渠渠冊》記載,該渠遇到破壞之時,由巡水報知渠長(掌例),集眾夫修理(22)。與其他各渠一樣,督修事務全由水甲負責。在設有分渠長的通利渠上,由興工渠長、治水渠長這兩位分渠長專門負責修補的工程事項,溝頭實地指揮夫役勞動。修復后,由分渠長親自雇募的巡水人員,長期看守護衛。平常最易破壞的是河渠的渠口或"陡口",以及各處的土堰,所以人們時常奔命搶修于這些地方。一旦出現事故,逐級追查責任,按情節輕重論處。如果責任在渠長或分渠長一方,而且事故重大,除了通過縣衙處罰渠長外,還要進行臨時特殊選舉,更換渠長。
在通利渠上,渠長還要督催各村溝頭完納水地稅糧,代替鄉地保甲行事。在陳畛、南霍等渠上,各村溝頭皆要承渠長之令負責收取用水農戶所交公費及完納渠租。
各渠渠長還要飭令溝頭包括巡水,去查察溉田水程,即要監督用水農戶的行為,防止其盜水、越界、重澆等弊病產生。一般各渠皆規定,由巡水嚴密監視被封閉的渠口不準擅自打開,在用水之時分班輪視,有時在水程吃緊時,干脆令溝頭或巡水不分晝夜,駐扎陡口,坐地固守(23)。又令溝頭全面查勘各支渠、毛渠的走水情形,隨時檢點母渠水流的開放和歸收,若失其覺察者,按例罰溝頭"百米一石"(24)。
溝頭、水甲除了在一般的情況下協助渠長工作,聽命渠長的安排之外,在特殊情況下,可越過渠長,直接聽命于縣衙,遇上有關全縣的水利緊要之務,如遇渠堰搶修救護等事時就是如此。史稱:縣下有諸般文引,四季鼎力支持,官府緊急日期,拘集各村溝頭,火訖前來,如有一名不到,照依渠例科罰白米二石(25)。即各渠長所屬之溝頭既有統一聽命于渠長的一面,又有獨立于渠長之外一面,可謂是一種有機的組織和諧。
各渠渠長所屬之溝頭撥派夫役,組織農戶進行渠務活動,是依據"夫簿"分配勞力的,而"夫薄"又是按渠冊的所載條款而訂立的。一般"夫簿"是與渠冊分存的,也有訂在一塊的,如乾隆十六年(1751年)崇寧渠渠冊與"夫簿"被合訂一本。各渠皆是先編夫立冊,然后在派役興工。而編夫的辦法是按土地(水地)的數額來折算。普潤渠上,每地三十畝編為一夫,按夫出役(當差)(26)。除珍渠,每地五畝編為一夫,應時當差。副霍渠,分二溝,共溉地一千二百五十畝,原每五十畝編為一夫,后又改為每十畝編成一夫,隨時聽溝頭派撥,按夫均差(27)。以上各渠雖然因灌域差異,而在編夫上的折算田畝數額有所不同,但實質上皆是按農戶的土地(水地)多少來派役,即采取按澆灌土地數量的多少均勻分配或調動勞動力的形式。受益多則付出人力也多;受益少,則付出人力也少,意在求得公平。"如地賣于人,即要明白供報,舊管開除,新收應役"(28)。即田主若將土地賣于別人,就將原來所當河渠差役取消,并要將買田者新收入冊,繼當夫役。如有賣一半田者,過割夫役也為一半。
2、籌支渠灌經費。
無論是開渠還是筑堤打堰,一概全縣水利工程,所需經費,皆由渠長自籌,百姓均攤,例不動用國家庫款。故清代文獻記載道:山西省"各廳州縣堤堰河道甚多,均系民捐民辦"(29)。只有省城歲修汾河堤堰才準動用政府庫款。或者是民間河渠遇有特大工程,需款浩繁,百姓負擔不起時,才可通過府道官員核實,由布政使、督撫奏明朝庭,動用國庫之款。此即所謂遇有"工段綿長、民力不濟者,亦即據實詳報,酌量請旨動項(國庫款項)辦理,……"(30)。通常情況下,所興水利工程,俱為用水農戶集資自興。有時農民自行組織進行,也有的時候官府勸諭發起或督率組織。如時人所言:民出其資,官發其令。各渠所在村莊,除了均出夫役外,渠道所需和備用工程物料、雇募用款,又皆要在百姓中攤錢。如康熙《潤源渠渠冊》記到:有關本渠"凡遇公事使用,各村公攤,不得使一斂十"(31)。陳畛渠、普洞渠、副霍渠等各渠上,皆實行履畝貼費或稱量田使費--公攤錢財。如清水渠所在之李衛村,在同治年間通諭用水農戶:"所有渠上祀神八大祭十二小祭,動工演戲,渠長幫貼項,巡役工食等各項公費,統從三十夫數(每七畝為一夫),按地均攤"(32)。同樣,我們曾見光緒《通利渠渠冊》、光緒《通津渠渠冊》等也有類似的記載--出辦祀神及其他渠需物品費用,俱照水田分攤(33)。在各類渠冊上皆一律載明,全渠共溉土地若干畝,每一民戶各有若干畝,坐落何處,有條不紊,以此為籌集渠費的依據。按田畝交納的渠用經費,從渠冊上看是田主承當,但在實際上并不一律,有的地方是自耕之田由田主出渠錢,而佃耕之田則由佃戶出錢。如副霍渠,"幫貼渠長,舊規,在本夫三十畝之內,每地一畝幫銀二錢",后改為幫錢一線。"其銀出自佃戶,應幫之地議免本年夫役祭奠"(34)。諸如此類,不一而足。
河渠堤壩之經費,除了按畝均攤外,有時一些官吏、紳士也捐獻錢物。他們或用錢事先將擬筑堰開渠之土地買回,捐作公物;或捐錢充作維修渠道之費--公益費用。如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因地震之故,通利渠被湮,民間亢旱數年,康熙四十年(1701年)平陽府知府秦棠捐出養廉銀一百六十四兩,在趙城縣購買地基,令民另開渠路,洪洞縣得灌溉"(35)。乾隆《潤源渠渠冊》記到:縣民喬而嚴,急公尚義,向本渠捐銀二十兩。光緒《山西通利·水利》記載:同治八年(1869年),澗水泛濫,沿岸洪洞縣渠堤破壞,"知縣張維潘捐集紳邑錢(一)萬二千緡,重加修復"。不過,這些捐款,僅僅是各渠偶爾的輔助性、附帶性的例外經費。而最基本最重要的常例經費皆是上述向農戶照田攤征的錢財。
河渠所用各項經費如購置渠用物料款、祀神款等,皆是由溝頭征收,農戶隨時應付,普遍攤交,一年數次。只有渠長幫貼或津貼一款,具有包供的性質,由部分固定的農戶包納,完此一款后,既免各費又免夫役(36)。此款,既屬渠租渠費,又有代役錢的性質,是二者結合,并且津貼渠長一款在支用方面,又具有包干的性質。此款的一部分用于河渠開支,另一部分歸渠長個人,即由渠長自己掌管--渠長用此款辦完公共事務后,余數歸己。此款并非如今意義上的職務津貼費,它是"作為津貼渠長并雇覓巡水潛之款"(37)就象當時官員的養廉銀一樣,額領包支。其它各項經費則是量出為入、由支數定征額的,沒有包干的性質。
經費的籌支活動的,在一定程序上講是連續性的,一般沒有經費的統一儲存階段(小財庫中僅有些極小的剩余之款),通常是征收回款額后,即刻交由支款人一次領支,即現征現支。如在潤源渠上,凡入冊(水冊)使水者,公驗紅契,交納渠錢(渠租)。"本渠凡有納到渠錢并石灰錢,許各村公直(水甲)即刻登賬,備買渠上稻草、石灰等物用"(38)。特別是一些在祀神、巡役工食等常例用費之外的特修用費,常常是臨用款之時才開始緊急籌征--興一籌一款(39),款子一旦完征,便歸支用。并且是甲征甲支,乙征乙支,沒有對應的連接環節。即溝頭征溝頭支(只是在個別有關全縣性的大渠上,才是由溝頭征款,由渠長掌握支款)。更為明顯的是渠長幫貼一款,它的收、支兩項活動內容是并為一個過程或一個步驟的。如通利渠,"值年有渠長之村,分夫十二名,每名作錢四千五百丈,就近盡數交給渠人,作為津貼渠長并雇覓巡水夫的款,……不準誤期缺交"(40)。補貼渠長部分錢由其本人拿走,而"雇覓巡水夫"又是由渠長辦理,因此,該項經費的收入之時便又是領支之時,同為一體。
各渠經費一般是由溝頭兼理(有時渠長兼理),大體上沒有專職管理財務者。只是在通津渠等個別渠上,才設有一位管財者(41)(只統計收支數目,不保管經費)。在各項經費中,幫貼渠長一項是額征額支(包干),沒有余缺之說,而其它款項,在每年支銷后,若有節余,則依常例"告眾公存"(42),告眾公存者不僅有貨幣,通常也有一些剩余之物料。不過數量很小,往往是幾根木頭或幾吊錢。
3、使水水程及有關事項。
當地民間澆灌土地的,采取計日輪澆或計時使水制。如同治《小霍渠渠冊》講:堰北溝與官莊社共用水程九日的,后改為十一日,前者五日,后者六者,由前至后依次澆灌,周而復始。先濟、南霍等各渠皆是如此,每渠各處用水時日的劃分是按土地均定的,即總計各溉田面積而平均計算。如小霍渠在同治時規定:全渠共溉"一千四畝有奇,因照現在地畝(1872),以四社三溝酌定分水,每年渠長于四月初一日各分水程,照規例輪環"(43)。有的灌渠,表面上是按"夫"分水記日,但在實質上仍是照畝計日輪程。如南霍渠,先按畝編夫,然后以夫計日,每夫平均使水二日。其中馮堡村一十二夫,使水六日,周村十夫,分水五日。每年"自二月初一日的從下馮堡村為頭使水,如滿日交割下次村分"(44)。先濟渠等各渠也同樣的是名義上照夫計日使水,實依田分水輪程。也有的地方既酌量水田數量又參考土地位置,將各村莊土地依次編號,分為數段,每段水田起止分明,用水時月固定,從第一節輪到最后一節。
各渠所屬村莊之各段水田灌澆時,一般皆要輪使牌照,稱為水牌,誰使水時誰將此牌子立于界區,無牌不得澆,因為當時溉田是盡渠水所及而灌田,而是只灌在冊水田,不當夫役不納渠租未入渠冊之近水土地不得澆,立界牌就是防止水入不在冊之地,也有防止用水之戶不依次序引水的作用。為了不出意外,還刻有水印,在使水農戶中傳遞。如麗澤渠規定:"本渠上起置木牌一面,長二尺,厚二寸,闊一尺。木印一顆,長八寸,厚五寸,"渠水,流到時刻,并行水牌、水印、水歷,預先交付(45)的。有的灌渠是用"溝棍"代替水牌,名詞不同,但作用一樣。如潤源渠渠規規定,"本渠,九村輪溝使水,憑溝棍、渠印、支帳每定卯時交遞,自上而下,"(46)崇寧渠上的使水執照甚為簡單,只有"溝棍"一根。
各渠渠例皆禁止水(越)過地界,也不許賣水、重澆、私自截水引水,違者皆罰。在引用霍泉水的各條渠上,"各村澆過地畝并渠角須要打訖灰印",作為閉封記號(47),意在防止重澆。在汾水各渠上規定:各村執牌澆灌時日,本渠上游村莊的各陡口一律灑灰蓋印,予以封閉,意在防止擅自截水。
以上的組織管理(稱為"渠例"),是官府督導下的民間行為,是建立在鄉規民約基礎上的一項互利、協作的經濟活動,實質上乃屬鄉村人民的自治范疇。它以分配公平為原則,以機會均等為要義。并通過這兩個關鍵性內容來啟動、運行和維持當地的農田水利活動。如此方式,如此經驗,是農村長期以來流行的一種傳統辦法,是一種高度統一的一刀切的管理手段,這種手段沒有靈活性,只針對一般情況行事,未能顧及特殊問題,因為如此管理措施是以均平、均等為核心的,帶有某種絕對性,并沒有別的附加條例給予補充。不過,這種管理制度的存在在當時具有一種相對的合理性。它是農村自然經濟的產物,它是建立在較為原始的古代封建社會農民的絕對平均主義思想基礎上的。由于歷史的原因,它長期以來得到廣大農民的認可,并早已成為維持民間水利活動秩序,推動農田灌溉事業發展的有力杠桿,在古代特別是清代曾產生過一定的積極作用,直到今天仍具有參考價值或借鑒作用。
清代洪洞縣的水渠大多為前代開鑿之老渠,但是民間修葺疏浚,很有經制,掏挖定次及時,保渠養渠,不遺余力。渠規嚴密,組織有效,與全省其它各縣相比,甚為完善。洪洞縣的水田面積與太原、榆次等縣相比,雖不算多,但渠水多為河水,泉水、山水為少,供水有常,百姓獲水利較厚較穩定(與榆次縣相比)。可謂是利民之渠,模范之農。注解:
(1)(2)(3)(明)顧祖禹:《讀史方輿紀要》第2冊,卷41。
(4)雍正《山西通志》卷30;雍正《洪洞縣志》卷2。
(5)雍正《校補洪洞縣志》卷2。
(6)乾隆《平陽府志》卷13;民國六年《洪洞縣水利志補》。
(7)光緒《洪洞縣志》卷2。(8)地方檔案:(民國)《山西省各縣渠道表》上冊。洪洞縣。
(9)(10)(29)(30)光緒《晉正輯要》卷30,工制,水利。
(11)(17)(23)(40)光緒《通利渠渠冊》,渠例。
(12)民國《臨汾縣志》卷1,溝渠考。
(13)(21)(24)(47)雍正《南霍渠渠冊》,澆灌。
(14)(15)(26)康熙《普潤渠渠冊》,澆灌條款。
(16)(39)(41)(42)乾隆《陳珍渠渠冊》,澆灌。
(18)(32)(33)民國《洪洞縣水利志補》先濟渠,清水渠、通津渠。
(19)(28)(31)(38)(46)康熙《普潤渠渠冊》,水例。
(20)(43)同治《小霍渠渠冊》。
(22)乾隆《崇寧渠渠冊》,水例。(25)乾隆《南霍渠渠冊》,條規。
(27)(34)同治《副霍渠渠冊》,條規。
(35)光緒《通津渠渠冊》,條規。
(36)民國《洪洞縣水利志補》,清水渠、南霍渠、通利渠等。
(37)光緒《通津渠渠冊》,條規。
(44)雍正《南霍渠渠冊》,條規。
(45)雍正《麗澤渠渠冊》,條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