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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社會晚期社會保障體系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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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社會晚期社會保障體系①

建設一個健康、持續發展的社會是人類追尋已久的目標,在“和平與發展”的時代主題下,西方國家近代化以來的社會保障制度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但努力建立這一制度的發展中國家發現,西方國家的模式不一定適合本國的國情。與此同時,發達國家社會保障實踐中的弊端也日益顯露,西方學者正致力于如何繼續推進這項制度的反思。人們已普遍意識到:由于歷史的、社會的和道德文化等方面的差異,不同的國家應當選擇不同的社會保障發展道路。眾多的實證研究表明②,中國傳統社會早已形成了一套有效的保障和穩定機制,這一機制在長期的歷史演變中不斷發展、完善,對延長傳統社會的“壽命”起到了不可忽視的作用。時處中國傳統社會晚期的明清時期,是社會經濟急劇變革、社會矛盾充分暴露的時期,卻也是傳統統治秩序長期維持的時期,這樣的歷史時期無疑為我們考察傳統時代的社會保障問題提供了較好的“范型”。本文欲以明清時期為例,對傳統社會保障機制的特點和起作用的方式進行探討,以期對今天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有一定的借鑒作用。

一、傳統時代中西不同的社會保障道路

社會保障主要以對老、弱、病、殘等弱勢群體的救助及失業、貧困等社會現象的緩解為主要內容,這些問題是世界上任何國家都要面對的。對這些問題的不同的解決方式體現了各國社會保障的特點,其中政府是否承擔責任以及政府介入的程度、方式是社會保障制度化和非制度化的分水嶺。在中西漫長的歷史中都可以找到政府較早介入各項社會保障事務的記載,但中西社會保障卻顯現出不同的特點和運行軌跡:

首先,從社會保障責任主體承擔責任的方式來看,中國和西方國家存在著明顯的區別。中國很早就強調了政府對社會弱者的責任。在早期儒家傳統中就已經有了“政府應是社會福利的主要甚至是唯一提供者的想法”,所謂“天下之窮民而無告者,責令官司收養,可謂仁政矣”③。中國歷史上的大部分時期,均以儒家思想作為治國的指導思想,天地之大無棄物,王政之大無棄民”是歷代統治者所標榜的“仁政”原則。不管在實踐中做得如何,歷代統治者都自覺地將救助社會弱者作為自己應有的責任,這一點是不爭的事實。中國傳統時代的國家一直是一種家國同構的結構方式,國家和政府視臣民為“子民”,老百姓視政府官員為“父母”,“父母”對“子民”的生產、生活等各個方面全盤負責是十分自然的事情。這樣的觀念和國家結構都是西方國家所不曾有過的。而且,古代中國和西方在高層權力結構上還有一個為人熟知的顯著區別,即作為國家和政府代表的皇權在秦至明清的中國一直是至高無上的。在理念和實踐層面,均沒有一個超乎其外的在國家事務中發生作用的力量,對皇權的抗衡通常只是服從前提下一種牽制或對抗。而西方國家在世俗王權之外尚有教權,教會的力量在相當長的時間里一直凌駕于王權之上,尤其是與社會救助相關的事務,一直是教會的責任領域。如法國從中世紀起一直由教會舉辦慈善事業,救濟貧民。至18世紀末,教會慈善機構仍是惟一的救濟機構,直到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后的1793年憲法才正式確立了政府解除貧困的責任;瑞典的互助事業也源于中世紀的行會,以后又演變為慈善會,專辦慈善救濟事業,直到19世紀80年代之后,新出現的行業工會才承擔起工人疾病補助和失業救濟的責任。④可見,在中國,國家和政府不僅很早就介入了社會保障事務,承擔起以社會救助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保障責任,而且這種承擔是一種自覺的、“責無旁貸”式的承擔。而西方國家對社會保障責任的承擔則要經歷一個漫長的演變過程,由家庭機制、互助機制、市場機制等逐步過渡為政府機制,且要經歷一個由“宗教慈善事業”向“政府濟貧事業”的轉移過程。⑤

其次,從傳統時代社會保障的內容來看,中國雖然也和西方國家一樣都停留在救災濟貧、矜孤恤寡等社會救助層次上,但中國古代官方所舉行的社會救助活動決非像西方國家那樣是一種隨機的、臨時的救助活動,而是以國家制度和政策等形式固定下來的、比較完備的被長期推行的一種社會保障活動。中國早在周代就有了“保息六政”和“荒政十二策”。所謂“保息六政”,“一曰慈幼;二曰養老;三曰振窮;四曰恤貧;五曰寬疾;六曰安富”;所謂“荒政十二策”,“一曰散利;二曰薄征;三曰緩刑;四曰馳力;五曰舍禁;六曰去幾;七曰眚禮;八曰殺哀;九曰蕃樂;十曰多昏;十又一曰索鬼神;十又二日除盜賊。⑥這些政策和制度基本包括了社會救助層次的社會保障的主要內容,即使以現代的眼光來衡量,也算得上是比較完備的。不過《周禮》距今的年代畢竟過于久遠,其所記載的理想社會制度是否得以實施我們不得而知。但秦以來歷代中央集權政府所實施的完備的荒政政策、漢以來積谷備荒的各項倉儲制度、唐宋以降的居養制度等都是有據可考的信史。到了明清時期,各項制度和政策已臻于完善,形成了傳統時代政府舉辦的社會保障事業的相對完整的制度系統,包括災害救濟中的雨雪糧價奏報制度,災情勘報制度,災蠲制度,倉儲、粥廠等備荒、賑災制度,以工代賑政策以及對特殊群體的優撫制度,尊老敬老政策,養濟制度,育嬰制度,等等。這些制度中大多數在兩朝都是一以貫之的,是“固定的”和“經常的”。⑦

尤為重要的是,中國傳統時代政府對社會保障事務的介入基本上是受法律約束的,特別是到了傳統晚期,官方在社會保障領域的主要活動基本納入了法律規范的范疇。以對社會脆弱群體的救助為例,明太祖即位之初,不僅宣布了“鰥寡孤獨廢疾不能自養者,官為存恤”的原則,⑧還將其貫穿于國家法律之中,《大明律》明文規定:“凡鰥寡孤獨及篤廢之人,貧窮無親屬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應收養而不收養者,杖六十;若應給衣糧官吏尅減者,以監守自盜論。”⑨《大清律》中也有這一條,其律文與《大明律》一字不差。⑩除了《大明律》和《大清律》外,明清兩朝還頒布了大量有關社會保障的“事例”,如“尊高年”、“養幼孤”、“恤孤貧”、“收窮羈”、“安節孝”、“恤薄官”等等。過去人們常將這些事例誤解為“判例”,而事實上明清“例”亦具有法規的性質,而非單純的司法判例。⑾據此,若將明清兩朝律例中吏、戶、禮、兵、刑、工各部有關社會保障的“事例”、“則例”等匯聚在一起,完全可以編成一部“明清社會保障法規匯典”。

可見,中國傳統時代的社會保障是一種政府較早介入的制度化的社會保障,不同于西方國家歷史上那種簡單的救災濟貧活動。到了明清時期,從傳統意義上講,各項社會保障制度已趨向完善。然而,這種社會保障制度為何沒有向現代成熟的社會保障制度發展,而西方國家自1601年英國伊麗沙白女王頒布《濟貧法》開始卻一步步演繹出現代社會保障制度?正確認識這一問題應該從社會保障發展道路的多樣化及不同國家、不同地區的差異性人手。簡言之,中國傳統社會特殊的國情特點決定了中國傳統時代社會保障的特殊“性格”。

中國今天基本國情的主要方面在明清時期就已顯露端睨:傳統農業生產工具在宋元時已基本定型,明清時期又將多熟制的推廣、復種指數的提高和耕地面積擴大等方面的潛力作了盡可能的發揮,使中國農業生產力水平達到了傳統時代的頂峰。與此相應,明清時期我國的人口增長也十分引人注目。大多數人口史家均認為,明代我國人口已達到1.5億至2億左右,而清代官方統計中的人口到道光二十年已突破了4億,實際的人口規模可能更大。人均耕地面積下降,人口與耕地的比例關系惡化是該期人地關系發展的總趨勢。這樣的背景對傳統社會的方方面面都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其中對社會保障機制的選擇影響較大的有兩個方面:

一是人民生活水平低下。從明清方志的記載可知,即使在正常年景,許多地方農民的生活也只能是勉強維持溫飽的水平,所謂“竭力耕稼,僅足一歲之用”、“一歲之人不足支所出,以故輸賦不能前”等等,諸如此類的記載遍及全國各府州縣。⑿江南地區是當時全國生活水平最高的地區,方行先生對明清江南農民生活消費中糧食、副食、衣服、居屋、燃料等項消費內容作了定量的估算,結果發現,若嚴格套用西方經濟學中的“恩格爾定律”,這項估測所表達的生活水平至多只能歸結到“絕對貧困型”一類中去。方行先生認為,恩格爾系數不能直接套用于中國甚至西方傳統社會,為此他比較客觀地將清代江南農民的生活水平歸結為“溫飽型消費水平”,有時是一種“較優的溫飽型消費水平”。這是對中國傳統時代普通民眾較高生活水平的準確界定。⒀可見,即使較樂觀地評判,明清時期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是較低的。正常人戶的生活水平如此,社會保障對象能達到什么樣的水平可想而知。

二是國家財政承受能力弱。作為政府稅收主要來源的小農如此窘迫,國家欲積累起強大的財政儲備是相當困難的。財政拮據是明清時期經濟生活中的常態。僅從國家的財政收支平衡來看,一般王朝初期尚能維持收支相抵并略有節余,但進人中后期,財政狀況則捉襟見肘。明代“自正統以后,出多人少,國用盡不支矣”;“至于穆宗隆慶元年(1567年),太倉存銀一百三十五萬兩,而歲支共計五百五十三萬兩,全年歲人,僅足維持三月之用”;從嘉靖七年(1528年)到隆慶元年(1567年)40年間,明政府每年要虧空二三百萬兩。萬歷以后,明代財政困境已無法逆轉。⒁清代財政收支總的趨勢是道光以前國家財政在大多數年份都有一定數量的節余。鴉片戰爭后,特別是太乎天國運動之后,清朝政府財政窘迫的情勢日甚一日。一方面戶部銀庫收入急劇下降,1853年至1864年12年間平均每年實收不過19萬兩,大約只抵得上兩個中等縣份的田賦收入。各省也都已“司庫蕩然”,“久形空匱”。另一方面,政府的各項開支尤其是鎮壓人民起義的開支成倍地增加,此外還要償付外國侵略者的巨額戰爭賠款。“這樣,因‘財源日竭’而引起的財政危機就越來越尖銳,使得清朝封建國家財政瀕臨破產”⒂。

即使財政節余較多的王朝前期,其實際情形也有許多值得探討的地方。以清代前期為例,從現有統計數據看,自康熙中葉以來,每年財政節余約500萬兩,到乾隆中葉以后結余達1000萬兩,這并不意味著清代前期的財政狀況十分寬松.一個重要的原因在于,清代財政中的臨時收入和臨時開支是作為另案處理的。臨時性支出名目繁多,主要有軍需、河工海塘及賑濟諸項。陳鋒先生對清代前期的軍費作了深入的研究,結果表明,軍費支出自清初起一直是清代財政的沉重負擔。⒃周育民曾統計清前期海塘、河工例外開支9133.3刀兩;重大救災支出529萬余兩和乾、嘉、道三朝重大軍需開支37613萬兩,再加上普免及行幸等有案可查的另案開支可達9億兩。⒄由于以上因素的存在,即使在號稱盛世的康、雍、乾時期,支大于收的情況也是常有發生的。

財政制約對社會保障事業的影響顯而易見。由于總量有限,中國傳統時代的國家財政實行的是“量人為出”、“量出制入”的原則。在“量人為出”的原則下,政府投入社會保障事業的資金只是很少的一部分,特別是在與軍需等費用相沖突時,此項支出常成為裁革的對象;在“量出制人”的原則下,為了滿足眼前的和自利的需求,政府常常巧立名目,橫征暴斂,而有關民生的社會保障收入卻常常荒缺。

總之,由于生產力水平、財政實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等多方面的制約因素的存在,中國傳統時代的社會保障只能是一種低水平的社會保障,社會保障的出發點和價值取向總是以竭力地維持溫飽、不致產生社會動蕩為目的。為了保證這一目標的實現,又被迫在制度安排和實施運作上作出與國情特點相適應的選擇,一個基本的取向就是努力調動民間資源投入社會保障事業,這種安排和選擇促成了中國傳統時代社會保障體系的形成。

二、中國傳統時代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構成

在社會保障的機制選擇上,西歐各國對老、弱、病、殘等社會弱勢群體的保障大致經歷了家庭機制、行會互助機制、市場機制、政府機制等遞進的演變過程。自政府機制形成后其他機制的作用都變得弱化或基本消失,尤其是家庭在人們生活保障中的作用變得微不足道。⒅中國的情況與西方明顯有別,政府作為責任主體較早介入了社會保障事業,與此同時,民間的家庭、宗族、業緣互助、社區合作等保障機制并沒有因為政府的介入而減弱,相反它們在政府的提倡和支持下曰益發展,與政府機制長期并存,互為補充,形成了官民結合的社會保障體系。這一體系主要由中央、地方和民間三個方面的力量構成,三者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作用和職能分工既相互關聯又有所區別,表現出明顯的層次性。其中,儒家的大同理想、仁政理念、國家法律和政府典章屬于較高層次,它們對社會保障的實施起指導和規范作用;政府部門、地方官吏、官辦社會保障機構和里甲等基層行政組織屬于第二層次,它們代表國家和政府充當社會保障責任的承擔者和社會保障政策的推行者;地方士紳、義(社)倉、宗族組織、族田義莊及各類民間慈善團體則構成社會保障的第三個層次,它們一方面協助官辦社會保障事業的組織和實施;另一方面補充官方保障體系的不足,將統治者的社會保障理念和目標極大限度地推廣到基層社會;依血緣聯結而成的家庭、宗族、姻親,以地緣聯結而成的鄰里鄉黨,依業緣聯結而成的業佃和行業關系亦承擔了很強的生活保障功能,成為傳統社會保障體系最基層的一道“保障線”。茲擇傳統社會保障體系中影響較廣、作用較大者簡述如下.

1.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

明清兩朝在開國之初均成功地建立了中央集權的秩序化社會,君權的強化和財權的統一成為國家統治的兩個著力點。在社會經濟生活領域里,以“休養生息”為導向,針對小農經濟中可能出現的社會問題,制定出一系列的政策、法令,內容涉及養老慈幼、災害救濟、濟貧助困、優待撫恤等各個方面,從而構成了以社會救助為核心的社會保障制度。

在災害救濟方面,傳統的荒政政策進一步完善,有關勘災報災、災賑災蠲和以工代賑等方面的制度均發展到傳統社會典章制度的集大成階段。⒆

在社會弱者救助方面,如前所述,明太祖即位之初即宣布了國家對社會脆弱群體負責的原則,這一原則在明清兩朝均以法律的形式得到了正式確認。在這些原則下,明清政府均采用各種措施對社會脆弱群體予以救助。明代“立養濟院以處無告,立義冢以瘞枯骨,累朝推廣恩澤,又有惠民藥局、漏澤園、旛竿蠟燭兩寺。其余隨時給米給棺之惠,不一而足”⒇,這些政策在清代多被繼承下來,且有所發展。清代收養孤苦老人的機構除養濟院外尚有普濟堂、棲流所等。清代還將慈幼與養老列為同等重要的地位:“夫養少存孤,載于月令,與扶衰恤老,同一善舉”,其中最重要的措施即設立育嬰堂,在最高統治者的參與和推動下,“滿漢諸臣以次輸助,不數年,由京師達郡縣,育嬰堂乃遍天下”。[21]孝子、節婦是被傳統意識形態所推崇的一個特殊脆弱群體,對“孝子、節婦中有食貧守志,難以存立之人”,政府“動用款項”,“酌給口糧,俾存活有資,不致失所”是經常的舉措。[22]

明清時期的社會保障制度還包括了有限的社會福利政策和“社會優撫”等方面的內容。社會福利突出地表現為對老年的“養老福利”。明代“尊高年”的政策尤有特點:“國初養老,令貧者給米肉,富者賜爵,惟及于編民。天順以后,始令致仕官七十以上者皆得給酒肉布帛,或進階。其大臣八十、九十者,特賜存問。蓋古者尊高年、養國老之遺意。”[23]清代亦實行福利性的養老政策,對70歲以上的老人亦時常發放絹布、米糧、肉食等生活物質或者銀兩。雍正四年(1726年)戶部奏銷全國老年賞恤經費,計各省70歲以上直至百歲以上的老民男婦共有1421265人,賞給絹布等物價值銀達890000余兩,糧165000余石。[24]除了“養老之政”之外,明清時針對在職官員的“恤薄官’’政策也可視為社會福利的內容。兩朝對軍人及其家屬的撫恤政策也不可忽視,可列人“社會優撫”的范圍。

總之,明清時期基本形成了包括社會救助、社會優撫、社會福利等方面內容的社會保障制度。

2.家庭保障的基礎作用

“在所有已知的人類社會之中,幾乎每個人都卷入了家庭權利和義務的網絡之中”[25],

家庭作為人類社會共同的一種文化現象,為其成員提供生活保障也許是共有的一項功能。但作為一個基本的生活保障單位,中國的傳統家庭無疑是最突出的,在對家庭成員的供養方式、供養范圍、供養內容等方面有許多獨特的內容,如中國傳統時代實行財產的諸子均分繼承制,按照法律的規定,只有在父母、祖父母去世后才能進行財產分割。在這種制度下,每一位成年的男子既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又有撫養子女的義務,費孝通先生將這種養育方式歸納為“反饋模式”[26],直到今天它仍然是中國家庭不可缺少的功能之一。明清時期,正是傳統家庭保障功能空前強化的時期,最突出地表現為家庭“養老”和“撫幼”功能的強化,在家庭的弱者群中,有一部分是偶然產生的、個別的,如殘疾人和疾病患者;也有一部分是普遍的、必然的,如老人和嬰幼兒。一個社會如果不解決好養老和撫幼的問題,就會引發一系列的社會問題。明清統治者充分認識到了這一點,他們不僅竭盡所能地宣揚家庭倫理,而且以法規、政令的形式進行規范。在家法族規、民間信仰和習慣中,養老和撫幼也作為家庭的天職得到社會的認可。明清兩朝的國史和各地志書中的“孝義”、“孝行”中記錄了諸多感人的“孝行”:在家境極度貧窮的情況下,一些孝子順媳忍痛割下自己身上的肉來喂養家中的老者和病者。以黃岡縣為例,該縣清代為父割股者“舊志”載有29人,“新志”載有55人;為母割股(肝)者“舊志”載有52人,“新志”載有107人;為父母兩次割股者9人,為祖父割股者2人,為祖母割股者5人。[27]這些記載從一個側面表明,明清時期,家庭保障在養老撫幼和救助弱者中發揮了極為重要的基礎作用。

3.宗族與族內保障

中國的宗族形態在宋以前主要體現為依靠國家政權維持的“門閥型”宗法宗族制,從宋代開始,逐漸向“庶民型”演變,官僚、士紳成為宗族整合中的主要力量。明清時期,民間宗族紛紛走上以祠堂、族譜、族產為標志的組織化的道路。在社會組織并不發達的傳統社會,宗族組織在地方生活中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在對災害和社會弱者的救助方面尤有不可替代的功效。“敬宗睦族”正是宗族組織化的出發點之一,所謂“族譜之作為收族計也,收族所以敬宗”[28],“祠堂為祖宗憑依”,“族有譜,合族之道也”,“此合族之道著,可以示鄉黨鄰里”。[29]宗族組織成立之后,都竭力開展各種形式的睦族活動,大致可分為兩種情形:一是利用家訓、家勸、家戒、宗約、祠規、族規等形式對“睦族論”大肆宣揚,這類活動一般能帶動族內互助活動的廣泛開展。如廣布于全國各地的“義門陳氏”認為,“宗族鄰里貧富不同,富之濟貧,古道也。貧者窘迫稱貸,我當即與之,以濟貧急,勿責之以相償之期,聽其自來……至于有疾病也,扶之;有死喪也,濟之;有橫逆禍患代之驅逐之;有冤抑莫伸者代為辨白之”[30];湖南平江葉氏提倡族內的貧富互濟,“稍濟貧窮,有田可耕使之耕;有谷可借準其借,能還本者受之,不能還本者聽之。至于同胞兄弟,并不計其有無,要當唯力是視,斷未有自居飽暖而忍彼以饑寒也”[31];湖北鄂州竹桂堂周氏族規特設“恤孤寡”一條,強調對孤寡者的救助[32];湖南湘潭徐氏亦勉勵族人“博施濟、恤貧窮”[33],等等,這些宗族因為睦族活動的突出表現而受到鄉里的稱贊或被政府旌為“義門”。二是以族田義莊為核心的族產制度對宗族成員的救助和保障。大多數宗族組織都積累了一定數量的公產,用以贍貧睦族。湖北廣濟柯氏規定,“年老無歸、稚無靠者,公抽祭銀以為贍養撫宗之費用,使無號寒啼饑之苦”;“貧不能葬者,公捐資以助”;“男女婚嫁,有貧無所取者,公助銀兩以遂室家之愿”。[34]湖南長沙穀塘余氏規定,“族內喪夫之婦,年在三十以內,能撫孤守節者,至六旬壽誕送節壽現銀拾元,無論貧富皆給,以示獎勸。族內有早失怙恃、極貧之孤幼或開公項,每年給食谷三石;或擇族中殷實者酌量捐貲,養成至十二歲止”[35]。

在各類公產中,族田是最重要的一種,族田之外,一些宗族尚有義莊,專門負責族田的管理和租息的分配。族田義莊始于宋代,明清時期呈明顯的擴大趨勢,李文治先生共搜集到明代的族田事例168例,清代431例。[36]有關明清時期族田義莊的救助功能,現有研究成果已經揭示得極為詳盡,[37]透過這些成果不難發現,“明清時期,義莊作為宗族組織的經濟實體,已經超越了偶發的、單純的濟貧性質,而具備了初級形態的社會救助性質”[38]。

4.基層組織的保障功能

明清兩代州縣以下的社會基層組織在不同時代、不同地區主要有里甲、保甲、圖甲及鄉、村、莊、寨等名目,其中里甲和保甲是統治者直接參與創辦、與官方聯系最緊密、行政職能最強的基層組織。大致而言,作為官府在基層的代言人,明代以里甲為主,清初里甲和保甲是兩種并行的制度,到了清中后期,保甲部分地替代了里甲的功能,不過并未在全國范圍內取代里甲制度。從履行責任的方式看,這兩種基層組織的設立都是與戶口編審聯系在一起的,里甲側重于賦稅征收,保甲側重于社會治安。同時,兩者又被賦予了很強的社會救助功能。明代里甲制度始于洪武十四年(1381年),“其法以一百一十戶為里,一里之中,推丁糧多者十人為長,余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甲首一人,管攝一里之事……其里中鰥寡孤獨不任役者,則帶管于百一十戶之外,而列于圖后,名曰畸零”[39]。不難看出,朱元璋借助戶籍編審制度非常巧妙地將救助社會弱者的職責賦予基層里甲組織,基層里甲從創設之初就不是一種單純的賦役組織,而是具有多種職能的共同體。統治者們所期望的諸如明長幼,厚風俗,鄰保相助,患難相救等統治理想的實現。都有賴里甲等基層組織的基礎作用。明太祖朱元璋多次強調:“即朕置民百戶為里,一里之間,有貧有富,凡遇婚姻死喪,富者助財,貧者助力,民豈有窮苦急迫之憂?又如春秋耕獲之時,一家無力,百家代之,推此以往,百姓寧有不親睦者乎?”洪武時,每里都設有祀五谷諸神的祭壇一所,祭祀時要宣讀《抑強扶弱》之誓,其誓詞是:“凡我同里之人,各遵守禮法,毋恃力凌弱,違者先共治之,然后經官。或貧無可靠,周給其家,三年不立,不使與會。其婚姻喪葬有乏,隨力相助……”各鄉里都置有木鐸一個,選本里中年老及殘疾之人,或瞽目者令小兒牽引循行,勸人為善,每月六次。[40]直到明中期,里甲制的上述原則仍被中央政府所堅持,正德六年(1511年)戶部題本強調:“務要每里止許一百一十戶人丁。果系十歲以下或有年老殘疾、單丁、寡婦及外郡寄莊納糧當差人民,許作帶管畸零。”[41]弘治、嘉靖時,兩湖一些地區仍盛行“鄉村百家共立里社祀五士五谷之神”的做法,“祭禮畢,長幼立聽讀誓文”,“務在恭敬神明,和睦鄉里”。[42]里甲制度在實際操作中的情形十分復雜,編制標準不一,移民、土著各異。但無論里甲的編制是否標準,其對畸零弱戶的救助功能卻是基本的、相同的,而且造成里甲編制失序的“所有的混亂出自政府對每里帶管戶或畸零戶的數量并沒有嚴格的規定”[43]。明中后期和清代,里甲制的綜合功能和基層控制作用的發揮不及明前期,但其基本的救助功能依然存在,繼起的保甲制也在一定程度上承擔了救助弱者的功能,特別是與戶籍、戶等審驗有關的助弱工作尤其離不開里甲、保甲的支持。協助社會保障機構對保障對象進行資格審查,在災害賑濟中進行災民登記、協助發糧放款等都是里甲、保甲的基本職責之一。各項社會保障事業在向基層延伸的過程中亦非借助基層里甲、保甲的力量不可。

5.會館、公所對同鄉、同業者的救助和保障

在明清商品經濟發展和社會變遷中,“農民非農化”、市鎮的興盛、商幫的活躍等成為十分引人注目的現象,工商業者和城市居民成為日益壯大的群體,因商業競爭和救助社會弱者的需要,城鎮社會的民間組織不斷涌現,會館、公所是其中最基本的組織:“設館舍以為聯絡鄉誼之地,謂之會館”;“商業中人醵資建屋,以為歲時集合及議事之處,謂之公所,大小各業均有之。亦有不稱公所而稱會館者”,[44]這一組織依一定的地緣和業緣關系聯結而成,在對同鄉、同業者的救助中發揮了基礎性的作用。

現知最早的會館為明朝永樂年間蕪湖人俞謨在北京建立的蕪湖會館,清中葉以后,主要市鎮基本上已是會館林立了。[45]許多會館的成立,其初衷就是為了解決同鄉的基本生活救助問題,清人楊蔭杭在談到上海的會館時稱“其始不過曰聯鄉誼、營慈善而已”[46];康熙年間山、陜商人在漢口創立的“山陜會館”,其宗旨即為“結合團體,維持公益”,乾隆年間設立的“咸寧會館”,“以聯絡同鄉,維持公益為宗旨”;[47]有論者注意到,“蘇州的許多行會都把舉辦慈善做為第一要務,甚至有的行會成立之初的目的就是為了互助”。[48]誠如論者所言,明清會館實際上是對家族組織的一種“摹擬”,只是適應新形勢進行了超越和創造,[49]就對同鄉、同業者的救助而言,它發揮了與宗族組織類似的作用,救助內容包括施棺助瘞、恤孤賑窮、延醫給藥、發給回鄉川資、購置義所、興辦義學等各個方面。如清代上海的會館多以“祀神、合樂、義舉、公約”為基本職能,凡“拯乏給貧,散財發粟,尋常善舉,均可余力及之”;[50]清代的“漢口成了數以百計的同鄉會商業活動的集中舞臺”,同鄉、同業的會館、公所的救助活動,已不限于上文所說的“奉生送死”諸端,而擴大到了更廣的領域,如投資興辦義學、教育同籍客居者后代、資助“寒士”等;[51]蘇州保存下來的大量碑刻顯示,從明至清,蘇州的會館、公所多采用“銷貨取厘”,抽取月捐等方式救助“年老失業,貧病難堪,倘遇病故,棺殮無著”及“孤寡無依,衣食難周”者,由于會館、公所的善舉活動在蘇州受到普遍的重視,“便使其某一家、某一行業內部的互助事情,成為社會上的救濟事業”。[52]

6.城鎮“公”領域[53]的合作與保障

除了以血緣、地緣、業緣為紐帶的救助與保障活動之外,在一些工商業較發達的城市或市鎮中還出現了一般意義的“公”領域的合作與保障。這首先表現為一些城鎮中的會館、公所以一定的方式將救助與保障活動延伸到公共生活領域。如蘇州康熙、乾隆年間的碑刻中即已反映出“一般意義的市民社會合作”[54];羅·威廉將漢口的會館、公所的功能歸納為四個方面,其中的群體服務功能“既包括對行會成員的服務,也包括對全部市民的服務”[55];晚清時湖南洪江市的十大會館聯合起來,以“商行聯合會”的形式對全市的賑災、育嬰、救生、收瘞等事務全方位地介入[56],重慶、沙市、瓊州、嘉定等地都有類似的聯合會。這些組織在城市、市鎮中的作用“有點像市政府”[57]。

善會、善堂是城鎮“公”領域在社會救助方面最常見的合作方式。按夫馬進先生的界定,善會是以推行善舉為目的的自由結社,而善會辦事機構的所在以及具體實施善舉的設施則是善堂,善會、善堂從明末開始出現,此后一直存在于各地的城市或市鎮之中。[58]明末善會、善堂的社會救助主要表現為同善會組織在少數地區的集會和附加的慈善活動,由明及清,善會、善堂的種類日益增多,數量日益擴大,分布和活動范圍日廣。從慈善活動的內容來看,有對貧民的施衣、施米、施粥等;有對病人的施藥、診治;有對死者的施棺、代葬及義冢。從活動范圍來看,既有對本城本鎮社會弱者的救助,亦有依托于市鎮向鄉村社會的延伸。從施濟對象看,有收容孤老貧病者的安濟堂;有收容流浪者的棲流所;有收養嬰兒的育嬰堂、保嬰堂、恤孤局等;有救濟貞女節婦的恤嫠會、請節堂、儒寡會等;有管束不肖子弟的洗心局、歸善局、遷善局等;有教育子弟的義塾;有綜合性實施救濟的芹香堂、同仁堂、博濟堂等;還有養牲局、同仁堂等放生團體,更推而廣之,出現惜谷會、惜字會等團體。梁其姿利用了二千多種方志對整個清代的慈善組織作了統計,結果顯示,清代育嬰組織先后成立了至少973個,普濟堂399個,清節堂216個,以施棺為主的善會、善堂589個,綜合性的善會、善堂338個,其他難以分類的743個,而且“這些數字必然是低估的”[59]。眾多善會、善堂在社會保障中的作用亦是不可低估的,蘇州碑刻中即有比較客觀的評價:“吾蘇全盛時,城內外善堂可僂指數者,不下數十。生有養,死有葬,老者、廢疾者、孤寡者、嬰者,部分類敘,日餼月給,旁逮惜字、義塾、放生之屬,靡弗周也……非有諸善舉綿延不絕,陰為補救,曷由開悔禍之機,以挽回氣數?”[60]羅·威廉以漢口為個案對善會、善堂的作用進行了深入的分析,認為漢口的“堂”在19世紀是一個“關鍵機構”,它們“代表了地方社會創造精神在公共福利方面的勝利”[61]。

三、傳統社會保障體系的作用方式和效果

傳統時代社會保障體系的各主體、各層次之間不是彼此孤立的。一方面,政府為了擺脫財政制約總是竭力引導和動員民間力量,將其納入政府主導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另一方面,以士紳為主體的社會精英群體為了取得在地方事務中的控制權,也主動謀求與政府的合作。社會保障成為官方和民間共同關心、密切協作的領域,其具體實施過程呈現出“官民結合”的運作實態。因“官”、“紳”、“民”三者在具體社會保障事務中的主被動關系和所起的作用不同,“官民結合”的具體情形復雜多樣,不過它們總是經由幾個關鍵的“鏈接點”連接起來,共同將社會保障的目標任務落到實處。這些“鏈接點”主要有:

儒家道德倫理的教化。社會保障的任何實踐形態都由一種理念統率和聯結著,誠如諾思所言,“一個社會的健全的倫理道德準則是使社會穩定、經濟制度富有活力的粘合劑”[62]。文化背景不同,統率社會保障的理念也不同,社會保障的實踐方式也因之而異。比如英國社會學家埃·哈拉蘭博斯曾考察到,澳大利亞土著人、愛斯基摩人和加勒布印第安人的某些群體都在某種情況下實行過殺老人、殺嬰兒的做法,這些做法在當地是“明智的、合理的、可以接受的選擇”[63],但在儒家文化土壤中生長的傳統中國人看來卻是不可理解的。[64]究其原因是因為貫穿于中國傳統時代社會保障實踐的核心理念是儒家的道德倫理,傳統國家通過一系列的教化手段將儒家綱常和理念一直貫徹到基層和民間,使之深入人心,這樣的教化活動在中國持續了數千年,許多東西在中國人心中已積淀成為日常生沽習慣和民間的習俗。

明清時期,在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登峰造極的過程中,皇權主宰的國民思想教化體系也趨于完備。明太祖即位之初即主張恢復“鄉飲之禮”以明長幼,厚風俗。晚年又精心撰寫并頒布了《教民榜文》,教子民要“孝順父母,尊敬長上,和睦鄉里,教訓子孫,各安生理,毋作非為”,被稱為“六諭”[65]。各州縣都建有申明亭、旌善亭等“教化設施”,通過褒獎節孝、封賜義民等活動施行教化。又通過里甲制和老人制度將該項教化活動落到實處。此外,為科舉考試服務的各類學校及官辦或民間的鄉約等組織也有極強的教化功能。尤其是在里甲松弛、社學失修的明代中后期,鄉約與保甲、社學、社倉等相互關聯,形成以鄉約為中心的鄉治體系,首舉鄉禮綱領以立教明倫。明人多有“敷教同風莫善于鄉約”的感嘆[66]。清朝雖以少數民族入主中原,但很快就接納了儒家文化,清順治帝“好漢語,慕華制”,親撰《孝經衍義》,并仿照明太祖的“六諭”,頒布了“圣諭六條”。康熙繼位之后,更決心效法古代帝王“尚德化刑,化民為俗”的為治之法,明確宣布:“朕惟至治之日,不以法令為亟,而以教化為先。”于康熙九年(1670年)向全國頒布了著名的“上諭十六條”,要求人們“淳孝悌以重人倫;篤宗族以昭雍睦;黜異端以崇正學;講法律以儆愚頑;明禮治以厚風俗;務本業以定民志”。在接納儒家文化和明朝基本制度的基礎上,清王朝構建了“一個二元同構性的組織系統,即以保甲制為代表的官方教化組織和形式與以宗族、鄉約為代表的非官方教化組織與形式”。除此之外,一些非官方的教化形式如宗教和戲曲等,也具有極強的輔助教化功能。[67]明清統治者精心構建的鄉村教化體系在分散的鄉村社會結成了一張疏而不漏的網,它使人們遵循禮制,不敢妄加逾越。使社會保障各個層次的主體都自覺地以儒家理念作為保障實踐的行動指南:家庭自覺地以養老撫幼為己任,宗族、鄉里、社區等以睦族、互助和憐恤為美德,地方官員以宣揚儒學、扶貧助困為政績……社會保障的各個層次被有機地“粘合”為一體。

州縣官的作用。州縣是明清最基層的國家正式行政機構,州縣官員也是古代職業官僚集團中位居底層的“芝麻官”,但是國家的各項政策尤其是社會保障政策要落到實處非憑借州縣官的作用不可。州縣官品位雖低,但他擁有處理本級政務的全權,他作為朝廷在州縣的全權代表有權過問和處理轄區內一切事務,號為“百里之侯”。所謂“宣揚風化,撫字其民,均賦役,恤窮困,審冤抑,禁盜賊”[68];“決訟斷辟,勸農賑貧,討猾除奸,興養立教。凡貢士、讀法、養老、祀神,靡所不綜”[69]。

在州縣官的諸項政務中,“大而錢谷、刑名、教養、風俗,小而建制、修舉、科條、庶務”[70],與錢糧、刑名兩項相比,社會保障事務似乎不是最緊要的,但事關教養和風俗,而且在為州縣官帶來政績和官聲方面有獨到的效果,所以州縣官一般對社會保障事業還是比較重視的。然而將國家的社會保障政策落到實處并非易事。如所周知,國家有關社會保障的指導思想和政策規定都是十分高調的,但由于國家財政等制約因素的存在,這些政策能否落實和如何落實是沒有相應的保障措施的。如國家要求各州縣都要有養濟院,但并不撥給相應的建設資金,要求人院的老人月有糧、歲有衣,至于能否到位則是州縣的事。因此,國家社會保障政策能否及時、有效地落到實處,在某種程度上取決于州縣官的作為。但是作為國家機器的一個組成部分,州縣同樣面臨著財政制約。明清兩朝州縣官員待遇偏低,州縣辦公經費不足為歷代之最,雍正以后雖以實行“耗羨歸公”的辦法彌補地方公費,但并未從根本上扭轉公費不足的狀況。[71]同時,州縣官由于在官僚階層中地位卑微,在施政過程中還受到來自上下左右各個方面的牽制,[72]他們必須在照顧好各種關系的基礎上才能達到撫治一方的目的。因此州縣官的能力和作為主要體現為如何協調和處理好各方的關系,若處理不當,就會處處受阻,寸步難行。若協調成功則能呼風喚雨,左右逢源。為地方造福的社會保障項目正是他們借以處理好各方關系的切人點,他們常常借助社會保障項目將來自各方的力量化為可資利用的有效資源。若單從社會保障事業的角度來看,州縣官處理和協調各方關系的過程,在客觀上體現為溝通和聯結社會保障的各個層次,使社會保障項目得以在基層落實的過程。在社會保障的具體實踐中,這一落實過程是不平衡的,它常常體現為“得其人則存,失其人則亡”的情狀。一些精明廉能的州縣官往往能較大限度地爭取上級官僚及士紳階層的支持;反之,如果缺乏綜合協調的能力。即使有良好的愿望,其結果可能是適得其反。光緒年間湖北當陽縣兩位縣令對當地主要社會保障機構——社倉的治理便形成鮮明的對比:前縣令鐘某因急于積谷備荒,未經籌劃即向下攤派,又過早向上報告政績,終至“社無完倉”,窘于“交代”而離任;新縣令李元才上任后,一方面“集紳耆詢之”;另一方面適時請示上憲,不僅建成新倉,且積谷“共四千二百五十余石”,邑人“為記以勒石”。[73]實證研究表明,明清各州縣社會保障事業成功舉辦的實例,莫不是州縣官綜合協調、上下溝通的結果。[74]

士紳的作用。明清時期,士紳在國家和社會中有舉足輕重的地位,這一點久為學術界關注并充分論述。[75]使士紳獲得“殊榮”的根本點就在于他們能在.國家與社會之間“居中調節”,充當政府與基層社會的中介。社會保障事務正是士紳大顯身手的領域,他們不僅是社會保障資金的主要承擔者,也是社會保障具體事務的主要組織者和實施者。對社會保障事務的參與在一定程度上確立或鞏固了士紳在國家和社會中的特殊地位,士紳因此也在社會保障體系的溝通和聯結中擔當了至關重要的角色,可以毫不夸張地說,整個社會保障體系連為一體并正常運轉非借助士紳之力不可。這一聯結過程的主要環節有二,即向下凝聚民間社會和向上貫通官僚機器。在前一環節中,士紳除了舉辦慈善、公益事業使民眾自覺歸附外,還通過操縱宗族、里甲和保甲、掌管教化等手段控制基層社會;在后一環節中,一般是以其特殊的政治、社會身份和經濟實力為紐帶與官僚機器相連。不難理解,這一過程實際上是紳權向各個領域擴張和滲透的過程。紳權的擴張方式不是簡單的直線型的,而是呈非常復雜的曲線型,有論者將它歸結為兩大“輻射區”,即“家庭輻射區”和“社會輻射區”:“在家庭輻射區內,以血緣、姻戚關系為紐帶,連接著宗族、姻戚成員;以人身依附關系連接著主子和奴才們;以契約關系為紐帶連接著東家和清客們。在社會輻射區內,以師生、同學關系為紐帶,連接著宗師、門生、同年;以地緣關系為紐帶,連接著同鄉紳士;以互利關系為紐帶,連接著紳士與州縣官、幕友、吏胥、保甲、流氓等。而這些社會組織、社會關系又縱橫交錯,多向聯絡,形成一系列‘亞關系’,從而使紳權權力結構更加復雜化。”[76]

紳權向各領域擴張的力量勢必與國家政權向基層延伸的力量相遇,州縣是兩種權力“接壤”的地帶,州縣官處于國家職業官僚機構的底端,他們憑借自身的協調能力集官方資源于一身,以推行國家政令為己任。士紳處于基層社會的頂端,他們熟悉下層民眾的要求,并有效地凝聚和控制著下層民眾。州縣官和士紳的關系在官民溝通中至關重要,它不僅是社會保障體系各層次有機聯結的關鍵,也是各項地方事務成敗的關鍵。一般而言,由于特定的文化背景和權力來源,士紳總是將地方社會納入國家權力的正統規范,但是當地方利益與政府行為發生沖突時,士紳也有代表地方利益而制衡政府的一面。官紳之間的沖突經常發生在征賦、派役及與地方利益相關的一些重大事件的處理上。一般情況下,無論是州縣官還是士紳都不愿意陷入這樣的僵局,客觀上他們需要一個“一拍即合”的對話渠道以保持經常的溝通和聯系,社會保障事務正是這樣的理想渠道,因為興善舉既有利于地方官的官聲和政績,又有利于士紳獲得地方事務的控制權,還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民間疾苦,推廣教化,可謂一舉三得,因而州縣官和士紳均表現出對社會保障事業的熱心,社會保障事務常常成為州縣官和紳士溝通聯結的“切入點”。

需要指出的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這些“鏈接點”不是固定不變的,它們通常是可以替代的。如一些有力量的庶民常常代替士紳充當地方精英的角色,一些省、府級官員有時在基層事務中與州縣官員共同發揮作用等等。除了這些關鍵的“鏈接點”之外,在傳統社會保障體系中起連接作用的因素還有很多,如國家的獎勸、捐納政策輔以義民善士的自愿捐助,一般能為具體的社會保障項目有效地籌集資金等。正由于諸種因素的共同作用,傳統社會保障體系被連接為一個有機的整體,一體承擔社會保障的任務和壓力,在相當程度上緩解了社會保障事業的各項制約,提高了傳統社會保障制度的承受能力,增強了傳統社會保障的實施效果。以下以清代湖北應山縣的七次災害賑救為例來透視傳統社會保障體系起作用的情況。

康熙元年(1662年)至嘉慶十九年(1814年)湖北應山縣發生了七次大規模的旱災,每次災害都有引發社會動蕩的可能。但每逢災害降臨,應山官民都及時“啟動”傳統的社會保障體系,在各種力量的共同作用下,使該縣災民及鄰境流民得到了妥善的安置和賑濟,從而有效地緩解了災情,維護了社會的穩定。這七次災害賑救的基本情況可列表如下:

從上表和地方志的詳細記載可知[77],應山縣歷次賑災活動相循相因,在災情災況和施賑方式上表現出很強的相似性,基本形成了特色鮮明的“地方賑救模式”。官方和民間的各種力量都不同程度地加入到救災活動中來,形成了多層次的救濟合力。從國家層面看,既有中央政策的蠲賦免漕,亦有國家財政的發帑賑谷,還有鄰境的協助和調運。從社會層面看,既有知縣的捐廉倡首,亦有士紳的慷慨解囊和民間的捐輸助賑。賑救活動的各種參與力量在救災的具體環節中各司其職,各盡所能,取得了較好的救災效果。

一些有關明清災害救濟和社會弱者救助的研究成果均表明,傳統時代的災害救濟和社會弱者救助事業在運作中常常形成一定范圍和層級的“事業圈”、“共同體”或“救助網絡”。如吳滔對明清蘇松地區的“鄉村救濟網絡”進行了剖析,發現這一網絡中除官方的救濟機構和設施外,還包括了“以地域為基礎的義賑團體、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宗族救濟組織、以傳統道德規范為指導的民間慈善機構等”。在具體賑災實踐中,一方面官府通過截漕、發帑等多種方式資助鄉村賑濟事業,并在全省、全國等較廣的范圍內籌劃和調劑官方資源;另一方面,官方的義賑也要仰仗鄉坤階層的協助,許多情況下,官賑和民間義賑往往混在一起進行,有時甚至連民間商鋪寄存的米谷也被賑濟動用。[78]一般而言,國力強盛的時期,官方對賑濟活動介入較多也較有力,例如在對康熙九年(1670年)江南大水災的賑濟中,官方顯示出了非常突出的影響力,民間力量也負擔起一定的責任,但他們多在自己所在社區就地施賑。到了清代后期,隨著國力的衰弱,以民間力量為主體的社區賑濟行為在江南越來越普遍,出現了“鄰里鄉里模式;村社模式;以‘莊’為單位的賑濟模式;鄉、都區模式;圖(里)模式”以及以圩和市鎮等為基礎的賑濟模式等,但這些模式的出現并不意味著此時的地方事務完全是脫離官方的社會管理行為,而“實際上是響應官府的號召代為管理地方事務”[79]。

再以育嬰事業為例,清代兩湖地區的育嬰事業主要通過上級育嬰堂的分支機構如育嬰分局、育嬰所等,并通過堂養、寄養、捐養、自養等眾多的育嬰方式向基層和鄉村延伸,從而構成育嬰的“事業圈”;[80]江南地區府縣城、市鎮和鄉村不同類型和級別的育嬰機構相互聯系,彼此隸屬,構成了一系列相對獨立的育嬰“事業圈”。江南地區典型的育嬰“事業圈”分為兩種類型:一為育嬰堂系統的,由接嬰堂——留嬰堂——育嬰堂構成的育嬰“事業圈”;一為保嬰會系統的由保嬰所——保嬰會構成的育嬰“事業圈”。據王衛平統計,清代江南地區的育嬰“事業圈”至少有28個,各個育嬰“事業圈”又相互聯系和轉化,在江南地區組成了一個城鄉一體化的育嬰網絡。[81]江西的情況亦大同小異,清代江西的育嬰組織包含兩個部分,即建于城鎮的育嬰堂和分散在鄉村的各類育嬰基金會組織,主要育嬰組織和育嬰形式有六文會、育嬰公所、育嬰局、保嬰局、育嬰會、育嬰同善堂、拯濟社、育嬰社、保嬰社等。這種狀況的形成正是官府提倡、社會各階層協力舉辦、育嬰事業向基層拓展的結果[82]。

總之,在人口眾多、生產力水平低、國家財政困窘的背景下,中國傳統時代的社會保障在制度安排和運行模式方面作出了適合國情的選擇,形成了官民結合的,由中央、地方和民間三方力量構成的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這一體系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社會總體消耗大、積累少、保障水平低的制約,對傳統社會保障的功能起到了增強和“放大”的作用,有助于社會的穩定和統治秩序的維持。

余論

現實是歷史的延續,傳統社會的許多印痕一直保持到今天,構成了中國特殊國情的重要方面。明清社會保障體系與現實的關聯及借鑒意義不容忽視。中國自“七五”計劃提出“要有步驟地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社會保障制度的雛形”,直到“十五”計劃綱要提出“‘十五’期間要基本建成獨立于企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規范化、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障體系”,一直致力建設的是以社會保險為核心,逐步向社會福利化邁進的社會保障體系。這是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與國際接軌的需要,也是維護社會穩定、保護改革成果的需要。但是,這一計劃目標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也面臨很多實際困難。例如,如何擺脫社會保障的財政制約,最大限度地提高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如何解決八億農民長期被“遺忘”在制度外的問題?如何處理好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的效率與公平、法律與道德問題?對這些問題的解決,中國傳統社會保障體系中蘊藏著許多可以利用的資源。作為改革的實踐者,在學習外國成功經驗的同時,不失時機地回到歷史去吸取養分,返本而開新,不失為明智之舉!

注釋:

①關于傳統社會的界定及分期目前尚未形成統一意見,本文“傳統社會晚期”主要指明清時期。社會保障體系目前亦無普遍接受的概念,本文對“社會保障體系”的界定為:以社會保障制度為主導的

②參見龔書鐸總主編《中國社會通史》,山西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龔汝富:《淺議中國古代的社會保障體系》,《光明日報》2001年12月4日;周榮:《明清兩湖地區的社會保障與基層社會控制》,武漢大學博士學位論文等。

③梁其姿:《施善與教化——明清的慈善組織》,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32頁。子路曾在衛國出私財救貧,孔子止之曰:“汝之民餓也,何不白于君,發倉廩以賑之?而私以爾食饋之,是汝明君之無惠,而見已之德美矣。”

④劉燕生:《社會保障的起源、發展和道路選擇》,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8頁。

⑤參見鄭功成《中國社會保障論》,湖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社會保障學》,商務印書館2000年版。

⑥林尹注譯:《周禮今注今譯》,書目文獻出版社1985年版,第99頁。

⑦參見周榮《明清兩湖地區的社會保障與基層社會控制》,武漢大學博士學位論文。

⑧《明太祖實錄》卷34,洪武元年八月己卯。

⑨萬歷《明會典》卷163《律例·戶律》。

⑩《大清律集解附例》卷4《戶律·戶役》。

⑾參見王侃、呂麗《明清例辨析》,《法學研究》1998年第2期。

⑿類似記載可參見《中國地方志經濟資料匯編》,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9年版。

⒀方行等主編:《中國經濟通史·清代經濟卷》,經濟日報出版社2000年版,第2186—2192頁。

⒁《續文獻通考》卷30《國用考》。

⒂參見彭澤益《十九世紀后半期的中國財政與經濟》,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⒃參見陳鋒《清代軍費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⒄周育民:《晚清財政與社會變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1—46頁。

⒅參見劉燕生《社會保障的起源、發展和道路選擇》,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⒆參見鄧云特《中國救荒史》,商務印書館1937年版;張建民、宋儉:《災害歷史學》,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李向軍:《清代荒政研究》,中國農業出版社1995年版等。

⒇萬歷《明會典》卷80《禮部·恤孤貧》。

[21]《清朝續文獻通考》卷83《國用·恤幼孤》。

[22]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271《戶部·蠲恤·安節孝》。

[23]萬歷《明會典》卷80《禮部·養老》。

[24]楊劍虹主編:《民政管理發展史》,中國社會出版社1994年版,第327頁。

[25][美]W.J.古德著,魏章玲譯:《家庭》,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86年版,第1頁。

[26]費孝通:《家庭結構變動中的老年贍養問題》,《費孝通社會學文集——社會學的探索》,天津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84頁。

[27]光緒《黃岡縣志》卷12《人物志·孝友·割股》。

[28]湖北武昌《賀氏族譜》卷1《賀氏合修族譜序》,咸豐十年垂遠堂刻本。

[29]湖南《高橋周氏族譜》卷1《序》、《凡例》,乾隆四十三年刻本。

[30]《義門陳氏家乘》卷3《禮俗志·推廣家法十五條》,民國二十七年本。

[31]湖南《平江葉氏族譜》卷首《家訓五條》,民國二十四年刻本。

[32]湖北鄂州《竹桂堂周氏宗譜》卷1《家規》,民國二十五年刻本。

[33]湖南湘潭《湛家塘徐氏四修族譜》卷12《舊譜家訓》,民國十一年燁霞堂刻本。

[34]湖北廣濟《柯氏家譜》,轉自林濟《長江中游宗族社會及其變遷》,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年版。

[35]湖南長沙《穀塘余氏三修族譜》卷1《家規十四條》,民國壬午培元堂木活字本。

[36]李文治、江太新:《中國宗法宗族制和族田義莊》,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

[37]參見李文治、江太新《中國宗法宗族制和族田義莊》,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張研:《清代族田與基層社會結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錢杭、承載:《十七世紀江南社會生活》,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王日根:《論明清時期福建家族內義田的發展及其社會背景》,《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0年第2期;《義田在封建社會中后期之社會功能淺析》,《社會學研究》1992年第6期;洪璞:《論述明清以來宗族的社會救助功能》,《安徽史學》1998年第4期等。

[38]洪璞:《論述明清以來宗族的社會救助功能》,《安徽史學》1998年第4期。

[39]《明太祖實錄》卷135,洪武十四年正月丙辰。

[40]章潢:《圖書編》卷92。

[41]《后湖志》卷8,轉自韋慶遠《明代黃冊制度》,中華書局1965年版,第49頁。

[42]弘治《夷陵州志》卷5《惠政》;嘉靖《歸州志》卷3《祀典》。

[43]曹樹基:《中國人口史·明時期》,復旦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76頁。

[44]徐珂:《清稗類鈔》,中華書局1984年版,第185頁。

[45]何炳棣:《中國會館史論》,臺灣學生書局1966年版,第13頁。

[46]楊蔭杭:《上海商幫貿易之大勢》,《商務官報》1906年8月14日。

[47]民國《夏口縣志》卷5《建置志》。

[48]孔令奇:《試論清前期蘇州的手工業行會》,《社會科學戰線》(長春)1994年第6期。

[49]參見王日根《鄉土之鏈:明清會館與社會變遷》,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50]張忠民:《清代上海會館公所及其在地方事務中的作用》,《史林》1999年第2期。

[51]WilliamT.Rowe,HANKOW:CommerceandSocietyinaChineseCity,1796—1889,StanfordUni-verityPress,1984.

[52]參見唐力行、王國平《明清以來蘇州社會史碑刻集序》,見唐力行主編《家庭·社區·大眾心態變遷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黃山書社1999年版;宮寶利:《清代后期蘇州地區公所的善舉活動》,《史學集刊》1998年第1期。

[53]本文所指的“公”領域有別于目前學術界流行的“公共領域”概念,此處主要指除血緣、地緣、業緣聯結之外的一般意義的市民公共生活領域的合作。

[54]唐力行、王國平:《明清以來蘇州社會史碑刻集序》,唐力行主編《家庭·社區·大眾心態變遷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黃山書社1999年版。

[55]WilliamT.Rowe,HANKOW:CommerceandSocietyinaChineseCity,1796—1889,StanfordUni-versityPress,1984,p.289.

[56]仁井田陞:《清代湖南會館商人》,《東洋史研究》第64期(1958年2月)。

[57]參見施堅雅主編,葉光庭等譯《中華帝國晚期的城市》,中華書局2000年版。

[58]夫馬進:《中國善會善堂史研究》,同朋舍1997年版。

[59]參見梁其姿《施善與教化:明清的慈善組織》,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王衛平:《明清時期江南地區的民間慈善事業》,《社會學研究》1998年第1期。

[60]唐力行、王國平:《明清以來蘇州社會史碑刻集序》,見唐力行主編《家庭·社區·大眾心態變遷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黃山書社1999年版。

[61]WilliamT.Rowe,HANKOW:ConflictandCommuniyinaChineseCity,1796—1895,StanfordU-nive~ityPress,1989.

[62][美]道格拉斯·C·諾思著,厲以平譯:《經濟史上的結構和變革》,商務印書館1992年版,第48頁。

[63][英]M.哈拉蘭博斯:《社會學》,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86年版,第5頁。

[64]中國民間雖也有溺嬰、棄嬰現象,但它是被正統儒家觀念所絕對排斥的,屬于不能公開的為人所恥的秘密行為。

[65]《明太祖實錄》卷255,洪武三十年九月辛亥。

[66]參見曹國慶《王守仁的心學思想與南贛鄉約的推行》,《中國哲學史》人大復印資料1995年第2期;《明代鄉約發展的階段性考察》,《江西社會科學》1993年第8期;《明代鄉約推行的特點》,《中國文化研究》1997年春之卷等。

[67]參見張瑞泉《略論清代的鄉村教化》,《史學集刊》1994年第3期;王先明、尤永斌《略論晚清鄉村社會教化體系的歷史變遷》,《史學月刊》1999年第3期。

[68]《明太祖實錄》卷161,洪武十七年四月壬午。

[69]《清史稿》卷116《職官》,中華書局1977年。

[70]黃六鴻:《福惠全書·自序》。

[71]參見薛瑞錄《清代養廉銀制度簡論》,《清史論叢》第5輯。

[72]參見柏樺《明代州縣官的施政及障礙》,《東北師大學報》1998年第1期;畢建宏:《清代州縣行政研究》,《中國史研究》1991年第3期。

[73]姚德銘:《當陽新建社倉記》,光緒《當陽縣補續志》卷4《藝文》。

[74]參見周榮《明清兩湖地區的社會保障與基層社會控制》,武漢大學博士學位論文。

[75]參見[日]小野和子編《明清時代的政治與社會》,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1983年;[美]張仲禮著,李榮昌譯:《中國紳士——關于其在19世紀中國社會中作用的研究》,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1年版;[韓]吳金成:《明代湖北農村的社會變化與紳士》,《食貨月刊》第17卷,第1—4期;王先明:《近代紳士——一個封建階層的歷史命運》,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等。

[76]郝秉鍵:《試論紳權》,《清史研究》1997年第2期。

[77]詳見《任啟元捐賑記》、何天衢:《王公賑粥記》、錢丙曜:《賑粥發米記》、喻丙:《徐時英捐谷賑饑記》及歷次賑濟之文字說明,均載光緒《德安府志》卷6《田賦·蠲恤》。

[78]吳滔:《明清時期蘇松地區的鄉村救濟事業》,《中國農史》1998年第4期。

[79]吳滔:《清代江南社區賑濟與地方社會》,《中國社會科學》2001年第4期。

[80]參見周榮《明清兩湖地區的社會保障與基層社會控制》,武漢大學博士學位論文。

[81]王衛平:《清代江南地區的育嬰事業圈》,《清史研究》2000年第1期。

[82]蕭倩:《清代江西民間育嬰事業研究》,《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200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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